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江西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江西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江西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等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中对《江西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的修改如下:

一、第三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由政府负责人及经济综合、水利、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建设、规划、林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和电力企业负责人组成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组织,负责领导本辖区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电力主管部门。”

二、第五条修改为:“经省公安厅依法批准,报电力主管部门备案,电力企可在装机容量15万千瓦以上的发电厂、220千伏以上的变电站和其他重要枢纽变电站设立保安组织。”

三、第八条第一项修改为:“电力通讯线路:电缆、光缆、电杆、拉线、电缆管道、人孔、井盖板、电缆充气站及其他附属设施;”

四、第九条修改为:“电力线路保护区和杆塔、拉线基础保护范围按《条例》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确定。”

五、第十四条第八项修改为:“在水力发电厂的水工建筑物300米的区域内炸鱼、捕鱼、游泳、放排及其他影响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增加一项作为第十项:“其他危害发电、变电设施安全的行为。”

六、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对为保护电力设施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电力主管部门可根据其贡献大小给予2000元以下的奖励。为保护电力设施作出重大贡献或使电力设施免受巨大损失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当地电力主管部门报省电力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给予2000元以上的奖励,并给予表彰。”

七、删去第三十二条。

八、删去第三十三条。

九、删去第三十四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我省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厂、变电站、电力线路设施及电力通讯等附属设施,下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地区行政公署)应设立由政府负责人及经济综合、电力、水利(水电)、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建设、规划、林业、土管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组织,负责领导本辖区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电力主管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电力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主管部门在本级电力设施保护领导

组织的领导下,主管本辖区内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其职责是:(一)贯彻执行电力设施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加强专业巡线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考核检查制度;

(四)组织群众护线网;

(五)开展技术防范。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建设、林业、土管等部门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按各自职责协助电力主管部门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第五条经省公安厅批准,电力主管部门可在装机容量15万千瓦以上的发电厂、220千伏以上的变电站和其他重要枢纽变电站设立经济民警守卫队。

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总结

县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总结 .****年,我县保护电力设施工作,在市保护电力设施工作领导小组的大力指导和支持下,县保护电力设施领导小组“紧紧围绕政府领导,各乡、镇各负其责,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原则,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综合治理工作方针,建立和完善了保护电力设施工作责任制,群防群治的综治意识得到了进一步加强,我县保护电力设施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经过周密安排,精心部署,通力配合,破获了多起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打掉了2个破坏电力设施犯罪团伙,强化了人防、物防、技防力量,广泛开展保护电力设施宣传,有效的预防和减少对电力设施破坏和违法违规用电现象的发生,为我县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提供了可靠的电力保障,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一、把保护电力设施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的议事日程 年初,县综治委专门召开会议,安排部署了我县保护电力设施工作。一是认真组织各乡、镇主管领导和各综治成员单位领导和专干,认真学习贯彻市保护电力设施工作会议和市委副书记殷宇霖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统一了思想,明确了任务,进一步增强了各级领导和同志们对保护电力设施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二是及时调整了我县保护电力设施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组织机构得到了加强。三是县综治委将保护电力设施工作纳入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之中,将此项工作,与综合治理工作紧密结合,做到同安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四是县保护电力设施领导小组组长与各乡、镇主要领导签订了《保护电力设施工作责任承包书》,责任承包书签状率达100%,层层分解率达到了100%;五是下发了《乌鲁木齐县****年维护稳定工作要点》,把保护电力设施工作列入了我县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重点;六是把全县创建和保持保护电力设施模范县、乡(镇)活动纳入到各乡、镇责任承包书中,按照《自治区创建保护电力设施模范县、乡(镇)的标准》,进行检查指导,考核验收。进一步推动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七是各乡镇拔出专项经费开展保护电力设施工作,一年来全县共投入经费40余万元;七是及时协调解决了保护电力设施工作中的难点问题。 年初,针对北郊片区破坏、盗窃电力设施严重,县保护电力设施领导小组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分析研究治安形势积极制定防范措施和开展专项打击。一是各乡镇组织巡逻队对电力设施线路实行24小时巡查,对重点区域实行蹲守,确保电力设施的正常运转。二是在物防的基础上积极开展技防。**镇、**乡拔出专项金费在六月份和八月份先后与××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安装了80台电力设施防盗报警器。此报警器具有灵敏度高,全天候监测的特性。派出所和政府值班室可对各处变压器进行24小时监控,一旦发生被盗,派出所和值班室可同时接警、出警。该技防安装后,成功防范了7起变压器被盗事件,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6名。三是各乡镇结合自身的特点,有针对性的开展了多种形式的保护电力设施工作如定线路巡逻、变压器、线路就近承包等措施,有效遏制了破坏电力设施案件的发生。 二、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 在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工作中采取多种方法进行宣传,结合我县开展的普法教育以及县委开展的“三同”活动,利用综合治理宣传月、禁毒宣传月以及相关的大型活动,在全县范围内大张旗鼓的宣传保护电力设施的重要性。(1)在全县范围内加强了对《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宣传力度。各乡、镇都设立了永久性的固定保护电力设施宣传栏。在宣传中,各乡、镇都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的开展了宣传活动,通过张贴宣传画、发放宣传单、出黑板报、墙报、悬挂横幅等办法宣传保护电力设施的方法,

