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秋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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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清朝的秋审制度

论清朝的秋审制度



清朝 秋 审制度 的运 行程序
3 . 具 题 。所 谓 具题 , 就是 各 省 官员 把 审 录完结
清代 的秋 审分 两 阶段进 行 , 即地 方各 州 省秋 审 和 中央秋 审 , 地 方 各省 先 进 行 审理 , 之后 中央 再 对
各地 的情 况进 行再 次审查 。 地 方各 省 的秋审 案件 就 是奉 旨“ 监候秋 后处 决 ” 的案 件 , 这 些 案件 的案 犯必
审。
2 . 会 审 与具题 。我们 所熟 知 的“ 秋谳 大典 ” 即会
臬 司对 案 件 初 步定 稿 之 后 , 要 联 名藩 司 、 道 台 向督
审。刑部书史依据刑部核拟后 的题本“ 逐唱名” , 如
果遇到有改判的情况再附加批语意见 , 如果秋审官 员 全 体通 过 , 则 以刑 部 为 首 , 所有 会 审官 员 向 皇帝
在 各 省督抚 把本 省具 题 题本 上奏 于 皇帝 之后 , 秋 审便 进入 了中央 审判 阶段 。 皇帝 授权 刑部来 进 行
中央秋 审 , 所 以主持 中央 秋审 工作 官员 需详 细核 对招 册里 案 件 的具体 信 息 。 根 据招 册 , 地 方官 员对案 犯进 行 审录 。
进行秋审时 , 只是 对 审 录 案卷 进 行 再 次 审理 , 而不 是 把案 犯押 解到 京城 进行再 审 。 中央秋 审 的具 体程
序 大致 可 以分为 3个 阶段 :
1 . 刑 部 看详 与 核拟 。 中央秋 审 。 首 先进 行 的是
刑部 看详 、 核 拟 。看详 , 就 是刑 部 审核案 件题 本 。刑
2 . 解 囚和 审录 。地方 州 县对案 犯初 审 和招册 之 后。 需要 把案犯 押解 赶赴 上 司衙 门再 进行 审 录 。在 清初 ,新 案案犯 和 旧案案 犯都 要 由县 至府 到 司 , 逐 层审 录 。 乾隆二 十 五年 , 将 解 囚定例 为 : 缓 决人 犯经 过解 省 之 后 , 如 果犯 罪 情 节 和罪 名 无 变更 , 那 么 以 后 可 以不用 解省 。 此后, 解 囚成 为定 制 , 旧事案 犯 和 离省城 较远 的偏 远地 区 的新事 案犯 也不用 解 省 。 解 囚之 后 要 进行 审 录 。在 省 的 审 录要 分 两个 步骤 进 行 。首 先臬 司要 对新 事案 犯进 行 审 录以及查 看 新 、 旧事招 册 . 以便对 各个秋 审案 件有 初步 的 了解 。在

