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河道管理办法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扬府规〔2015〕5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扬府规〔201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扬州市水资源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0月29日经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11月15日扬州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加强水资源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水利(务)管理处(站)等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受委托范围内的有关水资源管理日常工作。
发改、经济和信息化、国土、建设、供水、环保、规划、农业(渔业)、卫生和计划生育、物价、交通(海事)、公安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水资源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的红线管理,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等制度。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保护水资源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公众的水资源节约和保护意识;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利用、保护水资源;对节约、保护水资源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扬府办发〔2010〕150号--扬州市水利局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扬府办发〔2010〕150号关于印发《扬州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扬州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扬州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574号)和〘中共扬州市委办公室、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扬办发〔2010〕11号),设立扬州市水利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建制。
一、职责调整(一)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加强河道、湖泊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三)增加水利工程移民工作职能。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水利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水利工作的发展战略和政策,负责水利规范性文件起草和备案工作,并监督实施,实行依法治水、依法管水。
(二)依据流域(区域)水利综合规划和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规划,组织编制全市防洪、水域岸线利用、河口控制、滩涂治理和开发专业(项)规划。
组织对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中水资源、防洪论证评价工作。
(三)负责防治水旱灾害,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市防汛防旱工作,对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防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市防汛防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指导雨洪资源利用的工程建设与管理。
指导水利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程。
承担市防汛防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四)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
负责水资源的调查、评价和监测工作。
指导水利行业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工作,组织拟订全市水量分配和调度方案并监督实施。
组织实施取水(含矿泉水、地热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指导再生水等非传统水资源开发利用工作。
扬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扬府发〔2016〕96号

扬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扬府发〔2016〕9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扬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5月28日扬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改善水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经济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江苏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及省、市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实施节水优先、强力治污、保护水源、加强监管等重大举措,建立“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
全面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改善全市水生态环境,加快建设美丽宜居新扬州。
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水生态环境状况明显好转,污染严重水体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不断提升,地下水采用得到严格管理,地下水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到203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基本恢复。
主要指标。
到202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地表水省控以上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或优于Ⅲ类)达到75%以上, 消除丧失使用功能(劣于Ⅴ类)的水体。
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100%。
县级以上城镇建成区消除黑臭水体。
到2030年,地表水省控以上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80%以上。
扬州七里河整治方案

扬州七里河整治方案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发展,城市河流的环境和生态问题也日益凸显。
位于扬州市的七里河承载着城市的历史文化和人民的记忆,但由于长期的人为破坏和环境污染,已经面临着严重的治理压力。
为了改善河道环境、保护河流生态、提升城市形象,扬州市政府决定制定并实施七里河整治方案。
一、整治目标七里河整治方案的目标是通过综合治理,恢复河道生态、改善水质、优化环境,并注重保护河流文化遗产和生态功能。
具体目标包括:恢复河道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改善河道岸线环境,打造宜人的沿河绿带;保护和修复河流历史文化遗迹,提升七里河的历史文化价值。
二、整治措施1. 水质治理通过建立污水处理厂和排污口监控系统,加强对七里河流域的污染源进行管控,限制和减少污水直排和工业废水排放。
同时,加大投入力度,改善河道的自净能力,增加氧气供应,提高水体的溶解氧含量,减少水中富营养化现象。
2. 河道整治对于河道沉积物、浮游植物和水生动物过多的区域进行清淤、清理,恢复河道的正常流量和通行能力。
修建合理的河岸护坡和防渗墙,加强河岸的固化和保护,减少河道土壤流失。
在河岸两侧植被密集的区域,适度疏导水流,增加土壤水分的保持能力。
3. 河岸绿化沿河岸线种植乔木和灌木,打造绿色生态带。
选择适应当地气候条件、抗干旱和耐盐碱的植物品种,提高沿岸植被的可持续性。
通过绿化工程,增加氧气供应,改善空气质量,为居民提供一个休闲、健身的场所。
4. 文化遗产保护整治过程中,对于沿岸的历史建筑和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和修缮。
修复古代建筑外墙、屋顶和门窗,恢复其原有的风貌和色彩。
加强保护意识,禁止随意涂鸦或损坏文物。
在具备条件的地方,修建解说牌和游客服务设施,增加人们对河流文化的了解和参与。
三、实施计划根据扬州市政府的决策,七里河整治方案将分为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为前期准备和规划,包括调查研究、方案制定和立项审批。
第二阶段为工程建设和治理实施,具体包括河道清淤、岸线绿化、水质治理等工作。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22•【字号】扬府发[2008]25号•【施行日期】200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扬府发〔2008〕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扬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扬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绿化事业的发展,绿化美化城市,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扬州市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扬州市园林管理局是扬州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扬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园林管理局的业务指导下,负责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林业、规划、建设、城管、公安、财政、国土、房管、交通、水利、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绿化事业的投入,积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鼓励市民利用庭院植树种花,垂直绿化,美化环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城市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和制止损害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逐步实施,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或者变更。
扬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小秦淮河、邗沟河整治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通知

