第十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10 第十章 犯罪形态

第四节 犯罪未遂
• 一、犯罪未遂的概念和特征 • 根据刑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未遂,是 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原 因而未得逞的犯罪形态。 • 犯罪未遂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 (一)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 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相区别的主要标准。 • 所谓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 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 为,即已经开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
• 二、故意犯罪形态的特征 • (一)故意犯罪形态只能存在于犯罪过程中。 • (二)故意犯罪形态具有局限性。 • 故意犯罪形态只能存在于故意犯罪中,具有局 限性。过失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以及部分直接故 意犯罪,不可能存在故意犯罪形态。 • (三)故意犯罪形态具有结局性和排他性。 • 故意犯罪形态都是犯罪的停止形态,具有结局 性和排他性。 • 三、故意犯罪阶段
• 犯罪既遂具有以下特征: • 1.行为人必须具有犯罪的故意; • 2.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 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 • 3.已经具备了刑法总则和分则规定的某种犯 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 二、犯罪既遂的类型 • 犯罪既遂主要有四种不同的类型: • 1.结果犯 • 是指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 而且必须发生某种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 犯罪。
• 一、犯罪中止的概念和特征 • 根据刑法第24条规定,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 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 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犯罪形态。 • 犯罪中止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 (一)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 • 就是说犯罪中止必须具有时空性,这是犯罪中 止成立的客观前提条件。
• 二、犯罪未遂的类型 • (一)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 这是以犯罪实行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所 作的划分。 • (二)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 这是以犯罪行为实际上能否达到既遂为标准 所作的划分。 • 三、未遂犯的处罚原则 •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 处罚。
刑法教案第十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刑法教案第⼗章故意犯罪的停⽌形态第⼗章故意犯罪的停⽌形态第⼀节概述⼀.概念故意犯罪在其发⽣、发展、完成过程及其阶段中,因为各种主客观原因⽽停⽌下来的各种状态。
2.完成形态就是指犯罪的既遂形态,即故意犯罪在其发展的过程当中没有在中途停下来⽽得以进⾏到终点,⾏为⼈完成犯罪的形态。
3.未完成形态分为犯罪中⽌、未遂和预备。
三.特征:都是犯罪的停⽌状态,是故意犯罪过程中不再发展⽽固定下来的相对静⽌的不同结局,它们之间是⼀种彼此独⽴存在的关系,⽽不可能相互转化。
四.过程和阶段1.过程是故意犯罪发⽣、发展和完成所经过的全部阶段的总和2.阶段是指发展阶段,即故意犯罪在发展过程中基于主客观不同⽽划分的段落运动、发展和变化是故意犯罪过程和阶段所共有的属性和特征。
故意犯罪的过程和阶段,以⾏为⼈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为为其起点,以⾏为⼈完成犯罪为其终点。
犯罪发展阶段有⼆:⼀是犯罪的预备阶段;⼆是犯罪的实⾏阶段。
故意犯罪的停⽌形态与故意犯罪的过程和阶段的区别与联系:区别:停⽌形态是停⽌下来的各种不同结局和形态,属于相对静⽌范畴的概念;故意犯罪的过程与阶段是故意犯罪发⽣、发展和完成的进程与进程中划分的段落,属于相继运动发展的概念。
联系:故意犯罪的停⽌形态是在故意犯罪过程和阶段中产⽣的,各种犯罪形态的产⽣及其界定,依赖犯罪过程和阶段的存在及其不同的发展程度。
