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湖泊管理与保护工作意见
无锡生态修复措施清单

无锡生态修复措施清单1. 引言生态环境保护是人们越来越关注的重要问题,而生态修复则是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一种重要手段。
无锡市作为中国重要的工业城市之一,长期以来在工业发展过程中对环境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为了解决和弥补这些影响,无锡市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生态修复措施。
本文将主要介绍这些措施以及其应用效果。
2. 水环境修复措施2.1 水体净化技术应用针对无锡市水体污染问题,采取了多种水体净化技术,包括物理、化学和生物等方法。
物理净化技术主要采用沉淀、过滤和吸附等方式,去除水中的悬浮物和有机物。
化学净化技术主要采用化学沉淀、氧化和还原等方法,去除水中的重金属和有机物。
生物净化技术则通过植物的吸附和分解,以及微生物的降解作用,减少水中污染物质的含量。
2.2 水生态系统重建为了恢复水生态系统的平衡和稳定,无锡市积极开展了水生态系统的重建工作。
主要包括恢复湿地生态系统、建立人工湿地和湿地公园、修复河道和湖泊等。
通过植被的引进和湿地的保护,促进了水生态系统的自净能力,提高了水体的水质。
3. 大气环境修复措施3.1 污染源治理无锡市针对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采取了一系列污染源治理措施。
其中,对工业企业进行了减排改造,推动清洁生产技术的应用。
对于机动车尾气污染问题,无锡市实施了车辆尾气排放标准,并加强了对机动车尾气的监管和治理。
3.2 植被绿化在城市规划和建设过程中,无锡市注重植被绿化,采用大面积绿化和分散化绿化相结合的方式,增加城市植被覆盖面积,吸收空气中的污染物质,改善大气质量。
4. 土壤环境修复措施4.1 重金属污染治理无锡市土壤中存在重金属污染问题,针对这一问题,实施了污染土壤整治和修复项目。
通过土壤修复技术,减少了土壤中重金属的含量,保护了土壤的生态功能。
4.2 微生物修复技术为了改善土壤质量和生态环境,无锡市采用了微生物修复技术。
通过引入一定的微生物群落,利用其对有机物和重金属的吸附和降解作用,改善土壤质量,提高土壤生产力。
无锡太湖治理零点行动实施方案

无锡太湖治理零点行动实施方案一、背景及目标无锡太湖是中国最大的淡水湖泊之一,也是无锡市的重要水源地和旅游资源。
然而,多年来由于水资源过度开发和污染物排放不当等问题,太湖生态环境受到了严重破坏,湖水质量大幅下降,生态系统受到威胁。
为了改善太湖水环境质量,保护生态资源,无锡市决定实施“零点行动”计划,通过一系列措施和行动,全面治理太湖污染,恢复湖泊生态系统健康。
此实施方案旨在详细介绍太湖治理“零点行动”的具体措施和执行步骤,确保实施过程顺利进行。
二、关键措施1. 强化污染源治理a. 完善工业废水处理设施,确保污水达标排放;b. 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推广农村污水处理技术;c. 控制畜禽养殖废弃物污染,加强养殖场环境管理;d. 加大固体废物处理力度,提高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
2. 加强水质监测与预警a. 建立完善太湖水环境监测网络,实时监测水质指标;b. 完善水质预警系统,提前发现水质异常情况,采取相应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3. 恢复湿地生态系统a. 确定湿地保护区划,加强湿地保护;b. 积极治理湖泊富营养化,恢复湿地生态;c. 落实湿地生态保护和恢复计划,促进湿地植被恢复。
4. 强化宣传和教育a. 开展宣传活动,提高公众环保意识;b. 加强对农民的环保培训和指导,推广绿色生产方式;c. 加强学校环境教育,培养学生环保意识。
三、工作步骤1. 制定详细实施计划,明确各项措施的时间节点和责任部门;2. 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现场调研和评估,制定具体实施方案;3. 建立完善监测网络和预警系统,确保治理效果的监督和预测;4. 加强与社会公众和企业的沟通合作,争取各方支持和参与;5. 在实施过程中,加强监督检查,及时调整措施,确保治理效果;6. 定期评估治理效果,形成经验和教训,为其他地区的水环境治理提供借鉴。
四、预期成效1. 太湖水质明显改善,达到或超过国家饮用水标准;2. 湖泊生态系统逐步恢复,湿地生态功能明显增强;3. 政府和公众环保意识提高,环境保护观念深入人心;4. 成熟的治理经验可为其他地区的水体治理提供借鉴。
无锡市水环境保护条例(2021年)

无锡市水环境保护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6.04•【字号】无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施行日期】2021.08.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无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无锡市水环境保护条例》已由无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8日修订,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5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6月4日无锡市水环境保护条例(1994年9月22日无锡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4年12月30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5月28日无锡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2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无锡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2008年8月29日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08年9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2021年4月28日无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1年5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第一节水污染预防第二节水污染控制第三节水污染治理第三章水资源保护第四章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2021年)-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0号

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2021年)正文:----------------------------------------------------------------------------------------------------------------------------------------------------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等二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湖泊保护,有效发挥湖泊功能,合理利用湖泊资源,维护湖泊生态环境,防治水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列入江苏省湖泊保护名录的湖泊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面积在0.5平方公里以上的湖泊、城市市区内的湖泊、作为城市饮用水水源的湖泊列入江苏省湖泊保护名录,于本条例实施前确定并公布。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的实施情况,对湖泊保护名录作出调整,并予公告。
