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广东省工程招投标制度

广东省工程招投标制度一、引言工程招投标是一种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性选择机制,是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领域最重要的操作之一。
广东省工程招投标制度正是在这一背景下逐步完善和落实的。
本文将重点探讨广东省工程招投标制度的背景、法律依据、主要内容和实施情况等方面,旨在为相关行业人士提供参考。
二、背景广东省是中国经济最发达的省份之一,基础设施建设日益完善,各类工程项目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然而,由于存在一定的腐败现象和不规范操作,工程招投标制度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规范市场秩序,提高招标效率,维护各方利益,广东省出台了一系列工程招投标制度,以推动工程建设行业健康发展。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是我国工程招投标领域的基本法律,规定了招标投标活动的原则、程序、要求等内容。
广东省的工程招投标制度必须遵循此法,确保招标活动合法、规范。
2. 《广东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广东省出台了《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明确了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管理机构、程序、要求等方面内容。
依据此法规范,广东省各地各部门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确保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有序进行。
3. 《广东省工程建设领域腐败和不正之风治理办法》为了防止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现象,广东省出台了《工程建设领域腐败和不正之风治理办法》,加强了对招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该法规明确了惩罚措施和责任追究机制,有效地遏制了腐败行为的发生。
四、主要内容1. 招标范围广东省的工程招投标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的项目,包括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环保工程等各类工程项目。
2. 招标程序广东省规定了招标程序的具体要求,包括项目申报、招标条件确定、招标公告发布、投标文件编制、评标、成交公示等环节。
各类招标活动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结果的公正、公平。
3. 投标资格广东省明确了投标资格的要求,包括注册资质、资金实力、技术能力、信誉记录等方面。
只有符合相关要求的企业才能参与招标活动,确保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中共广东省委员会•【公布日期】1995.12.14•【字号】粤发[1995]第15号•【施行日期】1995.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粤发[1995]15号)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局以上单位:省委、省政府同意《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四日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保证《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贯彻执行,防止建设工程承发包过程中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单位主管负责人(属集体决定的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1、对《条例》规定应实行招标投标发包的工程,不经招标投标就发包并开工的;2、违反规定将工程分解散逃避招标投标的;3、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自行将工程议标发包的。
第三条国有、集体建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其主要负责人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1、利用请客送礼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承包权的;2、违反规定将已承包工程转包或层层分包的;3、违反规定允许不符合条件的施工队挂靠的。
第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及参与招标投标工作的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1、招标投标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标过程和招标结果没有在规定范围内公开的;2、向投标单位及有关人员泄露标底的;3、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法律和法规的有关条款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1、利用审批权力,对工程承发包进行不正当干预,影响工程招标投标正常进行的;2、不认真履行职责,在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中失职的;3、违反规定批准不符合议标条件的工程实行议标的;4、违反规定给应进行招标投标而没有招标投标的工程发放施工许可证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建设厅、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建设厅、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2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建设厅、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建设厅、监察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三月十八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省建设厅、省监察厅2005年3月8日)为进一步加强对利用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对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监管,规范招标行为为防止部分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设定不合理的评标标准等行为,各地应推行招标人使用建设工程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制度,招标人如提出与示范文本不一致条款的,在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时应作出特别说明,监督管理部门应对上述条款进行重点监管。
二、加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资格预审环节的管理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各级政府可建立招标项目投标人资格审查委员会,定期代表政府对参与此类工程投标的施工企业在统一的标准、条件下进行集中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企业可直接报名参加工程投标。
三、加强工程造价管理,规范投标报价行为(一)全省推行工程量清单报价制度。
工程量清单是工程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向投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
(二)投标人应在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根据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成本合理报价。
四、改进评标办法,减少人为因素(一)对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一般建设工程项目,不再进行技术标评审,只进行商务标评审。
