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做好《价格鉴定行为规范(2010年版)
国家层面现行有效的价格认定规范性文件

国家层面现行有效的价格认定规范性文件目录一、部委联合印发的规范性文件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计委关于统一赃物估价工作的通知(法发〔1994〕9号) (1)2.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计办〔1997〕808号) (3)3.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318号) (11)4.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发改厅〔2008〕1392号) (13)5.关于印发《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10〕35号) (15)6.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1 —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770号) (22)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的规范性文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认定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251号) (25)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认定复核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1343号) (30)三、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出台的规范性文件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印发《涉烟案件物品价格鉴定操作规范》的通知(发改价证办〔2013〕104号) (38)2.关于印发《林木价格认定规则》的通知(发改价证办﹝2013﹞202号) (43)3.关于印发《涉案侵权和伪劣商品价格认定规则》的通知(发改价证办〔2013〕203号) (49)4.关于印发《毁坏财物损失价格认定规则》的通知(发改价证办〔2014〕190号) (54)5.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印发《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试行)》的通知(发改价证办〔2014〕235号) (58)—2 —6.关于印发《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制品)价格认定规则》的通知(发改价证办﹝2014﹞246号) (66)7.关于印发《价格认定财物使用年限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证办〔2015〕208号) (111)8.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印发《钟表价格认定规则》的通知(发改价证办〔2015〕310号) (115)9.关于印发《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的通知(发改价证办〔2016〕84号) (123)10.关于印发《价格认定文书格式规范》的通知(发改价证办〔2016〕85号) (139)11.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印发《价格认定依据规则》的通知(发改价证办〔2016〕94号) (180)12.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印发《价格认定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证办〔2016〕234号) (187)13.关于印发《手机价格认定规则》的通知(发改价证办〔2016〕267号) (200)14.关于印发《机动车价格认定规则》的通知(发改价证办〔2016〕268号) (208)15.关于印发《价格认定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3 —(发改价认办〔2018〕174号) (215)—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计委关于统一赃物估价工作的通知法发〔199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物价局(委员会):为了进一步做好赃物估价工作,统一估价原则和估价标准,正确办理刑事案件,现就赃物估价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于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赃物应当估价。
价格认证中心工作总结(2篇)

价格认证中心工作总结____年,我中心在市认证中心具体业务指导和区物价局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三涉三服”中心工作,按照全省价格工作会议部署和《____年全省价格认定工作意见》要求,以强化价格认定公共服务职能为定位,促进价格认定机构转型发展为目标,努力做好涉案、涉纪、涉税和涉政府事物价格认定工作,积极加强价格认定工作法制建设、基础建设和能力建设,现将一年来价格认定工作汇报如下:一、依法认定,全面推进价格涉案、涉纪认定工作一年来,我中心认真按照《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及《价格认定文书格式规范》的要求,以履行价格服务职能为中心,做好涉案、涉纪财产价格认定定工作。
今年共办理价格认定案件____件,涉案标的金额为____万元。
一是认真做好条例规定规范的贯彻落实。
今年以来,国家、省陆续出台并实施了价格认定方面的新的规定规范,特别是____月____日新文书格式施行后,严格按照新的要求,顺利完成新旧文书格式的转换。
二是针对新文书对认定标的受理审核、作业流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价格认证中心____辖区各所、队,为____名办案民警进行价格认定业务培训。
