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适用范围是_附件1

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适用范围是_附件1
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适用范围是_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适用范围是

整理表

姓名:

职业工种:

申请级别:

受理机构:

填报日期: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四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民办学校。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第五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民办学校。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

鼓励设立基金会依法举办民办学校。以捐资等方式举办,不设举办者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其办学过程中的举办者权责由捐赠人、发起人或者其代理人履行。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举办其他类型民办学校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规定。

第五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

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和民办学校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出资。

1.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或者社

会组织应当有良好的信用状况,可以

用货币,以及实物、土地使用权、知

识产权等可以以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

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为办学出资,但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

财产除外。

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和民办学校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出资。

第六条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并应当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第七条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公办学校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并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使用在职教师,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教学活动和教育质量。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和独立的专任教师队伍,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依法享有举办者权益,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的管理义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

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依法享有举办者权益,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管理义务。

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

第七条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八条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八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

第九条举办民办学校,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举办者依法募集资金办学的,所募集资金应当主要用于办学,并应当向审批机关报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

第九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学校章程,推选民办学校的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参加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应当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

第十条举办者依法制定学校章程,负责推选民办学校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

举办者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

1.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变

更的,应当签订变更协议,并不得从

变更中获得收益;民办教育促进法修

改决定公布前设立的民办学校,原举

在获得筹设批准书之日起3年内完成筹设的,可以提出正式设立申请。设批准书之日起3年内完成筹设的,可以提出正式设立申请。

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依据筹设批准书办理法人登记、资产过户等手续,但筹设期内不得进行营利性活动,民办学校不得招生。

第十三条申请正式设立实施

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七条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四条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一)学校的名称、地址;

(二)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三)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四)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五)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六)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七)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八)章程修改程序。

第十八条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主要事项:

(一)学校的名称、地址、办学地点、法人属性;

(二)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以及举办者变更、权益转让的办法;

(三)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层次类型、规模、形式等;

(四)学校注册资金以及资产的来源、性质等;

(五)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六)学校党组织负责人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程序;

(七)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八)学校内设机构的组成及职责;

(九)教职工、学生的权利义务以及权益保障机制;

(十)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剩余资产处置的办法与程序;

(十一)章程修改程序。

民办学校应当将章程向社会公示;修订章程应当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

完成修订后,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核准。

第十五条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九条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含有可能引发歧义的文字或者含有可能误导公众的其他法人名称。未取得办学许可或者授权的社会组织,不得在名称中使用大学、学院、中学、小学、幼儿园、学校等字样。

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在学校牌匾、成绩单、学历学位证书及相关证明、招生广告和简章上使用经审批机关批准的法人简称。

第二十条实施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注册资本应当与学校类别、层次、办学规模相适应。其中,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实施其他学历教育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前款规定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批准筹设时,举办者实缴资金到位比例应当不低于注册资本的60%;正式设立时,注册资本应当缴足。

第十六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

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一)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

织或者个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条件,或者实施义务教育的

公办学校转为民办学校的;

(二)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

资金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向社会公

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的;

(三)不具备相应的办学条

件、未达到相应的设置标准的;

(四)学校章程不符合本条例

删除

规定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

(五)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学校校长、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第十七条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将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及其章程向社会公告。

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式样,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印制。

第二十一条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办学许可的期限应当与民办学校的办学层次和类别相适应。民办学校在许可期限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效期届满可以自动延续、换领新证。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制定。

第二十二条民办学校在住所地外设立校区的,应当向审批机关申请地址变更;超过审批机关管辖范围设立的,应当单独申请办学许可。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在直辖市或设区的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报审批机关和办学所在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民办学校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办学许可证;

(三)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四)学校章程。

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民办学校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法人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办学许可证;

(三)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四)学校章程。

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程序。

内完成登记程序。

第四章民办学校的组织与活动第三章民办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第十九条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

第二十四条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故意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其中,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当由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担任。

未经批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学校决策机构的成员。

第二十条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临时会议。

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五条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应当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还应当包括社会公众代表,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独立董事。

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临时会议;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变更举办者;

(二)聘任、解聘校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

(四)制定发展规划;

(五)审核预算、决算;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民办学校应当设立监事机构。监事机构应当包含党的基层组织代表,

且教职工代表不少于1/3。教职工人数少于20人的民办学校可以只设1至2名监事。

监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对学校办学行为进行监督。监事机构负责人或者监事应当列席学校决策机构会议。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或担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民办学校校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

民办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由校长提出,报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批准。

第二十七条民办学校校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不得同时担任其他学校校长。

民办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由校长提出,报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批准。

第二十二条实施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自行设置专业、开设课程,自主选用教材。但是,民办学校应当将其所设置的专业、开设的课程、选用的教材报审批机关备案。

实施高级中等教育、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但是,该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应当达到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课程标准,其所选用的教材应当依法审定。

