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法规中小学案例分析
教师学生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教育领域,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日益受到社会的关注。
随着教育改革的深入和教育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教师和学生之间的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通过对几个典型的教师与学生法律案例的分析,探讨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相关法律问题的处理。
二、案例分析案例一:教师体罚学生案案情简介:某小学教师因学生上课不专心,多次进行体罚,导致学生身体受伤,家长报警。
法律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遵守教育纪律,履行教师职责,不得有侮辱学生、体罚学生的行为。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处理结果:教师被学校解聘,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学生侵权案案情简介:某中学学生甲与乙发生口角,甲用书本击打乙头部,导致乙受伤。
法律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处理结果:学生甲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案例三:教师抄袭学生作业案案情简介:某中学教师抄袭学生作业,并在课堂上展示,被学生举报。
法律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学校教育法规案例分析(2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我国教育部门不断强调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推动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
然而,在实际教育过程中,部分学校存在违规补课现象,严重影响了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
本文将以某中学违规补课事件为例,分析学校教育法规的相关问题。
二、案例概述某中学在2019年春季学期期间,组织学生进行违规补课。
补课内容包括语数英等主要学科,时长长达两个月。
在补课过程中,学校并未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备,也未按照规定收取补课费用。
经学生家长举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介入调查,发现该校违规补课行为属实。
三、案例分析1. 违规补课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同时,《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也明确要求教师不得参与有偿补课。
本案中,某中学违规补课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
2. 违规补课的危害(1)加重学生负担。
违规补课导致学生课业负担加重,不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
(2)影响教育公平。
部分家庭经济条件较好的学生能够参加补课,而家庭条件较差的学生则无法享受同等教育资源,加剧了教育不公平现象。
(3)损害教师形象。
教师参与违规补课,违背了教师职业道德,损害了教师队伍的整体形象。
3. 教育行政部门的责任(1)加强监管。
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学校的监管,确保学校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2)严格执法。
对违规补课行为,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法予以查处,维护教育秩序。
(3)加强宣传。
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学校、教师、家长和社会对违规补课危害的认识。
四、结论某中学违规补课事件暴露出我国学校教育法规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监管,严格执法,并加大宣传力度。
同时,学校、教师、家长和社会也应共同努力,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
五、启示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
教育行政部门应定期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活动,提高学校、教师、家长和社会对教育法规的认识。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及启示(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我国教育领域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完善,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教育法律法规案例,旨在通过分析案例,为教育工作者、家长和学生提供启示。
二、案例简介2018年,某市一所小学五年级学生小华(化名)因家庭矛盾,长期遭受父亲虐待。
小华的父亲经常殴打小华,导致小华身心受到严重伤害。
然而,学校并未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致使小华的处境愈发艰难。
事件曝光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经调查,该校存在以下问题:1. 学校领导对学生的关爱不够,未及时发现小华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
2. 学校教师对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重视不够,未及时关注小华的心理状况。
3. 学校未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未能为小华提供必要的保护。
