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例(4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例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信息披露行为,增加市场透明度,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在境内外上市交易所发行、转让股票,并在公众投资者参与的各种权益证券发行和交易决策过程中的信息披露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本公司及相关人员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向公众披露与公司重大事项和有影响的各项信息。
第四条本公司应当根据本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五条信息披露的主体责任由本公司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负责。
第六条本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向投资者提供信息,确保投资者能够依据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做出投资决策。
第二节信息披露原则第七条信息披露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及时的原则,确保投资者平等获取信息,避免内幕交易。
第八条信息披露应当基于真实、准确、完整的事实,不得隐瞒、虚假披露或故意误导投资者。
第九条信息披露应当及时发布,且在信息发布后立即向证监会报送。
第十条信息披露应当全面涵盖与发行、交易决策有关的重大事项和有影响的各项信息。
第三节信息披露程序第十一条本公司应当及时确定需要披露的重大事项和有影响的各项信息,并安排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二条信息披露的内容应当经过真实性审核,确保其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信息披露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告、通知、新闻发布会、年报、中报、季报等,并及时在相关媒体公告。
第十四条信息披露事项的决策应当经过董事会审议和决定,并由公司的授权人员负责签署。
第十五条信息披露后,本公司应当及时更新相关信息,以保持其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节信息披露监督与处罚第十六条本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委派专门人员负责监督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证监会有权对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并公开曝光。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版(四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版[公司名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版(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准确、及时、完整性,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条公司将信息披露的原则定为准确、及时、公平、公正、完整,旨在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和市场信誉。
第四条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主要由董事会、总经理办公室、财务部、投资者关系部等相关部门共同负责,并设立信息披露管理组织,明确责任分工和协作机制。
第五条公司将加强信息披露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信息披露能力。
对于信息披露中的错误、遗漏和延误等情况,必须及时进行更正和补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长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章信息披露内容第七条公司的信息披露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公司的基本情况、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2、公司的重大事项、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3、公司的年度报告、中报、季度报告及其他财务报告;4、公司的内幕信息及重要事件的及时披露;5、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及其他重要会议的决议内容;6、公司的风险提示及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公司的信息披露内容应当及时更新,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投资者进行披露,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第三章信息披露方式第九条公司的信息披露方式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1、定期发布财务报告;2、定期举办投资者交流会;3、通过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进行信息披露;4、通过公司官方网站进行信息披露;5、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披露平台进行信息披露;6、通过信息披露文件或公告进行信息披露;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披露方式。
第十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渠道,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同时,公司应当及时回复投资者的提问和咨询。
第四章信息披露管理机制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并明确信息披露的组织机构、责任人员、工作流程等。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六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二十二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临时报告同时须经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的,其披露要求和相关审议程序应同时符合相关规定。
第三章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第二十四条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二十五条信息披露应遵循下列程序:(1)公司各职能部门在获悉相关信息或筹备此类工作的同时,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秘书,重大事件应即时报告;(2)公司各职能部门提供的书面材料以董事会秘书规定的内容为准,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核;(3)定期报告在董事会做出决议的____个工作日,由董事会秘书签署、准备好披露文件后,应将加盖董事会章或公司公章的公告的纸质文件及相应电子文档送达主办券商。
进行定期报告披露的,公司应与主办券商商定披露日期,主办券商应于商定日期前将挂牌公司书面预约申请报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进行披露预约。
由主办券商将披露材料的电子文档(word格式或pdf格式,如非特别要求,公告不用影印形式)上传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信息披露业务平台或发送至信息披露专用邮箱,并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电话6____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二)是指对公司或机构发布信息的管理规定和流程,旨在确保公司披露信息的透明度、及时性和准确性,维护投资者利益,提升市场透明度和公平性。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例(2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例型,由公司自行编制。
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应当按照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事项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四章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及其职责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归口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董事的责任:(1)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2)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3)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监事的责任:(1)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2)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3)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非监事会职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4)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____天以书面文件形式通知董事会。
8____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例(2)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信息披露行为,增加市场透明度,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在境内外上市交易所发行、转让股票,并在公众投资者参与的各种权益证券发行和交易决策过程中的信息披露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本公司及相关人员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向公众披露与公司重大事项和有影响的各项信息。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本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本一、制度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准确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司的良好形象。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关联方公司等。
三、信息披露原则1. 公平原则:信息披露应公开、公平、及时、准确地向所有相关方披露。
2. 透明原则:信息披露应充分揭示相关事实及风险,确保投资者了解公司的真实情况。
3. 连续性原则:公司应及时、连续地披露重要信息,避免信息断层造成误导。
4. 平等原则:公司应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偏袒某一方。
四、信息披露内容1. 公司基本情况: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
2. 公司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组织结构及职责分工。
3. 公司业务情况:包括核心产品、市场份额、竞争优势等相关信息。
4. 公司财务信息:包括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等相关信息。
5. 公司风险管理情况:包括重大风险提示、风险防控措施等相关信息。
6. 公司重大事项:包括股权变动、重大合同、重要投资等相关信息。
7. 公司治理和道德规范:包括内部控制制度、信息披露规定、违规行为处罚等相关信息。
五、信息披露方式1. 定期披露: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定期披露公司的财务、经营和治理等重要信息。
2. 不定期披露:公司在发生重大事项或者其他需要披露的情况下,及时向投资者公布相关信息。
3. 紧急披露:对于可能对公司的股价、投资者决策等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应立即进行紧急披露。
六、信息披露责任1. 董事会:负有最终的信息披露责任,审批和发布重要信息披露文件。
2. 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制定和执行信息披露策略的责任,确保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 监事会:负有监督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的责任,确保信息披露合规。
4. 投资者关系部门:负责与投资者的沟通和信息披露工作。
5. 其他相关部门及人员: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信息披露工作。
