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做好《价格鉴定行为规范(2010年版)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做好《价格鉴定行为规范

(2010年版)》修订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发改价证办[2015]118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4.20

【实施日期】2015.04.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做好《价格鉴定行为规范(2010年版)》修订工作的

通知

(发改价证办﹝2015﹞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局、价格认定局、价格认证办公室、价格鉴定监测管理局:

《价格鉴定行为规范(2010年版)》(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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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工作中的常见问题和解决思路

关于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工作中的常见问题和解决思路 安徽省价格认证中心童珂 彰显司法公平正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是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工作的重要职能。二十多年来,价格认证系统牢记使命,忠于职守,服务大局,为国家委托机关提供了可靠的办案证据。与此同时,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瑕疵和不足,需要居安思危,引起重视。据此,本文结合全系统的实际情况,重点归纳了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工作中的常见问题,剖析了主要成因,提出了破解之道。 一、常见问题 (一)价格鉴定标的表述不够准确。误把价格鉴定标的指向鉴定价格而不是鉴定标的本身,标的是一种具体财物而不是价值状态。还有的对鉴定标的描述有误,随意增减项目,与委托机关提交的价格鉴定委托书所载明的标的物名称不一致。 (二)价格鉴定目的没有搞清楚。误把委托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标的当作民事赔偿等其他案件标的鉴定,误把职务侵占罪以及盗窃、破坏等财产型犯罪案件标的当作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犯罪案件标的鉴定。在没有搞清楚委托机关办案罪名的情况下,想当然鉴定就会张冠李戴,出现差错。

(三)价格鉴定外延和范围把握不准。误把部分损失价值鉴定当作全部损失价值鉴定,前者只是鉴定标的修复价值,后者则需要鉴定标的损前价值,并且二者都应该考虑却往往没有考虑残值扣除问题。 (四)价格鉴定方法错位混用。误用和混淆使用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专家咨询法等鉴定方法现象比较突出,硬伤较多。对每一种鉴定方法使用的前提条件和约束条件缺乏全面准确的理解、判断和运用。比如,在符合采用市场法鉴定条件的情况下,误用成本法、专家咨询法鉴定;在符合采用收益法鉴定条件的情况下,误用市场法鉴定。 (五)价格鉴定技术路线不科学。在涉及机动车、机械设备等价格鉴定时,对于基准日已经停产的款型,没有用替代款型价格去修正鉴定标的在基准日的市场价格,而是直接用购臵发票价格去替代重臵价格;或者虽然用替代款型价格换算成含税价格,直接乘上成新率测算鉴定价格,但没有进一步从功能性、经济性贬损等方面进行修正扣除。在鉴定房地产基准日市场价格时,鉴定标的单价往往不是从三个可比交易实例中求取,而是在鉴定标的周边地区随意询问一个价格,视同鉴定标的平均单价,再乘上鉴定标的面积作为最终鉴定价格。在鉴定受损标的未来期限收益价格时,只是简单按照现行市场单价和产量进行套算,而没有按照合理的折现率将所测算的未来收益折算成基准日的市场价值。 (六)鉴定系数修正问题较多。误用或遗漏市场价格修正系数情况较多,主要表现为:一是毁财案件价格鉴定

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

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国清【2000】3 号) [来源:本站| 作者:原创| 日期:2012年5月2日| 浏览273次] 【大中小】 国家计委转发《关于规范价格鉴证 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 计经调[2000]17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 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已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上报我委。 附件: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 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 (国清[2000]3号) 根据国务院领导关于社会中介行业要“归类合并,统一管理”的指示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的工作部署,近期,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着重就价格鉴证行业的规范管理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并征询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

检察院、公安部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就如何规范管理价格鉴证工作与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进行了反复深入细致的商讨,并达成了大体一致的意见。现将有关情况和初步意见报告如下: 一、价格鉴证机构产生的背景和基本情况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统一定价。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办理案件时,一般由当地的公、检、法、物价、商业、物资部门组成“赃物估价协调委员会”来审定涉案物品价格,据此裁定涉案人的罪刑。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改由市场定价,商业、物资部门逐步转制,原有的组织形式已经不适应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需要,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审案、判决和裁定工作遇到了很大困难,影响了办案效率和质量。根据这一情况变化,为适应司法工作的需要,从1990年起,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相继成立了价格事务所,承担起为司法机关办理涉案物品价格的鉴证服务。为规范价格鉴证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计委和公安部于1994年联合发出《关于统一赃物估价工作的通知》(法发[1994]9号),规定赃物估价工作统一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价格事务所承担。1997年,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了《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计办[1997]808号),规定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价格事务所是受执法机关委托进行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价格鉴证的唯一机构。此后,全国22个省(市)

