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审制度名词解释
中国法律史名词解释汇总

1.五听:五听是西周时期创立的审讯方式。
就是采用察言观色的方式进行审讯,进而判断受询者的供述是否属实的一种方法:“辞听”,通过观察,发现其言辞供述的虚假或矛盾;“色听”,观察其面部表情的变化;“气听”,观测其呼吸及心跳的反常表现;“耳听”,观察其听觉的失常之处;“目听”,观察其眼神或目光的反映。
2.五刑:中国古代的五刑是五种刑罚的统称,可分为奴隶制五刑和封建制五刑。
奴隶制五刑是指墨、劓(音易)、剕、宫、大辟。
封建制五刑指笞、杖、徒、流、死。
奴隶制五刑在汉文帝之前通行,文景时期改革刑制,标志着奴隶制五刑开始向封建制五刑过渡,封建制五刑在隋唐之后通行。
3.三赦三宥:三赦三宥是西周时期的刑罚适用制度。
三赦指:对年幼无知的未成年人、年迈体衰的耄耋老人和有精神障碍的痴呆者等三种人的违法犯罪,除故意杀人的重罪外,可以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三宥指:对不能正确识别犯罪客体的误伤、不能恰当预见行为后果的误犯,以及没有主观故意的过失等三种违法行为,可以给予减轻刑事责任的宽宥处理。
4.春秋决狱:又称“引经决狱”、“经义断狱”。
是西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等人提出的一种断狱方式,就是以儒家思想为断狱指导思想,要求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用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一书的“微言大义”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犯罪的根据,并按经义的精神解释和使用法律,是封建法律儒家化的重要过渡形式。
5.秋冬行刑:中国古代将死刑的执行安排在秋冬两季进行的制度。
这一制度源于先秦,受德刑时令学说的影响,该学说为汉代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理论根据,认为人们的任何行为都要符合天意,刑杀若不在秋冬进行会触怒天神而遭惩罚。
同时,秋冬行刑制度也考虑了不误农时的因素。
6.亲亲得相首匿:创立于汉朝的刑法原则。
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或作证。
至唐代时发展为同居相隐原则,扩大了相隐的范围。
7.八议:创立于曹魏时期的《新律》。
所谓“八议”,即议亲(皇亲国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德行修养高的圣贤),议能(才能卓越者),议功(功勋卓著者),议贵(高级权贵),议勤(勤谨辛劳者),议宾(前代国宾)。
秋审是清朝的一种审判制度

秋审是清朝的一种审判制度,从明朝发展而来。
明朝的朝审制度被清朝继承后,又有了发展变化。
清朝将朝审发展为两种,即朝审和秋审,但这两种审判方式形式基本相同,只是审判的对象有区别。
秋审的对象是复审各省上报的被处以死刑的囚犯,而朝审则是复审刑部在押的死刑犯。
审判官的组成是相同的,都是中央各部院的长官。
朝审和秋审的区别还在于时间上,朝审要晚一些。
秋审体现了对死刑的重视,但其判决有时也根据当时形势的需要来定,如果是治安混乱时期,就有可能加重,如果太平时期,可能会减轻。
古代社会的法律条文及审判制度经常是根据统治需要制定的,也可以由皇帝临时变动,所以随意性很强。
清代朝审与秋审并行,先朝审,后秋审。
朝审是指由朝廷派员会审死囚案件的制度。
一般于每年霜降后,三法司会同公、侯、伯会审判处监候的死罪囚犯,然后分别作出不同处理,称为“朝审”。
朝审是由刑部每年秋天八月,对所管辖的京师地方监候死囚,届时派王公大臣在天安门外金水桥朝房审理。
朝审时,三法司、九卿、詹事、科道入座,当堂命吏对应死人犯朗读罪状及所定实、缓意见。
朝审后的处理与“秋审”同。
朝审是每年霜降之后,由中央三法司会同公侯、伯爵等,在吏部或户部尚书的主持下,对全国上报的重案囚犯重新审理。
朝审不仅复核死刑,且带有宽宥之意。
对于可予以矜怜或可疑的,改为戍边,囚犯有翻异供词的移调官府再审,符合律令的监候听决。
清代的秋审、朝审皆渊源于此。
其在清代是秋审以外的另一重要的会审形式。
清代朝审所复审的案件,主要是刑部判决的案件,以及京城附近发生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
举行朝审的时间略迟于秋审,于每年霜降以后十日进行。
朝审的程序,与秋审基本相同。
热审是中国明、清两代于夏季减等科刑的审判制度。
目的是防止囚犯因暑热、瘟病流行而死于狱中。
始于明成祖永乐二年(1404),开始只遣轻罪,命出狱听候,后来宽及徒刑、流刑罪以下。
至成化年间,五月至六月,笞罪可以释放,徒刑可以减等;应枷号者可以免。
后逐渐形成制度。
清朝秋审朝审制度的主要功能