山东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全文

山东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全文 为了保护电力设施的安全,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正常进行,制定了山东省电力设施保护,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山东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电力设施的安全,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正常进行,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电力设施是指发电、变电、调度、电力线路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已经运行和正在建设的

电力设施的保护。 第四条省电力工业局主管全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市(地)、县(市、区)供电(电业)局主管本辖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电力设施保护规划; (三)协调解决电力设施保护的有关问题; (四)组织电力设施保护的培训、宣传和普及教育; (五)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电力设施的保护,贯彻预防为主、防治兼顾的方针,实行电力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应当配合电力主管部门做好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七条电力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规划和规范标准兴建电力设施,并加强技术、质量监督管理,搞好维护检修,确保电力设施安全,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 第八条对于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制止、检举揭发的权利。 第二章保护范围 第九条发电、变电、调度设施及附属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发电、变电、调度场所内的发电、变电、调度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二)发电、变电、调度场所外各种电力专用管道(沟)、阀门井、水井、泵站、冷却塔、油库、堤坝、铁路、桥梁、道路、码头、煤场、燃料装卸设施、灰坝(场)、水库、避雷针、消防设施; (三)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排)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设施; (四)风力发电站风机、铁塔、塔下电子箱、联网设施; (五)其他发电、变电、调度设施及附属设施。 第十条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

电力设施保护宣传活动月方案实用版

YF-ED-J6990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电力设施保护宣传活动月 方案实用版 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电力设施保护宣传活动月方案实 用版 提示:该解决方案文档适合使用于从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都部署具体、周密,并有很强可操作性的计划,在进行中紧扣进度,实现最大程度完成与接近最初目标。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为加强我所设施保护工作,切实保障电力 设施安全,维护本地区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 根据《关于继续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宣传月活动 的通知》及文件精神,决定在我所范围内开展 电力设施保护宣传月活动,现将具体实施方案 安排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大宣传力度 各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要广泛宣传电力设 施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社会公众维护电 力设施安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电力设施保护

工作事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事关全市的电力供应,工作范围广、任务重。请各相关单位认真总结多年来的电力保护工作方面的经验和教训,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进一步探索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有效途径,开创我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新局面。各相关单位和电力企业要加强舆论引导,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及时对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等典型案件进行曝光,对保护电力设施的先进典型进行宣传。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国家有关电力法律、法规和政策,营造保护电力设施人人有责的良好社会氛围,切实保障电力安全可靠供应和社会稳定。 二、活动时间 20xx年3月1日-3月30日

电力安全月活动总结

电力安全月活动总结 总结一:电力安全月活动总结 为扎实开展好今年X月份的“安全生产月”活动,公司开展了系列安全活动,公司所属各部门从自身做起,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天天保持高度警惕、时时保持清醒头脑”,做到警钟长鸣,从而防止了各类似事故的发生。现结合我公司实际, 安全生产月总结如下。 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突出以人为本、警钟长鸣,建设安全文化,强化安全意识,推广先进典型。本次活动公司以奥运保电、安全生产百日督查、安全生产“百问百查”、电力设施保护、农电安全知识、用电安全常识、隐患排查治理、重温学习事故案例为主。努力营造安全、稳定、和谐的环境。确保安全稳定的良好局面,保障公司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为了确保“安全生产月”活动的有效开展,公司成立了“安全生产月”活动领导小组,提前安排,提前落实,求真务实的开展工作。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为中心,以“治理隐患,防范事故”为活动主题,以“六不发生、五个控制”活动目标,深入彻底地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 1、“学制度、强素质、保安全”活动(6月1日—6月20 日):在此期间,采取分散、集中等多种学习形式,组织广大干部职工认真加强学习了《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工作票、操作

