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权保障视野中的刑法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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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新刑诉法对我国人权保障的完善及发展建议

试论新刑诉法对我国人权保障的完善及发展建议

为 了适应 中 国社会 快速转 型 的需要 ,2 0 1 2 年刑 诉法 修正 案终 于 罪分 子做 斗争 。 只有做 到 为人 民群众 的生 产 、 生 活提供 良好 的社 在社 会各 界 空前 的关注 中出 台。 刑 诉法三 十多年 的 变迁 , 记录 了 会环 境 , 才 能更好 地保 障群众 的各项权 利不 被侵 犯 。
制 和工 作机制 改革全 面展开 , 近 年来 , 改革计划 稳步推进 , 改革 成 了科 学发展观 “ 以人 为本” 的理念 , 有效 弥补 了 国家 和社会 对个人 果 日益 显现 。 修 改后 的新刑 诉法 在涉及 非法 证据排 除 、 刑事 和解 权 利保 障 的不足 。新刑 诉法将 人权 保 障入法 对 于进 一步 维护 我 制度 等诸 多法 律条 款 中, 明确 体现 了近 年来 司法 体制 改革 的成 国公 民的人身 、 财 产权利 , 对于推进 和谐社 会 的构建 、 推 动实现 社 果 。本文 拟探 究新 刑诉 法修 改 的背景 ,梳 理人权 保 障理念 的沿 会主 义现代 化 , 对于 提高 我国 国际地 位 、 实现 中华 民族 伟大 复兴 革, 厘 清惩 罚犯罪 与保 障人权 的关 系 , 探 讨新刑 诉法对 我 国人权 的“ 中国梦 ” 意义 重大而 深远 。 保 障的完 善 , 并对 其不足 之处 提 出 自己 的看法 。

三、 厘 清惩 罚犯 罪与保 障人权 的关 系


新刑 诉法 修改 的背景
是 惩罚犯 罪与 保障被 害人 、 人 民群众 人权 的关 系 。 被害 人
从 某种意 义上说 , 刑诉法 是衡量 一个 国家 法治文 明和法 治建 与犯 罪嫌疑 人有着 直接 的利 害关系 和矛盾 冲突 , 保障被 害人人 权

刑法改革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刑法改革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会的联系和合作。
02
各国刑法改革的历史与现状
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改革
01
法国的刑法改革
法国自1810年颁布《法国刑法典》以来,经历了多次重要的刑法改革
。其中,20世纪70年代的社会防卫运动对法国刑法产生了深远影响,
推动了刑罚个别化和再社会化等理念的普及。
02
德国的刑法改革
德国刑法以1871年《德国刑法典》为基础,历经多次修订。近年来,
美国的刑法改革
美国刑法以各州制定的刑法典为基础,具有浓厚的地方特色 。近年来,美国刑法改革主要关注于犯罪构成的明确性、刑 罚的适当性和犯罪预防等方面,同时积极推动社区矫正等新 型刑罚模式的发展。
其他国家的刑法改革
俄罗斯的刑法改革
俄罗斯自苏联解体以来,经历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其刑法也经历了从社会主 义刑法向资本主义刑法的转变。近年来,俄罗斯刑法改革主要关注于犯罪构成的明确性、 刑罚的适当性和犯罪预防等方面。
社会关系修复
通过调解、和解等方式修复犯罪行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 减少社会对立和矛盾。同时,加强社区矫正等社会化措施 的运用,促进犯罪人与社会的和谐共处。
05
我国刑法改革的借鉴与启示
犯罪构成要件的完善
犯罪主体
借鉴国际经验,对犯罪主体的年
龄、精神状态等要件进行明确规
定,确保定罪量刑的公正性。
01
犯罪客体
02
明确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或法
益,为定罪提供客观依据。
犯罪主观方面
细化故意和过失的认定标准,准 确区分不同主观恶性程度。 03
犯罪客观方面
04 完善犯罪行为、结果、因果关系 等要件的认定,确保定罪量刑的 准确性。
刑罚制度的改进