秋审是清朝的一种审判制度

秋审是清朝的一种审判制度

秋审是清朝的一种审判制度,从明朝发展而来。

明朝的朝审制度被清朝继承后,又有了发展变化。

清朝将朝审发展为两种,即朝审和秋审,但这两种审判方式形式基本相同,只是审判的对象有区别。

秋审的对象是复审各省上报的被处以死刑的囚犯,而朝审则是复审刑部在押的死刑犯。

审判官的组成是相同的,都是中央各部院的长官。

朝审和秋审的区别还在于时间上,朝审要晚一些。

秋审体现了对死刑的重视,但其判决有时也根据当时形势的需要来定,如果是治安混乱时期,就有可能加重,如果太平时期,可能会减轻。

古代社会的法律条文及审判制度经常是根据统治需要制定的,也可以由皇帝临时变动,所以随意性很强。

清代朝审与秋审并行,先朝审,后秋审。

朝审是指由朝廷派员会审死囚案件的制度。

一般于每年霜降后,三法司会同公、侯、伯会审判处监候的死罪囚犯,然后分别作出不同处理,称为“朝审”。

朝审是由刑部每年秋天八月,对所管辖的京师地方监候死囚,届时派王公大臣在天安门外金水桥朝房审理。

朝审时,三法司、九卿、詹事、科道入座,当堂命吏对应死人犯朗读罪状及所定实、缓意见。

朝审后的处理与“秋审”同。

朝审是每年霜降之后,由中央三法司会同公侯、伯爵等,在吏部或户部尚书的主持下,对全国上报的重案囚犯重新审理。

朝审不仅复核死刑,且带有宽宥之意。

对于可予以矜怜或可疑的,改为戍边,囚犯有翻异供词的移调官府再审,符合律令的监候听决。

清代的秋审、朝审皆渊源于此。

其在清代是秋审以外的另一重要的会审形式。

清代朝审所复审的案件,主要是刑部判决的案件,以及京城附近发生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

举行朝审的时间略迟于秋审,于每年霜降以后十日进行。

朝审的程序,与秋审基本相同。

热审是中国明、清两代于夏季减等科刑的审判制度。

目的是防止囚犯因暑热、瘟病流行而死于狱中。

始于明成祖永乐二年(1404),开始只遣轻罪,命出狱听候,后来宽及徒刑、流刑罪以下。

至成化年间,五月至六月,笞罪可以释放,徒刑可以减等;应枷号者可以免。

后逐渐形成制度。

清代秋审制度范文

清代秋审制度范文

清代秋审制度范文清代的秋审制度是指清朝政府在每年秋季对官员进行的考察和评估制度。

这个制度起源于明代,清朝仍然继承并发展了这个制度,通过秋审,清朝政府能够了解官员的政绩、廉政和才能等情况,从而进行晋升、调动和惩处等决策。

以下将从秋审的背景、流程和作用三个方面展开阐述。

首先,秋审制度的背景。

清朝秋审制度的建立源于明朝的考察制度。

明代的秋审是在每年农历九月进行,以考察官员的廉政和政绩。

清朝朱清时期保留了明代的秋审制度,统称为秋考。

然而,由于清朝的执政者多为满洲人,为了巩固政权,他们加强了对官员的考核力度,秋审制度也逐渐成为一种权力手段。

清朝的秋审制度不仅延续了明代的考察制度,还有所发展和完善,成为一种严密的官员考核制度,对官员的升迁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其次,秋审制度的流程。

清朝的秋审过程一般分为四个阶段:选举、参考、复议和裁定。

首先是选举阶段。

这一阶段由考试官员与主管官员组成的选举机构进行,他们根据官员的职务和资格,选出参与秋审的官员名单。

选举官员一般由地方官员或部门官员担任,他们必须公正无私,确保选举程序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接下来是参考阶段。

在这一阶段,选举机构将官员的档案和应考材料交给秋考官员,以供它们评估官员的政绩和廉政情况。

秋考官员根据这些材料,在报章上发表议论和意见,供其他官员参考。

然后是复议阶段。

在复议阶段,中央和地方的官员将对秋考官员的意见和报告进行研究和讨论,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这个阶段的目的是进一步审核和核实官员的政绩和廉政情况。

