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考点之刑事证据法定种类和理论分类(星考点)
刑事证据学知识点整理

刑事证据学知识点整理一、证据的定义和作用证据是指为查明案件事实所取得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材料和信息。
证据在刑事诉讼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它是判决的依据,也是保证公正审判的一项重要手段。
二、证据的种类1.直接证据: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当事人出庭作证、监控录像等。
2.间接证据:通过推理或证据链条来推断案件事实的证据,如物证、书证等。
3.口证:由人的口头陈述或证人证言构成的证据。
4.物证:由物体或自然现象等实物构成的证据。
5.书证:由书面文件、书籍或其他印刷品构成的证据。
6.鉴定证据:通过专门的鉴定机构鉴定所获得的证据,如鉴定书、鉴定报告等。
三、证据的收集和保全1.抽样取证:通过抽取案件的一些部分来推断整个案件情况的方法。
如对涉案物品进行鉴定时,可以抽取部分作为样本。
2.现场勘查:在犯罪事发现场进行勘验和检查,以获取可能的证据。
警察和相关专业人员需要全面记录、保护现场证据。
3.监控录像:安装在公共场所和重要地点的摄像头,可以录下犯罪嫌疑人的活动,作为证据使用。
4.询问调查:警察和检察官会对嫌疑人、证人进行询问,记录下口供作为证据。
5.搜查和扣押:合法搜查和扣押嫌疑人的人身和财物,以确保相关证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四、证据的价值和推定1.直接证据的价值最高,可以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存在与否。
3.推定证据是通过事实来推定其他事实的方法,推定要有明确的推理依据和事实根据。
4.合法获得的证据是指符合法定规定的证据收集方法,不违反法律程序和当事人权益的证据。
5.非法获取的证据是指违反法定程序而获取的证据,例如非法搜查或非法窃听录音等。
在刑事诉讼中,非法获取的证据一般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五、证据的主观与客观性2.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的客观存在和真实性,即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可靠,能否证明案件事实。
六、证据的衡量与运用1.证据的衡量是指对证据的价值、真实性和可靠性进行评估和比较,以确认案件事实的存在与否。
【2022春】刑事证据的种类与分类

【2022春】刑事证据的种类与分类一、证据的种类(一)物证物证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物证是指相对于人证或言词证据的实物证据。
作为证据种类的物证是狭义上的物证,它是指能以其外部特征、内在属性和存在场所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或其他待证事实的物体和痕迹。
物证是与案件有联系的各种实体性客体或依附实体性客体而存在的痕迹,是在案件发生之前或案件发生时伴随各种犯罪活动形成的,由于它们的形成具有必然性、往往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且它们本身就是一些客观存在,因此,物证具有较强的客观性。
同言词证据相比,其客观性、真实性更大。
言词证据的运用一般要靠实物证据来检验,言词证据同实物证据相结合,才能发挥其证明作用,物证却可以不依赖于言词证据而存在。
但是,物证由于自身属性的限制,通常只能成为案件中的间接证据,需要配合其他证据使用才能对案件事实起到全面证明作用。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物品和痕迹也在逐步扩大。
物证通常需要通过鉴定或者勘验才能充分发挥其证明作用,因而对科学技术具有依赖性。
(二)书证书证是指能够根据其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查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物品(书面材料或物质材料)。
这些物品大致可包括:用文字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的书证,以符号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情的书证以及用数字、图画、印章或其他方式表露的内容或意图证明案情的书证。
与物证相比,书证具有一定的优势。
首先,它具有直接证明性。
书证由于有具体、明确的思想内容,所以通常情况下,能够依据其内容直接判明其与案件事实的联系。
书证一般不需要通过任何媒介或中间环节来对其加以分析和判断。
其次,书证具有明确性。
某材料能成为书证,其前提条件是具有一定的内容,通常,普通人能直接认读、理解文书的内容,但在特殊情况下,则要借助技术手段显示其内容或由专门人员翻译其内容。
但无论如何,书证的内容是明确、具体的,能让案件审理者据此断定某一事实存在与否。
再次,书证具有稳定性。
书证不仅内容明确,且形式上也相对固定,稳定性较强,一般不受时间的影响,易于长期保存。
【司考】考点之证据的法定种类和理论分类(星考点)

一、证据的法定种类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是指民诉法第63条规定的8种证据形式,即指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与勘验笔录。
(一)物证与书证物证是以物品本身的外在特征,如形状、大小、颜色、损害状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
书证是以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证明案件事实。
1、证明方法不同。
物证是以其物理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书证是以其承载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
2、推定书证成立规则文书提出命令即申请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
民诉法解释第112条①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②在举证期限届满前;③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①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②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③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民诉法解释第113条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诉法第111条即予以罚款、拘留,严重的构成犯罪。