论刑法的从轻适用与人权保障

论刑法的从轻适用与人权保障

法学研究论刑法的从轻适用与人权保障□王琳琳(郑州大学河南郑州450001)摘要从轻适用是现代各国在时间效力上所采用的规则,体现了人权保障的意蕴。

在从轻适用的上应当始终贯彻有利于行为人的精神,采取整体适用标准,并完善我国刑法的规定。

关键词从轻适用从旧兼从轻人权保障中图分类号:D92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0-007-02一、从轻适用的内涵因刑法的修正使先后规定不一样,由此引起刑法上关于时间效力的诸多问题。

从轻适用就是在此背景下产生的,概括来说,从轻适用就是刑法的时间效力方面的适用规则,即行为后刑法发生变更时,对于行为时发生的行为选择适用较轻的法律。

从轻适用是现代各国刑法普遍适用的规则,从立法例上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1.从轻原则:即一律使用处罚较轻的法律。

如日本刑法第6条规定:“由于犯罪后之法律有变更致刑罚发生变更时,适用处刑较轻之法律”2.从旧兼从轻原则,即原则上适用旧法,但行为后法律规定处罚较轻时,则适用之。

如瑞士刑法第2条规定:“本法施行后始受审判者,以本法对行为人之处罚较轻时,适用之。

”3.从新兼从轻原则,即原则上适用新法,但新法之前的法律为轻时,则适用之。

如台湾地区的刑法第2条第一款规定:“行为后法律有变更者,适用裁判时之法律。

但裁判前之法律有利于行为人者,适用最有利于行为人之法律。

”从以上我们可以看出,从轻原则在适用上则不论行为时法或中间时法、或裁判时法,只要那阶段时候之法律较轻对于被告较有利既适用之。

从旧兼从轻原则与从新兼从轻原则虽然在基本原则上不同,但是在结果上却是一致的,即在结果上适用的都是轻法。

正如有的学者所说:“‘从新兼从轻’与‘从旧兼从轻’究竟有无不同?其比较从轻之范围,……亦即所谓‘结果从轻’,则两者之结果既无不同,则究以从旧为原则,或以从新为原则,亦仅为形式上理论上之差异,实质上并无区别。

”可见,这三者精神实质是相同的,在最终结果上都是适用“轻法”。

现代刑法与人权保障-《刑法各论》学习精要

现代刑法与人权保障-《刑法各论》学习精要
等 人 各赋有 理性 良知 , 实 , 诚 和睦 栩处 , 同手 足 。” 2条规 情 第
律 、 正地 实施 公共规 则的 思想应 用 于法律 制 度便是 法活 。0 公 () 法的实 际可操 作性 。 1刑 刑法 是规 定人们 应 为和 不应为 一
接 来源 于 自然状 态 的人 权具 有天 生 的不 可剥 夺 性 、平等性 和不 受 他人强 制 性 。 定权利 则 是对 自然 权利 的一种 法 律确认 , 法 经法
护. 以实 现基 本平 等 , 避免 个体利 益的 损失 。刑 法虽然 是最严 厉 的 法律 , 但它 也不 是任 意妄 为的 , 应始 终以 体现刑 法的 公平 与合 理 为价值 取 向。坚 持公 民权利 的基 本平 等对人 权 保障 的刑法 要 求是 : 首先 , 法要具 有普 遍适用 性 , 等的 原则 是在 大家一 致 刑 平 同意 下 , 内容是 公平 的 ; 次 , 平等 的基 础上 , 实现公 平而 谋 其 在 为
求并 达到完 善的 程序正 义 , 而保 障刑 法 内容的合 理 。 从
律 化和 制度化 , 由国家 强制 力予 以保 障 , 并 是体 现在 法 律文 本上
的 权利 。这 种法定 权 利为 人 的 自然 权利 的实 现提 供 了 一种 应然 性 。人们 必须 经过 一定 的 努力 和 奋斗才 会在 现实 生活 中实 际享 受这 些权 利。 实有权 利 是最 终归 于实 然状态 的权 利 。
维普资讯
理 论 研 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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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 代刑 法 与人 权 保 障
《 法各 论》 习精要 刑 学
口 陈 俊 丽
[ 容 提 要 】 现 代 刑 法 在 人 权 保 障 方 面 发挥 着 重要 作 用 。 着 社会 经 济 的 发 展 、个 体 刑法 本身 的特殊 性决 定的 。在 任何 国 家, 应该 说在 体现惩 罚严厉 性 上 , 刑法 都是最 强 的 刑法 具有对

