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清代的审级制度与诉讼程序
清朝的司法诉讼制度

地方司法机构
二、臬司:即按察司,是各省主要专职 的司法机构,负责复核、审理省内各 府州县上报的案件,加署意见后,呈 送督抚;同时还负责一省的狱政,并 监督考核全省官员政绩风纪 三、知府:受理辖区内州县上报的徒、 流以上刑案 四、知县:初审机构,审理户婚田土及 笞杖刑案件
刑名幕吏对司法的操纵
幕友 书吏 二者的区别 刑名幕吏对司法的操纵
朝审
时间:略迟于秋审,每年霜降后10日进行 人物:九卿 适用范围:刑部判决的案件,京城附近发生的 斩、绞监候案件 秋审、朝审的四种审理情况: 情实:奉旨勾决 缓决:再行监禁人犯,留待来年秋审或朝审 可矜:免死,改判其他刑罚 留养承嗣:免死,处一定刑罚后孝养父母
清朝的朝审与秋审比较
类 型 案源及类型 时间及地点 参与者 结 果
刑部
二、立法:“修订律例馆”即隶属于 刑部 三、司法行政 (一)司法统计 (二)造办”黄册“ (三)指导全国狱政管理 (四)负责本部法司官员的考绩
地方司法机构
地方司法分为四级 一、督抚:即总督与巡抚的合称,是 地方最高一级行政长官,同时也掌 握地方最高司法权。其职责:批结 徒刑案件;向刑部咨报充军、流刑 及发遣案;向皇帝题奏死刑案。
司法机关
中央一级:三法司——刑部、大理寺、 都察院。刑部主审,大理寺复核,都 察院监督。 地方行政兼理司法,司法机关分为四 级:县、府、臬司、督抚
刑部
刑部的下属机构:十七清吏司、司务厅、 秋审处、提牢厅、律例馆等 刑部的职责 一、审判 (一)审理京师百官犯罪、京畿地区 大小刑案; (二)核定全国死刑案件; (三)批结全国军、流案件; (四)负责每年的秋审和朝审大典。
清朝会审制度的发展
九卿会审 秋审和朝审 热审
会审制评价
试述清朝的会审制度

试述清朝的会审制度一、会审制度的背景和意义清朝的会审制度,一说到这个,大家是不是觉得有点陌生呢?这个制度就是清朝相关部门用来审理案件的一种机制。
说白了,就是当某些案件复杂、重要,或者一审解决不了的时候,几个大官就得坐在一起开会,商量商量,看看该怎么判。
就像你和朋友们一起去商量一个问题,觉得自己一个人想不清楚,大家一齐讨论一下,才有了更好的办法。
这个制度,其实是在保证公平的也避免了一些官员可能的个人偏见。
想想,如果一个人单打独斗,做决定是不是容易出问题?而会审制度的出现,就像是一个“集体智慧”的代表。
你看,像清朝那样的封建王朝,按理说应该权力集中、暴力压制,但他们还是设了这样一个制度,保证了不同意见的交流和碰撞。
这不就有点现代公司开会的感觉吗?大家齐心协力,共同商议,谁也不能单独做主,最后得出一个比较公正的结论。
二、会审的流程和方式说到会审的具体操作呢,这里面有些“讲究”。
先来看看,会审一般是在什么情况下发生。
比如,一个案件有重大争议,或者涉及到大人物,地方官做不决,得向上层汇报。
这时候,清朝的最高决策者,通常就是像内阁、或者地方的满洲大员们,会安排一场会审。
可以说,清朝的会审制度,简直就是个“大餐桌”,谁有话就谁说,大家一起把案子“端上来”。
具体的流程呢,大家得坐在一起,审阅所有的证据、讨论案情,谁也不能随便拍板。
你说,像这些案件,能轻松做决定吗?每个官员的观点都不一样,所以大家必须各抒己见。
比如说,有个案件涉及到杀人,大家就得仔细分析动机是什么,证据足不充分,每个人的意见都要摆在桌面上,谁也不能拿“专权”的帽子来压人。
会审会持续一段时间,有时候案件越复杂,开会的时间就越长。
一个案件一审有个结果,大家都觉得有点不对劲,这时候就可能还会继续开会,研究新的证据,找更多的线索,直到大伙儿一致同意了,最终才作出决定。
简直可以说是“群策群力”!一个案件,十几二十个人都得“集思广益”才能定个正果。
三、会审制度的优缺点会审制度的好处,肯定是显而易见的。
清朝诉讼流程

清朝诉讼流程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清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皇朝,其诉讼流程有着独特的特点。
在清朝,诉讼流程是由官方规定的,严格遵循法定程序。
下面将详细介绍清朝诉讼流程的各个环节。
一、起诉和受理在清朝,诉讼的起点通常是当事人向地方官府提起诉讼。
当事人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官府提出控诉,官员会派专门的人员负责登记并受理案件。
