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完善我国证据开示制度的几点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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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对我国建立证据开示制度的思考

规章制度:对我国建立证据开示制度的思考

规章制度:对我国建立证据开示制度的思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建立健全的证据开示制度,提高企业管理的透亮度和合规性,促进生产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职工工作时间和休假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证据开示的义务和原则第三条证据开示的义务•全体员工应当如实供应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证据料子。

•管理层应当乐观搭配员工供应证据料子,并确保保密性。

第四条证据开示的原则•证据开示应当遵从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证据开示应当敬重员工的知情权、申辩权和隐私权。

•证据开示应当依法履行,不得侵害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证据开示的程序和要求第五条证据开示的程序1.员工在需要证明个人工作情况或与他人工作沟通时,可以向上级主管提出证据开示的申请。

2.上级主管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及时进行审核,并决议是否予以开示。

3.上级主管应当负责通知申请人申请结果,并明确如实供应相关证据料子的要求。

第六条证据开示的要求1.证据开示的申请应当明确申请人的姓名、部门、时间等基本信息,同时简要叙述证据开示的目的和必需性。

2.证据开示的申请应当附带相关证明料子,包含但不限于工作记录、会议纪要、邮件通讯等。

3.上级主管应当依据申请人的需要和合理性,恳求员工供应与申请相关的证据料子。

第四章证据开示的管理和保密第七条证据开示的管理1.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证据开示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管理流程。

2.公司应当对证据开示的申请、审核、通知等信息进行记录和归档,确保证据料子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第八条证据开示的保密1.全部与证据开示相关的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随便外传。

2.上级主管应当确保员工供应的证据料子不被非关联人员取得,对员工的隐私进行保护。

第五章违反规定的惩罚和责任追究第九条违反规定的惩罚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员工,公司将依据公司内部管理规定,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包含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记过、记大过、降低职务、辞退等。