刑法与人权保障

刑法与人权保障

2006年第2期(总第53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 of Heil ongjiang Adm inistrative Cadre I nstitute of PoliticsA nd LawNo .2 2006(Sum No .53)刑 法 与 人 权 保 障李小涛(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 [摘 要]我国当前处于一个政治经济转轨中的历史转变时期,法治国家的理念已经初步确立,刑法面临着新的价值选择与构造。

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体利益的提升,人权主义刑法观被国内学者所重视。

各国广为关注人权保障问题,人权刑法体现了现代刑法的价值精髓和应然趋向。

[关键词]刑法;人权刑法;人权保障;刑法机能;刑法价值 [中图分类号]DF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966(2006)02-0035-03 [收稿日期]6 [作者简介]李小涛(),男,河南内乡人,郑州大学法学院3级刑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在人权的法律保障体系中,刑法由于其所保护利益的广泛性、重要性及其对违法制裁的特殊严厉性,而对人权的全面保障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可以说,人权保障是当代刑法的鲜明主题之一。

一、人权概述人权观念来源于自然法学派的天赋人权的观念。

人权天赋,这意味着个人的权利应是自然形成的,是人与生俱来的一种自然权利。

在与神权观念对立中,自然法学家的天赋人权论认为,人具有某些天生而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它们是天生地存在于人的特殊本性之中。

发生在十七八世纪的启蒙运动,进一步推动了人权思想的发展,将人权观念建立在理性基础之上。

近现代,人权问题的政治化、法律化以及人权的国际化,使得人们更加关注人权的保障。

人权的概念,魅力无穷而又聚讼不定。

从一般意义上讲,人权是指每个人都享有或都应该享有的权利[1](P 44)。

对其基本存在形态,我国学者李步云认为有三种: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实有权利[2]。

其中,人的应有权利是人天生就本应享有的一种自然权利。

我国人权保障与刑事诉讼立法

我国人权保障与刑事诉讼立法

我国人权保障与刑事诉讼立法付春艳(白城师范学院政法系,吉林白城137000) 摘要:本文从人权保障的理论和要求入手,阐明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原则,分析加强人权保障对其产生的影响,对照当前立法和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列举不足并提出了改进建议。

关键词:人权保障;刑事诉讼;个人权利;国家权力中图分类号:D9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3118(2006)0620015203收稿日期63作者简介付春艳(———),女,白城师范学院政法系助教,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保护人权是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问题,也是实现国家法制化、民主建设化的重要标志。

刑事诉讼法是保证准确惩罚犯罪、保护人权的重要法律之一,通过规定诉讼原则、程序特别是各种诉讼法律关系,实现保障人权。

一、我国人权保障理论在刑事诉讼立法思维中的体现“惩罚犯罪”一直被诉讼法学界认为是刑事诉讼的主要目的之一,可谓是一种“通说”。

但是,从刑法学的角度看,现代刑罚的目的应当侧重于预防而不是惩罚,传统的报应刑观念正日益受到人们的质疑。

[1]尽管如此,受到长期以来立法思维的影响,我国的刑事诉讼立法仍偏向于以追究、惩罚犯罪的方式来保障社会上多数公民的个人权利不受犯罪行为的侵犯,并认为对多数人权利的保障是国家刑事司法的重要目标,从而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司法实务中,都明显更为重视惩罚犯罪以保护多数人的权利,而将保护涉讼公民的个人权利的考虑置于相对次要的地位,即对司法效率的追求高于对司法公正的追求。