3、公文书证推定为真实(1)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2)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3)调查核实: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二)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视听资料主要以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证明案件事实。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第九章 刑事诉讼证据的法定种类

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的概念
视听资料是采用现代化科技手段,以录音、录像 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动态的信息来证明案 件事实的证据。
视听资料的特点
证人证言
(一)概念
证人证言是指知道案件事实的案外人就其 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侦查机关、检察机关、 审判机关所作的陈述。 《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凡是知道 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 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 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
证人证言
证人应当具备的两个必备条件是:(1) 证人必须是除了当事人以外了解案件 情况的人;(2)证人必须是能够辩别 是非,能够正确表达意思的个人。
(三)作用。
鉴 定 意见
鉴定意见只应回答专业性的技术问题, 不能回答法律问题。 鉴定意见不能因其所具有的科技性而 获得预定的证明效力。 鉴定意见和其它证据一样,必须经过 查证属实后才能做为定案的根据。
勘验笔录
(一)勘验笔录 指办案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 物品、尸体等进行勘查、检验后所作 的记录。
物证
物证的种类繁多,归纳起来有以下种 类: (1)实施犯罪的工具; (2)犯罪过程中留下的实物和痕迹; (3)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物; (4)犯罪行为产生的物品; (5)其他证明有罪和无罪的实物和痕 迹。
书 证
(一)书证的概念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所表达的思想内 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或其他材料。 •书证的表现方式有文字、符号、图画等,书证 材料包括纸张、金属、铁石、竹木、布帛等。
鉴 定 意见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当事人无权聘请 鉴定人,只能申请司法机关指派和聘 请鉴定人进行鉴定。 鉴定人与鉴定机构的管理,全国人大 常委会于2005年2月23日通过了《关于 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诉法精讲:证据的分类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诉法精讲:证据的分类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诉法复习指导:证据的分类1.证据的法定分类(1)法定证据有八类:《民诉》第63条①当事人的陈述;②书证;③物证;④视听资料;⑤电子数据;⑥证人证言;⑦鉴定意见;⑧勘验笔录。
(2)书证与物证的区别①证据清单不是书证。
②证据分类看原始证据。
如损坏的设备拍摄的照片属于物证。
(3)当事人陈述与证人证言的区别关联知识:证人问题1.证人资格: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1)未能成人可作证人: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民诉》第72条(2)证人优先:律师作证人时,不能再作为诉讼代理人。
2.出庭原因与费用垫付(1)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2)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3)先行垫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
3.证人不必出庭《民诉》第73条(1)情形①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②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③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④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2)替代方式: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4)视听资料的考点①视听资料的判断:高科技。
②私录证据原则上可以采纳,但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5)鉴定意见关联知识:1.鉴定的启动《民诉》第76条(1)当事人申请鉴定鉴定人产生方式:①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②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2)法院委托鉴定:依职权确定鉴定人2.鉴定人的权利与义务《民诉》第77条(1)权利:①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②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2)义务:①提出书面鉴定意见②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③出庭义务。
3.鉴定人必须出庭《民诉》第78条(1)原因:①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②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2)不出庭的后果①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②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2011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重点:证据

2011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重点:证据一、证据的“三性”:1、客观性:证据不能是虚假的,不真实的;2、关联性: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联系;3、合法性:(1)符合法定的证据形式;(2)法定的主体进行收集;(3)收集证据的手续合法二证据的种类: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证据一共包含以下7种:1、物证:以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存在状况来证明案件事实;2、书证:以内在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事实。