实施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但是,该民办学校不得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开展培训活动。

第二十八条实施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自主设置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

实施普通高中教育、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课程标准实施教育教学活动,选用相应教材;可以在国家课程之外自主开设有特色的课程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境外教材的,应当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实施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以游戏为主要形式,自主开展保育和教育活动。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受教育者身心特点,不得面向幼儿园、中小学阶段的适龄儿童、少年举办或者变相举办与升学相关的竞赛、评级等考核评价活动。

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国家职业标准、

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

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

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鼓励

和支持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

究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提高教育教

学质量。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

障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进行监督

时,应当将监督的情况和处理结果

予以记录,由监督人员签字后归

档。公众有权查阅教育行政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

记录。

第三十三条民办学校终止

的,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

通知登记机关,并予以公告。

移至第六章

第四章教师与受教育者

(原第二十三条)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民办学校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专职教师;其中,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聘任的专职教师数量应当不少于其教师总数的1/3。

第三十二条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或者教学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或者其他相应的专业资格、资质。

民办学校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专任教师;其中,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按规定配齐配足专任教师。

鼓励民办学校创新教师聘任方式,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提高教学效率和水平。

(原第二十四条)民办学校

自主聘任教师、职员。民办学校聘任教师、职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民办学校招用其他工作人员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民办学校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民办学校自主招聘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并应当与所有招用人员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民办学校聘用专任教师,除依法约定必备条款外,还应当在合同中对教师岗位及其职责要求、师德和业务考核办法、福利待遇、培训和继续教育、权利保障等事项做出约

定。

民办学校聘用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原第二十五条)民办学校应当建立教师培训制度,为受聘教师接受相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

第三十四条民办学校应当建立教师培训制度,为受聘教师接受相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

第三十五条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按照学校登记的法人类型,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鼓励民办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为教职工建立职业年金等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专项资金或者基金,由学校管理,用于教职工职业激励或者增加待遇保障。

(原第二十八条)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并报审批机关或者主管部门备案。

(原第二十九条)民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者申请国家设立的有关科研项目、课题等,享有与公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

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参加先进评选、医疗保险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民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者申请国家设立的有关科研项目、课题等,享有与公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参加先进评选,以及获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国家资助政策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

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标准,从学费收入中提取相应比例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原第三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有关的评奖评

第三十八条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有关的评奖评优、文艺体育活动和课题、项目

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违反本款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或者依法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利益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审议与利益关联方交易事项时,与该交易有利益关系的决策机构成员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成员行使表决权。

利益关联方是指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实际控制人、理事、董事、监事等以及与上述组织或个人之间存在互相控制和影响关系、可能导致民办学校利益被转移的组织或个人。

第三十七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四十四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和教职工的进修培训等。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

(原第三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

第四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健全联合执法机制。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健全年度检查制度,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管。

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民办学校信用档案和举办者、校长执业信用制度,对民办学

障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进行监督时,应当将监督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记录。校进行执法监督的情况和处罚、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由执法、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并依法依规公开执法监督结果。

第四十六条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公开民办学校举办者情况、办学条件等审批信息。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建立民办学校财务风险预警机制。

第四十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民办学校的信息公示清单,监督民办学校定期向社会公开办学条件、教育质量及资产负债等有关信息。

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相关信息。

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鼓励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建立行业组织,研究制定相应的培训质量标准,建立认证体系,推广使用反映行业规律和特色要求的格式合同。

(原第四十三条)教育行政

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建立、完善有关制度,保证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的合理流动。

第四十八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民办幼儿园、中小学专任教师聘任合同备案制度,建立统一档案,记录教师的教龄、工龄,在培训、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表彰奖励、权利保护等方面,统筹规划、统一管理,与公办幼儿园、中小学聘任的教师平等对待。

民办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参照公办学校的标准和程序,自主评聘教师职务。

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制定。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在终止时依法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国家鼓励发展的相关产业政策,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制定。

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

第三十九条民办学校可以设立基金接受捐赠财产,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监督。

民办学校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捐赠者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其他民办学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可以设立基金接受捐赠财产,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监督。

民办学校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捐赠者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其他民办学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照科教用地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闲置校园综合利用方案时,应当考虑当地民办教育发展需求。

新建、扩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与公办学校同等原则,以划拨等方式给予用地优惠。

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使用土地,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依法以招拍挂或协议方式供应土地,也可以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方式供应土地,土地出让价款和租金,可以给予适当优惠并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修正)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55号 发布日期: 2016.11.07 实施日期: 2017.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本法变迁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1228]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 部法律的决定(含草原法、海关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税收征收管 理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煤炭法、动物防疫法、证券法、 种子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201306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修正)[20130629]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 决定(2016)[2016110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修正)[2016110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设立 第三章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第四章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五章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 第七章扶持与奖励 第八章变更与终止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 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 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 第三条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 组成部分。 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

