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全文、附表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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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收费监管,规范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核、办理等有关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6号)和《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2015年津政令第2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收费办理程序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相关单位申请行政事业性收费,应按照要求填写《行政事业性收费申请表》(可在市发展改革委政务网站下载)一式3份,并提供相关资料,由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后送其上级主管部门确认,签署意见加盖公章,送交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

相关单位申请收费应提供下列资料:(一)申请函(二)合法有效的批准收费的文件;(三)法人资格证明和机构编制、经费来源情况的文件;(四)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的执业文件或证书;(五)其它相关资料。

二、严格收费审核各级价格部门应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按规定权限、程序批准的有效文件为依据,认真核实拟实施收费单位报送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相关资料。

对符合规定的,应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办结,并开具由市发展改革委统一印制的《收费公示告知书》,建立收费单位档案;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说明不予以办理的理由。

三、及时做好收费信息变更工作各收费单位在发生单位名称改变、办公地址迁移或增加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时,应及时履行收费信息变更手续,按照要求填写《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并提供相关资料报送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录。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我市企业投资管理体制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我市企业投资管理体制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我市企业投资管理体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29•【字号】津政发[2004]96号•【施行日期】2004.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股份制改革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我市企业投资管理体制的通知(津政发[2004]9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以下简称《决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我市贯彻落实《决定》,改革企业投资管理体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化我市投资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一)坚决推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和备案制。

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政府只对其中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进行核准,对其他项目实行备案制。

实行核准和备案后,取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开工计划及年度投资计划等审批环节。

(二)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规范政府投资方式、资金管理和项目审批程序。

实施投资主体招标,对于具有垄断性的项目,政府在确定建设规划后,试行特许经营,面向社会公开招标选定项目业主。

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

(三)同步推行配套审批制度改革。

按照《决定》的要求,抓紧进行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其他审批环节的配套改革,对企业能够自主决策的事项坚决精简下来,政府不再审批。

研究确定改革后的项目审批程序和审批流程。

(四)加强和改善投资的宏观调控。

综合运用土地政策、产业政策、环保政策,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全社会投资进行以间接调控方式为主的有效调控,促进全社会投资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订印发《市发展改革委调查研究制度》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订印发《市发展改革委调查研究制度》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订印发《市发展改革委调查研究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6.19•【字号】津发改政研〔2017〕512号•【施行日期】2017.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订印发《市发展改革委调查研究制度》的通知津发改政研〔2017〕512号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我们修订了《市发展改革委调查研究制度》,已经2017年第8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实施。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年6月19日市发展改革委调查研究制度(2017年修订)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调查研究的要求,推动全委干部进一步转变观念、转变作风,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搞好衔接协调,提升综合分析和科学决策的能力,针对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有深度有份量的意见建议,更好地服务市委市政府,服务各区、相关部门和基层企业群众,服务发展改革工作,特修订本制度。

一、调研计划安排1.委领导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根据班子成员分工,紧扣全市重点工作和市领导关注的热点难点,聚焦发展改革工作重大问题,组织相关处室拟定实施调研计划,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推进工作的具体政策措施。

委领导原则上每周要安排一次基层调研活动。

2.各处室围绕全委中心工作,结合本处室职责和工作需要,针对一个或几个具体领域的共性及个性问题,自行拟定实施调研计划,深入一线调研服务,了解基层实际情况,解读相关政策措施,研究提出行之有效的思路招法,帮助解决各类问题。

3.各处室在分管委领导的指导和推动下,定期开展重大课题研究,这些调研选题既要着眼于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难点问题,主动加强对策研究,提供活思想活路径活数据,也要着眼于影响中长期发展的政策机制,探索新常态下相关领域的运行规律,拿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增强工作的前瞻性和创造性。

承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机构名单

承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机构名单

承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机构名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09年第14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精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发改投资〔2009〕802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确认的承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机构名单予以公告。