票管理规定》、《(省公司党委1号文)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东供电党1号文)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网公司《2008年安全生产工作意见》、“3.17”海东公司川口变发生的人身触电事故、“7.18”西宁供电局误操作事故、“8·21”湖南娄底新化县电力局人身触电死亡事故、国家电网公司[2007]8号文,关于近期发生事故的通报、《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在此基础上要以班组为单位,举办安全生产法规制度知识互答竞赛活动,以巩固学习成果,增强职工安全素质。竞赛活动采用有奖答题的形式。各部门认真组织本部门职工积极参与,参与人数不少于本部门职工的95%。 2、“安全、稳定、和谐”主题征文活动(6月2日—6月25日):在学习的基础上,深入挖掘各部门、班组坚持以人为本、强化安全管理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好榜样。在全公司范围内征集稿件18篇,贴近实际、精心创作的安全生产漫画10幅、基中上报三篇稿件全部刊登在海东供电网。 3、6月8日配合安全月活动,公司组织人员上街进行了安全宣传和咨询活动,发放宣传材料2000多份,悬挂横幅2条,摆放展板30多块,发放宣传纪念品80多份,开展安全生产咨询及解答问题10余人次。 4、组织公司全体驾驶员于6月4日,参加海东公司举办的以“关爱生命、谨慎驾驶、以人为本、确保安全”为主题

浙江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浙江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浙江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浙江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生产和电力设施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已建或在建的发电、输电、变电、配电设施及附属设施\\\的保护,均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按行政区域划分,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实行电力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群众相结合和宣传教育、加强防范、依法治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义务,都有权制止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并向电力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 县级以上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所属电力、公安、城建、规划、工商、交通、林业、地矿、邮电、土管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领导和协调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电力主管部门。

乡\\\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由乡\\\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人员组成。 第六条县级以上电力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监督、检查《条例》和本办法的贯彻实施情况; \\\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电力设施保护群防组织,并制定和落实电力设施保护责任制; \\\会同同级公安机关负责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依法查处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 \\\研制、推广电力设施的技术防盗措施。 县级以上电力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在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执行职务时,须出示《浙江省电力设施保护执法证》。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和盗窃、哄抢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 各级城建、规划、工商、交通、林业、地矿、土管等有关部门,在同级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电力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做好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二章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 第八条发电厂、变电所设施的保护范围,除《条例》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Last revision on 21 December 2020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第一: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电力企业应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应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 第二: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 第三:电力线路保护区: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 — 10千伏 5米 35 — 110千伏 10米 154 — 330千伏 15米 500千伏 20米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2海里(港内为两侧各100米),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第四: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一)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 (二)向导线抛掷物体; (三)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 (四)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五)擅自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 (六)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七)在杆塔、拉线上栓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 (八)在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九)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十)拆卸杆塔或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 (十一)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第五: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二)不得烧窑、烧荒; (三)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第六: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一)非法侵占电力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征用的土地; (二)涂改、移动、损害、拔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桩和标记; (三)破坏、封堵施工道路、截断施工水源或电源。 第七: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电力管理部门给予表彰或一次性物质奖励: (一)对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检举、揭发有功; (二)对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进行斗争,有效地防止事故发生; (三)为保护电力设施而同自然灾害作斗争,成绩突出; (四)为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做出显着成绩。 第八:凡违反本条例规定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电力设施保护措施

湖南新桥电力有限公司 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措施 电力设施,担负着输送、分配电能的任务,具有点多、线长、面广、裸露野外的特点。供电企业是无围墙工厂,电力线路是工农业生产的生命线,电力设施被盗,受害的不只是供电企业。为认真落实和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以下电力设施保护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针对目前电力设施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缺少灵活多样、长期渗透的缺点,根据公司电力设施覆盖区域,选择通过在新闻媒体开辟宣传专栏,进乡村播放教育电影,给中小学生发放教育书籍、利用小区张贴栏张贴典型案例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让电力设施保护活动进工厂、进社区、进乡村、进学校,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保电氛围。 二、加强与政府执法部门的密切配合 保护电力设施工作,离不开政府尤其是政府职能部门的大力扶持。一方面主动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及时反映有关违法情况,得到政府部门的支持;另一方面要经常开展一些活动,联合公安机关打击盗窃电力设施犯罪活动,联合当地政府开展违章建筑清障活动,联合林业防火部门开展防山火活动等。 三、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防范处理措施

