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财税处理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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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企业内部会计主体无偿划转之账务及涉税处理探讨

集团企业内部会计主体无偿划转之账务及涉税处理探讨

1案例描述20XX 年1月1日,集团A 公司出资100万元设立云南国际子公司(全资法人公司)和设立云南分公司(非法人公司,会计上的会计主体)并拨付100万元启动资金,同年,云南分公司在集团A 公司的授权和实际各出资50万元分别成立了新能源公司和水电开发公司。

一年后,集团公司进行资源整合,优化企业管理层级,保持国有资本增值保值,考虑到云南国际和云南分公司同属于云南省,且云南分公司无法人资格,根据集团公司董事会相关决议审议并通过,将云南分公司整体无偿划拨至云南国际进行管理,同时,云南分公司撤销,云南分公司所属新能源公司和水电开发公司保留,由云南国际承接。

合并时假设集团A 公司20XX 年11月30日的报表如下:2会计实务处理根据以上业务描述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一章中第三条的规定,同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应用指南》第五条“业务合并”的规定,集团公司将云南分公司整体无偿划拨至云南国际进行管理,云南分公司撤销的经济业务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但云南分公司下设有2家子公司(新能源和水电开发公司),合并过程中,对它们的会计实务处理容易产生分歧。

一种观点是整体合并,即将云南分公司视同一个整体进行吸收合并,合并方云南国际承接云南分公司母公司的所有资产(包括对两家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另外一种观点是分别合并,即将云南分公司母公司进行吸收合并,合并方云南国际承接云南分公司母公司的所有资产(包括对两家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同时,对两家子公司进行控股合并。

控股合并下,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规定如下:根据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1]。

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应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企业吸收合并,未弥补亏损如何税务处理【经验】

企业吸收合并,未弥补亏损如何税务处理【经验】

企业吸收合并,未弥补亏损如何税务处理1、一般性税务处理根据财税【2009】59号第四条:(四)企业合并,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思成理解:因为整体都已按照清算处理,未弥补亏损是不能延续到合并企业继续弥补的。

2、特殊性税务处理根据财税【2009】59号第六条:(四)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思成理解:特殊性税务处理下,被合并企业的计税基础及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继承,那么与一般性税务处理便产生了不同,被合并企业未经清算,故而能延续到合并企业继续弥补。

但是在设计法规时给弥补的金额进行了限定。

为什么给这样的限定,思成认为应该是这样的思路或者思考:1)既然所得税事项被母公司承担,那么其可弥补亏损就应该由被吸收归属于原被合并的资产组创造的价值来弥补;2)原来老亏损,现在被合并了,赚多少钱,可以弥补多少,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干脆就给一个核定的思路,按照原来净资产对应的公允价值*最长期间的国债利率作为这部分资产组创造的“利润”;3)该思路计算的就是可用于弥补亏损的金额;4)这个限额同时和被合并企业当年度的可弥补亏损进行对比,取较小值;5)不然不给一个限定标准,就存在这样的空间,盈利企业天天收购巨亏企业,弥补大大滴有……查询中国会计视野论坛资料,发现雷霆老师有发过相关内容,我们从更专业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限额的原因。

上市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需要的流程

上市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需要的流程

上市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需要的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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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全资子公司吸收合并流程

企业对全资子公司吸收合并流程

企业对全资子公司吸收合并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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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合并所得税会计处理

吸收合并所得税会计处理

吸收合并所得税会计处理作者:郑明琼来源:《财会通讯》2012年第02期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环境的逐步完善,立足规模经济、不断壮大企业规模已成为众多企业追逐的重要目标,而企业壮大的最快捷方法就是企业合并,因此自1998年清华同方吸收合并山东鲁颖电子之后,企业合并案例越来越多,这就使得企业合并过程中的会计及税务处理得到了更多的关注。

企业合并从合并方式上可以划分为吸收合并、新设合并以及控股合并,其中吸收合并是指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被合并方的全部净资产,并将有关资产、负债并入合并方自身的账簿和报表进行核算。

