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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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2013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文件,自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

中文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通过时间

2013年6月8日

施行时间

2013年6月19日

相关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布时间

2013年6月8日

修订时间

2016年11月7日、2016年12月8日

实施时间

2017年1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6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8次会议、2016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8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六)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七)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八)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的;

(九)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十一)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十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十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十四)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十五)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六)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七)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十八)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第二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四百零八条规定的行为,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或者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十项至第十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第三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一)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的;

(三)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五)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六)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

(七)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一万五千人以上的;

(八)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

(九)致使十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致使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十一)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并致使五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二)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十三)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尚不构成妨害公务等犯罪的;

(二)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三)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期间或者被责令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四)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第五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刚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但行为人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全部赔偿损失,积极修复生态环境,且系初犯,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应当从宽处罚。

第六条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不具有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论处。

第七条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或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节严重的,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

第十条违反国家规定,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下列行为,或者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下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一)修改参数或者监测数据的;

(二)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

(三)其他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行为。

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单位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监测数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公安机关单独或者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取污染物样品进行检测获取的数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第十三条对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列的废物,可以依据涉案物质的来源、产生过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以及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证据,结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出具的书面意见作出认定。

对于危险废物的数量,可以综合被告人供述,涉案企业的生产工艺、物耗、能耗情况,以及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证据作出认定。

第十四条对案件所涉的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依据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者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第十五条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有毒物质”:

(一)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

(三)含重金属的污染物;

(四)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

第十六条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营利为目的,从危险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并具有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第十七条本解释所称“二年内”,以第一次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生效之日与又实施相应行为之日的时间间隔计算确定。

本解释所称“重点排污单位”,是指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应当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监控企业及其他单位。

本解释所称“违法所得”,是指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所得和可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本解释所称“公私财产损失”,包括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直接造成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费用。

本解释所称“生态环境损害”,包括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必要合理费用。

本解释所称“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是指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

第十八条本解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1]

参考资料

1..最高人民法院.2013-06-19 [引用日期201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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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工作人员工作总结范文 ----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 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 检察院工作人员工作总结范文一上半年,办公室在院党组和市院办公室的正确领导下,本着服务上级、服务领导、服务干警、服务全院的宗旨,依照办公室目标考评实施细则,以参与政务,管理事务,搞好服务为工作指针,爱岗敬业,努力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各项本职工作任务。 一、上半年主要工作 半年来,办公室在院领导的领导下,为提高庭院环境,我们在原有的基础上,在庭院绿化建设上下了大功夫,栽植了树木100余珠,既绿化了庭院,又美化了办公环境,使院容院貌有了很大的改变。 在后勤服务保障方面,后勤保障是否及时,直接影响着各项检察业务的顺利开展。在这一点上办公室人员一定要保证打字、复印设备的完好,不影响办案工作,通勤车守点守时,每天按时接送上下班通勤,饮水机保证每天都有水,使干警每天都能喝到冷热适当的矿泉水。在今年年初开通了三级网,使我院的办公、办案达到各地互通的水平。 在统计报表、以及财务工作方面,由于进一步加强了和部门之间的协调,加大了对内勤工作的调度,各部门都了解了统计报表工作的重要性,重视了业务统计工作,在源头上确保了统计内容的准确性,检察统计工作实现了报表的“零差错。财务工作也做到“收支两条线”,做到账面清楚,没有截留、挪用和设立小金库行为。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没有拖欠公款或利用职权将公款外借行为,财务收支全部纳入财务统一管理,没有公款私存和设帐外帐等行为。在上半年,我院购置了固定资产软件,现已基本上对固定资产录入完毕。 档案管理工作方面,在这半年来,办公室人员对档案室里1000多本档案进行了重新的整理,使调档、查阅档案更加方便、快捷。而且办公室购买了档案软件以及财务软件,正在将档案录入微机,完成真正的微机管理。 技术方面,我院的技术信息每月都能按照省院、市院的要求上报,并且能够做到准确、及时。而且在院里经费非常紧张的情况下,挤出资金购置了机要通道