扬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小秦淮河、邗沟河整治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扬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4.08
•【字号】扬发改许发〔2020〕22号
•【施行日期】2020.04.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扬州市发改委关于调整小秦淮河、邗沟河整治工程初步设计
及概算的通知
扬州市涵闸河道管理处:
你单位报来的《关于请求批准小秦淮河整治工程设计变更的报告》(扬涵〔2020〕16号)收悉。
小秦淮河、邗沟河整治工程已经我委批复初步设计(扬发改许发〔2019〕171号),为增加小秦淮河水体容量,提升水环境和水景观,根据《小秦淮河整治工程设计变更报告专家审查意见》,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专家审查会审定的设计变更报告调整相关内容,具体如下:
小秦淮河整治工程在北水关桥南侧增设补水泵站一座,同时对沿线消防取水平台和钞关闸站进行配套改造;取消原初步设计批复中的“打造景观节点2处、景观游园2处,改造老旧铺装3处(约1302m2),花池改造235m”等建设内容。
小秦淮河整治工程概算由817万元调整为899万元;小秦淮河、邗沟河整治工程项目总投资由1775万元相应调整为1857万元。
其它仍按扬发改许发〔2019〕171号文件执行。
接通知,请抓紧办理有关手续,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扬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4月8日。
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

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7.09.24【实施日期】201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2号)《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9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9月24日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2017年9月24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和保护第三章开发利用第四章采砂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和保护,规范开发利用,保障防洪和供水安全,改善水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的管理、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河道管理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则,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河道管理单位,将河道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河道建设、维修养护、管理运行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的有关工作。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赋予的河道监督管理职责。
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由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河道管理职责。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加强日常巡查,制止违法行为,做好河道的维修养护和清淤疏浚、保洁等工作。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1.13•【字号】扬府规〔2018〕3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的通知扬府规〔2018〕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扬州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11月13日扬州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维护生态人居环境,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涉及地表层开挖、动土等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自然资源开发,以及各类防治水土流失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四条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所在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实行水土保持任期责任目标行政首长负责制,并将任期责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和评价主要负责人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土保持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水土保持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并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发改、规划、农委、国土、交通、环保、建设、财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捐资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在技术、资金、能源、税收等方面按国家规定实施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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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河道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审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扬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
【发布部门】扬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11.04
【实施日期】2011.12.1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扬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77号)
《扬州市河道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10月24日经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0日起施行。
二O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扬州市河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改善并保护城乡水环境,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湖泊、湖荡、人工水道、水库、行洪区、滞洪区)及其配套工程。
本办法所称河道及其配套工程(以下简称河道工程),是指河床以及直接依附河道兴建的堤、坝、防护林草、护坡、青坎(平台)、涵、闸、泵站等与河道配套发挥作用的除害兴利水工程。
第三条河道工程按照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实施管理。
第四条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防洪安全和水环境质量负责。
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河道均应当明确综合治理责任人,对河道水生态、水环境持续改善和断面水质达标负领导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机关,负责河道的统一监督和管理;河道管理机构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河道的日常管理。
发改、规划、交通、建设、环保、国土、农林、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河道管理机构,加强河道工程管理,提高管理水平,确保河道工程安全运行。
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政监察机构,配备水政监察人员和执法工具,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维护水环境和依法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河道管理的行为进行举报。
对保护河道、维护水环境和防汛抢险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河道规划和整治
第八条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道分级管理权限,会同规划、国土、交通等有关部门编制水系规划等河道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水系规划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城乡规划,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防洪排涝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规定。
扬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水系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建设、国土、交通等
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有关部门编制或修改各类规划涉及河道的,按照规划审批权限,应当事先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九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系规划提出河道规划控制线方案,并经规划部门确认为河道蓝线后,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的工程,以及涉及河道的各类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河道规划控制线实施。
第十条河道规划控制线范围内的土地,由国土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并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划定为规划保留区,并予以公告。
规划保留区内一般不得建设与防洪无关的工矿企业和工程设施。
确需建设的,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应当提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调整规划并出具意见。
第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系规划制定河道整治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对严重影响防洪排涝、水质、水系沟通和景观的河道,应当优先安排整治。
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解决,并按照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因河道整治增加的土地,应当按照规划安排使用,其土地出让收益应当用于河道整治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