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机构管理办法
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工字[1990]第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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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国家资产管理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5月31日国资工字(1990)第30号)第一条为了加强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搞好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维护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下设国有资产管理局评估中心负责组织、领导和监督中央管辖的国有资产评估,并指导全国国有资产的评估工作。
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由其授权的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和监督本级政府管辖的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并指导下级国有资产评估工作。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国有资产评估机构的资格审查,并颁发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第三条凡持有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审计事务所等机构(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机构)或者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可的临时评估机构,均具有承担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资格,并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实行有偿服务。
第四条资产评估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才有资格申请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1.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
2.具有一定的评估工作经验。
3.配备一定数量能胜任工作的各类评估专业人员,其中建筑工程技术人员、机器设备工程技术人员、会计经济管理人员,视不同情况,分别不少于2至5人。
在以上评估人员中,具有高、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应占有一定的比例(工程技术人员、物价经济管理人员可外聘一部分兼职)。
第五条凡具备本办法第四条要求,欲从事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机构,在征得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后,可向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6.22•【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2号•【施行日期】2005.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2号)《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主任马凯二00五年六月二十二日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管理,规范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行为,保障和监督价格评估机构依法执业,促进价格评估机构逐步建立自律性的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各种有形财产和无形资产及有偿服务估价业务的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认定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价格评估机构在工商注册登记前,需通过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实行等级制。
根据价格评估机构具备的条件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甲级价格评估机构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价格评估工作;乙级价格评估机构可在机构所在地的省级(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价格评估工作;丙级价格评估机构可在机构所在地的市(地)、县范围内开展价格评估工作。
第四条甲级、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受理和初审,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五条丙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工商注册企业法人资格的基本条件;(二)具有相应的组织章程和必要的管理制度;(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四)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价格评估专业人员不少于五名;(五)具有经济、会计及相关工程技术等专业的中、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低于企业实有总人数的30%;(六)注册资金不低于二十万元人民币。
新时代下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24年)

新时代下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24年)引言房地产市场在经济发展中占据重要地位,而房地产估价机构作为房地产市场的重要参与者,承担着评估房地产价值的责任。
为了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的管理,确保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专业素质和行为规范,不断适应新时代发展要求,制定新时代下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一、目标和原则1. 目标本办法的目标是建立完善的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行为,提高整个行业的专业素质,保护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
2. 原则公平公正:确保估价机构的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参与不正当竞争和利益输送。
专业化:加强估价机构的专业能力培养,提高估价水平和质量。
制度化: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确保估价机构的规范运行。
信息化:推动房地产估价机构信息化建设,提高业务效率和服务水平。
二、机构准入和注册管理1. 准入条件必须是法人机构,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具备相关资质和技术条件。
熟悉估价行业的法律法规和估价方法。
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和经营能力。
2. 注册程序提交准入申请,包括机构基本信息、业务范围、资格证书等。
经过资格审查合格后,颁发注册证书。
3. 注册管理具册资格的估价机构需按规定定期进行年审和验收。
取得注册证书后,应在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三、机构内部管理1. 组织架构设立合适的管理岗位,明确职责和权限。
建立分工合作的工作机制。
健全内部审计和风险管理制度。
2. 人员管理高度重视人才引进和培养。
建立健全的人员考核和激励机制。
提供不断学习和发展的机会。
3. 业务管理制定详细的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
加强质量控制和风险管理。
推广先进的估价技术和工具。
四、监督和执法1. 监督机制设立专门的监督部门,负责对估价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
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和评估。
2. 执法措施对违规行为予以惩罚,包括罚款、暂停业务资格等。
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建立行业信用体系。
五、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对于已经注册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在一年内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整改和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4号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64号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资产评估机构的审批,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监督,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产评估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取得资产评估资格,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财政部是资产评估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制度,负责全国资产评估机构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负责全国资产评估行业的自律性管理,协助财政部审批和监督管理全国资产评估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负责本地区资产评估行业的自律性管理,协助省级财政部门审批和监督管理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
第五条资产评估机构的业务范围包括:单项资产评估、资产组合评估、企业价值评估、其他资产评估,以及相关的咨询业务。
第六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产评估资格,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执业规范。
第七条资产评估机构依法从事资产评估业务,不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八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加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成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团体会员。
第二章 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第九条资产评估机构采用普通合伙(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合伙制)的形式设立,或者采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制)的形式设立。
第十条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应当包含“资产评估”字样。
资产评估机构字号不得与已经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字号重复。
第十一条设立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伙人;(二)有5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三)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其中,以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
第十二条设立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股东;(二)有8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4号2011年8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资产评估机构的审批,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监督,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产评估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取得资产评估资格,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财政部是资产评估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制度,负责全国资产评估机构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负责全国资产评估行业的自律性管理,协助财政部审批和监督管理全国资产评估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负责本地区资产评估行业的自律性管理,协助省级财政部门审批和监督管理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