五.犯罪停⽌形态的范围1.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停⽌形态。
2.间接故意犯罪只有犯罪成⽴与不成⽴的问题,不存在犯罪的预备、中⽌、未遂和既遂等状态。
(1)主观:对结果采取放任态度,没有追求、希望的⼼态。
(2)客观:出现此种状态或彼种结局都是符合其放任⼼态的,应以⾏为的实际结局决定定罪问题。
3.直接故意:犯罪停⽌形态针对直接故意犯罪,但并⾮全部(1)罪种:不存在或不完全具备犯罪停⽌形态①⼀经着⼿实施犯罪就完成犯罪,即举动犯,⽆完成阶段,包括煽动⾏为的犯罪和传授犯罪⽅法的犯罪②情节犯:没有犯罪停⽌形态③结果加重犯:例如故意伤害和故意伤害致⼈死亡④情节加重犯:如抢劫银⾏⾦融机构等加重(2)具体个案:突发性直接故意犯罪⼀般不存在犯罪的预备阶段六、犯罪未完成形态负刑事责任的根据完全具备主客观相统⼀的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未完成形态完全具备了与既遂形态的基本犯罪构成有所不同的修正的犯罪构成的诸要件,完成了主观犯罪故意与客观危害⾏为的有机结合。
刑法学第十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包括以下情况:
(1)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客观原因。 (2)犯罪人自身的主、客观原因。 (3)犯罪人主观上的认识错误。 这些主客观因素要有质和量的要求。
二、未遂犯的种类
(一)以实行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分为实行终了 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二)以犯罪行为是否能够达到既遂状态为标准,分为 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不能犯未遂处罚时可以比能犯未遂更轻。
12.
被告人桑某(男,24岁)于1987年6月12日凌晨4时许,在市延 安路某胡同,遇到上早班的女青年韩某(女,23岁),遂掏出随 身带的军刺刀,顶在女青年的后腰部,将女青年韩某挟持到 胡同内厕所,想强行与韩发生性关系,韩说“因为我现在正 是排卵期,你要干肯定要怀孕,到那时,你就跑不了,我非 找上你不可。” 桑表示:“那就算了。”然后,桑某又要了 韩某的手机号。1987年7月13日、14日,桑某先后两次给女青 年韩某打电话,韩均不在, 15日,桑某又给韩打电话,约韩 某当日晚在北城门。见面,韩立即报案公安机关,当日晚8时 公安机关在北城门口将桑某抓获,并从桑某身上搜出避孕套2 个。
7.
被告人,张xx,男,20岁,农民。 被告人,赵xx,男,19岁,农民。 被告人张xx由于身体虚弱,经常患病,就想练武强身。 其哥姐给他借钱2百元,让他到少林寺去学武,但少林寺不收 留他,张 xx 又到陈家沟学太极拳,也未能如愿。在归家途中 经郑州转车时,遇到老乡赵 xx ,二人同病相怜,身上所带钱 财已所剩无几。时值除夕之夜,二人流浪于车站门前,他们 看到附近有一杂货店,二人顿生邪念,商量着去抢劫杂货店, 就用剩余的钱买了二把匕首。晚十点多钟,二人手持匕首去 敲杂货店的门,店主问:“谁呀?”张xx说,"你开开门“。店 主一边大声说“深更半夜的,你们干什么”,一边去开门。 开开门后,二人见店主身材魁梧,难以对付,又听到有脚步 声响,扭头就跑,店主急忙追赶,将被告人张 xx 抓获。后赵 xx也被逮捕归案。
高教社2023马工程刑法学(上册总论)(第二版)教学课件第10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作为主客观要件统一体的犯罪构成是所有犯罪的成立规格与认定标准,是判断某种行为 是否构成犯罪的唯一根据。
第八章
第十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二节
犯罪既遂形态
刑法学
一、犯罪既遂形态的概念
犯罪既遂是指实行直接故意犯罪之后具备了完备犯罪构成要件之全部要素的故意犯罪形态。 学说争议:“法定结果说”“目的说”“构成要件齐备说”(通说)
第八章
刑法学
三、未遂犯的处罚原则
(一)刑法规定
《刑法》第23条第2款:“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理解
第一,在其他情节相同的情况下,犯罪未遂的社会危害性较犯罪既遂要轻一些,因而在处罚 时要充分考虑两者的区别,对未遂犯适当从宽掌握。 第二,对犯罪未遂在处罚时是“可以”从宽而不是必须从宽。 第三,未遂犯的从宽幅度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对未遂犯,在把握从宽的尺度时应比预备犯严。
第八章
第十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五节
犯罪中止形态
刑法学
一、犯罪中止形态的概念与特征
犯罪中止形态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故意犯罪停止形态。
(一)自动停止犯罪的犯罪中止形态的特征
1.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 所谓“犯罪过程中”,是指从犯罪预备行为发生开始,到犯罪既遂状态以前这段时间内,犯 罪处于运动中尚未停止下来而呈现出预备或未遂形态。 2.客观上存在放弃犯罪的中止行为。 所谓放弃犯罪,是指在犯罪过程中停止实施犯罪,因而犯罪构成所规定的危害结果不会发生 的情形。