固然,权利与效率在刑事诉讼中往往是矛盾和冲突的。

[2]对人权的维护和保障在一定程度上会阻碍司法高效率的实现,甚至有的学者认为“在不限制个人权利的假定条件下,国家权力的运作效率必然很低甚至完全为零。

”[3]要在两者之间寻求一种达到微妙的平衡是我国现阶段立法应谋求的方向,“既不放纵一个有罪者,也不冤枉一个无罪者”,只是一个国家的立法者制定刑法和进行刑事司法的最高理想,这个不枉不纵的司法目标就像高悬在人们头上的一个五彩光环一样可望而不可即。

从人权保障的视角看刑事诉讼法的修改


保障人权是现代刑事诉讼 的基本理念 , 也是 评价刑事诉讼制度 和刑事诉 讼活动合理性 的标
准 。在刑事诉 讼 中 , 民个 人 与 国家 之 间利益 冲 公 突 体现得 最 为尖锐 。 由于整个刑 事诉 讼活 动 的开
展都 是 围绕 确认 犯罪 嫌疑人 和被 告人 的刑 事责 任 问题 进行 的 , 罪 嫌 疑人 和 被 告人 的权 利 与 国家 犯 权力 处于对 立 的两 极 , 罪 嫌 疑 人 和被 告 人 与 司 犯
渗透 在一切 法 律 部 门 中 , 且 成 为各 部 门法 应 当 并
足 的进 步 , 为促 进 和 保 障 人 权 作 出 了巨 大 努 力 。 我 国正在 积极 为批 准 加入 《 民权 利 和 政 治权 利 公 国际公 约》 准 备 , 做 努力 使 国 内法 律制 度 ( 其 是 尤 刑法 和刑 事诉讼 法 ) 符合 该 公 约 的各 项 要 求 。但 是 , 目前 的刑 事 司 法 实 践 中 , 存 在 着 刑 讯 逼 在 仍 供、 超期 羁 押 、 违法 取 证 、 滥用 强 制措 施 等 侵犯 人 权 的现象 。导致 这种 现象存 在 的原 因之 一是 现行 《 刑事 诉讼 法》 规定 不 尽合 理 , 罪 嫌 疑人 及 被 的 犯 告人 现有 的法定 诉讼权 利 不足 以对抗 司法机 关潜 在 的侵权 行 为 。近年 来 , 论 界 与实 务 界 围绕 着 理 这些 问题进行 了 深入 的研 究 和探 讨 , 出 了许 多 提 具有建 设性 的对 策 , 问题 的最 终 解 决 还是 要 依 但
体现 的基 本 价 值 。 其 中最 为 突 出的 是 刑 事 诉 讼 法 。刑事诉 讼 法 作 为公 法 的 范 畴之 一 , 调 整 的 其 基本 内容是 刑 事诉 讼 中公 民 与 国家 、 民基 本权 公 利 与 国家权 力 的关 系。刑 事 诉 讼 中 的人 权 保 障 , 就是 国家 在 追 究 和惩 罚 犯 罪 过 程 中采 取 一 定 措 施, 保护公 民的权利 和 自由, 之不受 国家 机关 的 使 肆 意侵犯 。其 基 本 内涵 有 三 : 是 保 障 任何 公 民 一 不 因政府 非法 强 制 而沦 为 犯 罪嫌 疑 人 或 被 告人 , 即保 障个 人免 受 无根 据 的或 者 非法 的刑 事追 究 ; 二是 保 障犯罪 嫌疑人 和被 告人在 整个 刑事 诉讼过 程 中受到公正 的 待遇 , 既要 保 证 无罪 的人 尽 早脱 离追 究程 序 , 要 使 有 罪 的人 的合 法权 益 得 到适 又 当的维护 ; 三是 保 障 被依 法 认 定有 罪 的被 告 人受 到公 正 的 、 人道 的刑 罚处 罚 , 止酷刑 和其 他不人 禁

