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责任保险对侵权行为法的冲击及应对
我国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完善

护不 力 问题 , 英国政府及社 会经过 各种 尝试 , 先后 出
台并修订 了( 1 9 3 0 年道路 交通法》 、 { 1 9 3 3 年公路和铁
路交通法》 、 《 保险公司法》 、 ( 1 9 9 2 年机动车强制责任 保险规则》 、 ( 2 0 0 6 年道路交通法》 、 { 2 0 0 7 年机动车强 制保险规则》 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 建立起 了较为完善
中图分 类号 : D9 2 2 . 2 8 4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0 0 8 — 6 7 9 ( 2 0 1 3 ) O 3 — 0 0 4 6 - 0 4
一
、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我国机动车强制责任保 险制度的现状与 问题
损 害赔偿 案件 中所涉及 的受害人保障范围、 第三人的 请求权以及责任限额等 问题予 以论述 , 以期有助于推 动我 国保 险立法和 “ 交强 险 ” 案件 中 民事赔偿 制度 的完善。 二、 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域外立法模式之 比较
一
塑●
我 国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的完善
摘要 : 两大法 系主要 国家的机 动车强制责任保险 立法模 式在对机动 车强制责任保 险 中受 害人的权利救济 、
保 障 范围、 保 障程度等方 面做 了较为全 面的规 定 , 具有 明显的优点 。在 构建我 国机动 车强制责任保 险制度 时,
来, 已连 续亏损 5年半 。从深层 次看 , 交 强险经营 中 存在 的诸 多 问题 , 与经 营模 式不 明确等 问题 紧密 相 关 。这不 能不说 是我国保 险立法的一大缺陷。此外 , 关 于机动车 “ 交强险 ” 事故 中所 涉及 的受害人保 障范
围、 第三人 的直接 索赔权 、 赔偿 限额等问题 , 理 论上也
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规定。
三、条文释义:本条规定是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规定。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是指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等有关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作了修改。
修改前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第二款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在这一规定实施的三年中,对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
社会各方面普遍认可这条规定的立法原则,同时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以及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时如何“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有不同理解和看法,社会上也存在机动车一方“无责全赔”的误解。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制度,涉及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和机动车驾驶人的切身利益。
2007年立法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作修改,总结了第七十六条施行实践经验,主要目的是妥善处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和机动车双方的权益,着重明确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在什么情况下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责任;二是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如何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三是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是否承担责任,承担多少责任。
《侵权责任法》复习资料-

《侵权责任法》复习资料-《侵权责任法》课程复习资料一、客观题部分(一)单项选择题★考核知识点: 财产损失赔偿的计算标准。
★考核知识点: 物件致人损害责任的承担。
★考核知识点: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考核知识点: 监护人责任。
(二)判断题★考核知识点: 堆放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承担。
★考核知识点: 自然人的侵权责任能力。
★考核知识点:侵权责任的免除。
★考核知识点:侵权责任的功能。
二、主观题部分(一)名词解释★考核知识点: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概念。
★考核知识点: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考核知识点: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考核知识点: 数人共同侵权责任的分类。
★考核知识点: 数人共同侵权责任的分类。
★考核知识点: 数人共同侵权责任的分类。
★考核知识点: 正当理由的抗辩事由。
★考核知识点: 正当理由的抗辩事由。
★考核知识点: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考核知识点: 特殊责任主体的侵权责任。
考核知识点解释:教育机构侵权责任,是指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的人身损害所承担的侵权责任。