浅议我国证据开示制度

浅议我国证据开示制度
证据 开示 和 解 当事人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 号:0909 ( 0)202O 10.522 91-7-l 0
中, 如何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证据开示制度, 是我们当前应该思考的一个重要问题
关键词 中图分 类号 : 9 5 D 1
证 据开示制度 , 是指诉讼 当事人或诉讼外 第三人所掌握 的事 与被告人在 资源上的不均衡 , 容易使得被 告人存控 辩中处于 不利 实材料 , 要与案件 有关 , 只 除享有秘 密特权 保护的 以外均应 向对 地位 , 而又根据我 围实行 的是 主诉检察 官责任制 , 因此, 以把 主 可 方 当事人披露 , 任一方 当事人均享 有要求对方 当事人 及诉讼外第 诉法官作为 证据开 示的主 体之 一 。 三 人披 露上述事 项 的权 利的制 度。 被告人 作为案 件当事人 , 掌握一定 和案件 有关系 的信 息, 但 我 国证据 开示 制度现实 状况 般情况下 , 告人又 为被追诉 人 , 被 人身 自由往往 受到约 束 。但 当前 , 国虽然 已搭建起 证据 开示制度 的初步框 架, 在实 不排 除通 过辩护方律 师的会见 , 被告人掌握 的证据信 息传递给 我 但 将 际司法 实践中 , 仍存 在几点 问题: . 1没有 把开示范 围规定 清楚: . 律师 , 2 同时也可通 过律师将 控方 的证据告 之被告 人, 因此其 可作 开示主 体规 定不够 全面 。 行 的相 关法 律和 司法解 释中 , 就控 为证据 开示 的主体之 一。 现 仅 诉方对辩 护方 的开示进行规 定, 但对辩护 方能 向控诉方 开示 已有 作 为被告人 辩护律师 , 其承担 为社会提 供法 律事务 , 能为犯 或可 能具有 的证据没 有 明确规 定 。3 控诉 方与辩 护方在开示 的 罪嫌疑人 提供有 效的法律 帮助 , . 在诉 讼过程 叶 , J参与证 据 开示是 时候容 易失衡 。刑事诉 讼 中, 由于控诉方 的性质所 然 , 占有辩 护 必须的 , 理所 当然 为证 据开示 主体之 一。 同时 , 国刑 事诉讼 法 我 方 无法 比拟 的司法 资源 , 证据 收集方 面具有较大 优势 , 在 大多数 中规定 了辩 护人 的范围不仅 仅是律师 , 还包括 被告人 的亲友 、 被 情 况下 , 在诉 讼过程 中处于 强势诉讼地 位 , 然而 , 在一 定条件下 , 告人 所在 单位 、 民团体 、 荐的人 。 人 推 在没 有律师 参与 的情 况下 , 特 别是在允许 控辩双方 同时进行取证情 况下 , 辩护 方在收集证据 笔 者认为 其他辩护 人也可 以作 为证据 开示 的主体 。当然 与律师 时 , 可能 收集 到对 被告人有 利 的证 据 , 有 这些证据 甚至 能在控辩 比较 , 这类 辩护人 在调查 取证 中处 于劣势 , 为晟 大可能 保障被 但 过程 中否定控 方 的指控 , 证 明被 告人不在 现场 的证 据等等‘ 如 。 而 告人权 益 , 允许 这部分 人作 为证据 开示 的主体 。 应 这些证据, 如果没规定辩护方在_庭前必须向控诉方开示, 开 那极 最后 ~证据 开示 主体应 为被害人 和及 其诉 讼代理 人 。因为 有可 能辩护 方会在 辩护过 程 中采 取突 然开示 ,使控 诉方 陷于被 在我 国刑 事诉讼 法中 , 己将 被害人列 为当 事人范 畴, 因而在 证据 动, 这对控 诉方 而言是 不公平 的, 会造成控 辩双 方开示 失衡 。 就 开示时 , 理应 作为主体之一 , 同时 , 诉讼 代理人作 为被害人 权益的 4 证据 开示缺 乏保 障机制 。为使控辩 双方在 庭中 能按 规定 的程 争取者 , . 在诉讼功 能上与公诉 人具有 同向性 , 因此 , 讼代理人 也 诉 序 对证据 开示 , 这就 要求在 证据开 示中遵 守程序 同时, 于违反 可成为证据 开示 的主 体 。 对 证据 开示义务 的, 要有相应 的制约措施 , 防止庭 前隐瞒证据 , 规避 ( ) 三 证据 开 示的范围 法律 的行 为。 证据开示范 围应 为准备在 法庭 审理 中展 示的一切 证据材料 。 二、 构建 我 国证 据开 示制度 的几点设 想 英 、 国家 的证据开示制 度一般要 求控 诉方要 展示拟在法 庭中使 美 ( ) 一 证据 开示应 遵循 的原则 用的控诉证 据材料 , 也要展 示在法庭 中不准备使 用的对被 告方有 1 公正和 效率 原则 证 据开 示制度 的实行 目的在于保护 当 利 的证据材 料 。而 目前 , 多国家基 于公正 原则 的考虑 , . 很 一般 都 事人权益 , 现 司法公正 , 同时, 实 但 也要考虑其 司法实 践的效率 , 要求 公诉机关把 收集到 的, 论是对被 告不利或有利 的证据材料 无 因此 , 公正和 效率在 证据 开示制度 中都需 要兼顾 , 者不能取其 两 律予 以展示 。我国法 律也 明确 要 求司法机 关在 收集证 据材 料 而应该 在两者 问找到 一个最 佳平衡 点。 . 2 依法 开示原则 。目 时 , 一切能证 明犯罪嫌 疑人有 罪与否 、 刑大 小的证据 材料都 把 罪 前我 国刑 事诉讼 所规定 的证 据开示只是 一个雏形 , 于证 据开示 需收 集。但在 司法实 践中 , 对 由于追 惩犯罪 心理 的驱动 , 察机关 检 的具 体规定仍 未 明确 , 开示 时间、 示地点 、 如 开 开示场所 、 示形 往往对 收集 到的对被 告人有 利的证 据材 料予 以忽视甚 至有 意隐 开 式等 等, 因此需要 在这 方面予 以健全 , 控辩双 方严 格依照规 定予 瞒, 无疑侵犯 了被 告人 的合法 权益 。因此 在证据 开示制度 中 , 这 以开示 , 允许违 背法律 规定 , 自决定 开示 内容和 程序等 。更 应明确对检 察机 关的无意 或有 意侵权 行为规 定相 应的法律 责任 。 不 擅 不得 利用该制 度 , 串通 , 国家利益 、 相互 损害 公共利 益和其他诉讼 ( ) 四 证据 开 示时间和地 点 参 与人 的合法权益 。3双 向开示原 则。从实 际情 况中 开, . 控辩双 证据开示是 一个连续过程 , 因此在开 示时间上首 先要 明确 是 方在 收集 证据时 , 由于双方在 资源 占有上 的分别 , 确实存在 优劣 否要 对犯罪嫌疑 人予 以起诉 , 否要对 案件 进 行审理 , 次要在 是 其 势之 分, 但随着 我 国司法改革 的不断 深入, 律师 在收集证据 时的 案件 审判 中保护控辩 双方 的合法 权益 ,防止任 何一 方搞突 然袭 障碍 比 以往 要少 很多 。为 了使 双方都 能在相 对 同一 条件下 进行 击 , 不利 于司法 公平 。所 以 , 证据开示 的时 间确定 为检察 院起诉 控 辩 , 除辩诉方在庭 上开示其 掌握的关键证 据向控诉方搞 突然 之后 , 院审判之前 为宜 。在证据 开示地 点上 , 排 法 根据 我 国实 际操 袭击 , 有利于 辩护活动 的顺利开展 , 提高诉讼 效率 , 控辩双方都应 作情况 , 宜在检 察机关 设立一 专 门开示 场所 , 利于控 辩双方 对 有 在 开庭 前向对 方开示 其掌 握的证据 ,而检 察机 关在其 中作为主 证据 进行 了解 , 防止在法 官主持下 的证据 开示对法 官的公 正审 也 导, 有全面 开示 的义务 。 . 理产 生主观 影S s e An o it

