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河道管理实施细则.doc
无锡市河道管理条例

无锡市河道管理条例【宣布文号】无锡市人平易近代表大年夜会常务委员会通知布告第6号【宣布日期】2009-07-29【生效日期】2009-10-01【掉效日期】-----------【所属类别】处所律例【文件来源】无锡市无锡市河道治理条例(2009年6月25日无锡市第十四届人平易近代表大年夜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制订,2009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平易近代表大年夜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赞成)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治理,保证防洪安稳,爱护和改良城乡水情形,发挥河道综合效益,依照《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河道治理条例》等司法、律例,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有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含湖泊、荡、氿、人工水道、水库)及其配套工程。
长江、太湖等流域性河道的治理,司法、律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有用航道治理的相干司法、律例。
第三条河道治理保持同一筹划、综合整治、积极爱护、合理应用的原则,充分发挥河道防洪抗旱、航运、旅行、生态和景不雅的功能。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人平易近当局应当加强对河道治理工作的引导,将其纳入公平易近经济和社会成长筹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防洪安稳和水情形质量负责。
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施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河道均应当明白综合治理义务人,对河道水生态、水情形连续改良和断面水质达标负引导义务。
河道整治和爱护所需资金应当纳入当局财务预算,并按照当局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多渠道筹集。
镇人平易近当局、街道干事处按照其职责权限,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治理的相干工作。
第五条水行政主管部分是河道主管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同一监督和治理;河道治理机构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分托付,负责河道的日常监督治理。
成长改革、筹划、交通、扶植、国土、环保、市政公用、农林等当局有关部分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合营做好本条例的实施工作;涉及河道文化旅行功能开创的,有关当局主管部分应当积极合营。
河道管理实施细则

河道管理实施细则河道是自然界中的重要水系,对于人类生产生活的影响不可忽视。
为了科学合理地管理和保护河道,确保其良好的生态环境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制定一套严格的河道管理实施细则是必要的。
一、管理目标1. 维护河道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完整性,保护水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健康。
2. 保护河道水资源,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防止水污染和水源枯竭。
3. 预防和减少洪涝灾害,确保河道的安全和稳定。
4. 促进河道利用功能的合理开发,满足人类经济和社会的需求。
二、管理措施1. 制定和完善河道生态保护和修复的方案,增加河道湿地保护的力度,提高水生物栖息地的质量。
2. 加强水污染治理,建立健全河道水质监测体系,明确水质标准,对违反水质标准的行为严厉处罚。
3. 加强河道巡查和监测,发现和及时处理河道堵塞、破坏、污染等问题,确保河道的畅通和安全。
4. 制定和执行河道合理利用方案,明确河道沿岸的开发区域和保护区域,合理规划河道的不同利用功能。
5. 加强对河道工程和水利设施的监管,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对河道生态造成破坏和污染,并定期进行维护和修缮。
6. 加强河道管理的法律和政策支持,建立河道管理的机构和执法力量,落实各项管理措施的执行和监督。
7. 强化河道管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河道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和参与度,凝聚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河道管理。
三、管理效果评估1. 建立河道管理效果评估的指标体系,定期进行评估和反馈,及时调整和完善管理措施。
2. 对于管理措施不到位或效果不理想的地区,采取强化监管和改进措施,确保管理效果得到提升。
3. 加强管理成果交流和分享,推广成功的管理经验,建立河道管理的典范案例,引导更多地区进行河道管理工作。
综上所述,河道管理实施细则是保护河道生态环境和水资源的基础,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目标和措施,可以有效促进河道管理工作的开展,确保河道的良好状态和可持续利用。
同时,需要加强力量合作,建立合理的管理机构和监管体系,加强宣传和教育,引导公众参与河道管理,共同实现河道管理的目标。
无锡市河道长效管理办法和考核办法

锡水农[2004]9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河道长效管理的意见》和《无锡市农村河道长效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区水利农机局、新区农村经济局,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防汛办:现将《关于加强农村河道长效管理的意见》和《无锡市农村河道长效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其中,崇安区只对广益街道、南长区只对扬名街道、北塘区只对黄巷街道、山北街道的河道长效管理进行考核。
二○○四年七月九日关于加强农村河道长效管理的意见我市地处江南水乡,境内河道纵横,水网密布。
农村现有县、镇、村三级河道5900多条,总长度6000余公里,“家河”(农民家前屋后的池塘、河浜)数万条。
农村河道大都兼有行洪排涝、蓄水引水、交通航运、改善环境等多种功能,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息息相关。
多年来,我市各地在农村河道的建设和管理上做了大量工作,取得显著成绩,但也存在不少薄弱环节,尤其对农村河道的长效管理比较欠缺,多数地方、多数河道处于“三无”状态:无河道长效管理制度,无河道专职管理队伍,无河道管理专项经费。
许多河道淤积严重,河面水生植物多,河岸垃圾多,河道水质差,已严重影响河道正常功能的发挥,严重影响农村的生态环境,严重影响农民的生活居住环境。
