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传统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反思和重
经济法概论实践教学报告(2篇)

第1篇一、引言经济法概论课程是经济管理类专业的核心课程之一,旨在培养学生对经济法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掌握,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为了更好地将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我们组织了一次经济法概论实践教学活动。
以下是本次实践活动的总结报告。
二、实践背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法律体系日益完善,经济法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企业行为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使学生更好地理解经济法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我们组织了此次实践教学活动。
三、实践目的1. 使学生了解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2. 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3. 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为今后从事相关工作奠定基础。
四、实践内容1. 参观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了解司法工作流程;2. 走访企业,了解企业在经济活动中的法律风险和防范措施;3. 参与模拟法庭活动,提高学生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4. 举办法律知识讲座,邀请专业人士为学生讲解经济法热点问题。
五、实践过程1. 参观法院、检察院在参观法院、检察院的过程中,我们了解了司法工作的基本流程,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
同时,我们还参观了审判庭、办公室等场所,对司法人员的日常工作有了直观的认识。
2. 走访企业在走访企业的过程中,我们与企业负责人、法律顾问等进行了深入交流,了解了企业在经济活动中的法律风险和防范措施。
通过此次实践,我们认识到企业在遵守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性。
3. 参与模拟法庭活动在模拟法庭活动中,我们分别扮演法官、律师、原告、被告等角色,模拟了一起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过程。
通过此次活动,我们提高了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增强了团队协作意识。
4. 举办法律知识讲座在法律知识讲座中,我们邀请了专业人士为学生讲解经济法热点问题,如知识产权保护、合同法、公司法等。
通过此次讲座,我们拓宽了法律知识面,提高了法律素养。
经济法和谐性的反思与完善

“ 管 法 律 是 一 种 必 不 可 少 的具 有 高 度 助 益 的 社 会 生 活 制 尽 度 . 是 。 象 大 部 分 人 定 制 度 一 样 也 存 在 弊 端 … … 部 分 源 但 它 于 其 具 有 的 守 成 功 能 .部 分 源 于 其 形 式 结 构 中 的 刚 性 部 分 ,
从 分 配 角 度 来 看 .经 济 法 是 追 求 实 质 正 义 的 二 次 利 益 衡 平
法 : 经 济 效 益 的 价 值 上 来 看 , 济 法 能 增 进 和 谐 社 会 的 财 从 经
富 利 益 。经 济 法具 有 现代 和谐 价 值 , 最 富 现 代性 , 是 最集 中地
反 映 和 谐 价 值 的 新 兴 法 律 部 门之 一 . 济 法 与 和 谐 社 会 具 有 经
“ 径 依 赖 ” 人 民难 以形 成 权利 意识 和 法 律 信 仰 。 同 时 , 路 使 市
绝 对 可 以说 .经 济 法 是 最 具 现 代 性 的 和 谐 社 会 的 回 应 法 之
一
。
经济 法 是 关 于 国 家 调 节 之 法 。 旨在 协 调 社 会 总 体 的 经 济
效 益 . 护 社 会 各 主 体 间 的实 质公 平 。从 产 生 的 时 空 背 景 来 维 看 。 济 法 产 生 于 现 代 社 会 , 对 现 代 社 会 的 回应 法 ; 性 质 经 是 从 上来看 , 济法 属于广义的社会法 , 社会整体利 益为本位 ; 经 以
20 0 8年 9月
湖 北 经 济 学 院学 报 ( 文 社 会 科 学 版 ) 人
1u l f b i nv r t o c n m e ( ma i e n o i c n e o ma e i s y f o o i Hu nt s dS ca S i c s o Hu U e i E s i a l e
经济法_实验报告总结(3篇)

第1篇一、实验背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经济法作为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越来越受到广泛关注。
为了提高学生对经济法理论知识的理解和运用能力,本实验旨在通过模拟经济法律事务,让学生在实践过程中掌握经济法的基本原理、方法和技巧。
二、实验目的1. 帮助学生掌握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制度;2. 培养学生运用经济法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3. 提高学生法律思维和团队合作意识;4. 激发学生对经济法学习的兴趣。
三、实验内容1. 实验准备(1)分组:将学生分成若干小组,每组5-6人,并确定一名组长。
