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清代秋审制度运行机制特点
试论清朝秋审制度学位论文

论文编号: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本科毕业论文题目:试论清朝秋审制度姓名:陆世骞学号:050514102系别:法律系专业班级:国际经济法一班指导教师:黄玲娟、欧洁梅2009年4月6日目录中文摘要 (Ⅰ)ABSTRACT (Ⅱ)一、秋审的起源 (1)(一)秋审的性质 (1)(二)秋审的渊源 (2)(三)秋审的精神内涵 (4)二、秋审制度的具体操作 (5)(一)秋审的主体 (5)(二)秋审的过程 (6)(三)秋审的结果 (7)三、秋审制度的实质探讨 (8)(一)表征:儒家慎刑思想的影响 (8)(二)内核:皇权意识的体现 (9)(三)延伸: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博弈 (10)结语 (11)参考文献 (13)致谢 (14)中文摘要清朝秋审制度,是古代死刑复核程序之集大成者,在古代中国的司法体系中,具有相当的代表性。
但是古代的死刑复核制度的实质是否真如当时统治者所标榜的“慎刑慎杀”却是有待商榷的。
本文从清朝秋审制度的起源出发,关注了秋审的具体操作,从其实际操作中进而探讨秋审背后的精神内涵,是否必然是“慎刑思想”的真实反映。
本文的关注点不在于对该制度进行合理与否的评价,而在于探讨清代秋审制度背后的相关因素,也以此期待能得出相关启示。
关键词:秋审;慎刑;复核;主体;程序AbstractTrial system of the fall of the Qing Dynasty, an ancient expression of the death penalty review procedures, and in ancient Chinese judicial system, with a considerable representation. But the ancient substance of the death penalty review system is advertised as the rulers at that time the " penalty kill," but is open to question. This article from the fall of the Qing Dynasty the origin of pre-trial system, the attention to the fall of the concrete operation of the trial, from a practical trial to explore the fall of the spirit behind the content, whether it must be "carefully thought criminal" a true reflection. The focus of this article is not reasonable or not the system of evaluation, while the trial is to explore the fall of the Qing Dynasty system related reasons, are also relevant to look forward to come to enlightenment.Key Words:Autumn trial system; Cautious penalty; Death Penalty Review;Main part of people; Procedures试论清朝秋审制度“人命关天!死刑乃夺命之刑,故为关天之刑,不可不慎。
慎刑思想的体现——谈明清时期的秋审制度

康熙 十二年 (6 3 ) 17 年 以后 , 秋审制度渐与朝审
制度类似 , 均须经九卿复核 。 康熙十二年十一月初一 E 上谕刑部 ;各省秋审本 内止有节略 , l, l “ 观览未能明 晰。 ……以后各省秋审应令在京朝审例 , 预期造册进 程, 亦著九卿, 科道会同复核, 奏请定夺。”