一、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与特征
(一)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
第十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案例】某甲欲行奸淫而于深夜从楼房 的下水管道爬上三楼,推开窗户,跳入 一女职工宿舍。正蹑手蹑脚摸向床边时, 一不小心踢翻一脸盆,惊醒正在熟睡的 妇女某乙。某乙顺手拉开电灯,某甲发 现该女是自己初中的老同学,很不好意 思,于是拉门而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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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犯罪未遂的类型
㈠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实行终了的未遂 A 发生错误认识以为实行完毕 B 犯罪实行终了但距犯罪既遂还有一段 距离
A.担心当场被发现或抓捕而停止是未遂; B.担心当场被发现名誉受损而停止是中止; C.担心日后被发现或抓捕而停止是中止。
(3)不可一概排斥行为人在遇到一定客观不利因素情 况下的自动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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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彻底性——彻底放弃原来的犯罪 其一,彻底放弃而非暂时撤退; 其二,彻底放弃某个或某次犯罪即可构成 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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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1、侵犯财产犯罪中,针对特定财物的,特定财物不 在但有其他财物的,即使没有侵犯其他财物,也不成 立中止犯,针对非特定财物的,如果因为嫌财物较少 而放弃,属于犯罪中止,如果嫌财物太少而放弃,成 立犯罪未遂;(张明楷观点) 2、针对人身权利或其他权利的犯罪中,对象没有出 现而放弃的,属于犯罪未遂,如甲要杀乙,砍了两刀 之后发现不是乙,因为放弃的是犯罪未遂; 3、基于嫌恶之情或熟人而放弃,如强奸中发现是熟 人或嫌弃对方太丑而放弃的,成立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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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1.能犯未遂 所谓能犯未遂是指犯罪实际有可能
达到既遂,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
因未能达到既遂而停止下来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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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能犯未遂 所谓不能犯未遂是指行为人对有关犯罪事实的
高铭暄《刑法学》(第5版)章节题库(上编 刑法总论 第十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圣才出品】

第十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一、概念题1.行为犯(人大2010年研;南师大2008年研)答:行为犯是指危害行为符合犯罪客观要件齐备标准的犯罪。
只要行为人着手实施并完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犯罪的客观方面即为完备,犯罪即成为既遂形态。
区分行为犯的既遂和未遂,要以上述犯罪行为是否完成为标准,而不是以某种危害结果是否发生为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行为犯有时也会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但是,这种结果并不是犯罪客观方面所必须具备的结果,而是构成行为犯之外的加重结果或者加重情节。
2.危险犯(上海海事大学2014年研;东财2011年研)答:危险犯是指与实害犯相对应的,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刑法》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有多个条文规定了危险犯,如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等,都是典型的危险犯,它们都是因为使用的犯罪方法特别危险或者侵害的对象特殊而受到刑罚处罚。
3.抽象危险犯(人大2007年研)答:抽象危险犯是指危险状态在法律上一般不作具体性规定,而是立法者根据一定的行为在通常情况下即足以招致某种危险而预先设定的。