(招标投标)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完善有形建筑市场,促进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等市管、区管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密切相关的服务、货物,依法必须招标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对重大项目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市、区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其专业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执法。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下称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已设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可以将其负责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委托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条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是本市统一设立的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为建设工程交易提供场所、信息、咨询和见证服务。
本市辖区内符合《广东省实施办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密切相关的服务、货物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进入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统一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投标的有关信息、见证招标投标过程、管理评标专家库、确认中标通知书、建立计算机交易网络信息系统、保存招标过程的相关资料档案备查、管理场内招标投标活动秩序。
第五条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相关企业综合诚信评价体系,根据建设工程相关企业投标、履约情况定期发布在穗企业综合诚信评价排名榜。
第二章招标范围第六条符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符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广州市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穗建筑〔2010〕69号文

《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穗建筑[2010]6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完善有形建筑市场,促进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等市管、区管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密切相关的服务、货物,依法必须招标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对重大项目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市、区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其专业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执法。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下称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已设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可以将其负责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委托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条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是本市统一设立的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为建设工程交易提供场所、信息、咨询和见证服务。
本市辖区内符合《广东省实施办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密切相关的服务、货物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进入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统一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投标的有关信息、见证招标投标过程、管理评标专家库、确认中标通知书、建立计算机交易网络信息系统、保存招标过程的相关资料档案备查、管理场内招标投标活动秩序。
第五条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相关企业综合诚信评价体系,根据建设工程相关企业投标、履约情况定期发布在穗企业综合诚信评价排名榜。
第二章招标范围第六条符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符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广州市招投标管理办法

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广州市招投标管理办法《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下文是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促进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对重大项目的招标投标实施监督检查;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市、区交通、水利(水务)、林业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相关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行政监督部门)已依法设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可以依法委托其具体实施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等事项。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四条市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工程建设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根据相关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在招标、投标、质量、安全、造价控制等方面诚信情况定期在行政监督平台及公共服务平台发布信用记录。
市行政监督部门可以根据建设单位的履约和管理能力,实行分级监督管理,鼓励履约和管理能力强的建设单位先行先试设立承包商预选库、评定分离、异地评审等创新招标制度。
建设单位可以对承接其工程建设项目的相关企业和人员进行履约情况评价。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
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工作导则
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评标办法工作导则1 总则1.0.1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评标办法,遏制恶性低价竞争,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导则。
1.0.2本导则适用于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中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活动。
2 术语2.0.1最高报价值(也称最高拦标价、预算控制价)由有编制资格的单位根据《广东省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设立最高报价值办法》编制,是反映招标人对招标工程期望的最高控制值。
2.0.2报价合理区间根据我省现行施工技术和企业管理水平,结合当前市场行情,为指导投标人合理报价而设立的报价合理浮动区间。
2.0.3 二次平均值依据算术平均值原理,在特定的范围内,以一次平均值的计算结果为基础,再次计算其平均值。
