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柞蚕产业发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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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促进民营经济创新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促进民营经济创新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促进民营经济创新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6.19•【字号】辽市政办发〔2019〕20号•【施行日期】2019.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关于印发辽阳市促进民营经济创新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市政办发〔2019〕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阳市促进民营经济创新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6月19日辽阳市促进民营经济创新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印发辽阳市促进民营经济创新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辽市政发〔2018〕25号),推动我市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有关规定和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市政府设立辽阳市民营企业创新发展专项资金1亿元,用于本政策的支持与奖励,鼓励全市民营企业创新发展。

市财政设立1亿元民营企业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奖补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辽市政发〔2018〕25号文件奖补条件的辽阳市域内民营企业。

二、鼓励民间资本设立产业发展基金。

支持围绕芳烃及精细化工、工业铝材深加工,装备制造及汽车零部件、电子信息产业、新能源、园区基础设施等设立基金,政府可按照不超过20%参股。

〔牵头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责任部门:各县(市)区政府〕(一)申报条件。

围绕芳烃及精细化工、工业铝材深加工,装备制造及汽车零部件、电子信息产业、新能源、园区基础设施等由我市民间资本设立的1亿元以上且已正常运行半年以上的产业发展基金。

(二)申报资料1.基金发起人提供《基金设立方案》;2.基金运行情况报告及有关材料;3.有关县(市)区政府出具《推荐函》。

(三)工作流程。

由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申报,经各县(市)区政府同意后加盖公章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辽宁省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条例

辽宁省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条例

辽宁省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2.07.22•【字号】•【施行日期】1982.07.22•【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野生动植物资源正文辽宁省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条例(1982年7月13日辽宁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护对象第三章保护管理第四章合理利用第五章组织领导第六章奖惩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发展野生动物资源,保持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国家有关法令规定,结合我省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野生动物是国家的宝贵资源。

要全面贯彻“加强资源保护,积极繁殖饲养,合理猎取利用”的方针,认真做好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工作。

第二章保护对象第三条我省需要保护的野生动物划分为三类:一类为珍贵稀有、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二类为珍贵稀有和对发展农、林、牧各业生产突出有益的野生动物;三类为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和对农、林、牧各业生产有益,需要加强保护的野生动物(见《辽宁省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第四条对各类保护动物的卵、巢、穴、洞及其赖以生存、繁殖的栖息环境,也要认真加以保护。

第三章保护管理第五条以下野生动物主要栖息繁殖区域为我省重点禁猎区:东部的龙岗、钢山、花脖山、和尚帽子、锅头峪、摩天岭;西部的黑山、平顶山、骆驼山、大青沟、大青山、青松岭;南部的桂云花山、帽盔山;以及桓仁、大伙房、水丰、回龙山等大型水库和部分中型水库。

上述地区实行常年或定期禁猎。

城镇、工矿区、自然保护区、旅游区、风景区和公园内,一律禁止狩猎。

第六条候鸟的主要繁殖地、迁徙路线上的主要停歇地,特别是对保护候鸟有重要价值的岛屿、沼泽、滩涂等,要划为候鸟自然保护区或禁猎区。

有条件的地方,应植树种草、设置巢箱,改善候鸟栖息环境。

在每年春四、五月间,秋九、十月间候鸟通过季节,对候鸟严加保护。

东北地区美丽乡村建设的优势树种——柞树

东北地区美丽乡村建设的优势树种——柞树

中国蚕业 2021,42(4):39-43ChinaSericultureISSN1007-0982;CN32-1421/SDOI:10.16839/j.cnki.zgcy.2021.04.010第42卷总第168期收稿日期:2021-09-02;接受日期:2021-10-06资助项目:财政部和农业农村部: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资助(编号CARS-18)。

第一作者信息:高声鹏(1978—),男,吉林辽源,大专,农艺师。

Tel:13208660204,E mail:21734072@qq.com通信作者信息:秦利(1963—),男,吉林辽源,博士,教授。

Tel:13032493801,E mail:qinli1963@163.com东北地区美丽乡村建设的优势树种———柞树高声鹏1 周祥军1 刘 微2 王 勇2 秦 利2(1吉林省辽源市东辽县蚕业工作站,吉林东辽 136600; 2沈阳农业大学,辽宁沈阳 110866)摘 要 柞树既是我国第一大天然林树种,也是我国生态系统的建群树种,柞叶还是泌丝昆虫———柞蚕的饲料,种植柞树对于我国生态建设、森林多元化利用及柞蚕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从柞树的生物学特性及生态学特性角度,论述了东北地区大面积种植柞树的理论基础及柞树的创新利用,旨在为有效利用柞树资源提供思路。

