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检察视角看毒品犯罪侦查问题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收稿日期:2012-11-13

作者简介:易罡(1986-),男,湖南邵阳人,硕士研究生,从事刑法学研究。

从检察视角看毒品犯罪侦查问题

(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

目前毒品犯罪在全世界范围有内愈演愈烈,尤其在中国,2012年中国禁毒报告公布的数据相比2011年的数据来看,2011年毒品犯罪案件增加1.3万件,毒品犯罪嫌疑

人增加1万名;

查获毒品的数量、种类和强制戒毒的人员人数均呈增长趋势。2004—2009年南京市破获的千克以上毒品案件数量、登记在册新式毒品的吸毒人员、登记在

册的吸毒人员均持大幅增长[1]

。但是毒品犯罪以其手段隐蔽性、毒品多样性等特点阻碍我国公安机关对其进行的侦查,特别是公安机关在查办毒品犯罪取证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最终导致不逮捕、不起诉甚至法院不予认定犯罪事实的问题。本文拟选取某市的几个基层检察机关审查毒品犯罪的典型案例来说明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并作出对策。

一、公安机关在侦查毒品犯罪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1.证据形式单一,缺少必要旁证。公安机关在办理毒品案件取证过程中主要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为主,

部分侦查人员还没有突破

“证据之王———口供”的思想。第一,取证缺少必需的物证。如某县公安部门接到举报,在某社区出租房内抓获正在进行毒品交易的赵某夫妇与李某夫妇,并从李某身上搜缴出2克海洛因。公安机关在取得赵某夫妇、李某夫妇的口供后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在起诉过程中赵某妻子翻供,由于公安机关在侦查及补充侦

查过程中没有收集到物证(毒资),

导致法院没有认定该事实。第二,取证缺乏相印证的其他证据。再如某县公安机关在高速公路出口抓获肖某、李某,从肖某身上查获30多克海洛因,在取得肖某与李某的口供后,向检察机关报请逮捕。检察机关在侦查监督过程中肖某、李某翻供,由于仅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检察机关作出不予批准李某的决定。

2.侦查措施单一,侦查过程不连贯。首先,由于毒品犯罪的隐蔽性和毒品犯罪人员联系的单线性,公安机关主要

使用

“诱惑侦查”的侦查措施。如某县公安机关在2011年中旬到2012年上旬侦查完毕的贩卖毒品案件中有三起是在毒品交易完成后当场实施抓捕的,其中的王某是这三起贩卖小额毒品案的证人。对于吸毒成瘾的王某因其没有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标准而没有认定其涉嫌犯罪,也没有对其进行任何行政处罚;形式上公安机关的行为似乎没有违反法律,实质上公安机关通过放纵吸毒而抓获贩毒人员的行为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的相关条文以及刑法的公正价值和正义精神,客观上存在利用“特情”进行“犯意引诱”为新刑诉法所禁止的侦查措施的嫌疑。其次,侦查机关报送检察机关审查的毒品犯罪案件均只查明被当场抓获的犯罪事实,缺乏在宏观上对管辖地所有的毒品犯罪上线进行侦查的意识。如2011年至2012年的贩毒案件中多起贩卖小额毒品的李某供述其上线为唐某,而公安机关在抓获唐某后也仅对其被当场抓获的贩卖毒品的行为进行侦查。

3.侦查活动不细致,影响证据的有效性。第一,由于侦查人员过失,遗漏当面称量记录。如某县公安局在查获邓

某携带12克海洛因的案件中,

缺少对海洛因的称量记录,后经补充当时遗漏的称量记录、原始扣押物品清单和鉴定结论,检察机关最终认定了该证据有诉讼法效力。第二,侦查人员移送起诉后不再进行补证,譬如拒绝提供用以证明没有刑讯并事实的入所体检表。某县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在讯问毒品犯罪嫌疑人时,某特大贩毒案的嫌疑人称受到严刑逼供,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提供该犯罪嫌疑人的入所(看守所)体检表而公安机关一直未予提供;后经检察机关通过调取视频资料、入监体检表、询问知情的同监室嫌犯、查阅看守所干警的教育谈话,最终发现该犯罪嫌疑人是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而故意编造刑讯逼供的借口,也证实了

摘要:毒品犯罪一直以来是我国历来打击的首要目标,但由于毒品犯罪的特殊,在侦查过程中普遍存在侦查难、

取证难、查证难。除了毒品犯罪本身的特性,侦查机关在实践中也存在着问题。通过某市几个基层检察机关的具体案例来分析解决实践中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促进侦查机关在实践中更为有效地打击毒品犯罪。关键词:毒品犯罪;侦查问题;检察中图分类号:D918.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2)36-0111-02

F a X u e Y a n J i u ☆法学研究☆

111

Theory Researc h

学论

理★★★★侦查机关侦查中所获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合法性。侦查机关上述遗漏、不提供相关证据的行为严重延缓了诉讼进程,极大增加了诉讼成本,给检察机关和法院的后续工作带来不利的影响。

二、侦查机关在侦查毒品犯罪过程中存在问题的解决1.合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1989年我国加入的《联合