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和程序才能受理。
二、立案调查官府受理案件后,会展开调查和收集证据。
这个阶段通常由官员负责,包括实地调查、询问当事人和证人以及查阅相关文件等。
官员会根据调查结果来判断案件的真实性和法律依据。
三、对簿公堂在完成立案调查后,案件将移交至审理庭审阶段。
在审理庭审阶段,当事人双方将面对面地在法庭上展开辩论。
法官会主持庭审并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裁决。
在清朝,庭审是公开的,社会舆论和监督起到了重要作用。
四、裁决和执行庭审结束后,法官会根据法律规定和证据裁决案件,并向当事人宣判判决结果。
当事人可以对判决不服进行上诉,上诉通常由一些高级法院负责处理。
一旦判决变为终审,当事人必须执行判决结果,否则将面临法律制裁。
五、法律保护在整个诉讼流程中,清朝法律设有一系列保护措施,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当事人享有法定的权利,如取证权、辩护权和上诉权等。
法院也必须严格执行法律程序,保证公正和公平。
六、诉讼文化清朝重视诉讼文化的培养,鼓励人们遵守法律,解决纠纷。
在清朝社会中,官员和普通民众都重视法治,尊重法律。
这种诉讼文化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清朝的诉讼流程严格、规范,充分体现了法治和公正。
通过公开、透明的程序,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了有效保护,社会秩序和稳定也得到了维护。
清朝的诉讼流程值得我们借鉴和传承,为建设法治社会提供有益启示。
第二篇示例:清朝时期,诉讼流程是一种非常严格和规范的程序。
在清朝官府设立的各级法院中,诉讼流程十分繁琐,但却体现了一定的法治精神。
清朝时期的司法制度与审判原则

清朝时期的司法制度与审判原则清朝时期,司法制度始终是一个广泛关注的话题。
人们对它关注的原因在于,一个公正的司法制度可以保障人民权益,增强国家的稳定和治理能力。
因此,建立一个公正而完善的司法体系一直是国家司法改革的重点之一。
那么,清朝时期的司法制度与审判原则究竟是怎样的呢?本文将从多个方面进行探讨,以期更好地了解清朝时期的司法制度。
清朝时期的司法体系清朝时期的司法体系具有相对完整的法律体系。
首先,清朝朝廷制定了《大清律》、《大清会典》以及《开埠款项条约》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成为管理国家的主要依据。
其次,在地方上,清朝设立了衙门、县、州、府等多级法院,各司其职,形成了相对完整的法律体系。
这些衙门和法院都有审判官的存在,负责处理各种案件。
此外,还配备了刑部、都察院、太常寺、六部等大型机构来处理各种紧急和复杂的案件。
清朝时期的审判原则案件审判的公正和公正是司法系统建设的核心之一。
而在清朝,审判原则则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1. “以德治刑”原则清朝言重德性,因此以“以德治刑”作为审判的总原则。
所有案件都是建立在此基础上,审判官要以道德为准则,深思熟虑,客观公正,以免对被告方和诉讼方造成不利影响。
2. 以“公正”和“公平”为审判标准清朝朝廷非常注重审判公正和公平,所有各级法院都要以此为准则,确保不受外界干扰和权力影响。
此外,根据个人的身份和血缘关系不得干涉司法公正,所有的裁判都必须采用“主体公正”的原则,独立而客观地判断案件。
3. “无罣无靠”的原则清朝时期的审判过程中,将“无罣无靠”的原则视为司法程序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所有案件的审判都必须遵循这一原则,让被告方和诉讼方不能互相依靠或控制,以保证公正和公平的判断。
4. 法理审判原则清朝广泛采用的是以法律为依据的审判原则,所有的案件都是依据《大清律》等法律法规来判断。
这种审判原则旨在减少人对判断的个人主观意识,更多地依靠依据规律性的程式来解决问题。
5. 旁证和质证原则清朝审判过程中,旁证和质证是审判的一部分,是检查证据和证据的有效性。
清代司法审判制度研究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清朝中央司法审判制度

清朝中央司法审判制度1. 清朝的中央司法审判制度啊,那可真是复杂得很呢!就像一个巨大的谜团,等着我们去解开。
