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证据开示制度之研究上
[证据,美国,私人]美国私人非法获取证据之证据能力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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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私人非法获取证据之证据能力研究在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中,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明确了侦察机关负有收集证据的责任,但是,由于我国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侦察机关取证手段的欠缺,以及侦查人员在办理具体案件中不同程度存在的惰怠情绪等原因,侦查机关的取证行为并不能达到完美的程度,所以,私人所收集的本案证据,对于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具有查漏补缺、完善证据链的作用。
这种现象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并且在有的案件中,私人收集的证据对于案件的定罪量刑还能够成为关键性的证据。
因此,不论学界赞同或者反对私人的获取证据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该行为己经成为侦察机关取证行为的必要补充。
当然,对于私人获取证据的性质,还应当进行深入探讨。
从实践的角度来看,在私人获取证据的行为之中,最重要的是如果私人非法获取证据时,该证据的证据能力问题,也就是证据的可采性问题。
目前学界探讨最多的是侦察机关违法取证问题,私人也有可能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这个问题不可避免地涉及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问题,即该规则的排除范围是指仅仅排除侦察机关非法获取的证据,还是不论证据提供主体为何人,凡是以非法方式获取的证据都要被统统排除?本文结合我国的实际,以美国法为借鉴,探讨私人非法获取证据的证据能力问题,以供立法与司法参考。
一、我国私人非法获取证据证明力的立法与司法现状在我国,对于私人非法获取证据是否应当排除的问题,不论是立法上,还是司法实践与学术研究中均比较混乱,亚待对此进行厘清,以此为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随着我国刑事法治建设的逐步完善,以及新刑事诉讼法的全面实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己经成为我国学术界与实务界所普遍关注的问题。
但是,该规则仅仅是指在庭审阶段中法院排除侦查机关所非法获取的证据,私人非法获取证据的证据能力问题在我国的学术界与实务界并没有受到普遍的关注,也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然而,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该问题的发生频率较高,主要表现为该证据由私人非法获取后,主动交给司法机关使用,或者司法机关在发现私人非法获取的证据之后,将该证据的证据能力依法进行认定,以此作为查明案件事实的依据,在个别案件中,私人所非法获取的证据还能够成为查明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
英美两国民事证据开示制度比较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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赘、 冗长,但却具有证据开示的功能。而且 ,原告 还可以通过单独的开示申请 (l0dc e ) blfio r 要求被 i sv y
告提交文书,被告同样也可以通过交叉请求('S C — l  ̄ b1的方式要求原告开示相关事实和文书。普通法 i)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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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对方审理时将要出示的证据也一无所知。格林先 据开示程序确立的背景进行了描述: “ 诉状从来都
不是告知法院和对方律师案情的有效方式,因为诉 状很形式化、很概括,并不涉及证据。……因此 ,
生在 《 审理法院的任务》一文中对当时的状况和证 Cacy由九部分构成。其中最重要的三部分是: hne ) r
赋予 了普通法院命令证据开示的权力 , 但相对于衡
书工作”, 19 年的改革引入了 “ 93 披露”机制。强 制披露制度虽然没有改变证据提供义务时范围,只
是改变了提供的时问和条件 ,但与美国一直以来证
平法院 , 其命夸证据开示的权力要窄。1 3 17 8 至 85 7
的证据开示程序 , 但其中所蕴涵的思想和某些做法
对我国不无启 发。
一
讼被视作一场比 赛或斗争, 双方律师都极力为本方 当事人争取,直到法庭上决出胜负。其结果是判决
往往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决于律师的辩论技巧 ,而非案件的是非曲
直。鹿德称之为 ‘ 司法竞技理论’。直到 2 世纪 如 o 年代,一种新的诉讼理论出现才改变这一状况。这