*注意书证与物证的区别,在2002年司法考试中,即考到了这一知识点。
3、证人证言:(1)证人的资格:第一,知道案件事实;第二,能够辨别是非,正确表达意志;(2)证人证言应是的案件事实的客观表述,不能搀杂主观的评价。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对案件事实的说明,具有真实和虚假的两面性;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1)具有两面性;(2)单独口供不能定案。
6、鉴定结论:(1)鉴定人的要求;(2)鉴定结论不能对法律问题进行评价;(3)鉴定结论不具有定案的当然效力,要经人民法院审查。
7、勘验、检查笔录:(1)勘验笔录,是对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痕迹、尸体等进行勘察检验所作的记载;(2)检查是对活人的检查。
8、视听资料:(1)形式有三种:录音、录像、电脑贮存资料;(2)视听资料具有一定的优点,但应注意严格审查。
(三)证据的分类:在理论上,可以对证据进行以下几种划分:划分标准种类1、证据材料的来源原始证据传来证据2、证据的表现形式言词证据实物证据3、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作用直接证据间接证据4、证据的作用有罪证据无罪证据四证明:1、证明对象,即待证事实,包括:(1)实体法事实;(2)程序法事实;(3)证据事实。
2、证明责任:(1)公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又控诉机关承担;(2)自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自诉人承担;(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义务;(4)辩护人不承担证明责任;(5)人民法院原则上不承担;(6)国家工作人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除外。
司法考试刑诉法(刑事证据)讲解

刑事证据是刑事诉讼法中每年必考的内容,我们在这里简单讲述一下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证据的相关内容,包括证据的基本特征、证据的法定形式、证据的分类、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要求(证明标准)几个方面。
一、证据的基本特征: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这里合法性是重点,非法证据是要被排除的,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严禁刑讯逼供,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但并不是以这种手段收集的证据都会被排除,要排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也就是说要排除证据的法定形式中的两个半。
此外,以刑讯逼供等方式而得到的物证并不排除。
二、证据的法定形式⒈物证、书证,这里要注意物证是绝对不排除的,即便是刑讯逼供所得到的物证。
⒉证人证言,注意单位在刑事诉讼中不。
是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案件的主要事实用通俗的话来讲就是谁实施了犯罪行为,包括肯定性的直接证据与否定性的直接证据,肯定性的好理解,否定性的比如李四说不是张三杀的人,这就是否定性的直接证据,这里的谁实施了犯罪行为,谁只要特定化即可,而不用确定为某个人。
根据以上证据的法定形式,我们来总结一下:物证、勘验检查笔录都是间接证据,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可能是直接证据,也可能是间接证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一般是直接证据,鉴定结论一般是间接证据,但经鉴定是自杀的鉴定结论是直接证据。
运用间接证据定案的规则:客观性;关联性;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证据之间以及证据与案件之间有关联而没有矛盾;结论的唯一性与排他性。
⒊证据以表现形式的不同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鉴定结论是言词证据,物证、书证和勘验、检查笔录是事物证据,这里注意鉴定结论实际上是鉴定人所说的话,所以也是言词证据。
而对于视听资料是有争议的,多数情况下是实物证据,记载言辞的为言词证据。
⒋证据以其与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关系分为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
有罪证据是罪重或罪轻的证据,这个分类要与控诉证据与辩护证据区分开来,例如防卫过当的供述是辩护证据,也是有罪证据,是证明罪轻的有罪证据。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刑事证据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刑事证据1.证据的特征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据的三性:客观性、关联性与合法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1)排除范围:以刑讯逼供或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排除实物证据。
(不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因为辩解是无罪辩解)(2)效果:以上证据不能成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3)处罚:侦查人员以上述方法收集证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纠正意见,要求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必要时,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举例:侦查人员打张三,张三说“不要打我了,不是我干的,是李四干的”,这份证据可以作为对张三的定案依据,因为这句话对于张三属于“辩解”,但不能作为对李四的定案依据,因为这句话对于李四属于“证人证言”。
2.刑事证据的种类证据的法定形式:刑事诉讼法 42 条规定了 7 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1)物证与书证:区别在于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而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二者的联系在于存在书证物证同体的情况。
(2)证人证言:证人只能是自然人——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证人作证的规则:A、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B、证人作证优先规则证人、鉴定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向证人和鉴定人发问应当分别进行。