完善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思考

完善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思考

不可避免会出现庭前证据开示时未发现 的新证据 、 新情况,刑事诉讼 ‘
法》 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 , 当事人和辩护人 、 “ 诉讼代理人有权 申请新
方向辩方开示其所掌握的全部或部分证据 , 呈单向开示特点 。
我国现有刑事诉讼制度 中的单 向证据 开示的特 点可 以使辩护律 的证人至庭 , Ⅱ 调取新的物证 , 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因此 , , 证据开示
二、 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试点之实证分析 从近几年一些地方的刑事证据开示制度构建试点情况来看, 大都 主要有 以下几个方面。
( ) 据 开 示 的 效 力 一 证
护被 告人 的证据知悉权 , 有待进一 步明确 。
( ) 反 证 据 开 示 义 务 的 制 裁 六 违
国外对于违反证据开示程序采取 的措施主要有: . 1要求违反开示 期审判 , 待证据被开示并做一定诉讼准备后再恢复庭 审: . 3 禁止违 反 义务的诉讼方 向法庭提交未经开示 的证据 ; . 4 违反开示义务造成诉讼
并给对方一定的准备时间; . 2 批准延 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但作为一种新制度, 存在 问题不可避免, 笔者认为 义 务的一方 向对方作庭 下开示 ,
刑事证据开示制度在我国并未被作为一项基本诉讼制度在法律 拖延 的一方, 以令其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 中第三种措施无疑是 可 其
但 或者 由 中予以明确规定, 各试点在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探索大多是 自 行起草 最严厉的制裁措施 , 由于辩护律师的疏忽造成证据未开示 ,
师在庭审前 了解检察官指控犯罪嫌疑人的事实及 印证事 实的证据材 是否在庭前任何阶段均可进行 , 证据 开示结束后发现的新证据是否需 料。 从而进行相对有的放失的准备; 与此 同时, 而 检察官对辩护律师手 要重新组织开示等问题有待研 究。 中的“ 子弹 几乎全然不知 。辩方律师掌握的证据只要攻破检控方建 ( ) 四 证据开示的形式 我国现有刑事证据 开示 的形式以阅卷为主 , 而一些试点模式尝试