中 山大 学法 学 论 坛
维普资讯
的叙述;质询部分( tr an r ,以向被告方提 ie o Ug a ) n rg p t 出质问的形式重复主张。0 可见,起诉状虽然很累
也论美国的审前证据开示制度

法学评论(双月刊)2010年第4期(总第162期)也论美国的审前证据开示制度乔雄兵*内容提要:审前证据开示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审前从对方当事人处获得与案件有关的事实与信息,以助于准备庭审的一种制度。
审前证据开示在美国运用最为普遍。
美国单方面实行域外审前证据开示遭到其他国家的普遍反对,为了对抗美国式的审前证据开示,许多国家制定了障碍立法或保密立法。
为减少各国之间在审前证据开示方面的冲突, 海牙取证公约 对审前证据开示作了规定,公约第23条允许缔约国对审前证据开示予以保留。
但是,公约制定后,美国与其他国家之间在审前证据开示方面的冲突依然存在。
为解决各国之间在审前证据开示方面的冲突,国际社会还需进一步努力。
主题词:审前 证据开示 海牙取证公约一、美国审前证据开示的历史沿革审前证据开示(pre-trial discovery),又被译为 审前证据发现 或 审判前取证 , 是民事诉讼的一种审前程序,主要指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该程序从对方当事人处获得与案件有关的事实与信息,以助于准备庭审。
审前证据开示程序起源于英国衡平法实践,它通过允许当事人在审前阶段向对方索要文件来弥补普通法中当事人在审前阶段毋须作证而使对方无法获得证据的不足。
历史上,英美普通法系仅通过诉答程序对双方当事人争论的焦点进行整理。
证据准备完全是当事双方各自的活动,法律并没有为当事人从对方或第三人处收集证据提供什么手段,各方只能凭借自己的力量获取审理所需的证据,因此,诉讼当事人很容易遭到对方提出证据的突然袭击。
一个勤勉的律师在开庭时可能对自己一方的案情准备相当充分,但对对方真实情况经常是一无所知,也就不能准备应对。
突袭乃合法的诉讼策略,诉讼被称为一场比赛或斗争,双方律师都极力为本方当事人争取,直到法庭上决出胜负。
其结果是判决往往取决于律师的辩论技巧,而非案件的是非曲直。
同时,在当时,陪审团主要由对案件事实有所了解的人组成,案件起诉之后,证据开示显得并不重要,因为诉讼的主要目的是把案件集中到争议问题并依法作出裁决。
论美国的证据开示制度及在我国的可行性

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本科毕业论文题目论美国的证据开示制度及在我国的可行性指导教师刘慧职称讲师学生姓名刘锦巍学号 20081712109 专业国际商法班级 2008级1班院(系)法学院完成时间2012年4月16日论美国的证据开示制度及在我国的可行性———从民事诉讼角度分析摘要本文首先通过界定证据开示制度的概念、概述证据开示制度的历史与发展、美国证据开示的功能、范围和方法,简要介绍了美国证据开示制度。
接着,本文通过美国证据开示制度与我国证据交换制度的比较分析,归纳出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性质、开示前提、开示范围、开示方法、开示次数、法律后果等方面。
最后,在分析我国司法环境的基础上,详细阐述了对我国证据交换制度完善的几点建议意见。
证据开示制度是诉讼程序法的发展趋势,所以,本文的探讨具有一定的实践价值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证据开示/民事诉讼/借鉴意义THE EVIDENCE OF THE U.S. DISCOVERY SYSTEM ANDTHE FEASIBILITY--- FROM THE VIEW OF CIVIL ACTIONA B S T R A C TEvidence shows originated in England equitable judicial practice, but the evidence discovery system was formally established by the United States. American Discovery system is evidence of the public system modeled on the main target of the world and learn. In this paper, the study of comparative law on introduction to the United States Evidence Discovery System raised the perfection of recommended opinion. Firstly, through the definition of evidence of discovery system concepts, an overview of the function, scope and methods of Evidence Discovery in the history and development of the system, the American Discovery, briefly introduced the system of American Discovery. Then, open the show by the U.S. evidence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the system and our system of exchange of evidence, summarized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two is mainly reflected in nature, open to