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不予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的依据;
2020年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2020年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11-23最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已经出来了,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 2020年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____,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一、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二、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三、第九条修改为: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四、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五、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六、第十二条修改为: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七、第十四条第(六)项修改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八、第十六条修改为: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0修正)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0修正)【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0【实施日期】2010.12.2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04年1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6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征缴管理)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公示与救治)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从业人员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管理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本市工伤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工伤保险的统一管理。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统称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监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基金来源)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正文

《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正文为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了《江苏省工伤保险》,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适用《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办理缴纳工伤保险费申报手续时,应当提交参保职工名单,由经办机构核实后留存。
第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经办机构应当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工伤保险信息处理系统。
第六条工伤保险经办经费和工伤认定所必需的业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部门预算。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设区的市本级、县(市)分别统筹。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逐步过渡到全市统筹。
第八条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九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储备金。
统筹地区应当按月将已征收的工伤保险费总额的20%转入储备金专门帐户。
储备金达到上一年度各项工伤保险费用的支付总额时不再提取。
工伤保险基金有结余的,储备金先从结余中提取,不足部分按规定在基金中提取。
储备金用于重大伤亡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以及工伤保险基金当年收不抵支的部分。
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
动用储备金应当经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同意,报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员工工伤管理制度

员工工伤治理制度(试行)一、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为了规范工伤申报及费用报销程序,控制工伤事故率,着落公司本钱,并使工伤治理有依可循,特制定本标准。
二、适用范畴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在职的每位员工。
三、定义企业工伤是指企业员工在工作中造成职业病、负伤、致残和死亡。
四、职责(一)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员工工伤险的缴纳工作。
并为员工办理工伤认定、按规定给予办理报销。
(二)各部门领导全面负责本部门的工伤治理工作。
不得瞒报虚报工伤事故,控制并着落工伤事故率,积极配合调查和处理工伤事故.(三)各部门领导负责办理工伤事故认定和鉴定,并向行政办公室提交工伤事故报表。
五、工伤治理规定(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遭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扫尾性工作遭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实行工作职责遭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到伤害或者产生事故着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遭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遭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获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1.成心犯法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4.因工负伤后,本人成心加重伤情或无理谢绝接受检查医治的;5.由于本人违法行动或成心行动(包括但不限于自杀、自残、斗殴、吸毒、酗酒、酒后上岗、酒后开车、蓄意违章等)或无证驾驶机动车辆的;6.劳动者不听从用人单位领导安排和指挥,工作中因忽视大意、忽视生产安全、工作时间内干私活、工作时间以外未经主管领导批准擅自加班以及违背工作操作规程等因素而造成伤害;7.法律规定的其它事项。
工伤认定受理进度应该怎么查询

工伤认定受理进度应该怎么查询社保局的工作流程都是统一规范的,因此工伤认定有的时候不像大家想的那么简单。
即使进展顺利的话,工伤认定的结果也不会马上就能够送到职工本人手中,所以在社保局进行工伤认定的过程当中,想必员工本人最担心的一个问题就是,工伤认定受理进度应该怎么查询?毕竟工伤认定书是最重要的证据之一。
社保局的工作流程都是统一规范的,因此工伤认定有的时候不像大家想的那么简单。
即使进展顺利的话,工伤认定的结果也不会马上就能够送到职工本人手中,所以在社保局进行工伤认定的过程当中,想必员工本人最担心的一个问题就是,工伤认定受理进度应该怎么查询?毕竟工伤认定书是最重要的证据之一。
▲一、工伤认定受理进度应该怎么查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一般工伤认定期限为60日,如果超过60日还没有拿到工伤认定书,则可以咨询人力资源与社保保障局工伤科,也可以拨打12333劳动保障热线咨询。
▲二、工伤认定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工伤认定应当客观公正、简捷方便,认定程序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苏人社规〔2020〕4号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正文:----------------------------------------------------------------------------------------------------------------------------------------------------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现就我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非全日制、多重劳动关系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问题(一)用人单位为招用的非全日制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的,应持与非全日制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二)职工(包括非全日制劳动者)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已按照全日制用工参加社会保险的,其他用人单位可在其参保期间,为其单独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二、关于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问题(三)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工伤认定及相关工作根据属地原则由县级以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按下列情形向县级以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1.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向职工参保登记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在同一设区市的,向注册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设区市的,向生产经营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3.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由用人单位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4.遇有管辖不明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定。
左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与张某2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左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与张某2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9【案件字号】(2020)晋02行终22号【审理程序】二审【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左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左云县公安局;张某2【当事人】左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左云县公安局张某2 【当事人-个人】张某2【当事人-公司】左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左云县公安局【代理律师/律所】褚某山西锦亚律师事务所;魏某山西光硕律师事务所;赵某山西光硕律师事务所;陈某山西同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褚某山西锦亚律师事务所魏某山西光硕律师事务所赵某山西光硕律师事务所陈某山西同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褚某魏某赵某陈某【代理律所】山西锦亚律师事务所山西光硕律师事务所山西同道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左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左云县公安局【本院观点】上诉人向本院提交的两份证据均与本案有关,但两份证据均可一审时提交,上诉人没有说明一审时未予提交的正当事由,且两份证据证明内容与上诉人左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提交的调查笔录内容并无不同,不属于新证据,本院不予接纳。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首先根据王用宏和宋昺的陈述内容,张茂在工作时已感身体不适,未能完成指派的出差任务,并有前往医院就医的意愿。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拘留第三人书证鉴定结论举证责任质证关联性新证据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予以确认。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12.02•【字号】鄂人社规〔2021〕5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工伤认定工作,强化工伤认定管理服务能力,更好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工伤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工伤认定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湖北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社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12月2日湖北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三章举证与调查第四章认定决定第五章变更与撤销第六章送达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伤认定工作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工伤认定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全省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工伤认定应当客观公正、简捷方便,认定程序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全省建设统一的工伤保险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工伤认定网上办理,提升服务效能。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五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的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以下称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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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予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的依据;
(四)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部门和时限;
(五)作出不予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决定的时间。
《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加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
用印章。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
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
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
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
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
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
行。
第二十三条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
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工伤认定结束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保存50
年。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
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工伤认定
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认定工伤决定书》、《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样式由国务院社会保
险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
颁布的《工伤认定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