最后是裁定阶段。

在这一阶段,皇帝会根据官员的秋考结果做出决定,如晋升、调动或降职等。

这个阶段一般是由清朝的皇帝参与,以确保决定的公正和权威性。

最后,秋审制度的作用。

秋审制度在清朝的政治体系中起到了多方面的作用。

首先,秋审制度能够促进政府的廉政建设。

它通过评估官员的廉政情况,给予廉洁官员以褒奖,惩处贪污腐化的官员,提高政府机构的廉洁度。

其次,秋审制度能够提高官员的政绩水平。

明清热审、秋审制度浅析

明清热审、秋审制度浅析

之远近而具体规定 。
热 审秋 审制度 是古代 中国阴阳五行 学 说 、顺应天时思想在社会制度方面的体现。 阴阳五行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中国人的思想律 , 是 中国人对于 “ 宇宙系统” 、“ 人事现象”的信仰 ,二千余 年以来都有极强的势力 。
明丘溶所作 《 大学衍义补 》 加 以解释说 : “ 仲春之月乃阳气发生之候 ,故安萌芽 , 养 幼少 , 存诸孤 , 是虽草木之微亦加安养 之仁 ; 孤幼之子 , 咸致存养之惠。若夫人之不幸而 人 于图圊 , 虽其 自取之罪 , 然皆吾之赤子也 。 当此阳和之时 , 而存恻怛之心 。天地之德 。
祀 于高 辛某 。 ”
永乐二年 , 热审只是对轻罪未决犯抓紧 决遣 、出狱 听候 而已 , 以后又逐步发展为对 徒 、流 以下 的现 监罪 囚减等 。如嘉 靖 十年 ( 1 5 3 1 年) ,嘉靖帝下令每年热审 “ 杂犯死
同详审 ,拟定情实、缓决 、可矜具题 , 请旨 定夺 。其情实者 , 俟命下之 日,刑科 三次复
法学论坛 2 0 1 3年 9期 ( 中)
明清热审 、秋审制度浅析
曾艳娟
( 贵 州省贵 阳市云岩 区人 民检察 院 贵州 贵 阳 5 5 0 0 0 3)
热 审、 秋 审制度体现 了中国古代传统 的 “ 德 主刑辅 ” 、“ 立法并用” 、“ 恤 刑慎杀”的 法 律思 想及原则 ,既保 持 了死刑 的威慑 作 用, 不放纵重大犯罪 ,又防止了滥 杀擅 杀。 同时对 中央和地 方 的司法活 动也起 到 了检 查和监督 的作用 , 有助于封建法律 的统一适
父母之心也 。 ”
热 审制度 的 内容 热审是在暑热天气审理 、决遣 囚犯 ,以 便疏理监狱的司法 制度 。于每年 的小满节 气 后十余 日由司礼监传 旨,刑部会 同都察 院、 锦衣卫、大理寺 , 各 派员 审理京城各监狱 在

论清朝的秋审制度

论清朝的秋审制度

论清朝的秋审制度作者:张晔来源:《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11期摘要:秋审制度是清朝最重要的死刑复核制度,它规定每年被判处死刑的案犯不立即处决,而是监候到由地方、中央官员再次审核并由皇帝最终裁决。

除了一部分严重威胁统治和社会秩序的案犯要“处以斩立决以正法”外,其余犯罪情节较轻或者没有严重威胁统治秩序的案犯都可以得到不同程度的赦免,这样在社会中就体现出法的威慑力和统治者慎刑的双重效果。

关键词:清朝;秋审制度;司法审判;死刑复核;慎刑思想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6)11-00091-03一、清朝秋审制度的运行程序清代的秋审分两阶段进行,即地方各州省秋审和中央秋审,地方各省先进行审理,之后中央再对各地的情况进行再次审查。

地方各省的秋审案件就是奉旨“监候秋后处决”的案件,这些案件的案犯必须经过秋审之后才能确定是否执行死刑。

(一)地方秋审程序1.招册。

由于秋审要复审全国各州县的死刑案件,所以地方州县要承担秋审的初审工作,即核办招册。

所谓“招册”,就是各州县被判处死刑的罪犯的册表。

各州县每一年度秋审,臬司要首先核办招册。

地方官员需详细核对招册里案件的具体信息。

根据招册,地方官员对案犯进行审录。

2.解囚和审录。

地方州县对案犯初审和招册之后,需要把案犯押解赶赴上司衙门再进行审录。

在清初,新案案犯和旧案案犯都要由县至府到司,逐层审录。

乾隆二十五年,将解囚定例为:缓决人犯经过解省之后,如果犯罪情节和罪名无变更,那么以后可以不用解省。

此后,解囚成为定制,旧事案犯和离省城较远的偏远地区的新事案犯也不用解省。

解囚之后要进行审录。

在省的审录要分两个步骤进行。

首先臬司要对新事案犯进行审录以及查看新、旧事招册,以便对各个秋审案件有初步的了解。

在臬司对案件初步定稿之后,要联名藩司、道台向督抚具详。

督抚在接到具详后要对案犯再次进行审录。

3.具题。

所谓具题,就是各省官员把审录完结的会审结果向皇帝上报。

清朝秋审制度

清朝秋审制度

清朝秋审制度清代秋审制度探析【摘要】秋审是我国清代最主要的死刑复核制度,它是每年一度的对判处死刑案件进行一次全国范围的复核,于每年秋后定期会审和复核各省督抚定拟的死刑监候案件。