建立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思考

建立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思考

建立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思考摘要:设立证据开示制度,有利于发现案件的客观真实,实现诉讼公正。

刑事诉讼是一个查明案件事实的过程,各项诉讼制度设立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尽量拉近程序参与者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同犯罪事实之间的距离,这也正是证据开示制度的设计者们的内心动因。

而在我们这样一个一向以求真求实传统著称的国度里,在引进对抗制审判方式的同时,更没有理由拒绝接受证据开示制度。

关键词:证据开示;现状;制度设计中图分类号:df7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12-00-03一、证据开示制度概述证据开示(discovery或disclosure)是一个来源于英美法系的概念,在我国刑事理论界又被译为证据展示、证据先悉、证据发现、证据透露、证据披露、证据告知或证据公开等。

根据证据开示的设置所着重要解决的问题,在本文中,笔者采用证据开示这一提法。

根据《布莱克法律辞典》的解释,“证据开示是一种审判前的程序和机制,用于诉讼一方从另一方获得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和其他信息,从而为审判作准备。

”因此,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disclosure of evidence)是指掌握证据材料的控辩双方在法院庭审之前按照一定的规则或命令通过适当的方式将本方掌握的证据材料让对方先予知悉的制度,即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作为一种搜集证据的方法,是审判前在控诉方与辩护方之间进行的信息交换。

证据开示制度产生于英美对抗制刑事诉讼模式中,在对抗式的刑事诉讼制度中,控辩双方在庭审中平等对抗,主导着证据的调查及事实的形成过程,法官则消极居中裁判。

为维护这种审判程序的公平进行,英美法系等国的法律规定了起诉书一本主义,即检察院在提起刑事公诉只向法院提交起诉状,而不得向法院移送卷宗及证据材料,同时控辩双方也不得向法院递送证据材料。

但实行起诉书一本主义又带来这样的问题,即辩护方无从获得控诉方所掌握的案件材料,控诉方也不了解辩护方所掌握的证据材料,这样在庭审中双方很可能进行“证据突袭”。

建立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思考

建立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思考

建立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思考陈娅内容摘要:证据开示是来源于英美法系的概念,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在任何不采用案卷移送制度的、实行控辩双方向法庭举证的诉讼结构中,证据开示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目前正进行着重大的改革,证据开示已经成为我国刑事诉讼所面临的一个瓶颈,妨碍着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所追求的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的实现。

本文对我国建立刑事证据开示制度进行了思考,使之有益于立法和实践。

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共约三万多字。

本文引论部分主要对证据开示的含义作了解释和说明。

文中指出,刑事证据开示是指掌握证据材料的控辩双方在法院庭审之前按照一定的规则或命令通过适当的方式将本方掌握的证据材料让对方先予以知悉的制度。

由于我国理论准备不够充分,立法技术上不够成熟,未能及时对刑事证据开示制度进行相应的规定和完善,导致我国的审判程序与起诉程序在相应的制度设置上不能够衔接紧密。

在司法实践中控辩双方在庭审过程中互相实施“证据突袭”等的现象屡见不鲜。

因而,完善证据开示制度已经成为我国刑事诉讼中亟待解决的迫切问题。

本文的核心内容是对我国为什么要建立刑事证据开示制度,以及在借鉴国外的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基础上应该如何建立我国的刑事证据开示制度进行有益的思考。

本文的第一章探讨了我国为什么要建立刑事证据开示制度。

其一,文中指出了刑事证据开示制度在我国的缺陷。

通过对我国立法及司法解释中有关刑事诉讼证据开示的现状的分析,我国《刑事诉讼法》已经改变了过去检察院移送全案卷宗的作法,庭审方式带有浓厚的对抗色彩,是从传统的依职权审判方式转变为辩论式审判方式,但仍不能适应新的刑事审判方式的要求,在司法实践中使得诉讼活动运作不畅,导致了各种弊端。