第三条湖泊保护应当遵循统筹兼顾、科学利用、保护优先、协调发展的原则。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增加投入,采取有利于湖泊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加强湖泊资源保护,规范湖泊开发、利用活动,防止现有湖泊面积减少,提高湖泊行水蓄水能力,防止湖泊水质污染,改善湖泊生态环境。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湖泊保护的科学研究,做好湖泊保护的宣传工作,增强公民的湖泊保护意识;对保护湖泊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01•【字号】锡政办发[2009]118号•【施行日期】200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锡政办发〔2009〕118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四月一日无锡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工作规则为明确职责,加强领导,确保完成国家、省和市确定的太湖水污染防治目标任务,保障太湖流域无锡区域环境安全,根据《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工作规则》和《无锡市太湖水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总则一、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是市政府设立的负责无锡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议事和协调机构。
二、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指导服务。
三、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太湖办)为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市太湖办根据市政府授权,统一履行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综合协调监管服务职能。
第二章成员单位职责四、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水环境质量和饮用水安全负总责。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是实施国家、省和市太湖水污染治理方案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地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落实相关部门责任、分工和进度要求。
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地区主要入湖河道和骨干河道水环境综合整治规划。
组织实施本地区防治蓝藻水华灾害应急预案,做好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
五、市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市(县)、区党委、政府和市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实绩逐年进行考核,向考核对象反馈考核结果,提出改进意见;指导做好市(县)、区对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实绩的考核工作。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绿化管理工作的意见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绿化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06•【字号】锡政办发[2009]244号•【施行日期】2009.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绿化管理工作的意见(锡政办发〔2009〕244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加大我市市区绿化管理工作力度,适应城市绿化管理体制调整需要,服务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法规以及《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锡委发〔2007〕36号)等规定,现就加强进一步加强市区绿化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城区绿化管理工作的总体目标建立和完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市区绿化管理体制,进一步提高城市绿化管理效率和水平,充分发挥区级政府在城市绿化管理中的作用,形成全市统一规划、市区共同建设、市宏观监管、区日常管理的城区绿化管理模式。
二、进一步明确市区绿化管理部门工作职责随着市园林绿化系统“管办分离”改革的深入,市园林局应当进一步转变职能,切实履行对城市绿化的行政管理职能,加强对市区绿化管理工作的指导,实现对市区绿化管理工作的规划引导、技术指导、行政督导。
各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作为区级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区明确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园林局指导,具体负责下列事项:(一)负责辖区内城市绿化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的贯彻执行;(二)负责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城市绿化管理任务和年度计划;负责根据市统一规划编制辖区内绿化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三)负责区级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市场化、社会化运作和养护费用的核定;组织、指导辖区内城市绿化养护管理检查考评;(四)负责协调、督促辖区内居住区绿化管理工作;协调解决辖区内城市绿化的投诉、信访、纠纷及抢险救灾等工作;(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受市园林局委托,负责辖区内城市树木移伐、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等城市绿化行政许可项目的初审(或委托审批)工作;(六)负责区管绿地修复完善和改造工作;负责对辖区新、扩、改工程建设项目中有关绿化建设进行监督管理,协同市园林局对市级新、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中的绿化建设进行监督管理;(七)协助做好辖区内城市绿线管理工作;协同做好辖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八)协助做好城市绿化管理法规、规章的起草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九)其它应当由区负责的绿化行业管理工作。