关键词 柞树;植树造林;生物学特性;生态学特性;柞蚕;生态修复中图分类号 S885.1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007-0982(2021)04-0039-05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尤其是2000年以来,我国生态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全国林地面积由2009年的25395 00万hm2,增加到2021年的28412 59万hm2,12年间全国林地面积增加了3017 59万hm2[1]。

但是我国森林建设、经营及管理仍然存在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森林资源总量仍然不足、森林资源质量不高、森林经济效益不高、土地荒漠化和沙化面积依然巨大、生态环境改善进展缓慢等。

辽源市辽河流域协同保护条例

辽源市辽河流域协同保护条例

辽源市辽河流域协同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源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15•【字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文水环境正文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辽源市辽河流域协同保护条例》已经2023年11月3日辽源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23年12月1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2月15日辽源市辽河流域协同保护条例(2023年11月3日辽源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3年12月1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强辽河流域水环境跨区域协同保护,改善辽河流域水环境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辽河流域水环境协同保护及其他有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辽河流域,包括本行政区域内东辽河干流及其支流的集水区域,以及被确定为属于本流域的闭流区。

第三条辽河流域水环境协同保护应当坚持上下游统筹、左右岸联动和干支流互补,水资源保护、水污染治理和水生态修复共治,政策协同、工作协同和市内协同、省内协同并举,水域保护与岸线保护共同推进,构建全面、系统、协同、高效工作格局。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辽河流域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开展协同保护的相关工作,统筹解决流域保护重大问题。

流域内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流域保护工作,确定管理机构或者管理人员,落实流域管理和保护责任。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与长春市、四平市(以下简称毗邻市)建立健全辽河流域水环境保护联动和协商机制:(一)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二)加强联防联控机制建设;(三)健全联合执法检查机制;(四)完善信息互通共享机制。

柞蚕的高产养殖技术

柞蚕的高产养殖技术

柞蚕的高产养殖技术作者:赵冀敏来源:《农民致富之友(上半月)》 2019年第9期柞蚕十分喜欢吃做树叶,柞蚕是我们平时所熟知的春蚕,蚕茧可以用来绞丝,也可以织造。

蚕蛹可以食用,有非常高的药用价值。

我们将对做蚕养殖技术进行具体的分析,从选择养殖的场地种植方法,柞树的种植,以及暖气保护病虫害,防治等多个方面进行,具体的探讨,希望能够提出一些作蚕养殖的具体经验。

