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秋审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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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清朝秋审制度学位论文

试论清朝秋审制度学位论文

论文编号: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本科毕业论文题目:试论清朝秋审制度姓名:陆世骞学号:050514102系别:法律系专业班级:国际经济法一班指导教师:黄玲娟、欧洁梅2009年4月6日目录中文摘要 (Ⅰ)ABSTRACT (Ⅱ)一、秋审的起源 (1)(一)秋审的性质 (1)(二)秋审的渊源 (2)(三)秋审的精神内涵 (4)二、秋审制度的具体操作 (5)(一)秋审的主体 (5)(二)秋审的过程 (6)(三)秋审的结果 (7)三、秋审制度的实质探讨 (8)(一)表征:儒家慎刑思想的影响 (8)(二)内核:皇权意识的体现 (9)(三)延伸: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博弈 (10)结语 (11)参考文献 (13)致谢 (14)中文摘要清朝秋审制度,是古代死刑复核程序之集大成者,在古代中国的司法体系中,具有相当的代表性。

但是古代的死刑复核制度的实质是否真如当时统治者所标榜的“慎刑慎杀”却是有待商榷的。

本文从清朝秋审制度的起源出发,关注了秋审的具体操作,从其实际操作中进而探讨秋审背后的精神内涵,是否必然是“慎刑思想”的真实反映。

本文的关注点不在于对该制度进行合理与否的评价,而在于探讨清代秋审制度背后的相关因素,也以此期待能得出相关启示。

关键词:秋审;慎刑;复核;主体;程序AbstractTrial system of the fall of the Qing Dynasty, an ancient expression of the death penalty review procedures, and in ancient Chinese judicial system, with a considerable representation. But the ancient substance of the death penalty review system is advertised as the rulers at that time the " penalty kill," but is open to question. This article from the fall of the Qing Dynasty the origin of pre-trial system, the attention to the fall of the concrete operation of the trial, from a practical trial to explore the fall of the spirit behind the content, whether it must be "carefully thought criminal" a true reflection. The focus of this article is not reasonable or not the system of evaluation, while the trial is to explore the fall of the Qing Dynasty system related reasons, are also relevant to look forward to come to enlightenment.Key Words:Autumn trial system; Cautious penalty; Death Penalty Review;Main part of people; Procedures试论清朝秋审制度“人命关天!死刑乃夺命之刑,故为关天之刑,不可不慎。

慎刑思想的体现——谈明清时期的秋审制度

慎刑思想的体现——谈明清时期的秋审制度
“ 刑部 侍 郎党崇 雅 奏言 : 旧制 , 刑狱 重犯 ,自大逆 ‘ 凡
康熙 十二年 (6 3 ) 17 年 以后 , 秋审制度渐与朝审
制度类似 , 均须经九卿复核 。 康熙十二年十一月初一 E 上谕刑部 ;各省秋审本 内止有节略 , l, l “ 观览未能明 晰。 ……以后各省秋审应令在京朝审例 , 预期造册进 程, 亦著九卿, 科道会同复核, 奏请定夺。”
20 0 6年 第 1期 ( 第 9 总 8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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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抚司道会勘后, 定拟具题 。惟缓决人犯 , 二次秋审 即不复解送。此之解犯 , 谓之解勘。 各省秋审事宜系由按察司主持 ,但各省督抚系 阅。” 其所述定拟看语程序应系清末秋审之实况。
寡, 悉于一天定议, 均听督抚主张, 司道守令 , 不敢
刑部定拟各省秋 审案件看语系依各省 案定拟 , 并不等待各省秋审题本之到部 。刑部俟定限五月中 “ 旬以前 , 各省后尾到齐 , 查阅外勘与部拟不符者, 别
列一册。 始则司议 , 提调 、 坐办主之。 继则堂议 , 六堂
置 , 究其实督抚亦未必了然 , 不过凭幕宾节 , 贴于册
则刑部差司官二员 , 前往会同督抚会 同三司, 查应决 囚犯 , 酌量行刑。其所述情形与秋审无异 , 故以顺治 十年 为清代恢复秋 审制度 之始 。后至顺 治十五年
(6 8 ,秋 审制 度 已趋完 备 。顺 治 十五 年十月 初六 15 )
审。第一审及第二审之审判事务均由按察司 ( ) 司 负 责办理。《 大清律》 4 1 ( 第 1 条 有司决囚等第 ) 附例规
上, 徒饰观 瞻而 已。”
主之 , 司议各员与焉。 又乾隆二十六年(7 1 议 ” 16 年)
准 :刑 部历 年办理 秋 审 , “ 先将各 犯原 案 , 摘叙 情节 ,