三、案例分析1. 学校领导责任缺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预防未成年人遭受侵害。
然而,在该案例中,学校领导对学生的关爱不够,未及时发现小华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导致小华的权益受到侵害。
2. 教师职责履行不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遵守教育法律法规,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然而,在该案例中,教师对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重视不够,未及时关注小华的心理状况,导致小华的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影响。
3. 学校保护措施不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预防未成年人遭受侵害。
然而,在该案例中,学校未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未能为小华提供必要的保护。
四、启示1. 加强学校领导责任意识学校领导应高度重视学生的安全问题,加强对学生的关爱,及时发现学生遭受侵害的情况,并采取措施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2. 提高教师职业道德素养教师应遵守教育法律法规,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为学生的健康成长提供有力保障。
义务教育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小明,男,12岁,某市一所农村小学六年级学生。
小明自幼父母双亡,由年迈的祖父母抚养。
由于家庭贫困,小明在小学一年级时就开始帮助祖父母分担家务,学习成绩也一直处于班级下游。
随着年龄的增长,小明的厌学情绪逐渐加重,经常旷课、打架,甚至有辍学的念头。
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指的是初中和小学教育。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应当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然而,小明的情况却触犯了这一规定。
二、案例分析1. 学校责任(1)学校未充分履行教育责任。
根据《义务教育法》第二十条规定,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开除学生。
然而,小明所在的学校在得知小明有辍学念头后,并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劝导,也未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2)学校未严格执行学籍管理制度。
根据《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对学生的学籍进行管理。
小明旷课现象严重,学校未能及时掌握情况,也未采取相应措施。
2. 家庭责任(1)家庭监护不力。
小明父母双亡,祖父母年迈,家庭监护能力有限。
在家庭监护不力的背景下,小明未能充分感受到家庭关爱,导致其厌学情绪加重。
(2)家庭经济困难。
小明家庭贫困,无力承担其教育费用。
在生活压力下,小明可能产生辍学念头,以减轻家庭负担。
3. 社会责任(1)教育资源分配不均。
小明所在的农村地区教育资源相对匮乏,学校教学质量不高,导致小明学习兴趣降低。
(2)社会关爱不足。
在社会关爱方面,小明未能得到足够的关注和支持,使其在成长过程中面临诸多困难。
三、解决方案1. 学校方面(1)加强教育引导。
学校应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及时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2)提高教学质量。
学校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学质量,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3)完善学籍管理制度。
学校应严格执行学籍管理制度,对学生的学籍进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学生的旷课、辍学等问题。
中小学生法律故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法律教育在中小学生中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
然而,现实生活中,中小学生违法犯罪现象依然时有发生。
本文将通过几个真实案例,揭示中小学生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并探讨如何加强法律教育,为中小学生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二、案例一:校园欺凌事件小王,一名初中生,因为家庭贫困,经常受到同学们的嘲笑和欺凌。
一天,小王在放学回家的路上,被几个同学围殴,导致头部受伤。
事后,小王向老师反映,但老师却认为这只是“小孩子之间的事情”,并未给予重视。
分析:本案中,小王遭受校园欺凌,却因为法律意识淡薄,未能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方面,学校在法律教育方面存在不足,未能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法律知识普及;另一方面,小王自身缺乏维权意识,导致问题无法得到及时解决。
三、案例二:盗窃案件小明,一名小学生,因为家境贫寒,产生了盗窃心理。
一天,小明在放学回家的路上,看见一位阿姨的钱包掉在地上,便将钱包捡起,并趁机拿走了里面的现金。
不久后,小明被公安机关抓获。
分析:本案中,小明因为家庭原因,产生了盗窃心理。
一方面,家庭在培养孩子的过程中,未能注重法制教育;另一方面,小明自身缺乏道德观念和法律意识,导致走上犯罪道路。
四、案例三:网络诈骗案件小丽,一名初中生,因为对网络游戏产生依赖,导致学习成绩下滑。
一天,她在网上认识了一位自称“游戏专家”的人,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将自己的银行账号和密码告诉了对方。
不久后,小丽的账户内被盗走了一笔钱。
分析:本案中,小丽因为网络诈骗而遭受财产损失。