★考核知识点: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考核知识点解释: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无论侵权人有无过错,只要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人就应当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考核知识点: 侵权行为的分类。
考核知识点解释: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因过错实施某种行为致人损害时,应该适用民法上一般责任条款的侵权行为。
特殊侵权行为,是指在侵权责任构成方面具有特殊性、适用民法上特别规定的侵权行为。
★考核知识点: 侵权行为的分类。
考核知识点解释:作为的侵权行为,是指违反了对他人的不作为义务而积极实施的侵权行为。
★考核知识点: 损害赔偿责任。
考核知识点解释:损益相抵,是指被侵权人在遭受损失时同时也得到利益的,应将其所得到的利益从应得的赔偿金额中扣除的一项规则。
★考核知识点: 损害赔偿责任。
浅谈我国侵权归责原则体系的完善——从无过错归责原则的缺陷看

(五)将无过错责任原设定为侵权行为的一项归责原则,将 构成对整个侵权行为法的威胁。无 过失责任原则的 产生和发 展虽然给受害人提供了进一步的法律保护,但同时加重了经营 者的负 担,增加了经营者经营 的成本。可是,无过错 责任原则 的进一步发展导致了损失承担的社会化趋势,它给侵权行为法 两方面造成了重大影响:一方面造成亲去那行为法调整范围的 缩小,损失承担社会化的趋势 使得责任保险制度迅速发展,大 量的事故赔偿案件转移到保险领域,通红司社会保险法也为受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常常不考虑当事人有无过错的举证。 法官也 无须依据具体案情对此问题作出判 定。故此种责任“缺 乏弹性和适应性”。④而且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立法表述形式为 列举式 ,而非 概括式。这种硬性规定致使对无过错责 任原则无 法在必 要的时候作出必要的解释。当客观情况发生变更时 ,不 能及时 进行自身的调整,显得在适用上十分僵化 。
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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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行为地法原则

上缺乏说服力 , 表现 在 国际私法 与 冲突法则 之间 的联系 不大。②国际私法 旨在解决涉外法律关系 中的法律选择 问题 , 如果依 据 “ 国际礼让 ” 等学说 , 实 上基 于法律 冲 事 突问题 的解 决只是得 因于礼让的结果。但这存在一 个逻 辑错误 , 法律 冲突 问题 尚未 解决又 怎么会 产生 自我解 决 的后果 。③侵权行 为法维 持国家领 土内治安 的任务 仍值 得商榷 。一是 随着 责任保 险的普及 与无 过失责任制 度的 发达 , 侵权行为法 威吓及 预防 的效果 日渐 削弱 。二是 民 事 责任 中个人损 害赔 偿关 系属 私法 范畴 , 不应 与刑事 法 并论 , 回归到 “ 害赔 偿” 应 损 的本 质。 ④侵 权行 为地 法 原则产生 于中世 纪 , 当时侵权事件 比较简单 , 但随着现代 国际社会发展 , 涉外侵权事件冲突剧烈 , 为地法原则 的 行 固有 缺 点也 1益 显 现 。 3 二 侵 权 行 为地 的识 别 纵 观 各 国学 说 及 国 际 私 法 立 法 , 权 行 为 地 法 原 则 侵 是最普遍且最受认 可的 , 是一项 在很 早 以前 就得 到普遍 采用的原则 。虽然世界各 国在适用侵权行 为地法上取得 了一致 的答案 。 但对 如何确定 “ 侵权行 为地 ” 却存 在较大 分歧 。有 以加害行 为地为侵 权行 为地 的 , 有 以损害发 也 生地为侵权行为地 的 , 有 以加 害行 为地 和损 害发生地 还 均为侵权行为地 的。 1 主 张 以加 害 行 为 地 为 侵 权 行 为 地 。 . 这种识别方法主要为一些大陆法系 国家 采纳并沿用 至 今 , 渐成 为这 些 国家 国 际私 法 和 法 律 的 一 个 重 要 组 逐 成部分 。3 ¨ 他们强 调侵 权行 为对 加 害行为 实施地 国家社 会利益的损害 , 为应 当将加 害行为 地 国家的法 律作为 认
公众责任保险的法律规定(3篇)
1. 保险合同的订立
(1)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的人;被保险人是指因保险事故发生而遭受损失,有权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的人。
(2)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指被保险人在公共场所、设施或活动中因疏忽、过失等原因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风险。
2. 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在公共场所或活动中因疏忽或过失导致他人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3. 环境污染:被保险人在公共场所或活动中因疏忽或过失导致环境污染,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4. 其他责任: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应承担的其他赔偿责任。
四、公众责任保险的赔偿程序
1. 报险: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我国关于公众责任保险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了保险公司的设立、经营、监督管理等基本制度,为公众责任保险提供了法律依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了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合同成立、合同履行、合同解除等内容,为公众责任保险合同提供了法律依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承担等,为公众责任保险的赔偿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