在吸收合并后,被合并方的法人资格被注销,而合并方持有合并中取得的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并在新的基础上继续经营。

吸收合并过程中的税务处理原则在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税务法规中均有相应的体现,笔者通过对相关规定的解读,试图较为详细地阐述合并过程中的税务处理,希望能为企业会计实务中的相关处理提供借鉴。

一、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收法律规定目前,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中没有专门针对合并所得税的具体准则,但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第18号所得税准则和第20号企业合并准则中都涉及到了一些对合并过程中所得税处理的基本规定。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在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基础上,采用了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对企业所得税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准则基本规定:(1)企业在取得资产、负债时,应当确定其计税基础。

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存在差异的,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2)企业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应当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3)企业不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折现。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准则将企业合并划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准则中规定对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进行核算,而对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进行核算。

试论《59号文》有关合并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中的“同一控制下且不

试论《59号文》有关合并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中的“同一控制下且不

试论“纵向吸收合并”的有关税务处理问题“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59 号文》第六条第(四)项规定: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这即是有关合并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

但是,对于“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如何理解和适用却出现了疑难问题,主要体现在合并企业和被合并企业存在控股关系的中。

“纵向合并” 让我们以如下示例来展开分析推理,读者先阅读一下这个示例。

【例1】A 公司持有M 公司30股份,B 公司持有M 公司70股份,M 公1司净2资产公允价值为 1 亿元。

A 2011 年 2 月,公司对M 公司实施了吸收合并,A 公司增资扩股支付给B 公司公允价值为7000 万元的股权,增资后,B 公司占A 公司20的股权。

问题:A 公司该项吸收合并是否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1)第一种观点,被合并企业M 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 亿元,而A 公司支付给 B 公司公允价值为7000 万元的股权,股权支付额占被合并企业公允价值为70,不符合股权支付额不低于85的规定,因此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

第二种观点,59 号文件规定,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1 案例来源于张伟著:“企业所得税重组政策尚需进一步完善的18 个问题”之“十、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理解问题”。

笔者对此案例进行了增补修订。

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处理经验分享

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处理经验分享

ACCOUNTING LEARNING47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处理经验分享文/刘宏波摘要:在公司特殊性业务出现时,较少能寻找到能指导实践的可靠资料,笔者经历了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处理整个业务的全过程,故总结本次合并的经验供相关涉及该业务的人员能从中有所裨益和启发。

关键词:同一控制;吸收合并;经验本文讨论的合并行为系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原被合并公司注销,其所有资产负债均转移到合并公司。

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资产和负债如何计量?涉税处理是怎样的?笔者经历了相关合并会计准则的学习查阅、税法知识的学习、多次走访税务机关进行相关的探讨,并最终完成了企业合并工作,相关经验供涉及该项业务的同仁在办理该类业务时参考,少走弯路。

一、案例分享S 公司与J 公司均为同一母公司X 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因公司战略发展需要,X 公司决定由S 公司吸收合并J 公司,合并后J 公司注销,S 公司继续经营并不需要支付对价,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规定,合并方实际取得被合并方控制权的日期,为合并日,确定了合并基准日。

J 公司聘请评估公司,评估资产确定被合并企业资产的公允价值,在合并日J 公司与S 公司完成所有的资产负债交割。

合并前,合并方与被合并方会计政策一致。

合并后的J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等于合并前的S 公司、J 公司资产、负债、权益之和。

二、吸收合并具体会计科目处理(一)所有者权益J 和S 所有权益包含有实收资本(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一致)和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合并后的S 公司的三项所有者权益等于合并前J 、S 三项之和。

(二)资产科目处理方案1.流动资产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涉及债权科目:获取债权人书面同意,在合并日将J 公司债权债务并入S 公司。

银行存款、存货:根据J 公司账面价值并入S 公司。

2.非流动资产项目的处理固定资产:将J 的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并入S 公司。

合并后,S 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为合并前J 公司与S 公司对应项目相加。

企业吸收合并中合并各方会计与税务处理的研究——以同一控制下合并各方均选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方法为例

企业吸收合并中合并各方会计与税务处理的研究——以同一控制下合并各方均选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方法为例