办理刑事案件的法律条款

办理刑事案件的法律条款 (1)、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83条: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 《刑事诉讼法》第86条:公民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 (2)、不予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86条: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3)、移送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3款。 (4)、拘传 《刑事诉讼法》第50条。 (5)、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1款: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2款:应当逮捕的,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刑事诉讼法》第65条:拘留期间,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分的。 《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3款:拘留期间,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在需要继续侦查,并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 《刑事诉讼法》第74条:嫌疑人被羁押,不能在刑诉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的。 (6)、保证金保证 《刑事诉讼法》第53条。(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当报市(地)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7)、退还保证金 《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规定,取保候审结束时,退还保证金。包括在撤销案件、判决生效时退还保证金。 (8)、没收保证金

《刑事诉讼法》第56条。(决定没收保证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当报市(地)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9)、对保证人罚款 《刑事诉讼法》第55条。(四部委《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规定为1000元以上2万元一下) (10)、解除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58条第2款。 (11)、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1款: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2款:应当逮捕的,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刑事诉讼法》第65条:拘留期间,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分的。 《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3款:拘留期间,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在需要继续侦查,并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 《刑事诉讼法》第74条:嫌疑人被羁押,不能在刑诉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的。 (12)、解除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58条第2款。 (13)、拘留 《刑事诉讼法》第61条。 (14)、延长拘留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1款:延长一日至四日。 《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2款: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延长至三十日。 (15)、提请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66条。 《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第66条: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予以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57条第2款、第66条:违反监视居住规定予以逮捕。

检察院开展保密工作情况汇报

检察院开展保密工作情况汇报 为贯彻落实管委会保密教育活动精神,检察院结合检察信息化建设,采取四项措施,加强保密工作,确保办案安全。 一、高度重视,规范组织。检察机关保密工作涉密范围广、保密要求高、涉密层次多、保密时间长的特点,决定了保密工作在检察机关更加重要的地位。检察院始终把保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严格执行检察工作的保密要求。建立各部门保密工作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和处领导班子分级负责的管理机制。将保密法律法规的学习、保密设备的配备、保密制度的建立快速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之中,做到组织上有人管,工作上有安排、有要求、有检查、有总结。 二、宣传教育,提高意识。10月21日上午,组织全体干警集中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观看《保密警示教育片》。通过保密法规学习和案例教育,干警对涉密文件保管、传递、销毁,尤其是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等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存在

的泄密隐患及各自岗位工作内容哪些是秘密,哪些该保密,应如何保密,有了更加清醒的认识。会后,处领导要求尽快完善保密相关制度,落实保密措施,杜绝违反保密规定的任何行为,确保了保密工作不留“死角”,不出“空子”。 三、健全制度,完善设施。制定和完善《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检察院保密制度》、《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规定》等保密工作规章制度,使保密工作有据可依、有章可循。根据业务工作特点对涉密与非涉密计算机给予明确划分,做到局域与互联物理隔离,完善配套保密硬软件,发放保密优盘,安装中间机,避免办公办案局域和互联的交叉使用导致泄密。做到“三严格”,即严格上计算机的保密技术处理;严格上信息的保密审查,防止涉密信息在公上存储和传输;严格规范计算机、涉密络和移动存储介质的使用。 四、监督检查,消除隐患。加强对计算机信息存储、传输情况的监督、检查,纠正各类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进一步规范法律文书的制作、保管,涉密文件的制作、收发、阅办、保存、销毁、管理工作,严禁将涉密文件存放在连接互联的计算上,严禁在计算机上拷贝和使用与工作无关的程序,切实做到堵塞漏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 件的意见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06-12-28 执行日期:2006-12-28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现就人民检察院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是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在遵循法定程序和期限、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简化工作流程、缩短办案期限的工作机制。 二、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严格依法原则。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必须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快速办理可以简化内部工作流程,缩短各个环节的办案期限,但不能省略法定的办案程序。 (二)公正与效率相统一原则。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必须把公正与效率相统一原则贯彻始终,保证既好又快地办理轻微刑事案件。 (三)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在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过程中,必须充分保障法律规定的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对于法律规定的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期限,不能缩短。绝不能为了追求快速办理而忽视对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保护。 (四)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原则。把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同解决社会矛盾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建立快速办案机制,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的效率。 三、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 (四)适用法律无争议。 四、对于符合第三条规定的条件的下列案件,应当依法快速办理: (一)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涉嫌犯罪的案件; (二)七十岁以上的老年人涉嫌犯罪的案件; (三)盲聋哑人、严重疾病患者或者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涉嫌犯罪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精心整理 人民检察院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人民检察院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的文章,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全市检察机关在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坚强领导、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和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下,坚持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市委“2365”发展战略,高举“公正执法、*安宜宾、罪人员县江明中事和解238二、坚决惩防职务犯罪,全力促进反腐倡廉建设 认真贯彻中央反腐倡廉战略方针,结合环境兴市,加大查办职务犯罪力度,共立案侦查涉嫌贪污贿赂犯罪人员114人,渎职侵权犯罪人员22人,立案查办职务犯罪人数同比上升14%,数量居全省市州第三位。坚持打老虎、办大案,着力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职务犯罪。立案侦查县处级以上干部6人,贪污受贿100万元以上大案10件。立案侦查了四川理工学院院长曾黄麟(正厅级)、成都中医药大学党委书记张忠元(正厅级)、市供销合作社党委书记张泽华等涉嫌贪污受贿数百万元等一批有较大影响的案件。坚持打苍蝇、挖蛀虫,着力查办发生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群众身边的职务犯罪。深入开展商业贿赂、工程建设、涉农惠民领域和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等职务犯罪专项治理活动,共立案侦查商业贿赂领域犯罪41人、工程建设领域犯罪42人、涉农惠民领域犯罪52人、教育医疗

