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关于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关于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发文字号】财政部财评字〔1999〕118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公布日期】1999.03.25【实施日期】1999.03.2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3月25日财政部财评字〔1999〕11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提高资产评估工作质量,保证资产评估机构独立、客观、公正执业,根据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产评估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条凡从事资产评估专营、兼营业务的资产评估(估价)事务所(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等(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机构)均应执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专营资产评估机构是指以资产评估为主要业务的资产评估(估价)事务所(公司);兼营资产评估机构是指兼营资产评估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等。
第四条财政部是全国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对资产评估机构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财政部负责管理、监督全国资产评估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下同)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对本地区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资产评估机构主要形式为合伙制,具备条件的也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
第六条资产评估机构实行资格管理。
具备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授予资格并颁发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资产评估机构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执业。
资产评估机构资格证书由财政部统一印制并盖章编号。
第七条资产评估机构实行A、B、C三级管理。
第八条资产评估机构实行有偿服务,按标准收费。
第二章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第九条资产评估机构可以由注册资产评估师出资,合伙设立。
合伙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由注册资产评估师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以各自的财产对资产评估机构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12号令)

与原核准、备案范围异同点
1、国务院批准经济为行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必须进行核准,需进行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范 围未变化;
2、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企业报送的评估报告 不再分企业级次,确保重要评估项目的备案工 作质量;
3、以经济行为的批准机构为标准,使经济行 为的批准与备案主体相一致;
4、实际扩大了中央企业集团公司的备案范围。
实行核准和备案制
国务院国资委资产评估项目
核准、备案的范围
经国务院国资委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 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其中包括经国务院 国资委批准采用协议方式转让企业国有 产权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和经国 务院国资委批准股份国有股权设置、转 让、增资扩股等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 目。
国务院国资委资产评估项目 核准、备案的范围
国资委与地方委之间关系
1、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文件、必须评估 的经济行为,核准、备案范围以及监管方式等 全国统一执行;
2、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全国的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所出资企业 及其各级子企业资产评估项目进行管理和查; 4、国务院国资委对负责对全国资产评估项目 统计工作。
选择的评估机构一定要注意是否是工商、 证监会、国资委等特别关注对象;
选择评估机构后,承担评估项目的评估 师要有充分了解;评估机构一但确定参 加项目的评估师,则企业应要求其不得 中途更换相关人员。
不得与评估机构、评估师存在特别利益 关系。
企业在评估行为中的义务
企业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 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隐 匿或虚报资产。
要。
核准备案的必要性
所有者与经营者相分离,所有者维护自 身资产安全的的需要
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和《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xx]27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各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资产评估第四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产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九)资产涉讼;(十)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五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三)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四)向非国有单位投资,或设立公司涉及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五)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六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经北京市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三)其他可以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7.10.12•【文号】财政部令第47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财政部令(第47号)《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谢旭人二OO七年十月十二日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监督管理,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占有国有资产的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公司、担保公司(以下简称金融企业)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评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金融企业资产评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上级财政部门对下级财政部门监督管理金融企业资产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资产评估准则和执业规范,对评估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合理性负责,并承担责任。
资产评估委托方和提供资料的相关当事方,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金融企业不得委托同一中介机构对同一经济行为进行资产评估、审计、会计业务服务。
金融企业有关负责人与中介机构存在可能影响公正执业的利害关系时,应当予以回避。
第二章评估事项第六条金融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三)合并、分立、清算的;(四)非上市金融企业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的;(五)产权转让的;(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的;(七)债权转股权的;(八)债务重组的;(九)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抵押或者质押的;(十)处置不良资产的;(十一)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债或者接受抵债的;(十二)收购非国有单位资产的;(十三)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十四)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
2023年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3.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法规:提升科学性和专业性, 确保评估专业化
此外,法规目的还包括提升国有资产管理的科学性和专业性。该暂行办法要求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 具备一定的资格和能力,保证评估工作的专业化进行,避免评估结果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通过科 学、客观的评估,可以提高国有资产配置的效率,并为企业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目录
CONTENTS
01 国家法律法规对评估管理的明确规定
02
提高国有资产评估准确性与公正性的目 标
03 保障国有资产价值实现与管理的规范化
01
国家法律法规对评估管理的明确规定
Clear provisions on evaluation management in national laws and regulations
THANK YOU !