附件:承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机构名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十月九日
附件:
承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机构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
注:建筑专业包括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广播电视台、主题公园、储备库等的建设;其他专业包括区域规划、节能、市政环卫、新能源、物流、地质灾害防治、扶贫、气象、生态建设、轻工、纺织、建材、林业等;特殊事项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需要委托国家投资项目评审中心评估的有关事项。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发展改革系统开展法制宣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发展改革系统开展法制宣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发展改革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津发改法规[2011]972号【发布部门】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08.17【实施日期】2011.08.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发展改革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津发改法规〔2011〕972号)各区县发改委(物价局)、委直属单位、委内各处室: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中发〔2011〕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发展改革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发改法规〔2011〕1145号)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六五”普法工作的要求,为做好市发展改革系统“六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我委制定了《天津市发展改革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做出具体安排,认真组织实施。

附:天津市发展改革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二О一一年八月十七日附:天津市发展改革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中发〔2011〕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发展改革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发改法规〔2011〕1145号),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六五”普法工作的部署,为做好今后五年发展改革系统的普法工作,结合本系统特点,制定本规划。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09•【字号】津政发[2007]015号•【施行日期】2007.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7〕01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九日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节能工作,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必须包含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内容(见附件)。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审批、核准前,必须进行合理用能审查,在备案前应征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以促进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从源头上杜绝能源的浪费,促进本市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第四条市经委是全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并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建设、交通、水利、安全监管、环保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相关工作。

区县工经(贸)委等区、县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开发区、保税区、高新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本区域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审查,接受市经委的工作指导与监督。

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提高投资咨询评估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事项的咨询评估:(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国务院审批的发展建设规划;(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国务院审批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核报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确认的工程咨询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可以承担第二条规定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

第四条申请成为承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所申请专业的甲级评估咨询资格,连续3年年检合格;(二)近3年承担所申请专业总投资2亿元以上项目的评估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任务不少于20项(特殊行业除外);(三)所申请专业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经济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0%,获得注册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人员不少于30%;(四)注册资金不少于8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对于特殊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委托特定评估机构承担。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对符合第四条规定条件并提出申请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审查,根据需要,择优确定评估机构名单。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投资管理需要,以及咨询评估工作年度总结、评估机构工作质量和监督检查等情况,每三年对评估机构名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评估任务时,要认真核查评估机构与拟委托事项的编制单位之间、评估机构与承担行业(部门)审查的咨询机构之间、评估机构与项目业主之间的关联关系,切实做好回避,以保证公平、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

承担某一事项编制任务、行业(部门)审查的评估机构,不得承担同一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市2013年重点前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市2013年重点前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市2013年重点前期工作项目安排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13]19号【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3.13【实施日期】2013.03.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市2013年重点前期工作项目安排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3〕1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市2013年重点前期工作项目安排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3月13日天津市2013年重点前期工作项目安排意见(市发展改革委)为进一步加快重大项目前期工作,不断优化投资结构,促进固定资产投资平稳较快增长,现就做好2013年重点前期项目工作提出以下安排意见:一、安排原则坚持以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为中心,积极实施项目带动战略,加大产业项目、基础设施、城镇化建设、公共服务等领域的投资,重点安排一批技术水平高、带动作用强、投资效益好、生态节能环保、今明两年能够开工的重大项目,进一步加快滨海新区开发开放,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升城市综合功能,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一)加大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力度。

1﹒做大做强先进制造业。

巩固发展装备制造、石油化工等优势支柱产业,加快培育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加快推进制造业转型升级。

2﹒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

做大做强现代物流、科技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加快提升商贸旅游等生活性服务业,加大发展楼宇经济、电子商务等新兴服务业力度,进一步提升服务业发展水平。

3﹒加快发展现代农业。

着力推进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加快建设现代农业园,发展生态、观光农业,进一步统筹城乡协调发展。

(二)加快推进生态宜居城市建设。

加大轨道交通、高速公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全面完善集疏运功能,调整优化能源结构,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进一步提升城市载体功能和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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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市发展改革委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民主化水平,规范投资决策过程中的咨询评估工作,切实保障投资咨询评估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津人发[2019)33号)、《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9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2)632号)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发展改革委在进行相关投资决策时,应当坚持“先评估、后决策”的原则,委托有关工程咨询单位开展咨询评审评估,并在充分考虑咨询评估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策决定。