论清朝的秋审制度

论清朝的秋审制度



清朝 秋 审制度 的运 行程序
3 . 具 题 。所 谓 具题 , 就是 各 省 官员 把 审 录完结
清代 的秋 审分 两 阶段进 行 , 即地 方各 州 省秋 审 和 中央秋 审 , 地 方 各省 先 进 行 审理 , 之后 中央 再 对
各地 的情 况进 行再 次审查 。 地 方各 省 的秋审 案件 就 是奉 旨“ 监候秋 后处 决 ” 的案 件 , 这 些 案件 的案 犯必
审。
2 . 会 审 与具题 。我们 所熟 知 的“ 秋谳 大典 ” 即会
臬 司对 案 件 初 步定 稿 之 后 , 要 联 名藩 司 、 道 台 向督
审。刑部书史依据刑部核拟后 的题本“ 逐唱名” , 如
果遇到有改判的情况再附加批语意见 , 如果秋审官 员 全 体通 过 , 则 以刑 部 为 首 , 所有 会 审官 员 向 皇帝
在 各 省督抚 把本 省具 题 题本 上奏 于 皇帝 之后 , 秋 审便 进入 了中央 审判 阶段 。 皇帝 授权 刑部来 进 行
中央秋 审 , 所 以主持 中央 秋审 工作 官员 需详 细核 对招 册里 案 件 的具体 信 息 。 根 据招 册 , 地 方官 员对案 犯进 行 审录 。
进行秋审时 , 只是 对 审 录 案卷 进 行 再 次 审理 , 而不 是 把案 犯押 解到 京城 进行再 审 。 中央秋 审 的具 体程
序 大致 可 以分为 3个 阶段 :
1 . 刑 部 看详 与 核拟 。 中央秋 审 。 首 先进 行 的是
刑部 看详 、 核 拟 。看详 , 就 是刑 部 审核案 件题 本 。刑
2 . 解 囚和 审录 。地方 州 县对案 犯初 审 和招册 之 后。 需要 把案犯 押解 赶赴 上 司衙 门再 进行 审 录 。在 清初 ,新 案案犯 和 旧案案 犯都 要 由县 至府 到 司 , 逐 层审 录 。 乾隆二 十 五年 , 将 解 囚定例 为 : 缓 决人 犯经 过解 省 之 后 , 如 果犯 罪 情 节 和罪 名 无 变更 , 那 么 以 后 可 以不用 解省 。 此后, 解 囚成 为定 制 , 旧事案 犯 和 离省城 较远 的偏 远地 区 的新事 案犯 也不用 解 省 。 解 囚之 后 要 进行 审 录 。在 省 的 审 录要 分 两个 步骤 进 行 。首 先臬 司要 对新 事案 犯进 行 审 录以及查 看 新 、 旧事招 册 . 以便对 各个秋 审案 件有 初步 的 了解 。在

秋审是清朝的一种审判制度

秋审是清朝的一种审判制度

秋审是清朝的一种审判制度,从明朝发展而来。

明朝的朝审制度被清朝继承后,又有了发展变化。

清朝将朝审发展为两种,即朝审和秋审,但这两种审判方式形式基本相同,只是审判的对象有区别。

秋审的对象是复审各省上报的被处以死刑的囚犯,而朝审则是复审刑部在押的死刑犯。

审判官的组成是相同的,都是中央各部院的长官。

朝审和秋审的区别还在于时间上,朝审要晚一些。

秋审体现了对死刑的重视,但其判决有时也根据当时形势的需要来定,如果是治安混乱时期,就有可能加重,如果太平时期,可能会减轻。

古代社会的法律条文及审判制度经常是根据统治需要制定的,也可以由皇帝临时变动,所以随意性很强。

清代朝审与秋审并行,先朝审,后秋审。

朝审是指由朝廷派员会审死囚案件的制度。

一般于每年霜降后,三法司会同公、侯、伯会审判处监候的死罪囚犯,然后分别作出不同处理,称为“朝审”。

朝审是由刑部每年秋天八月,对所管辖的京师地方监候死囚,届时派王公大臣在天安门外金水桥朝房审理。

朝审时,三法司、九卿、詹事、科道入座,当堂命吏对应死人犯朗读罪状及所定实、缓意见。

朝审后的处理与“秋审”同。

朝审是每年霜降之后,由中央三法司会同公侯、伯爵等,在吏部或户部尚书的主持下,对全国上报的重案囚犯重新审理。

朝审不仅复核死刑,且带有宽宥之意。

对于可予以矜怜或可疑的,改为戍边,囚犯有翻异供词的移调官府再审,符合律令的监候听决。

清代的秋审、朝审皆渊源于此。

其在清代是秋审以外的另一重要的会审形式。

清代朝审所复审的案件,主要是刑部判决的案件,以及京城附近发生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

