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实证属性研究的论文(共2篇)
法学论文研究方法-法学论文研究方法特有

法学论文研究方法:法学论文研究方法特有法学专业的毕业生们,你们知道范文法学论文吗?你知道法学论文的研究方法有哪些吗?WTT为大家整理了法学论文研究方法,与你分享!法学论文研究方法【1】一阶级分析法: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二价值分析法: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从而揭示批判或确证一定社会价值和理想的方法三实证分析法:在价值中立的条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为基础来建立和检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的总称。
包括以下六种1社会调查法,社会调查法是有目的、有计划、有系统地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社会现实状况或历史状况材料的方法。
社会调查方法是研究性学习专题研究中常用的基本研究方法,它综合运用历史研究法、观察研究法等方法以及谈话、问卷、个案研究、测验或实验等科学方式,对有关社会现象进行有计划的、周密的、系统的了解,并对调查搜集到的大量资料进行分析、综合、比较、归纳,借以发现存在的社会问题,探索有关规律的研究方法。
2历史研究法,历史研究法是运用历史资料,按照历史发展的顺序对过去事进行研究的方法。
亦称纵向研究法,是比较研究法的一种形式。
在政治学领域中,它着重对以往的政治制度、政治思想、政治文化等的研究。
3比较研究法,比较研究法可以理解为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对两个或两个以上有联系的事物进行考察,寻找其异同,探求普遍规律与特殊规律的方法。
4逻辑分析法,主要是指“语言的转向”之后出现的分析哲学、科学哲学中所使用的分析方法。
这种方法利用现代数理逻辑这个强有力的工具,对语言进行分析,并通过语言分析来解决传统的哲学问题。
5语义分析法,语义分析法是运用语义区分量表来研究事物的意义的一种方法。
6定量分析法,定量分析法(quantitative analysis method)是对社会现象的数量特征、数量关系与数量变化进行分析的方法。
法学论文研究方法【2】法学毕业论文的准备工作(一)搜集材料所谓准备,主要就是充分占有资料,研究、参考他人的看法。
论规范分析方法的论文(范本)

论规范分析方法的论文论规范分析方法的论文关键词: 规范分析/价值实证/社会实证/规范实证/制度事实内容提要: 规范分析方法是法学特有的方法,但是这种方法迄今为止都没有在中国法学界获得应有的位置,得到应有的重视,这一是因为中国法学自身研究对象模糊从而不足以支持法学方法的正常发展,另一方面是因为中国法学自身缺乏学科自主性。
规范分析方法主要关注法的合法性、法的运行效果、法的实体内容,全方位考察法的构成要素,由此制度事实构成规范分析的对象。
法学有没有自身特有的(固有的)方法?如果有,这种方法是什么?直到目前为止,此乃中国法学界没有认真对待、当然也是没有认真解决的问题。
在中国,大概每位法学研习者都会有如下感受:法学者们似乎只会借助其他学科的分析方法分析法学问题。
例如,要探求法律存在和法律思维的根本问题,似乎只能借助于哲学的思辨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甚至语义学分析方法等等;要探求法律的成本与效益关系问题,似乎只能在经济学的基本分析工具—成本与效益分析方法中获得灵感;而法学要追寻法律的社会效果问题,则离开社会调查、比较等社会学分析方法,便无所作为。
此种情形流传久远,以致一个普遍的印象是:中国法学没有自己的分析方法。
为什么会产生这种情形,形成这种印象?这是需要中国法学界深入反思的问题。
一、何以中国法学长期以来方法缺席在我看来,对此问题,需要在两个路向上进行反思。
第一个路向是在研究对象上,以往的中国法学不是以规范知识,而是以非规范的社会现象为对象的。
在中国,法律没有获得自身的知识属性,进而法学缺乏自身的独立性。
由于中国法学长期以来依赖政治学、甚至意识形态,法律自身作为一种知识体系并没有引起人们的深刻关注,法律之外的种种因素反而成为法学必须关注的问题。
法学论文研究方法

法学论文研究方法论法学研究方法的基本法则论文篇一一、法学研究类型与法学教育类型之间存在一定的对应性法律是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规章制度,保障社会秩序的有效运作,调解人们生活之间矛盾的法治体系,对于以法律来说,是一种比较有科学性质的一门课程,其理论知识不仅专业程度较强且在实践中涉及的专业性也是比较强的,以此作为法学中的服务法律和法学实践的实质。
以此作为基本条件来对法学进行了分类,第一,直接服务于法律研究与法治研究,其主要的意思就是讲的法学中的实务研究。
而在实务研究中又包含了两层意思,即(1)借助于法学中所涉及到的一些相关理论来对法律的制定实施有效的措施;(2)将法学理论作为法律运行的基础条件,以此来达到法律的完整性。