1.品种选用采用在蚕期和蛹期,必须选用那些经过相关部门检验合格的种茧,选用现行的“选大一号”、“选大三号”、“882”、“抗大”、“9906”等杂交种投产。

2.种茧的运输在12月30日之前,所有的运输工作都要完毕,在运输种茧的过程中,不能装的太满,这样会出现挤压的情况。

要确保温度在负5摄氏度以上,如果气温低于负15摄氏度,处于负20摄氏度之间,可以增加一些文纸,覆盖5到7层就可以了。

如果温度低于-25摄氏度,那么就可以选择春运,或是夏天运输。

在夏天运输的过程中,要确保在3月10号到20号,这五天的时间内,快速运输完毕,如果温度处于0度,到负3摄氏度之间,可以覆盖两层左右的文纸。

在夏天运输的过程中,要把它放在阴凉的地方,包装好再运输,做好防晒的工作。

3.秋蚕的保护种茧运到后立即摊开排潮,每平方米床盛茧不多于3000粒。

冬季保种要求0℃±2℃。

一昼夜记温4—6次,1—2天记录一次最低及最高温度。

窖内干净,空气新鲜,无鼠害、药害、水害,每15天内外调换一次茧床。

低温保种要求日平均气温到3℃时,控制窖温5℃以下,气温高时不进窖,气温低时换气排潮。

窖内太潮时,用石灰等吸湿剂平铺地面。

4.场地建设轮伐更新在冬季进行,把4年生的占总面积25%的柞树在距地60cm处砍去,或用割灌机割去,茬口要呈马耳形,不劈裂。

剪枝整形在初春修剪2—3年芽棵树上的枯病枝、徒长枝、拖垂枝。

新开蚕场在冬季把蚕场柞树全部中(留于60cm)。

当年养蚕面积占总面积的75%,其余休闲。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关于进一步促消费扩内需加快服务业恢复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关于进一步促消费扩内需加快服务业恢复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关于进一步促消费扩内需加快服务业恢复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4.08•【字号】辽府办发〔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关于进一步促消费扩内需加快服务业恢复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辽府办发〔202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单位:《辽源市关于进一步促消费扩内需加快服务业恢复增长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4月8日辽源市关于进一步促消费扩内需加快服务业恢复增长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以新业态新模式引领新型消费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20〕34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消费扩内需若干措施的通知》(吉政办发〔2021〕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消费加快服务业恢复增长若干举措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21〕18号),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常态化举措的同时,强化精准施策、提振消费,以新业态新模式为引领,推动重点领域消费扩容提质,进一步加快服务业恢复增长,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优化实物消费市场供给(一)着力扩大汽车消费。

继续抓好《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吉政办发〔2021〕3号)的落实,抢抓辽源城市节、春节、中秋等节假日,鼓励汽车销售企业举办汽车博览会、购车节等汽车展卖活动,组织开展“汽车下乡”促销活动,持续发放汽车消费券,鼓励企业加大购车让利、零首付、零利率、以旧换新等营销力度,搭建汽车消费平台,拓宽线上线下购车渠道,创新汽车消费模式,拉动汽车产业扩大产能,进一步释放汽车消费潜力。

巩固发展风城市传统柞蚕业的建议

巩固发展风城市传统柞蚕业的建议
等 形 式 , 高 蚕 农 养 形成 的短期行为是造成柞蚕场资源破坏的 科 提 蚕素 质 , 每年 办班 6 5期左 右 , 放技 术 资料 直接原 因之一 。 发 尽管柞蚕场 已列入林业产权
但柞蚕场的建设义务还没有引 1 万多 份 , 训蚕 农 1 受 . 2万多人 次 。 城 市 近 制度改革 中, 凤 几年柞蚕茧平均单产达 7 千粒 ,比上世纪 起农民的高度重视 。 0 2投 入 不足 , 约柞 蚕 产 业 的发展 。我 . 制 8 年代平均把增产 1%,每年全市合计增 0 0
产蚕 茧 90吨左 右 , 0 增加 农 民收 入 80多万 市是全省的林 业大县 , 了解 , 0 据 凤城市林业 元 。 三 ) 传 政策 , 真执法 。 0 1 以来 , 部 门平 均 每 年投 入造 林 、 ( 宣 认 20 年 管护 和林 业 发展 的
辽 宁丝绸
21 第 1 00年 期
辽 宁丝绸
21 第 1 0 0年 期
巩固
[ 文献标识码] C
面传 梅
杨 立 卿

( 凤城 市蚕 业 管理 总站 , 宁 凤城 辽
180 ) 110
[ 文章编号 ]6 卜 38 (00 0 卜 0 17 392 1 )卜0 3
蚕 业是 凤城 市 的传 统 产业 , 已有 30多 凤城市加强 了 《 0 辽宁省柞蚕场管理暂行办 年 的历史 。凤 城 市 现有 柞蚕 场 10万 亩 , 7 其 法》农业部《 、 蚕种管理办法》 辽宁省蚕种 及《 中一 类 蚕场 9 0万 亩 ,二类 蚕场 7 亩 , 0万 三 管理办法》 的宣传工作 , 让农 民懂法 、 守法 , 类蚕 场 1 亩 。年养 蚕 1 O万 . 7万把 , 茧一 万 对无证采伐柞蚕场 、 产 无证生产( 经营 ) 柞蚕种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辽府发〔2020〕15号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辽府发〔2020〕15号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辽府发〔2020〕1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单位:为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1号)等清理制度规定,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更好的服务民生、实现辽源转型发展。