国禁止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中就明确了控制下交付(controlleddelivery)的侦查措施。控制下交付与诱惑侦查在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论,有学者认为两者是同一侦查方式[2],有学者认为两者是包含与被包含关系[3],有的学者认为两个各不相干[4]。直到新刑事诉讼法在第2章第8节技术侦察的措施之中第151条明确规定了隐匿身份(包括特情侦查、诱惑侦查、卧底侦查)侦查和控制下交付这两个不同的侦查措施,肯定了这两种秘密侦查措施的合法性,应当认为这两种措施所获证据具有刑事诉讼法上的效力[5]。值得注意的是在隐匿身份侦查之中存在特殊情况,即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如何进行界定需要等待进一步的司法解释以及相关规定的出台,但新刑诉法明确规定的使用上述技术侦查手段所必须采用的正当程序(违反该程序所取证据不合法)。同时还应引起注意的是“犯意引诱”的问题在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新刑诉法三个文件中,对毒品犯罪侦查的“犯意引诱”从最初的肯定到有条件肯定到最终否定,毒品犯罪侦查中“机会引诱”在理论与实务界已经达成了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共识。由于诱惑侦查的成本低、可操作性强、侦查周期短等特点被我国公安机关广泛采用,相对而言的控制下交付就需

要跨区域的公安机关联合、

侦查周期相对较长,但控制下的交付回避了诱惑侦查中可能违法“犯意引诱”的缺陷,公安机关应当加强跨区域的合作转变现有的以诱惑侦查为

主的工作方式。

侦查部门在采取上述技术侦查措施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维护公共利益与尊重和保障人权中找准价值平衡点,保证技术侦察所获证据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要求,保障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2.完善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取证机制。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公安机关在侦查毒品犯罪的活动中仅从自身出发,只要达到破案的目的就认为完成了自身的任务,没有从整个刑事诉讼程序角度补充完善检察机关的控诉职能。虽然新旧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派员参加公安机关讨论和参加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等,但刑诉法没有明确规定如何进行检察引导侦查活动,至今为止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也并没有建立起检察引导侦查机制,各地公安和检察机关也处于探索阶段。笔者以为可从这几点出发:第一,完善我国侦查阶段诉讼证明标准;在具体的诉讼证明标准中公、检、法因各自阶段职能的差异而略有差别,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对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和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①公安机关应当在按照刑诉法的规定下

参照检察、

法院的诉讼证明标准,完善在刑事诉讼中侦查证明标准的内部规定,按照侦查机关的刑事诉讼职能与检察、法院在刑事诉讼证据上进行对接。第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检察机关可以引导侦查的案件界定为:危害国

家安全犯罪、

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即公安机关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案件。第三,建立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的打击毒品犯罪的联席会议,针对上个阶段毒品犯罪侦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系统总结。第四,组织有经验的侦查监督部门与公诉部门的检察干警与公安侦查人员进行毒品犯罪取证的经验交流,帮助侦查人员树立打击毒品犯罪刑诉法宏观上控诉职能的观念,培养专职毒品犯罪侦查人员学习、运用证据规则的能力。

3.强化侦查人员责任意识,加大对毒品犯罪侦查投入。毒品犯罪案件其中存在严密的犯罪网络,跨区域的毒品犯罪已经成为常态,破案的过程中所取的证据有着数量多、种类复杂等特点;需要侦查人员必须树立强烈的责任意识,从毒品犯罪取证的细小处着手充实完整整个毒品犯罪

的证据并形成证据链条。

侦查人员还应在查获毒品犯罪之后结合以往侦查的结果,根据相关线索弄清毒品流通渠道并捣毁整个贩毒网络。另外随着新刑诉法的即将施行,现阶段基层公安机关在侦查毒品案件的过程中普遍存在缺乏各类先进侦察设备、不同程度缺少办案经费的情况,各级政府应加大对其投入力度保证对毒品犯罪的打击顺利有效。

三、结语

某市几个基层检察机关审查的毒品犯罪案件中的这几个经典案例,反映出毒品犯罪侦查机关在实践中存在的不同侧面的问题及其原因,拟通过侦查措施的转变、检察引导侦查、强化侦查责任意识的途径探索对上述问题的解决。随着新刑事诉讼法即将在2013年1月1日正式施行,毒品犯罪侦查现有的侦查模式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公安机关在解决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后还必须严格遵守新刑诉法的规定,侦查人员树立侦查过程是刑事诉讼程序重要

一环的整体诉讼观念,自觉运用证据规则、

证明标准审查所获证据和从严打击毒品犯罪,最终达到成功遏制我国毒品犯罪日益增加的效果。

参考文献:

[1]许惠宏.毒品犯罪形势与遏制对策[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1,(1).

[2]杭正亚.诱惑侦查行为的性质及法律责任初探[J].杭州商学院学报,2002,(1).

[3]邓立军,吴良培.控制下交付论纲[J].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4).

[4]于燕京,张义荣.禁毒学(下)[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5:585.

[5]程雷.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的隐藏身份实施侦查与控制下交付[J].中国检察官,2012,(7).

①参见《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1999)1号第250条;《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

题的解释》,法释(1998)23号第116条。

(责任编辑:石银)

112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