第二,利用间接的形式来达到法律和法治在法学中的分析类别,其主要指的内容就是在法学研究中对原理的分析。
这一种形式上的分析代表了法学实质上的理论构成,从中提出了法律和法治在社会中运用的一些法律依据。
这两种类型的关系就像“砍柴”与“磨刀”的关系一样,二者是缺一不可的。
法学教育的类型。
在法学研究中,既需要注重对人才的培育还需要注重培养专业人才。
由于“砍柴”与“磨刀”都是法律和法治实践中所必须的,所以对于法科人才的培育就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进行:(1)重点培育有专业性质的实务人才和理论人才,从而能够形成两种法学教育类型。
对于实务型人才的培育目的是在于实务工作岗位。
对于理论型人才的培育来说,需要明白:要加强对学生书本知识的学习,使其能够熟练的掌握书本中的一些法律概念,达到倒背如流的程度,这有这样才能在运用时做到脱口而出,这样才符合培育理论型人才的目的与需要。
从培育课程的内容上讲,需要加强学生两方面的知识,即一方面,对于以后打算就业于法学理论事业的学生来说,必须掌握全部的法学科目,只有这样才能达到事业单位对人才需求的满足。
(2)对于法律实务工作岗位来说,其自身带有的研究性要求实务人才要具备实务研究能力,对于培育实务型人才对学生所需要具备的基本能力就是研究能力。
法理学研讨结课论文

论自然法与实证主义之争——法律被发现还是法律被创造?:陈岚岚学院:国际法学院专业:涉外法律学号:2013301325前言:每个从事法学研究的法学工作者都不可防止地要面对这样一个问题:法律是什么?纵横历史,不同时期的法学者对此问题都有不同的答复。
其中,最为基础的,也是影响最广且争论最为激烈的两种学说,便是自然法理论和法律实证主义。
实际上,从19世纪法律实证主义学说兴起以来,西方关于自然法理论和法律实证主义的争论就从未停歇。
自然法理论起源于亚里士多德时代,它的基本观点是:法在本质上是一种客观规律,立法者制定的法律必须以此为基础,因此,法律是被发现而不是被创造的;法的来源以理性为基础,永恒不变;法律与道德有着必然的联系,法的功能和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公平和正义,恶法非法。
归纳而言,自然法理论更加看重法律存在的价值目标,它强调理性、正义、平等、自由等,认为这些是法产生的客观基础,也是法律所探寻的终极价值目标,不符合道德、正义和理性的法律便不是法律。
而在近代兴起的法律实证主义,观点恰恰相反。
法律实证主义者认为:严格意义上的法就是国家所制定的法,并不存在所谓的自然法;法律是在实践经验和运用过程中被不断创造的,并不是发现的;法律与道德并没有必然的联系,违反道德的法律依然是法律,仍然要被遵守。
可以看出,法律实证主义所倡导的法,是国家的“制定法”,是中性且价值无涉的,是一种纯粹技术性和工具性的东西。
法律实证主义认为法律就是被立法者所创造的特定的法律规则,无论是否符合道德,都应该严格地被人们所遵守。
自然法理论和法律实证主义的争论从19世纪延续至今。
本文希望能通过对两种主张发展过程的阐述,来梳理两个学派的主要论点和主张,并比较两个学派的优点和缺陷,使对这两个学派以及法理学所探讨的关于法的本质的问题能有大概的了解。
一、不断发展的自然法理论自然法的提出起源于亚里士多德时代,萌发于古希腊哲学。
它的最初含义来自于古希腊人对大自然的理解,古希腊人认为大自然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它对万事万物的运行都有既定的秩序,人们只能通过不断地实践和探索来认识和发现这样的秩序,而所谓的自然法,就是反映自然存在的秩序的法,是一切法律和正义的基础。
法律案例中的逻辑学(3篇)

第1篇一、引言逻辑学是研究思维规律的学科,是理性思维的工具。
在法律领域,逻辑学同样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法律案例中的逻辑学,是指运用逻辑学的原理和方法,对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推理和论证的过程。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法律案例中的逻辑学。
二、法律案例中的逻辑学原理1. 形式逻辑原理形式逻辑是研究思维形式及其规律的学科,包括演绎逻辑、归纳逻辑和类比逻辑。
在法律案例中,形式逻辑原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演绎推理:从一般性原理出发,推出具体性结论。
例如,根据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如果一个人故意杀害了他人,那么他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2)归纳推理:从个别事实出发,归纳出一般性结论。
例如,通过对一系列故意杀人案件的调查,发现犯罪嫌疑人具有共同的犯罪动机和手段,从而得出故意杀人罪具有特定犯罪特点的结论。
(3)类比推理:通过比较两个或多个相似案例,推断出类似结论。
