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防止及惩治危害人类罪公约(草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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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期末考试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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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

1.国际法: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指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组成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

1954年由中国首次提出,之后成为了国与国之间进行交往的准则,是中国对于现代国际法的重大贡献。

3.国际法委员会:(1)谁设立的:联合国按照1947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章程》成立的(2)哪一年成立:1947年(3)干什么:国际法委员会职能:促进国际法的逐渐发展与编纂。

第一、国际法的逐渐发展。

第二、国际法的编纂。

(4)干成了什么:在国际法委员会拟定的公约草案基础上通过了:1958年日内瓦海洋法公约1961年和1963年维也纳外交和领事关系公约,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1997年《国际水道非航行适用法公约》等重要国际条约。

(5)评价:国际法委员会曾经发挥了重大的作用。

目前,国际法委员会从事包括跨界损害、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引起的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的审议。

另一方面包括:国家的单方面行动、外交保护、对条约的保留、国际组织的责任、国家间共有自然资源以及国际法的分裂,主要关注在国际法和繁荣发展的情况下碰到的新问题。

4. 域外庇护:指国家的驻外使领馆庇护外国人,又称外交庇护。

拉美有些国家一般承认外国使馆有权予以庇护,如拉美国家签订的1928年《庇护公约》、1933年《政治庇护公约》和1954年《外交庇护公约》都规定了使馆对政治避难者的庇护。

但是在整个拉美地区及其之外的区域,外交庇护没有被各国普遍接受,因而不是普遍适用的国际法规则。

5.《国际人权宪章》: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1966年通过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标志着国际人权法已初步形成。

这三个法律文件连同《世界人权宣言》和1989年《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任择议定书》被誉为“国际人权宪章”。

国际法院关于《防止及惩治种族灭绝罪公约》保留问题的咨询意见

国际法院关于《防止及惩治种族灭绝罪公约》保留问题的咨询意见

国际法院关于《防止及惩治种族灭绝罪公约》保留问题的咨询意见(1951/5/28)国际法院基于联合国安理会的请求,对于《防止及惩治种族灭绝罪公约》的保留中涉及的以下问题提出咨询意见:意见涉及的范围包括一国在签署或者加入的同时,对于《防止及惩治种族灭绝罪公约》给予保留时产生的以下问题:问题一:保留国在其保留的内容被其他一个或者多个缔约国反对时,是否还能被视为条约的成员国?问题二:如果第一个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

那么保留国与下列国家关于保留的效力问题应当怎样处理?a反对此保留的国家。

b接受此保留的国家。

问题三:在下列情况中,保留国的保留会产生怎样的法律效果?a一个尚已签署但尚未批准该条约的国家提出了对保留国保留的反对。

b一个有权签署或加入,但尚未签署或者加入的国家对保留国保留的反对。

以下国家或国际组织向国际法院提交了相关书面陈述:美洲国家组织、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约旦王国、美利坚合众国、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同时,国际法院还听取了联合国秘书长代表、以色列政府代表、联合王国政府代表、法国政府代表关于此问题的口头陈述。

国际法院终于以7比5的投票结果给出了以下意见:问题一:如果一国关于条约的保留不违反条约的基本宗旨、目的或原则,并且不被全部成员国反对,那么即使其保留招到一些国家的反对,也不妨碍保留国成为条约的成员国。