20 0 6年 第 1期 ( 第 9 总 8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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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抚司道会勘后, 定拟具题 。惟缓决人犯 , 二次秋审 即不复解送。此之解犯 , 谓之解勘。 各省秋审事宜系由按察司主持 ,但各省督抚系 阅。” 其所述定拟看语程序应系清末秋审之实况。
寡, 悉于一天定议, 均听督抚主张, 司道守令 , 不敢
刑部定拟各省秋 审案件看语系依各省 案定拟 , 并不等待各省秋审题本之到部 。刑部俟定限五月中 “ 旬以前 , 各省后尾到齐 , 查阅外勘与部拟不符者, 别
列一册。 始则司议 , 提调 、 坐办主之。 继则堂议 , 六堂
置 , 究其实督抚亦未必了然 , 不过凭幕宾节 , 贴于册
则刑部差司官二员 , 前往会同督抚会 同三司, 查应决 囚犯 , 酌量行刑。其所述情形与秋审无异 , 故以顺治 十年 为清代恢复秋 审制度 之始 。后至顺 治十五年
(6 8 ,秋 审制 度 已趋完 备 。顺 治 十五 年十月 初六 15 )
审。第一审及第二审之审判事务均由按察司 ( ) 司 负 责办理。《 大清律》 4 1 ( 第 1 条 有司决囚等第 ) 附例规
上, 徒饰观 瞻而 已。”
主之 , 司议各员与焉。 又乾隆二十六年(7 1 议 ” 16 年)
准 :刑 部历 年办理 秋 审 , “ 先将各 犯原 案 , 摘叙 情节 ,
秋审是清朝的一种审判制度

秋审是清朝的一种审判制度,从明朝发展而来。
明朝的朝审制度被清朝继承后,又有了发展变化。
清朝将朝审发展为两种,即朝审和秋审,但这两种审判方式形式基本相同,只是审判的对象有区别。
秋审的对象是复审各省上报的被处以死刑的囚犯,而朝审则是复审刑部在押的死刑犯。
审判官的组成是相同的,都是中央各部院的长官。
朝审和秋审的区别还在于时间上,朝审要晚一些。
秋审体现了对死刑的重视,但其判决有时也根据当时形势的需要来定,如果是治安混乱时期,就有可能加重,如果太平时期,可能会减轻。
古代社会的法律条文及审判制度经常是根据统治需要制定的,也可以由皇帝临时变动,所以随意性很强。
清代朝审与秋审并行,先朝审,后秋审。
朝审是指由朝廷派员会审死囚案件的制度。
一般于每年霜降后,三法司会同公、侯、伯会审判处监候的死罪囚犯,然后分别作出不同处理,称为“朝审”。
朝审是由刑部每年秋天八月,对所管辖的京师地方监候死囚,届时派王公大臣在天安门外金水桥朝房审理。
朝审时,三法司、九卿、詹事、科道入座,当堂命吏对应死人犯朗读罪状及所定实、缓意见。
朝审后的处理与“秋审”同。
朝审是每年霜降之后,由中央三法司会同公侯、伯爵等,在吏部或户部尚书的主持下,对全国上报的重案囚犯重新审理。
朝审不仅复核死刑,且带有宽宥之意。
对于可予以矜怜或可疑的,改为戍边,囚犯有翻异供词的移调官府再审,符合律令的监候听决。
清代的秋审、朝审皆渊源于此。
其在清代是秋审以外的另一重要的会审形式。
清代朝审所复审的案件,主要是刑部判决的案件,以及京城附近发生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
举行朝审的时间略迟于秋审,于每年霜降以后十日进行。
朝审的程序,与秋审基本相同。
热审是中国明、清两代于夏季减等科刑的审判制度。
目的是防止囚犯因暑热、瘟病流行而死于狱中。
始于明成祖永乐二年(1404),开始只遣轻罪,命出狱听候,后来宽及徒刑、流刑罪以下。
至成化年间,五月至六月,笞罪可以释放,徒刑可以减等;应枷号者可以免。
后逐渐形成制度。
秋审是清朝的一种审判制度

秋审是清朝的一种审判制度,从明朝发展而来。
明朝的朝审制度被清朝继承后,又有了发展变化。
清朝将朝审发展为两种,即朝审和秋审,但这两种审判方式形式基本相同,只是审判的对象有区别。
秋审的对象是复审各省上报的被处以死刑的囚犯,而朝审则是复审刑部在押的死刑犯。
审判官的组成是相同的,都是中央各部院的长官。
朝审和秋审的区别还在于时间上,朝审要晚一些。
秋审体现了对死刑的重视,但其判决有时也根据当时形势的需要来定,如果是治安混乱时期,就有可能加重,如果太平时期,可能会减轻。
古代社会的法律条文及审判制度经常是根据统治需要制定的,也可以由皇帝临时变动,所以随意性很强。
清代朝审与秋审并行,先朝审,后秋审。
朝审是指由朝廷派员会审死囚案件的制度。
一般于每年霜降后,三法司会同公、侯、伯会审判处监候的死罪囚犯,然后分别作出不同处理,称为“朝审”。
朝审是由刑部每年秋天八月,对所管辖的京师地方监候死囚,届时派王公大臣在天安门外金水桥朝房审理。
朝审时,三法司、九卿、詹事、科道入座,当堂命吏对应死人犯朗读罪状及所定实、缓意见。