第五条资产评估机构的业务范围包括:单项资产评估、资产组合评估、企业价值评估、其他资产评估,以及相关的咨询业务。
第六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产评估资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执业规范。
第七条资产评估机构依法从事资产评估业务,不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衞E法干预。
第八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加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成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团体会员。
第二章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第九条资产评估机构采用普通合伙(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合伙制)的形式设立,或者采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制)的形式设立。
第十条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应当包含"资产评估"字样。
资产评估机构字号不得与已经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字号重复。
第十一条设立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伙人;(二)有5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三)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其中,以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
第十二条设立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股东;(二)有8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
银行合作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合作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银行合作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为规范银行与评估机构的合作管理,提高评估工作的质量,保障银行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评估机构的选择和管理1、银行在进行评估工作时,应优先选择由中国评估协会认定的评估机构。
2、银行合作的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公正、专业的评估能力;(2)在行业内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声誉;(3)独立承担评估工作所产生的法律、经济责任;(4)依法依规开展评估业务。
3、银行应对合作的评估机构进行管理,包括:(1)建立评估机构名录,记录和维护评估机构的信息;(2)制定评估机构合作协议,明确合作条件和双方权利义务;(3)对评估机构进行考核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评估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严格保守银行的商业秘密。
三、评估工作的实施1、银行进行评估时,应向评估机构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支持,确保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
2、评估机构应按照业务合同和协议,独立、公正、专业地开展评估工作。
3、评估结果应及时向银行报告,银行应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和反馈,并将结果用于业务决策和风险管理。
四、违规处理和处罚1、如评估机构违反法律法规或行业规范,妨碍评估工作的进行,银行应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包括解除合作协议或终止合作关系。
2、如评估机构造成银行损失,银行有权根据法律规定追究评估机构的法律责任。
五、附则1、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2、银行在评估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问题,应参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处理。
3、本暂行办法的解释权归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财评字[1999]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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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3月25日财政部财评字〔1999〕11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提高资产评估工作质量,保证资产评估机构独立、客观、公正执业,根据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产评估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条凡从事资产评估专营、兼营业务的资产评估(估价)事务所(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等(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机构)均应执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专营资产评估机构是指以资产评估为主要业务的资产评估(估价)事务所(公司);兼营资产评估机构是指兼营资产评估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等。
第四条财政部是全国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对资产评估机构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财政部负责管理、监督全国资产评估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下同)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对本地区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资产评估机构主要形式为合伙制,具备条件的也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
第六条资产评估机构实行资格管理。
具备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授予资格并颁发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资产评估机构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执业。
资产评估机构资格证书由财政部统一印制并盖章编号。
第七条资产评估机构实行A、B、C三级管理。
第八条资产评估机构实行有偿服务,按标准收费。
第二章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第九条资产评估机构可以由注册资产评估师出资,合伙设立。
银行合作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合作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银行合作评估机构管理行为,提高银行评估机构管理能力,维护金融市场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商业银行与合作评估机构合作进行评估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合作评估机构,是指依法注册并获得银行业监管机构授权,从事银行评估活动的机构。
第四条原则合作评估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客观、专业进行评估工作。
第五条任务银行合作评估机构的任务是向银行提供评估服务,并就评估服务的结果向银行提供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合作评估机构的管理第六条合作评估机构的备案管理银行合作评估机构应当按照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向该部门提交注册备案申请。
第七条合作评估机构的准入管理银行应当严格审核合作评估机构的资质和业务能力,确保合作评估机构具备独立、公正、客观、专业的评估能力,达到合作评估的目的。
第八条合作评估机构的日常管理银行应当对合作评估机构的日常管理进行监督,包括评估计划、评估方案、评估人员等方面的管理。
第九条合作评估机构的评估过程管理银行应当对合作评估机构的评估过程进行监督,确保评估工作的独立性、公正性。
第十条合作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管理银行应当对合作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和监督,确保评估结果准确、真实、完整。
第十一条合作评估机构的考核管理银行应当对合作评估机构的业绩、成果、行为、知识管理水平等方面进行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确保合作评估机构的管理水平和评估质量。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监督机制银行应当建立评估机构管理工作的监督机制,对评估工作进行评价和监督,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失误和偏差及时予以纠正,并建立后评估机制,对评估结果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不断完善管理。
第十三条监督内容银行应当对合作评估机构在备案、准入、日常管理、评估过程、评估结果、考核管理等方面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监督方式银行可以通过现场检查、业务资料审查、电话沟通等方式对合作评估机构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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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机构管理办法
评估机构管理办法是指国家对评估机构的建设、运行和管理进行规范和指导的相关法规和政策文件。
这些法规和政策文件旨在加强对评估机构的监管和管理,提高评估的质量和公正性,保障社会公众和决策者对评估结果的信任和依赖。
评估机构管理办法在评估机构的建设和准入方面有详细的规定。
对于评估机构的注册、备案和认证都有明确的要求,包括评估人员的资质、经验和道德要求,评估机构的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等。
这些规定保证了评估机构的专业素质和能力,为评估结果的可信度提供了保障。
此外,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还规定了评估机构在实施评估过程中的要求和义务。
评估机构需要遵守评估伦理规范,保证评估过程的公正、客观和独立性。
评估机构还需要制定评估方案和评估方案,确保评估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评估机构还需要按照评估结果的规定,及时向委托方提供评估报告,并定期对评估结果进行监测和评估。
另外,评估机构管理办法也对评估结果的使用和传播进行了规范。
评估机构需要向委托方提供评估结果的解释和说明,并与委托方共同研究和探讨评估结果的应用和推广。
评估机构还需要对评估结果的传播进行管理和监督,保证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理解性。
评估机构还需要建立和完善评估数据和信息的管理和保护机制,确保评估结果的安全和保密。
评估机构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促进评估工作的规范和发展具有
重要的意义。
通过规范评估机构的建设和运行,可以提高评估的质量和公正性,为决策者提供更准确、可靠的评估结果,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全面、透明的评估信息。
评估机构管理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促进评估机构的专业化和专业化,推动评估工作的创新和进步,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