新《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理解与适用的话题讨论

———基于文本分析的视角 2016 年11 月7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了《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正案,意味着新《民办教育促进法》( 以下简称新《民促法》) 获得了合法性。新法对旧法进行了若干修改,最重要的修改体现为两点,一是从法律上正 式规定了民办学校实施分类管理,二是规定义务教育阶段禁设营利性学校。新《民促法》将从2017 年9 月1 日起正式施行,但当中的许多问题还需要进一 步厘清,以免适用中出现不当行为。 一民办学校党的建设问题 新《民促法》第9 条对民办学校党的建设问题予以了关注,该条规定: “民办学校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这是新法增加的一条规定。无论是《教育法》( 2015 年12 月修正) ,还是旧的《民促法》,对于民办学校党的建设问题都没有进行规定。那么,如下问题就值得我们思考:第一,新法为什么要规定民办学校中党的建设问题? 新法之所以规定民办学校中党的建设问题,主要出于两点考虑: 一 是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二是确保民办学校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第二,民办学校中党的作用问题。民办学校党组织发挥的是政治核心作用,具 体职责表现为: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督促民办学校依法治教和规范 管理、支持民办学校改革发展、全面加强民办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领导民办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领导民办学校群团组织工作、做 好民办学校统一战线工作。 第三,党的建设和民办学校运作的协调问题。新《民促法》增加了民办学 校党的建设的相关规定,对民办学校的正常运作会不会产生阻碍作用?我们认为,党的建设和民办学校运作是相辅相成的,加强党的建设有利于民办学校的健康 发展。对于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而言,按照新法的规定,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校长担任,因此,党组织主要发挥的是政治核心作用,校长负责学校 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党组织不会对学校发展起阻碍作用。对于民办高 校而言,按照《高等教育法》( 2015 年12 月修正) 第39 条第二款的规定: “民办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按照国家有关社会力量办学的规定确定”,主 要是依照新《民促法》的规定确定。新《民促法》规定了民办学校的董事会或 理事会对学校发展的重大事项行使职权。因此,民办高校党组织主要发挥的是 政治核心作用,将有利于民办高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实行规范管理,不会阻 碍民办高校的发展。 第四,民办学校中如何加强党的建设? 一是健全组织、理顺关系。要建立 健全民办学校的党组织、明确和理顺民办学校党组织的隶属关系。民办学校党 组织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二是加强民办学校党组织自身建设。要加强民办学 校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选好配强民办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加强民办学校党务 干部队伍建设,加强民办学校党员教育管理,积极而慎重地做好民办学校的党 员发展工作。三是加强和改进民办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要把社会主义 核心价值观融入民办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全过程,努力拓展民办学校学生 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四是努力建设和谐校园。要建立健全维护民办学校 安全稳定的工作机制、加强民办学校安全稳定的基础工作,严格落实维护民办 学校安全稳定责任追究制。五是各级党委要切实加强对民办学校党建工作的领导。 二民办学校分类管理问题

关于贯彻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大力发展民办教育的情况汇报

关于贯彻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大力发展民办教育 的情况汇报 文章来源 课件w w 5 k J.Om 9 尊敬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派,代表市人民政府向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48 次主任会议报告我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大力发展民办教育的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一、我市民办教育发展的基本情况 截至2006年9月底,全市经教育行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的各类民办教育机构共有463所,在校学生80219人,比2005年新增11703人,增长17.1%。民办学校在校生占全市在校生总数的12.4%,比2005年增长3.2%。其中幼儿园296所,在园儿童31999人;小学34所,在校学生6551人;中学2所,在校学生5677人;中等职业学校(含学历教育点)10所,在校学生18302人,比2005年增加2497人,增长15.8%;文化、艺体、职业培训等其他类学校121所,在校学生17690人。从事民办教育专兼职教职人员3962人。截至2006年9月,市直民办机构有72个,其

中:中等职业学校(含学历教育点)6所,各种培训机构66所。2006年,民间资金投入职业教育达4500余万元,历年累计投入达2亿多元。现已涌现出XX市民进中专、XX市机电职业技术学校、射洪县理工职业技术学校、XX市中山职业技术学校等一批在校学生达2000人以上规模的民办职业学校典型。同时,我们还审批了我市第一所集学前教育、九年义务教育、高中教育为一体的民办中学——XX市安居育才中学校,该校今年秋季招生达5400余人。 二、主要工作及成效 《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颁布以来,我市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坚持以“面向市场,自主发展;接纳民资,创办民校;扩大规模,做大品牌;创新机制,激发活力”为基本方略,紧紧围绕“改体制、纳民资、革旧制、调布局、求质量”五方面做,有效地促进了我市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民办教育成效较为显著。 (一)认真学习宣传,营造发展民办教育的良好氛围。 2002年《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颁布以后,市政府积极安排部署了对《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为顺利贯彻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做好了充分准备。通过政府分管领导发表电视讲话、召开校长座谈会、组织街头宣传、散发宣传资料等方式深入学习和领会法律条文,面向全社会广泛宣传该法的深远意义和重大作用。配合市委、市政府在全市开展的发展民营经济的大讨论,积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了发展