清朝秋审朝审制度的主要功能作者:于飞虎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23期摘要本文指出,清代秋审、朝审制度乃国家大典,处理每一年度全国斩、绞监候案件。
秋审和朝审实质上是一样的,只是案件的京城内外之区分。
清代律例达到封建法律的顶峰,秋审、朝审一方面是为了加强中央司法权,更大的意义在于体现统治者慎刑、恤刑、仁政的思想。
通常是在法律基础上原情定罪,大部分罪犯都能得到减刑或免刑的结果。
关键词清代秋审朝审原情定罪基金项目:本文是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2014年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清朝秋审朝审制度的主要功能--原情定罪》结项成果。
作者简介:于飞虎,西南政法大学在读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中国法制史。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8-021-02一、清代秋审朝审制度概述秋审、朝审制度源于明朝,清承明制。
清史稿载:顺治元年,刑部左侍郎党崇雅奏言:“旧制凡刑狱重犯,自大逆、大盗决不待时外,馀俱监候处决。
在京有热审、朝审之例,每至霜降后方请旨处决。
在外直省,亦有三司秋审之例,未尝一丽死刑辄弃于市。
望照例区别,以昭钦恤。
” 所谓秋审即是将各省地方拟斩监候、绞监候重犯案件情况汇集成册,上报中央,由中央政府决定最终处理意见。
根据各地距离京城远近,截止日期不同,“云南、贵州、四川、广东、广西以年前封印日,福建以正月三十日,奉天、吉林、黑龙江、陕西、甘肃、湖北、湖南、浙江、江西、安徽、江苏以月初十日,河南、山东、山西以三月初十日,直隶以三月三十日。
然遇情重之案,虽后期有声明入秋审者。
” 朝审则是限于京城地区的斩、绞监候重犯,由刑部负责。
秋审、朝审分为两个部分,可以分别称之为实质部分、形式部分。
(一)实质部分秋审、会审由刑部各司负责,“自岁首将各省截止期前题准之案,分类编册,发交司员看详。
初看蓝笔句改,覆看用紫,轮递至秋审处坐办、律例馆提调,墨书粘签,一一详加斟酌,而后呈堂核阅。
明清热审、秋审制度浅析

之远近而具体规定 。
热 审秋 审制度 是古代 中国阴阳五行 学 说 、顺应天时思想在社会制度方面的体现。 阴阳五行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中国人的思想律 , 是 中国人对于 “ 宇宙系统” 、“ 人事现象”的信仰 ,二千余 年以来都有极强的势力 。
明丘溶所作 《 大学衍义补 》 加 以解释说 : “ 仲春之月乃阳气发生之候 ,故安萌芽 , 养 幼少 , 存诸孤 , 是虽草木之微亦加安养 之仁 ; 孤幼之子 , 咸致存养之惠。若夫人之不幸而 人 于图圊 , 虽其 自取之罪 , 然皆吾之赤子也 。 当此阳和之时 , 而存恻怛之心 。天地之德 。
祀 于高 辛某 。 ”
永乐二年 , 热审只是对轻罪未决犯抓紧 决遣 、出狱 听候 而已 , 以后又逐步发展为对 徒 、流 以下 的现 监罪 囚减等 。如嘉 靖 十年 ( 1 5 3 1 年) ,嘉靖帝下令每年热审 “ 杂犯死
同详审 ,拟定情实、缓决 、可矜具题 , 请旨 定夺 。其情实者 , 俟命下之 日,刑科 三次复
法学论坛 2 0 1 3年 9期 ( 中)
明清热审 、秋审制度浅析
曾艳娟
( 贵 州省贵 阳市云岩 区人 民检察 院 贵州 贵 阳 5 5 0 0 0 3)
热 审、 秋 审制度体现 了中国古代传统 的 “ 德 主刑辅 ” 、“ 立法并用” 、“ 恤 刑慎杀”的 法 律思 想及原则 ,既保 持 了死刑 的威慑 作 用, 不放纵重大犯罪 ,又防止了滥 杀擅 杀。 同时对 中央和地 方 的司法活 动也起 到 了检 查和监督 的作用 , 有助于封建法律 的统一适
父母之心也 。 ”
热 审制度 的 内容 热审是在暑热天气审理 、决遣 囚犯 ,以 便疏理监狱的司法 制度 。于每年 的小满节 气 后十余 日由司礼监传 旨,刑部会 同都察 院、 锦衣卫、大理寺 , 各 派员 审理京城各监狱 在
法制史名词解释