价格认定办事指南

价格认定办事指南 一、价格认定范围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各自管辖的刑 事案件,对于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 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 (二)海关走私(涉嫌违规)涉及价格不明或价格难以 确定部分物品; (三)财政部门及打私办没收的须进行价格认定的物 品。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二)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 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计办〔 1997〕 808 号);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 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 定管理的补充通知》(发改厅〔 2008〕 1392 号); (四)广东省物价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转发省政府 办公厅关于走私物品估价问题复函的通知》(粤价〔2000〕182号); (五)《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

(六)价格认定规定(发改价格〔2015〕2251 号) (七)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发改价证办〔2016〕 84 号)(八)价格认定文书格式规范(发改价证办〔2016〕 85 号) 三、价格认定所需资料 (一)价格认定协助书(含价格认定标的物明细 表)。应包括的内容: 1、价格认定机构名称 2、价格认定目的; 3、价格内涵; 4、提出日期; 5、价格认定基准日; 6、认定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购置时间、产地、 真伪认定情况等,若标的已灭失,委托方应注明使用情况、 新旧程度等; 7、提供材料名称、份数; 8、联系人、联系方式; 9、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以下物品提出价格认定时,应提供的相关资 料: 1、机动车应提供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车辆管理部门 入户的相关资料;

价格鉴证、价格鉴定、价格认证、价格评估四者的区别

价格鉴证、价格鉴定、价格认证、价格评估四者的区别 价格鉴证、价格鉴定、价格认证、价格评估四者的区别 价格鉴证一般是指各类价格鉴证机构对社会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各种财物及服务项目进行价值鉴定、认证和评估活动的总称。而价格鉴定、价格认证、价格评估则是相对独立又相互联系的三种不同形式的价格鉴证活动。下面是yjbys店铺为大家带来的价格鉴证、价格鉴定、价格认证、价格评估四者的区别,欢迎阅读。 价格鉴证、价格鉴定、价格认证、价格评估四者的区别 第一,价格鉴定是指国家机关委托的司法行政案件(包括刑事、民事、行政和仲裁案件)中涉及财物的价值认定,简称“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或者“价格鉴定”。这种鉴定从司法部门的角度看,是司法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依法行使的'取证职责,属于国家机关的职能。 司法行政部门委托政府价格部门进行价格鉴定,从政府价格管理部门的角度看,是依据《价格法》和《价格管理条例》中政府价格部门具有的“处理、调解价格争议”的职责,行使行政价格裁定的职能。所以说,价格鉴定不管是从司法机关的角度,还是从政府行政机关的角度,都应当属于国家机关性质的工作。 第二,价格认证是对“价格行为的合法性与价格水平合理性的公证性认定”(国家计委《价格认证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条)。价格认证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容易产生定性上的混淆;价格认证的对象又是不确定的,这与一般的行政审批有特定对象不同,在实际中会产生多种类型;同时,社会上存在多元认证主体,有国家认证、行业认证和企业认证,一般人容易产生混淆。 价格认证可以在各类市场主体在遇到价格争议或者其他需要,自愿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对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确认、确定或者裁定的请求时,(《价格认证管理办法》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不能进行价格水平合理性认证),政府价格部门有关机构相应进行的价格确认、确定或者裁定的活动。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务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77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务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 见 正文: ----------------------------------------------------------------------------------------------------------------------------------------------------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务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改价格[2010]7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年来,根据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一些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与税务机关共同开展了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目前,已有十个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与同级税务机关联合制定了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方面的管理规定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引导和规范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开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价格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各地实际,现就有关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重要意义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价格、税收制度改革的日益深化,税收工作和价格工作的关联性日渐紧密,税收征管工作越来越多地涉及到价格认定方面的问题,社会各界对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的需求日显迫切。 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对税务机关在征税过程中出现的价格不明、价格有争议的情况进行计税价格认定的行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与税务机关共同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可以相互弥补在专业性方面的不足,堵塞由于计税价格不准确造成的税收征管漏洞,增强