公众责任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公共场所、设施或活动中因疏忽、过失等原因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赔偿的一种保险。
三、公众责任保险的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公众责任保险的法律法规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
1. 基本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我国保险业的根本大法,对保险业务、保险合同、保险公司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
保险学原理复习要点 第5章 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
第五章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1. 2009.4论2010.7名2011.4名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作为保险对象的保险。
属于广义的财产保险范畴。
民事责任包括侵权责任(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事责任)和违约责任(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责任保险的法律基础:责任保险是由法律基本原则产生的。
法律基本原则规定个人要对导致他们的任何责任负责,这种损害一般由三种行为造成:一是侵权行为或违法行为,二是违反契约行为,三是犯罪行为。
2011.4多侵权责任的类型:(1)过失责任;(2)故意侵权;(3)含有法定责任的侵权;(4)绝对责任;又称严格责任,如核电站引起的放射性污染损害事故。
2. 2009.4论2011.4简简述责任保险的特点:(1)责任保险的基础是法律制度的完备;(2)责任保险的最终补偿对象是受害人2009.4判;2010.4单雇主责任保险的最终受益人是雇员;责任保险较少发生道德危险;(3)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无形的。
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成立的条件:(1)损害事实的存在;(2)行为的违法性;(3)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简述责任保险中共有条款、特殊规定。
责任保险单同其他保单一样对于承保范围(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被保险人、责任限额、理赔程序等作了具体规定,同时责任保险单还有赔偿请求人、检视等特殊规定。
3. 简述责任保险的种类。
(1)附加承保的责任保险:把责任保险作为财产保险的组成部分,以附加责任的方式加以承保,不单独签发保单,如建筑或安装工程的第三者责任险。
(2)单独承保的责任险:作为独立险种承保,单独签发保单的责任险,包括公众责任险、产品责任险、雇主责任险和职业责任险。
2015.4多①公众责任险:以被保险人依法承担的公众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基本类型:场所责任险、电梯责任险、承包人责任险、个人责任险。
期限通常为1年及以下。
人为损坏的产品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日益增强,产品安全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在产品使用过程中,人为损坏现象时有发生,这不仅影响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企业的利益。
因此,探讨人为损坏产品的法律规定,对于维护消费者和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人为损坏产品的定义人为损坏产品,是指消费者在使用产品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过失导致产品损坏,使产品失去原有功能或价值。
这种行为可能发生在产品使用、维护、保管等各个环节。
二、人为损坏产品的法律责任1. 消费者责任(1)消费者故意损坏产品,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消费者故意损坏产品,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消费者因过失损坏产品,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消费者因过失损坏产品,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企业责任(1)企业生产的产品存在缺陷,导致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损坏,企业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企业提供的售后服务不完善,导致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损坏产品,企业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三、人为损坏产品的法律救济途径1. 民事诉讼消费者在遭受人为损坏产品损害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方承担赔偿责任。
2. 行政诉讼消费者在遭受人为损坏产品损害时,可以向相关行政机关投诉,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3. 消费者协会调解消费者在遭受人为损坏产品损害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申请调解,寻求维权途径。
四、人为损坏产品法律规定的完善建议1. 完善产品召回制度企业应建立健全产品召回制度,及时发现和召回存在缺陷的产品,防止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损坏产品。
2009~2010 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2009—2010学年)民法学的学习方法交流推荐文章:●梁慧星:《学习民法学的基本方法》●梁慧星:《在东北大学文法学院关于学习方法等问题的讲座》课程教材张新宝著:《侵权责任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4月版。