领域犯罪23人、行政执法领域犯罪23人。坚持抓教育、抓预防,着力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不断深化对干部队伍的廉政教育,积极推进警示教育基地建设,积极推行预防职务犯罪谈话制度,认真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巡回宣讲。市检察院组织预防职务犯罪宣讲团赴全市10个区县和市级部门作宣讲报告,受教育干部达4000多人。不断加强对重大项目、重点工程的跟踪监督和跟踪服务。继续深入翠屏新区、宜叙高速、宜宾港等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开展“工程 优质、干部优秀”双优活动,抓好同步预防。继续加强对招投标、物资采购、资金使用等关键环节的监督,不断推动 发案单位、行业部门的制度完善。建立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年度报告制度,分析全市及各区县一年来职务犯罪的特点规律、发案原因、管理漏洞,向党委政府提出预防犯罪的意见建议17件,推动了我市惩防体系建设。 三、依法加强诉讼监督,全力推进法治宜宾建设 重审7 55 件。大力 环境资源的犯罪,共批捕46人、起诉149人。严查危害民生的职务犯罪。立案侦查销售病死猪肉等背后的食品安全 监管人员失职渎职犯罪3人。依法同步介入矿难等重特大安全事故调查,立案侦查渎职犯罪11人。积极查办征地拆迁、扶贫开发等民生领域贪污贿赂犯罪30人。市检察院被高检院表彰为严肃查办危害民生民利渎职侵权犯罪专项活动先 进集体。加强对困难群众和特殊群体的司法保护。积极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帮助解决救助金23.7万元。健全特殊群体维权机制,依法支持农民工、下岗职工、残疾人追索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181万元。不断拓展联系服务群众的渠道。加强控告申诉文明接待室建设,建立完善12309举报电话和网络、视频接访等服务群众平台。进一步推进检力下沉,在人口集中的乡镇探索设立派驻检察室29个,主动贴近群众,提供法律服务。 五、不断深化改革创新,切实增强检察工作活力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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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工作情况汇报总结(1)

检察院工作情况汇报总结(1) 首先,我代表我院党组及全体干警对李书记到我院检查指导工作,表示热烈欢迎。下面,我就我院基本情况及几个方面的工作开展情况,作一简要汇报。 一、我院基本情况 二、我院工作情况 近年以来,我院紧紧围绕全县的工作大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检察文化建设为基础,以改进检察工作方式为动力,以强化监督机制为保证,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各项检察工作都按照预定目标,有了新的发展。我院多次被评为省级模范检察院、省级基层建设先进院,被省院荣记集体二等功一次,被市院荣记集体三等功一次,被市委市政府评为全市政法系统十大领导班子标兵,被市院评为基层院建设先进院,被县委县政府评为实绩出的领导班子。 一是立足县委工作大局,不断强化法律监督职能 近年来,特别是今年以来,按县委工作大局要求,始终坚持把保稳定、促发展作为工作目标,进一步深化“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不断改进工作方式,深入开展严打整治斗争,积极查办严重干扰县委工作大局,影响社会稳定,阻碍经济发展的严重刑事犯罪案件,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以及诉讼监督案件。