否则,保留国不被认为是缔约国。

问题二:如果某缔约国认为保留国的保留违反了条约的基本宗旨、目的或原则,那么该缔约国可以事实上认为保留国不是条约的成员国。

如果某缔约国认为保留国的保留不违反条约的基本宗旨、目的或原则,那么该缔约国可以事实上认为保留国是条约的成员国。

问题三:一个尚已签署但尚未批准该条约的国家提出的对保留国保留的反对只在其批准之后才产生效力。

一个有权签署或加入,但尚未签署或者加入的国家对保留国保留的反对不产生法律效力。

本咨询意见同时附有其他五位法官的两种反对意见。

在本意见中,国际法院首先反驳了一些国家提出的关于国际法院无权受理此案的观点。

_联合国反腐败公约_与国际刑法的新发展_兼论_公约_对我国刑事法的影响

_联合国反腐败公约_与国际刑法的新发展_兼论_公约_对我国刑事法的影响

法学评论(双月刊)2006年第1期(总第135期)《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国际刑法的新发展Ξ———兼论《公约》对我国刑事法的影响苏彩霞ΞΞ内容提要:《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确立了全面的国际反腐法律机制,包括预防机制、刑事定罪与执法机制、国际合作机制、资产追回机制与履约监督机制。

作为国际社会第一个反腐法律文件,该公约在扩大国际刑事合作领域、突破双重犯罪原则、采用新颖的监督机制等方面促进了国际刑法的新发展,并将导致我国刑事法的若干变化。

主题词:《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国际刑法 刑事法 2003年10月31日,联合国大会第58届会议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如未特别指明,以下均简称《公约》)。

该《公约》于2003年12月9日-11日在墨西哥梅里达召开的高级别签署会议上开放供各国签署,得到了国际社会的高度评价和广泛接受。

①《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联合国历史上第一部指导国际反腐败斗争的法律文件,是21世纪国际社会合作的新的里程碑,其所构建的反腐败国际法律机制对21世纪的国际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一、《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制定背景长期以来,腐败问题犹如生长着的毒瘤,危害着世界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和民主法治。

根据世界银行新的研究发现,在一代人的时间里,如果腐败严重的穷国设法把腐败降低到中等程度,那么,其人均收入就能提高300%。

②2001年联合国曾发表了一份关于全球腐败问题的报告,警告各国“政府的腐败每年都要使全世界损失大约6000亿美元的资金。

这意味着每天当我们送走夕阳的时候,世界上的腐败官员就又卷走近17亿美元。

全世界的190多个国家中,每个国家都有一些人在行使权力的时候,收取贿赂或佣金。

”③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在联大发言时,就强调指出:“腐败是一种对社会产生腐蚀作用的隐伏的瘟疫,它破坏民主和法治,导致违反人权,扰乱市场,影响生活质量并使有组织犯罪、恐怖主义和对人类安全的其他威胁肆意泛滥。

”④鉴于腐败对国家的危害,世界各国都加强了对腐败的预防和打击。

严密法网、宽严相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刑事政策评价与思考

严密法网、宽严相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刑事政策评价与思考

V0. 9 No 6 11 .
法学 与实践
严密法 网、 宽严相 济
— —
《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刑事政策评价 -思考 9
王 文 华
( 北京外国语大学 法学院, 北京 108 ) 009
摘要 : 作为联合 国历史上通过的第一个用于指导国际反腐败斗争的法律文件 ,联合 国反腐败公 《 约》 呈现出法网严密、 宽严相济的特点。它综合 了多学科 的方法, 为国际反腐败提供 了有力武器。我 国批 准 了该 《 约》 不仅 需要 在微 观 上 寻找 与《 公 , 公约 》 差距 , 究 学 习《 约 》 的具 体 措施 , 需 的 研 公 中 还 要在宏观的刑事政策上借鉴《 公约》 的脉络 , 全面、 深入地 完善我国反腐败的措施和体 系。 关键词: 反腐公约; 法网; 宽严相济; 刑事政策 中图分 类号 : 9 7 9 D 9 . 文献标识 码 : A
维普资讯
20 0 6年 1 月 1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J u a fYu n nUnv ri a E io o r lo n a iest L w dt n n y i
Nv o .,2 0 06
第1 9卷 第 6 期 文章编号 C 5 N 3—14 / 20 )6 13 D(0 6 0
一6—0 20 8—1 8
作者简介 : 王文华( 9 7 ) 女 , 苏扬州人 , 16 一 , 江 北京外 国 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 语 法学博士 、 博士后 , 美国德保 罗大学法学院访 问学者 。 ① 其中“ 影响力交易” [ c f n un e 的g -种表现形式与我国刑 法第 38规定的斡旋( (  ̄i o i l c ) / fe - 8 间接 ) 受贿罪的行为 方式、 贿赂 的内容 等方 面基 本相 同, 都表现为行为人为其本人或者其他人员直接 间或 间 索取或者收受不正 ' 处。但 是我国刑 法上斡旋 ( 接 5 - 好 间接 ) 受贿罪的成立以行为人 与 第三人之阐存在着职务上的关 系为前提 , 公约》 而《 规定的影响力交 易 为却无 此要件 。因此 , 行 影响 力交易行 为比我 国斡 旋( 闻接 ) 受贿 罪的范 围