市政府对2019年12月31日以前发布的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市政府2020年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继续执行规章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95件,现予公布:一、继续执行的政府规章序号年份文件标题文号12019年辽源市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6号二、继续执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序号年份文件标题文号11991年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变肉食补贴办法的通知辽府办〔1991〕19号22000年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府发〔2000〕12号32002年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府发〔2002〕24号4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本级会计集中核算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辽府办发〔2002)7号5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封山育林的通告通告62003年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建设施工企业参加社会保险意见的通知辽府办发〔2003〕18号72005年辽源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煤炭采掘生产管理严格防治新的采煤沉陷规定的通知辽府发〔2005)〕16号82006年辽源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61号9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辽府发〔2006〕10号10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府办发〔2006〕29号112006年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活动的通告通告12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辽府办函〔2006〕36号132007年辽源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4号14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辽府发〔2007〕18号15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辽源市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费工作实施意见辽府办发〔2007〕2号162008年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支付标准的通知辽府发〔2008〕12号172009年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府发〔2009〕15号18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辽府发〔2009〕20号192010年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辽府发〔2010〕5号20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支付标准的通知辽府发〔2010〕34号辽源市医疗纠纷调解办法市政府令第71号22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黑车”等非法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行为整顿城市客运市场运营秩序的通告通告23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客运出租汽车安装和使用里程计价器的通告通告24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辽源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辽府办发〔2010〕19号252011年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辽源市驻军现役军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辽府办发〔2011〕18号26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公益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府办发〔2011〕21号27辽源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7号28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实施《辽源市第二个十年绿化美化辽源大地规划》的意见辽府发〔2011〕26号292012年辽源市气象灾害防御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8号30辽源市行政听证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80号31辽源市献血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1号32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城区工业企业退城进区的实施意见辽府发〔2012〕13号33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府发〔2012〕15号34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府发〔2012〕18号35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辽府发〔2012〕30号36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质量发展纲要实施质量强市战略的意见辽府发〔2012〕31号372013年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辽府办发〔2013〕19号38辽源市地名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2号39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国家矿山湿地公园建设项目规划范围内煤场矸石的通告通告402014年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的实施意见辽府办发〔2014〕9号412014年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辽源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决定市政府令86号42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辽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市政府令87号43辽源市农村消防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88号44辽源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89号45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殡葬祭祀活动管理的通告通告46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采煤沉陷区土地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府发〔2014〕4号47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国家矿山湿地公园农村集体土地利用办法的通知辽府发〔2014〕6号48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辽府发〔2014〕27号49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分配办法的通知辽府发〔2014〕28号50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府办明电〔2014〕21号512015年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府办发〔2015〕4号52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辽府发〔2015〕10号53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府发〔2015〕13号54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辽源国家矿山湿地公园治塌搬迁区域障碍物的通告通告55辽源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市政府令91号56辽源市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92号57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通告582016年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地方志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辽府办发〔2016〕5号59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监督管理的通知辽府办发〔2016〕6号60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做好新形势下妇幼健康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府办发〔2016〕14号61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辽府办发〔2016〕34号62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线上线下互动加快商贸流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辽府办发〔2016〕38号63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规则的通知辽府发〔2016〕1号64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辽府发〔2016〕8号65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存量房网上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府发〔2016〕9号66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辽府发〔2016〕10号67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辽府发〔2016〕11号68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市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辽府发〔2016〕12号69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辽府发〔2016〕14号70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医药健康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辽府发〔2016〕15号71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实施办法的通知辽府发〔2016〕19号72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辽府发〔2016〕20号732016年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意见辽府发〔2016〕21号74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若干意见辽府发〔2016〕24号75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东丰至双辽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征收土地拆迁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府发〔2016〕26号76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建立“五点双享两救助”保障机制促进农村贫困人口稳定脱贫实施办法的通知辽府发〔2016〕27号77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府发〔2016〕31号78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辽府办发〔2016〕8号2017年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辽府发〔2017〕7号80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市区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府发〔2017〕16号81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城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府发〔2017〕17号82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辽源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决定市政府令第94号83辽源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命令命令84辽源市人民政府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命令命令85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占用辽源国家矿山湿地公园范围内国有土地的通告通告86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登记范围的通告87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辽源市国有划拨土地上城镇住房转让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关事宜的通告通告88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黄标车”实施限制通行的通告通告892018年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府发〔2018〕17号90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辽源市城镇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的通知辽府发〔2018〕20号91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辽长铁路辽源段安全管理的通告通告92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使用餐厨垃圾(泔水)饲喂生猪的通告通告932019年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辽府发〔2019〕9号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辽府发〔2019〕11号95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国Ⅲ及以下柴油货车”禁止通行的通告通告请各县区、各部门和单位认真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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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柞蚕产业发展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源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8.08•【字号】•【施行日期】2022.10.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辽源市柞蚕产业发展条例》已经2022年2月28日辽源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并经2022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8月8日辽源市柞蚕产业发展条例(2022年2月28日辽源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22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保护和利用地方特色农业资源,促进柞蚕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产业和生态深度融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柞蚕产业规划和产业扶持,蚕场建设和管理,柞蚕生产、经营和加工活动适用本条例。