并且皇帝亲自参与和决判。

它作为清代的一项刑事诉讼制度,充分的保证了司法的公正,它使古代死刑案件的审理进入了一个严格法律程序之中。

本文试着从秋审制度的确立、审理程序、特点、价值等方面进行探析。

【关键词】秋审制度特点死刑复核审理程序执行清朝作为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个王朝,在法制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可以说是集中国封建社会法律之大成。

清朝所处的历史地位也决定了其法律制度在中国法制史中的地位。

清朝在继承明朝会审制度的基础上,形成了秋审等会审制度。

秋审作为一种会审制度,是由中央官员对死刑监候案件进行复核审录,以决定最终刑罚,同时也是一种死刑复核制度,其与中国自古以来便长期存在的死刑复核制度是一脉相承的。

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是在“慎刑”思想的基础上产生的。

秋审最为一种最高级别的死刑复核制度,是对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继承发展,也是在“慎刑”思想基础上,同时又为适应清朝君主专制、中央集权极端强化的需要而产生的,是总结了中华法系中历代精华而形成的最完善、最能反映皇权色彩的死刑复核制度。

秋审在清朝被视为国家大典,在当时具有重大社会意义,对清朝统治者维护自身统治、巩固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一、秋审制度的确立清朝的秋审制度源于明朝的朝审制度。

它是明朝的一项重要刑事诉讼制度,由朝廷派官员会审在押重囚。

据记载,明朝于“永乐元年定制,死囚百人以上者,差御使审决,弘治十三年。

定岁差审决重囚官,俱以霜降后至,限期复命”!。

但其真正的开端始于明天顺三年“天顺三年令每岁霜降后,三法司同公、侯、伯会审重囚,谓之朝审。

历朝遂遵行之”"。

明朝刑律规定,“凡决囚,每岁朝审毕,法司以死罪请旨,刑科三覆奏,得旨行刑。

在外者,奏决单于冬至前,会审决之”。

清代秋审制度的价值探讨_黄玲娟

清代秋审制度的价值探讨_黄玲娟

与追求抛至一边,仅凭自己的喜好厌恶勾决,慎刑思想在这里遭 但是,常规模式下,皇权似乎被“束之高阁”了。
作者简介:黄玲娟,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教师。
·法制园地·
2 009. 12(下)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束之高阁”的现象?俗语云:“天高皇帝 远”,小民百姓的日子无非是柴米油盐,出现争端事故,可以由家族 处理,再无法解决就去找州县的“父母官”(这可能也是汪辉祖所说 的“亲民之治,实为州县”的角度吧)。而国家最大的“父母官”—— 皇帝,对于他的子民来说,是遥不可及的。这种时候,皇权似乎在 民间被架空了,小民百姓认同的即只是地方官员的权力和治理,地 方“父母官”实施抓捕、审判、施以惩罚和平反冤狱等种种“治民”工 作,使地方官员的权力在民间得到了认同。作为国家的最高统治 者,其权力在民间的“束之高阁”,这是一件多么危险的事情。
(一)皇权与民间:常规司法模式下皇权对民间的渗透
案件,被统治者认为是罪大恶极、严重危害皇权统治的人犯早在
中国古代司法体制里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常规模式,即在国
秋审前被立决,秋审涉及的仅是相对危害较轻的监候人犯,可见 家政治环境相对平静时,司法的运作相应的遵循法律程序的规
慎刑是有差别的,必须处在统治阶层所能接受的范围之内。再 定,在秋审领域这一块,即包括正常的逐级审转到三司、九卿会
是中国古代官制的核心。这种极度的集权制度建构(皇权是一种 全能的权力,无所不包)和“无能为力”的现实状态(以一人对抗所 有人的疲惫)的矛盾,反映在司法领域,便是皇帝只能亲力亲为一 部分司法权的行使,他收回死刑权的最高裁判权(这也即是秋审 为何仅涉及命案的原因),通过对死刑的掌控,达到对司法的干预 和对官僚的相应的监督。
主流立法思想”而秋审则是中国儒家慎刑思想在司法审判制度上 差别对待、或世轻世重、或惨遭破坏乃至在清朝后期的实际上的

