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154家品牌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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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送工商总局局务会议纪要的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送工商总局局务会议纪要的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送工商总局局务会议纪要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12.19•【文号】工商办函字[2008]331号•【施行日期】2008.12.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送工商总局局务会议纪要的函(工商办函字〔2008〕331 号)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报送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意见情况并商请进一步出台相关政策措施的函》收悉。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福建省政府重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中的作用表示感谢,对商请进一步出台相关政策措施予以支持。

2008年12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召开局务会议,对进一步出台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形成了会议纪要。

现将会议纪要印送给你们,请安排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纪要(工商总局办公厅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2008年12月19日上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党组书记、局长周伯华主持召开局务会议,专题研究了进一步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意见。

会议认为: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战略决策。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十分重视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2006年12月制定出台了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意见,对于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福建省人民政府重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中的作用表示感谢,对商请进一步出台相关政策措施予以支持。

为了进一步适应把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成为科学发展的先行区、两岸人民交流合作的先行区的需要,根据福建省政府的商请事项,在法律法规和总局职责权限范围内,在已经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出台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建设的意见。

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

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
展企 业 的信用 情况 和参 展房 地产 项 目的合 规情 况 。 有 严 重 违 法 违 规 不 良记 录 的 房 地 产 企 业 和 不 具 备 预
( 售 条件 的商 品房项 目, 销) 不得 参加 展销 活动 。
地产 信用 档案 体 系 。 地产 企业 及其 执 ( 业 人 员的 房 从)
严处理 。
( 整顿规范 房地产 交易秩序, 于维护 消费者 一) 对 合法权益 。 稳定住房 价格, 促进房地产 市场持续 健康 发展 , 具有十分 重要的意义 。 地房地产、 各 发展改革 、 价格 、 工商管理部门要从 实践 三个代表 重要 思想和 落实科学 发展观 的高度出发, 实把思想统一到国务 切 院的决策部署 上来, 持深化改革 和加强法 治并举 、 坚 坚持整顿规范 和促进健康 发展并重 , 加强制 度建设 . 加大对房地产 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 , 努力 营造 主体诫信 、 行为规范 、 监管有力、 市场有 序的房地
同。 房地 产 开发企 业在 制 定商 品房销 售合 同格 式条 款 时 , 得免 除 自己责任 、 重购 房人 责任 , 排 除购 房 不 加 或 人合 法权 利 。 品房 预 ( ) 合 同示范 文本及 格 式条 商 销 售 款应 在订立 合 同前 向购 房人 明示 。 地产 管 理部 门应 房 易法 律 法规 宣 传活 动 , 导消 费者 依 照法 律法 规 维护 引
部门要按照 法定程序和许可条件, 格把好商品房预 要 的审 查. 严 杜绝 虚假广 告和其他违法 违规广告 。 未 对 售许可关 房地 产开发企业取得 预售许可证后 , 应当 取得预售 许可证发布 预售广告 的, 诺售后包 租、 承 返 在l O日内开始 销售商 晶房 。 未取得商 品房预售许可 本销售 的, 告中有关房 地产项 目名称、 积、 广 面 价格 、 证的项 目, 房地产 开发企业不得 非法预售 商品房 , 也 用途 、 位置 、 周边环 境、 配套设施 等内容虚假 违法 的, 不得 以认购 ( 包括认订 、 登记、 号等) 收取预定款性 由工商、 选 、 发展 改革 ( 格) 房 地产管理部 门依照 僦 市 价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
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
【发文字号】发改运行[2003]2116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已撤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03.12.04
【实施日期】2004.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印发《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改运行[2003]2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建设厅(建委)、质检局、工商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流通、使用和安装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特制定了《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建设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00三年十二月四日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流通、使用和安装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规范建筑安全玻璃应用,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制定《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玻璃,是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及由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组合加工而成的其他玻璃制品,如安全中空玻璃等。

单片半钢化玻璃(热增强玻璃)、单片夹丝玻璃不属于安全玻璃。

第三条。

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等关于进一步整治商业特许经营、美容美发服务中欺诈行为的通知

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等关于进一步整治商业特许经营、美容美发服务中欺诈行为的通知

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等关于进一步整治商业特许经营、美容美发服务中欺诈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公布日期】2005.11.04•【文号】商改发[2005]541号•【施行日期】2005.1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反不正当竞争正文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整治商业特许经营、美容美发服务中欺诈行为的通知(商改发[2005]5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公安厅(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近一个时期,各地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和商务部等11部门《关于印发〈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商整规发〔2005〕269号)要求,对整治商业特许经营、美容美发服务中欺诈行为的工作,认真动员部署并已进入组织实施阶段。

为进一步推进专项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切实取得应有成效,现就进一步整治商业特许经营、美容美发服务中欺诈行为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按照部门配合、上下联动、标本兼治的原则,坚决整治和打击商业特许经营和美容美发服务中的欺诈行为,及时查处一批重大或典型案件,在2006年4月底之前使商业特许经营和美容美发业中的各种欺诈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促进特许经营和美容美发服务秩序明显好转,为建立规范市场的长效机制奠定坚实基础。

二、努力完成重点整治任务在整治和打击特许经营市场违规经营和欺诈行为方面,商务主管部门应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商务部关于加强特许经营活动管理的通知》(商改发〔2005〕96号)要求,在对商业特许经营企业进行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本地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资质条件进行清查和规范,对特许人披露信息要严格审查,整治虚假信息。