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不断创新防范方式,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手段。强调“以人为本”,加强线路运行人员的责任心、使命感,制定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考核办法,提高巡线的到位率、准确率和处置率。 (一)成立组织领导机构,强化电力设施的治安保卫工作,成立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各电站、变电站、调度中心等重点要害部位配备足够的专职或兼职生产保卫人员。要落实内部治安保卫责任制,严防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或事故发生。 (二)完善长效协作机制。公安机关和供电企业是保护电力设施工作的主力军和攻坚力量。建立并不断完善和巩固警企结合的长效协作机制,不断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改善工作条件、不断提高科技含量,依法有效防范和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打击电力设施盗窃行为一方面要堵住销赃渠道,联合公安机关对废品收购站收购盗窃电力设施给予打击,并定期实行暗访了解情况。另一方面采取防盗技术防盗措施(提高防盗螺栓的安装范围),对重点区段线路及时改装、加装防盗设施,提高线路本身的技防水平。 (三)加大经费投入力度,把电力设施保护经费纳入电力建设和企业发展预算,长期打算、统筹规划、确保重点、稳步推进,为保护电力设施工作中技防、人防、物防措施的落实提供可靠的财力、物力保障。针对山火、焚烧农作物秸秆、垂钩、鸟害等电力设施破坏行为,在特殊季节,实行穿梭巡查,专人守候工作方法,对特殊地段,实现定点定人,建立完善在线监控手段,随时监控异常情况。落实防鸟害事故的措施,采取安装防鸟刺、驱鸟器、涂刷防鸟生物涂料等措施,防止鸟害事故的发生。

福建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104号 《福建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已经2009年1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黄小晶 二○○九年一月十五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已建和在建的电力设施的保护。 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依法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电力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国土资源、建设、城乡规划、工商、林业、水利、交通、园林等有关部门及电力监管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沿电力线路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 (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成立相应的群众护线组织。群众护线组织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第六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电力监管机构、电力设施产权人、电力设施使用人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并对举报、阻止或者协助查处破

电力设施保护区安全隐患方案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6673 (解决方案范本系列) 电力设施保护区安全隐患 方案详细版 A Specific Measure To Solve A Certain Problem, The Process Includes Determining The Problem Object And Influence Scope, Analyzing The Problem, Cost Planning, And Finally Implementing. 编辑: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电力设施保护区安全隐患方案详细 版 提示语:本解决方案文件适合使用于对某一问题,或行业提出的一个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过程包含确定问题对象和影响范围,分析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建议,成本规划和可行性分析,最后执行。,文档所展示内容即为所得,可在下载完成后直接进行编辑。 近年来,我乡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施工、堆土、建房、种植高杆植物等行为屡禁不止,严重危害电力设施和电力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为切实保障电力安全,促进电力事业快速发展,根据《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安徽省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47号)、《关于加强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皖经信电力[2012]161号)及宿经信办[2014]18号文件《关于印发宿松县电力设施保护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规定和要求,现结合我乡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通过开展此次专项行动,及时消除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建筑、违章种植高杆植物、违章开挖取土、违章开山采矿、违章填埋堆物等威胁电网运行的安全隐患,纠正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行为;对地下电力管线以及与其相邻的油、气等管道进行排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地下电力管线及时进行治理;建立电力设置保护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查长效工作机制,确保全乡电网安全运行和可靠供电。 二、组织机构 成立高岭乡电力设施保护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监督考核专项行动的工作。

工作总结 年终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总结

年终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总结 xx年以来,在上级主管部门和县委县政府领导下,我们秉承"开拓进取,求真务实"的工作态度,通过不断总结,改进工作思路,加强政企协作和警企联动,霍邱县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扎实有效推进。现将xx年霍邱县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考核自查报告如下: 一、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开展情况 1.制定计划,确定年度工作思路。根据以往工作经验,结合年度工作特点,年初制定了《霍邱县xx年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要点》和《霍邱县xx年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月度计划》,做到年度有要点,实行月分解,周落实,日管控;每半年召开一次全县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会议,对重点难点不定期召开调度会,做到凡事有责任单位,责任到人,按照时间节点逐项完成。 2.加强宣传,营造电力设施保护氛围。根据不同季节有针对性的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宣传活动,街头发放宣传资料、悬挂宣传横幅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电力法》、《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全年开展安全知识进校园活动38期,发放宣传作业本1.5万余本。6月份为全国安全月,结合"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霍邱行"活动,12月4日全国法制宣传日和《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颁布实施10周年宣传活动。 3.加强巡视,早发现早制止电力违法行为。年初以春检为契机,组织人员对辖区内电力线路、设备隐患开展普查,对辖区内违章建房、