1 5 0 1 5 0
公司与 B公司的合并中, A公司以银行存款支付审计费 用、 评估费用、 法律服务费用等共计 3 8 万元。
2 0 1 2年 6月 3 0日, B公 司应 收 账 款 账 面 余 额 为 9 0 0万元 , 已提 坏 账 准备 金 额 为 1 2 0万 元 ; 固 定 资产 账
用不 同的税务 处理方法 , 其会 计处理将存在 比较大的
其 中 吸 收 合 并 是 指 合 并 方 通 过 向 被 合 并 方 的 股 差 异 , 具体见表 1 。
表1 一般 性税 务 处理 方法 和特 殊 性税 务 处理 方 法对 比表 合 并方 取得 的被 合 并方 资产 和负债 税务 处理 方 法 是否 产生 新 的 是否 需要 重新
蔡 旺清
蔡 旺
【 摘
要】 同一控制下企业吸收合并业务 中涉及合并方、 被合并方和被合并方的股 东等 多方关系人 。 根据税法的
相 关规 定 , 合 并各 方 应 区分不 同条件 分 别 选用一 般性 税务 处理 方 法或 特殊性 税务 处理方 法 。在 不 同 的税 务 处理 方 法
下, 其会 计 处理迥 异 。 由于选 用特 殊性 税务 处理 方 法的 限制 条件 比较 严格 且财 务 处理和 税务 处理 并不 复杂 , 故 文章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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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吸收合并 中合 并各 方会 计与税务处理 的研 究
以同一控制 下合并各 方均选 用一般性税 务处理 方法为例
广 州大 学松 田 学 院管 理 学 系
百 色学 院经 济 与 旅 游 管理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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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财税处理的探讨【摘要】目前我国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对于母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并未进行明确的规定。

文章结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对母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是否适用企业合并会计准则、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是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等财税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企业合并;吸收合并;计税基础;企业所得税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和国际化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公司通过采取对全资子公司进行吸收合并的方式,以达到优化公司组织结构及资源配置、规范内部管理、减少中间环节和运行成本、提高运作效率和管理效率、提升整体盈利水平的目标。

但对于母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我国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并未明确规定。

对于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的会计处理是否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企业所得税处理是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理论界存在不同的观点。

在会计实务工作中,如何对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进行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不仅关系到企业的财会信息质量,还关系着企业能否合理降低企业税负、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一、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的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关于企业合并的定义,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

从企业合并的定义上看,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符合企业合并定义,可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关于企业合并的说明,是否形成企业合并,关键要看有关交易或事项发生前后是否引起报告主体的变化。

报告主体的变化产生于控制权的变化,在交易事项发生以后,一方能够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决策实施控制,形成母子公司关系,涉及控制权的转移,从合并财务报告角度形成报告主体的变化;交易事项发生以后,一方能够控制另一方的全部净资产,被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后失去其法人资格,也涉及控制权及报告主体的变化,形成企业合并。

一种观点认为吸收合并前母公司已将全资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且能控制子公司的全部净资产,吸收合并后也不引起合并财务报告的变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讲解说明,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并不符合企业合并范畴。

笔者认为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子公司法人资格消失,其资产、负债等并入母公司报告主体,也应视为报告主体的变化,即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应符合企业合并范畴,适用企业合并会计准则。

(一)母公司取得子公司资产和负债的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六条规定,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合并日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

对于被吸收合并的全资子公司,是由母公司新设成立的,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还是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母公司取得子公司的资产和负债是否都按照子公司的账面价值进行会计计量,企业会计准则并没有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母公司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应以其合并报表层面的列报金额进行会计计量,并可以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1.该全资子公司系新设成立或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若母公司吸收合并的全资子公司系当初新设成立或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母公司取得子公司的资产和负债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合并》第六条规定,以吸收合并日子公司的账面价值进行计量。

2.该全资子公司系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若母公司吸收合并的全资子公司系当初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且当初购买该子公司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不一致,母公司应视同非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进行会计处理,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合并》第十四条规定,对吸收合并日母公司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应视同该子公司尚未被吸收合并的情况下,其在合并财务报表的列报金额进行计量。