一方面,学校和家长在网络安全教育方面存在不足,未能提醒学生注意个人信息保护;另一方面,小丽自身缺乏警惕性,导致上当受骗。
五、案例分析及启示1. 法律意识淡薄是中小学生违法犯罪的主要原因。
因此,加强法律教育,提高中小学生的法律意识,是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关键。
2. 学校和家长要重视法制教育,将法律知识融入日常教学和生活,让学生在潜移默化中树立法律意识。
中小学教育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小学位于我国中部地区,是一所公立小学。
该校学生小王(化名)在课间休息时,与同学小张(化名)发生争执,小王在推搡过程中不慎摔倒,导致腿部骨折。
事发后,小王家长认为学校在管理上存在疏忽,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协商未果,小王家长遂将学校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学校是否尽到了对学生的安全保障义务?2. 学生之间的伤害事故是否属于学校责任的范畴?3. 学校应承担多大的赔偿责任?三、案件事实1. 小王和小张在课间休息时,因琐事发生争执。
在推搡过程中,小王不慎摔倒,导致腿部骨折。
2. 事发时,学校教师在教室进行教学,未及时制止学生的打闹行为。
3. 学校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但执行不到位,未对学生的课间活动进行有效监管。
4. 小王家长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0万元。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学校、教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文化教育、身心健康发展教育,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他人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五、法院判决1. 法院认为,学校在此次事故中存在过错,未能尽到对学生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关于赔偿金额,法院根据小王的伤情、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等因素,判决学校赔偿小王家长共计5万元。
3. 法院同时要求学校加强安全教育和管理,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六、案例分析1. 学校在此次事故中存在过错。
学校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但执行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学生的打闹行为,导致小王受伤。
教育相关法律法规案例(2篇)

第1篇一、背景甲市某小学四年级学生小张在课间休息时,与同班同学小李发生争执,小李一时冲动,用铅笔戳伤了小张的眼睛。
事故发生后,小张的父母将小李的父母以及学校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用、精神损害赔偿等。
二、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三、案例分析1. 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学校在事发时未能及时制止学生之间的争执,存在管理疏忽,因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 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小张的眼睛受伤,对其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损害,小李的父母应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3. 医疗费用赔偿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用等合理费用。
本案中,小李的父母应承担小张的医疗费用。
4. 未成年人保护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三条,教育机构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侵害。
本案中,学校未能对未成年人进行充分的安全教育,存在管理疏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学校在管理上存在疏忽,未能及时制止学生之间的争执,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小李的父母应承担小张的医疗费用、精神损害赔偿等。
学校与小李的父母共同赔偿小张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共计人民币5万元。
五、启示1. 学校应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对学生的安全教育,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2. 家长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培养其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3. 社会各界应关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成长环境。
教育法律典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教育法律是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教育法律在维护教育秩序、保障教育公平、促进教育改革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以一起教育法律典型案例为切入点,对教育法律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对教育法律实践提供有益的借鉴。
二、案例背景某市某小学一年级学生小华(化名),因家庭原因无法按时到校上课。
学校班主任得知情况后,与小华家长沟通,要求家长按时送孩子到校。
然而,家长以工作繁忙为由,未能按时履行义务。
随后,学校多次与家长沟通,但效果不佳。