国际法不法行为不产生权利浅议北约集团那些行为破坏了国际法

国际法不法行为不产生权利浅议北约集团那些行为破坏了国际法

国际法不法行为不产生权利浅议北约集团那些行为破坏了国际法1999年3月24日,以美国为首的北约集团打着所谓人道主义干涉的幌子,悍然发动了对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的野蛮空袭,对一个主权国家持续进行了79天的狂轰滥炸。

以美国为首的北约集团出动了1000多架战机,进行了120XX年次轰炸,投下了*****多吨炸弹,发射了3000多枚导弹,大肆杀害南联盟的平民,包括妇女和儿童,造成了南联盟1200多人丧生,5000多人重伤,数百万难民背井离乡,流离失所。

在这一场浩劫中,以美国为首的北约炸毁了南联盟20多家医院,250多所学校,50多座桥梁,12条铁路线,5条公路干线,五个民用机场,甚至还袭击国际列车和公共汽车,同时还轰炸了南联盟的化工厂、化肥厂和炼油厂、发电厂,造成了大量的有毒化学物质泄漏,导致南联盟的环境和生态灾难,严重的危害了南联盟人民和邻国人民的生命和健康。

由于北约的侵略暴行,致使南联盟的国民经济遭到了巨大的破坏,造成50多万人失业,200多万人丧失生活来源,直接损失达数千亿美元。

同年5月8月清晨,以美国为首的北约集团甚至使用导弹袭击了我国驻南斯拉夫大使馆,造成我驻外人员3人死亡,1/ 102人失踪,20多人受伤,致使我驻南使馆馆舍遭到严重毁坏。

⑴以美国为首的北约集团在世纪之交发动了一场对南斯拉夫联盟的战争浩劫,其侵略行径严重地破坏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国际人权法,构成了严重的国际罪行。

以美国为首的北约集团公然挑战当代国际法,应当承担侵略战争的罪责。

一、以美国为首的北约集团破坏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首先,以美国为首的北约集团侵犯了国家主权原则。

国家主权原则,又称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它是当代国际法上最重要的一项基本原则。

国家主权原则是任何其它国际法规章、制度所不可抵触的强行法。

国家主权原则作为近代和当代国际法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原则,早已为世界各国所公认。

国家主权原则最基本的含义是指各国应当互相尊重国家固有的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互相尊重国家的主权,不损害它国领土的完整性。

我国刑法中“恐怖活动犯罪”的认定

我国刑法中“恐怖活动犯罪”的认定

我国刑法中“恐怖活动犯罪”的认定【内容提要】“制造社会恐怖”是恐怖活动犯罪特有的犯罪目的,正确理解恐怖活动犯罪的这一犯罪目的的内容,以及由这一目的决定的恐怖活动犯罪的罪过结构和客观特征,是司法实践中认定恐怖活动犯罪,正确适用刑法相关规定的基本前提。

【摘要题】司法实务研究20XX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三)》,对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20条、第125条、第127条、第191条、第291条的规定作了较大幅度的补充与修改,并在我国刑法中第一次明确地提出了“恐怖活动犯罪”这一概念。