因此,加强农村河道长效管理,改善农村水环境,是实现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争创全省“两个率先”先导区和示范区的要求,更是摆在我市水利部门面前的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从2005年1月1日起,使全市农村河道全部实现长效管理,做到有河道长效管理办法,有河道专职管理队伍,有河道专项管理经费。
现对我市农村河道长效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要制定农村河道长效管理办法。
各市(县)、区和各镇要在2004年年底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无锡市河道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当地实际,分别制定出台《农村河道长效管理办法》,明确农村河道长效管理的目标、任务、职责和经费。
无锡市河道管理实施细则

无锡市河道管理实施细则一、引言河道管理是城市规划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
无锡市作为江苏省的重要城市,拥有众多的河道资源。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管理这些河道,保障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无锡市制定了《无锡市河道管理实施细则》。
二、背景无锡市拥有丰富的河道资源,这些河道为城市提供了宝贵的水资源,同时也是城市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由于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河道面临着许多问题,如水体污染、水资源浪费、生态破坏等。
因此,无锡市政府决定制定《无锡市河道管理实施细则》。
三、目标与原则1. 目标:通过《无锡市河道管理实施细则》,加强对无锡市河道的管理,实现河道水质的提升,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2. 原则:综合管理、科学规划、依法治理、公开透明。
四、河道保护与管理1. 河道生态环境保护(1)加强水源保护,严禁在河道周边设置污染源。
(2)推进河道生态环境修复工程,恢复和保护生态系统功能。
(3)加强水生物资源保护,禁止乱捕滥捞和非法养殖。
2. 河道水质管理(1)建立河道水质监测网络,定期对河道水质进行监测和评估。
(2)制定河道水质改善计划,加大投入力度,采取措施改善水质。
(3)严禁向河道排放有害物质,建立健全河道水源保护制度。
3. 河道整治与建设(1)加强河道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河道问题。
(2)规划编制河道整治方案,按照科学的原则进行河道整治和修复。
(3)规划引导河道建设,合理利用河道资源,完善沿岸设施。
4. 河道管理机制(1)建立健全河道管理机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责。
(2)加强河道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和能力。
(3)加强与社区、企业和市民的沟通与合作,共同参与河道管理。
五、河道管理监督与评估1. 强化河道管理监督,建立健全河道管理监督体系。
2. 定期对河道管理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改进。
3. 听取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提高河道管理的公众参与度。
六、总结《无锡市河道管理实施细则》的制定,为无锡市河道的保护和管理奠定了基础。
无锡新区河长制管理文件

中共无锡市新区工作委员会无锡市人民政府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无锡新区“河长制”全覆盖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各功能园区党工委、管委会,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机关各部门:为进一步深化“河长制”全覆盖管理工作,从制度上全面强化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全面提升水环境质量,确保断面水质持续改善和水环境治理持续加强,根据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河(湖、库、荡、氿)长制”全面加强河(湖、库、荡、氿)综合整治和管理的决定》(锡委发[2008]55号)的文件精神,并结合新区近两年来“河长制”全覆盖管理工作执行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对《无锡新区“河长制”全覆盖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和扩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无锡新区“河长制”全覆盖管理办法(修订稿)》(锡新发[2009]41号)同时作废。
特此通知。
中共无锡市新区工作委员会无锡市人民政府新区管理委员会2010年3月15日无锡新区“河长制”全覆盖管理工作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河长制”全覆盖管理工作,从制度上全面强化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全面提升水环境质量,确保断面水质持续改善和水环境治理持续加强,根据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河(湖、库、荡、氿)长制”全面加强河(湖、库、荡、氿)综合整治和管理的决定,结合新区近两年来“河长制”全覆盖管理工作执行实际情况,特对《无锡新区“河长制”全覆盖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河长制”全覆盖管理工作总体要求是实行属地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功能园区、各街道应根据“以块为主、属地负责”的管理责任体系,对所辖河道全部落实“河长制”管理,区领导担任区级以上河道河长,各功能园区、各街道、各村(居、社)级领导担任园区、镇、村级河道河长,实行分级挂钩管理。
“河长”作为“河长制”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断面水质达标负第一责任,对所负责河道(含所分工包片地区)的水生态、水环境持续改善和断面水质达标负领导责任,牵头组织所管河道综合整治方案的制定、论证和实施,狠抓工作推进,强化横向协调,落实长效管理。
无锡市水系规划

无锡市区水系规划文本无锡市水利局二○○七年十二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基本情况 (1)第三章河道控制标准 (3)第四章河网水系规划 (5)第五章管理规划 (7)第六章规划实施意见 (8)第七章综合评价 (9)第八章附则 (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的管理与保护,进一步改善和提高河道防洪除涝等功能,确保河道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特编制《无锡市区水系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第二条规划原则:保护优先,可持续利用原则;立足原有水系与发展改良水系相结合原则;不减少区域调蓄水面积率原则;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治理原则;与时俱进,与各部门规划协调发展原则。