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一定的行为,不论其是否发生了具体的危险都可以认为有侵害法益的危险而构成犯罪。
由此可见,抽象危险犯的行为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我国《刑法》中的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都属于抽象危险犯。
二、简答题1.简述故意犯罪的停止状态。
答: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按其停止下来时犯罪是否已经完成为标准,可以区分为两种基本类型:(1)犯罪的完成形态,即犯罪的既遂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未在中途停止下来而得以进行到终点,行为人完成了犯罪的情形。
(2)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即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居于中途而停止下来,犯罪未进行到终点,行为人没有完成犯罪的情形。
犯罪停止形态

第十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第一节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概述一、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和特征(一)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形态。
(二)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特征犯罪停止形态是指犯罪的结局状态,各种犯罪停止形态之间不是前后相继、依次递进的关系;某一具体犯罪只能存在一种停止形态,排斥其它犯罪停止形态,如既遂犯不可能再转化为未遂犯。
二、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意义(一)是正确定罪量刑的需要(二)有助于深入地认识和科学地把握故意犯罪第二节犯罪既遂形态一、犯罪既遂形态的概念犯罪既遂的犯罪构成要件说认为,所谓犯罪既遂形态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的犯罪形态。
二、犯罪既遂形态的类型(一)结果犯指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
(二)行为犯指以法定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三)危险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四)举动犯也称即时犯,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犯罪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从而构成既遂的犯罪。
三、既遂犯的处罚原则按照刑法总则的一般量刑原则和刑法分则各具体犯罪的法定刑对其适用。
第三节犯罪预备形态一、犯罪预备形态的概念和特征(一)犯罪预备形态的概念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预备是故意犯罪过程中未完成犯罪的一种停止状态。
刑法第22条第1款对犯罪预备作了规定,即“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二)犯罪预备形态的特征1、主观上是为了犯罪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的预备行为。
3、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
4、犯罪在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时停止下来,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第十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十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第一节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概述一、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和特征1.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所谓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按其停止下来时犯罪是否已经完成为标准,可以区分为两种基本类型;1)一是犯罪的完成形态,即犯罪的既遂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未在中途停止下来而得以进行到终点,行为人完成了犯罪的情形。