一是在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工作中,全面实行捕诉衔接机制,推行简繁分流、分类办理工作机制,以加快办案节奏,并全面推行量刑建设工作,做好敏感案件的依法处理工作。同时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群体事件的一般参加者,因民事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并打成协议的坚持少捕、慎捕和不捕原则,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今年以来,先后批准和决定逮捕各类刑事犯罪案件69件189人,向法院提起公诉68件104人,没有出现错漏现象。 二是在查办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中,重点查办严重干扰工作大局,侵害群众利益导致上访,因渎职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件并坚持把窝案串案作为突破口,对重点案件实施攻坚,对犯罪嫌疑人询问全部实行同步录音录像及制作电子笔录,并使用媒体示证系统出庭公诉。今年以来,先后立案查办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2件7人,1件5人已移送审查起诉,同时初查渎职案件线索2件。通过办案,挽回直接经济损失50多万元。 三是诉讼监督工作不断得到加强。重点解决有案不立,以罚代刑,漏捕漏诉,裁判不公,监外执行犯脱管等重点问题,从各环节加大监督力度。在刑事立案监督环节,实施跟踪监督,对存疑案件,充分运用证据复核权予以复核。在侦查监督环节,坚持认真提审,严格保密,自行补侦。在民行审判监督环节,坚持抗诉与建议再审同步,法院协调与向市

案件移交检察院后程序是什么样子的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bf15444975.html, 案件移交检察院后程序是什么样子的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会对案件进行受理如果案件符合立案规定的就会立案侦查,在侦查阶段掌握足够充分的证据后,可累以将案件的相关资料移送至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处理案件,那么案件移交检察院后程序是怎样的?下面由赢了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 一、案件移交检察院后程序 案子从派出所移交检察院,是指侦查终结,查明犯罪事实,证据充分,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刑事诉讼法》一百六十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二、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条件 实体条件包括两个:一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二是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所谓犯罪事实已经查清,是指检察机关对下列事实已经查证属实: (1)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是犯罪,而不是合法行为或者一般违法行为的事实; (2)确定被告人应当负刑事责任,而不是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可以免除刑事责任的事实,例如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精神状况等; (3)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是某一种或某几种性质的犯罪的事实;

(4)确定对犯罪嫌疑人应当或者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的事实。查清上述事实,就符合犯罪嫌疑人的事实已经查清的条件。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认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1)属于单一罪行的案件,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清,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无法查清的; (2)属于数个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经查清并符合起诉条件,其他罪行无法查清的; (3)无法查清作案工具、赃物的去向,但有其他证据足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4)言词证据中主要情节一致,只有个别情节不一致且不影响定罪的。证据确实、充分,是指指控的犯罪事实都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且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足以排除非被告人作案的可能性。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 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第四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五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六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第七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建立、完善和严格执行办案责任制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内部执法监督制度。 在刑事诉讼中,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决定或者办理

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也可以指令下级公安机关予以纠正。 下级公安机关对上级公安机关的决定必须执行,如果认为有错误,可以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 第八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第九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第十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院个人工作总结优秀范文