第三条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无锡市河道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无锡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太湖流域武澄锡虞区防洪规划》、《无锡市城市防洪规划》等相关规划文件。
第四条规划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五个统筹”和构建“和谐无锡”的要求,按照《水法》、《防洪法》和《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从适应城市化、现代化发展需要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以及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出发,在市区现有河网水系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河道的功能及其变化进行合理规划,因地制宜健全市区河网布局,优化改良河网水系;建立和健全河道管理机构,进一步加强对河道的控制与管理,确保河道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五条规划范围:无锡市区1622平方公里行政区域;现状基准年是2005年;规划水平年近期为2010年,远期为2020年。
第六条规划对象:北塘、崇安、南长区规划至村级河道;滨湖、惠山、锡山、新区规划至镇级河道。
第二章基本情况第七条自然概况1、地理特征。
无锡市位于北纬31°07’~32°,东经119°31’~120°36’之间。
无锡市河长制实施方案

无锡市河长制实施方案无锡市河长制实施方案一、制定背景及意义作为扬子江经济带的核心城市,无锡市位处钱塘江-苏锡常产业带核心区之中,河流众多、水系丰富,是水资源丰富的城市之一。
然而,由于城市化进程加速、经济发展压力增大等原因,部分河流面临着水体污染、水生态破坏等问题。
河长制是一种有效的河流管理模式,通过明确的责任体系,强化河流管理者的职责和义务,推动河流管理和保护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实施目标1.建立健全河长制工作机制,确保河流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2.提升水体质量,改善水生态环境,助力城市可持续发展。
3.加大河流保护力度,确保市民的饮用水安全和生活环境的卫生。
三、实施措施1.建立河长制领导体系。
设立市级河长,负责全市范围内的河流管理工作;设立区级河长,负责各自辖区内的河流管理工作;设立乡镇、街道河长,负责所辖河流的管理工作。
2.明确责任分工。
市级河长负责全市范围内的河流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区级河长负责所辖区内的河流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乡镇、街道河长负责所辖河流的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
同时,各级河长要加强对下级河长的指导和监督。
3.加强水源保护。
制定完善的水源保护方案,加强对水源地的管理和保护力度,确保市民的饮用水安全。
4.加强水体监测与治理。
建立水体监测网络,定期对河流的水质、水量等指标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提升水体质量。
5.推动河流生态修复。
加大河道的疏浚和整治力度,恢复河流本来的生态环境,推动河流生态修复工作的开展。
6.加强河流环境保护宣传。
通过组织宣传活动、制作宣传资料等方式,提升市民对河流环境保护的意识,形成全民参与河流保护的合力。
四、实施保障1.加强河长队伍建设。
组建专业性强、责任心强的河长队伍,提升河流管理的专业性和效率。
2.完善资金保障机制。
加大对河流管理和保护的资金投入,确保河长制工作的顺利开展。
3.建立健全考核制度。
对各级河长的工作进行定期的考核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河长制工作的落实和推进。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河道综合整治三年目标的实施意见-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河道综合整治三年目标的实施意见正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河道综合整治三年目标的实施意见(2003年7月30日)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我市濒临太湖,河道成网,城区及城郊结合部大小河道(段)有128条之多,但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市区河道水环境质量较差,群众反映比较强烈。
为改善水环境,建设清水河道,恢复江南水乡城市特色,根据市委、市政府《爱我无锡,美化家园,加强城市管理三年目标实施意见》的要求,现就今后三年(2003~2005年)城区河道综合整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总的指导思想是:根据“两个率先”的发展要求和无锡特大城市发展战略,以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为抓手,坚持长期与短期相结合,治表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实施综合整治,改善城区水环境,为经济社会发展腾出环境容量,为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优化居住环境,让人民群众满意。
三年城区河道综合整治的总体目标是:消除古运河羊腰湾地区和北塘联圩地区的水体发黑发臭现象,建设梁溪河清水通道,建成环城河公园(以下简称“治理三个重点,建设一个亮点”)。
主要任务和责任部门三年河道综合整治的主要任务是围绕“三个重点、一个亮点”实施五大工程:(一)截污工程1.污水处理厂建设。
完成芦村污水厂三期(10万吨/日)、城北污水处理厂二期(5万吨/日)、滨湖新城污水处理厂一期(5万吨/日)建设。
其中:2003年芦村污水厂三期投运;城北污水厂(一期)竣工验收,日处理污水达4万吨;滨湖新城污水厂完成可行性研究、设计等前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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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河道管理实施细则发文单位:无锡市人民政府发布日期:1998-9-2执行日期:1998-9-2生效日期:1900-1-1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确保防汛安全,保护水资源,根据《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荡、人工水道、水库、行洪区、滞洪区)及其配套工程。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航道管理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四条市、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机关、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其管理河道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和本币有关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二)组织编制河道综合规划,审查河道开发利用规划.