例如,在处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时,可以参考其他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为当前案件的判决提供参考。
2. 实用逻辑原理实用逻辑是研究思维内容的学科,包括论证、反驳和解释等方面。
在法律案例中,实用逻辑原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论证:运用逻辑推理,证明某一法律事实或观点的正确性。
例如,在辩护过程中,律师可以运用逻辑推理证明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2)反驳:对对方的观点或论证进行质疑,指出其逻辑错误或证据不足。
例如,在法庭辩论中,原告可以反驳被告的辩解,指出其辩解不符合事实。
(3)解释:对法律条文、案例或法律现象进行阐释,使其更加清晰易懂。
例如,法官在判决书中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以便当事人理解判决依据。
三、法律案例中的逻辑学方法1. 分析方法分析方法是指对法律问题进行细致、全面的分析。
在法律案例中,分析方法主要包括:(1)事实分析:对案件事实进行梳理、归纳和总结,找出案件的关键事实。
(2)法律分析:对案件涉及的法律条文、案例和法律规定进行分析,找出案件的法律依据。
法学毕业论文论法学研究方法的基本法则论文

论法学研究方法的基本法则论文法学的研究方法就是为探寻法学和法律的内在规律,为表达法学学术观点而运用的视角和手段。
西方和中国的法学都形成了自己的研究方法。
法学的研究方法,在现代,首先重要的是对研究方法所属的母体——"法学"进行界定,这样,"研究方法"才能名正言顺地有所作为。
关于办法一词,我们并不生疏。
在工作中,我们要留意工作办法;在学习中,我们要讲求学习办法;在科学研讨中,我们更要运用研讨办法。
那么何谓办法?从普通的意义上说,办法就是人类在改造世界和改造本身的理论活动中所采取的特定方式;这种方式包括肉体和物质两个层面的内容。
所谓办法论是指某一科学范畴中各种详细的研讨办法的汇合。
办法论关于学科的研讨特别重要;科学、正确的办法,不但有利于研讨,而且会使研讨获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在法学研讨中,我们又采取什么样的办法论?一、法学办法论释义所谓法学办法论,指的是法学研讨中所运用的各种办法以及对这些办法所作的理论阐释。
在广义上,法学研讨办法指的是在法学研讨和理论的过程中人们所采用的各种办法;既包括学者们在法学理论研讨中所运用的办法,也包括司法工作人员在案件处置过程中所运用的特定办法。
在狭义上,法学研讨办法仅指后者,也即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法律职业者在运用法律处置案件时采用的办法。
二、法学办法论的根本准绳办法论的准绳在办法论的体系中占有很重要的位置;这些准绳是我们认识问题、剖析问题、处置问题的动身点和思绪。
关于法学研讨而言,我们所坚持的办法论准绳有以下几点。
1、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讨,必需坚持脚踏实地的思想道路。
“实事”就是客观存在的事物,“求”就是研讨。
在停止法学理论研讨和法制建立时,脚踏实地的思想道路请求我们做学问、搞研讨时必需从客观实践动身、从我国的国情动身,而不能凭客观臆断。
2、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讨,必需坚持社会存在决议社会认识的唯物论观念。
法律作为社会上层建筑是有一定的经济根底作为支撑的。
法学博士论文选题创新性实证分析_白建军
法学研究法学博士论文选题创新性实证分析白建军(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1)摘 要:本文数据来源为18年来国内全部刑法、犯罪学博士论文351篇,理论资源为知识社会学和科学哲学,量化分析工具是SPSS ,着眼点是科研选题与学术创新之间的关系。
结论认为:“竞争型基础研究”在既定范围、领域的科研选题中所占比例即显示学科发展状况的创新系数越高,说明有越多的学术注意力集中到重大基础理论问题的反思和论争上,结果可能预示着学科整体创新的临近。
这个系数越低,表明学科的整体发展越稳定,常规研究仍为知识创新的主要形式。
关键词:科研选题;创新系数;实证研究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919(2007)03-0101-09收稿日期:2006-11-07作者简介:白建军,男,北京市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本研究是北京大学研究生院资助项目“法的实证研究”的阶段性成果,课题实施过程得到北京大学实证法务研究所陈浩等人的大力支持。
① 爱因斯坦曾说过,“提出问题比解决问题更重要,因为解决问题也许仅仅是一个数学上或实验上的技术而已。
而提出新问题、新的可能性,从新的角度去看旧的问题,都需要有创造性的想象力,而且标志着科学的真正进步。