七、信息披露违规处理对于故意隐瞒、虚假披露、未及时披露重大信息等违反信息披露原则的行为,根据公司治理文件中的相应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本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按照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要求应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要求第四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真实原则: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公平原则:信息披露应当公平,确保所有投资者能够平等获取信息。
(三)及时原则:信息披露应当及时,避免因信息披露不及时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
(四)全面原则:信息披露应当全面,不得有选择性披露信息。
第五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循以下披露要求:(一)信息披露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二)信息披露文件应当经过适当审批程序,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
(三)信息披露应当通过指定的媒体进行,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网站、证券交易所网站、报纸、电视等。
(四)信息披露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公告、临时报告、定期报告等。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第六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以下重大信息:(一)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等财务信息。
(二)公司重大投资、重大资产重组、重大收购和合并等事项。
(三)公司重大合同、重大债务违约、重大诉讼和仲裁等事项。
(四)公司重大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和市场推广等事项。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样本(四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样本(1)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2)公司简介;(3)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摘要;(4)管理层讨论与分析;(5)重要事项;(6)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7)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情况;(8)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9)财务报告;(10)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八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公司董事会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九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条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2____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样本(二)一、目的和范围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公司在各类信息披露活动中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提高公司对外信息公开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工作人员、法律事务部门以及涉及信息披露活动的其他相关人员。
二、定义1. 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提供与公司运营管理、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等相关的信息。
2. 信息披露活动:是指公司组织并实施信息披露的各种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告、声明、通知、新闻发布会和网站公告等。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样本(5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样本(5)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1)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在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总经理报告公司经营情况、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在该书面报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总经理会同该高级管理人员再向董事会报告。
(2)总经理应责成有关部门对照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如有发生,部门负责人将有关事项在发生的当日内报告总经理。
(3)各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在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将相关信息提交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需要进一步的材料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董事会秘书要求的内容与时限提交。
(4)总经理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5)总经理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材料应履行相应的手续,并由双方就交接的报告及材料情况和交接日期、时间等内容签字认可。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秘书的责任:(1)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证券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2)负责公司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
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3)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9____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样本(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八篇)
(3)各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在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将相关信息提交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需要进一步的材料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董事会秘书要求的内容与时限提交。
(4)总经理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社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其给予处分,并追究其赔偿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三)
(5)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5)股东咨询电话是公司联系股东和证券监管机构的专用电话。除授权的人员外,任何人不得随意回答股东的咨询,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有关责任。
第五章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
第三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相关工作人员,在信息未正式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不能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本社的正式公告。
第六条本社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本社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本社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七条本社对外发布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如经监管-审核后提出审查意见或要求本社对某一事项进行补充说明时,办公室主任应当及时向理事长或理事长指定的理事报告,据其指示及时地组织有关人员答复监管-,按要求作出解释说明,刊登补充公告。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板模版(4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板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部门等与信息披露有关的人员。
第三条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等有关规定,对信息披露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五条公司应当加强员工的信息披露培训,提高员工的信息披露意识和能力。
第六条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披露的内部流程和制度,指导并监督信息披露工作的开展。
第七条公司应当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及时回应投资者的关注和询问。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八条公司的信息披露应当坚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公司应当按照真实的情况披露信息,不得故意造假、虚报或者遗漏重要信息。
(二)准确性原则:公司应当确保披露的信息准确无误,不得对重要信息有误导性表述。
(三)完整性原则:公司应当将与投资者有关的所有重要信息进行披露,不得有隐瞒、掩盖、遗漏的行为。
(四)及时性原则:公司应当按时披露信息,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
第九条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等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条公司应当及时回应投资者的关注和询问,与投资者保持有效沟通。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主体责任和工作流程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是信息披露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对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进行决策和监督。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信息披露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信息披露负有直接责任,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十四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当负责收集、整理、审核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信息,并提供专业意见。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按照内部流程进行信息披露,发起者向信息披露委员会提出信息披露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
第十六条信息披露委员会应当对收到的信息披露申请进行审核和决策,并及时将决策结果告知申请者。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信息披露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用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一)认真履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的责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如实披露信息;(二)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三)公司保证所有股东具有平等地获得公司披露信息的机会,努力为投资者创造经济、便捷的方式来获得信息;(四)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五)确保公开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报送证券交易所。