比如说在审判一个案子时,各级官员是怎么层层把关的呢?2. 你知道吗,清朝中央司法审判制度里的会审制度可有意思啦!就好比一群人围在一起讨论一件大事,大家各抒己见,最后得出一个结论。
像著名的杨乃武与小白菜案不就是经过多次会审嘛!3. 哎呀呀,清朝的中央司法审判制度的程序真是繁琐啊!但这也体现了对司法的重视呀。
就好像精心雕琢一件艺术品,每一步都不能马虎,你说是不是?比如对证据的严格审查。
4. 清朝中央司法审判制度中的等级制度,那可真是严明啊!这不就跟爬山一样,越往上越难爬,不同的级别有不同的权限,像那些高级官员的审判权力就大多了,不是吗?比如军机大臣的影响力。
5. 嘿,清朝中央司法审判制度里的刑罚种类可不少呢!有的刑罚那真是残酷啊,这就像一把双刃剑,能起到震慑作用,但也可能过于严苛。
像凌迟这样的刑罚,多吓人呀!6. 清朝的中央司法审判制度,对于冤案的平反也是有一套的哟!这就好像给错了的事情一个纠正的机会。
像有些冤案最后能真相大白,不就是因为有这样的机制嘛,你想想是不是?7. 哇塞,清朝中央司法审判制度的监督机制也很重要呢!这就好比有一双眼睛在时刻盯着,不能出一点差错。
要是没有监督,那还不乱套了,你说呢?比如御史的监督作用。
8. 哈哈,清朝中央司法审判制度中的口供获取,有时候可真是一门学问呢!就跟与人谈判一样,要斗智斗勇。
像那些官员怎么让犯人开口交代,是不是很值得研究呀?9. 清朝中央司法审判制度在不同时期也有变化呢,这多神奇呀!就像一条河流,会随着时间流淌而改变形态。
比如某些时期对法律条文的修订。
10. 总之,清朝中央司法审判制度真的很有魅力呀,值得我们深入去了解和探讨!这里面有太多的故事和奥秘,等着我们去发现呢!。
清代民事诉讼程序

清代民事訴訟程序從《淡新檔案》中,歸納出清代地方州縣衙門審判一般民間細故案件之訴訟程序,分成「提出告訴」、「調查程序」與「審判結案」三步驟說明如下。
壹、提出告訴當民眾認為其自身所受的「冤屈」,必須走向訴訟途徑才能解決時,首先遇到的問題,可以分成以下幾種〆一、在訴訟人資格上面,清代有以下的規定與限制〆1. 可以自己提出向州縣衙門提出告訴的資格〆(1) 年滿十五歲以上八十歲以下的男子(2) 街庄總理、地保、業戶管事、平埔族番社的「頭目」、「通事」、商號董事、科舉制度下具有「功名」的人。
2. 必須由訴訟代理人(抱告)向州縣衙門提出告訴者〆(1) 婦女〆主要的理由為〆A.重其名譽上的維持々B.傳統父系社會認為女人不曉事理々C.法律上不處罰婦女。
(2) 老人〆精神能力不佳的長者可以由訴訟代理人向州縣衙門提出告訴。
3. 具有以下資格的人,可以由訴訟代理人向州縣衙門提出告訴。
(1) 五十歲以上的長者。
(2) 科舉制度下具有「功名」的人,為了自身的品格,這類人往往委由訴訟代理人提出告訴,但也可以自身到衙門提出告訴。
(3) 街庄總理、地保、業戶管事、平埔族番社的「頭目」、「通事」、商號董事等具有一定社會地位的人。
二、在訴訟日期上,清代有以下的規定與限制〆1. 農忙時間暫停訴訟按照《清律〄刑律〄訴訟門〄告狀不受理》的規定,每年四月初一日到七月三十日之間,除了謀反、叛逆、盜賊、人命、貪贓等重大刑事案件以外,其餘的民事案件均不予受理。
但是如果事件緊要,而證人並非農民,則需要審理。
如果是和水源相關的糾紛,亦必須要審理,此乃是因考量農忙而暫停訴訟的制度。
但此制度並未真正落實,因為此類民事案件的訴訟,每日均有多起,若不及早審理,反而會影響民眾的正常生活秩序。
2. 每月每逢三日、八日允許告訴在清代前期,主要是每月每逢三、六、九日,而到後期,主要變成每月每逢三日、八日,允許民眾前往州縣衙門擊鼓伸冤,所遞的訴狀,稱為「期呈」,因為受理訴狀的日子,又稱為「放告」日,所以這種每月每逢三日、八日允許告訴的制度,又稱為「三八放告」。
简述清末诉讼审判制度变革的主要内容

简述清末诉讼审判制度变革的主要内容清末时期,中国的诉讼审判制度发生了很大的变革。
这些变革涉及到各个方面,包括诉讼程序、审判机构、审判程序等等。
这篇文章将简要介绍清末诉讼审判制度变革的主要内容。
一、诉讼程序的变革清朝时期,诉讼程序比较复杂,且不太公正。
清朝初期,一般民事诉讼的程序是由地方官员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就由地方官员将案件上报给上级官员进行审判。
但是,这种制度存在很多问题,比如说地方官员可能会贪污受贿,或者偏袒一方,从而导致案件无法公正审理。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清朝政府开始推行“官司自办”制度,即由当事人自行起诉,不再由地方官员调解和审判。