做好价格认证工作思考

做好价格认证工作思考 做好价格认证工作思考 价格认证工作是一项新生事物,它既是价格服务职能的具体表现,又是价格服务职能在司法和行政执法领域的延伸,做好价格认证工作是价格管理决策的客观需要,也是价格改革、价格宏观调控的内在要求。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深刻认识价格认证是价格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把价格认证工作摆上应有的位置,并当作一件大事来抓,不断开创价格认证工作的新局面。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认清形势,增强价格认证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认清价格认证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明确其发展方向,将价格认证工作摆上应有的位置,是新形势下做好价格认证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第一、做好价格认证和价格评估管理工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绝大部分价格放开由经营者自行定价,自由度大了,但争议也经常发生。一方面,由于价格问题的复杂性,政府不可能对任何事情都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另一方面当市场主体遇到价格争议或者其他需要进行价格评判、确认或者仲裁的事情时,不想“打官司”,对簿公堂,希望采取一种比较温和的解决方式。这种情况下,价格认证机构的协调认证无疑是最好的选择。由于价格认证中心直接在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因而在政策法规的了解和把握,以及各种信息的获取,发布等方面,有着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可比拟的优势。近年的工作实践证明,价格认证中心是推动价格工作“放得开、管得好”的一支重要力量。 第二、做好价格认证工作,是推进司法工作和法制建设的现实要求。价格逐步放开之后,由于市场价格变化多端,各种民事纠纷以及扣押物、抵债物、涉案物等要求价格鉴证的案件日益俱增,迫切需要相应的机构来承担这项工作,而且价格鉴定结论经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确认后,就成了办理案件的依据,直接影响到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判定,影响到“罪刑相适应”这一刑法原则的实施。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利害关系大,客观公正地对涉案物品价格进行鉴定,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创造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真正做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三、做好价格认证工作,是价格认证鉴定的性质所然。价格鉴定具有行政裁定的性质。价格鉴定认证工作性质决定了价格认证在价格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价格鉴定是司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在价格领域的延伸,只有国家机关才能启动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司法、行政部门对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问题,委托政府价格部门进行价格鉴定,从政府价格管理部门的角度看,是依据《价格法》中政府价格部门具有的“处理、调解价格争议”的职责,行使行政价格裁定的职能。价格鉴定不论是从司法机关的角度,还是从政府行政机关的角度,都属于国家机关性质的工作,不属于社会中介组织。价格认证可以对没有争议、或者政府有明确规定的涉及价格的事项进行证明,还具有对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事项进行确认和仲裁的功能。因此来讲,深入开展价格认证是其性质所然。 第四、做好价格认证工作,是转变政府职能,不断完善价格管理体制的重要保证。政府职能转变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小政府、大社会”,在价格部门的定价职能越来越少的情况下,价格部门原有的职能则必须适应市场的需要而更多的转

价格认定依据规则

价格认定依据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客观、公正进行价格认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价格认定规定》,结合价格认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价格认定依据,是指价格认定人员在价格认定工作中,据以作出价格认定结论的资料。 第三条价格认定人员在价格认定工作中收集、审查和采用价格认定依据,适用本规则。 第二章价格认定依据种类 第四条价格认定依据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文件; (二)价格认定提出机关提供的资料,包括价格认定协助书及相关资料、有关证据材料等; (三)价格认定人员收集的资料。 第五条价格认定提出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包括刑事诉讼的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下同)陈述或者供述、勘验记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法定证据。价格认定提出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其真实性、合法性由提出机关负责。 第六条价格认定人员收集的资料包括:实物查(勘)验记录、市场