刑法中的犯罪与人权的平衡与对冲

刑法中的犯罪与人权的平衡与对冲刑法作为一种法律体系,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并通过对犯罪分子进行惩罚来达到这一目的。

然而,在执行刑法时,如何平衡犯罪与人权之间的关系,成为了一项重要的挑战。

本文将探讨刑法中犯罪与人权之间的平衡和对冲。

1. 犯罪对人权的冲击犯罪行为不可避免地损害了人民的人权。

无论是生命权、财产权还是个人自由权,都可能在犯罪行为中受到侵害。

例如,杀人、抢劫、强奸等暴力犯罪行为直接侵犯了人民的生命权和身体权。

财产犯罪如盗窃、诈骗等则涉及个人财产权的侵害。

此外,司法追诉的过程中,可能出现侦查手段过度、强制措施滥用等问题,影响了人民的个人自由权。

2. 犯罪与人权的平衡原则在刑法执行中,确保犯罪与人权之间的平衡是至关重要的。

一方面,必须依法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另一方面,也必须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确保司法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防止对人权的任意侵犯。

3. 刑法中的人权保障机制刑法中设立了一系列的人权保障机制,以平衡犯罪与人权之间的关系。

首先,通过刑事法定原则和证据原则,确保司法决策的合法性和证据的合法取得。

其次,通过设立犯罪行为和刑罚的法定限度,限制司法机关对犯罪分子的惩罚权。

同时,在刑罚执行中,也规定了对犯罪分子的人权保障,以防止刑罚过度或虐待现象的发生。

4. 犯罪与人权的对冲与调整在实际执行中,犯罪与人权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对冲。

例如,为了打击恐怖主义犯罪,国家可能实施一些特殊措施,如扩大对嫌犯的监控、限制人身自由等,这时候人权可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

然而,这种限制应该是有条件和时限的,不能无限制地剥夺人民的人权。

同时,还要加强对特殊措施的监督和制约,以防止其滥用导致人权侵害。

5. 刑法改革与人权保护刑法改革应当不断探索和完善犯罪与人权之间的平衡关系。

一方面,刑罚力度要根据犯罪性质和社会需求进行合理调整,避免过度惩罚。

另一方面,在司法程序中加强对人权的保护,确保侦查取证、审判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并建立有效的救济机制,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论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与人权保障的进步