柞蚕蚕种生产、经营、质量安全的管理适用《蚕种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柞蚕产业发展遵循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因地制宜、绿色高效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市和柞蚕产区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柞蚕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建立促进柞蚕产业发展的协调机制。

市和柞蚕产区县(区)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柞蚕产业发展和管理工作,并在柞蚕放养、蚕场建设和保护方面给予技术指导。

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林业、生态环境、科技、水利、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柞蚕产业发展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鼓励、支持柞蚕行业协会和柞蚕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发挥其在资金、物资、技术、信息、市场营销等方面的服务功能。

第二章产业规划第六条市和柞蚕产区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围绕发挥特色优势和产业发展目标,制定柞蚕产业发展规划,优化和调整柞蚕产业发展布局。

注重拉长产业链条,研发新产品,提高附加值,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第七条柞蚕产业发展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等相衔接。

第八条柞蚕产业发展规划编制应当尊重自然规律和市场规律,经过充分调研和科学论证,认真听取科研机构、蚕场权属人和使用人、柞蚕产品经营者、加工企业等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九条市和柞蚕产区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资源状况和柞蚕产业发展的重点区域,制定天然蚕场保护、开发和人工蚕场建设方案,有序扩大柞蚕产业发展规模。

第十条市和柞蚕产区县(区)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柞蚕产业发展需求,研究制定柞蚕产业发展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市和柞蚕产区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与食品餐饮、观光旅游和柞蚕文化相融合的柞蚕产品销售模式的建设和发展。

第三章蚕场管理第十二条柞蚕产区县(区)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完善蚕场备案制度,对已经形成的天然蚕场进行备案,载明蚕场区位、四至、规模、权属人和使用人等。

第十三条柞蚕产区县(区)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蚕场建设投入政策,支持养蚕步道、运输索道等蚕场标准化建设,不断提升养蚕机械化作业程度。

第十四条国有、集体林地,以及荒山和废弃蚕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开发新建蚕场:(一)连片面积四十亩地以上;(二)坡度在三十度以下;(三)柞树林龄不得超过十年且柞树占百分之八十以上;(四)符合蚕场建设环境条件的相关标准以及有关规划要求。

严格限制国有林地开发新建蚕场;不得占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开发新建蚕场。

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利用林地开辟新蚕场的,应当经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连续三年不养蚕的蚕场,由林业主管部门收回,实行封山育林。

第十五条蚕场权属人和使用人应当采取措施,加强蚕场的管护,防止蚕场水土流失和生态环境的破坏。

蚕场柞树稀疏地块应当采取补植补种柞树、草灌植物等密植串带措施,恢复和增加蚕场植被。

第十六条蚕场权属人和使用人应当严格履行蚕场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义务和责任,维护蚕场安全,防止蚕场火灾和生态环境破坏。

第十七条蚕场权属人和使用人不得擅自将蚕场转作非蚕使用或者擅自弃蚕荒场。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蚕场内进行下列破坏蚕场的行为:(一)开垦、采石、挖沙、取土、建坟、放牧、砍柴、搂草、刨柞树根等;(二)侵占、毁坏蚕场及蚕场基础设施;(三)排放废水、废气,倾倒、堆放固体废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四)蚕期内喷洒非利蚕类农药;(五)非生产用机动车进入蚕场;(六)餐饮、烧烤、露营等损害蚕场环境的活动;(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柞蚕生产第十九条国有、集体所有蚕场可以采取自主经营、租赁经营、委托经营、合作经营等方式放养柞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蚕场实行承包经营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柞蚕产区县(区)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柞蚕放养专业技术服务体系,为柞蚕生产提供必要技术指导。