(一)、名词解释。
1、《汤刑》:《汤刑》是指商朝法律制度的总称。
泛指商朝的法律法令和刑罚。
需要指出的是,《汤刑》不是一部成文法典。
在商朝的法律规范中,不成文的习惯法仍占有很大的比例。
2、炮烙:是商朝的一种刑罚,为商纣王所制。
即在铜柱上涂油,下加火烧热,令罪犯在铜柱上走,坠入炭中烧死。
3、墨刑:是商朝的一种刑罚。
指的是在罪人面部或额头刺字并染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
4、《吕刑》:《吕刑》是西周的法典,至今已失传。
西周统治者为了缓和社会的矛盾,巩固周王室的统治地位,接受了大臣吕侯的建议,废止了严酷的旧法,以“明德慎罚”为指导原则,“作修刑辟”,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典。
因为是吕侯主持修订,故称之为《吕刑》。
5、圜土之制:这是西周时期的一种刑罚。
所谓“圜土”是西周时期的监狱。
这种刑罚是指将犯罪的人关在监狱里劳动改造,并取消其正常人佩戴的冠带,以示耻辱。
这实际上是一种限制受刑人自由并强迫其服劳役的有期限的刑罚,也可以说是我国最早的有期徒刑。
6、“五刑”:这是在夏商等中国早期社会中经常使用的五种刑罚。
即墨刑、劓刑、剕刑、宫刑、大辟这五种刑罚。
墨刑,指的是在罪人面部或额头刺字并染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劓刑,指割去受刑人的鼻子;剕刑,指砍去受刑人的脚;宫刑,指破坏受刑人的生殖器;大辟,指死刑。
五刑由轻至重,构成了中国早期比较完备的刑罚体系。
7、“五听”:指西周时期形成的审理案件的制度。
五听指的是: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五听要求在审理案件时,要特别注意观察当事人在陈述时的语言表达、面色、喘息、听觉、目光这些方面的情况。
五听实际上是审理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观察方式。
8、非眚:是西周刑罚原则的一种主张。
所谓“眚”指过失;非眚,即故意。
西周的刑罚主张,对有人罪过虽小,但因是故意犯罪,也得杀头。
9、惟终:是西周刑罚原则的一种主张。
所谓“惟终”指惯犯。
西周的刑罚主张,对有人罪过虽小,但因是惯犯,也得杀头。
10、质剂:是西周的买卖契约。
清朝死刑复核制度_秋审

清朝死刑复核制度_秋审人民法院报年月日清朝死刑复核制度秋审!秋审作为清朝一项特殊的死刑复核制度被视为大典。
在全国范围内对全部在押的斩、绞监候犯人每年进行一次审录、复核区别情况处理或处决或缓决或减免除了少数情真罪实、不杀不足以正典刑者外使法无可宥情有可原的大多数斩、绞监候者可以得到不同程度的宽宥以期同时收到刑法威慑与恤刑慎杀两种社会、政治效果这就是秋审制度的基本内容。
秋审制度非常典型地体现了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持点。
秋审制度的历史渊源清朝的秋审直接源于明代的朝审秋决而明代的朝审又可推溯到两汉以来的录囚。
录囚即审录复核在押人犯。
魏晋以来录囚渐成经制。
至唐代则已定型凡禁囚皆五日一虑焉。
凡在京诸司现禁囚每月二十五日以前本司录其犯及禁时日月以报刑部。
凡天下诸州断罪应申复者每年正月与吏部择使取历任清勤明识法理者仍过中书门下定讫以闻乃令分道巡复唐六典卷。
明代的朝审是历代录囚的发展。
英宗天顺三年令每岁霜降后三法司同公、侯、伯会审重囚谓之朝审。
历朝遂遵行之明史刑法志(。
其所以称朝审是因审录在京囚徒。
至于外省囚徒仍然是遣恤刑官下去进行五年一次。
沿袭历代录囚的做法明代的朝审和外省遣官录囚的对象既有死罪重囚也有一般徒流罪囚。
清朝所确立的秋审制度实际上是把明代行于京师的朝审扩大到全国并废止外省遣官录囚的做法改为各省先自行审录上报朝廷统一审定。
顺治十年八月刑部题准朝审事宜日期于霜降后十日举行。
顺治十五年十月刑部等又遵旨议定各省秋决重犯该巡按会同巡抚、布、按等官面加详审%于霜降前奏请定夺。
康熙十二年十一月谕刑部以后各省秋审应令照在京朝审例豫期造册进呈亦着九卿、科道会同复核奏请定夺。
至此清朝秋审制度规模已具在京朝审、在外秋决实际上合而为一成为每年一次的秋审。
尽管朝审名目仍保留实际上只是整个秋审制度中关于在京案件的那一部分。
秋审的范围也仅限于判处死罪的案件徒流罪不在其列。
秋审的程序秋审案件的范围是判处斩、绞监候留待秋后处决的案件。
秋审制度中的实、缓、矜、留