如果当初购买该子公司时存在商誉,并在合并报表中确认,在吸收合并该子公司时,该项商誉应转至母公司账簿及其个别财务报表确认,同时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对该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

(二)母公司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母公司取得子公司的资产和负债,对于母公司的初始投资成本,应视同处置收回。

吸收合并的全资子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母公司持有该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在母公司层面如何进行确认,目前存在两种观点,一是计入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二是直接计入处置损益。

笔者认为应分以下三种情况进行处理。

1.该全资子公司系新设成立若吸收合并的全资子公司系当初新设成立,一般情况下母公司持有该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等于该子公司的实收资本,对于持有期间形成的留存收益应视同处置损益;对于持有期间提取尚未使用完毕的专项储备(安全生产费用、维简费、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应直接计入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专项储备项目;对于持有期间形成的其他综合收益,比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计入的资本公积部分,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作为存货的房地产或自用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时,转换日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部分计入的资本公积部分,应继续计入母公司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项目。

案例1:甲公司2012年12月31日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乙公司,乙公司系甲公司2009年12月31日新设成立,甲公司对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为3 000万元。

2012年12月31日乙公司资产总额6 000万元;负债总额1 500万元;净资产4 5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3 000万元,资本公积300万元(系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专项储备200万元,盈余公积100万元,未分配利润900万元。

甲公司吸收合并乙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借:资产 6 000贷:负债 1 500长期股权投资 3 000资本公积300专项储备200投资收益 1 0002.该全资子公司系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若吸收合并的全资子公司系当初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吸收合并前后不会对其合并财务报表产生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关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合并日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说明,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对于被合并方在企业合并前实现的留存收益(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之和)中归属于合并方的部分,应自合并方的资本公积转入留存收益。

笔者认为由于母公司持有该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等于当初合并日该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对留存收益中属于持有期间形成的部分应视同处置损益,留存收益中属于合并日的部分应对应计入母公司留存收益,专项储备应全部计入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专项储备项目,持有期间形成的其他综合收益及其他差额应计入母公司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项目。

案例2:沿用案例1,若乙公司系甲公司2009年12月31日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成本4 000万元。

2009年12月31日乙公司资产总额5 000万元;负债1 000万元;净资产4 0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3 000万元、资本公积200万元、专项储备100万元、盈余公积70万元、未分配利润630万元。

2010年至2012年乙公司未进行利润分配,甲公司吸收合并乙公司会计处理如下:借:资产 6 000资本公积800贷:负债 1 500长期股权投资 4 000资本公积100(300-200)专项储备200盈余公积70未分配利润630投资收益300(100+900-70-630)3.该全资子公司系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若吸收合并的全资子公司系当初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母公司持有该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为支付对价及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之和,持有期间形成的其他综合收益应继续计入母公司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项目,吸收合并日专项储备与购买日的差额应计入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专项储备项目,其他差额应确认为处置损益。

案例3:沿用案例2,若乙公司系甲公司2009年12月31日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2009年12月31日和2012年12月31日乙公司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均与公允价值相同。

借:资产 6 000贷:负债 1 500长期股权投资 4 000资本公积100(300-200)专项储备100(200-100)投资收益300(100+900-70-630)(三)吸收合并方相关递延所得税的会计处理若母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之前存在税法规定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及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的未弥补亏损,且当时估计未来期间不能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吸收合并发生后,如果估计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按照规定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贷记所得税费用科目。

二、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的税务处理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母公司取得其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如何认定、子公司如何进行税务清算等税务处理一直困扰着广大财税人员。

(一)企业所得税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第一条第(五)项关于合并的定义,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笔者认为母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符合59号文关于合并的范畴。

根据59号文第六条第(四)项企业合并规定,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笔者认为母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应视为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以下简称“60号文”)第二条规定,下列企业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一)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二)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另根据59号文第四条第(一)项规定,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

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可见母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并不符合60号文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的规定,对于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的相关企业所得税事宜可按照59号文第六条第(四)项规定进行如下处理: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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