朝审后的处理与“秋审”同。
朝审是每年霜降之后,由中央三法司会同公侯、伯爵等,在吏部或户部尚书的主持下,对全国上报的重案囚犯重新审理。
朝审不仅复核死刑,且带有宽宥之意。
对于可予以矜怜或可疑的,改为戍边,囚犯有翻异供词的移调官府再审,符合律令的监候听决。
清代的秋审、朝审皆渊源于此。
其在清代是秋审以外的另一重要的会审形式。
清代朝审所复审的案件,主要是刑部判决的案件,以及京城附近发生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
举行朝审的时间略迟于秋审,于每年霜降以后十日进行。
朝审的程序,与秋审基本相同。
热审是中国明、清两代于夏季减等科刑的审判制度。
目的是防止囚犯因暑热、瘟病流行而死于狱中。
始于明成祖永乐二年(1404),开始只遣轻罪,命出狱听候,后来宽及徒刑、流刑罪以下。
至成化年间,五月至六月,笞罪可以释放,徒刑可以减等;应枷号者可以免。
后逐渐形成制度。
清朝秋审朝审制度的主要功能

清朝秋审朝审制度的主要功能作者:于飞虎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23期摘要本文指出,清代秋审、朝审制度乃国家大典,处理每一年度全国斩、绞监候案件。
秋审和朝审实质上是一样的,只是案件的京城内外之区分。
清代律例达到封建法律的顶峰,秋审、朝审一方面是为了加强中央司法权,更大的意义在于体现统治者慎刑、恤刑、仁政的思想。
通常是在法律基础上原情定罪,大部分罪犯都能得到减刑或免刑的结果。
关键词清代秋审朝审原情定罪基金项目:本文是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2014年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清朝秋审朝审制度的主要功能--原情定罪》结项成果。
作者简介:于飞虎,西南政法大学在读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中国法制史。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8-021-02一、清代秋审朝审制度概述秋审、朝审制度源于明朝,清承明制。
清史稿载:顺治元年,刑部左侍郎党崇雅奏言:“旧制凡刑狱重犯,自大逆、大盗决不待时外,馀俱监候处决。
在京有热审、朝审之例,每至霜降后方请旨处决。
在外直省,亦有三司秋审之例,未尝一丽死刑辄弃于市。
望照例区别,以昭钦恤。
” 所谓秋审即是将各省地方拟斩监候、绞监候重犯案件情况汇集成册,上报中央,由中央政府决定最终处理意见。
根据各地距离京城远近,截止日期不同,“云南、贵州、四川、广东、广西以年前封印日,福建以正月三十日,奉天、吉林、黑龙江、陕西、甘肃、湖北、湖南、浙江、江西、安徽、江苏以月初十日,河南、山东、山西以三月初十日,直隶以三月三十日。
然遇情重之案,虽后期有声明入秋审者。
” 朝审则是限于京城地区的斩、绞监候重犯,由刑部负责。
秋审、朝审分为两个部分,可以分别称之为实质部分、形式部分。
(一)实质部分秋审、会审由刑部各司负责,“自岁首将各省截止期前题准之案,分类编册,发交司员看详。
初看蓝笔句改,覆看用紫,轮递至秋审处坐办、律例馆提调,墨书粘签,一一详加斟酌,而后呈堂核阅。
清代秋审制度范文

清代秋审制度范文清代的秋审制度是指清朝政府在每年秋季对官员进行的考察和评估制度。
这个制度起源于明代,清朝仍然继承并发展了这个制度,通过秋审,清朝政府能够了解官员的政绩、廉政和才能等情况,从而进行晋升、调动和惩处等决策。
以下将从秋审的背景、流程和作用三个方面展开阐述。
首先,秋审制度的背景。
清朝秋审制度的建立源于明朝的考察制度。
明代的秋审是在每年农历九月进行,以考察官员的廉政和政绩。
清朝朱清时期保留了明代的秋审制度,统称为秋考。
然而,由于清朝的执政者多为满洲人,为了巩固政权,他们加强了对官员的考核力度,秋审制度也逐渐成为一种权力手段。
清朝的秋审制度不仅延续了明代的考察制度,还有所发展和完善,成为一种严密的官员考核制度,对官员的升迁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其次,秋审制度的流程。
清朝的秋审过程一般分为四个阶段:选举、参考、复议和裁定。
首先是选举阶段。
这一阶段由考试官员与主管官员组成的选举机构进行,他们根据官员的职务和资格,选出参与秋审的官员名单。
