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机构选聘管理办法
财政部关于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关于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9.03.25•【文号】财政部财评字[1999]118号•【施行日期】1999.03.2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5年5月11日实施日期:2005年6月1日)废止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3月25日财政部财评字〔1999〕11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提高资产评估工作质量,保证资产评估机构独立、客观、公正执业,根据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产评估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条凡从事资产评估专营、兼营业务的资产评估(估价)事务所(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等(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机构)均应执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专营资产评估机构是指以资产评估为主要业务的资产评估(估价)事务所(公司);兼营资产评估机构是指兼营资产评估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等。
第四条财政部是全国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对资产评估机构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财政部负责管理、监督全国资产评估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下同)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对本地区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资产评估机构主要形式为合伙制,具备条件的也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
第六条资产评估机构实行资格管理。
具备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授予资格并颁发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资产评估机构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执业。
资产评估机构资格证书由财政部统一印制并盖章编号。
第七条资产评估机构实行A、B、C三级管理。
第八条资产评估机构实行有偿服务,按标准收费。
第二章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第九条资产评估机构可以由注册资产评估师出资,合伙设立。
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提高资产评估工作质量,保证资产评估机构独立、客观、公正执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产评估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取得资产评估资格,从事资产评估业务活动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财政部为全国资产评估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审批管理、监督全国资产评估机构,统一制定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审批管理和监督。
资产评估协会负责对资产评估行业进行自律性管理,协助资产评估主管部门对资产评估机构进行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四条资产评估的范围主要包括:各类单项资产评估、企业整体资产评估、市场所需的其他资产评估或者项目评估。
第五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产评估资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执业规范。
第六条资产评估机构依法从事资产评估业务,不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七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加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成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团体会员。
第二章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第八条资产评估机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制(以下简称公司制)。
第九条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名称中应当包含“资产评估”字样。
第十条设立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由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伙人合伙设立;(二)有5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含合伙人);(三)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上。
第十一条设立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由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股东出资设立;(二)有8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含股东);(三)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万元以上。
第十二条除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办法所称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二)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后,在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3年以上并且没有不良执业记录;(三)在本资产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注册,并专职从事资产评估工作。
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

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资产评估是指对特定资产进行评估、鉴定、估值的一项专业工作。
为了规范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提高行业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制定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二、管理办法的目的本管理办法的目的是规范资产评估机构的组织结构和运作方式,明确评估师的职责和行为准则,加强行业监管,提高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三、资产评估机构的注册与管理1. 资产评估机构应依法注册,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2. 注册资产评估机构应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和固定办公场所,并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3. 资产评估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交注册申请,并接受监管部门的审查和评估。
四、评估师的条件和职责1. 评估师应具备相关的学历和专业背景,并通过国家统一的资格考试取得评估师资格证书。
2. 评估师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影响评估结果的利益。
3. 评估师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专业知识,能够准确判断资产的价值,并给出合理的评估报告。
五、评估过程和报告要求1. 评估师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待评估资产进行评估,包括收集资料、分析数据、确定评估方法和进行估值计算等。
2. 评估报告应包括评估目的、评估方法、评估过程、评估结果和风险提示等内容,报告应具备清晰、准确、完整的特点。
3. 评估报告应及时提交给委托方,并保护委托方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六、监管和处罚措施1.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监督检查,确保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评估业务。
2. 对于违反管理办法的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师,监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吊销资格证书等。
七、法律责任和争议解决1. 对于因评估报告错误导致的经济损失,委托方有权向评估机构和评估师追究法律责任。
2. 对于评估机构和评估师之间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现将《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资委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5月13日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珠海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市管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市管企业及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国资委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指导和监督企业资产评估工作,制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二)依照规定的权限,对企业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核准和备案;(三)组织或指导资产评估项目的专家评审;(四)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年度检查,纠正评估中的违规行为;(五)负责企业资产评估数据汇总、统计、分析和上报;(六)履行市政府和上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赋予的其他监管职责。