制定河道整治、清障、保洁和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协调防汛抗旱日常工作,制定工程调度运行计划,执行上级调度指令;(四)负责河道的日常管理,协调与处理水事纠纷和水事违法案件;(五)管理河道及其配套工程设施,审查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各类建筑物及设施的方案.对与河道安全及正常运行有关的活动进行防汛安全监督管理;(六)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执行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河道主管机关的决定、命令以及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河道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及地方的有关河道管理规定,对所辖河道及其配套工程实施管理、维修和养护,制止侵占、破坏和损坏河道及其配套工程的行为;(二)参与审查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方案和有关河道综合开发利用规划,协助制定河道整治和建设计划;(三)受河道主管机关的委托,对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六条本市河道及其配套工程实施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下级管理服从上级管理的管理原则。
第七条长江、京杭大运河、望虞河、太湖、横山水库及市际边界河道按规定由省河道主管机关管理。
全市性、区域性行洪排水骨干河道、跨市(县)、区河道及市(县)、区边界河道由市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其他河道由各市(县)、区河道主管机关按照管理的权限别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由上级河道主管机关管理的河道,可以授权下级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河道的统一规划和管理技术要求实施管理。
第九条根据河道堤防安全和防汛抢险的实际需要,本市的河道及其配套工程管理范围确定如下:(一)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二)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水域、沙洲、滩地及河口线两侧各一定距离,此距离确为:省管河道按省规定市管河道10米(其中城区5米),其他河道5-10米。
第十条河道的整治、建设和开发利用,应当服从防洪排涝和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环境保护等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畅通,控制水质污染。
第十一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政建下列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前,必须将建设方案报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报计划部门立项或报规划部门定点;(-)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等建筑物及设施;(三)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他公共设施涉及航道环保渔港等范围的,还需事先经交通环保渔业等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提请河道主机关审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一)申请书(二)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三)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水域情况;(四)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五)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十三条河道主管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为:(一)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防洪标准及有关技术要求;(二)是否妨碍防汛抢险股低行洪泄洪能力;(三)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和冲淤变化有无重大影响;(四]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安全的影响;(五)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适当;(六)是否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七)是否符合其他有关规定和协议。
第十四条河道主管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或转报上一级河道主管机关。
同意兴建的,应发给审查同意书并抄报上一级河道主管机关和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
审查同意可以对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管理提出有关要求。
建设单位凭审查同意书到计划,规划交通等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河道主管机关对建设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查后.作出不同意建设决定,或者要求就有关问题进一步补充修改后再行审查的、应当在批复中说明理由和依据。
对批复持有异议或者河道主管机关逾期不予答复的,建设单位可在接到批复之日或申请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该机关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第十六条计划部门在审批涉及河道管理范围的建设项目时,如对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作大的调整.应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意见建设单位应重新办理审查同意书。
第十七条涉及河道管理范围的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经河道主管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检验合格方可启用。
第十八条对于经批准已投入运用的各类工程设施.由当地河道主管机关重新进行登记。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的建筑物及设施,对河道工程、农田排灌系统或其他水工程造成损害的.责任者应采取补救措施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河道岸线的开发、建设,应当服从河道和航道整治规划,计划部门在审批利用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航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交通部门进行航道整洁.应当符含防汛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意见;水利部门进行河道整治。