检察院个人年度工作总结优秀范文【篇一】 2014年7月工作以来,本人主要从事信息、简报、调研、检察宣传、领导讲话、重要文稿的起草 等各项工作。半年多以来,在主任的直接领导下,在各位同事的真诚支持和帮助下,本人牢记宗旨, 恪尽职守,扎实工作,与办公室其他同志共同努力,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将基本工作情况 总结如下: 一.努力学习,不断提高自己 要想撰写出高质量的文字材料,必须有扎实的理论基础,能够熟练掌握领会上级党委、检察机关 的决策部署和政策文件精神,而且要“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形成新认识,适应新形势”,必须加 强学习。 半年来,本人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的学习:一是加强政治理论学习,进一步增强了贯彻党的路线方 针政策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特别是继续加强了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学习,以及全国 检察会议的有关内容。二是加强对上级一些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政策的学习,明确工作要领。主要是 结合检察工作的实际,学习了关于“化解社会矛盾、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社会综合治理等方面的政策。 三是加强了业务知识技能的学习,从办公、办文、办事的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基础要求做起,勤学 多思,致力于提高工作能力水平。 二、增强意识,提高工作水平。 一是增强责任意识。增强责任意识是做好办公室工作的保证。要明确自己的职责,要深知自己的 使命。要具有强烈的责任意识,摆正自己的位置,认真对待每一项工作,遇事要思考在前、服务在先,在努力做好工作的同时勤于思考,在忙碌中善于总结,在工作中要做到大事不忘,小事不漏,处事果断,无论事情大小,都要从严要求、优质服务,对所有事情都要确保抓在手、记在心,而且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确保工作万无一失。二是增强服务意识。增强服务意识是做好办公室工作的关键。 服务工作搞得好不好,能不能让大家满意,是衡量办公室工作的根本标准。不论是政务工作、事务工作,还是后勤工作,哪一个环节都不能疏忽大意,既要积极主动、雷厉风行,又要一丝不苟、缜密处理;要把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做到到位而不越位、缺位;要强化技术服务意识,实现由传统办公手段 向高效能的科技办公方式转变,要充分运用网络信息技术等科学技术手段,进一步提高运转效率和服 务质量。三是增强创新意识。增强创新意识是做好办公室工作的动力。要认真研究不断变化的新形式,主动调整工作思路,努力做到密切关注、及时反映社会的新观念、新变化、新动向,及时提出新思路、新对策、新举措;要不断突破陈规,创新思维观念;要不断创新制度建设,使其能限度地促进工作开展;要不断创新服务方式,让领导满意、群众满意。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提高工作质量和 工作效率,更好地发挥办公室的各项职能,为推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四、加强学习,提升能力素质。

检察院工作情况汇报总结

检察院工作情况汇报总结 首先,我代表我院党组及全体干警对李书记到我院检查指导工作,表示热烈欢迎。下面,我就我院基本情况及几个方面的工作开展情况,作一简要汇报。 一、我院基本情况 (省略) 二、我院工作情况 近年以来,我院紧紧围绕全县的工作大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检察文化建设为基础,以改进检察工作方式为动力,以强化监督机制为保证,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各项检察工作都按照预定目标,有了新的发展。我院多次被评为省级模范检察院、省级基层建设先进院,被省院荣记集体二等功一次,被市院荣记集体三等功一次,被市委市政府评为全市政法系统十大领导班子标兵,被市院评为基层院建设先进院,被县委县政府评为实绩出的领导班子。 一是立足县委工作大局,不断强化法律监督职能 近年来,特别是今年以来,按县委工作大局要求,始终坚持把保稳定、促发展作为工作目标,进一步深化“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不断改进工作方式,深入开展严打整治斗争,积极查办严重干扰县委工作大局,影响社会稳定,阻碍经济发展的严重刑事犯罪案件,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以及诉讼监督案件。 一是在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工作中,全面实行捕诉衔接机制,推行简繁分流、分类办理工作机制,以加快办案节奏,并全面推行量刑建设工作,做好敏感案件的依法处理工作。同时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群体事件的一般参加者,因民事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并打成协议的坚持少捕、慎捕和不捕原则,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今年以来,先后批准和决定逮捕各类刑事犯罪案件69件189人,向法院提起公诉68件104人,没有出现错漏现象。 二是在查办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中,重点查办严重干扰工作大局,侵害群众利益导致上访,因渎职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件并坚持把窝案串案作为突破口,对重点案件实施攻坚,对犯罪嫌疑人询问全部实行同步录音录像及制作电子笔录,并使用媒体示证系统出庭公诉。今年以来,先后立案查办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2件7人,1件5人已移送审查起诉,同时初查渎职案件线索2件。通过办案,挽回直接经济损失50多万元。 三是诉讼监督工作不断得到加强。重点解决有案不立,以罚代刑,漏捕漏诉,裁判不公,监外执行犯脱管等重点问题,从各环节加大监督力度。在刑事立案监督环节,实施跟踪监督,对存疑案件,充分运用证据复核权予以复核。在侦查监督环节,坚持认真提审,严格保密,自行补侦。在民行审判监督环节,坚持抗诉与建议再审同步,法院协调与向市院请示同步。在刑罚执行监督环节,对内充分利用联席会发现问题,对外加强监外执行犯考察。