令人遗憾的是,无论是在该修正案,还是我国现有的其他刑事立法中,都没有明确界定“恐怖活动犯罪”这一概念的含义。

鉴于正确认定“恐怖活动犯罪”,是正确认定我国刑法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资助恐怖组织、恐怖活动个人罪”,“(为恐怖犯罪)洗钱罪”,“编造、散布虚假的恐怖信息罪”等犯罪的必要前提,本文试以恐怖活动犯罪特有的犯罪目的为基础,对我国刑法中“恐怖活动犯罪”的主客观特征及其认定方法作一探索性的分析。

一、恐怖主义与我国刑法中的恐怖活动犯罪(一)社会政治学意义的恐怖主义从立法渊源的角度考察,我国刑法中“恐怖活动犯罪”可以说是一个“舶来品”,是我国参与国际反恐怖主义斗争的产物(注:从某种意义上说,我国刑法的《刑法修正案(三)》本身就是回应、落实联合国安理会20XX年9月28日第1373号决议的产物。

该决议除重申了其对20XX年9月11日在美国纽约州、华盛顿特区和宾夕法尼亚州发生的恐怖主义攻击的断然谴责,以及要防止一切此种行为的决心外,还鉴于国际恐怖主义行为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的威胁,在呼吁各国在防止和制止恐怖主义行为方面进行紧急合作时,对各联合国成员国的刑事立法提出了如下具体要求:(1)“确保把参与资助、计划、筹备或犯下恐怖主义行为或参与支持恐怖主义行为的任何人绳之以法,确保除其他惩治措施以外,在国内法规中确定此种恐怖主义行为是严重刑事罪行,并确保惩罚充分反映此种恐怖主义行为的严重性”;(2)将以任何手段资助恐怖主义的行为“定为犯罪”;(3)禁止为恐怖活动提供任何资金、金融资产或经济资源或金融或其他有关服务;(4)密切注意国际恐怖主义与跨国有组织犯罪、非法药物、洗钱、非法贩运军火、非法运送核、化学、生物和其他潜在致命材料之间的密切。

论国际环境犯罪的惩治及对我国的启示

论国际环境犯罪的惩治及对我国的启示

论国际环境犯罪的惩治及对我国的启示黄晓燕【摘要】国际环境犯罪对人类共同的生存环境造成了巨大危害,国际环境犯罪在性质上属于一种国际犯罪,具有其独特的犯罪构成,从事了国际环境犯罪应承担国际刑事责任。

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对国际环境犯罪的惩治对于我国政府在打击环境犯罪和参与国际合作方面的立法与政府决策有重要的启示。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crime has done gre the mankind. The international specific constitution of a crime. environmental crime is a Anyone who has committ at harm to the common environment of kind of international one, which has its ed the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crime should take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The punishments taken by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and various states have important enlightenment for the legislation and decision making taken by Chinese government in punishing environmental crime and taking part in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期刊名称】《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1(029)004【总页数】4页(P46-49)【关键词】国际环境犯罪;国际犯罪;犯罪构成【作者】黄晓燕【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山西大学法学院,山西太原030006【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96.9自然环境对于地球上所有生命物种的生存都至关重要。

中国国际刑法

中国国际刑法

中国国际刑法国际刑法的诞生,距今只有一个世纪的历史,自20世纪中叶以后才初具规模。

所以,国际刑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和独立的法律科学,其地位一度曾有争议。

1998年7月17日,国际社会在意大利罗马召开的外交大会上通过了建立国际刑事法院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这是国际刑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它标志着:国际刑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国际刑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已经形成,并且,随着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国际刑法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将进一步发展和深入。

一、我国国际刑法的研究状况。

(一)国际刑法学的研究。

我国对国际刑法的理解和研究,是在80年代随着美国国际刑法学家巴西奥尼的《国际刑法。

国际刑法典草案》一书介绍到中国而开始的。

我国学者关于国际刑法的理论和观点,在一定水准上受到了巴西奥尼著作的影响。

最早完整介绍国际刑法的著作是刘亚平于1986年6月出版的《国际刑法与国际犯罪》一书。

1992年6月,刘亚平又在他的《国际刑法学》一书中,比较完整地勾画了我国国际刑法学的学科体系,提出了一系列使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看待国际刑法和国际犯罪问题的新观点,阐述了我国参与国际刑法活动的历史和原则立场,预测了国际刑法发展的方向。