第四条企业是资产评估活动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市管企业应当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资产评估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明确内部管理部门及责任人,并报市国资委备案;(二)组织、指导本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开展资产评估工作;(三)按照规定权限组织本企业及各级子企业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四)按照规定权限做好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五)以出资人的身份对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审核,恰当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六)对报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按照规定程序履行申请核准或备案的相关手续;(七)按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制订评估机构选聘管理制度,管理制度需明确评估机构选聘条件、选聘工作程序,建立评估机构执业质量后评价标准及考核体系;(八)负责企业资产评估数据的汇总、统计、分析和上报。
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

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为了规范资产评估行业,提高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
该办法于1998年颁布,经过多次修订与完善,成为当前我国资产评估机构管理的基本法规。
首先,《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明确了资产评估机构的法定资格和审批条件。
机构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达到规定数额,拥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评估师,并符合统一的行业准入条件。
此举有助于保证评估机构的专业性与稳定性,提高评估服务的可靠性。
其次,办法要求资产评估机构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机构应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明确组织结构,明确岗位职责,确保评估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同时,办法还明确了评估机构的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确保评估数据的真实准确,以及保护客户的隐私和权益。
第三,办法要求资产评估机构要加强评估师的监督管理。
机构应制定评估师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培训要求,并定期进行评估师的继续教育和考核,以提高评估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
此外,评估机构还要建立评估师责任保险制度,确保评估过程中发生的错误或疏漏能够得到相应的赔偿。
最后,办法规定了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要求。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评估机构的监督检查和业务审查,对存在违法行为的机构及时采取纠正措施,保障行业健康发展。
同时,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监管部门提交相关信息和报告,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总之,《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对于规范资产评估行业、提高行业水平和维护投资者权益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此办法明确了评估机构的准入条件,要求机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评估师的监督管理,并明确了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力。
这些规定有助于提高评估工作的专业性和公正性,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公司审计和评估机构选聘管理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和评估机构选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审计、评估机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等相关法规,结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选聘审计、评估机构,是指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分子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或聘任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发表意见、出具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分子公司。
第四条公司聘用或解聘从事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建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年报审计业务。
第五条分子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应由公司统一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实施。
各分子公司分别与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并承担相应的审计费用。
分子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或评估机构从事除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审计或评估业务的,应在公司给定的合作机构范围内,参照本办法,通过恰当的比选程序自行确定选聘机构。
分子公司超出公司给定的合作机构范围,自行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或评估机构的,应有充分合理的理由并事前向公司内控审计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方可签约实施。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六条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年报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是指对国家拥有的各类资产进行评估和管理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国有资产是国家的重要财产,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国家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评估管理办法。
一、评估管理范围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适用于国家所有层级和各类所有制单位的资产评估和管理工作。
评估对象包括国有土地、房屋、设备、股权、知识产权等各种形式的资产。
评估工作涉及到资产估值、资产交易、资产转让等方面。
二、评估管理原则评估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确保评估结果真实可靠。
评估过程应当独立进行,评估师需具备专业资质和道德操守。
评估结果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评估对象的相关信息。
三、评估管理程序评估管理办法规定了评估管理的具体程序和要求。
包括确定评估需求、选聘评估机构、签订评估合同、实地勘察、数据收集、评估方法选择、评估报告编制等各个环节。
评估机构需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评估工作,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四、评估管理监督国家设立专门机构对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评估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评估管理过程中各类违规行为将受到严厉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
各级政府部门也要加强对评估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提高评估管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五、评估管理效果通过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实施,可以有效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和价值,规范资产交易流程,保障国家资产安全。
评估结果可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为企业改革和发展提供支持。
评估管理的透明性和公平性也将增强社会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信任度。