(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仅有口供不能定案★ 共同犯罪中对作案分工的描述是口供,仅有口供也不能定罪。
但对自己未参与的其他案件的描述是证人证言。
(5)鉴定结论★:《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A.诉讼当事人不能委托鉴定人B.法院不得设立鉴定机构;公安、检察机关作为侦查机关可以设立鉴定机构C.鉴定结论必须是书面形式并且有鉴定单位和鉴定人的盖章D.鉴定管理机构为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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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1.刑事证据:指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材料。
2.刑事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是指构建以及实践刑事证据制度时应该遵循的原则,通常包括证据裁判原则、自由心证原则、直接言词原则。
3.证据裁判原则:又称证据裁判主义、证据为本原则,是指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充分,不能认定案件事实。
此原则区别于神示裁判、决斗裁判、宣誓裁判。
4.自由心证原则:是指证据的取舍、证据的证明力即关联性大小以及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规则等,法律不预先加以明确规定,而由裁判主体按照自己的良心、理性形成内心确信,以此作为对案件事实认定的一项证据原则。
5.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存在位置、物理属性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物品:指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的客观实在物,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等;痕迹:指物体相互作用所产生的印痕和物体运动时所产生的轨迹,如脚印、指纹等。
6.书证:指以文字、符号、图画以及三者组合体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7.证人证言: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8.被害人陈述: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工作人员所作的陈述。
9.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通常称为口供。
10.鉴定意见: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做出的书面意见。
11.勘验笔录:指办案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进行勘查、检验后所作的记录。
12.检查笔录:指办案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和生理状态,而对他们的人生进行检验和观察后所作的客观记录。
13.辨认笔录:指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按照法定程序对可能与案件相关的人、物或者场所进行辨认时由办案人员所作的记录。
14.侦查实验笔录:指侦查人员按照法定格式制作的,用于描述和证明侦查实验过程中发生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状况的书面记录。
15.视听资料:指以模拟信号存储的录音、录像带等音视频资料。
16.电子数据:是以数字化形式存储于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真实情况的数据或信息。
17.原始证据:凡来自原始出处,即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第一手”证据材料。
18.传来证据:凡不是直接来源案件事实,而是经过转述、复制获得的证据材料。
19.言词证据:指凡通过人的陈述,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
20.实物证据:凡以物品的性质或外部形态、存在状况以及其内容表现证据价值的证据。
21.直接证据:指凡是可以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22.间接证据:指凡是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刑事案件主要事实,需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
23.有罪证据:是可以肯定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以及可以证明犯罪行为轻重情节的证据。
24.无罪证据:能否定犯罪事实存在或能够证明嫌疑人、被告人未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
重点考点详解一、刑事证据的基本属性1.刑事证据本身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材料。
2.刑事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和认定案件事实的手段。
3.刑事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八种表现形式。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三个特征(一)客观性(真实性):首要属性、最本质特征1.指刑事证据必须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而遗留下来的客观存在的事实,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客观物质痕迹和主观知觉痕迹的材料。
2.主观想象、虚构、猜测、假设、梦境、来源不清的道听途说不具客观性。
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虽然含有人的主观因素,是客观与主观的统一,但不能因此改变证据客观性的本质属性。
3.根据证据的客观性理论,在言词证据中,具有证据价值的只能是其中对案件事实的陈述,而不能是其对案件的意见或看法。
(二)关联性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某种客观的联系,对证明刑事案件事实具有某种实际意义,反之与本案无关的事实或材料都不能成为刑事证据。
1.关联性是证据的一种客观属性,不是办案人员的主观想象或者强加的联系,而是根源于证据事实同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
2.证据与案件事实相关联的形式是多种多样、十分复杂的。
其中最常见的是因果联系;其次是与犯罪相关的空间、时间、条件、方法、手段的事实。