重大项目工作处负责全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第三条工程咨询单位应按照专业、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提出咨询评估意见,促进投资决策更加科学、规范、高效,助力投资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的投资咨询评估纳入投资决策程序、为投资决策服务,咨询评估范围和咨询评估机构由市发展改革委确定,咨询评估费用由市发展改革委统一支付,咨询评估质量评价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管理。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委择优选择工程咨询单位建立咨询评估机构名单并实行动态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咨询评估范围,委托咨询评估机构名单内的机构承担咨询评估任务。

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评估机构名单内机构承担咨询评估范围以外任务的,工作程序、费用支出等根据业务需要执行相关规定。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工作处应当建立平时有交流、年中有检查、年度有考核的咨询评估工作机制,指导和督促咨询评估机构不断提升咨询评估质量。

第二章咨询评估范围第七条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的投资咨询评估包括以下事项:(一)投资决策咨询评估,具体包括:1.相关规划(含规划调整),指市发展改革委核报市政府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涉及重大建设项目和需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专项规划;2.项目建议书,指市发展改革委审批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3.可行性研究报告,指市发展改革委审批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4.初步设计,指市发展改革委审批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投资概算,指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核定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5.项目申请报告,指市发展改革委核准或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需咨询评估的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6.资金申请报告,限于按具体项目安排市级政府投资资金时,确有必要对拟安排项目、资金额度进行评估的资金申请报告;7.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指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重大项目或核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需出具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8.PPP项目实施方案,指市发展改革委核报市政府审批的PPP项目实施方案;9.国家和市委、市政府授权要求开展的项目其他投资前期工作审核、评估等。

(二)投资决策后评价,具体包括:1.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10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投资效益评价。

第三章咨询评估机构名单管理第八条承担具体专业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并列入公示名录的工程咨询单位;(二)具有所申请专业的甲级资信等级;或具有甲级综合资信等级;(三)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无不良信用记录;(四)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工作需要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市发展改革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选择不具备前述第八条有关条件,但具有相关能力的机构作为投资咨询评估机构,以备承担特殊行业或特殊复杂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

第十条市发展改革委按照以下程序确定咨询评估机构:(一)根据确定的咨询评估专业,除特殊专业或事项外,原则上通过政府采购框架协议等采购方式,提出咨询评估机构名单,报请委领导审核;(二)确定咨询评估机构名单并予以公告;(三)进入咨询评估机构名单的机构分专业进行编号,每个专业内每个机构仅有唯一编号;(四)与咨询评估机构名单中的机构签订框架协议。

第十一条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投资管理需要,结合咨询评估机构一致性评价结果与量化考评结果,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市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工作处加强对咨询评估机构的培训和指导,督促咨询评估机构及时了解、掌握与咨询评估密切相关的法律制度、政策文件、工作要求等。

各专业处室应当就相关行业或领域的法律制度、政策要求、标准规范等,加强对相应专业的咨询评估机构的指导和交流,不断提升评估工作质量。

第十三条市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工作处每年可选择一定数量的咨询评估机构,对其向市发展改革委出具的咨询评估报告的质量,以及专业能力、人员配备等情况,组织第三方机构或专家进行评价、核查和监督检查。

第四章委托咨询评估程序第十四条除涉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等特别重要的项目或特殊事项外,选取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机构,按照以下流程进行:(一)职责分工1.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评估,由各专业处室作为主办处室,概算核定由重大项目工作处作为主办处室;2.其他咨询评估事项由各专业处室作为主办处室。

(二)工作流程1.按照职责分工,由主办处室提出咨询评估申请并填写《委托咨询评估申请表》,经处室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提交重大项目工作处。

3.重大项目工作处对主办处室提交的咨询评估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重点包括评估必要性、咨询评估范围等。

审核同意后,重大项目工作处根据评估任务调取所需专业内的咨询评估机构及其编号,按照回避原则进行核实,确定咨询评估机构备选名单,提交主办处室。

4.主办处室将备选名单中的企业编号导入摇号系统,在重大项目工作处、党建处、政策法规处联合监督下完成摇号操作,确定承担评估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咨询评估机构被选中后拒绝接受任务的,主办处室应重新摇号确定咨询评估机构。