新修改教育法亮点

新修改教育法、高教法2016年6月1日起施行,都有哪些变化? 近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决定》,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暂不提交本次常委会表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修改为:“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三、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推动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衔接融通,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健全终身教育体系,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均衡发展。” ★四、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 “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从实际出发,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实施双语教育。 “国家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施双语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国家制定学前教育标准,加快普及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特别是农村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六、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2020年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暂不表决

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暂不表决 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分歧意见过大暂不表决 12月27日电今天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对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的修正案,原本同在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改“篮子”内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因为审议意见分歧较大,暂不提交表决。 记者获悉,此次教育法律整体修改的契机本就是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因此,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才是此次修法的重头戏;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的修改,主要是为了保证法律衔接的准确和流畅。 但从表决情况来看,“主角”因为审议意见争议过大,反而迟迟不能登场。 民办教育促进法最受争议的一个修改是:将民办教育分为营利性与非营利性两类,从注册登记、税收优惠、土地优惠、剩余财产处置等多个方面给予二者不同待遇,并要求法律实施后,此前登记设立的民办学校要在一定时间内按类别作出选择。 全国人大法律委在表决前提交代表的报告中指出,此次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改暂不付表决,对修改中涉及的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的过渡办法,建议请国务院有关方面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深入论证,并抓紧拟订相关具体措施,以利于对草案进一步修改完善,及早提请常委会再次审议。 解读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暂不交付表决:通过是时间问题 从26日上午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九次委员长 会议上了解到,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对教育法、高等教育法、

民办教育促进法一揽子修正案草案进行调整,“一揽子”中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暂不交付表决,待进一步完善后,适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22日对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分 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总体认为,修改决定草案吸收了各方面意见,对一些看得准、有共识的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修改,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总体上已趋于成熟。也有一些常委会委员提出,对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中有关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规定还需继续深入研究,可以暂不付表决。 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先分别表决通过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的修改决定草案,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改暂不付表决。对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中涉及的民办学校分类管理问题,建议请国务院有关方面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抓紧深入研究,提出积极稳妥的方案,以对草案进一步修改完善,适时提请常委会再次审议。 那么,本次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的建议,对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最终通过存在什么样的影响?多知网咨询了北京大悦律师事务所创始人祝伟律师。 祝伟律师解读,此次审议属于法律生效的必经流程。如果不表决或表决不通过,法律不能生效。这次不表决的主要原因是全国人大认为草案部分内容有不完善不成熟之处,仍需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在完善之后,不出意外应该能够通过,只是时间问题。”

2020年最新关于民办教育分类管理办法

XX最新关于民办教育分类管理办法 导语:国务院印发《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民办教育改革发展作出全面部署。下面是为大家的,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想要知更多的资讯,请多多留意文书帮! 《意见》提出,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如何区分两类学校?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副司长郭春鸣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简单地讲,就是六个字——“禁止分配原则”。郭春鸣说,非营利性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要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学校举办者可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更通俗一点,就是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是否能够拿收益,以及学校终止的时候,剩余的财产是否能够分配。 同时,在准入领域方面,两类学校也有所不同。发布上介绍,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举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和幼儿园。但是,民办营利性学校不允许进入义务教育阶段。 《意见》提出,对于民办教育,要完善国家扶持制度。郭春鸣表示,非营利性学校和营利性学校在享受扶持方面——“同“而又“不同”。例如,在政府购买服务、税收等方面,都享受国家财政对民办教育的优惠政策。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也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在学生的助学贷款和奖助学金方面,两类学校享受同等的资助政策。

而“不同”之处,就体现在了差别化扶持。例如,在享受国家相关税费优惠时,只有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再例如,在用地方面,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而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国家相应的政策供给土地。 郭春鸣认为,在财政、税费、土地、收费等方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更大的扶持,体现了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导向。 去年11月7日《关于修改的决定》颁布后,对现有民办学校的范围进行了清晰的界定。在此次修订之前设立的民办学校,被界定为“现有学校”。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司长谢焕忠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为保证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有序推进,使现有学校平稳过渡,保证举办者的权益,共做了四个方面的考虑。 首先,给举办者自由选择的权利。现有民办学校在法律生效以后,可以自主自愿选择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的办学性质。其次,在制度安排上,保证举办者的出资权益。确认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在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国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和奖励。第三,明确了选择的流程,对分类登记需要履行的程序做出了详细的规定。第四,给予地方更多的统筹权。谢焕忠特别强调,没有设置统一的过渡期限,希望推动地方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出台相应的措施来积极稳妥地推进。