最终,学校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投诉,要求家长履行监护责任。
三、案例分析1. 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1)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义务教育制度,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本案例中,小华作为适龄儿童,有权接受义务教育。
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有责任保障其接受教育。
(2)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例中,小华家长作为监护人,有义务保障其接受教育。
2. 案例分析(1)学校与家长的法律关系学校与家长之间是教育法律关系中的教育管理关系。
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有权要求家长履行监护责任,保障学生接受教育。
在本案例中,学校多次与家长沟通,要求其履行监护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2)教育法律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义务教育制度,拒绝接受教育的;(二)侵犯学生、教师合法权益的;(三)其他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
”本案例中,小华家长未履行监护责任,导致小华无法按时接受教育,违反了义务教育制度。
因此,教育行政部门有权对家长进行行政处罚。
(3)教育法律救济在本案例中,学校通过向教育行政部门投诉,维护了小华的受教育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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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例分析176、小学生武某上课时,起立回答问题,后排的同学陈某用脚将武某的椅子移开,结果武某重重地坐到了地上。
武某当时身体没有任何异样,老师也只批评了陈某几句,就继续上课。
可是三天后,武某感到腿脚发麻,后来发展为没办法正常坐着上课。
父母将她送往医院诊断,经检查为尾椎受挫伤,导致下半身麻痹,需要长期治疗。
对这起事故,谁应该担负责任?学生陈某负主要责任,由其监护人负责赔偿。
学校负有管理失职责任,负次要责任,应进行相应赔偿。
177、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3名十四至十六周岁少年抢劫一案前,将开庭时间、地点、被告人姓名等进行公告并允许公民旁听。
这种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不符合。
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178、小学生张某因为没有按时完成作业,被任课老师罚站一节课,老师这样做可以吗?不可以,学校教职员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儿童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
179、两名中学生星期天在居民区空地上踢足球,在争球时,不慎将球踢到邻居阳台上,不仅造成阳台玻璃破碎,而且使阳台一名儿童被玻璃划伤。
问:邻居财产损失及人身被伤害的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由两名学生的家长(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有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180、某电视台在新闻节目中这样报道:“今天上午公安机关破获一起入室盗窃案,2名犯罪嫌疑人是我市南山中学初三年级学生李××、赵××并将2人接受警察讯问的正面图像一同播放。
电视新闻这样报道可以吗?不可以。
根据《预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罪犯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181、某中学高一年级2名学生因盗窃一辆摩托车而被刑事拘留,学校因此立即作出取消这2名学生学籍的处分决定,学校的处分决定正确吗?不正确,对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182、小明(13岁)在父母离婚后,跟随母亲一起生活,其父对小明仍有教育义务吗?为什么?有,父母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
183、初二学生郭某偷了同学的饭菜票被发现,在以后的学校、班级活动中,郭某虽有心参加,都被班主任拒之门外,郭某数学成绩是班级最好的,省是数学竞赛,郭某报名参加,且取得全校选拔赛第一名,但学校以郭某有过偷窃的不良行为,不让郭某代表学校参加竞赛。
请问学校的做法合法吗?为什么?不合法。
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不得歧视。
184、小芳的家住在农村,在村里的小学上五年级。
一天,爸爸突然对她说:”明天你不要去上学了,到小卖部给你妈帮忙吧,你妈一个人忙不过来。
“小芳听了后,伤心地哭了。
她想念书,她舍不得学校的老师和同学们。
但是,她又不能不听爸爸的话,只好不去学校读书了。
老师了解到小芳的情况后,找到了小芳的爸爸,劝他让小芳继续上学。
小芳爸爸说:”女孩子比不得男孩子,读书多了也没什么用,还不如让她在家里干点活呢。
再说了小芳是我的女儿,让不让她上学得由我说了算。
“请问:小芳爸爸的说法对吗?小芳的爸爸都违反了哪些规定?不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9条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5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让孩子上学接受教育是法律规定的父母必须履行的义务,而且法律规定,女孩和男孩享有平等的权利,不能歧视女孩。
小芳的爸爸让小芳中途辍学的行为是违法的。
听了老师的话应当让小芳赶快回到学校继续读书。
如果不改正的话,当地政府应对他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他送小芳返回学校上学。
另外,为保护儿童受教育权利,国家还禁止工厂、商店、个体户等雇用不满16周岁的儿童。