show the premise of Discovery range, discovery method, opened to show the number of legal consequences and other aspects. Finally, on the basis of the analysis of the legal environment, elaborated several suggestions opinions on the evidence exchange system in China. Evidence Discovery System is the development trend of the procedural law, therefore, this article of some practical value and practical significance.KEY WORDS Evidence discovery /Civil procedure /Reference目录中文摘要 (I)英文摘要 (II)引言 (1)1 美国证据开示制度的基本理念 (2)1.1证据开示制度的概念 (2)1.2证据开示制度的历史与发展 (2)1.3美国证据开示的功能、范围和方法 (4)2 美国证据开示制度与我国的证据交换制度之比较 (7)3 美国证据开示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9)结束语 (11)致谢 (12)参考文献 (13)引言证据开示制度可以提高诉讼效率,最大程度实现证据本身的客观性和真实性的优越性,但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律却没有针对证据开示做明确规定。
关于浅谈英美法系的证据开示制度

浅谈英美法系的证据开示制度程岗自罗马法以来,民事诉讼就一直沿袭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现代民事诉讼更是完全建立在证据的基石上,通过诉讼程序获得必要的证据,是当事人获得司法救济的重要手段,世界各国的民事诉讼法都采取不同方式赋予当事人相应的收集证据以及了解有关案件信息的权利与手段,并在程序上制度上给予保障。
这种程序和制度就称为证据开示制度或证据披露制度。
从内容上看,英美证据开示制度包含有两部分互为独立的程序,其一是discovery,一般译为发现程序,其内涵着重在于一方当事人可以利用法律规定的程序性权利积极的、能动的想方法去收集证据、发掘证据、调查证据;其二是disclosure,其英文原意为显露、揭发,它的基本含义是要求当事人在诉答程序后开庭审理前,分阶段的向对方展示自己将要在庭上使用的证据和其他信息,这更贴近于我们所熟知的证据交换概念。
discovery和disclosure两程序一为被动性的,一为主动性的,两者叠加的证据开示制度其概念外延当然要大于证据交换,也就是说,当事人借助证据开示程序首先可以“获得”证据,在此基础上再进行证据交换,这种逻辑顺序是颇具可采性的。
英美民事诉讼法经过数百年的历史沿革发展至今,其中蕴含和积累的诉讼经验可谓浩瀚如海,更为关键的是,他们是从纯粹的私权主义、纯粹的市场经济、纯粹的竞争哲学中生成而来的,最为直观的反映着现代化经济的基本要求,其系统性、具体性、科学性和合理性为法学界所公认。
因此,研究其证据开示制度,对客观认识我国的庭前证据交换制度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证据开示的范围与例外证据开示的范围非常广泛,几乎涉及所有与案情有关的问题。
根据美国《联邦民事诉讼程序规则》第26条的规定,对“任何不属于保密特权范围而与诉讼标的有关的事项”均可进行调查。
开示要求由当事人提出,无需法官的批准,如果原告以笔录证言质问被告,它只需向被告律师发出书面通知,指明进行笔录证言的时间和地点。
英美两国证据开示制度的比较与借鉴

英美两国证据开示制度的比较与借鉴【摘要】新《刑事诉讼法》对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的证据查阅等内容有了新的规定,但由于没有确立证据开示制度,对证据开示的规定相对比较分散,证据开示范围较小,证据开示的主体、时间、方式以及不开示的法律后果等方面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开示的程序具有片面性,开示费用相对较高,这些问题的出现使辩护律师的职能缩水,不利于庭审的公平有序进行,诉讼效率较低。
而英美法系国家在证据开示方面有着较为完善的制度,通过对其进行比较法研究,并结合我国实际,在证据开示原则、开示主体、开示时间、开示内容、开示方式以及违反开示的救济等方面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证据开示制度。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构建新《刑事诉讼法》就刑事案件中的证据信息沟通分不同的诉讼阶段作了规定。
这些规定在证据开示问题上有了明显的进步,但这些规定并不同于英美法系真正意义上的开示制度,而是类似大陆法系的辩护律师阅卷制度。
与庭审诉辩对抗式相配套的严格意义上的证据开示制度还是没有建立。
从我国司法实际状况来看,制定统一证据法典的时机并未成熟,但制定一个单行的证据开示规则,建立一个符合我国司法实际,具有中国特色的证据开示制度,却是必要及可行的。
一、英国模式1.开示程序纵观英国证据开示方式的流变,其中具有标志性的法令主要有三部。
第一部是《1967年刑事审判法》,这部法令将预审分为书面预审和言词预审,而后者为开示活动的展开提供了一个有利平台。
第二部是《1996年刑事程序与侦查法》,该法取消了言词预审,但为了贯彻开示精神,新设了直接开示环节并辅之以救济性开示。
直接开示环节可以分为四个过程,即控方的初次开示、辩方的开示、控方的再次开示和控方的持续开示。