选举官员一般由地方官员或部门官员担任,他们必须公正无私,确保选举程序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接下来是参考阶段。
在这一阶段,选举机构将官员的档案和应考材料交给秋考官员,以供它们评估官员的政绩和廉政情况。
秋考官员根据这些材料,在报章上发表议论和意见,供其他官员参考。
然后是复议阶段。
在复议阶段,中央和地方的官员将对秋考官员的意见和报告进行研究和讨论,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这个阶段的目的是进一步审核和核实官员的政绩和廉政情况。
最后是裁定阶段。
在这一阶段,皇帝会根据官员的秋考结果做出决定,如晋升、调动或降职等。
这个阶段一般是由清朝的皇帝参与,以确保决定的公正和权威性。
最后,秋审制度的作用。
秋审制度在清朝的政治体系中起到了多方面的作用。
首先,秋审制度能够促进政府的廉政建设。
它通过评估官员的廉政情况,给予廉洁官员以褒奖,惩处贪污腐化的官员,提高政府机构的廉洁度。
其次,秋审制度能够提高官员的政绩水平。
清代秋审制度

清代秋审制度清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繁荣昌盛的朝代,也是一个充满活力的政治动荡时代。
在这个时期,先后出现了很多优秀的政策,但比较著名的是清代的秋审制度。
秋审制度是指清朝政府每年秋季都会召开一次官员评审会议,也就是所谓的“秋审”。
这次会议的目的是对各省的官员表现进行评审,对表现良好的官员给予提升,对表现不佳的官员进行罚款或降职惩处。
秋审的实施使清朝的官员都有了警醒之心,也促进了当时官员的实力,使清朝的政治秩序得到了很大的改善。
秋审制度是清朝政府制定的一种管理机制,它着重倡导以实际行动来保证政府机构的完善,强调要认真把好每一层政府机构,推动政府机构正常运作,保证宪法制度的健全。
秋审制度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实施评审,也就是清朝政府要求在一定的时间框架内,在每个省召开的会议上进行官员的评审,包括官员的恩怨、官员的绩效、官员的作风等等,以此挖掘官员的优劣势。
第二阶段是提出结论,也就是根据官员的评审结果,清朝政府将对官员的表现提出正式的结论,并给予相应的处罚或提升。
第三阶段是实施惩处,就是按照官员的表现,清朝政府将会对表现不佳的官员进行罚款或降职惩处;而表现良好的官员则有机会升官加薪,担任更重要的职位。
第四阶段是调整官员,就是清朝政府要求各省的官员重新抓紧政令,调整官员在政府机构中的位置,以便能更好地利用官员的能力,实现政府机构的有效运行。
秋审制度是清朝政府重要的政令,它不仅为官员们提供了一种改进本身的机会,而且对政府机构的有效运行也提出了要求,大大提升了清朝政府的秩序和效率。
秋审制度是一种良好的政策,同时也是清朝官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清朝统治的数百年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促进了清朝的繁荣发展。
尽管清朝的秋审制度已经不复存在,但它在中国宪制发展史上留下了深刻影响。
清代的秋审制度,在当时是一种新型的政治管理机制,它不仅有助于提高官员个人能力,而且使政府机构得到了有效的运作,也促进了当时的政治秩序,是清朝政权繁荣昌盛的重要助推力量。
明清热审、秋审制度浅析

之远近而具体规定 。
热 审秋 审制度 是古代 中国阴阳五行 学 说 、顺应天时思想在社会制度方面的体现。 阴阳五行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中国人的思想律 , 是 中国人对于 “ 宇宙系统” 、“ 人事现象”的信仰 ,二千余 年以来都有极强的势力 。
明丘溶所作 《 大学衍义补 》 加 以解释说 : “ 仲春之月乃阳气发生之候 ,故安萌芽 , 养 幼少 , 存诸孤 , 是虽草木之微亦加安养 之仁 ; 孤幼之子 , 咸致存养之惠。若夫人之不幸而 人 于图圊 , 虽其 自取之罪 , 然皆吾之赤子也 。 当此阳和之时 , 而存恻怛之心 。天地之德 。
祀 于高 辛某 。 ”
永乐二年 , 热审只是对轻罪未决犯抓紧 决遣 、出狱 听候 而已 , 以后又逐步发展为对 徒 、流 以下 的现 监罪 囚减等 。如嘉 靖 十年 ( 1 5 3 1 年) ,嘉靖帝下令每年热审 “ 杂犯死
同详审 ,拟定情实、缓决 、可矜具题 , 请旨 定夺 。其情实者 , 俟命下之 日,刑科 三次复