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

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2021年4月26日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制定 2021年5月18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增强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宜居城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化地域。
城市化地域的范围,由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坚持专业治理和群众监督、行政治理和市场机制运作相结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治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那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增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打算,成立健全以公共财政为基础的多元化投入机制,保证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进展的需要。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城市治理委员会为议事和谐机构,负责对城市治理重大事项进行组织、和谐和指导。
城市治理委员会的组成形式和议事制度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六条市、县级市、区城市治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
城市治理行政执法部门具体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政执法工作。
实行相对集中行政惩罚权的,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环境卫生治理机构依照法定职责负责环境卫生日常治理工作。
第七条计划、建设、公安、工商、市政园林、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和房产治理、环境爱惜、卫生、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
第八条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数字化治理,成立统一的城市治理信息系统,实现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提高城市治理效能。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享受整洁、优美城市环境的权利,对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鼓舞单位和个人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益活动。
对在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无锡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无锡市水环境保护条例无锡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护和改善无锡市的水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存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无锡市辖区内的水环境保护工作,包括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修复等方面的内容。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中的术语定义如下:1. 水环境:指包括水体、水质、水资源和水生态等方面的环境因素。
2. 污染源:指能造成水体污染的任何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章水资源保护第四条水资源合理利用1. 建立健全水资源合理利用的制度,推动节水技术的应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2. 加强对水资源的监测和调查研究,建立水资源动态管理体系,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五条水资源保护区划1. 制定水资源保护区划方案,明确水资源保护区的范围。
2. 在水资源保护区内,限制高污染产业和高水耗产品的开发和生产。
第六条水资源利用权1. 依法确立水资源使用权的归属,并对水资源使用权实施监督和管理。
2. 加强对水资源的节约和优先使用的宣传教育,提倡公众参与水资源保护行动。
第三章水污染防治第七条污染物排放控制1. 实施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对涉及水污染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许可。
2. 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避免对水环境造成污染。
第八条水体污染治理1. 加大对河流、湖泊、水库等水体污染的治理力度,确保水体达到相应的水质标准。
2. 加强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农业面源污染的治理和处理,提高水体的自净能力。
第九条水污染事故应急管理1. 建立水污染事故应急管理机制,制定应急预案,提前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2. 加强对水污染事故的监测和预警,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减少事故对水环境的损害。
第四章水生态修复第十条保护水生态环境1. 制定保护生态系统的措施,保护湿地、河流、湖泊等水生态环境。
2. 加强对重要水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和管理,恢复和修复破坏的水生态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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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湖泊管理与保护工作意见
我市境内湖泊众多,面积0.5平方公里以上的湖泊共有14个,其中省管湖泊5个,市管湖泊1个,宜兴市管湖泊8个。
为切实维护湖泊健康生命,2004年8月20日省人大颁布了《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为认真贯彻《条例》内容,依法加强对湖泊的管理和保护,实现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现就加强我市湖泊管理和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湖泊管理与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湖泊作为水利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一种重要的自然资源,具有调蓄洪水、供给水资源、维护生态多样性、净化水质、养殖、航运、旅游等多种功能,在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持区域生态平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是,长期以来,人们在开发利用湖泊资源时,忽视了对湖泊的管理和保护,导致湖泊管理职责不明、投入不足,湖泊堤防及水工建筑物等老化失修,湖泊污染、非法圈圩、湖底淤积、过渡养殖等问题严重,湖泊功能效益不断下降。