”A ·爱因斯坦、L ·英费尔德:《物理学的进化》,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62年版,第66页。
本文是以法律学术论文选题为对象的文献研究。
此前,有学者对学术论文的作者进行各种角度的量化分析[1]161—163,或对论文作者及引文进行统计研究[2]197—207,或对论文数量、合作率、课题来源、研究倾向等方面进行综合观察。
[3]88—97这些以研究为对象的研究从不同角度展示了社会科学知识生产过程的多重侧面,对法学界也有一定影响。
[4]161—172本研究选择的视角是法学论文选题与学术创新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侧重于学科内容分析的文献研究。
其旨趣不在于知识生产者及其产品影响力的评价结果,而在于与之相关的理论以及如何获得这种评价结果的过程和方法。
法律实证研究方法分析
法律实证研究方法分析在当代中国的法学研究中,法律实证研究已占有一席之地。
对于司法实务人员而言,法律实证研究已成为探讨问题、推动实践的有力武器。
但如何有效运用该方法开展法学研究,也需要加以思考。
本文试作初步探讨,希望能对研究者有所帮助。
一、法律实证研究的兴起与内涵1、法律实证研究的兴起法律实证研究在法学界的兴起,主要有两方面证据。
一是法学核心期刊实证研究论文发表数量明显增多。
有学者在2015年10月7日以“实证”作为关键词对中国知网期刊全文数据库论文按照“篇名”进行搜索统计,发现法学核心期刊从1979年至2015年,共计发表573篇法律“实证”类研究文章。
而且,过去三十年来,法律实证研究文章在绝大多数法学核心刊物都呈现明显增长态势,且增长量在2011-2015年非常明显。
二是国家社科基金立项也呈现相同的增长趋势。
根据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官方网站所公布的历年(1993-2015年)法学项目立项资料,实证研究项目立项从2010年开始有明显的增长趋势,2010年8项,2011年14项,2012年11项,2013-2015年每年10项。
2、法律实证研究的内涵通常认为,法律实证研究是将法律现象视为客观事实,利用观察、访谈、参与、问卷调查、统计分析等定性、定量方法发现法律事实,对这些事实进行归纳,描述其特征,分析事实之间的关联或者因果关系,理解社会中的法律现象,从而提出有效改造法律制度意见建议的法律研究方法。
通过一系列的实证研究方法我们可以尝试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研究:(1)准确发现法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以较为精确的方式,对法律现象和问题进行观察。
(3)了解法律现象现状、成因和发展轨迹。
(4)发现制约法律制定和实施的具体社会因素,以及它们相互间的关系,分析这些因素如何影响、造成了法律实施现状和问题。
二、法律实证研究的价值与“问题”1、法律实证研究的价值第一,法律实证研究可以发现真问题,并提供解决方案。
法律实证研究中的实验方法
法律实证研究中的实验方法何 挺(北京师范大学 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 100875) 摘 要:实验方法是指通过实验的方式控制一个或多个变量的变化来评估对一个或多个变量产生的效应,进而揭示事物或现象的本质或规律的方法。
在法律研究中运用实验方法对于扩展法律研究的范围、推进法律研究与法律实践的深层次结合、提高法律完善与改革的效度都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
同时,由于法律的特殊属性,在法律领域运用实验方法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需要在研究过程中加以弥补。
关键词:实证研究 实验 局限性 弥补 中图分类号:D9111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29428(2010)022*******作者简介:何 挺,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讲师、法学博士。
〔1〕 在自然科学中不存在实证研究与思辨研究的分野,这是由于自然科学研究虽然离不开思维上的逻辑推演,但所有自然科学的研究实证研究指的是与经验、实验或者观察相关或建立在经验、实验、观察基础之上的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的目标是尽可能发现事实及提供最充分的证据,以便将结论或制度建构建立在扎实的事实前提或基础之上。
在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体系中,实证研究是与思辨研究相对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建立在发现并分析客观事实这一基础之上的,后者则主要是通过主观思维进行的。