法学论坛 2 0 1 3年 9期 ( 中)
明清热审 、秋审制度浅析
曾艳娟
( 贵 州省贵 阳市云岩 区人 民检察 院 贵州 贵 阳 5 5 0 0 0 3)
热 审、 秋 审制度体现 了中国古代传统 的 “ 德 主刑辅 ” 、“ 立法并用” 、“ 恤 刑慎杀”的 法 律思 想及原则 ,既保 持 了死刑 的威慑 作 用, 不放纵重大犯罪 ,又防止了滥 杀擅 杀。 同时对 中央和地 方 的司法活 动也起 到 了检 查和监督 的作用 , 有助于封建法律 的统一适
父母之心也 。 ”
热 审制度 的 内容 热审是在暑热天气审理 、决遣 囚犯 ,以 便疏理监狱的司法 制度 。于每年 的小满节 气 后十余 日由司礼监传 旨,刑部会 同都察 院、 锦衣卫、大理寺 , 各 派员 审理京城各监狱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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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方数据
第4期
龙山:论清代秋审制度运行机制特点
十一年谕:“滇省秋审除曲靖等八府及距省不远
之直隶四厅州从犯仍解海丰会鞠外。其离省写远
是唯一的,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措施,同 时这些相应措施之间也保持紧密的结合,这些灵 活结合使秋审制度在运行中最大程度发挥它的死
刑复核作用。
之永昌、顺宁、丽江、昭通、广南、普洱等六府即责 令不由审转之。各道员於冬季巡历时亲另研鞠不 必会同该府。其由该道审转如也西之景东永北两
定。如乾隆五年定例:“秋审应决重犯冬至以前 文到者,照例行刑。已过冬至或正值冬至斋戒日
刑部为首所进行的复核工作。刑部的复核工作前 面已有论述,这里不再讨论。总之,清朝在秋审运 行过程中,采取灵活的审录结合方法取得了良好
的效果。 其次是复核与复奏相结合。所谓复核就是各
期文到者,仍牢固监禁。俟次年秋审应决人犯一 并题明处决。其迟延各官交部议处。” 其次,秋审在执行方面也体现出它的严格性。 如道光十六年曾谕:“杨名扬身任巡抚,沿途所属 紫阳县命案经署臬司究出府县捏详刑求情弊监不 公查辨。辄敢因司道禀见向嘱,设法周金复三次 亲往李廷锡公署拜业,经汤金钊等查明属实。尚 复任意抵赖辜恩溺职殊出情理之外,杨名扬业经 革职著无庸议。偿尚不知反晓晓渎辨则咨由自 取,朕必当重治其罪。李廷锡於命案重情悉心究 出具禀详报,尚无不会惟於杨名扬奏参后跪求免 参实属鄙业经革职亦无庸议。”该谕记载了道光
中图分类号:D691.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2—0598(2011)04—0121—04
任何一项制度,其运行机制都各不相同。那 么作为清代死刑复核制度的秋审,其运行机制又 是如何呢?笔者认为秋审制度在运行机制方面比 前代有许多创新,形成自己特点。具体而言,它主 要分为秋审制度的固定性、结合性、严格性等三个 方面。以下笔者就从这三个方面对秋审运行机制 进行探讨,以图深化当前学界对秋审制度的研究。
省。”清朝统治者对秋审人犯采取两种灵活结合 的审录方法,有效保证秋审的运行,同时也提高了 秋审的审判效率。秋审有关条例不仅允许在省、 州、县三者之间采取灵活结合方法,在中央与地方
之间也是如此。上面已谈到由于当时交通条件的 限制,在一个省内实行解录人犯都不可能;所以人
省勘拟秋谳,除失入仅一、二案者,仍无庸议外,如 失人至三案者,将臬司巡抚降一级调用,加级不准 抵销。.四案者,降二级调用;五案者,降三级调用。
如过此数,以次递加。”上述规定表明了司法长官 如对秋审案件所审定上报的处理意见,与后来秋
犯解往京城就更加不现实了。为解决此问题,清
朝采用书面审录方法来对言词审录(直接审录) 进行有效的补充。书面审录的具体表现形式是以
审的结果有出人,超过一定件数,要受到降级调任 的处分。嘉庆十年(公元1805年)则规定,失出 五案失人一案者,予以处分。此外,笔者从《大清 会典事例》中也看到许多秋审条文都有严格的规
万方数据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28卷 [参考文献]
对秋审中失职官员的处罚,从处罚来看均为革职
查办,可见清朝统治者对秋审制度的执行是比较
[1]大清律例[z].卷37. [2]钦定大清会典事例[z].卷844. [3]大清律例[z].卷四:81.