树障建立台账,列出整治计划。对日常巡视所发现的问题由县供电企业及时下发消除隐患告知书,对于拒签的由公证处进行公证送达,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县电保办,由县电保办及时向有关乡镇和单位下发消除隐患告知函,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截至目前,共下发消除安全隐患保障电力设施安全运行函11份,9处安全隐患均已消除(冯井镇马安村10千伏冯井05线35-36杆之间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新修水渠等),另外2处违章建房停建。 4.加大投入,保障电力公共安全。一是对沿路电杆粉刷进行立体感强、色彩醒目的黄黑色相间的防撞标识牌500八、、余处。二是将路边电杆拉线穿上红色警示套管3100个,降低车辆对电力设施造成的威胁。三是排查全县跨越鱼塘电力线路进,建立专门档案,清除现有警示桩附近障碍,及时更换损坏的警示桩200余处。 5.建立机制,开展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考评。在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当地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责任考核的同时,制定了《霍邱县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考核细则》,通过测评、打分方式开展考核,每年对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进行总结表彰。今年对xx年评出的8个电保工作先进单位和11名先进个人进行了表彰,并发放奖励资金11.1万元。 6.集中治理,扎实开展电力设施保护专项行动。我县制定了《关于开展电力线路通道树障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霍电领导组[xx]2号),下发到各乡镇、开发区、示范区及县直有关部门,并成立了以分管副县长为组长的领导组,并建立分片包干责任制,乡镇、开发区、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正式版

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 细则正式版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下同)。 第三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

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电力企业应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应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 第五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对电力设施的保护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保护电力设施的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本条例及根据本条例制定的规章的贯彻执行; (二)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

用电安全、电力设施保护宣传方案

编号:AQ-BH-05518 ( 文档应用)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用电安全、电力设施保护宣传 方案 Publicity scheme of electricity safety and power facilities protection

用电安全、电力设施保护宣传方案 说明:活动方案指的是为某一次活动所指定的书面计划,具体行动实施办法细则,步骤等。对具体将要进行 的活动进行书面的计划,对每个步骤的详细分析,研究,以确定活动的顺利,圆满进行。 电力公共安全: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围绕关爱生命,预防触电的活动主题,集中攻坚,大力清除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树竹障碍,健全树障清理长效工作机制;加大电力行政执法工作力度,打击电力设施保护区周围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围绕“关爱生命,预防触电”的活动主题,集中攻坚,大力清除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树竹障碍,健全树障清理长效工作机制;加大电力行政执法工作力度,打击电力设施保护区周围野蛮施工、违法施工行为,严格落实施工安全管控措施;以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普及电力法律法规和安全用电常识,营造守法用电、安全用电的舆论氛围,进一步改善电力运行外部环境,促进电

力更好地服务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 二、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市电力设施保护和电力公共安全专项治理行动领导组,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付新安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黄应松、市安监局局长杨成轩、市公安局副局长史建忠、市供电公司总经理洪天炘任副组长,市经信委、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林业局、市住建委、市文广新局、市交通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供电公司为成员。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负责专项行动日常工作。 三、时间安排 2010年11月1日-2011年1月31日。 四、工作任务 (一)全面清除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树竹障碍。电力设施附近的树竹障碍是影响供电可靠性的最大因素,在全省电力行政执法专项行动中,我市虽清除了一定数量的违章树障,但工作开展不平衡,遗留树障仍较多,110千伏及以上高压输电线路附近树障仍然大量