具体计算式是:一次平均值 = 各合格投标人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二次平均值 = 各合格投标人报价与一次平均值之和的算术平均值。
其中,计算一次平均值时,当入围投标人少于4家时,所有入围投标人均为合格投标人;当入围投标人为4至6家时,去掉一家最高报价人和一家最低报价人,其余均为合格投标人;当入围投标人为7家及以上时,去掉二家最高报价人和一家最低报价人,其余均为合格投标人。
计算二次平均值时,低于一次平均值的所有入围投标人均为合格投标人。
2.0.4 偏离合理总金额根据本导则的评定,用来衡量投标人报价偏离报价合理区间下限值的实际总金额,具体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偏离合理金额、措施项目偏离合理金额和其他项目偏离合理金额三部分。
2.0.5下浮极限值按照招标文件和本导则的规定,结合政府部门发布的造价动态和工程报价的变化情况,综合确定的允许在报价合理区间下限值再下浮的极限数值。
3 评审主体和要求3.0.1评标委员会应从最低价投标人开始进行评审;出现前者被否决的,应依次视报价由低至高的第二、第三等投标人为潜在最低价投标人,直至评定合理低价的前三名中标候选人。
广东省工程招投标制度规定
广东省工程招投标制度规定一、综述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工程建设领域也得到了迅速的发展。
在这个过程中,招标投标制度成为了工程建设领域竞争的重要手段。
广东省工程招投标制度作为重要的管理制度,对于加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市场秩序,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广东省工程招投标制度是在充分吸收国际国内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制定并实施的一系列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制度。
该制度的核心目标是促进工程建设市场的公平竞争,有效防范和打击招标投标中的腐败行为,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益。
二、广东省工程招投标制度的基本原则1.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广东省工程招投标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任何符合条件的投标者都能够参与招标活动,避免因为相关干扰活动而造成不正当竞争。
2. 自愿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当自愿参加,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选择是否参与,不得采取强制性手段干预投标行为。
3. 公开透明原则广东省工程招投标制度要求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公开透明,招标文件、评标过程、中标结果等信息应当及时公布,确保招标信息的传递和公开透明。
4. 公平竞争原则广东省工程招投标制度鼓励和保护投标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招标活动的公平竞争,杜绝利益输送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5. 政府监管原则广东省工程招投标制度要求政府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符合法律法规,保障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
三、广东省工程招投标制度的主要内容广东省工程招投标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文件是招标活动的基础,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应当明确工程建设的基本情况、招标范围、招标条件、评标标准等内容,确保招标文件的合理性和严谨性。
2. 投标资格要求广东省工程招投标制度规定了投标者的资格条件,包括注册资格、资信状况、业绩要求等内容,确保投标者具备承担工程建设任务的能力和信誉。
3. 投标保证金要求广东省工程招投标制度要求投标者提供一定比例的投标保证金,以确保投标者认真参与投标活动,减少恶意投标行为的发生。
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汇总
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完善有形建筑市场,促进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等建设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
第三条符合本办法第八、九条应招标规模标准的下列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密切相关的服务、货物应当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一)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招标;(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专业和劳务分包招标;(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招标;(四)项目代建、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咨询、工程保险等和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招标;(五)与建设工程密切相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招标;(六)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其他招标;(七)政府特许经营项目。
本办法所称“与建设工程密切相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是指以下设备、材料:房屋建筑工程中的电梯、中央空调、建筑智能化系统、给排水系统、电气系统、消防系统;其他建设工程附属的各类设备设施,建设工程的生产性设备实施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他构成工程实体的各种原材料和半成品。
第四条工业(含内贸)、水务、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务、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监督执法工作委托工程招标监督机构实施。
第五条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是市政府统一设立的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为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活动提供场所、信息、咨询和见证服务,管理场内招投标活动秩序。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全过程信息公开的管理规定(试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全过程信息公开的管理规定(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04.02•【字号】粤建市〔2015〕57号•【施行日期】2015.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全过程信息公开的管理规定(试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4月2日以粤建市〔2015〕57号发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范我省有形建筑市场秩序,深化招标投标改革,加大社会监督和反腐倡廉力度,打造阳光交易,切实体现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决定在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依法公开招标项目实施全过程信息公开,特作出以下规定。
一、招标文件公开(一)采用预报名方法招标的,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报名截止之日不得少于5日(节假日顺延);(二)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资格预审文件开始发布至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10日;(三)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招标的,招标文件应当与招标公告同时发布,招标公告开始发布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0日;(四)对无招标文件售卖环节的,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明确只有在规定时限内报名并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方可参加投标。