秋审制度中的实、缓、矜、留李燕华【摘要】秋审制度是清代每年秋天举行的对各省斩监候、绞监候案件进行会审的制度.秋审的内容很完备,最后经过秋审大典的罪犯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四类.情实的案犯,还要经过复奏和勾决程序,才能知其是生还是死,而缓决、可矜、留养承祀的案犯经过秋审后司法程序就结束了.【期刊名称】《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年(卷),期】2010(029)007【总页数】3页(P8-10)【关键词】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作者】李燕华【作者单位】莱芜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管理系,山东,莱芜,2711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09.2秋审制度是清代每年秋天举行的对各省斩监候、绞监候案件进行会审的制度,也是一种死刑复核制度,就其目的和任务来说,也具有古代录囚制度的某些性质。
秋审的最后结果,就是把被审录的在押死囚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等几大类,这也是秋审最主要的工作。
清初秋审还有“可疑”一项,为“罪名已定而情节可疑者”,“然疑狱不经见”,后来就删去了这一项[1]301。
雍正年间又加入“留养承祀”,此后正式确定为四类,现分别论述如下。
就是“情真罪当”的意思,指罪情属实、罪名恰当者,按法律规定要奏请执行死刑。
情实是秋审人犯中罪行最重者,入情实,经过复奏和勾决程序后,大都被勾决,若未勾就是侥幸。
现举一例加以说明:故杀人而误杀旁人直隶完县案。
一起靳中儿因故杀误杀宋白仔身死案,将靳中儿依律拟斩等因具题奉旨三法司核拟具奏,钦此。
该臣等会看得靳中儿与宋白仔素识无嫌。
靳中儿乞丐度日。
借欠宋白仔素好之霍洛见一千文未偿。
霍洛见曾向索讨争闹。
嗣霍洛见复向索欠,将靳中儿辱骂。
靳中儿丐伴刘大嘴向劝亦被牵骂,争吵各散。
光绪元年七月十三日夜,靳中儿饮醉在空庙躺卧,刘大嘴赴庙外桥上乘凉,适霍洛见同宋白仔路过,刘大嘴瞥见,提起前情,向霍洛见村斥。
霍洛见不服,混骂。
靳中儿听闻,顺持屠刀赶到。
刘大嘴揪住霍洛见,掀按倒地。
清代的死刑复核制度

清代的死刑复核制度清代秋审被视为国家大典,是对依律秋决但尚未执行的对象进行死刑复核的会审制度。
其程序之严格、审议之慎重、情法之持平,在中国古代历史上仅见。
清代秋审被视为国家大典,是对依律秋决但尚未执行的对象进行死刑复核的会审制度。
其程序之严格、审议之慎重、情法之持平,在中国古代历史上仅见。
清代州县只有审理民事案件的自治权,刑事案件必须上报。
简略而言,对于死刑案件,州县初审后,逐级报送知府、按察使、督抚复审。
地方各级提出定罪量刑意见,督抚如无异议,即向皇帝奏报,并抄送副本与刑部分管司。
皇帝收到督抚奏报后,交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依律拟罪。
若涉死罪,则纳入秋审程序。
秋审主要确定死刑对象的类别,分为情实、缓决、矜疑三项,乾隆前期又加入留养、承祀两项。
若断为情实,则执行死刑;缓决者继续监侯,于次年秋审时再行议处;矜疑是可矜可疑的略称(乾隆三十二年改为可矜),符合此项者可获减刑。
留养是考虑到罪囚有赡养老病双亲的责任而免其死罪,承祀则是考虑到罪囚家族香火承续而免其死罪。
秋审大概可分为两个阶段。
前阶段为一至四月,书吏起草文案,分管事务的刑部司官(主事、员外郎、郎中)对文案进行增删并附“看语”(判案意见),最后交由刑部堂官(尚书、左右侍郎)批阅。
最初的看语称作“司看”,第二次为“覆看”,第三次为“总看”。
司看用蓝笔,覆看用紫笔,总看用墨笔。
三看之后,还有堂官的批语,可说慎之又慎。
后阶段为五至七月,刑部将地方督抚审案结论与刑部看语对照,再分两次会议(司官为主体的“司议”与堂官为主体的“堂议”)进行讨论,从而得出刑部的最终意见。
随后,刑部准备好文案,由九卿科道会审(九卿会审主要是形式上的意义,基本都会接受刑部意见),定议后向皇帝报告(若大臣们意见不一致,则将正反观点一并上奏),由皇帝作出终极钩决:予钩(立即执行死刑)或免勾(暂不执行死刑)。
姑举两例。
光绪六年(1880)六月,安徽某县人姚绍海途遇卖布裤的侄子姚本之,因侄子常不务正业,姚绍海怀疑其售卖布裤为赃物,诘问之,遂起争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