(2)资料收集:各组根据实验要求,收集相关法律法规、案例资料等。
(3)角色分配:根据实验内容,确定各组成员在实验中的角色,如原告、被告、代理人等。
2. 实验过程(1)案例分析:各小组针对收集到的案例,运用经济法理论进行分析,提出解决方案。
(2)角色扮演:各小组根据案例分析结果,进行角色扮演,模拟法庭审理过程。
(3)法庭辩论:各小组围绕案例展开辩论,阐述各自观点,提高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
(4)总结评价:各小组对实验过程进行总结,对其他小组的表现进行评价。
3. 实验总结(1)各小组对实验过程进行总结,分析实验中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2)各组提交实验报告,总结实验成果。
四、实验结果1. 学生对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制度有了更深入的理解;2. 学生运用经济法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得到提高;3. 学生法律思维和团队合作意识得到加强;4. 学生对经济法学习的兴趣得到激发。
五、实验反思1. 实验过程中,部分学生对经济法理论知识的掌握不够扎实,导致分析案例时出现偏差;2. 实验过程中,部分学生口头表达能力不足,导致辩论环节表现不佳;3. 实验过程中,部分学生团队合作意识不强,导致实验进度受到影响。
六、改进措施1. 加强学生对经济法理论知识的讲解,提高学生的理论基础;2. 针对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进行专项训练,提高学生的辩论能力;3. 加强团队建设,提高学生的团队合作意识;4. 在实验过程中,加强对学生的指导,确保实验顺利进行。
经济法责任研究路径的反思与突破

( )对经 济 法责 任 独立性 研 究 的反恩 一
长期 以来 , 于论证 经 济法 独立 性 的需要 , 基 经济 法学 者们 都有 意或 无 意地 从经 济 法责 任的独 立
可行性 和迫切 性更 加突 出 。 但 是 , … 相对 于经 济法责任 研究 的重要 性 , 经济法 责 任研 究 的进 展却举 步维艰 , 在很 长时 问里被 学者们 称 为 “ 垦之域 ”2 “ 白之 地 ” _ 难 l如何 开辟 出一条合 理化 的研究 路径 就成 为摆 在我 们 面前 需 要 解 决 的 当务 之急 。 目前 , 在对违反 经济 法承 担 的法 律 责任 的称谓方 面 , 者们在 综合 衡 量 各种 称 谓 , 经 济责 任 、 济法 责 学 如 经 任、 经济 法律责 任 、 经济 关 系 中的责任 、 济法 主体 的责任 等之 后 , 多数 经济 法! 主张采 纳 “ 经 大 学者 经 济法责任 ”的表 达 方 式 , 是 经 济 法 责 任 研究 多 年来 取 得 的初 步 共 识 , 这 也是 进 一 步研 究 的新 起 点 。 为避免 不必要 的争论 , 文也 采用 这…基本 共识 。 本
在 经 济 诉 讼 实 践 中归 纳 和 提 炼 其 具 体 形 态 , 能 实 现 理论 上 的通 达 与 自洽 。 方
关键词 : 济法 责任 ; 经 经济诉讼 实践 ; 传统法律责任; 新型法律责任
中 图分 类 号 : 90 1 D 1 .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4 8—0 6 ( 0 1 0 —0 6 03 40 2 1 )2 0 0—0 8
关于经济法责任问题的反思

关于经济法责任问题的反思作者:李娜杰来源:《商情》2013年第36期摘要目前在我国经济法研究学界中,他们对经济法责任的称谓并不统一,所谓的经济法责任就是经济法主体在触犯了经济法的相关规定而应该承担的后果和责任。
在我国的经济法立法中虽然也有对民事、行政及刑事责任有所提及和规定,但是并代表经济法责任包含民事、行政以及刑事责任,它们同属并列关系。
围绕着我国经济法责任中的问题出发,简要分析了经济法责任的概念及内容个,然后探析了经济法责任与经济法立法之间的密切联系,也探析了经济法责任与其他责任之间的关联。
关键词经济法立法经济法责任问题分析众所周知,任何法律法规的实施和执行都必须要依靠相应的强硬措施,也就是法律的强制力,这是维护法律政策正常实施和执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利益的必要手段和措施。
也就是说为了确保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和执行,国家就必须要适当交给执法机构和法官一定的法律强制权力,只有这样通过强硬的制裁措施,才能够为社会和人民的安全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因此法律和强制力是一体的,密不可分的,经济法同样也是如此。
然而我国目前经济法专家学者对于其经济法责任问题的分析和研究还不够深入,也不够成熟。
下面文章就在前人的研究基础上,进一步分析我国经济法责任与经济法立法及其他责任之间的关系。
一、我国经济法责任的概念和内容(一)经济法责任称谓概念厘定对于经济法责任这一称谓,我国经济法学界之前对其还是有所争议,很多专家学者对于经济法责任的表述并不统一,目前有“经济法责任”、“经济责任”、“经济法律责任”、“经济法律主体责任”等等多种名称,然而用经济责任容易让人们误解为一切和经济相关的法律责任,这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扩大其其责任范围,而经济责任也会人们产生这是财产责任的误解,其他各种名称说法也都有各种不便和缺点,综合来看,只有经济法责任这一表述最为贴切。
(二)经济法责任内涵及内容我国经济法相关研究专家充分参考我国经济法的特点、传统的相关法律责任的解释和定义,从经济法违法现象、经济法义务权利及经济部门法的规定和特性出发,对经济法责任进行了阐述和定义,他们这样解释:经济法责任就是经济法主体不遵守或者违反了我国经济法的相关规定义务而必须要承担的相应的法律制裁和责任。
经济法课程教学融入思政元素的若干思考

二、经济法课程融入思政元素的 必要性