教育部2017年民办幼儿园最新发展细则解读

2017年1月18日,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三审正式通过,国务院发布重要文件《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民办幼儿园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标志着民办教育分类管理,为中国民办幼儿园发展迎来了历史性的春天! 一、社会力量办幼儿园,国务院发文鼓励:各级政府不得限制! 2017年,营利性幼儿园在中国首获官方认可,除了可以进行IPO、上市,其主管部门变更为在工商部门登记。 解读: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幼儿园的审批权放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二、幼儿园可以自己定价学费,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自主确定。 实行分类收费政策,规范民办幼儿园收费。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通过市场化改革试点,逐步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办学成本以及本地公办教育保障程度、民办幼儿园发展情况等因素确定。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自主确定。政府依法加强对民办幼儿园收费行为的监管。 解读:这一条,可认为是对幼儿园经营上的利好,对于存量幼儿园资产来说,提价是其未来主要业绩增量渠道,分类收费政策之后,民办幼儿园,尤其是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可实现市场价格调节机制,由民办幼儿园自主确定,故幼儿园收费可依照市场调高收费或者调低收费。 三、2017年开始,分类管理;中国幼儿园分为营利性、非营利性二大类! 2017年幼儿园实行分类管理。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幼儿园的,修改幼儿园章程,履行新的登记手续,继续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幼儿园的,在依法依规进行财务清算、财产权属确认、缴纳相关税费等程序后,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登记,继续办学。国家只是在税费优惠、用地、收费等方面,将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实行差别化扶持政策。 解读: 1、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将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2、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四、扩大办学资金来源,利用幼儿园现金流发行ABS等创新金融工具将更加活跃。 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发适合民办幼儿园特点的金融产品,探索办理民办幼儿园未来经营收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提供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多样化的金融服务。 解读:对于办学的资金来源,有了更多鼓励和引导,未来ABS、融资租赁等方案,在办学上或将出现较灵活的运用,对于办学者来说,可认为是融资方面的利好;对于资本方来说,也有了更多、更正规的渠道来进行办学方面的融资。 五、政府向民办园购买服务。 民办教育迎来市场化时代,有利于民办教育企业的业务开展。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积极鼓励公办幼儿园与民办幼儿园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

教育培训机构筹办及运营精品资源:8-民办学校办学章程(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稿2017-12-28(无举办者大会)

加下划线:可自定部分 (注:括号内为注解,请自行删除) 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章程仅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维护_____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举办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2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有关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或募集方式)设立 1

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3条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向境内外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 票。 第4条公司是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注册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5条公司住所为:成都市_______区________路________号。公司住所发生变更的,须事先报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第6条公司办学宗旨为: 第7条公司办学层次为: 第8条公司办学规模为: 第9条公司办学形式及类型为: 第10条校长为: 第11条公司举办者为,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万元。(注: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第12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13条___________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董事长或校长均可担任法定代表 人) 2

第14条公司由____名自然人和_____个法人发起设立(注:或募集设立)。举办者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15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举办者、举办者与举办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举办者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举办者、董事、监事、校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举办者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举办者;举办者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校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16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17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实现举办者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文化的繁荣与发展第18条公司办学范围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股份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适用范围是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适用范围是 《民办教育促进法》试题 学校:姓名: 一、单项选择测试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是由()制定的教育单行法律。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 C、国务院 D、教育部 2、张老师夫妇退休前是某重点中学的高级讲师,双双退休后希望能继续为社会奉献点余热,与几个老教师商议后,决定一起出资申请成立一个传播传统国学的公益性教育机构,应该适用下列()部法律的调整。 A、《义务教育法》 B、《职业教育法》 C、《民办教育促进法》 D、《高等教育法》 3、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是民办学校的决策机构。 A、理事会、董事会 B、校长办公会 C、党委会 D、教师代表大会 4、对于在民办学校的创建、管理和教育教学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管理者和教师,国家给予()

A、积极鼓励 B、大力支持 C、政策倾斜 D、奖励和表彰 5、赵某想在武汉市洪山区出资办一个厨师技工学校,需要到()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A、街道、乡以上 B、区、县级以上 C、市级 D、省级 6、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A、三十日 B、六十日 C、九十日 D、半年 7、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这是准许申请人从事特定办学活动的法律凭证。 A、办学资格证 B、办学许可证 C、办学资质证 D、批准文件 8、民办学校的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 A、三人以上 B、四人以上 C、五人以上

