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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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建设项目审批,确保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和《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地方法规(2)条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和蓄滞洪区)及其配套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及设施,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隧道、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等建筑物(构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它技术要求,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输水、航运通畅。

蓄滞洪区、行洪区内建设项目还应当符合国务院《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下列河道或者河段及其配套建筑物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批,其中国家规定的大江大河或者其主要河段、跨省重要河段、省际边界河道内的建设项目,由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核后报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一)由省河道主管机关管理的河道(具体河道名称见附录);

(二)省际和市际重要河段;

(三)省河道主管机关直接管理的涵闸站等工程。

其它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由设区的市和县级河道主管机关

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审批。

第五条;因生产、经营需要,确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当地河道主管机关或者省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统称河道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一)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书,并载明建设单位(个人)名称、建设项目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建设地点、建设占

用范围、建设内容、占用期限、施工辅助设施建设等情况,并附具占用示意图;

(二)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三)占用河道管理范围的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措施;

(四)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行洪输水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对于重要建设项目以及在蓄滞洪区、洪泛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附具有资质单位编制的并经有管辖权的河道主管机关组织审查的

防洪与河势评估报告(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五)建设项目对水质有影响的,应当附具有资质单位论证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六)涉及取水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经批准的取水许可(预)申请书。第六条;河道主管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全部文件材料后,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

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河道主管机关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补正的内容。

第七条;河道主管机关受理申请后,对不属于其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项目,应当逐级核转有管辖权的河道主管机关审批。市、县河道主管机关每级核转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的河道及其配套工程范围内的建设

项目,省河道主管机关自收到核转意见后三十日内审核报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第八条;河道主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审查主要内容为:

(一)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水利规范性文件等规定;(二)是否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以及防洪除涝、水资源开发利用等专业规划;

(三)是否影响河势稳定、行洪输水、水工程安全运行、水环境、防汛抢险,蓄滞洪区是否符合安全与建设要求;

(四)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适当;

(五)是否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六)是否符合其它有关规定和协议。

第九条;除报请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外,河道主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应当作出同意兴建或者不同意兴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审查同意书可以对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建成后的运用和管理提出有关要求。

第十条;计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如对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作变动,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向河道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审查同意书。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到当地河道主管机关领取

《江苏省河道工程占用证》,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江苏省河道工程占用证》由省河道主管机关统一印制。

建设单位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和转让河道工程占用证。占用证遗失或者毁坏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当地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领。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必须将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施工方案送当地河道主管机关审核,办理开工手续。施工方案应当包括施工占用河道管理范围的情况、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期度汛措施等。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兴建批准的建设内容以外的其他工程或者设施。建设单位需要改变工程规模、建设占用范围、建设内容、度汛措施等,应当申请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批。

建设单位需要改变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应当申请原发放河道占用证的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当地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对其是否按照同意书要求建设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对未按照审查同意书或者经审核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的,或者出现防洪安全问题的,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及时制止,提出处理意见,建设单位必须执行;遇重大问题,应当同时抄报上级河道主管机关。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经由河道主管机关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六个月内向当地河道主管机关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第十六条;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进行检查,凡不符合河道工程和防洪安全要求的,应当提出限期改正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服从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建设项目占用情况年度检验,并提交《江苏省河道工程占用证》和年度检验自查报告书。

河道主管机关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提交的年度检验材料,对建设单位的河道占用情况进行审查,以确认其继续占用的资格。

第十八条;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河道主管机关为了防汛、抢险、水利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撤销、变更、收回行政许可决定,建设单位应当服从。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建设项目的,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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