加强湖泊的管理与保护,不仅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人水和谐治水思路的迫切要求,是依法履行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强化水利行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迫切要求,而且事关防洪安全、水资源的有效供给与可持续利用、水环境的有效保护,事关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事关小康社会的实现和现代化建设
的发展大局。
各地各单位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湖泊管理和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意识,真正把湖泊管理和保护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维护湖泊的健康生命。
二、抓好湖泊管理与保护基础工作
湖泊管理与保护工作涉及到水利工程管理、水资源管理、水生态保护等多方面内容,结合当前湖泊的管理和保护实际,抓好湖泊管理和保护各项基础工作,是全面深入开展湖泊管理与保护工作的前提条件。
(一)积极开展湖泊管理与保护的宣传。
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湖泊管理与保护工作,切实提高全民湖泊保护意识。
要利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和“水法宣传进社区”等活动平台,利用报纸、网络、电视、电台等媒介媒体广泛宣传湖泊保护的重要性,增强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贯彻实施《条例》、《无锡市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省管湖泊保护规划》及本行政区域内湖泊保护规划的自觉性。
(二)组织开展湖泊管理与保护业务知识及湖泊保护规划的学习培训。
湖泊管理与保护内容丰富、知识面广、理念新,涉及学科多、部门多,各地要及时组织湖泊管理人员系统学习湖泊管理与保护相关法规及业务知识,每年应举办不少于一期的专题培训班,提高管理单位和人员的管理能力和水平。
(三)进一步完善湖泊现状调查、资料整编及湖泊地理信息
管理系统建设工作。
各地要巩固湖泊现状调查工作阶段性成果,进一步摸清所管辖湖泊现状,五里湖及宜兴市8个湖泊的资料整编已基本完成,下一步要按照《江苏省湖泊资料整编总体工作大纲》(苏水管[2007]136号)的要求,组织力量全面梳理完善,尽快完成全市湖泊资料整编及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为湖泊管理与保护科学决策提供翔实的基础资料。
(四)组织开展市管湖泊保护范围勘界定桩工作。
湖泊保护范围勘界和定桩工作是湖泊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重要措施,按省厅印发的《省管湖泊保护范围勘界设桩工作意见》,我市于2008年6月底前完成全市5个省管湖泊的勘界设桩工作。
当前我市要着手开展市管、宜兴市管湖泊勘界设桩工作,各地各单位要组织精干人员,积极开展前期工作的调研,制定切实可行实施计划,抓紧完成市管湖泊勘界设桩工作。
三、加强沿湖堤防等涉湖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
湖泊堤防与控制建筑物是实现湖泊洪水调蓄、水资源供给等综合功能的基础和条件。
各地各单位要加强对湖泊工程的管理,认真做好湖泊工程的检查、观测、维修、养护、加固改造和控制运用工作;建立健全湖泊工程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管理各项工作的规程与规章,规范各项管理行为;要加强湖泊工程管理单位的组织管理、运行管理、安全管理和经济管理,积极创建省级和国家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四、切实加强湖泊功能区的管理和保护
各地各单位要制订落实湖泊保护规划中湖泊各项功能区的管理与保护的措施,严格按照湖泊保护规划要求,积极开展湖泊重要功能区保护范围的标识工作。
要在湖泊保护范围内根据不同功能区及其保护重要性设立相应的保护范围标识,重点做好行水通道保护范围、饮用水源地及取水口保护范围、渔业资源繁保区、湖泊禁采区保护范围等的标识工作,加强对湖泊蓄洪、行水通道、供水及饮用水源、生态环境等功能的管理和保护。
五、科学合理开发利用湖泊资源
要按照法规和湖泊保护规划的要求,规范湖泊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要进一步规范涉湖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并加强已许可事项的后续管理。
对涉湖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要主动上门做好业主单位的宣传和服务工作,配合做好行政许可相关工作。
建设项目许可后要及时同业主单位签订施工等相关协议,收取行政规费,项目建设过程中要加强巡查检查,项目完成后要及时组织对项目涉水部分的验收。
对未经审批、违法建设的项目工程要依法给予严肃查处。
六、强化湖泊巡查与执法工作
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湖泊巡查监督工作,联合水政执法部门一起,做好湖泊巡查和执法工作。
要严格按照《江苏省湖泊巡查指导意见》要求,进一步落实巡查责任、巡查人员、巡查制度和巡查方案。
巡查方案应包括巡查范围、项目内容、方式、路线、记录表式与内容和巡查人员要求等。
巡查方案要做到“一湖
一案”,具体巡查方案要报我局备案。
湖泊具体管理单位巡查次数每周不少于1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抽查每月不少于1次。
要建立湖泊巡查工作台帐,完整记录湖泊巡查工作情况。
各地各单位湖泊巡查月报(含报表和文字报告两部分)于每月25日前报我局。
七、加强领导,切实做好湖泊管理和保护工作
湖泊保护与管理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责任重,难度大,各地各单位应高度重视该项工作,把它作为水利工作的一项重点任务来抓实抓好。
各市(县)、区水利农机局及各湖泊管理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重点抓,职能部门(机构)具体抓,按照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的要求,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各项工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积极争取政府及相关各部门的支持,进一步健全完善和落实湖泊管理机构;要组织协调相关执法机构开展联合执法工作,协同各方力量,形成管理合力,实现对湖泊进行有效管理和保护的目标;要建立健全奖惩考核机制,对组织机构不健全,工作措施不落实,管理工作中发生重大失误的单位要予以通报。
要积极争取湖泊管理的人员经费和维修养护专项经费,确保湖泊保护与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以上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