招标人通过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和工程所在地的建设工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网站发布公告时,同步在网上发布招标文件以供下载。
招标公告发布后,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投标人资格条件、评标定标方法等实质性条款。
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相关规定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二、投标文件公开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文件的所有内容(包括报价清单、人员、业绩、奖项等资料)进行扫描,扫描的内容要求清晰可辨,并以PDF格式制作成电子版商务部分文件,刻录入光盘,随投标文件密封后一同在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上提交给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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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经计划部门批准,建筑面积一千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或工程造价二十万元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建设,必须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凡领有营业执照、技术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企业和工程承包公司,可申请参加与其技术资质等级相应的工程投标。
第四条各级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建委)负责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实施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视工程规模和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
(一)中央和省属项目中,大中型建设项目、重点建设项目和单项建筑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由省建委管理;其它项目由省建委委托主管部门或有关市(地)、县建委管理。
(二)市(地)、县属项目,分别由各级建委管理。
第二章招标
第六条建设工程招标由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以下统称招标单位)负责组织。
招标单位无力组织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委托其他能承担招标工作的单位负责组织。
第七条建设工程须具备如下条件方可招标:
(一)工程已列入省、市(地)、县的年度基建计划;
(二)工程设计文件和概预算业经批准;
(三)有满足工程施工进度需要的资金来源,自筹资金已按规定存入建设银行;
(四)领有城镇规划部门核发的建筑许可证;
(五)已完成招标资料等准备工作;
(六)已确定招标形式和招标企业技术资质等级。
符合上述条件的,招标单位应按第五条规定申报,经批准后招标。
第八条招标单位应制作招标文件,其主要内容有:
(一)建设工程投标须知;
(二)建设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地址和工程结构,工期和技术要求,材料设备供应方式,验收标准,以及供施工单位使用的场地、供水、供电、道路、通讯等情况);
(三)建设工程施工图纸及设计说明;
(四)实物工程量清单;
(五)现场勘察、招标交底、送标、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六)其他要约条款。
第九条招标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特殊工程经建委批准可采用议标或邀请招标方式。
实行公开招标的应发招标广告。
第十条招标单位可从工程投资中提取少量资金(数额由招标单位提请主管部门核定)作招标活动经费,及适当补偿落选的投标企业。
第三章投标
第十一条参加投标企业应在招标通知规定的时限内报送投标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营业执照(副本),技术资质等级证书和开户银行账号;
(二)企业所有制性质和隶属关系;
(三)企业成立时间,现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技术力量和技术装备,过去承建的主要工程完成情况等。
第十二条招标单位对各申请投标企业进行资格审查,从中选择不少于三家参加投标,按第五条规定报经批准后,向投标企业发送招标文件。
实行议标或邀请招标的,按上述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投标企业接到招标文件后,应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写标函,加盖本企业和法定代表人印鉴,密封发送招
标单位。
标函一经送出,不得修改。
第四章标底
第十四条工程标底由招标单位编制,也可委托工程设计和咨询公司、建设银行、标准定额站等有能力的单位编制。
编制标底的依据是:
(一)工程设计文件、概预算和招标内容;
(二)国家和省有关定额和规定(定额缺项的按有关管理办法补充制订);
(三)建筑安装材料预算价格(包括基建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的调整价格);
(四)现场施工条件。
第十五条标底编制后,按第五条规定,由各级标准定额站、工程主管部门和建设银行共同审定,报建委备案。
各方意见不统一的,由建委裁定。
第十六条开标前要严守标底秘密,如有泄漏,对责任者要严肃处理。
第五章决标
第十七条招标单位应组织投标单位和标准定额站、建设银行、建委、建设工程主管部门等单位参加,当众启封标函。
第十八条招标单位会同工程主管部门、建委和标准定额站、建设银行等共同分析各标函,评出中标企业。
各方意见不统一的,由建委裁定。
第十九条评选中标企业应根据如下基本条件:
(一)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建设工期;
(二)技术措施和施工方法能满足工程建设要求;
(三)评定中标以标底价加减百分之五的范围为限;
(四)能遵守工程合同及其他条款。
第二十条如各投标企业的投标价均超出前条第(三)项规定范围,分别按下列方法处理:
(一)属标底价不确切的,应复核调整标底价后,评定中标企业;
(二)标底价无误的,由评标单位选择条件最好的投标企业为中标企业;
(三)改为议标方式评定中标企业。
第二十一条招标单位将决标结果按第五条规定上报批准后,应即给中标企业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抄报建委备案。
中标通知书一经送出,招标单位不得改变中标企业,中标企业不得拒绝承担中标工程任务。
第二十二条中标企业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按双方协商一致的条件与招标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工程承包合同须报送建委和经办建设银行备案,经办建设银行根据合同监督拨款。
第二十三条中标企业必须自行完成中标工程主要部分的施工,附属或专业性较强的部分工程,可分包给其他施工企业,但中标企业必须向招标单位承担分包工程的技术、质量和经济责任。
第二十四条中标企业不得将工程分包给技术资质等级不适应的施工企业,不得转包工程牟利。
第六章奖惩
第二十五条对执行本规定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建委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任方应按中标价的百分之二给对方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七条招标单位不得向投标企业收取回扣和索贿;施工企业要严格按规定投标,不得行贿。
违者,依法予以惩处。
第二十八条对在招标投标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者,由有关主管部门严肃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各市(地)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报省建委备案。
第三十条本规定解释权属广东省建委。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