其二,文中指出了建立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意义。

合理而有选择地借鉴英美法系和日本等国的法律中规定的证据开示制度,对我国刑事案件庭审方式的改革有很大的启发和裨益。

本文第二章对英国、美国、意大利和日本等国的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现状进行了介绍,指出了国外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发展趋势。

关于建立和完善我国证据规则的思考

关于建立和完善我国证据规则的思考

关于建立和完善我国证据规则的思考卞建林姚莉证据是诉讼活动的基础。

在诉讼活动中,一方面对案件的实体处理首先取决于能否准确地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另一方面诉讼程序的演进与程序正义的实现也有赖于证据之理念及其应用。

正如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者李学灯先生所指出的:“惟在法治社会之定分止争,首以证据为正义之基础,既需寻求事实,又需顾及法律上其他政策。

认定事实,每为适用法律之前提。

因而产生各种证据法则,遂为认事用法之所本。

1[①]证据规则的重要性,已尽在其中。

当今世界,证据规则以英美法系国家最为发达。

英美法系国家在诉讼制度上奉行当事人主义及陪审团制度,证据的提出、调查、质证均由当事人负责。

为了规范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活动,防止对由非职业法官组成的事实审判者——陪审团产生误导,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通过判例逐步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备、系统的证据规则,主要集中于证据能力方面,如传闻证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证据相关性规则,任意自白规则,等等。

美国60年代司法革命时期,为了规范侦查权力的运作,加强人权保障,维护程序公正,又进一步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在大陆法系国家,实行职权主义诉讼,法官对程序的进行和证据调查起主导作用,证据的取舍及其证明力的大小由法官依其人格、能力、知识、经验而判断,因此为充分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以查明案件事实,对证据的证明能力方面不作过多限制。

尽管如此,有些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在借鉴英美证据规则合理因素的基础上,立法上亦确立了一些证据规则以对证据的范围和运用予以规范,并在诉讼理论上形成了所谓程序禁止和证据禁止的学说。

我国现代证据制度秉承大陆法系的传统,虽自诉讼法颁布以来,在各诉讼法内均以专章对证据问题作出规定,并应司法实践之需颁布了少量涉及证据内容的司法解释,但显然不存在系统完备的证据规则体系。

立法上关于证据的规定既失之粗疏、抽象,难以操作,实践中基于职权主义和客观真实的要求,一般对司法人员调查证据的权力和范围又不予太多的限制。

最新-对我国建立证据开示制度的思考 精品

最新-对我国建立证据开示制度的思考 精品

对我国建立证据开示制度的思考证据开示制度在西方国家的诉讼实践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被许多国家所采用。

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初步确立了我国的庭前证据交换制度,但这却是对证据开示制度简单、粗糙的模仿,在我国的民事审判改革中,应吸收这一制度优越的一面,逐步摸索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证据开示制度。

关键词民事诉讼证据开示吸收借鉴引言证据开示或又可称为证据展示,证据交换,指的是在开庭审理之前双方当事人相互向对方展示自己所掌握的证据。

它是作为诉讼中提前获知对方当事人所掌握的证据的一种方法而应用和发展起来的。

至于设立证据开示制度的目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58年案中指出证据开示制度的目的在与使审理能够在光明之下进行,他必须排除借裁判演恶作剧的把戏。

在可能的范围内基于开示的争点及事实展开争论,换言之,裁判不应是对立当事人及其辩护律师开展智力竞赛的舞台,而应是追求真实和正当结果的场所。

【1】由此可见美国确立的证据开示制度主要是为了防止当事人搞证据突袭,这也是其他各国设立此制度的初衷。

不过从根本上说,设立证据开示主要还是为了诉讼公正和效率。

证据开示源于16世纪下半期英国衡平法实践,至19世纪英国司法改革,合并衡平法和普通法诉讼时,证据开示程序才开始形成。

1938年美国《联邦诉讼规则》将证据开示制度法典化,正式确立为一项法定程序制度。

【2】作为一种新的程序制度,它尽管有助于法庭的公正审判,但是在设立之初,他也是不完善的,暴露了许多问题,如制度制定的不完善,容易被钻空子,借开示之名,拖延诉讼,以至于反而影响了诉讼效率。