这种制度在清朝中期逐渐得到普及,但是由于很多当事人不懂法律,或者不知道如何起诉,所以这种制度并不十分完善。
到了清朝末期,诉讼程序开始逐渐规范化。
1903年,清政府颁布了《诉讼条例》,明确了民事诉讼的程序,规定了当事人起诉的方式、证据的收集和呈现、庭审的程序等等。
这个条例的出台,使得民事诉讼程序变得更加公正和规范。
二、审判机构的变革清朝时期,审判机构比较分散,由各级官员进行审判。
这种分散的审判机构容易导致审判标准不一,判决结果不公正。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清政府开始逐步建立中央化的审判机构,如太监法院、大理寺等。
另外,清政府还开始引入外国法律,建立了洋务法院和巡捕房等机构,以适应与外国进行贸易的需要。
这些外国法律的引入,对清朝的法律制度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促进了中国法律制度的现代化。
三、审判程序的变革清朝时期,审判程序比较简单,只有当事人的陈述和证人的证言,缺乏科学的证据收集和呈现方式。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清政府开始引入科学的审判程序,如现场勘验、鉴定等。
此外,清政府还开始推行陪审制度,即由陪审员参与庭审和判决。
陪审制度的推行,使得审判过程更加公正和透明,避免了官员的偏袒和贪污现象。
总的来说,清末时期的诉讼审判制度变革,涉及到诉讼程序、审判机构、审判程序等多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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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清代的审级制度与诉讼程序
作者:印明子吕汝泉
来源:《资治文摘》2016年第08期
【摘要】清朝的诉讼体制在各个封建时代来说已经最为完善。
清朝的诉讼体制与现代的诉讼体制不同,虽然表面上来看诉讼程序和现在基本上相同都要经过诸多的审查环节,但是实际上清代的诉讼是专制时代诉讼价值观的重要体现。
所以说对于清代诉讼体制的研究不仅有利于当下的历史研究,更能够通过具体的研究考察其审级设置、程序设计以及监督体系。
【关键词】诉讼制度;清代;价值;理念
中国的法律制度逐步走出封建时代,走向现代化的体系是从近代法制变革开始的,近代的法制变革对于当下中国的法律制度的建设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
但是,在进行法律制度的变革的过程中还有很多的在人们思想中根深蒂固的思想传统,对法律制度变革产生严重影响。
当下中国正处在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时期,要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对于清代的法律制度的研究对于中国法律制度的建设有着重要的启示作用。
一、清代审级制度及逻辑伦理
清朝作为中国封建王朝中最后一个朝代,其法律诉讼体制承接了前人的经验,因此,清朝法律诉讼体制是整个封建王朝法律诉讼体制中最为完善的朝代。
清朝的法律诉讼体制已经比较完善,清朝的审级制度是一个重要的进步。
清朝的司法机关分为了普通机关和特殊机关两种,普通机关体制中包含有中央和地方两大重要的司法体系。
刑部作为中央处理司法事务的专门机关,成为整个司法机关体系中最高一级。
刑部在使用自己的权利进行司法审判的过程中主要有以下的三个方面:其一,对于各省上报的徒罪以上的案件进行复核;其二,审理京城中的徒罪以上的案件;其三,参与各省的秋审以及朝审案件的复核工作。
对于徒罪案件,很多人可能不是很了解,徒罪案件可以分为无关人命的案件、有关人命的案件两种。
其中无关人命的案件一般是经过督抚审批之后上交刑部进行专门的审核;有关人命的案件则在督抚审结之后上报刑部,刑部视其情况进行相关罪名的判刑。
原则上刑部在处理案件过程中涉及有关人命的案件都需要皇帝亲笔批示,由于皇帝大权独揽,并且司法部门具有极高的专业性,所以大多数情况下刑部的批示可以代表皇帝的批示。
中央设有最高机构的刑部,地方州县的司法机构却并无正规的政府机构。
在清代,地方的权利的基层组织被称为州县,州县的长官称之为州长或者县长。
与中央不同,地方的州长或者县长集地方的审判权和司法权于一身。
在进行相关案件审判的过程中,州县的审判通常最为第一级的审判,在州县审判完成之后,需要根据案件的轻重情况进行案件的上报。