逐条解读新的《价格认定规定》,指导办案民警如何正确填写《价格认定协助书》,通过培训,增强了办案民警对价格认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提高价格认定工作的效率。
三是强化两种服务意识、大局意识、工作中要求全体价格认定人员做到意识到位、责任到位、落实到位,增强认定人员责任感和使命感。
四是坚持知识储备,扩大专业覆盖面。
利用各种培训、学习,以工代学,注重业务知识的学习和提高。
一年来共参加省市各类业务培训____人次,提高认定人员的业务素质。
加强对常见标的、新型标的、疑难标的的价格认定方法的研究探索,积极适应司法体系改革的新动向,充分发挥价格认定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中的职能作用。
五是加大涉案财产价格认定软件平台使用,使用比例保持在____%。
在涉案、涉纪价格认定工作始终遵循合法、公正、科学的价格认定原则,坚持依法认证,在价格认证工作中突出表现在严把五关:严把“委托受理关”。
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文书格式规范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文书格式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2.01.09•【字号】粤价[2012]5号•【施行日期】201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文书格式规范的通知(粤价〔2012〕5号二○一二年一月九日)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制定的《价格鉴定文书格式规范》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规范价格鉴定文书格式是规范价格鉴定行为的基础性工作,是价格鉴定工作规范化建设的重要保障。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组织价格认证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并尽快掌握《价格鉴定文书格式规范》的有关规定,按照规范的文书格式要求开展价格鉴定工作。
二、涉纪财物价格认定按照国家四部委《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物价格认证工作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制作,案卷管理参照《价格鉴定文书格式规范》规定办理。
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的文书和案卷参照本《价格鉴定文书格式规范》的规定办理。
三、各地在执行中要切实做好相关衔接工作。
一是要注意与以往使用文书格式的衔接,保证工作的连续性;二是要主动与当地相关部门沟通,提前告知新的文书格式,做好案件受理环节的文书启用工作。
四、本《价格鉴定文书格式规范》自2012年2月1日起执行,原《广东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文书格式》(粤价〔2007〕179号)同时废止。
格式文本电子版可从《广东价格认证网》(http://)下载。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价格认证中心反映。
附件:价格鉴定文书格式规范(略)。
工作心得:《价格认定规定》给价格认定工作带来的新变化

工作心得:《价格认定规定》给价格认定工作带来的新变化国家发改委印发的《价格认定规定》已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和《价格认定文书格式规范》也于2016年7月1日施行,在2016年价格认定工作中价格认定机构都以此为据,在(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中,均只有价格认定机构的盖章,而没有价格认定人的签名。
仅此一项变化就给刑事诉讼工作带来了“麻烦”。
自从价格认定人员在《价格认定结论书》上不予签字起,县检察院在刑事诉讼工作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对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认定人员未签名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据不予采信,致使提请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批准逮捕。
鉴于此,2016年8月11日,X县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在县行政中心会议室主持召开会议,专题研究了关于解决《价格认定规定》、《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和《价格认定文书格式规范》启用后,在刑事诉讼工作中出现问题的有关事宜。
会议听取了县公安局、县发改科技局价格认证中心、县法院、县检察院关于解决《价格认定规定》在刑事诉讼工作中出现问题的情况汇报。
新版《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发改价证办[2016])84号)和《价格认定文书格式规范》(发改价证办[2016])85号),自2016年7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在《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第三十六条规定:“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制作价格认定文书正式文本并加盖价格认定机构公章”。
公检法等司法机关认为,该条款并未明确规定认定人员签字,文书中未设计认定人员签名栏,据此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中只有认定机构签章,没有认定人员签名。
针对上述问题,与会人员研究了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和《价格认定文书格式规范》,县公安局、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发改局价格认证中心、县法制县司法局对解决新版《价格认定文书》在刑事诉讼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价格认定结论书是属于鉴定意见还是书证?