5.确定咨询评估机构后,重大项目工作处向选中的咨询评估机构授予采购合同。

采购合同应明确评估事项、评估重点、评估时限、评估费用、联系人员、联系电话等,并附委托评估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各主办处室应当为咨询评估机构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咨询评估工作提供必要便利和保障,不得干预咨询评估机构正常开展工作,不得干预咨询评估机构出具的咨询评估意见。

第十六条对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专项规划和重大项目的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可以委托多家咨询评估机构共同承担咨询评估任务,或者委托另一咨询评估机构复核。

第十七条对委托评估费用、来源、委托单位等事项有特殊要求的以及涉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等特别重要的项目或特殊事项,应履行委内签报程序。

签报文件由主办处室拟定,明确委托项目情况、特殊委托事项、委托理由等,会签重大项目工作处后,呈报主办处室和重大项目工作处分管委领导批准,重大项目工作处根据签报意见办理评估委托。

第十八条市发展改革委各主办处室应对咨询评估机构的评估活动实施监督。

在评估过程中或评估工作完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重大项目工作处审核确认后,应立即终止评估工作并另行选取咨询评估机构和评审专家。

(一)已抽取的咨询评估机构与评估项目有利益关系的;(二)已抽取的咨询评估机构未按照回避原则主动提出说明的;(S)参加评估的专家存在违规行为的。

第五章评估费用及支付第十九条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咨询评估机构量化评价结果等情况,按年度安排市级预算内投资结算咨询评估费用。

咨询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所评估事项的项目单位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向项目单位摊支成本。

第二十条对咨询评估费用五十万元(含)以上的咨询评估任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要求执行。

第六章咨询评估工作规范第二十一条咨询评估机构、参与咨询评估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格式签订承诺书,并报重大项目工作处存档备查。

咨询评估机构的承诺书由其法定代表人签署、咨询评估机构盖章,参与咨询评估的相关工作人员承诺书由本人亲笔签署。

外聘专家应当按照规定格式签署承诺书,并由咨询评估机构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咨询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委托要求开展咨询评估工作,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和制度安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技术经济标准开展评估,保证评估质量和效率,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涉密项目的咨询评估任务,咨询评估机构应当严格遵守《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并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的方式加强保密管理。

第二十四条咨询评估机构应当在接受咨询评估任务后,立即确定项目负责人,成立评估小组,制定工作计划,定期反馈工作进度,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评估报告。

项目负责人应当是经执业登记的咨询工程师(投资),初步设计和概算评估项目负责人原则上是经执业登记的造价工程师。

评估小组的工作人员应当熟悉国家和行业有关法规、政策、规划,以及技术标准规范,评估小组应当具备一定数量的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工作计划包括:专家评估会、现场踏勘、专家评估意见反馈、评估意见征询、出具评估报告等主要工作节点安排。

第二十五条经咨询评估机构初步审核,需要项目单位补充提交相应说明材料的,应在收到采购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项目单位补充提交。

咨询评估机构应在专家评估会后3个工作日内,根据专家意见要求,书面通知项目单位补充说明材料。

项目单位补充提交材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评估时限内。

咨询评估机构应当记录项目单位补充材料的时间。

第二十六条咨询评估机构承接咨询评估任务后,应当向市发展改革委主办处室及时反馈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评估工作计划及计划内主要节点的工作进展情况。

第二十七条咨询评估机构应当在采购合同中明确的时限内出具咨询评估报告,并报送主办处室。

如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可提请市发展改革委主办处室专题协调。

专题协调时间不计入评估时限。

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评估任务的完成时限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规划评估不超过30个工作日。

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咨询评估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到期前的5个工作日之前向市发展改革委主办处室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征得主办处室书面意见。

如同意延期的,咨询评估机构应在批准的延期时限内完成评估任务,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45个工作日。

如不同意延期的,咨询评估机构仍应在双方原本确定的时限内完成评估任务。

第二十八条涉及投资概算调整的咨询评估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各行业主管单位派驻纪检组、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参加。

第二十九条评估报告内容包括:标题及文号、目录、摘要、正文、附件。

咨询评估机构在评估工作中要求补充相关资料时,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评估事项的项目单位,并将该书面通知及补充资料作为咨询评估报告的附件一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主办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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