严格的,对那些审案执行不力的官员作严厉的责 任追究。 可见,秋审制度的法律条文规定了严格的司 法责任,同时在执行中也有相应问责制;而这些制 度就促使有关的复核官员增强责任心,有效保证 了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同时对我们当前健全和 完善死刑复核程序也具有直接的参考价值。 总之,清代秋审制度存在二百多年,始终不为 统治者所弃。这就充分说明它在保证死刑案件审 理的公正性方面起到了很好的效果。为什么它取 得很好的效果呢?从以上论述中得知,正是秋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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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方数据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28卷
谨的。即使是一些特殊案件,清朝统治者也没有
违反此规定。另如乾隆十二年曾谕:“各省官犯
案件应为摘取简明略节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至 于秋审制度其它条例也对其实施对象、实施范围 作了明确的规定。尽管由于受时代的限制这些规 定还不是十分完善,但清代秋审制度对其实施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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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项制度是否得到有效的运行,其中一 个关键因素在于它的运行载体,即办理制度的有 关官员是否切实尽其责。清代统治者在这方面做 了大量的工作,制定了相应的保障措施,规定了有 关官员的具体职责。 那么清代秋审制度对各级办理秋审的官员职 责做了那些规定?且看如下一则史料,《大清律 例》规定:“各省每年秋审,臬司核办招册。”从该 例规定可以看出此例是对臬司秋审职责的规定。 另外清律对其它官员的职责也有明确的说明。州 县一级官员要负责秋审案件的造册,并且要在规 定日期送交刑部。具体时间按离京城距离而定, 如直隶省秋审截止13期是三月三十El。对于省级 官员的职责则规定为:在囚犯押解省城后,臬司就 要对审录、招册,督抚即要参加会审,之后具题。 至于中央一级官员的职责也是明确。刑部负责看 详、核拟,然后九卿、詹事、科道在天安门会审,会 审结束后,刑部领衔以参加会审全体官员的名义 向皇帝具题。另外刑部还要承担复奏的工作。总 之,清代秋审制度对每一级官员所负的职责都作 了明确的规定,保证了秋审制度有效运行。
厅人犯。令也南道亲审也南之镇沅直隶州及州属
三、秋审制度的严格性
为了使秋审制度得到有效的运行,清代统治 者制定了不少严格的条例,这些条例在实际运行
中,对秋审有效运行起到很好的保护作用。
恩东县人犯令也西道亲审偿该道不亲加勘鞠仅以 册结了事以致案有冤抑,该督抚严参究治。”该条 例是对云南解省人犯的有关规定,从这些规定中,
了违反死刑复核制度时有关司法官吏所应承担的
:“距省窟远之府州所属秋审人犯均免其解
责任。对于死刑复核的模式、权限、对象、程序、方 式等方面的严格性前面两节已有论述,这里不再 介绍了。下面主要从司法官吏责任的角度探讨它
的严格性。清仁宗嘉庆四年(1799年),规定:“各
咨文到地方限期,云南、贵州、四川、广西、广东、福
一、秋审制度的固定性
清代秋审制度固定性体现在它对秋审实施的 时间、实施对象及办理秋审官员的职责作出明确 的规定上。考虑到法律史学界长期以来对这个问 题涉及较少的缘故,所以笔者拟从如下方面展开 进一步的讨论。
(一)秋审制度实施时间的固定性