2)二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即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居于中途停止下来,犯罪未进行到终点,行为人没有完成犯罪的情形。
在犯罪的未完成形态这一类型中,又可以根据犯罪停止下来的原因或其距犯罪完成的距离等情况的不同,进一步再区分为犯罪的预备形态、未遂形态和中止形态。
2.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特征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和既遂形态,有一个至关重要的共同特征,即它们都是犯罪的停止状态,是故意犯罪过程中不再发展而固定下来的相对静止的不同结局,它们之间是一种彼此独立存在的关系,而不可能相互转化,故意犯罪的过程,是指故意犯罪发生、发展和完成所要经过的程序、阶段的总和与整体,它是故意犯罪运动、发展和变化的连续性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表现。
故意犯罪的阶段,亦称故意犯罪的发展阶段,是故意犯罪发展过程中因主客观具体内容有所不同而划分的段落。
故意犯罪的过程和阶段,以行为人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为其起点,以行为人完成犯罪为其终点。
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发展阶段有二:一是犯罪的预备阶段,其时空范围从行为人开始实施犯罪预备行为之时为起点,至行为人完成犯罪预备行为而尚未着手犯罪实行行为之时为终点。
二是犯罪的实行阶段,其时空范围从行为人着手犯罪实行行为之时为起点,至行为人完成犯罪即达到犯罪既遂为终点。
故意犯罪的形态与故意犯罪的过程和阶段之间主要区别在于:故意犯罪的形态是故意犯罪已经停止下来的各种不同的结局和形态,属于相对静止范畴的概念;故意犯罪的过程与阶段是故意犯罪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进程与进程中划分的段落,属于相继运动发展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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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第一节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概述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或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不同犯罪状态。
(二)类型按照其停止下来时是否已经完成犯罪为标准,可分为:1、犯罪的完成形态--犯罪既遂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未在中途停止下来而得以进行到终点,行为人完成了犯罪的情形,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一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通常认为刑法分则是以一人犯一个既遂犯罪为标本的。
从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来看,刑法分则规定的是既遂形态的犯罪。
2、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犯罪停止下来时,行为人未完成犯罪的情形。
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
它们是犯罪的特殊形态。
本章是犯罪构成理论的补充,也可以说是修正的犯罪构成。
尽管犯罪的未完成形态表面上不符合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但因其行为本质上具有社会危害性,与此相反,排除犯罪性的行为表面上符合犯罪构成,但因其本质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故不认为是犯罪。
对同一犯罪而言,其犯罪构成的基本要件应当是一致的,其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的区别主要在于:(1)在犯罪构成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故意的内容之实现程度不同。
犯罪既遂是实现了犯罪故意的内容的犯罪停止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是犯罪故意的内容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内或者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实现的犯罪停止形态。
(2)在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是否对犯罪客体造成刑法分则规定的侵害。
对犯罪客体造成刑法分则规定的侵害的,是犯罪既遂;未造成法定的侵害的,是犯罪预备、犯罪未遂或犯罪中止。
(四)与相关概念的异同故意犯罪的过程指故意犯罪发生、发展和完成所要经过的程序、阶段的总和与整体。