卫生部、国务院纠正不正之风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

卫生部、国务院纠正不正之风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

卫生部、国务院纠正不正之风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法规类别】药品管理政府采购【发文字号】卫规财发[2009]59号【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06.19【实施日期】2009.06.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国务院纠正不正之风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卫规财发〔2009〕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纠风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2009年1月17日,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联合印发了《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卫规财发〔2009〕7号,以下称《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意见》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有关问题的说明》。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国务院纠正不正之风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二○○九年六月十九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有关问题的说明2009年1月17日,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联合印发了《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卫规财发〔2009〕7号),要求全面实行以政府为主导、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确定的原则,现就有关问题作出以下说明。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6年第17号令【发布部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10.13【实施日期】2006.11.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6年第17号令《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7月13日商务部第七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和工商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5日起施行。

商务部部长:***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公安部部长:***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王众孚二OO六年十月十三日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零售商与供应商的交易行为,维护公平交易秩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零售商与供应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的相关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零售商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商品,年销售额(从事连锁经营的企业,其销售额包括连锁店铺的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直接向零售商提供商品及相应服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包括制造商、经销商和其他中介商。

第四条零售商与供应商的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妨碍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秩序,不得侵害交易对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鼓励零售商与供应商在交易中采用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六条零售商不得滥用优势地位从事下列不公平交易行为:(一)与供应商签订特定商品的供货合同,双方就商品的特定规格、型号、款式等达成一致后,又拒绝接收该商品。

2018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全文内容)

2018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全文内容)这次国务院机构改革的具体方案如下。

一、关于国务院组成部门调整(一)组建自然资源部。

将国土资源部的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职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责,水利部的水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农业部的草原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国家林业局的森林、湿地等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国家海洋局的职责,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的职责整合,组建自然资源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自然资源部对外保留国家海洋局牌子。

不再保留国土资源部、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二)组建生态环境部。

将环境保护部的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职责,国土资源部的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职责,水利部的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农业部的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职责,国家海洋局的海洋环境保护职责,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的南水北调工程项目区环境保护职责整合,组建生态环境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生态环境部对外保留国家核安全局牌子。

不再保留环境保护部。

(三)组建农业农村部。

将农业部的职责,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农业投资项目、财政部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国土资源部的农田整治项目、水利部的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等管理职责整合,组建农业农村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将农业部的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划入交通运输部。

不再保留农业部。

(四)组建文化和旅游部。

将文化部、国家旅游局的职责整合,组建文化和旅游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不再保留文化部、国家旅游局。

(五)组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将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牵头《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工作职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责整合,组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保留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承担。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1 / 3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印发《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国纠办发[2010]6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卫生部(已撤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6.02 【实施日期】2010.06.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纠办发〔20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纠风办、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监察厅(局)、财政厅(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纠风办、卫生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监察局、财政局: 现将《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2 / 3

卫 生 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监 察 部 财 政 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六月二日

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以政府为主导,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药品集中采购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工作遵循实事求是、依法办事、惩防结合、预防为主的原则,坚持加强监督与规范管理相结合。

第三条 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以省级为主,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3 / 3

第四条 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公开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办事程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监督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部际联席会议负责全国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的组织协调,依法监督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正确履行职责,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认真落实上级关于药品集中采购的决策部署,检查药品集中采购政策和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调查处理药品集中采购中的违法违规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基本职责。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严格控制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严格控制新建加油站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业品购销
【发文字号】国经贸贸易[2001]543号
【发布部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变更)建设部(已撤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01.06.05
【实施日期】2001.06.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严格控制新建加油站问题的通知
(国经贸贸易[2001]5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建设厅(规划局、委)、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重庆市商委,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8号)精神,1999年以来,各地经贸委及有关部门对加油站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加油站乱批滥建、盲目发展的状况得到了遏制。

但由于利益驱动、市场监管不严等原因,一些地区加油站盲目建设、无序发展的问题依然
比较突出,不仅影响巩固清理整顿成果,而且影响石油石化行业的改革和发展。

为适应石油石化行业深化改革的需要,发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08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08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07.15•【文号】财综[2009]46号•【施行日期】2009.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08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9〕46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各中央管理企业: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调整、取消(停止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情况,我们在《2007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基础上,编制了《2008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收费目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收费目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截至2008年12月31日仍在执行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8]61号)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暂住证(卡)工本费和义务教育借读费等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公布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涉及交通和车辆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84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水路运输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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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154
家品牌销售网点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
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3.05.09
【实施日期】2003.05.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公布154家品牌销售网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展计划委员会:
由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天津丰田
汽车有限公司、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申报的154家小轿车品牌销售企业,符合规定
的条件,现予以公布(名单见附件)。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根据本通知,认真做好公布企业的变更登记工作。为了规范汽
车品牌销售,天津丰田汽车有限公司品牌汽车销售企业中已有13家企业原已取得小轿
车经营权,请相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本通知,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为品牌轿车销
售。根据企业发展原公布的一汽——大众奥迪A6品牌汽车销售企业,统一规范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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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大众所产奥迪品牌汽车销售企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00三年五月九日
一汽—大众所产奥迪品牌汽车销售企业:
烟台通洲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兰州金岛煜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江西德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海南奥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福建省润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利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寰宇恒通汽车有限公司
一汽轿车所产品牌汽车销售企业:
烟台天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烟台大成金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沂水兴保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北京首汽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上海通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绿地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浙江康桥宏马汽车有限公司
青海金岛汽车超市有限公司
甘肃金岛汽车超市有限公司
兰州金岛骄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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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众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沈阳大中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河南裕华星光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
郑州兴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珠海市钜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东莞市长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四川中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新疆华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宝泰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成远汽车有限公司
青岛瑞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重庆显升小轿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博瑞祥达汽车销售中心
北京首汽腾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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