建限四十日;江西、浙江、湖南、甘肃限二十五日; 江南、陕西、湖北限十八日;河南限十二日;山东、 山西、限九日;直隶限四日;盛京限十五日;宁古塔 限一个月。限内迟延不到者,该督抚将迟延地方 官,察明指参。至於秋审具题后,如有新结重案, 俱入次年秋审。”这说明,清代秋审制度在实施过 程中具有严格的时间要求;另外,还需指出的是, 该条例还特别提到如有新结重案,俱人次年秋审。 这就更加反映,清朝统治者对时间要求是十分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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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官员对案件的核查。至于复奏为死刑犯执行前 向皇帝复奏,是谓遵行“三宥三刺”的古制。复核
与复奏是秋审一前一后的运行过程。它们之间的
关系是前后相继的。死刑复核是死刑复奏的基本
前提,死刑复奏则是死刑复核的必然延伸;没有死
刑的复核,就根本谈不上死刑复奏;同样,没有死 刑复奏,死刑复核也就难以真正落到实处。正由 于死刑复核与死刑复奏前后结合使到秋审制度的 自身优点得以充分发挥,促使一些冤案、错案得到 正确审判,最大程度地保证秋审的公正性。 所以,秋审制度在实践过程中的运行方式不
二、秋审制度的结合性
笔者所指的结合性,是指秋审制度在运行中。 统治者根据其实施的情况,采用较为灵活的方法, 与实际相结合,使之能够有效运行。这里还须特 别指出的是,终清一代,案件审理过程中,成法使 用较多,所以在结合性问题上,其是符合当时统治
者的法制思想。
秋审制度的结合性,具体而言主要体现在两 个方面。首先是它的审录方法灵活结合。清代交 通不发达,而且中国地域又非常辽阔,将所有刑犯 都解送省城或京城难度都很大,所以清朝统治者 根据当时的情况,制定了灵活、实用的审录方法。 笔者在《清高宗实录》看到这样一则史料,乾隆四
象、实施范围的固定性是不容置疑的。 (三)办理秋审官员职责的固定性
如傺贪酷败检,侵亏狼藉及有心巧诈不尽臣职罪 应斩绞之员,其审题结案在行刑之日以前者著行 刑,在行刑以后审结者,人下年新事册内,刑部仍 黏贴声明。其寻常私罪案犯无前项情节者,著牢 固监候。俟次年秋审辨理不得概请补入本年情 实。”总之,清代秋审制度对其实施的时间有严格 规定,这个特点也是秋审区别于其它古代死刑复 核制度的标志之一。 (二)实施对象的固定性 作为一项死刑复核制度,秋审制度在运行过 程中,如被滥用,极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甚至错 杀无辜,引起民愤,导致社会的动荡不安。这种情 况是任何统治者都不愿意看到的;因此清代统治 者非常重视死刑的适用对象问题,尤其是对其实 施对象作出明确的规定。 秋审制度的实施对象,毫无疑问,应当只限于 死刑,而非别的什么刑种。至于死刑的种类及形 式清代法律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大清律例记 载:“死刑二:绞、斩。内外死罪人犯,除应决不待 时外,余俱监固候秋审、朝审分别情实、缓决、怜 疑,奏请定夺。”虽然清代还沿袭明制的凌迟、枭 首二刑,但凌迟、枭首只是绞、斩二刑的延伸,在具 体运行中这并不影响官员对死刑种类的划分。所 以终清一代,在秋审制度实施过程中,对于实施对 象的争议是很少的,这从侧面反映秋审制度对于 实施对象的范围规定是十分明确的。 此外清代秋审制度也对一些条例的实施对象 作出明确的规定。乾隆二十六年曾谕:“各省秋 审本揭如傺新事初次人秋审者,照旧备叙案由确 加看语,以凭会覆其旧事缓决三次者止叙案,由未 及三次者摘取简明略节依次絷为一本具题俱不必 叙人问供。以省繁冗至九卿会审时刑部分送招册 内有已经缓决三次亚无更改不必重复备册分送。 会审其中或有一二案尚须商议之处,仍听刑部摘 取临期印册。分送九卿公同会议之处,其各省官 犯及在京朝审案犯虽缓决三次以上仍旧辨理。” 该条例是对地方造册的有关规定。从这磐规定 中,我们认识到,哪些案件应为照旧备叙案,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