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自我总结

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自我总结 我县保护电力设施工作,在市保护电力设施工作领导小组的大力指导和支持下,县保护电力设施领导小组“紧紧围绕政府领导,各乡、镇各负其责,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原则,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综合治理工作方针,建立和完善了保护电力设施工作责任制,群防群治的综治意识得到了进一步加强,我县保护电力设施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经过周密安排,精心部署,通力配合,破获了多起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打掉了2个破坏电力设施犯罪团伙,强化了人防、物防、技防力量,广泛开展保护电力设施宣传,有效的预防和减少对电力设施破坏和违法违规用电现象的发生,为我县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提供了可靠的电力保障,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一、把保护电力设施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的议事日程 年初,县综治委专门召开会议,安排部署了我县保护电力设施工作。一是认真组织各乡、镇主管领导和各综治成员单位领导和专干,认真学习贯彻市保护电力设施工作会议和市委副书记殷宇霖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统一了思想,明确了任务,进一步增强了各级领导和同志们对保护电力设施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二是及时调整了我县保护电力设施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组织机构得到了加强。三是县综治委将保护电力设施工作纳入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之中,将此项工作,与综合治理工作紧密结合,做到同安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四是县保护电力设施领导小组组长与各乡、镇主要领导签订了《保护电力设施工作责任承包书》,责任承包书签状率达100%,层层分解率达到了100%;五是下发了《乌鲁木齐县****年维护稳定工作要点》,把保护电力设施工作列入了我县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重点;六是把全县创建和保持保护电力设施模范县、乡(镇)活动纳入到各乡、镇责任承包书中,按照《自治区创建保护电力设施模范县、乡(镇)的标准》,进行检查指导,考核验收。进一步推动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七是各乡镇拔出专项经费开展保护电力设施工作,一年来全县共投入经费40余万元;七是及时协调解决了保护电力设施工作中的难点问题。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具体实施细则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具体实施细则 电力设备是由发电、输电、变电、配电和用电等环节组成的电力生产与消费系统。下文是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第一条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有、集体、外资、合资、个人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 第三条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所属有 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包括: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负 责人组成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 设施的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相应的电网经营企业,负责电力 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应当在有关电力线 路沿线组织群众护线,群众护线组织成员由相应的电力设施保护领 导小组发给护线证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管理部门可制定 办法,规定群众护线组织形式、权利、义务、责任等。 第四条电力企业必须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电力企业有权制止并可以劝其改正、责其恢复原状、强行排除妨害,责令赔偿损失、请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 处理,以及采取法律、法规或政府授权的其他必要手段。 第五条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在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 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 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 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

乡镇电力设施保护实施方案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6246 (解决方案范本系列) 乡镇电力设施保护实施方 案详细版 A Specific Measure To Solve A Certain Problem, The Process Includes Determining The Problem Object And Influence Scope, Analyzing The Problem, Cost Planning, And Finally Implementing. 编辑: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乡镇电力设施保护实施方案详细版 提示语:本解决方案文件适合使用于对某一问题,或行业提出的一个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过程包含确定问题对象和影响范围,分析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建议,成本规划和可行性分析,最后执行。,文档所展示内容即为所得,可在下载完成后直接进行编辑。 为切实搞好全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维护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巩固农网改造及户户通电工程成果,确保供电质量和供电可靠性,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全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以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确保全乡配电网络安全稳定运行,促进全乡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以线路清理为突破口。严厉打击窃电、破坏、盗窃电力设施等违法行为。坚持依法管电,打防并举,预防为主的方针,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政府、村委会各相关部门和电力企业齐抓共管的合力。

二、组织机构 成立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负责全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宣传、协调等管理工作。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吴秀忠 副组长:向珍武 成员:杨全宇胡振清陈泽权张慧向玉龙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红土供电所,张慧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具体目标 认真贯彻执行《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实施方法》及《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辖区电力设施保护措施。建立电力设施保护责任网络体系,明确职责

市电力设施保护宣传月活动情况总结_工作总结_报告总结_8039

市电力设施保护宣传月活动情况总结_工作总结_报告总结 _8039 市电力设施保护宣传月活动情况总结_工作总结_报告总结 为贯彻落实省经委《关于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宣传月活动的通知》(#经电 力,2008,59号)精神,我委结合本地实际,更新观念,积极创新,突显宣传效果,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的护线意识,加大打击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力度,收到了较好的效果。现将我市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宣传月活 动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接到《通知》后,我市各级领导非常重视,主管市长、经委主任分别在文件上做了批示,要求全力搞好宣传月活动,各县(市)区政府和供电公司分别成立了宣传月领导小组,召开了专题工作协调会议。市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下发了宣传月具体实施方案,同时落实 了车辆和必要的物资及经费保障,明确了各单位、部门的责任和任务,在重视程度上突出个“真”字;措施上突出个“实”字;行动上突出个 “快”字;方法手段上突出个“多”字;宣传面上突出个“广”字,为全面搞好宣传月活动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电力设施保护氛围为了大造电力设施保护声势和氛围,4月6日,我们在##市劳动宫门前举行了##市电力设施保护宣传月活动启动仪式。市相关单位部门的领导、市供电公司、市农电局负责人、##市委、市政府的领导、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以及供、农电干部职工、驻地群众×××多