第三部是最新的《2003年刑事审判法》,将直接开示环节中的“控方的再次开示”去除,只保留了具有实质阶段性划分的三个过程:控方的初次开示、辩方的开示和控方的持续开示。
2.开示的内容(1)控方准备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
外国民事诉讼制度总结

外国民事诉讼制度总结民事诉讼制度是各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解决民事纠纷以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发挥着关键作用。
不同国家的民事诉讼制度在诸多方面存在差异,这些差异反映了各国的历史、文化、社会和法律传统。
以下将对一些主要国家的民事诉讼制度进行总结。
美国的民事诉讼制度具有鲜明的特点。
其强调当事人主义,当事人在诉讼中拥有较大的主导权。
在证据收集方面,美国实行广泛的证据开示制度,当事人可以通过各种方式获取对方所掌握的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这一制度有助于充分揭示案件事实,但也可能导致诉讼成本高昂和时间拖延。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也是其民事诉讼的重要特色之一,陪审团负责对案件事实作出裁决,而法官则负责法律适用。
此外,美国的民事诉讼程序相对复杂,诉讼周期较长。
英国的民事诉讼制度在历史上有着深远的影响。
它注重程序的公正性和规范性,强调遵循先例原则。
英国的民事诉讼分为不同的法庭层级,包括郡法院、高等法院等,不同层级的法院处理不同类型和金额的案件。
在证据规则方面,英国要求证据具有关联性、可靠性和可采性。
其还注重庭前和解,通过各种方式鼓励当事人在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达成和解,以减少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的消耗。
德国的民事诉讼制度以其严谨和高效而著称。
德国实行职权主义,法官在诉讼中发挥较为积极的作用,例如在证据收集和案件事实调查方面。
其民事诉讼程序分为一审、上诉审和再审等阶段,每个阶段都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德国注重书面审理,当事人和律师需要提交详细的书面材料,这有助于提高诉讼的效率和准确性。
法国的民事诉讼制度具有独特的特点。
其民事诉讼程序较为灵活,强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法国的民事诉讼分为小审法院、大审法院等不同的法院类型,分别处理不同性质和规模的案件。
在证据方面,法国既重视书证,也重视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形式。
日本的民事诉讼制度在吸收西方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自身的特色。
日本实行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相结合的模式,在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同时,也注重法官对诉讼的引导和管理。
证据开示制度

证据开示制度文章一开始,让我们先来谈一下什么是证据开示制度。
证据开示是指审判过程中由当事人或任何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一种请求,要求一方所拥有的另一方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利。
它最早出现在美国,并逐渐普及到世界各地。
证据开示制度的引入是有意义的。
如果一方当事人能提前了解对方所拥有的有利证据,那么他们在准备自己的证据时就可以更加有效率和精准。
同时,当事人也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利,避免对方企图隐藏有利证据而陷入不利地位。
国家对证据开示制度也采取了有力措施。
例如,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及时向对方展示具有证明力的证据,以辅助诉讼过程中的事实认定。
另外,司法机关在审判过程中也有义务要求当事人提供对对方有利的证据,以免当事人因蒙蔽有利证据而做出错误的判决。
此外,证据开示的原则也有很多。
首先,它要求开示的证据必须是有利的,这涉及到重要的法律责任;其次,开示的证据必须真实可靠,而且应该能够支撑诉讼或行政许可程序的判决;再次,开示的证据应该包括被诉方和原告方的,所有涉及到的证据都应公开;最后,收集开示证据时,应合理公平。
尽管证据开示制度有许多优点,但是它也可能带来一些后果。
首先,它可能造成证据失真和被滥用,因为当事人企图用有利的证据维护自己的利益;其次,它可能导致司法机关准备证据的效率降低,从而导致拖延诉讼的时间。
本文介绍了证据开示制度的一般原则和实施及后果,并强调了它对社会的重要意义。
社会发展迅速,需要更加有效的司法制度,因此,有关部门应该加强对证据开示制度的实施,确保社会秩序和当事人的权利得以充分保护。
本文通过对证据开示制度的介绍,从而让我们更好地理解司法制度的重要性。
只有把握证据开示制度并做好实施,才能保证道德和司法制度的公平性,确保当事人的权利得到充分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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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