关于建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提案

---------------------------------------------------------------最新资料推荐------------------------------------------------------ 关于建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 提案 案由: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提案提案者:杨文承办单位: 提案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促进法》)自2003 年 9 月实施十年来,我国民办教育事业步入了依法管理、快速发展的轨道。 《促进法》极大地调动了社会力量的办学积极性,在该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规章及系列政策措施的积极推动下,我国各级各类民办教育无论是外延规模还是内涵质量都呈现出稳步增长、健康发展的良好势头。 到 2019 年,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共 13. 08 万所,在校学生3714 万人,民办教育已经成为我国教育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民办教育的不断发展,在满足社会对于教育的不同需求,提高国民教育水平、促进市场经济发展以及推动教育办学体制改革等方面,做出了积极而重要的贡献。 近年来,我们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民办学校在发展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问题亟需解决,但现行的《促进法》的一些内容已不适应我国民办教育发展的新情况,甚至在一定程度 1 / 6

上制约限制了民办教育的发展。 我们认为当前应该及时地进行《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订工作。 建议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民办教育的地位。 《促进法》第三条指出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2010 年制定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将民办教育提到了更加重要的地位,指出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 各级政府要把发展民办教育作为重要工作职责《促进法》中对于民办教育地位的描述已落后于形势,也落后于《纲要》中对于民办教育地位的表述,应首先进行修订。 二、对民办教育的概念进行重新界定。 《促进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 民办教育的这一定义中使用非政府财政性经费的规定与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及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经费资助,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

实现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促进作用

不能不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促法》)修订是一种复杂的系统问题。 这里的利益博弈,涉及到政府、市场与社会等各个方面。 长期以来,政府对民办教育的监管从总体上讲是不到位的;政府对民办教育的支持,从总体上讲是力度不够的;社会对民办教育的接纳,从总体上讲环境是比较紧张的。 这一切,都源于《民促法》存在法人属性、产权归属、合理回报等诸多问题,并因这些问题的不明晰,连带造成学校权利和治理结构、教师权益、优惠政策、市场监管、政府服务方面的问题。 而此次修法,更是引发了新一轮的利益博弈。 关于非营利性民办教育产权性质的争论。 对《民促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代表们持有不同意见。 一种认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应与国际接轨,即捐资办学,举办者不要求回报,不享有产权;第二种认为应符合中国国情,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细分,即分为捐资型、出资型。 出资型为举办者投入办学的初始资产和追加资产以及学校办学积累、增值资产的一部分,应当属于举办者所有,学校依法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属于举办者的部分也应归举办者所有。 全国人大和教育部联合调研组就《民促法》修法进行专门调研。 在济南和德州召开的座谈会上,民办学校代表均赞同将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分为捐资型和出资型。 他们认为,如果按照现在的修订方案,现有的民办学校举办者均

要被捐资,而且部分民办学校举办者是多个自然人或法人,是否均要同意放弃产权,难以统一。 明确非营利性教育机构的具体优惠政策。 代表们提出分类以后对非营利性教育机构的优惠政策,民办教育举办者希望在法里面要有明确的规定,特别是教师的权益保障,不仅是对非营利性机构的优惠政策,对营利性教育机构有什么样的扶持政策,也应该在法里作出规定,避免法律实施过程的主观性和随意性。 对设立过渡期政策困惑不解。 关于过渡期有三个问题:一是过渡期的期限问题,二是过渡期过渡什么的问题,三是为什么设这样一个过渡期的问题。 是不是出台这样一个规定,转成非营利性学校以后,根据原始投入等给举办者一点补偿,就算完成过渡了?过渡完后是不是举办者与学校就没有关系了?实际上,大多数民办学校的资产都在学校名下,办学者个人没有什么资产,有的只是担任董事长或校长,具有对学校支配与管理的权力。 过渡期后,是不是要剥夺举办者对学校的支配权和管理权?很多民办学校背负着沉重的债务。 如果剥夺了办学者的支配权和管理权,学校债务谁来承担?还能要求办学者继续把债务清偿完毕后,再把权益归到学校或归到国家吗?办学者大概没有心情这么做,短期内也没有能力这么做。 如果非要办学者这么做,那必须给办学者更长的时间,偿还一些债务再来做。

2016年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分析报告

2016年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分析报告 2016年6月

目录 一、民办教育发展受限,《民促法》修订势在必行 (5) 二、《民促法》修订可能分层通过+区域差异对待 (6) 三、分析教育类资产的三个核心点:税收、土地、预留发展基金 (9) 1、民办教育机构税收或将规范化,但仍有望享受优惠 (10) 2、剩余财产分配,学历制学校受限较多 (11) 3、预留发展基金继续上缴 (13) 四、重点关注方向:培训服务类、民办幼儿园、新设学校 (14) 1、培训服务行业 (17) 2、民办幼儿园 (19) 3、新设学校 (21) 五、在目前民促法未完全修订完成的大背景下,收购教育类资产公司如何合并报表 (22)