涉及航道的,应兼顾航运需要,并事先征求交通部门意见。
第二十二条河进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以及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调剂解决。
列入基本建设的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在省内市界两侧3公里县(区)界两侧各1公里范围内,以及跨市跨县(区)河道有引、排水影响的河段,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引水、阻水和蓄水工程以及整治工程。
第二十四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
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涉及其他部门的,由何通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存放物料,搭建临时设施;(四)筑堤圈圩、开发利用湖荡湖泊;(五)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第二十五条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加强并负责实施阿道的维护和监督管理。
确保河道安全畅通。
及时制止下列危及河道,堤防安全的行为(一)损毁堤防护岸挡水墙涵洞水库泵站等水工建筑物和防汛、导航设施;(二)擅自填要塞河道或改变河道功能;(三)在行洪,引水、排水出河道内设置影响行水的建筑物.永久性障碍物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设施。
(四)向河道内倾倒、弃置垃圾泥土动物尸体、废渣和其他杂物;(五)机动车辆、畜力车雨后在河道堤防的泥泞路面上行驶(防汛抢险的除外)。
对前款损害河道堤防安全的行为,河道主管机关应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对逾期柜不履行的,由河道主管机关负责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第二十六条禁止在行洪排涝主要河道或通道上设置鱼罾鱼簖等阻水捕鱼设施。
对在湖泊湖荡及河道内临时设置渔具的管理,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交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劫行。
第二十七条向河道湖泊水库中排污的排污口设置和扩大。
排污单位在同环保部门申报以前,应征得河道主管机关同意不得超标、超量排污。
第二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和物体。
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开展河道水质监测工作,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全民所有制的河道管理单位组织营造及管理的护堤、护岸护库等水利工程防护林木。
应当按照省河道主管机关发放的采伐许可证及年采伐计划更新采伐。
河道管理单位对护堤、护岸林木进行抚育更新性质的采伐以及用于防汛抢险性质的采伐.免交育林基金。
其他部门在河进管理范围内营造的林木.其日常管理和更新采伐必须满足河道行洪排涝、防汛抢险、工程安全和水土保持的需要。
第三十条市区河道水域漂浮物的清捞工作。
执行《无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
市(县)辖区内河道的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由各市(县)政府自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因生产经营需要,确需占用河道堤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并应当缴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
占用补偿费专项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维修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水政监察队伍的规范化建设.依法对涉及河道管理的水事活动进行监察,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
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制止令限期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应责令赔偿。
第三十四条对有违反本细则规定行为。
且拖不接受河道主管机关批评教育,逾期不改正或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由河道主管机关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各类建筑设施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l 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兴建边界水工程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擅自从事各类水事活动的,予以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四)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河道堤防安全成危害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后果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五)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设置阻水捕鱼设施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六)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拒不如数交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的,处3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细则上述条款的有关规定,过去已规定有关部门可以进行处罚的,可从其规定,但不得重复处罚。
对处罚管辖有争议的,应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第三十六条对本细则现定的占用补偿费逾期不交者,可按每逾期一天加收应交费l%的滞纳金。
河道主管机关进行罚款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作的罚款收据。
第三十七条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及水政监察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