举行朝审的时间略迟于秋审,于每年霜降以后十日进行。

朝审的程序,与秋审基本相同。

热审是中国明、清两代于夏季减等科刑的审判制度。

目的是防止囚犯因暑热、瘟病流行而死于狱中。

始于明成祖永乐二年(1404),开始只遣轻罪,命出狱听候,后来宽及徒刑、流刑罪以下。

至成化年间,五月至六月,笞罪可以释放,徒刑可以减等;应枷号者可以免。

后逐渐形成制度。

清代的秋审

清代的秋审

清代的秋审“秋审是清代官方一项兼具仪式性与实用性的重大政务活动。

从清代档案中可以看到,当时的死刑犯在被判处斩刑、绞刑后立即处决的比例很低,绝大多数都要监候处理,在法律上被称为斩监候、绞监候。

监候犯人在每年秋天要再经过一次覆审,称为'秋审’,以符合'春生秋杀’的自然规律,体现朝廷的恤刑仁政。

”(郑小愁《清代的案与刑》)从上面的引文中,我们看到清代的死刑案件根据情节轻重分为立决和监候两种。

立决就是立即执行,有凌迟、斩立决、绞立决,这类情形大多是针对那些十恶不赦之人;监候就是缓决,有斩监侯、绞监候,等待当年秋审再决定是否执行死刑。

按例,地方政府没有权力决定犯人死刑,需由刑部、都察院、大理寺组成三法司最后审决,其结果要呈送清帝审批。

清朝的秋审制度源于明朝的朝审制度。

《清史稿》中记载秋审“原于明之奏决单,冬至前会审决之”。

但是清朝在明朝的基础上对原来的朝审制度进行了发展,将其分为秋审和朝审两种,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审理对象不同。

朝审针对的是京师地区的死刑犯,而秋审针对的是地方各省的死刑犯。

具体地说,顺治十年(1653)京师设朝审,直隶设秋审;顺治十五年,各省遍设秋审。

至此,秋审制度才真正地在清朝确立起来。

秋审的运行分为两个阶段,即地方各县州省秋审和中央秋审。

地方上的秋审主要是核审全国各州县的死刑案件,地方州县首先要承担核办招册(记录各州县被判处死刑罪犯的册表)的初审工作。

地方官员需要详细核对招册里案件的具体信息,根据招册对案犯进行审录。

在地方州县对案犯进行初审和造册后,需要把案犯押赴上司衙门再进行审录。

在省的审录要分两个步骤进行,一是各省按察使司要对案犯进行审录,对各案先期定稿,之后向督抚具详;二是督抚在接到具详后再进行审录。

督抚审录完毕之后,将会审结果上报清廷。

中央秋审的工作由刑部主持。

刑部在初看之时要加复批语,复看则要请资历深厚的司员再次批阅,之后再送至秋审各官员总看,总看后呈堂核阅,各加批语说明案件可分为哪一类型。

清代秋审制度

清代秋审制度

清代秋审制度清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繁荣昌盛的朝代,也是一个充满活力的政治动荡时代。

在这个时期,先后出现了很多优秀的政策,但比较著名的是清代的秋审制度。

秋审制度是指清朝政府每年秋季都会召开一次官员评审会议,也就是所谓的“秋审”。

这次会议的目的是对各省的官员表现进行评审,对表现良好的官员给予提升,对表现不佳的官员进行罚款或降职惩处。

秋审的实施使清朝的官员都有了警醒之心,也促进了当时官员的实力,使清朝的政治秩序得到了很大的改善。

秋审制度是清朝政府制定的一种管理机制,它着重倡导以实际行动来保证政府机构的完善,强调要认真把好每一层政府机构,推动政府机构正常运作,保证宪法制度的健全。

秋审制度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实施评审,也就是清朝政府要求在一定的时间框架内,在每个省召开的会议上进行官员的评审,包括官员的恩怨、官员的绩效、官员的作风等等,以此挖掘官员的优劣势。