价格认定结论书是属于鉴定意见还是书证?问题:价格认定结论书是属于鉴定意见还是书证?咨询类别:普通犯罪检察咨询内容:价格认定结论书是属于鉴定意见还是书证?怎么审查价格认定结论书的形式要件?咨询人:西藏区院林芝市院米林县院康晓龙高检院专家组解答:第一,价格认定结论书在证据属性上有别于鉴定意见。
国家发改委中心于2016年印发了《价格认定行为规范》(下称《规范》),其中删除了价格认定人的责任规范和在价格认定书中签名等规定。
此后,实践中,各地价格认定机构都以此为据,在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中,均只有价格认定机构的该章,而没有价格认定人的签名。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7条、第192条第3款,鉴定意见应当由鉴定人签名,鉴定人需对鉴定意见负责,并且需根据法庭决定出席法庭接受询问。
第二,价格认定结论书不能认定为书证。
书证是指在案件发生时以纸面材料形成的证明案件事实的客观的证据。
价格认定书虽然与案件事实存在关联,如对盗窃物价值的认定,但并非案件发生时形成的,而是在案发后形成的对物品价值的认定参考。
此外,书证是客观存在的文字或者符号,而价格认定书则凝聚着价格认定人的主观判断,因此价格认定书不宜认定为书证。
第三,关于价格认定结论书的证据属性存在争议,高检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在与发改委、最高法院相关部门工作沟通中,目前较为倾向的意见将其视为“准鉴定意见”。
理由:一是具有更多鉴定意见的特点。
根据发改委2016年《规定》第2条,价格认定是指是指经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价格认定机构对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所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
从自然属性上看,价格认定结论书是价格认定人进行思维和认知活动后形成的主观认识记录。
更类似于鉴定人经过主观思维活动后出具的鉴定意见。
第四,关于价格认定书的审查。
经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工作层面沟通,我们认为,可以适用下列规定予以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7条第1款规定:“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但没有法定司法鉴定机构,或者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进行检验的,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检验报告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
发改价格[2010]77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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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发改价格[2010]77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近年来,根据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一些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与税务机关共同开展了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目前,已有十个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与同级税务机关联合制定了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方面的管理规定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为进一步引导和规范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开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价格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各地实际,现就有关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做好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重要意义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价格、税收制度改革的日益深化,税收工作和价格工作的关联性日渐紧密,税收征管工作越来越多地涉及到价格认定方面的问题,社会各界对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的需求日显迫切。
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对税务机关在征税过程中出现的价格不明、价格有争议的情况进行计税价格认定的行为。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与税务机关共同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可以相互弥补在专业性方面的不足,堵塞由于计税价格不准确造成的税收征管漏洞,增强税收征管工作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减少税收征纳双方在价格方面的纠纷,从而起到维护国家税权,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积极作用。
二、积极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可以广泛应用在税收征管工作的各个环节。
各级税务机关在纳税评估、税款核定、税务稽查、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过程中,或者税务机关在部分行业税收管理中认为“需要提供价格认定协助”时,可以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与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
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要严格依法有序进行,对于需要进行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的,税务机关应出具《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协助书》,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受理后,应在约定期限内出具《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经税务机关认可后,可以作为计税或确定抵税财物价格的依据。
价格重新鉴定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价格重新鉴定工作,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价格重新鉴定,是指对已经发生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因市场变化、政策调整、交易双方争议等原因,需要重新核定的行为。
第三条价格重新鉴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价格鉴定的客观、准确。
第四条国家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价格重新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价格重新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价格重新鉴定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受理申请;(二)调查核实;(三)价格鉴定;(四)作出鉴定结论;(五)送达鉴定结论。
第二章受理申请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有异议,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请价格重新鉴定。
第七条申请价格重新鉴定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价格争议的证明材料;(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价格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调查核实第九条价格主管部门受理价格重新鉴定申请后,应当对价格争议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条调查核实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询问当事人;(二)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三)实地调查;(四)委托鉴定机构鉴定。
第十一条调查核实过程中,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十二条调查核实结束后,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形成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章价格鉴定第十三条价格鉴定应当由价格鉴定机构进行。