第四条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信息是否必须披露时,应征求证券监管部门的意见,经审核后决定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第五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在以上指定的报刊上进行公开,并在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互联网网站上同时披露,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先于指定的报刊;公司不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章 管理和责任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一)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二)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有直接责任;(四)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五)投资管理部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联系投资者、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过的资料等日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各部门、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在发生应披露情况时,应即刻上报公司董事会,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
(一)公司的关联法人是指: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3.由本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5.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6.公司与上述第2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第2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除外。
(二)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3.上述(一)关联法人第1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建议删除)4.本款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相关联的自然人。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有责任及时、准确、完整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提供给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三章 应披露的信息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中的一般要求:(一)公司在信息披露前,要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资料收集齐全,提交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再办理信息披露业务。
(二)信息披露出现错误、遗漏或疑义的,要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作出说明并公告。
(三)公司要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公司和股东履行的承诺事项。
如未完成承诺的,公司董事会要及时详细披露具体情况。
(四)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收购资产、出售资产、进行关联交易、发生重大事件情况时,要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在上述情况或事件尚未披露前,如果该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须立即披露。
(五)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的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1、拟披露的信息未泄露;2、有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已书面承诺保密;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
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六)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机密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上市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七)公司按规定配备信息披露所必须的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办公设备,由投资管理部负责使用和管理,并保证计算机可以连接国际互联网,保证对外咨询电话和传真联系通畅。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工作内容:(一)公司要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并在公司指定的报纸上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的网站上披露其全文;(二)公司要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格式要求编制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三)公司要在年度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派专人报送年度报告,经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在公司指定的报纸上刊登年度报告摘要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年度报告全文;(四)公司办理年度报告披露登记手续时,要向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 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工作内容:(一)公司要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编制完成半年度报告,并在公司指定的报纸上披露半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的网站上披露其全文;(二)公司要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格式要求编制半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摘要;(三)半年度报送、公告和审核按照半年度报告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季度报告信息披露的工作内容:(一)公司要于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季度报告,并在指定的报纸上披露季度报告正文,同时在指定网站披露季度报告全文;(二)公司要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格式要求编制季度报告;(三)季度报告的披露期限不得延长,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第十六条 分配公告(包括派发红利与送、转增股本)信息披露的工作内容: (一)公司在派发现金红利或送、转增股本前,要向证券交易所提供以下文件:1.股东大会关于派发现金红利或送、转增股本的决议;2.公司实施派发股份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告;3.结算公司有关确认具体实施时间的文件;4.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经证券交易所审查后,公司要于派发现金红利或送、转增股本时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工作日,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的报纸上,刊登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或送、转增股本的公告。
(三)派发现金红利或送、转增股本的公告,公司要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制作与披露。
第十七条 重要会议信息披露的工作内容:(一)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要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和会议决议公告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案。
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公司指定的报纸上公告;凡会议决议涉及须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和收购或出售资产、关联交易、重大事项的情况,公司必须公告;(二)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要提前二十日将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刊登在公司指定的报纸上并列明需要讨论的议题;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三)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证券交易所,经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在公司指定的报纸和网站上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四)股东大会因故延期或取消,公司要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通知并说明原因,通知中要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原因,属延期的,通知中应当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五)股东大会对董事会预案作出修改,或对董事会预案以外的事项作出决议,或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要向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六)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按深交所发布的《上市规则》规定要求制作与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如发生如下交易,并且交易金额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时,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一)购买或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三)提供财务资助;(四)提供担保;(五)租入或租出资产;(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七)赠与或受赠资产;(八)债权或债务重组;(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十)签订许可协议;(十一)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十九条 其他重大事件信息披露的工作内容:(一)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时预计出现亏损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发布首次风险提示公告;(二)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要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1.遭受重大损失;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6.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上市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9.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10.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1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12.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