移送案件标准

移送案件标准 作者:发布时间:2012-9-21 阅读次数:1200 -------------------------------------------------------------------------------- 行政机关对于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但对于构成移送案件的标准检察机关与工商机关各自的理解却不同: (1)、是否按检察机关的立案标准移送?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对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作了详细的规定,检察机关也认为只要是符合了刑事立案标准的,就应当移送。我们认为,这是检察机关启动司法程序的一个标准,不是行政机关的移送刑事案件的移送标准。 (2)、是否按检察机关的追诉标准移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也作了详细规定,但该《规定》是对犯罪行为的客观要件的具体规定,如数量的界线标准等,并不涉及到主观要件,而是否构成犯罪,还必须要有主观要件。该《规定》第78条1项也明确指出:“追诉”是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活动。因此该规定不是行政机关移送的标准。行政机关可以参照该规定判断是否构成犯罪,但不是只要符合该规定就必须移送。 (3)、应当按国务院《移送规定》移送。 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是专门调整行

政机关对犯罪案件移送的行为规定,作为行政机关也只能依据国务院的规定移送案件。该《规定》第3条对移送的标准作了明确的规定:一是要看“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二是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三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四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因此,行政机关判断案件是否构成犯罪、是否移送的标准是个综合判断的过程,并不是仅仅依据检察机关的规定进行移送的,应当是“构成犯罪”的案件才移送,换句话说,移送的标准是刑法规定的犯罪标准。 由于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对移送的标准的理解不同,造成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错误的认为,只要达到了检察机关立案标准或者追诉标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没有移送,就以“不移送刑事案件罪”立案对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进行侦查。 三、移送程序问题: 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行政执法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刑事案件办理流程

一、首先,公安机关会视情况对其进行刑事拘留,三日提请检察院批捕,可以延长一至四日,检察院一般会在七日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如果是流窜作案、结伙作案或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批捕的时候可以延长至一个月,也就是说刑事拘留一般是十多天,最长是三十七天。 逮捕后的侦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如果是交通不便地区、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等可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对于可能判十年以下刑罚的嫌疑人,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 也就是说,在公安阶段的时间一般是二个半月到三个月左右,最长是八个月。 然后,案件由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写出起诉意见书及案卷、证据移送到检察院,即审查起诉阶段。这个阶段一般是一个月,重大复杂的可延长半个月。 检察院审查后认可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以两次为限。补充侦查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的期限。 检察院的公诉科审查完成后,写出公诉书,向对应的法院提起公诉。 即:一般是一个月至一个半月,最长会达到五个月。 最后是到法院。审理是二审终审制,一审是在法院受理后一个月内开庭审判并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如果是边远地区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的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如果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可以上诉;如果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的,也可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 二审的审判时限跟一审的审限是一样的,也是一个月,不超过一个半月,如果是边远地区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的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上诉、抗诉,一般是一个月至一个半月,最长是二个半月 如果有二审,一般是二至三个月,最长五个月。 如果有法院认为证据不足退回检察院的情况,时间还会延长。 综上所述,一个刑事案件,如果不复杂,案情简单,会在五至六个月审理结束,如果复杂,又多次退回,那审限最长会在二年左右。 在实践中,超期羁押的现象是很多很普遍的,如果碰到有超期羁押的种情况,应当及时聘请律师代为申诉,申请取保候审等,维护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在法院宣判后,用被判刑期减去已经在看守所内被羁期的时间, 如果少于一年,那剩下的刑期要在看守所中服刑,在看守所中一般是不会减刑的。如果高于一年,就会在一段时间后按剩余刑期的长短被送到不同的监狱去服刑。 在监狱内服刑,符合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条件的可以申请减刑、假释、保外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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