在经济法课程中融入思政元素,有助于提高大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 德水平,同时也有利于提高经济法课程的教学质量和效果。具体来说,融入思政 元素的必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培养大学生的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通过将思政元素融入经济法课程, 可以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和职业道德观念,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职 业道德水平。这有助于大学生在未来的职业生涯中更好地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法 律法规,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推进。
2、丰富思政课教学内容
美育元素的应用可以丰富思政课教学内容。通过引入美的文化、美的艺术、 美的情感等元素,将思政课教学与美育相结合,可以拓展学生的知识面和视野, 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3、促进学生的情感发展
美育元素的应用可以促进学生的情感发展。通过引入美的情感教育、美的艺 术表现等元素,将思政课教学与美育相结合,可以培养学生的情感表达能力和情 感交流能力,提高学生的情感素质和情感智商。
一、经济法课程中思政元素的重 要性
在经济法课程中,思政元素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首先,经济法是社会发展和 国家治理的重要工具,它涉及到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多个方面,因此,经 济法课程中必然包含着丰富的思政元素。这些思政元素可以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 经济法的本质和作用,加深对经济法知识体系的认识和理解。
三、经济法课程融入思政元素的 具体实施方法
要在经济法课程中融入思政元素,需要结合经济法课程的特点和学生的实际 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具体来说,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法:
1、案例教学法。通过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让学生了解和分析其中的法 律问题和政策问题,引导他们运用所学的经济法知识解决实际问题。同时也可以 通过案例讨论、角色扮演等方式,培养学生的团队合作和沟通能力。
谈我国法律传统的反思
谈我国法律传统的反思一黑格尔将"反思";解释为"思想的思想";,[1]也就是说,对认识过、思考过的东西需要再认识、再思考,这是认识的辩证法,深刻反映了西方文化的批判精神。
同样,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也具有这种自觉,早在商周之际古人就有了这种精神觉醒。
甲骨文中的"监";(鉴)字就是通过一个人用一盆水观察自己的容貌,表达和引申出反观、审视、借鉴的意思,这实际上就是"反思";。
反思自己、反思过去,从反思中总结历史经验教训是中华民族源远流长的优秀传统,是古人留下的宝贵精神财富。
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在诸多领域内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骄人业绩,中华腾飞不再是遥不可及的梦想,中华民族的复兴已经成为每一个炎黄子孙的共同心声和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
这是一个崭新的时代,更需要我们去反观自己,反思自己,重新认识自己的历史与传统。
每一个民族的复兴都是涉及经济、政治、文化、法律、军事等方方面面系统性的社会工程,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必将迟滞整个民族复兴的历史进程。
[2]当代中国,旧的社会秩序已溘然逝去,新的社会秩序正处于艰难的创建之中。
处在这样一个历史转捩点上,作为法律人,我们不得不拷问自己,中国的法学和法律能为这场旷古未有的深刻社会转型提供强大推动力吗?能够独立解决社会转型中出现的各种纷繁芜杂的新问题吗?能够以自己的特色傲然屹立于世界法律之林吗?或许正是基于对这种状况的忧虑,近年来,法学界掀起了一股"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反思热潮。
自从清末修律中国艰难地迈上法律近代化的进程,至今已有百余年的历史。
百年的法律变革历程蜿蜒曲折、跌宕起伏,其间各种辛酸自不待言。
与此同时,艰辛的付出也结出累累硕果,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法制进程和法学研究更是取得了长足进展。
然而,与西方数百年的法治历程相比,百年的时间太过短暂。
坦诚而言,与西方法学相比,中国法学还不够成熟。
经济法起源理论的解读和反思
之上 。 ㈣ 。经 济法 起源 理论 的研究 和批 判 同样 不 能脱 离先 前 的知识 或语 境 ,从而使 得起 源理论 的研
景 。就 经济 法 起 源理 论 的研 究 而 言 , 相 对 统一 的认
收 稿 日期 : 2 0 1 3 — 0 2 — 0 1
作 者 简介 : 张继 恒 , 男, 陕西宝鸡人 , 讲师 , 研 究方向: 经 济 法基 础 理 论 、 竞 争 法 。 胡玲 丽 , 女, 江 西 南 昌人 , 江 西 司法 警 官 职 业 学 院
2 0 1 3年 4月 第 2期
江 西 科 技 师 范 大 学 学 报
J o u r n a l o f J i a n g x i S c i e n c e& T e c h n o l o g y No r ma l Un i v e  ̄i t y
Ap r . , 2 0 1 3