配套案例书杨立新等编著:《新版以案说法·侵权法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7月版。
教学内容第一编侵权责任法总论第二编对自己加害行为的侵权责任第三编准侵权行为责任、无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第四编侵权的民事责任方式及其适用(主要学习第一编,其他各编穿插在第一编的相关部分进行介绍或按要求自学。
)建议参考书目(主要用于查阅)王利明著:《侵权行为法研究(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7月版。
杨立新著:《侵权法论(第三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10月版。
张新宝著:《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4月版。
程啸著:《侵权行为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1月版。
杨立新等著:《侵权法三人谈》,法律出版社,2007年10月版。
杨立新主编:《类型侵权行为法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6月版。
常用网络数据库中国民商法律网/中国期刊网●中国期刊网上你查到多少篇关于“惩罚性赔偿”的学术文章?课后作业1、浏览梁慧星教授关于民法学学习方法的两篇文章,把握其主要观点。
2、浏览教材目录,了解学科体系。
3、预习第一章。
4、推荐阅读文章:●王利明:侵权法是什么?●王利明:论侵权责任法的中国特色课后思考题●侵权责任法?侵权行为法?哪一个更优?为什么?●我国侵权责任法保护的范围如何界定?第一章侵权责任法概述本章重点问题侵权责任法的概念和渊源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利与民事法益侵权行为的概念和分类侵权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及意义第一节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概念、特征、体系和渊源一、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概念、特征和体系二、侵权责任法在我国民法中的地位三、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渊源一、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概念、特征和体系(一)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概念和特征1.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概念我国侵权责任法是调整有关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行为(自己的加害行为和准侵权行为)而产生的侵权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或者说侵权责任法是调整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之间以损害赔偿为核心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之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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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是 倾 斜 于 一 侧 : 为 被 害 人 的 权 益 , 为 加 害 人 的 或 或
自 由 , 不 同 的 阶 段 倾 斜 的 幅 度 会 有 不 同 。 以 归 责 在
原 则 的 发 展 为 例 , 传 统 的 过 错 责 任 的 框 架 内 , 害 在 被 人 在工 业 事故 、 境 污染 、 品缺 陷等 侵权 案件 中几 环 产 乎 得不 到有 效 的救 济 , 害人 处 于明显 的优势地 位 。 加 为 了 实 现 对 被 害 人 的 保 护 和 救 济 , 发 展 出 了 无 过 又
等 。有些则 是 与法 律 所 承 担 的控 制 功 能 有关 , 定 一
程 度 上 是 某 种 法 律 所 特 有 的 缺 陷 。侵 权 行 为 法 作 为
一
到 救 济 的 可 能 , 如 果 是 产 品 缺 陷 、 业 事 故 等 特 殊 但 工
侵 权 行 为 , 于 举 证 极 其 困难 , 本 上 也 就 宣 告 了 被 由 基 害 人 的 败 诉 。为 了 改 变 被 害 人 在 特 殊 侵 权 案 件 中 的
关键词 : 侵权行 为法 ; 责任保险 ; 损害 赔偿体 系 综合
文章 编号 :7 —7 o 1 —4 2 (0 O O 一O 9 3 9 8 —8 7 2 O —3 2 1 ) 1 4 —0
这 是 一 个 危 机 四伏 的 社 会 , 人 都 是 潜 在 的 受 人 害 者 。 安 全 事 故 、 祸 、 品 缺 陷 等 新 闻 每 日有 之 , 车 产 毁 人 名 誉 、 人 财 产 、 人 隐 私 等 事 件 层 出 不 穷 。 侵 侵 窥 权 行 为法 正 是 应 对 这 种 危 机 的 法 律 , 不 幸 的 是 现 但 在 它本身 也 出现 了“ 机 ” 自 2 危 。 0世 纪 以 来 , 少 学 不 者 认 为侵 权 法 “ 存 受 到 威 胁 ” “ 于 十 字 路 口 ” 生 、处 、 “ 向没 落 ” 等 。 学 者 发 出 此 类 惊 呼 , 是 因 为 责 走 等 多 任 保 险 的 发 达 、 会 保 障 制 度 的 冲 击 等 外 在 原 因 的 社 存 在 。其 实 , 权 行 为 法 的 危 机 主 要 是 来 自其 自 身 侵 的种 种 “ 伤 ” 责 任 保 险 制 度 等 外 在 因 素 只 是 将 这 暗 ,
些 “暗 伤 ” 以 放 大 了 。 予
一
力 求在 二 者 之 间寻 得一 平 衡 点 。因 g 侵 权行 为法 - g, 的 历 史 实 质 上 是 协 调 被 害 人 权 益 保 护 与 加 害 人 行 为
自 由 的 历 史 。但 就 侵 权 行 为 法 整 个 历 史 来 看 , 平 天
、
侵 权 行 为 法 自 身 存 在 无 法 克 服 的 困
境
尽 管 法 律 是 一 种 必 不 可 少 的 具 有 高 度 助 益 的社 会 生 活制 度 , 是 , 象其 他 大 多数人 定 制度一 样也 但 它 存 在 一 些 弊 端 。] 些 弊 端 是 法 律 所 共 有 的 , 法 律 [有 如
第 2 8卷第 l 期
Vo . 8 No 1 12 , .