调查资料、听取意见记录、有关单位或者专家意见、测算说明及其他与价格认定有关的资料。

第七条实物查(勘)验记录是指价格认定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现场进行查验、勘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 第八条市场调查资料是指价格认定人员向有关单位或人员进行调查、收集的书面材料、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及调查记录,包括合同、账簿、报表、单据、凭证、银行资料、文件、图片、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统计资料、权属证明、报价单、价目表等资料,以及有关人员所作的陈述。 第三章价格认定依据收集 第九条价格认定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资料作为价格认定依据。 第十条价格认定人员可以依法通过下列方式收集资料: (一)提请价格认定提出机关提供;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咨询; (三)查询、复制与价格认定有关的合同、账簿、报表、单据、凭证、银行资料、文件、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权属证明等资料;(四)对价格认定标的进行查验、勘验; (五)进行市场调查; (六)通过听证、座谈等方式听取意见; (七)其他合法方式。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西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案卷文书格式》的通知-晋价认字[2010]88号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西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案卷文书格式》的通知 正文: ----------------------------------------------------------------------------------------------------------------------------------------------------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西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案卷文书格式》的通知 (晋价认字[2010]88号) 各市、县物价局(发改局): 为了提高我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水平,省局制定了《山西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案卷文书格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山西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案卷文书格式 山西省物价局 X X X 价格认证中心 卷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X价认鉴[ ]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单位(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价格鉴定标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价格鉴定行为规范(2010年版)

价格鉴定行为规范(2010年版)目录 1总则 (2) 2原则 (3) 3程序 (4) 4方法 (14) 5档案管理 (17) 6职业道德 (18) 7责任 (19) 8附则 (20) 1 总则 1.1为规范价格鉴定行为,统一价格鉴定程序和方法,保证价格鉴定结论客观、公正、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印发的《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国清[2000]3号),原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计办[1997]808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发改厅[2008]1392号),原国家计委印发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计价费[1998]776号)和《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计价费[1998]77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全国各地价格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经当地编委批准、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仲裁机构在办理各类案件中涉及的价格不明或价格有争议的涉案财物或其他标的进行价格鉴定的行为,适用本规范。 1.3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原则 价格鉴定应遵循合法原则、公正原则和科学原则。 2.1合法原则。价格鉴定行为的合法性要以《价格法》为准则,按照有价格管理权限的部门制定的有关价格管理规定为依据。其他任何组织和机构越权制定的各种有关价格的规定,不得作为依据。 2.2公正原则。价格鉴定应保持公正的立场,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鉴定结论不偏袒任何一方。 2.3科学原则。价格鉴定应选择适用的方法和标准,制定科学的鉴定方案,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实施操作。 对不同形式的价格鉴定标的价格,选择不同的方法和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应当在政府规定的幅度、利润或者管理办法之内。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的,在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价格应不低于生产企业的生产成本或者经销企业的进货成本,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利润率或者进销差率。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鉴定标的价格,可采用与其相适应的方法和标准,合理的价格应当接近该商品的行业生产平均成本加社会平均利润。实行政府定价的,不得进行价格鉴定,但价格鉴定标的组成部分为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应采用政府定价标准。 3 程序 程序包括价格鉴定程序、重新价格鉴定程序、补充价格鉴定程序和复核裁定程序。 3.1价格鉴定。价格鉴定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具体包括一般程序和特别程序。一般程序包括:受理;指定价格鉴定人员;制订工作方案;实物(实地)勘验;价格鉴定调查;分析测算;撰写价格鉴定结论书;审核价格鉴定结论;完成价格

价格认证中心学习资料.doc

价格认证中心学习资料 (笫穴期) 浅谈如何规避价格鉴证工作的风险 价格鉴证是司法、行政执法程序在价格领域的延伸,接受司法、仲裁、行政执法等机关委托,办理刑事、民事和经济案件中涉及的财物价格鉴定,鉴定结论直接影响“罪与非罪的判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 的实现,进而影响整个案件性质和审判结果;直接关系到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办案的效率和质量,因此做好价格鉴证工作,不仅保障了司法诉讼和行政执法等活动的顺利进行,也对调解价格矛盾、处理价格纠纷、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但同时,这个行业也是一个非常年轻的行业,发展到现在也不到20年,无论是基础理论、技术方法,还是法律依据都不是特别成熟,与此相关的风险也更加突显,这些风险来自各个方面,有各种原因,有的难以预测,有的可以防范。因此,分析风险成因,制定风险防范措施,有效地规避风险,是规范价格鉴证行为,维护价格鉴证机构和人员声誉,促进价格鉴证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对价格鉴证人员进行风险意识教育,提高防范风险意识,未雨绸缪,对价格鉴证行业的长远健康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和深远的意义。下面,笔者结合十几年的从业经验和对鉴证行业的调查了解,粗浅的谈谈对价格鉴证风险的认识与防范。 价格鉴证风险的概念