还有直接联系和间接联系,必然联系与偶然联系,肯定性联系与否定性联系等。
可能反映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过程、犯罪环境、犯罪条件、犯罪后果、犯罪事实不存在、犯罪并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等。
3.证据的关联性是证据证明力的原因,没有关联性的证据不具有可采性,但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未必都具有可采性。
证据对案件事实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取决于证据本身与案件事实有无联系以及联系的紧密、强弱程度。
4.类似事件、品格事实、表情、被害人过去的行为、特定的诉讼行为,特定的事实行为不具关联性。
(三)合法性1.指证据必须具有法定的形式,心理测试结论、警犬辨认等不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由法定的人员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
3.证据经过法庭质证程序才能作为定案根据,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在判决中使用。
(四)小结证据三个基本特征之间的关系1.客观性和关联性是刑事证据的内容,合法性涉及的是刑事证据的形式。
2.客观性和关联性是刑事证据需要通过诉讼程序来审查和检验,而刑事证据的合法性是刑事证据的客观性和关联性的法律保证。
3.刑事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表明了刑事证据内容和形式的统一。
二、刑事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一)证据裁判原则1.具体体现(1)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依靠证据,没有证据不能认定案件事实。
(2)用于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即具有证据资格。
(3)用于定案的证据必须在法庭上查证属实。
2.法条规定(1)高法解释6l条: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
(2)高检规则6l条:检察院在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办案活动中认定案件事实,应当以证据为根据。
(3)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第6条:明确提出要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依法应当出庭的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法庭对其证言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自由心证原则1自由心证原则包含两方面的内容:自由判断和内心确信。
(1)自由判断:指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证据及其证明力由法官自由判断,法律不做预先规定。
法官判断证据证明力时,不受外部的任何影响或法律上关于证据证明力的约束。
(2)内心确信:指法官通过对证据的判断所形成的内心信念,并且应达到深信不疑的程度,由此判定事实。
内心确信禁止法官根据似是而非、尚有疑虑的主观感受判定事实。
2.自由心证并非完全的自由,是相对的自由,受到整个法律体系中一系列法律制度和规定的制约。
法官要根据各种证据规则并慎重考虑庭审证据调查与辩论的全部过程的基础上依据自由心证对案件事实作出判断。
三、证据的法定形式(一)物证与书证:1.区别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起证明作用的,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起证明作用的。
一个物品即使记载有文字、符号、图画,但不是以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也不是书证而是物证。
无体物也可以是物证,如毒气。
痕迹也是物证,如脚印、指纹和笔迹。
2.联系一个物品可能存在书证物证同体情况,淫秽书刊既是物证又是书证。
既以其记载内容和表达思想证明案件事实,还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或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
(二)证人证言1.证人资格(1)了解案情、能够正确表达、人身不可替代性(优先履行证人义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这里的警察是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而非以侦查人员的身份就其侦查取证情况出庭说明情况。
(2)见证人不是证人,其了解的不是案件情况,而是诉讼过程。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②与案件(非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③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3)单位不能作证人。
因为证人形成过程:感知——记忆——表述。
单位证明是书证,而不是证人证言。
2.证人特点(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以外的人,通常受利害关系影响较小。
(2)陈述的是亲身感知的事实,非猜测、评论、推断,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3)证人证言不可替代,不可自由选择指定,也不能由别人代替和更换。
证人亲笔书写的书面证词也是证言,证言录制成录音录像还是证言。
3.证人保护(1)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①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②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③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④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⑤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3)死刑案件证人出庭作证,必要时,法院可以采取限制公开证人信息、限制询问、遮蔽容貌、改变声音等保护性措施。
4.证人补助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
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三)被害人陈述1.主体条件:在被害人是单位的情况下,由于单位缺乏向司法机关进行陈述的能力,故通常都是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代替单位向司法机关做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