2023/8/2 分享人:沉默之振
法规目的
1.国有资产评估标准化与规范化,《企业国有资产 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推进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推进国有资产的评估工作标准化和规范化。通过制定规范的 评估管理办法,可以统一评估标准和方法,确保评估过程的公平、公正、透明,提升评估结果的准 确性和可比性。
2.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法规,确保资产真实完整
2.国有资产优化配置,提高综合效益
其次,国家可以采取积极的资产重组和优化配置策略,通过整合和优化国有资产的布局和结构,提升国有资产的 综合效益。对于存在亏损或低效益的国有企业,可以进行合并重组或转型升级,以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盈利 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5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财政部【发布文号】财政部令第35号【发布日期】2006-05-30【生效日期】2006-07-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2006年5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四)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12号令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12号令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活动:(一)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从事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活动;(二)依法成立的企业进行的对内对外的国有资产评估。
第三条企业国有资产的评估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评估结果客观真实、科学合理。
第四条评估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格,并在评估活动中保持独立性,遵守职业操守,保守评估商业秘密。
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应当充分尊重市场规律,注重市场价值,合理确定评估方法和价值判断依据。
第六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应当依法合规,确保评估结果能够为国有资产管理提供参考。
第七条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活动的监督和管理,依法查处评估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程序第八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活动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评估需求确定:企业依据国有资产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评估需求,并提出评估委托书;(二)评估机构选拔: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根据评估需求,依法选定具备相应资格的评估机构;(三)评估合同签订:国有资产监管部门与评估机构签订评估合同,明确评估的目的、范围、方法和报告要求等;(四)评估实施:评估机构按照评估合同的约定,开展评估活动,收集和分析相关数据,进行价值判断和评估计算;(五)评估报告编制:评估机构根据评估结果,编制评估报告,并按照评估合同的要求提交给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六)评估结果使用:国有资产监管部门依据评估结果,进行国有资产管理和决策参考;(七)评估结果披露:评估机构应当依法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披露,保护商业秘密。
第九条评估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职业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评估活动,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三章监督和管理第十条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评估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定期进行评估机构的评估质量抽查,评估机构应当积极配合。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概述企业国有资产是国家经济命脉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定了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本办法旨在深化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提高评估管理效率,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评估范围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土地、房屋、设备、知识产权、股权等各类资产。
评估管理机构应当全面梳理企业国有资产,确保所有资产得到合理评估。
第三章评估管理机构评估管理机构应当具有独立性和专业性,负责组织和实施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
机构应当建立科学、规范的评估管理制度,确保评估工作的公正、透明和有效进行。
第四章评估程序评估程序应当包括资产核查、评估目的、方法和标准确定、评估报告编制等环节。
评估程序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确保评估过程合法、规范。
第五章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国有资产的评估结果。
报告应当包括评估目的、方法、过程、数据来源、前提假设、评估结果等内容,确保报告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第六章监督管理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评估工作的合规性。
评估管理机构应当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并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章法律责任违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追究。
评估管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本办法相关规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其他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原有的相关规定和文件均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结语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环节,只有加强评估管理,提高评估效率和质量,才能更好地保护国有资产,实现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目标。
愿因本办法的出台,能够促进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规范和标准化,为推动国家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0.05.31
•【文号】国资工字[1990]第30号
•【施行日期】1990.05.3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19日实施日期:1999年11月19日)废止
国家资产管理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1990年5月31日国资工字(1990)第30号)第一条为了加强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搞好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维护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下设国有资产管理局评估中心负责组织、领导和监督中央管辖的国有资产评估,并指导全国国有资产的评估工作。
