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20条

民办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民办学校。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由以上法律条文,看以确定甲乙双方联合办学,师院或附中可以指定相关负责人或教职工进入理事会(师院是高校,属于社会组织,非国家机构)

《公务员法》53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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