清朝秋审制度

清朝秋审制度

清朝秋审制度秋审制度是清朝特有的一种司法审判制度,起源于明朝的“三司会审”,但与明朝的三司会审有所不同。

清朝秋审制度是对全国各省死刑案件进行复审的一种制度,其目的是为了确保死刑判决的公正性和准确性,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秋审制度的实施分为三个阶段:初审、复审和终审。

首先,各省地方官员对本省的死刑案件进行初审,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

初审结束后,将案件上报至刑部,由刑部进行复审。

刑部在复审过程中,会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更为严格的审查,以确保死刑判决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最后,刑部将复审结果上报至皇帝,由皇帝进行终审。

皇帝在终审过程中,会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最后的审查,以确保死刑判决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秋审制度的特点有以下几点:1. 严格程序:秋审制度要求各级官员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确保案件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得到充分审查。

这有利于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维护司法公正。

2. 重视证据:秋审制度强调证据的重要性,要求各级官员在审理案件时,要对证据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这有利于提高判决的准确性,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3. 保障人权:秋审制度要求各级官员在审理案件时,要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被告人享有充分的辩护权和上诉权。

这有利于维护被告人的人权,保障司法公正。

4. 皇帝终审:秋审制度规定,所有死刑案件都必须经过皇帝的终审。

这既体现了皇帝对司法权的控制,也体现了皇帝对司法公正的重视。

然而,秋审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由于秋审制度的繁琐程序,使得案件的审理时间过长,影响了司法效率。

其次,秋审制度过于重视皇帝的终审权,容易导致皇帝滥用权力,干预司法审判。

最后,秋审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司法公正,但由于其程序繁琐、效率低下,仍然难以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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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秋审制度
清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繁荣昌盛的朝代,也是一个充满活力的政治动荡时代。

在这个时期,先后出现了很多优秀的政策,但比较著名的是清代的秋审制度。

秋审制度是指清朝政府每年秋季都会召开一次官员评审会议,也就是所谓的“秋审”。

这次会议的目的是对各省的官员表现进行评审,对表现良好的官员给予提升,对表现不佳的官员进行罚款或降职惩处。

秋审的实施使清朝的官员都有了警醒之心,也促进了当时官员的实力,使清朝的政治秩序得到了很大的改善。

秋审制度是清朝政府制定的一种管理机制,它着重倡导以实际行动来保证政府机构的完善,强调要认真把好每一层政府机构,推动政府机构正常运作,保证宪法制度的健全。

秋审制度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实施评审,也就是清朝政府要求在一定的时间框架内,在每个省召开的会议上进行官员的评审,包括官员的恩怨、官员的绩效、官员的作风等等,以此挖掘官员的优劣势。

第二阶段是提出结论,也就是根据官员的评审结果,清朝政府将对官员的表现提出正式的结论,并给予相应的处罚或提升。

第三阶段是实施惩处,就是按照官员的表现,清朝政府将会对表现不佳的官员进行罚款或降职惩处;而表现良好的官员则有机会升官加薪,担任更重要的职位。

第四阶段是调整官员,就是清朝政府要求各省的官员重新抓紧政令,调整官员在政府机构中的位置,以便能更好地利用官员的能力,实现政府机构的有效运行。

秋审制度是清朝政府重要的政令,它不仅为官员们提供了一种改进本身的机会,而且对政府机构的有效运行也提出了要求,大大提升了清朝政府的秩序和效率。

秋审制度是一种良好的政策,同时也是清朝官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清朝统治的数百年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促进了清朝的繁荣发展。

尽管清朝的秋审制度已经不复存在,但它在中国宪制发展史上留下了深刻影响。

清代的秋审制度,在当时是一种新型的政治管理机制,它不仅有助于提高官员个人能力,而且使政府机构得到了有效的运作,也促进了当时的政治秩序,是清朝政权繁荣昌盛的重要助推力量。

今天,秋审制度在政治制度发展史上仍然有着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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