民办教育发展受限,《民促法》修订势在必行。民办教育是我国教育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由社会个人力量投资办学的比例占全部学校约54%。在目前民促法框架下,行业发展瓶颈凸显,急需修订:一方面,民办教育难以得到公办教育同等财政补贴、政策优惠及制度红利;另一方面,收费受限导致民办学校收入来源有限。《民促法》修订最重要一条,即建立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机制,并实施分类管理。修法有望解决行业发展瓶颈,激发行业发展活力。 《民促法》修订可能分层通过+区域差异对待,修法历程有望稳步推进。从法律角度出发,《民促法》修订真正落实到位,并逐步完成全部细则制定,需要通过逐层讨论制定、审核及批准,如包括人大、国务院及教育部三个层次批准。整体修法历程并非一蹴而就,或在3~5 年以上,并且区域差异对待。目前修法进展到第一阶段,既人大常委会层面,有望6 月进行三审,无论本次结果如何,稳步推进民促法修订是大势所趋。 行业修法亟待解决三大问题,学历制阻碍较大。我们认为民促法修订三个核心问题在于:税收、剩余财产分配(土地)、预留发展基金问题。①税收主要涉及学历制教育,未来如果学历制教育登陆A 股市场,税收成本或将增加,且是否需要追缴过往税收存在争议;②剩余财产分配,包括社会捐赠,土地优惠、资产增值,学历制学校受限较多;③我们预计即使《民促法》修订通过,民办学校可能仍需每年提取25%净收益作为发展基金。 不必过分担忧修法通过时点,行业趋势已在悄悄演绎。受益政策

民办培训学校办学章程【最新】

民办培训学校办学章程 学校办学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攻防网络培训学校第三条学校性质,自愿举办、是从事教育事业、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第四条办学宗旨,不得设立分支机构,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学校的审批,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法规的规定开展活动。接受南昌市教育委员会、南昌市人社局、南昌市经发局、南昌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学校地址:东华理工大学软件楼二楼201、203教室; 东华理工大学图书馆三楼西侧。

第二章办学范围第七条学校业务范围(一)专业范围:计算机行业专业技能培训(二)学制:非学历学校第三章管理体制第八条学校实行校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董事会是本学校的权利机构,每届年;校董事会成员为人,由出资(举办)单位代表、举办者或代表、本学校工作人员的代表和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的社会人士组成,董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应当具有3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首批董事由举办者推选。每届任期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董事会对本校下列事项具有决定权: (一)聘任或者解聘校董事、校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 (二)本单位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 (三)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学校合并、分立、变更、终止方案; (六)制订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七)学校内部机构设置; (八)制订和修改学校章程; (九)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须由董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董事会议。 第十一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学校根据办学规模可设副董事长1名。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指定聘任人员,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民办教育促进法》试题答案【最新版】

《民办教育促进法》试题答案 一、单项选择测试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是由()制定的教育单行法律。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 C、国务院 D、教育部 2、张老师夫妇退休前是某重点中学的高级讲师,双双退休后希望能继续为社会奉献点余热,与几个老教师商议后,决定一起出资申请成立一个传播传统国学的公益性教育机构,应该适用下列()部法律的调整。 A、《义务教育法》

B、《职业教育法》 C、《民办教育促进法》 D、《高等教育法》 3、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是民办学校的决策机构。 A、理事会、董事会 B、校长办公会 C、党委会 D、教师代表大会 4、对于在民办学校的创建、管理和教育教学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管理者和教师,国家给予() A、积极鼓励 B、大力支持

C、政策倾斜 D、奖励和表彰 5、赵某想在武汉市洪山区出资办一个厨师技工学校,需要到()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A、街道、乡以上 B、区、县级以上 C、市级 D、省级 6、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A、三十日

B、六十日 C、九十日 D、半年 7、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这是准许申请人从事特定办学活动的法律凭证。 A、办学资格证 B、办学许可证 C、办学资质证 D、批准文件 8、民办学校的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 A、三人以上

B、四人以上 C、五人以上 D、六人以上 9、民办学校的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教育教学经验; A、三年以上 B、五年以上 C、十年以上 D、十五年以上 10、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促进并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民办,教育,体会心得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学习心得 近期我园进行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的学习,通过学习我对《民办教育促进法》有了很大的认识。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2002年《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以来,我国民办教育快速发展,已经成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教育的发展,有效增加了教育服务供给,不断满足了人民群众多样化教育需求,培养了大批合格人才,为创新教育体制机制、推动教育现代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2015年,全国有民办学校16.3万所,占全国总数的31.8%;在校学生数4570.4万人,占全国总数的17.6%。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的民办学校数,分别占民办学校总数的90%、6.6%、3%、0.4%。 201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实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对民办教育改革发展提出新要求,明确了积极探索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新任务。为了落实教育规划纲要要求,从法律层面破解民办教育发展面临的法人属性、产权归属、扶持政策、平等地位等方面的突出矛盾和关键问题,2012年教育部启动了《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改工作,广泛征求了各方面意见,为本次修改做了基础性准备。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四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本次修改是贯彻落实中央教育改革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对于全面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构建公办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办学格局,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教育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我们由衷地拥护,坚决遵循。 本次修改中的亮点:一是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强调民办学校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按照党章开展党的活动,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确保民办学校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是确立分类管理的法律依据。明确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允许举办实施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以及非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三是进一步保障举办者权益。规定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根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现有民办学校在终止时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四是进一步完善师生权益保障机制。提出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鼓励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措施保障民办学校学生的权益。