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由其授权的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和监督本级政府管辖的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并指导下级国有资产评估工作。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国有资产评估机构的资格审查,并颁发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第三条凡持有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审计事
务所等机构(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机构)或者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可的临时评估机构,均具有承担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资格,并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实行有偿服务。
第四条资产评估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才有资格申请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1.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
2.具有一定的评估工作经验。
3.配备一定数量能胜任工作的各类评估专业人员,其中建筑工程技术人员、机器设备工程技术人员、会计经济管理人员,视不同情况,分别不少于2至5人。
在以上评估人员中,具有高、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应占有一定的比例(工程技术人员、物价经济管理人员可外聘一部分兼职)。
第五条凡具备本办法第四条要求,欲从事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机构,在征得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后,可向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申请时需提交如下文件资料:
1.申明承办资产评估工作的理由报告书,并附送“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资格审定申请表”(格式见附表)。
2.评估人员名单,并注明在评估人员中有关专职和外聘兼职的情况。
同时,附送评估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的复印件。
3.资产评估机构的组织章程方案。
4.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或经原发照机关批准的复印件。
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收到要求承办资产评估工作的单位的报告书等资料后,应于两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对经审查合格批准同意的,可由国有资产
管理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统一印制、统一编号,供发证机关申领。
第七条已成立并经登记的资产评估机构,须在本办法下达后3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并从领取证书之日起1个月内,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凡持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并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注明“资产评估”的,即可对国有资产和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凡未领到资产评估资格证书,而又确实具备评估能力的,其经营范围中应注明“资产评估(不含国有资产)”字样。
对国有资产与非国有资产进行联营、合资的企业,其资产评估,应由按本办法第四、第五条规定,领取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机构进行评估。
第八条各资产评估机构在开展资产评估业务时,应自觉遵守以下工作规则。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条例和制度。
2.坚持公正、客观、实事求是的原则。
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有关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3.应在委托单位的委托书中商定的期限内完成有关评估工作。
资产评估报告的报送范围,应明确保密限制,不允许因失密造成对委托单位的损害,原则上控制在委托单位、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
4.在资产评估中,对委托者提供的所有有关资料、情况,也应当严格保守秘密,并承担法律责任。
5.接受任务的经办人,如与委托人或者其他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向评估机构申明情况,实行回避。
委托人或者其他当事人有权要求回避。
6.在资产评估中,发现委托者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
法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反映。
7.各类资产评估人员应定期参加专业培训。
第九条资产评估机构在结束评估工作后,应及时向委托者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书应由具备资格并直接从事该项资产评估工作的各类专业评估人员亲笔签署,资产评估机构加盖公章方可生效。
在资产评估报告书中应明确以下内容:
1.资产评估的原因,评估工作的依据,以及作价的原则方法。
2.明确评估的时间、地点及被评估资产的范围。
3.资产评估的结果及评估后的企业资产负债情况。
4.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5.附件。
包括:(1)各类资产评估明细表(主要内容有:资产名称、规格、数量、购进时间、原值、净值、重置完全价值、新旧程度、重置折余价值等)。
(2)资产评估后的资产增减值情况说明。
第十条资产评估机构玩忽职守,致使资产评估结果严重失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重新评估或由委托者另选评估机构评估。
原评估费用由该评估机构负担,由于时间延误所造成的委托者经济损失,委托者有权依照行政仲裁或法律程序要求赔偿。
资产评估机构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给予吊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处理,并提请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资格审定申请表(格式)
附件: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资格审定申请表(格式)<font size=+1>
------------------------------------
|单位名称||负责人姓名||
|---------|-----|----------|-------|
|地址||电话||
|---------|-----|----------|-------|
|所有制性质||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文号||
|---------|-----|----------|-------|
|营业执照字号||注册资金总额||
|---------|-----|----------|-------|
||分类|房屋建筑类|机械设备类|会计经济类|
||-------|-----|----------|-------|
|评|专|高级职称||||
|估||-----|-----|----------|-------|
|人||中级职称||||
|员||-----|-----|----------|-------|
|人|职|初级职称||||
|数|-|-----|-----|----------|-------|
||兼|高级职称||||
|人||-----|-----|----------|-------|
|||中级职称||||
|||-----|-----|----------|-------|
||职|初级职称||||
||-------|-----|----------|-------|
||合计||||
|---------|------------------------|
|业务发展状况||
|(包括参加评估或||
|验资工作的简况)||
|---------|------------------------|
|主管部门意见||
||年月日|
|---------|------------------------|
|国有资产管理||
|部门意见|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