因此,美国在20世纪80年代后多次通过修正案对《联邦诉讼规则》进行完善。

同时,英国也在不断改革,至1981年《最高法院规则》和1984《郡法院规则》制定时,英国证据开示制度才发展完善。

完善我国证据法推定制度的建议

完善我国证据法推定制度的建议

完善我国证据法推定制度的建议
作为小助手,我可以给出一些建议,但请注意这只是一些建议,并不能直接作为法律依据。

1. 提高证据推定的标准:证据推定应该更加严格,以确保公正和公平的审判。

在确定某一事实时,必须有充足的证据支持,避免主观臆断或不准确的推定。

2. 强调证据规则的适用性:制定明确的证据规则,确保其适用于各种案件类型和证据形式,不让推定规则成为滥用的工具。

同时,在适用证据推定制度时,应注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被告享有合理的辩护权利。

3. 加强对警察和法官的培训:为提高证据推定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应加强对执法人员和法官的培训。

培养他们正确理解和运用证据推定制度的能力,避免滥用权力和错误判断。

4. 引入更多科技手段:在适用证据推定制度时,可以借助科技手段收集和分析证据,提高证据的客观性和可信度。

比如,利用视频监控、DNA鉴定等科技手段来确定案件事实,避免过于主观的推定。

5. 加强司法审查机制:建立完善的司法审查机制,对证据推定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和监督。

在司法实践中,及时发现和纠正证据推定的错误和滥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建议仅供参考,具体措施和实施细节仍需根据实际情况和专业意见进行综合考虑和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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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完善我国证据开示制度的几点想法摘要
我国现有的证据开示制度并不完善,还存在一定的问题:
1.对于开示的证据的范围的规定不明确。

2.对适用证据开示制定的案件范围无明确规定。

3.对证据开示义务的不对等。

4.对于适用证据开示的具体程序和方式没有明确规定。

5.缺乏对违反证据开示义务的制约机制。

对于证据开示制度不仅应在具体操作上加以明确规定,还应对违反证据开示义务的一方的惩治措施加以明确规定,这样才能保证证据开示制度的绝对实行。

由于缺乏对违反证据开示义务惩治措施,在一些试行证据开示制度的地方,一些案件仍存在“突袭”的情况,仅仅依靠控辩双方的职业道德标准来约束双方的行为是不够的,必须建立起一套完备的制约机制,这样才能更有效地促进控辩双方履行开示义务。

关键词证据开示证据展示刑事诉讼司法公正。

针对我国现有证据开示制度中所存在的问题,本人提出以下几点想法
(一)关于证据开示范围
在检控方向辩护方开示的证据中,除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文书及技术性鉴定材料外还应当包括证人证言、被告人的辩解及出庭作证的证人的自然情况等,即控方准备在庭审时使用的证据除《人民检
察院都应在开示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二十条规定的情况外都应在开示的范围之内。

对于控方应否向辩方开示其所收集的不准备在庭审中使用的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如能证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等)我认为这应当在开示的范围内,因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检察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虽然有人认为检控机关在向法院提起公诉时,是经复核、取证等已经排除了那些证据材料的;而且开示此类证据是有悖于“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但我认为,即使被告人确实存在犯罪事实,一些有利被告人的证据还是应当予以考虑的,且有谁敢保证控方对此类证据的排除就一定是对的,即便是对的,但大家要的不仅仅是公正,而且是看得见的公正,因此控方应当开示这方面的证据。

并且根据刑事诉讼法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这一立法目的控方也应当开示这
一方面的证据。