185、王力是一个15 岁的初中生,她总觉得自己不是读书的料,就想到一家餐馆去打工赚钱,可是,她又听别人说,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是不允许被雇用的。
请问,哪一种观点是正确的?为什么?后一观点是正确的。
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3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所以,王力还暂时不能去打工。
如果她还没有完成九年义务教育,那么她就应该继续她的学校生活;如果她已经完成了九年义务教育,并且不想继续升学,那么,她可以参加一些国家和社会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为年满16周岁以后的就业做准备。
186、涛涛爱淘气,经常在课堂上说话、做小动作,有时还不完成作业。
一天,他又在课上说话、做鬼脸,被班主任老师发现了。
老师非常生气,对涛涛说:”你的课不要上了,回家把家长找来,什么时候你爸爸来了,你再来上课。
“涛涛不敢回家,只好在教室外面站着。
这时,正好校长路过,问清了原因后,把涛涛送回教室。
事后,校长把涛涛的班主任老师找去,提出了批评。
请回答:你认为校长批评的对吗?班主任和涛涛同学应该怎样做呢?对。
学校是少年儿童受教育的地方,为了保护中小学学生的受教育权利,法律还专门规定了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能随便开除学生。
教育和帮助有缺点的学生是学校和老师的责任,学校、老师应当对学习有困难、品行有缺点的学生给予更多的关心和帮助,使他们改正错误、健康成长。
这位班主任应当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经过的教育,涛涛也应当认识到自己仅违反了学校纪律,而且在课堂上随便说话,也影响了别的同学听,实际上侵犯了其他同学受教育的权利。
187、波波很贪玩,经常不完成作业。
一天,波波又没做作业,班主任张老师很生气,放学后把他单独留在教室里补作业。
这时,张老师突然想起家里有事要办。
看见波波还没有补完作业,张老师说:”补完作业才能回家,我一会儿回来检查“。
为防止波波自己偷偷跑了,临走时张老师把教室的门上了锁。
由于家里的事很多,后来张老师就把波波的事忘了。
天越来越晚,波波一个人在教室里越来越害怕。
他想出去,但是门被锁上了,窗户上有铁栏杆。
他拼命地大喊,但学校里的人都走了,没人听得见。
波波急得大哭了起来,天很晚了,波波的爸爸才找到学校,当他和张老师一起打开教室门的时候,波波的嗓子已经哭哑了,请问张老师的做法对吗?不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少年儿童的人身自由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无论是学校、老师,还是其他任何组织、个人都没有权利剥夺、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
张老师的行为实际上已经构成了非法拘禁,只是因为情节比较轻微,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可以通过道歉的方式弥补,否则的话,非法拘禁他人要负刑事责任的。
188、王洋是某中学初中一年级的学生,成绩一直不好。
在数学课上他不认真听讲,所以老师经常在课堂上用教鞭抽打他。
因此,王洋一想到数学课,就感到害怕。
请问:我们应该怎样评价这位数学老师?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由此可见,教师也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
如果因为学习成绩不好,上课不认真听讲而体罚王洋,无疑会对他的身心健康构成很大的伤害,影响他健全人格的形成,因而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对于老师违法行为,王洋可以通过他的监护人或者学校领导,要求教师纠正其体罚学生的错误做法。
如果老师坚持不改的话,也可以要求对其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学生自己的合法权益。
189、强强是小学三年级的学生,因智力发育得较晚,尽管学习很努力,但成绩却总是很差。
一次考试,他又考了全班的最后一名。
班主任教师当着全班同学的面,对强强说:”你怎么那么笨,多简单的题呀还答不对,你是不是长了猪脑子啊!“同学们哄堂大笑。
下课了。
好几个同学围着强强叫”猪脑子“。
强强羞愧极了,回家大哭了一场,说什么也不愿意再上学了。
强强的父母问明原因,找到学校。
校长在弄清楚情况后,严肃地批评了强强的班主任,要求他在班上给强强道歉,并教育全班同学要互相尊重,不能取笑强强。
请谈谈你对这件事的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荣誉。
未成年人的心理发育还不健全,因此,要更加尊重他们的人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在这件事中,强强班主任的行为已经对强强的人格构成了侵害,是一种违法行为。
因为情节比较轻微,可以用赔礼道歉的方式弥补。
如果情节恶劣,严重侮辱强强人格,还要负刑事责任或者民事责任190、小学三年级有个小姑娘叫扬扬。
两年前扬扬的爸爸妈妈离了婚,扬扬与妈妈生活在一起,两年来扬扬的爸爸从不来看望扬扬,也不给扬扬抚养费。
前不久,扬扬的妈妈下岗了,一个月只有300元生活费,家里生活很困难,扬扬的妈妈想让扬扬辍学,你认为扬扬该怎么办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11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按照这些法律规定,尽管扬扬的爸爸妈妈已经离婚了,但扬扬和她爸爸之间的父女关系是改变不了的,扬扬的爸爸仍然有抚养扬扬的义务,必须负担扬扬义务教育的费用,并把扬扬抚养成人。
扬扬的爸爸如果不给抚养费,扬扬可以请妈妈代她去法院告爸爸,法律会帮助扬扬的。
191、李某有一女李霞14岁,系农村某镇初中二年级学生。
李某认为女孩上学无用,还不如早下来赚钱。
遂于2003年暑假,将李霞送到邻镇一个体户处打工。
开学一周后,学校老师、领导、村干部多次上门家访,李某拒不说明其去向,有时还恶语相报:”孩子读不读书是咱们自家的事,你们不要狗咬耗子-多管闲事。
“请问:该案例中是否有违法行为?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违法主体是谁?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参考答案:(1)有违法行为。
(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