西 安 社 会 科 学
Xia o ilS in e ’ n S ca ce c
21 0 0年 2月
Fe . 2 1 b, 00
论责任保 险对 侵权行 为法 的冲击 及应对
闫
( 山东大学
滨
山东济南 2 00 ) 5 10
摘 要: 侵权行 为法 因本 身存 在种种“ 暗伤” 导致危机 出现 , 责任保 险 制度 因对于 弥补侵权行 为法 的缺 陷是有 一
定作用而备受人们青 睐。但 由于责任保险 自身 的不足 决定它不可 能替代侵 权行 为法。 当前应该充 分发挥 两者 的功
能 , 立侵权行 为法与责任保 险相结合的综合损害赔偿体 系。 建
由 之 间 的 紧 张 关 系 。 侵 权 行 为 法 旨在 规 范 不 法 侵 害 他 人权 益t 所产 生损 害 的赔 偿 问题 。它 涉及到 两个 N-
错 原 则 。这 虽 然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加 大 了 对 受 害 者 的 保
护 , 又 限 制 了 加 害 人 的行 为 自 由 , 们 为 了 避 免 诉 但 他 讼 , 往 采 取保 守且 风险相 对 较小 的经 营 活动 , 碍 往 阻
了创 新 活 动 的 进 行 。 因 此 , 侵 权 行 为 法 发 展 过 程 在
的 保 守 倾 向 、 律 规 范 的 僵 化 性 、 律 调 整 的滞 后 性 法 法
中始 终 存 在 着 “ 和 熊 掌 不 可 兼 得 ” 困 境 。 鱼 的
第 二 , 证 责 任 的 发 展 总 会 伴 随 着 新 问 题 的 出 举 现 。 在 过 错 责 任 中 被 害 人 承 担 举 证 责 任 , 怜 的 被 可 害 人 要 对 从 过 错 到 损 害 直 至 赔 偿 范 围 的 每 一 个 层 面 提 出 证 据 。。如 果 是 一 般 的 侵 权 行 为 , 害 人 还 有 得 [ ] 被
门 法 律 具 有 法 律 所 共 有 的 弊 病 , 由 于 其 承 担 的 但
功 能 与 任 务 , 存 在 一 些 自 身 的 “暗 伤 ”。 当 这 些 “暗 还
伤” 重 到一定 程 度 , 在 外 界 因素 的刺 激下 机 。 笔 者 认 为 侵 权 行 为 法 的 “暗 伤 ” 在 于以下几 个方 面 : 存
弱 势 地 位 , 界 提 出 了 无 过 错 责 任 。无 过 错 责 任 即 学
是 不 考 虑 行 为 人 的 有 无 过 错 , 说 行 为 人 有 无 过 错 或 对 民 事 责 任 的 构 成 和 承 担 不 产 生 影 响 。 运 用 无 过 [ ]
第 一 , 权行 为 法 无 法 调 和 权 益保 护 与 行为 自 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