〔1〕实证研究方法在社会科学中的运用首先发端于社会学、人类学和经济学等学科,随着法社会学、法人类学和法经济学等交叉学科的形成,实证研究方法才逐步在法学领域得以确立,从而改变了法学研究被思辨、比较和价值研究等并非建立在发现与分析客观事实基础上的研究方法所统治的局面。
事实上,法学是一门实践性非常强的学科,法律与实证研究方法有着天然的契合性,实证研究方法在法律领域中的运用有助于拉近立法者、司法者与研究者之间的距离,使法律制度的建构与完善能建立在司法实践的实际需要和现实情况之上。
近年来,随着西方国家法律实证研究方法的传入以及对缺乏实证研究所导致的我国法律改革“水土不服”、“眼高手低”等状况的反思,我国学者也开始运用实证方法研究一些具体问题,包括文献分析方法、观察方法、问卷调查方法和实验方法等等。
我国行政法学研究论文
我国行政法学研究论文内容提要中国行政法学研究在2007年发展稳健,不仅在传统行政法领域有很多优秀成果,而且在物权法中的行政法问题、规制(管制)理论和部门行政法、比较行政法和外国行政法等方面也有不少高质量的学术成果。
本综述以全景式铺开2007年行政法学研究“画卷”,力图全面追踪这一学科的最新发展动态;同时,也对部分著作和文章重点予以介绍,深入行政法学研究“腹地”;最后,既是总结缺失,也是展望新蓝图。
关键词行政法学法治综述过去的一年是中国法治进程发展的重要一年,也是行政法学研究发展取得突出成就的一年。
总体来看,2007年中国行政法学研究在近两年产生一大批优秀学术成果的基础上,在研究领域、研究方法、研究深度等方面继续稳健发展。
本文将按照主题对2007年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的全貌进行介绍,力求点面兼顾,重点突出。
全年总况2007年累计出版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教材30余本,值得注意的有三个现象:一是除了新出版教材外,一些经过时间考验、受到读者喜爱的教材再版,甚至第三版第四版问世,标志着行政法学教材正在趋向成熟稳定。
二是通过案例或者判例,以及运用讨论形式传授行政法学知识的教材又增添新成员,对推动行政法学教学方法改革具有很好的示范和推动作用。
三是出现了面向百姓、深入浅出专门介绍行政法学理论和法律规定的新书。
行政法不仅仅是行政法学者、政府工作人员、法官的领地,更进入了“寻常百姓家”,为普通公民所知所用。
此外,还出版了不少行政法案例选辑或者包含行政法案例的案例选,以及行政法律汇编和解读类书籍。
2007年行政法学会议和交流活动活跃,为推动行政法学理论和实务的交流,促进行政法学研究的繁荣发展作出贡献。
全国性乃至国际性会议主要有:8月5日,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在南京举办2007年年会,会议主题为“财产权保护与行政法”。
200余位专家学者参加本次会议,是参加人数最多的一次全国性年会,会议收到115篇论文,分别围绕“财产权保护与行政法的基础理论”、“征收征用中的财产权保护”、“财产权保护与行政法律制度的建构”和“行政救济与财产权保护”展开;1月6~7日,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与耶鲁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律中心举办“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治化”国际学术研讨会;7月1日,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与日本名古屋大学举办“中日土地征收征用与物权登记研讨会”;7月6日,“第二届东亚公法学的现状与发展趋势”国际学术研讨会在武汉举行;7月20日,国家行政学院行政法研究中心、北大一耶鲁法律与公共政策改革联合研究中心与北京大学公共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举办“中美行政立法与公共决策中的公众参与研讨会”;7月23日,国家行政学院行政法研究中心、北大一耶鲁法律与公共政策改革联合研究中心与耶鲁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律中心举办“行政争议协调解决制度国际研讨会”;7月24~2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与耶鲁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律中心举办了“行政争议协调解决制度国际研讨会”;10月25日,南京大学法学院中德法学研究所和德国阿登纳基金会举办“市场经济中的行政法”国际研讨会;10月26~28日,山东大学法学院与日本国九州大学法学院在日本福冈共同举办第三届中日公法学学术研讨会,主题为中日两国公法学理论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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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实证属性研究的论文(共2篇)论文一:《法律实证属性在侵权赔偿案件中的应用研究》