价格鉴证风险是指价格鉴证机构和人员在价格鉴证活动中因出具了价格鉴证结论而可能遭受损失的一种不确定性,是一种客观存在。目前这些 风险主要有:价格鉴定机构和人员的声誉受到损害,相关人员承担经济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二、价格鉴证风险产生的原因 价格鉴证风险的产生,既有内部因素,又有外部因素,可以概括为两大类:即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所谓系统风险是指由于价格鉴证行业的理论基础、技术方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导致鉴证机构出具不适合客观情况的鉴定结论书所造成的风险,这类风险短期难以避免;所谓非系统风险就是由于价格鉴证机构和人员,没有按照应该遵循的法律、法规、制度、原则、程序和方法而出具了价格鉴定结论书所造成的风险,这类风险可以被识别、评价和控制。 (一)系统风险 1、价格鉴证基础理论不够完善 现有的价格鉴证理论基础和技术方法大部分还是照搬了各类评估基础理论和技术方法,虽然就理论内涵来说鉴证基础理论和各类评估基础理论 应该是一致的,都是价值评估范畴,但价格鉴证更多是侧重涉案财物价格 鉴定,在基础理论外延方面应该有着独特性。举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2010年由于绿豆市场被认为炒作,绿豆之乡吉林〉兆南绿豆价格7月1日 为每斤5. 5元,7月2日涨至6. 8元,7月4日又升至7. 3元。如果就在兆南当地,犯罪嫌疑人甲7月1日盗窃150斤绿豆,按现行的鉴证技术方法

《价格认定行为规范》

《价格认定行为规范》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发改价证办〔2016〕8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价格认定行为,统一价格认定程序和方法,保障价格认定客观、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认定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价格认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价格认定,是指经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价格认定机构对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所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提出机关,是指依法向价格认定机构提出价格认定协助的各级纪检监察、司法、行政机关。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情形中的价格认定工作: (一)涉嫌违纪案件; (二)涉嫌刑事案件; (三)行政诉讼、复议及处罚案件; (四)行政征收、征用及执法活动; (五)国家赔偿、补偿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价格认定应遵循依法、公正、科学、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价格认定程序 第一节价格认定的提出 第六条价格认定机构办理价格认定事项,应当具有提出机关出具的价格认定协助书。 第七条价格认定协助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价格认定机构的名称; (二)价格认定目的;

(三)价格认定标的的名称、数量以及质量等基本情况; (四)价格内涵; (五)价格认定基准日; (六)提供材料的名称、份数; (七)提出协助的日期; (八)提出机关名称、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价格认定协助书和相关材料应当加盖提出机关公章。 第八条价格认定协助书应当完整、准确地反映价格认定协助的内容。其中: (一)价格认定目的是指价格认定结论的用途; (二)价格认定标的是指价格认定的具体对象; (三)价格内涵是指对价格认定标的所处不同环节、区域及其他特定情况的价格限定; (四)价格认定基准日是指价格认定标的状况及其价格所对应的时间。 第二节价格认定的受理 第九条价格认定机构应当按照提出机关所在的行政区域,分级受理价格认定。 第十条价格认定机构办理所辖价格认定事项确有困难的,经与提出机关协商,可以将价格认定事项报请上一级价格认定机构办理。上一级价格认定机构同意后,由提出机关向其出具价格认定协助书。 第十一条价格认定机构应当根据提出机关提供的价格认定协助书和相关材料,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价格认定。不予受理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出具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认定机构可以不予受理价格认定: (一)提出机关不符合本规范第九条要求的; (二)价格认定事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无需进行价格认定的; (四)具有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当书面告知提出机关补充相关材料:(一)价格认定协助书内容不符合要求的; (二)相关材料不齐全的;

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黑价联[2010]98号)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的通知 黑价联〔2010〕98号 各市(地)、县(市)物价局、司法局,省垦区物价局、司法局: 为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264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省司法厅制定了《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二O一O年十二月一日 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印发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省司法行政部门核准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面向社会提供有偿司法鉴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 第三条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第四条司法鉴定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五条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应当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

第六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制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以及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具体收费标准。 第七条司法鉴定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管理。 列入《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外新增的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应当报请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审批后执行;《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其收费标准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属于物证类的文书鉴定和痕迹鉴定中的手印鉴定,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具体比例如下: (一)不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所列收费标准执行; (二)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收取; (三)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0.8%收取; (四)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0.6%收取; (五)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4%收取; (六)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0.2%收取; (七)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0.1%收取。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不超过以上分段标的额比例的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但下浮的幅度不得超过30%;每件鉴定最高收费金额不得超过7万元。 第九条司法鉴定中的构筑物、保险理赔、司法会计、煤矿资源鉴定涉及的质量、等级、技术、账目等专业技术鉴定,以及司法鉴定中的建筑工程鉴定,其收费按照鉴定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具体比例如下:

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

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 (2003年3月12日计办价格[2003]24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的管理,规范价格认证工作的行为,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价格认证中心是指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并经同级政府编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从事价格鉴定、价格认证、价格服务的事业单位。价格认证中心应具有事业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相应的社会法律责任。 第三条价格鉴定、价格认证、价格服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价格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价格认证中心在价格鉴定、价格认证和价格服务工作中,应服从和服务于整个价格工作,在价格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价格认证中心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计委颁发的各项规定,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价格认证中心按照依法、公正的原则,开展各项业务活动。 第二章业务职责 第六条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仲裁机构的委托,对刑事、民事、行政、经济等案件中涉及的各类标的进行价格鉴定。 第七条接受当事人委托,对诉讼案件中涉及的各类标的进行价格认证。接受当事人委托,进行价格纠纷调解。 第八条接受市场主体提出的各类有形无形资产、各种商品和服务价格认证。主要包括依法对国有资产、房产、地产价格的认证,对各类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价格的认证,对抵押物、拍卖物、过期无主物、留置物及保险理赔索赔等物品价格的认证,对需要认证的服务项目价格进行认证等。接受单位或当事人委托,对各类中介价格评估机构的结论进行认证。 第九条面向社会为生产经营者等各类组织和公民提供关于价格政策法规、市场行情、价格预测等咨询;接受委托,为部门、行业或企业的调定价工作提供前期调研和可行性研究咨询;为政府价格管理和经济决策提供服务。 第十条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委托,做好有关价格管理方面的事务性工作;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内价格认证中心的业务工作;办理其它涉及价格的事务性工作。 第三章组织机构与人员管理 第十一条各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与价格认证工作相适应的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中心应根据业务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内部机构,配备、聘用业务工作所需的价格鉴证、经济、技术或其他相关专业人员。 第十二条价格鉴证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价格认证中心应加强对其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整体素质。价格鉴证人员要经过专业培训,并按规定取得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价格鉴证人员暂分为价格鉴证复核裁定员、价格鉴证师、价格鉴证员。价格鉴证复核裁定员除具有价格鉴证师的上岗资格外,可从事价格鉴证的复核裁定业务,并具有在《价格鉴证复核结论书》上签名的资格。价

2023年广西河池市都安县三只羊乡西隆村社区工作人员考试模拟试题及答案

2023年广西河池市都安县三只羊乡西隆村社区工作人员考试模拟试题及答案答题时间:120分钟试卷总分:100分试卷试题:共200题 一.单选题(共120题) 1.()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支付()工资。 A.1 个月 B.3个月 C.5 个月 D.6个月 正确答案:A 2.()党章规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的群众组织。 A.青年 B.优秀青年 C.青少年 D.先进青年 正确答案:D 3.()()不是组织学习教育进行政策宣传、咨询活动的主要方法之一。 A.动员报告 B.总结报告 C.专题报告

D.制作宣传栏 正确答案:D 4.()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并报以下哪个部门批准? A.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B.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C.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禁毒委员会 D.所在地、市禁毒委员会 正确答案:B 5.()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以及旅店、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内发生的哪项行为不是场经营者、管理者的责任? A.禁毒宣传教育 B.落实禁毒防范措施 C.预防毒品违法犯罪行为 D..没收吸毒工具 正确答案:D 6.()父母离婚后,阿伟跟随父亲生活,受家庭变故的影响,阿伟性格内向,缺乏自信,也不善与人交往;而父亲整日跟人打麻将,对阿伟很少关心,每当阿伟犯错时,常常对其棍棒相加。进入初中后,阿伟的学习成绩每况愈下,又因他迷恋网络游戏,逃学逃课,受到老师的严厉批评。从此以后,阿伟不再去上学,整天上网聊天、玩游戏,几乎不与任何人来往。针对阿伟的情况,社会工作者在设计服务方案时,宜采用的取向是()。 A.社会需求取向 B.个人需求取向 C.交友需求取向 D.家庭需求取向 正确答案:B 7.()下列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的情形是()。 A.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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