《 刑事诉 讼法 》 是 与宪法 中公 民基本权 利关 系最密 切 的

部法律 , 与公 民的人身 自由、 人身权利 、 民主权利 和财产权
利 息息 相关 。社会 上 的每 个人 , 不管 是否 牵涉 到刑 事诉 讼 中, 在任 何时候 都在享 受《 刑事诉讼 法》 的保 护 , 这部分 权利 通常不被人 们注意 , 但非常重要 , 它们 主要体 现为《 刑事诉讼 法》 中对国家权 力 的限制 。例 如 , 国家 侦查机关 和 司法 机关 可 以依法采 取强制措施 限制个人权利 , 但 国家 的这种权力不
杨 宇冠 , 兰卫东
( 中国政 法大学 , 北京 1 0 0 0 8 8 )
2 0 1 2 年第十一届全 国人 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 刑事 诉 讼法修正 案》 , 此次修改 是在深入 总结 1 9 9 6 年 以来我 国刑 事司法 理论与 实践经 验的基础 上 , 遵循诉 讼规律 , 结合 现阶 段 国情 , 积 极吸 收刑事 司法改革 成果 , 参考 联合 国制定 的重 要文件 和公约 中有关 刑事司法 准则 的条文 , 经 多番研 究 、 论 证制定 而成 。修 改涉 及多方 面的 内容 , 包括将 “ 尊 重和保 障 人权” 纳入刑事诉讼任 务 , 扩 大辩 护人诉讼作用 , 确立 非法证 据排除 规则 , 修 正强制措 施适用 条件 , 规 范侦查讯 问 同步录
研 究> > 2 o o o 年第 7 期。
②参见A i b e r t o C o f a ,T h e S e m a n t i c T r a d i t i o n f r o m a n t t o
⑨《 荀子・ 大略》 。
论我 国《 刑事诉讼 法》 修 改与人权保障的进步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闫广 涛 , 李 静2
(. 1 黄河科技 学院 , 南 郑 州 4 00 ;. 河 50 6 2 中国政法 大学, 北京 10 8 ) 0 0 8 摘 要: 我国刑 事诉讼 中的人权保 障具有越来越重要 的的意义 , 经过长期的发展完善 , 国人权 保障 的内容 我
有 了很大发展 。但是 , 还存在着值得完善 的地方 。首先 , 应转变 旧的诉讼观念 , 确立人权保 障的 目的和程序公正 的 价值 ; 其次 , 围绕犯罪嫌疑人 、 应 被告人 、 被害人的权利 , 从各个方面予以保障和完善。
助检察机关追诉 自己犯罪提供了充分保障。
我们如不解决刑诉人权保障存在的缺陷 和问题 , 会继续成 就
收 稿 日期 :06— 1 6 20 0 一O
根据《 刑事诉讼法》 9 第 3条的规定 , 罪嫌疑 人对侦 查 犯
作者简介: 闫广涛(9 8 ) 男 , 17 一 , 河南漯河人。法律教研 室教师 ; 李静( 90一 ) 女 , 18 , 河南南阳人。刑 事诉讼法教研 室教师。
关 键 词: 刑事诉讼 ; 人权保障
中 图 分 类 号 :9 5 2 文 献标 识 码 : 文 章 编 号 :0 85 2 (06)20 2 -3 I 2. ) A 10 — 4 20 0 -140 4
人权保 障乃现 代刑 事诉讼 之灵魂 , 讼 目的之确立 , 诉 诉 讼 主体职能之 配置 , 诉讼 结构 之建 造 , 不受 制于人 权保 障 无 的理念 , 并为人权保障的理 念所 左右 。刑事诉讼 以法律 的
为西方 国家攻 击我 国的 “ 口” “ 借 或 凭证 ” 处 于 被 动局 面。 ,
在刑事诉讼 中, 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 、 被害人居 于极其 重要的 地位 , 与案件的审理结 果有 着直 接的利 害关 系。因此 , 事 刑 诉讼 中的人权保障 主要 围绕 犯罪 嫌疑人 、 告人 、 被 被害 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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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权保障视野中的刑法制度改革
一、前言
社会文明的进步与否是靠公民的人权得到充分的保障来衡量的,尊重公民的人权等同于尊重法律,保障公民的人权等同于捍卫法律。

伴随着世界各地的民众对人权越来越重视,我国也给予了人权法律保障,倡导以人为本的刑法观。

早在二〇〇四年,我国宪法首次提出尊重和保护人权;到了二〇一二年,我国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同样提到了尊重和保护人权,至此,人权保障的观念已经成为当代中国刑法制度的重要部分。

二、人权保障的概念及法律依据
人权的含义是指法律公认的、公民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享有的人身自由以及民主的权利,所谓人权保障,就是指公民在行使人身自由权和民主权时应有的保障,确保公民在生命、自由和财产等方面的权利不受侵害。

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为了尊重和保护人权,在人权保障方面分别作了修订,加入了与人权保障相关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的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中具有提及保护人民的内容,但这些内容与人权保障相去甚远,保护人民不等于保护人权。