故意犯罪的阶段是指故意犯罪发展过程中因客观方面具体内容有所不同而划分的段落。
在故意犯罪过程中,有两个犯罪发展阶段:一是犯罪预备阶段;二是犯罪的实行阶段。
联系:1.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在故意犯罪的过程和阶段中产生,各种犯罪形态的产生及其界定,依赖犯罪过程和阶段的存在及其不同的发展程度。
2.只能根据犯罪形态来确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没有犯罪形态,犯罪过程和阶段在刑法中也就失去了意义。
具体来说:(1)在犯罪预备阶段,可能出现犯罪的预备和中止形态。
(2)在犯罪实行阶段,可能出现犯罪的未遂和中止形态。
(3)犯罪实行后阶段,犯罪实行行为终了,可能出现犯罪的未遂、中止和既遂形态。
区别:1.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属于相对静止概念,而故意犯罪的过程与阶段属于运动的范畴。
2.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和既遂形态作为已经停止下来的不同犯罪形态,不可能具有前后互相衔接、递进和发展变化属性。
3.实施某种犯罪的案件,只能构成犯罪停止形态中的某一犯罪形态,不可能构成两种以上的犯罪停止形态。
二、犯罪停止形态的存在范围(一)不能存在于过失犯罪中因为过失犯罪无犯罪目的,行为人不会事前预备,若无危害结果,则不构成过失犯罪。
(二)间接故意不存在犯罪的停止形态间接故意犯罪主观上持放任态度,危害结果未发生,则无法认定其放任心态。
所以,间接故意犯罪也只有成立与否的问题,而不存在预备、未遂和中止形态。
对间接故意是否存在犯罪停止形态,学界有争议。
张明楷认为存在。
间接故意有无未遂?某甲之妻常忘了关碗柜门,邻居猫常到碗柜偷吃食物。
某甲为此曾埋怨其妻,并发生过口角。
一天,某甲回家又见碗柜门未关,邻居猫正在柜中偷吃食物。
某甲十分气愤,于是在碗柜食物中放上毒药,仍未关门。
待邻居猫食后中毒死亡,甲当时也预见到,其药剂量足以致人死亡。
如果被其妻误食,也会中毒死亡,但他想到妻子常不关柜门,更为有气,心想“谁让她不关门呢。
如被她吃了,该她倒霉。
”结果甲妻吃了有毒食物,幸有来客及时发现,被送入医院抢救脱险。
经医生鉴定:甲妻为重伤,所吃食物含药量足以致人死亡。
如不是抢救及时,则必死无疑。
(三)直接故意犯罪并非都存在犯罪的停止形态举动犯、情节犯、结果加重犯和情节加重犯不存在完整的未完成形态。
突发性的直接故意犯罪一般不存在犯罪的预备阶段,而直接实施犯罪实行行为,因而一般不存在犯罪预备和预备阶段中止。
四、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负刑责的根据(一)从其与犯罪的概念的关系来看犯罪的三个特征是犯罪行为主客观属性的抽象概括和集中反映,在犯罪未完成形态下,行为人主观上具备或曾经具备严重危害社会关系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严重威胁或者直接侵害社会关系的犯罪预备或者实行行为,有时甚至发生了一定的危害后果,故其主客观因素的综合而具备了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而为刑法所明令处罚,故具备了犯罪概念所揭示的犯罪行为的三个基本特征。
(二)从其与犯罪构成的关系来看它是修正的犯罪构成,分别分析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的构成,也是包含有主客观四个要件的犯罪构成,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从刑罚的目的性来看对犯罪的未完成形态追究刑事责任,对犯罪人适用刑罚,从特殊预防的角度来看,有利于阻止行为人将未完成的犯罪进行到底,也有利于其不再犯罪;从一般预防的角度看,对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也是一种警示。
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那些犯罪的构成要件。
刑法分则是以“一人犯一个既遂罪”为标准的,是犯罪构成的最高标准。
修正的犯罪构成,是以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作为标准,对某些构成要件内容进行调整,从而形成的犯罪构成,是犯罪构成的最低标准。
许多国家的刑法典直接规定了犯罪未遂等犯罪未完成形态的概念,但是直接规定犯罪既遂概念的立法例却不多。
中外刑法和刑法理论界关于犯罪既遂概念的表达形式繁多,大体上可以划分为四种主张:1、既遂的目的说间接地体现了这一主张的立法例谨见《泰国刑法》(1956年公布施行),其第80条规定:“着手犯罪行为而未完成或完成而未达其目的者为未遂犯。
”这里将犯罪行为未完成和犯罪目的未达到并列为犯罪未遂的特征,即具备特征之一者为未遂。
由此可以合理地推论:完成犯罪行为或完成犯罪行为且达到其犯罪目的为既遂。
2、既遂的结果说中外刑法理论界都有学者坚持结果说,他们通常认为:犯罪既遂是指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并且造成了法律规定的犯罪结果的犯罪形态。
既遂与未遂的区别在于是否发生了犯罪结果,发生犯罪结果的是犯罪既遂,未发生犯罪结果的是犯罪未遂。