第二十一条柞蚕生产应当使用国家或者省农业主管部门确认推广并适宜放养区域生态的蚕种;放养的蚕种应当由蚕种生产、销售者建立蚕种生产、销售档案。

第二十二条科学合理确定柞蚕放养频率、投种数量和食叶程度,不得过度放养,保障柞蚕产业可持续发展。

柞蚕放养频率和投种数量等具体规定由柞蚕产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移蚕不得剪柞树主干枝,防止柞树枯萎死亡,保护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二十三条蚕场轮伐更新由县(区)、乡(镇)蚕业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现场勘察、设计后按设计方案进行。

林地上蚕场的轮伐更新,适用森林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十四条蚕场轮伐更新实行周期制。

中刈蚕场二至三年,根刈蚕场四至六年。

未到期限的,不得轮伐更新。

每次轮伐更新应当在柞树休眠期进行,不得超出审批面积、越界、串地块轮伐更新。

第二十五条蚕场可以因地制宜,结合土壤、气候、生态环境等自然因素,林下间作药材、山野菜、食用菌等经济作物,实行多种经营增产增收。

第五章经营与加工第二十六条柞蚕产区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柞蚕产品销售经营的规范和管理,培育专业合作社等具有龙头带动作用的经营主体,创新营销模式,开发域内外市场,拓宽销售渠道,扩大消费群体。

第二十七条完善柞蚕产品存储设施建设,研究推广适合柞蚕产品存储的新方法、新技术,延长柞蚕产品的供应期。

第二十八条支持柞蚕行业协会、加工企业制定和申报行业标准、企业标准。

柞蚕产品加工企业应当采用标准化、清洁化方式生产加工柞蚕。

第二十九条加强柞蚕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柞蚕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

不得在采收、存储、加工环节中使用危害柞蚕产品质量的方法和措施。

建立柞蚕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对柞蚕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监测。

第三十条柞蚕加工企业应当建立柞蚕产品质量安全自检制度,定期对柞蚕加工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建立柞蚕产品加工记录档案。

柞蚕加工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柞蚕产品保质期满后一年。

不得伪造柞蚕加工记录。

第三十一条禁止在柞蚕产品生产经营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六章产业扶持第三十二条市和柞蚕产区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适度扩大柞蚕生产规模,引导和培育柞蚕产品精深加工企业,促进柞蚕产业可持续发展。

第三十三条柞蚕产区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柞蚕产品加工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联合研发柞蚕产品精深加工的新方法、新技术,综合开发柞蚕食品、保健品、化妆品、纺织品、生活用品等柞蚕衍生品。

第三十四条柞蚕产区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产业发展需求,推动设立产业发展融资平台,支持柞蚕加工企业以物权、知识产权抵押等方式融资,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参与柞蚕产业发展建设。

第三十五条柞蚕产区县(区)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和完善柞蚕产业信息管理,为柞蚕生产提供技术服务和柞蚕产品销售信息服务。

第三十六条柞蚕产区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引导柞蚕生产者、经营者和加工企业,通过利用新媒体、设立电商平台等途径,广泛宣传柞蚕文化,推介柞蚕产品,增强柞蚕产品的认知度,促进柞蚕产品交易。

第三十七条柞蚕产区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柞蚕产业发展实际,组织申报柞蚕地理标志,培养和发展具有地域优势和地域特色的柞蚕品牌,提升柞蚕产品品牌效应。

第三十八条鼓励深入挖掘柞蚕在生产、生活、生态和文化等领域的价值,加强老工艺、老字号、老品种的保护与传承。

鼓励开发推广柞蚕餐饮文化、旅游文化项目,促进柞蚕产业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间技艺、乡风民俗、美丽乡村建设深度融合。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至四项规定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占、毁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对可能导致土壤污染的违法行为,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处以每亩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处以每枝十元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处以每亩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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