针对这种情况,我国在二〇一二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并把人权保障的内容写进刑事诉讼法当中。

人权保障不仅对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具有启发作用,对刑法也有启发作用,一方面,刑法是其他法律的保障,应该对其他法律的修改有所反应,理应增加人权保障相关的内容。

另一方面,研究刑法的目的问题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问题,在刑法中加入人权保障的内容岁明确刑法的目的具有重要作用。

三、人权保障下的刑法制度改革
(一)改革刑法分则体系
国家应该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的位置前移,突显我国刑法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

早在我国一九八二年颁布的宪法中就明确提出,依法治国、执政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目的就是为了贯彻以人为本以及保障人权的重要理念。

由此可知,刑法制度的改革离不开人权保障的范畴,改革刑法制度需要先改革刑法分则体系,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移至刑法前章,强化和突显我国刑法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进一步将我国重视国家权益的法律价值观转变为重视个人权益的法律价值观。

(二)保障人权的价值
当前,立法机关对我国刑事诉讼的认识还停留在惩罚犯罪、保护公民利益的层面上,深受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观念的影响,并没有意识到人权保障的重要性。

事实上,刑事诉讼法常常被视为刑法制度的附属法,导致人权保障与刑事诉讼之间的关系被阻断,从而使刑事诉讼变成刑法的工具,为了达到惩罚犯罪行为而可以忽视程序上的考究,造成违反刑事诉讼程序的现象发生。

针对这样的情况,国家应给予刑事诉讼程序高度的重视,以严格的司法程序实现人权保障的目的,避免存在司法人员滥用权力的情况发生,对滥用权力的有关人员进行严惩。

同时,国家应增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最大程度的避免冤案发生,转变传统刑事诉讼思想观念,积极树立人权保障的思想,将人权保障纳入刑事诉讼之中。

(三)遵循程序性优化观念
近年来,在打击犯罪、维护事实的背景下,程序正义往往被忽视,出现了许多冤案、错案。

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存在程序性违法,程序性违法的现象在侦查和起诉环节表现得更为突出,导致司法公正及司法权威被歪曲,人权保障的思想观念无法深入人心。

针对这种情况,国家必须重视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与职业素养,优化程序性执行观念,一方面要严格遵循程序意识,转变重实体、轻程序的诉讼方式;另一方面要摒弃传统法律文化带来的负面作用,优化程序性观念。

公民应清楚的意识到,不管是立案侦查,还是公诉或审判,人权保障均为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部分,国家公安、检察
院及司法机关都务必要严格遵循诉讼程序办事,加强相关人员的程序意识,确保诉讼当事人的人权不受侵害。

(四)严格规范司法独立
马克思曾说,法官并没有所谓的上司,若一定要给法官确定上司,则法官的上司可以说是法律。

马克思所说的,实际上就是对法院的司法根本的深刻表达。

对我国法律而言,我国法院具有独立性,但法官却没有独立的权利,官在政法委协调案件、新闻媒体炒作以及人大个案监制度下,不仅要对案件进行审批,还有要承受新闻媒体尖锐的提问,承受政府带来的压力,甚至要承受广大群众的舆论谴责。

因此,法官在这样的形势下无法独立,法官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并不重视自身、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是否遵循法律诉讼程序,而是重视上级领导的意见、民众舆论等方面内容,从而造成一系列的冤案、错案的发生。

由此可见,实现司法独立是维护司法权的必然选择,在功能方面,司法独立能发挥保障的作用,帮助公民行使权力和实现社会公正,进而达到司法在制衡机制中的人权保障效果。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的刑法制度改革,务必在人权保障视野下,以构建和谐社会为根本目标,以建立具有人权保障的刑法制度为重点,贯彻和落实宽严相济的刑法制度。

刑法制度的改革需要从改革刑法分则体系、保障人权的价值、遵循程序性优化观念以及严格规范司法独立的方面入手,最终实现具有人权保障的刑法制度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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