一、研究背景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行各业的领域也在不断扩大,其中涉及到的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等方面的侵权案件也日益增多。
这些案件具有复杂性、专业性、技术性等特点,严重影响了知识产
权的保护和利用。
同时,这些案件也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和证
据进行精确的法律实证分析,以便为案件的审理提供依据。
而法律实证属性作为一个基本法律理论,对于侵权案件的分析
与判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然而,目前在我国对于法律实证属性的认
识仍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此有必要对法律实证属性在侵权赔偿
案件中的应用进行深入研究。
二、研究内容
本文主要探讨法律实证属性在侵权赔偿案件中的应用问题,具
体研究内容包括:
1.法律实证属性的概念和特点
本文首先对法律实证属性进行了深入的阐述,包括其定义、特点、运用价值等相关内容。
通过对法律实证属性的分析,可以更好
地认识法律实证在侵权赔偿案件中的作用。
2.侵权赔偿案件中的法律实证分析
本文对侵权赔偿案件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研究,通过对案例
分析和实证研究,探讨了如何将法律实证理论和方法应用于侵权赔
偿案件中的实践操作中,以更好地实现侵权赔偿案件的公正裁决。
3.基于法律实证的侵权赔偿案件审理流程
考虑到侵权赔偿案件涉及到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比较复杂,需要
采用科学、严谨、客观的方法进行实证分析。
因此本文还提出了基
于法律实证的侵权赔偿案件审理流程,比较详细地阐述了在审理侵
权赔偿案件的过程中,如何运用法律实证进行精确分析和判定。
三、研究意义
通过对法律实证属性在侵权赔偿案件中的应用问题的研究,本
文旨在为侵权赔偿案件的审理提供新的思路和方法。
具体意义如下:
1.促进侵权赔偿案件的公正裁决
法律实证是实现侵权赔偿案件公正裁决的有效手段,通过深入
探讨法律实证属性在侵权赔偿案件中的运用,可以提高对案件事实
和证据的判断力和决策能力,从而更加公正地进行裁决,保证案件
的公正和合法性。
2.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正处于快速发展的阶段,对于开展法律
实证研究进行深入探讨,对于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具有积极
意义。
论文二:《论法律实证属性在行政案件中的适用》
一、研究背景
我国行政案件领域的维权者日益关注法律实证的运用,其有助
于提高案件的质量和效率。
但是,目前对于法律实证在行政案件中
的适用性的研究较为有限。
因此,本文拟就法律实证属性在行政案
件中的应用进行研究,希望能为行政案件的实践提供一些借鉴。
二、研究内容
本文将从下面三个方面进行研究:
1.行政案件中法律实证的基本概念
本文就法律实证的基本含义、概念进行介绍,为后续理论分析
奠定基础。
同时,还会就法律实证和其他类似概念进行区分和比较。
明确概念并建立较为完善的理论体系,是正确运用法律实证及推动
法律实证在行政案件中的广泛应用的基本保证。
2.行政案件中法律实证的适用
在行政案件中,往往会涉及到大量涉及全科学领域的专业知识,比如医学、工程、环保等领域。
针对这类案件,若只是按照一般的
程序来结案,不仅容易产生偏差,而且无法达到公正判决的目的。
因此,本文还将就法律实证在行政案件中的适用做出科学细致的探讨,挖掘其优势和强势,并提出相应的实践建议。
行政案件中应用
法律实证不仅体现了司法公正的价值和意义,同时具有推动我国法
制进步、提升政府管治水平的重大意义。
3.行政案件中法律实证的限制
在法律实证的理论建构过程中,必然涉及到某些限制性因素。
本文将就行政案件中法律实证的限制性因素进行归纳总结,包括证据保全、科学评估、专业人才缺乏、监管问题等。
对于治理限制,同时也提出对应对策,为行政案件中法律实证提供科学可行的解决方案。
三、研究意义
1.能够推进行政案件实践水平的提高
本文能够切实解决一些目前形势下行政案件中面临的法律实证问题,能够更好地推进和规范行政案件的审理过程,从而提高行政案件的实践水平。
2.能够促进我国行政机构科学管理、作出合理决策
在行政审判过程中,能够更好地运用法律实证,并在证明实证需求的基础上,科学论证排除偏见、消除错误推断,从而促进我国行政机构的科学管理,协助作出更为合理的行政决策。
3.具备一定的实践参考价值
本文的研究结论具有一定的实践参考价值,新的研究方法和实践建议或能够为行政案件的实际工作提供一些借鉴和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