人参加了启动仪式。启动仪式后,各级领导带头走上街头向居民发放宣传单,市电视台、电台以及丹报、鸭报分别进行了实况报道。按照制定 的宣传月活动方案的要求,各县(市)也分别举行了活动月启动仪式和宣传一条街活动,其声势大大超过以往。为突显宣传效果,根据不同地 区,不同群体,我们采取了不同的宣传方法和手段。在市区采取了以“块”为主的方式,宣传的重点放在街道、社区、中小学校和电力线路附 近的施工现场。在县、乡(镇)采取“条块”结合的方式,沿线路两翼开展宣传,重点放在案件高发地段,采取广播、张贴通告、分发宣传单 、摆放宣传展板等形式进行宣传。宣传月期间,我们共出动宣传车×××多台次,人员×××余人次,张贴通告×××万多张,分发宣传单×××万多张。根据电力设施保护的实际需要,我们分别印制了“致吊车、推土机、挖掘机驾驶员的一封信”、“致礼仪公司业主的一封信”、“致风筝爱好者的 一封信”、“致全市中小学生的一封信”,这些公开信在不同的层面上,向不同的群体宣传保护电力设施的责任和义务。为了扩大教育面,市 供电公司与市电视台联合制作了电力设施保护警示片在黄金时段连续播放。广播电台、报社等新闻媒体也纷纷进行电力设施保护案例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宣传报道。这一系列宣传举措,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反响,对提高人民群众的电力设施保护意识,震慑犯罪,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 三、加大电力设施技术防范的投入,提高科技含量,提升安全质量电力设施的技术防范对电力设施的安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宣传月期间,市供电公司出资×××多万元,给部分变电亭(箱)安装了远程红 外线防盗报警系统,给×××个变电所安装了脉冲电网,给×××多台变压器安装了防盗锁。这些科技含量高、技术性可靠的防盗设施相继投入使用,

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 【颁布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00629 【实施日期】20000629 【题注】《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已经2000年6月 4日省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省长张中伟 二000年六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保护。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第三条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地区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 公安、工商、建设、规划、林业、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电力设施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六条电力企业或者电力设施所有者、管理者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要求其恢复原状、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违法行为,应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抢劫、盗窃电力设施的案件。

第八条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对保护电力设施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区 第九条电力设施保护范围的确定,按照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已批准的电力设施新建、改建和 扩建的规划和计划,按照国家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 并通过建设、规划、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条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 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具体划分为: (一)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千伏5米 35-110千伏10米 220千伏15米 500千伏20米 (二)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保护区范围可略小于本条第(一)项的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应当在导线最大计算弧垂 、最大计算风偏的情况下,保持导线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导线距建筑物 的安全距离见附表一。 第十一条架空电力线路各级电压导线,在导线最大计算弧垂和最大计 算风偏的情况下,与树木、竹子,及铁路、公路、河流、弱电线路、管道 、索道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导线与上述物体间的安全距离见附表二、附 表三。 第十二条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 (一)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二)埋设于长江、岷江、金沙江、嘉陵江干流的水下电缆,为线路 两侧各10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其他河流,为线路两侧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天津市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天津市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2014年11月28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设施保护,保障电力建设的顺利进行,保障电力生产、运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和在建电力设施的保护。 本条例所称电力设施,是指对社会提供服务的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包括风力、太阳能等新能源发电设施及其辅助设施,充电站、换电站、充电桩及其辅助设施。 第三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应当坚持电力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教育、防范和依法惩处相结合。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及时协调、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第五条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电力管理部门是本辖区电力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并建立健全保护电力设施的工作机制。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房管、交通、财政、水务、林业、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电力主管部门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根据需要建立群众保护电力设施组织,设置群众护线员。 第六条市电力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根据电网建设和改造要求,组织编制全市电力空间布局规划,安排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区、县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与电力空间布局规划有效衔接,对规划电力设施和电力高压走廊用地进行控制和预留,相关规划调整涉及电力设施时,应当征求电力主管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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