关于民办教育促进法取消营利性民办学校办义务教育资格的利弊与展望

关于民办教育促进法取消营利性民办学校办义务教育资格 的利弊与展望 摘要:随着国家政策的扶持,市场经济活力的增强,我国民办教育早已成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取消营利性民办学校办义务教育资格这一新政策无疑是平 静中的巨浪,将对未来义务教育、整个教育事业和社会方方面面的发展产生深刻的变革性的影响。 关键词:民办教育义务教育领域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民办学校按照非营利性和 营利性进行分类管理,修订法从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即从此开始能够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分两种:公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区别不在于学校本身是否收费、是否营利、是否具有公益性,而在于学校举办者在办学期间和学校终止时是否享有财产收益权。该政策的实施将会引起教育领域什么样的变革?在推广过程 中会遇见什么样的阻碍?它的利弊关系及出路如何?这些 都是在我国教育法制建设和民办教育实践前需考虑的问题。 一、取消营利性民办学校办义务教育资格的社会背景 关于为何禁止举办营利性的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在当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中国教育部副部长朱之文表示,义务教育体现的是国家的意志,是政府必须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也是国家强制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义务教育的属性决定了其不适合由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实施,否则就有可能影响义务教育政府责任的落实,影响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甚至会加重民众的负担。 二、取消营利性民办学校办义务教育资格对国家政府的利与弊 (一)对国家政府的有利影响。第一,为国家政府提供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依据。允许举办实施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及非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有利于政府加大扶持的力度,落实差别化的扶持政策,促进非营利性和营利性这两类民办学校各安其位、协调发展[1]。 第二,加强民办学校政党建设。以党组织为核心地位,与民办学校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密切结合,坚定教育领域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第三,“禁止义务教育阶段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能够与现行法律有效衔接。义务教育的法律属性是强制,确保该阶段民办学校非营利性,一是有助于政府行驶公权力时不会构成对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私有财产的侵犯;二是避免政府对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有限责任引发的不利后果承担

【优质】民办学校投资意向书-实用word文档 (7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民办学校投资意向书 篇一:教育机构案例 对于投资方式而言,以股本或与股本相关的股权投资主要有以下几种:上市中 小企业融资、扩张型中小企业融资、上市前私募中小企业融资、管理层收购等。企业扩张(如重置设备、引进技术、开发产品和扩大生产规模)而进行的扩张中 小企业融资被称之为扩张型中小企业融资,为投资对象的持续发展提供了长期 的资金及公司治理结构的支持。很多中国企业中小企业融资都属于扩张型中小企业融资方式。 “中小企业融资外包”运用“评估规划推介”模型,为中国企业提供了一套全 程中小企业融资解决方案。ZS教育集团中小企业融资的成功正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珠三角的经济腾飞带动了当地民办教育的发展,有很多正行进在这条路上的民 办教育机构、企业却并不顺利。当一位拥有四所私立学校教育企业家找到我们时,已是筋疲力尽。这家ZS教育集团已有十年的历史,发展至今,旗下四所私立学校的学生已超过8000人,总资产约3个亿,已形成良好的社会声誉和广 泛影响。集团借势想进一步扩建校舍,实现规模化办学。然而这位看上去比实 际年龄苍老的教育企业家,为了筹集资金,绞尽脑汁。虽然该教育管理公司拥 有土地、校舍等固定资产,却受教育法的限制,校产不能用于抵押贷款,收费权的质押也不为银行和担保公司要求的反担保措施所接受。 毫无疑问,银行贷款和担保中小企业融资这条路行不通。经过分析发现,《民 办教育促进法》的出台为民办教育的蓬勃发展拉开了序幕,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无疑是个契机。ZS教育集团在其核心管理团队的带领下,打造出自身的核心 竞争力和区域品牌。近几年的财务状况显示,该集团拥有稳定的现金流,资产负债率和速动率都表现出良好的盈利能力。投融资中国网根据对企业的诊断分 析和中小企业融资规划的专业操作,结合丰富的渠道资源,为其选定了欧洲某 投资机构BM投资集团,该投资机构长期以来始终关注中国教育产业并拥有成 功投资中国教育业的经验,对教育业相较其他行业投资回报期较长但收益稳定 的特点表示认可和接受。 对于投资方而言,该项目最大的吸引力在于ZS教育集团良好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以及团队管理层优良的素质和卓越的教学理念,使ZS多年来保持着良好的声誉和品牌效应,生源状况始终呈现稳定并上升的趋势。基于各方面系统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