第二阶段是提出结论,也就是根据官员的评审结果,清朝政府将对官员的表现提出正式的结论,并给予相应的处罚或提升。

第三阶段是实施惩处,就是按照官员的表现,清朝政府将会对表现不佳的官员进行罚款或降职惩处;而表现良好的官员则有机会升官加薪,担任更重要的职位。

第四阶段是调整官员,就是清朝政府要求各省的官员重新抓紧政令,调整官员在政府机构中的位置,以便能更好地利用官员的能力,实现政府机构的有效运行。

秋审制度是清朝政府重要的政令,它不仅为官员们提供了一种改进本身的机会,而且对政府机构的有效运行也提出了要求,大大提升了清朝政府的秩序和效率。

秋审制度是一种良好的政策,同时也是清朝官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清朝统治的数百年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促进了清朝的繁荣发展。

尽管清朝的秋审制度已经不复存在,但它在中国宪制发展史上留下了深刻影响。

清代的秋审制度,在当时是一种新型的政治管理机制,它不仅有助于提高官员个人能力,而且使政府机构得到了有效的运作,也促进了当时的政治秩序,是清朝政权繁荣昌盛的重要助推力量。

清朝死刑复核制度_秋审

清朝死刑复核制度_秋审

清朝死刑复核制度_秋审人民法院报年月日清朝死刑复核制度秋审!秋审作为清朝一项特殊的死刑复核制度被视为大典。

在全国范围内对全部在押的斩、绞监候犯人每年进行一次审录、复核区别情况处理或处决或缓决或减免除了少数情真罪实、不杀不足以正典刑者外使法无可宥情有可原的大多数斩、绞监候者可以得到不同程度的宽宥以期同时收到刑法威慑与恤刑慎杀两种社会、政治效果这就是秋审制度的基本内容。

秋审制度非常典型地体现了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持点。

秋审制度的历史渊源清朝的秋审直接源于明代的朝审秋决而明代的朝审又可推溯到两汉以来的录囚。

录囚即审录复核在押人犯。

魏晋以来录囚渐成经制。

至唐代则已定型凡禁囚皆五日一虑焉。

凡在京诸司现禁囚每月二十五日以前本司录其犯及禁时日月以报刑部。

凡天下诸州断罪应申复者每年正月与吏部择使取历任清勤明识法理者仍过中书门下定讫以闻乃令分道巡复唐六典卷。

明代的朝审是历代录囚的发展。

英宗天顺三年令每岁霜降后三法司同公、侯、伯会审重囚谓之朝审。

历朝遂遵行之明史刑法志(。

其所以称朝审是因审录在京囚徒。

至于外省囚徒仍然是遣恤刑官下去进行五年一次。

沿袭历代录囚的做法明代的朝审和外省遣官录囚的对象既有死罪重囚也有一般徒流罪囚。

清朝所确立的秋审制度实际上是把明代行于京师的朝审扩大到全国并废止外省遣官录囚的做法改为各省先自行审录上报朝廷统一审定。

顺治十年八月刑部题准朝审事宜日期于霜降后十日举行。

顺治十五年十月刑部等又遵旨议定各省秋决重犯该巡按会同巡抚、布、按等官面加详审%于霜降前奏请定夺。

康熙十二年十一月谕刑部以后各省秋审应令照在京朝审例豫期造册进呈亦着九卿、科道会同复核奏请定夺。

至此清朝秋审制度规模已具在京朝审、在外秋决实际上合而为一成为每年一次的秋审。

尽管朝审名目仍保留实际上只是整个秋审制度中关于在京案件的那一部分。

秋审的范围也仅限于判处死罪的案件徒流罪不在其列。

秋审的程序秋审案件的范围是判处斩、绞监候留待秋后处决的案件。

论清朝的秋审制度

论清朝的秋审制度

论清朝的秋审制度作者:张晔来源:《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11期摘要:秋审制度是清朝最重要的死刑复核制度,它规定每年被判处死刑的案犯不立即处决,而是监候到由地方、中央官员再次审核并由皇帝最终裁决。

除了一部分严重威胁统治和社会秩序的案犯要“处以斩立决以正法”外,其余犯罪情节较轻或者没有严重威胁统治秩序的案犯都可以得到不同程度的赦免,这样在社会中就体现出法的威慑力和统治者慎刑的双重效果。