(二)关于适用证据开示的案件范围
根据一些地方的一些试行证据开示制度的法院的情况,在一些简易案件如果采用证据开示制度,不仅没能提高庭审效率,反而会使案件的审理时间延长,本来可以在很短时间内审完的案件而要花上很长的时间。

构建证据开示制度的目的主要在于提高庭审效率,根据这一目的具体适用证据开示制度的案件应该是一些案情复杂
证据繁多的案件,对于一些案情简单基本事实清楚的案件及一些简易案件可不必使用证据开示制度,当然若当事人自愿开示的也可以
进行开示。

(三)关于控辩双方证据开示义务的不对等
证据开示的义务应当是双向的,如果只规定一方单方向另一方开示,就会导致负有开示义务的一方在庭审时处于不利的地位,也有悖于证据开示制度促进司法公正这一目的。

实行双方开示,可使控辩双方共享案件的信息与资源,就能更有利于案件的公正、效率地处理。

(四)关于证据开示的具体操作
1.证据开示的时间
证据开示的时间应该是在庭审之前,这里的“开庭审理”应作广义理解,不仅指第一次开庭审理还应包括由于某些原因延期审理,在新开庭审理之前若双方有新的证据也应及时向对方开示。

2.证据开示的地点
由于检察机关搜集证据的能力要比辩护律师要强一些,而控方向辩方开示的是案件的全部卷宗,因此地点设在检察机关为宜,如果是延期审理期间收集到的新证据,为了便于案件的审理,开示的地点可设在法院。

3.参加证据开示的人员
参加证开示的人员除了检控方及辩护方各派一人之外,为了防止控辩双方对证据认定的非法交易及辩护人可能让人串供或翻供等情况,法院还应调派—位在庭审中除主审法官外的一名法官进行监督并应由书记员记录在案。

(五)关于对违反证据开示义务的惩罚措施
对于违反证据开示义务的惩罚措施可借鉴国外的一些做法。

如:(1)对于违反开示义务的一方,法官可责令其开示,若其仍不予开示,必须提供有力的证明,否则法官可责令其不准在法庭上使用未经开示的证据。

(2)若控方或辩方在法庭上使用未开示的证据,法官可排除其可采性,使其失去证据的效力。

(3)若检察机关引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来抗辩庭前的证据开示,则其必须提供合理的理由,如果其既不提供理由又不进行证据开示的,可按撤诉处理。

(4)如果控辩双方故意隐匿证据不予开示构成犯罪的,可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通过全文的论述可见证据开示制度的存在是非常必要的。

只是我国现有的证据开示制度并不完善,要使证据开示制度能普遍地应用于司法实践,我们就必须不断地去完善它。

本文结合英美两国关于证据开示制度的有关规定,针对试行证据开示制度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对证据开示制度中有关证据开示的范围、适用证据开示的案件的范围及违反这一制度的后果等问题提出的几点想法,以补充现有证据开示制度的不足。

但任何制度都是利弊共存的,我们在建立和完善这一制度的同时,必须看到适用这一制度的弊端。

如果确立了证据开示制度,就会公开证人一些情况,这就可能会有贿赂、威胁、恐吓证人进而翻供、串供或做假证供的情况发生;另外,对证据进行了开示以后,有的犯罪分子为了逃脱惩罚,就很有可能针对控方所掌握的证据的弱点做较逻辑的虚假供述,为自己开脱。


了避免证人的安全受到威胁,也为了能更好惩治罪犯,我们在适用证据开示制度的同时应加强对证人的保护机制并防止这一制度的滥用。

我们要利用这一制度的优点,加之一些补强措施来避免不利情况的发生,让这一制度成为我们有效地惩治罪犯的利剑,而不是一些犯罪分子逃脱惩罚的丁具。

参考文献
1、何家弘主编《证据学论坛》第九卷中国检察山版朴2005年6月第一版
2、何家弘主编《证据学论坛》第十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10月第一版
3、北京市门头沟人民检察院网干警文集黎来民、张强“检察改革中证据开示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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