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采购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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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医疗器械采购管理制度

1、采购药品、医疗器械必须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禁采购假冒伪劣药品和医疗器械。

2、采购药品、医疗器械必须根据《基本药品目录》和药品使用情况及库存量,由药剂科提出采购计划,报经分管院长审核批准,拟采购首次使用的品种需经院药事管理小组研究批准,交药剂科采购负责人执行。采购人员不得擅自更改或增减品种和数量。

3、采购药品、医疗器械必须按规定要求向供货方索取生产(经营)许可证、批准证明文件等有关资料,并认真审核其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4、采购药品、医疗器械必须与供货方签订购销合同,购销合同中要有明确的质量保证条款。

5、采购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必须制订年度采购计划,凭供应印签卡到指定的供应单位采购。

6、入库验收中发现数量短缺、破损、品种规格有差错,应及时与经销单位联系退货或协商解决;对质量可疑的药品或医疗器械,应及时报告药监部门,不得自行销售或退(换)货处理。

7、严禁任何形式的索取、收受贿赂,所有回扣和业务中让利款一律按规定处理,按实价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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