关键词:清朝;秋审制度;司法审判;死刑复核;慎刑思想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6)11-00091-03一、清朝秋审制度的运行程序清代的秋审分两阶段进行,即地方各州省秋审和中央秋审,地方各省先进行审理,之后中央再对各地的情况进行再次审查。

地方各省的秋审案件就是奉旨“监候秋后处决”的案件,这些案件的案犯必须经过秋审之后才能确定是否执行死刑。

(一)地方秋审程序1.招册。

由于秋审要复审全国各州县的死刑案件,所以地方州县要承担秋审的初审工作,即核办招册。

所谓“招册”,就是各州县被判处死刑的罪犯的册表。

各州县每一年度秋审,臬司要首先核办招册。

地方官员需详细核对招册里案件的具体信息。

根据招册,地方官员对案犯进行审录。

2.解囚和审录。

地方州县对案犯初审和招册之后,需要把案犯押解赶赴上司衙门再进行审录。

在清初,新案案犯和旧案案犯都要由县至府到司,逐层审录。

乾隆二十五年,将解囚定例为:缓决人犯经过解省之后,如果犯罪情节和罪名无变更,那么以后可以不用解省。

此后,解囚成为定制,旧事案犯和离省城较远的偏远地区的新事案犯也不用解省。

解囚之后要进行审录。

在省的审录要分两个步骤进行。

首先臬司要对新事案犯进行审录以及查看新、旧事招册,以便对各个秋审案件有初步的了解。

在臬司对案件初步定稿之后,要联名藩司、道台向督抚具详。

督抚在接到具详后要对案犯再次进行审录。

3.具题。

所谓具题,就是各省官员把审录完结的会审结果向皇帝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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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秋审制度范文
清代的秋审制度是指清朝政府在每年秋季对官员进行的考察和评估制度。

这个制度起源于明代,清朝仍然继承并发展了这个制度,通过秋审,清朝政府能够了解官员的政绩、廉政和才能等情况,从而进行晋升、调动和惩处等决策。

以下将从秋审的背景、流程和作用三个方面展开阐述。

首先,秋审制度的背景。

清朝秋审制度的建立源于明朝的考察制度。

明代的秋审是在每年农历九月进行,以考察官员的廉政和政绩。

清朝朱清时期保留了明代的秋审制度,统称为秋考。

然而,由于清朝的执政者多为满洲人,为了巩固政权,他们加强了对官员的考核力度,秋审制度也逐渐成为一种权力手段。

清朝的秋审制度不仅延续了明代的考察制度,还有所发展和完善,成为一种严密的官员考核制度,对官员的升迁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其次,秋审制度的流程。

清朝的秋审过程一般分为四个阶段:选举、参考、复议和裁定。

首先是选举阶段。

这一阶段由考试官员与主管官员组成的选举机构进行,他们根据官员的职务和资格,选出参与秋审的官员名单。

选举官员一般由地方官员或部门官员担任,他们必须公正无私,确保选举程序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接下来是参考阶段。

在这一阶段,选举机构将官员的档案和应考材料交给秋考官员,以供它们评估官员的政绩和廉政情况。

秋考官员根据这些材料,在报章上发表议论和意见,供其他官员参考。

然后是复议阶段。

在复议阶段,中央和地方的官员将对秋考官员的意
见和报告进行研究和讨论,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这个阶段的目的是
进一步审核和核实官员的政绩和廉政情况。

最后是裁定阶段。

在这一阶段,皇帝会根据官员的秋考结果做出决定,如晋升、调动或降职等。

这个阶段一般是由清朝的皇帝参与,以确保决定
的公正和权威性。

最后,秋审制度的作用。

秋审制度在清朝的政治体系中起到了多方面
的作用。

首先,秋审制度能够促进政府的廉政建设。

它通过评估官员的廉政情况,给予廉洁官员以褒奖,惩处贪污腐化的官员,提高政府机构的廉洁度。

其次,秋审制度能够提高官员的政绩水平。

它通过考察官员的政绩,
鼓励优秀官员,激励他们在政务上做出更多的成绩,提高政府的管理效能。

再次,秋审制度能够实现官员的流动和选拔。

通过秋审,政府可以了
解官员的才能和表现,从而进行晋升、调动和选拔等决策。

这有利于政府
机构的组织和架构调整,确保官员的合理配置和素质提升。

总之,清代的秋审制度是一种重要的官员考核制度,具有广泛的影响
和作用。

它通过考察官员的政绩、廉政和才能等方面,为政府提供了重要
的决策依据,促进了政府的廉政建设和管理效能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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