第十四条价格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与价格鉴定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三)具有健全的价格鉴定管理制度;(四)具备与价格鉴定业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第十五条价格鉴定机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价格鉴定:(一)受理鉴定申请;(二)查阅鉴定资料;(三)进行现场鉴定;(四)出具鉴定结论。
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
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2003年3月12日计办价格[2003]24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的管理,规范价格认证工作的行为,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价格认证中心是指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并经同级政府编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从事价格鉴定、价格认证、价格服务的事业单位。
价格认证中心应具有事业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相应的社会法律责任。
第三条价格鉴定、价格认证、价格服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价格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价格认证中心在价格鉴定、价格认证和价格服务工作中,应服从和服务于整个价格工作,在价格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价格认证中心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计委颁发的各项规定,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价格认证中心按照依法、公正的原则,开展各项业务活动。
第二章业务职责第六条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仲裁机构的委托,对刑事、民事、行政、经济等案件中涉及的各类标的进行价格鉴定。
第七条接受当事人委托,对诉讼案件中涉及的各类标的进行价格认证。
接受当事人委托,进行价格纠纷调解。
第八条接受市场主体提出的各类有形无形资产、各种商品和服务价格认证。
主要包括依法对国有资产、房产、地产价格的认证,对各类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价格的认证,对抵押物、拍卖物、过期无主物、留置物及保险理赔索赔等物品价格的认证,对需要认证的服务项目价格进行认证等。
接受单位或当事人委托,对各类中介价格评估机构的结论进行认证。
第九条面向社会为生产经营者等各类组织和公民提供关于价格政策法规、市场行情、价格预测等咨询;接受委托,为部门、行业或企业的调定价工作提供前期调研和可行性研究咨询;为政府价格管理和经济决策提供服务。
第十条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委托,做好有关价格管理方面的事务性工作;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内价格认证中心的业务工作;办理其它涉及价格的事务性工作。
价格鉴定文书格式规范
优选文档附:价格判断文书格式规范一、价格判断文书是记录、描述或反响价格判断全过程和结果的各样文件、资料的统称,是价格判断工作中的重要凭据和依照,为价格鉴证机构等相关部门使用、储藏。
二、价格判断文书内容应当吻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能够完满、正确地反响价格判断的客观事实。
有保密要求的,应按相关规定执行。
价格判断文书形式要做到格式一致、描述客观、表述清楚、文字规范、文面干净。
结论书或拥有结论书性质的信件应依照相关规定使用套红文头纸,并加盖公章、骑缝章等印章。
三、价格判断文书分为必备文书和可选文书。
前者为价格判断卷宗中必定包括的文书,后者为依照价格判断工作本质需要选择使用的文书。
使用的可选文书应归档存入价格判断卷宗。
必备文书主要包括:委托书(信件)、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勘验记录、价风格查记录、测算说明、审议底稿、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签发稿、价格判断(补充价格判断、重新价格判断、复核裁定)结论书或拥有结论书性质的信件、送到回证、工作程序单等。
可选文书主要包括:中止通知书、恢复通知书、停止通知书、补充资料通知书、集体审议记录、听证会记录等。
四、委托书(信件)。
是委托(提出)方明确委托事项、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委托书(信件)应清楚、详尽地反响委托(提出)方关于价格判断事项的要求。
委托(提出)方将委托书(信件)交予价格鉴证机构,是价格鉴证机构启动价格判断的必经程序。
价格鉴证机构应依照并严格依照委托书(信件)的要求完成价格判断事项,不能够超越或改变其内容。
价格鉴证机构仅在此前提下睁开价格判断工作。
委托书(信件)由委托(提出)方供应。
为提高双方工作效率,价格鉴证机构也可供应格式文本供委托(提出)方填写使用。
委托书(信件)可分为价格判断委托书(信件)、补充价格判断委托书(信件)、重新价格判断委托书(信件)、复核裁定委托书(信件)。
(一)价格判断委托书(信件)、补充价格判断委托书(函件)详尽内容包括:1、说明价格判断目的。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0年第36号--2010年价格评估机构资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0年第36号--2010年价格评估机构资质重新认定名单(第二批)、2010年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重新认定名单(第二批)
【法规类别】价格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0年第36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12.22
【实施日期】2010.12.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10年第36号)
根据《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2号)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3号)的有关规定,对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仍需继续从事价格评估业务的价格评估机构和价格评估人员重新办理了认定手续。
现将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重新认定名单(共20家)、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重新认定名单(共447人)予以公告。
此次重新认定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0日,持证机构和人员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认定
手续,有效期满未重新申请认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未准予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重新认定的,我委将通过有关初审机关告知申请人。
附件:一、2010年价格评估机构资质重新认定名单(第二批)
二、2010年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重新认定名单(第二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一:
2010年价格评估机构资质重新认定名单(第二批)
共计:20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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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做好《价格鉴定行为规范
(2010年版)》修订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发改价证办[2015]118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4.20
【实施日期】2015.04.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做好《价格鉴定行为规范(2010年版)》修订工作的
通知
(发改价证办﹝2015﹞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局、价格认定局、价格认证办公室、价格鉴定监测管理局:
《价格鉴定行为规范(2010年版)》(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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