一般对于州县发生的轻微的民事以及刑事案件,州县长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判决自发出之后就具
有相关的法律效应。
在处理徒罪以上的案件的过程中,地方政权没有权力进行相关的审判需要将其上报给中央。
以上就是清代的司法处理的审级制度,总的来说清代的审级制度分为地方与中央两个部分,对于轻微的诉讼案件地方上有权进行审判处理,对于情节较为严重的案件,需要将案件逐级上报呈交中央刑部进行审理。
这种逐级审理的制度,基本上已经形成了现代的法律机关的逐级制度,对于法律诉讼案件的审理有效的保证其公平性。
二、诉讼程序设计理念
清代对于法律诉讼案件的逐级审理的制度,有利于保证案件的正确公平,在审判中涉及的诉讼程序也比较完善。
清代的诉讼程序除了依法逐级审转的制度之外,还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进行特别救助的特别程序。
清朝的诉讼程序主要归结为会审、秋审与朝审以及京控案件这三种诉讼程序。
1.会审制度
会审主要指的是中央机关中的刑部、大理寺以及都察院对于重大的案件的审判进行的三司会审。
刑部、大理寺以及都察院三者对于案件的集体审理,起到了相互制约的作用,保证案件的公平公正。
如果在审理的过程中遇到情节极为重大的案件,则需要会同六部人员与大理寺和都察院以及行政司一同进行相关的审理,这称之为“九卿会审”。
无论是“三司会审”还是“九卿会审”其设置的作用都是为了通过权力机构的相互制约,向社会大众表明政府对于涉及社会治安及政治统治重大案件的审判公正性。
其中参与的力量愈多就可以将审判的力量进行相互的制约,也就会使审判更加的公正。
2.秋审及朝审
在中国古代一般的涉及死刑的案件都会在秋季进行复审,这种对于死刑人员的秋季复审制度称之为秋审。
秋审的主要程序是基层的司法机关将整个刑事案件的卷宗逐级上报,一直到督抚部门组织相关的会审,然后将相关的人犯进行分类定罪,之后上报给刑部,刑部在接到督抚的上报之后首先拟定处理意见。
通常情况下,为了保证秋审的公平性,秋审大典需要多个权力机构共同参加,主要参加的秋审大典的人员有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各个部、院、寺和科道官员。
在完成秋审之后,由刑部的人员将审理的需要执行死刑的人员上交给皇帝进行勾决或者免勾。
在罪犯的名单中没有被勾决的罪犯则需要进行收监直到第二年的秋审在进行处决。
而朝审与秋审的作用一样都是对于要执行死刑的案件进行进一步的审理将其与秋审区分开来主要体现了其对于京师案件的重视。
3.京控案件
为了保证相关的法律诉讼的公正性,如果地方群众在经过州县的一级审判之后,感觉审判不公,可以采取向上一级的审理部门进行申诉的方法,但是清代明令禁止越级诉讼。
这个时候
为了能够给人名群众提供一个公正的机会,清代可以允许相关的人员到京城向皇上高御状。
根据相关文献记载,京控的主要机构有登闻鼓厅、都察院、五城察院以及步军统领衙门等,这些机构在受理了状词之后直接上报给皇帝。
京控的成功率很低,但是通过京控的设置可以体现皇帝的公正以及公平。
所以相关的京控设置主要是为了帮助皇帝进行专制统治来设置的。
从权利的约束来看,京控实际上是对强权公平性的一种体现。
从以上三点可以看出,清代的法律诉讼体制在设置上规模非常的庞大,虽然看上去是一套完整的公平的司法机关处理体系,但是从权利的制衡角度来看,无不体现了上级比下级公正公平的问题。
这种思想由于自身处于一种专制时代,所以并不能有很好的权利制衡效果,并不能起到理想中的法律审判的公正。
三、结语
当前,随着我国改革事业的不断深入,我国需要建设法制化社会主义民主国家,在这个过程中就不可避免的要对人们思想中法律传统进行了解。
通过对清朝法律诉讼体制的研究,我们能够更好地了解古代诉讼体制,以史为鉴面向未来,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合理有效的法律诉讼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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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印明子(1995.7-),男,辽宁鞍山人,辽宁对外经贸学院日语系2014级本科生,主要从事日本语言文化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