同年黄肇炯的《国际刑法概论》和此后张智辉、余叔同等学者出版的《国际刑法通论》、《刑法学全书:国际刑法学(分科)》等论著,比较详细地论述了国际刑法和国际刑法学的概念,国际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国际刑法的历史发展,国际刑法的原则、基本内容及其争论的问题,基本构建了国际刑法在我国的体系框架。

1998年7月,由曹建明、周洪均、王虎华主编的《国际公法学》一书,首创在我国国际公法学教材中设立专章介绍国际刑法理论问题的学科体例。

编者对国际刑法的特征和渊源,国际犯罪的主体等理论问题提出了独到的见解,对我国国际刑法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作了深入研究,反映了我国学者在这个领域所取得的进展和成果。

(二)国际刑事管辖权和刑事司法协助的专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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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防止及惩治危害人类罪公约(草案)》评析作者:回亚茹来源:《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05期关键词国际法委员会《防止及惩治危害人类罪公约》国际刑法《罗马规约》基金项目:本文系2019年中央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自主科研项目资助“国际刑法中危害人类罪前沿问题研究”(SSZZKY- 2019014)。

作者简介:回亚茹,中央民族大学。

中图分类号:D9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20.02.1222014年,拟订一项可作为危害人类罪专门公约基础的法律草案列入国际法委员会的长期工作方案,2017年进行了条款草案的一读,联合国大会可能在2020年通过一项关于危害人类罪的专门公约。

下文将首先对比《防止及惩治危害人类罪公约(草案)》与《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中危害人类罪的相关内容,对公约草案内容进行大致梳理。

《罗马规约》是国际刑法领域最为重要的法律文件,制定至今已近20年,国际法律实践相对较多,公约草案对《罗马规约》有所传承。

(一)危害人类罪定义的延续公约草案与《罗马规约》对于该罪的定义完全相同,采用统一定义使之具有更大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符合罪刑法定的要求,有利于避免在未来审判中再次出现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伊拉克特别法庭采用“从新兼从重”与现代的刑事理念相背离的做法,有损国际刑法的严肃性和稳定性。

《罗马规约》与公约草案均允许各国法律对危害人类罪制定更广泛的定义,给缔约国留有余地但也仅限于对适用范围的扩大。

从定义中所体现的犯罪构成要件如“作为广泛的或有系统的针对任何平民人口进行的攻击”体现国际刑法与国际人道法、国际人权法的关系。

(二)上级命令不免责、官方身份不免责等刑事责任确定原则的延续《罗马规约》规定危害人类罪犯罪人不能以上级命令他们犯下该罪行作为辩护理由。

前南国际刑事法庭、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等的起诉文书或者判决文书中也均不允许将上级命令作为辩护理由,但通常允许在量刑阶段将上级命令作为一种减刑因素。