3、既遂的实际损害说有学者认为:划分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法定界限是犯罪是否“得逞”,而得逞与否的实质在于犯罪行为对刑法禁止该种犯罪所意图保护的权益是否造成了实际损害。
有关结果说和目的说的观点遭到批驳,其理由在于:1、有些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后虽然未达到犯罪目的,但正在法律上已经具备了全部客观要件,如:诬告陷害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等。
2、虽有不少犯罪以法律规定的犯罪结果的发生作为既遂未遂标准(如故意杀人罪),但它不是一切犯罪既遂或者未遂的区分标准(如脱逃罪并没有特定的物质性有形结果发生),结果说同样不适用于危险犯的既遂、未遂划分。
4、既遂的构成要件说。
这种观点认为,犯罪既遂是指着手实行的犯罪行为具备了具体犯罪构成全部要件的情况。
认为既遂与未遂区别的标志是犯罪实行行为是否齐备了具体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齐备的是犯罪既遂,未能完全齐备的是犯罪未遂。
既遂的“构成要件说”在前述四种既遂概念中具有最好的涵容性。
刑法规定犯罪既遂的具体标准各不相同,有的以结果发生与否为标准,有的以犯罪行为着手为标志,有的是以犯罪行为实施到一定程度为标准,有的以法律规定的危险状态的产生为区分标准,但它们都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即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全部具备为标准,而其他标准都不全面和准确。
构成要件说不仅有明确统一的法律规定,可供司法实践遵循贯彻,而且适用于所有的划分场合。
既遂的构成要件说又称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是外国刑法理论界较为通行的观点,在我国刑法学界亦居于通说地位。
二、犯罪既遂形态的类型以刑法分则为依据,以下都是作为犯罪既遂标准来讲的。
(一)结果犯犯罪行为+犯罪结果是指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犯罪既遂的犯罪。
常见的必须发生法定结果才既遂的有侵犯财产罪类犯罪,如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
这些犯罪的既遂,一般需要发生对被害人财产控制的结果。
伤害罪通常要发生轻伤以上的结果才认为既遂。
(二)危险犯犯罪行为+危险状态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
1、这类犯罪不是造成物质性的有形损害结果,而是以法定的客观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准。
2、这类犯罪多集中在公共安全犯罪中如放火罪、决水罪、破坏交通工具罪、以及破坏交通设施罪等3、如果其行为造成了实际的损害结果,则作为法定加重处罚情节。
4、这里的“危险犯”与犯罪分类中的危险犯含义基本相同。
因为过失犯罪不存在危险犯,间接故意有时可以成立危险犯。
比如:放火罪危害行为和危险状态必须同时具备才构成即遂;例如破坏交通工具罪,只要破坏交通工具,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颠覆、毁坏的,就构成犯罪既遂,不要求实际危害结果出现。
在破坏行为完成后,又恢复原状从而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属于犯罪既遂后的补救措施,不成立犯罪中止,但是在破坏的过程中可能成立犯罪中止或未遂。
应当注意,《刑法》中危险犯的“危险”是指“具体的危险”。
所谓具体的危险,是指可以验证的现实的危险。
例:在破坏交通工具的场合,行为人把一块石头放在铁轨上,意图颠覆火车。
如果经工程技术人员鉴定,认为假如火车经过时碰到这块石头肯定会发生重大事故,那么,认为足以使交通工具颠覆、毁坏的具体危险出现了,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既遂。
如果经工程技术人员鉴定,认为假如火车经过时碰到这样大小的石块,不会发生倾覆、毁坏的结果,那么认为具体的危险并没有出现,不能构成危险犯的既遂,可能成立未遂。
(三)行为犯行为犯是指法定的犯罪行为实施到一定的程度作为犯罪既遂标准的犯罪。
1、只要法定的犯罪行为实施到一定程度,无论结果是否出现都成立既遂,而不是完成。
如:强奸罪,即包括实行一段时间和行为实施完毕。
2、这类犯罪大都造成非物质性无形的损害结果。
如诬告陷害罪。
3、这类犯罪在我国刑法中有一定数量。
这类犯罪不要求一定的结果发生,一是由于不存在一定的犯罪对象,如脱逃罪;二是有些行为本身的性质较为严重,无需结果的发生就构成既遂。
如投敌叛变罪以及偷越国境罪等。
类情况常见的有伪证罪、诬告陷害罪、非法拘禁罪、脱逃罪、强奸罪、贩卖毒品罪等。
如脱逃罪,行为人脱逃达到逃离监所的程度为既遂;在押运途中,逃离监管人员的控制范围的程度为既遂。
对于某些复合行为,如买卖毒品(买和卖)、拐卖妇女、儿童(拐和卖)、绑架(非法拘禁和勒索财物),一般只要其一项行为完成就构成既遂。
如把人质绑架,即使未能索取财物,也构成既遂反之,敲诈勒索罪作为发生结果才既遂的犯罪,仅有敲诈勒索行为,没有实际获取财物的,不能算既遂。
例:甲打电话给某超市要求其向某某银行卡打款5万元,声称如不满足条件就在超市出售的食品中放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