综上所述,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是国家资产管理的重要工具,对于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水平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遵循科学规范的评估管理办法,将进一步保护国有资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资产评估机构的审批,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监督,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产评估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取得资产评估资格,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财政部是资产评估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制度,负责全国资产评估机构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负责全国资产评估行业的自律性管理,协助财政部审批和监督管理全国资产评估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负责本地区资产评估行业的自律性管理,协助省级财政部门审批和监督管理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
第五条资产评估机构的业务范围包括:单项资产评估、资产组合评估、企业价值评估、其他资产评估,以及相关的咨询业务。
第六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产评估资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执业规范。
第七条资产评估机构依法从事资产评估业务,不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八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加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成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团体会员。
第二章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第九条资产评估机构采用普通合伙(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合伙制)的形式设立,或者采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制)的形式设立。
第十条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应当包含“资产评估”字样。
资产评估机构字号不得与已经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字号重复。
第十一条设立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伙人;(二)有5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三)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其中,以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
第十二条设立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股东;(二)有8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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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机构选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规范评估机构选聘及委托工作,保护国有出资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国资委核准、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市管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委托单位)委托聘用资产评估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管理
第三条市国资委组织资产评估机构选聘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选择确走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
第四条评审委员会由市国资委、资产评估机构管理部门及市管企业的相关人员若干名组成。
第五条申请加入备选库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依法设立,具有财政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连续正常执业满2年以上;
(二)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三)具有8名以上专职执业注册资产评估师;
(四)近两年评估业务收入平均达到100万元以上;
(五)按国家职业后续教育的有关规走对执业人员进行了后续教育;
(六)具备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和良好的社会信誉,连续2年没有违规违法执业行为,且未受到有关部门惩戒;
第六条资产评估机构申请加入备选库,应向市国资委提交下列资料:
(-)书面申请;
(二)机构主要负责人简介;
(三)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基本情况,包括人员构成、部门设置、内部控制制度、质量控制体系和资产状况等;
(六)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七)职业后续教育证明;
(八)经审计的前两年财务报表;
(九)近两年资产评估机构年检相关证明;
(十)近两年资产评估机构开展评估项目及收入情况;
(十一)刚古报告案例;
(十二)其他资料。
第七条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入库资产评估机构的资质条件、人员结构、机构设置及内部控制和执业质量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审,择优选走备选库评估机构。
第八条评审采用百分制评分法。
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具有证券业评估资质10分。
(二止年年检合格的执业注册评估师达到20人10分;
不足20人的,每人0.5分。
(三)近2年评估业务收入平均在1000万元的以上10
分;500・1000万元的8分;200・500万元的5分;200万元以下2分。
(四)设有专职部门和人员负责评估报告审核工作的4 分,具有执业质量内部控制制度的3分z审核及修改记录完整有效的3分。
(五)平时审核记录评价30分。
(根据市国资委和具有评估备案职能的市管企业核准备案评估项目审核记录情况确定。
)(六)随机抽取报告评价30分。
(由评审委员会随机抽取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按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及相关准则综合评分。
)
第九条评审委员会根据申请入库机构综合得分多少确定入库机构并按得分顺序分别确走30%的机构为A级、40%的机构为B 级、30%的机构为C级。
第十条近一年内未承接市国资委核准备案项目的机构和非入库机构,随机抽取报告评价按60分确走,且入库后直接做为C级机构管理。
第十一条入库机构中外省市机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入库机构
总数量的20%。
第十二条评审委员会对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每两年进行一次重新审核确定,在此期间”由市国资委对入库机构的服务质量、执业情况实行动态跟踪评价”发现问题可予以警告或清退。
第十三条入库机构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市国资委可对其予以警告:
(-)同一评估报告在报送核准、备案过程中,连续三次被以正当理由退回修改或补充材料的;
(二)评估值与实际成交价格存在明显差异的(竞价成交除外L
第十四条入库机构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市国资委可将其清退:
(-)不再符合入库条件的;
(二)被警告过一次又发生应予警告情形的;
(三)有弄虚作假、恶意串通等不诚信行为,损害委托人或者他人利益的;
(四)泄漏国家机密或企业商业秘密的;
(五)出具的评估报告严重失实的;
(六)同一资产评估报告所包含的同一事项被评审专家集体否走两次以上的;
(七)对市国资委依法跟踪、审核及监督检查活动不予配合的;
(八)将承接评估项目转包给其他机构评估或为其他机构执业的评估项目出具评估报告的;
(九近2年内因违规执业,受到有关部门处理惩戒的;
(十)其他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
第十五条已入库机构发生分立、合并或变更等事项应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并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三章资产评估机构的委托聘用
第十六条委托单位聘用资产评估机构,应按照资产评估项目
规模与资产评估机构等级相匹配的原则,采用招投标、抽签和直接
聘请三种方式确走。
第十七条各市管企业及有关部门应制走资产评估机构招投标、
抽签和直接聘用制度,规范本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评估机构聘用行
为,相关制度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八条涉及资产总额帐面值5亿元(含5亿元)以上的资产评估项目,委托单位应采用招投标方式在A级机构中选聘评估机构;
涉及资产总额帐面值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至
5亿元的资产评估项目,委托单位可采用招投标或抽签方式在A级
或B级机构中选聘评估机构;
涉及资产总额帐面值在5000万元以下的资产评估项目, 委托
单位可以直接聘用方式在备选库各级机构中选聘评估
第十九条涉及上市公司的资产评估项目,委托单位应选聘同
时具有证券业务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
第四章监督和责任
第二十条评估机构申请入库的申报材料应真实可靠, 凡提供
虚假材料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申请入库资格,已入库机构立即
予以清退。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聘用评估机构进行的评估项目,市
国资委不予办理核准、备案。
第二十二条市国资委和评审委员会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加强和改进对评估机构选聘的监督管理。
违纪违规者,由相关上级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由各区县国资管理部门和市管企业核准、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可在市国资委评估机构备选库中择优聘用评估机构。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市原有相关文件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