公约草案对这一原则加以继承,规定了军事上和文职上的上级命令不能作为免除下级刑事责任的理由。

《草案》规定的“罪行由担任公职的人实施”不排除实质上的刑事责任是对《罗马规约》的沿袭。

国际法委员会正在开展“国家官员的刑事管辖豁免”专题的工作,尽管管辖豁免是程序性的,而刑事责任是一个实体法问题,两者并不冲突。

但是国际司法机构对外国官员进行管辖是要求其承担实质上的刑事责任的前提,该条款即使在法理上达成基本一致,但在实践运行中必然困难重重。

官方身份不免责通常是运用国际舆论压力给予掌权者以警惕,要求其在采取必要行动时不超越合理界限,主要体现法律的指引功能和评价功能,而非進行真正的惩戒。

(三)禁止保留一读通过的公约草案规定禁止保留,以保障条约的有效性。

近年来,许多国际公约如《巴黎气候变化协定》《罗马规约》均规定禁止保留。

但公约草案中有条款表明各国有权拒绝提供司法协助,如可以择退出争端解决方案。

在讨论中,英国代表提出“为了使今后的公约应得到广泛批准,国际法委员会应当使草案相对简单。

”多国代表均表示同意,所以在草案二读时可能会最终确定对于哪些具体事项可以保留。

与之类似的规定国际犯罪的专门公约《灭绝种族罪公约》并未规定禁止保留目前已有149个国家批准或加入该条约。

公约草案与国际刑事法院或混合刑事法庭的组织章程内容侧重点有所不同。

《罗马规约》规定的是国际刑事法院与公约缔约国的之间的纵向关系,《草案》的着重点则是国内法的制定和国家间的合作的横向关系。

(一)缔约国国内立法义务不同《罗马规约》是通过“补充性管辖原则”间接对缔约国提出对危害人类罪行国际犯罪进行国内立法的要求,之后缔约国如德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英国等国家也通过了相关法案。

同时,很多国家一般都规定有酷刑、强迫劳动等在特定情况下构成反人类罪的行为。

《草案》则直接提出缔约国需要在国内对危害人类罪行进行刑事立法。

并对各国提出了八种具体国内立法义务:将危害人类罪在国内刑法中加以规定;在国内法中规定对犯罪人处以惩罚;在国内法中确定法人对该罪行的责任等,这些规定对于绝大多数国家而言落实起来有一定难度。

(二)国际合作和司法协助的规定不同《罗马规约》重点调整的是国际刑事法院与国家之间的纵向关系,所以对国家间合作与司法协助规定较少。

《草案》的着重点是国家间的合作的横向关系,如国家间的司法协助包括查明身份、获取证据、冻结财产等;再如当罪犯在境内时应采取的初步措施包括:将该人拘押或使用其它法律措施使该人仍在其境内;声明本国是否行使管辖权等。

《草案》还涉及到国家或起诉或引渡义务,可以选择将被指控犯有危害人类罪的人引渡至另一国家或主管国际刑事法庭,如果出现竞合时,则按照请求国是否是国际刑事法庭缔约国分别做出选择。

(三)关于管辖权的规定不同《罗马规约》侧重国际刑事法院的可受理性与管辖权,行使管辖权的三种方式包括:缔约国向检察官提交已经发生的情势;安全理事请求法庭介入调查;检察官自行调查。

并规定了补充性原则,对国内法院司法程序进行审查,如一国司法系统“不愿”或“不能”对个人追究刑事责任,则由国际刑事法院管辖;规定了一事不二审原则的例外情形:国家追究犯罪的意愿存在瑕疵,即虽然提起诉讼,但是以宣判无罪为目的,试图以“一事不二审”原则来避开国际司法机构和其他国家法院的管辖;或者诉讼没有采用正当程序,没有保持司法独立。

上述两种情形的判断太过主观,国际刑事法院自成立以来极少引用该原则。

《草案》规定了国内司法机构的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本条还规定了“不妨碍国家行使其国内法中规定的刑事管辖权。

”即不排除草案中未提及的普遍管辖权,而事实情况则是近几年来出于外交原因,国家一般不愿在这些涉及政治因素的犯罪行使普遍管辖权。

西班牙为了防止出现此类为外交事务招惹事端的“不当诉讼”而在普遍管辖权的使用中规定了诸多限制要素。

国际犯罪的出现深刻反映了当时所处的国际社会背景,而如今冷战结束后世界主义构建思潮的狂热已然消退,民族主义的复苏和对于国家主权的强调使得国际刑事犯罪立法与司法均进入了疲软期,各国对于国际性犯罪的规制不再抱有热情,故危害人类罪专门公约制定过程中必然面临种种的问题。

(一)与现行法律的协调问题无论是《罗马规约》还是专门公约的加入,都意味着大量的国内立法工作,以消除與现法律体系的冲突。

英国代表在讨论在提出草案中国家对于危害人类罪行受难者的不推回义务已经超出了现在运行的《难民公约》已确立的义务。

我国《刑法》对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与国内刑法的关系进行了规定,但尚未规定危害人类罪等国际犯罪,根据罪刑法定基本原则,对此类国际性犯罪难以在国内进行追究和惩处。

国际犯罪国内化必然要面临与现行法律的协调问题,如公约草案第6条就与我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对上级的命令不认同而仍要执行时,公务员本人对执行后果不承担责任)冲突,如果在该公约通过后加入,为履行公约义务在国内刑法中规定执行上级命令不能作为免责理由,则势必与该条文相冲突。

(二)危害人类罪的复杂性与敏感性自二战后确立的上级责任原则以来,不乏军政要员以危害人类罪被诉至国际性司法机构、混合性刑事法院、国内特别刑事法院。

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近年来指控多位国家领导人、军事领袖等犯下危害人类罪,还出现了对美国、法国等发达国家的涉嫌该罪名的不法行为进行管辖的趋势。

但大国对国际性司法机构有着形态各样的防御手段:如制裁国际性司法机构法官检察官、在国内颁布对于特殊群体如军人的保护法令、以资金援助为筹码要求其他国家签订不会将在其国内的本国公民移送至国际刑事法院等国际性司法机构的双边条约等,这些都造成了追究国际性犯罪犯罪人由于国籍不同而产生的事实上的不平等。

各国对危害人类罪具体内容等事项上或各执一词或讳莫如深,专门公约重点在于各国之间关于惩治该罪方面的合作,在制定过程中和之后可能的运行中也许会遇到相似困境。

(三)各国对于危害人类罪具体罪行认识不同各国由于发展程度不同,对人权内涵的认识不尽相同,对于该罪行的认识也不同,被认定是危害人类罪行为在其本国内通常是合法的,而同一国家所处的历史阶段不同对于某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认识也会不同,如罗兴亚人难民危机。

国际法制定过程中,强国对国际规范中的定义制定的影响力较大,这就是美国政治学学者约瑟夫·奈所提出的软性同化式实力,即本国意志的政治导向的能力。

我国代表对制定该专门公约的必要性提出质疑,认为公约编纂应以彻查各国做法为基础,充分考虑各国法律制度的差异,进一步审议目前公约草案对各国规定的义务是否太广泛,例如,公约草案提及了国家应当追究涉及该罪行的法人的刑事责任,对于此项其他相关公约中从未出现过的创新型条款,需进一步考证法人实际参与此类行为的可能性以及将其定罪的必要性。

危害人类罪发端于国际性武装战争,在如今适用范围扩大至国家政策的执行(如菲律宾国内禁毒行动多次被指责为涉嫌危害人类罪)还常与敏感复杂的宗教问题、民族问题相联系,所以需要对早期的刑法原则进一步的审视,否则,在相对和平的时期如官方身份不免责等原则可能被部分国家进行国际舆论煽动,甚至进行带有政治目的在国际司法机构滥诉。

各国基于本国利益对草案提出意见:希腊、英国由于近年来难民危机着重关注的是受害者的不推回原则;苏丹由于其总统被追诉着重关注的是军事指挥官责任问题与国家元首豁免权;发展中国家如越南提出了对于危害人类罪的惩治应当建立在不干涉他国内政的前提下;诸多国际性司法机构所在国荷兰则更关注犯罪人引渡问题与司法协助问题……鉴于此,公约草案起草者肖恩·墨菲教授对各国是否愿意进行推进这一议题持怀疑态度。

注释:https:///category/international-criminal-law/crimes-against-humanity/(last visited April 14, 2019).THE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S PROPOSAL FOR A?CONVENTIONON THE PREVENTION AND PUNISHMENT OF?CRIMES?AGAINST?HUMANITY Sean D.Murphya1?Klatsky Endowed Lecture on?Human?Rights Case Western Reserve University School of Law February 8,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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