确 国 家 干 预 理 论在 经济 法 研 究 中 的基 础 性 地 位 和 作 用 。 坚 持 遵 循 市 场 经 济 法 范 式 所设 定 的学 术 规 范 和 研 究 路径 , 着 力 从 观 念 与
制 度 的 双 重层 面加 以解 读 和拓 展 , 是 经 济 法起 源理 论 走 向科 学 性 与 实 践 性 所 不 可 逾 越 的 阶段 。 关键词 : 经济法 ; 经 济 法起 源理 论 ; 国家干预 ; 现代性 ; 市 场经 济 法
一
看法 。经 济法起 源 理论 的研究 和批 判需 要对其 客 观
基础有 一个 相 对统 一 的认 识 , 否则 , 这种讨 论将 演 变 成 为一 场供 圈 内人 “ 自娱 自乐 ” 的 学术 游 戏 . 进 而使
得经 济法 起源 理论 的研 究和 批判逐 步走 向任 意 的主
对经济法的认识和理解
对经济法的认识和理解经济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和调节市场经济活动、保障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经济法的定义、经济法的功能、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领域的关系以及经济法的发展趋势等方面,对经济法进行深入的认识和理解。
一、经济法的定义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在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包括各种经济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保障。
二、经济法的功能1、规范市场主体:经济法通过规定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竞争的公平和有序。
2、维护市场秩序:经济法通过规范市场交易行为,防止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和公平。
3、调控宏观经济:经济法通过规定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措施,保障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4、保障劳动者权益:经济法通过规定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就业机会的平等和劳动关系的和谐。
三、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领域的关系1、与民法的关系:经济法与民法都是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两者相互补充、相互协调。
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经济法则主要调整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和管理。
2、与行政法的关系:经济法与行政法都涉及到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和管理,但两者的侧重点不同。
行政法主要调整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和行政程序,而经济法则主要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措施及其监管。
3、与商法的关系:经济法与商法都涉及到商业活动和商业关系,但两者的调整范围不同。
商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业关系,而经济法则主要涉及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和管理。
四、经济法的发展趋势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球化的加速,经济法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和机遇。
未来,经济法将呈现出以下发展趋势:1、更加注重保护消费者权益: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成为越来越重要的议题。
未来,经济法将更加注重保护消费者权益,加强监管力度,打击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
经济法专业实践报告
详细描述
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侵 权行为引发的纠纷。
案例
分析
某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专利技术生产产 品,被专利权人起诉。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需依据《专利法》、《 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进行裁决。
劳动法案例分析
总结词
劳动者权益保护与劳动争议
详细描述
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工资待遇、工作时间等劳动争议。
在风险。
合同谈判
参与合同谈判,为企业争取最 有利的合同条款。
合同履行实践
知识产权申请
协助企业进行专利、商标和著 作权的申请,维护企业的知识
产权权益。
知识产权维权
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服务 ,打击侵权行为,维护企业利 益。
知识产权交易
参与企业知识产权的交易,协 助企业进行知识产权的转让和 许可。
对经济法的深入理解
了解经济法的发展动态
01
通过实践,能够及时了解经济法领域的发展动态和前沿问题,
从而更好地把握经济法的趋势。
理解经济法的多元性
02
实践中能够接触到不同类型的经济法案例,有助于理解经济法
的多元性和复杂性。
领悟经济法的价值追求
03
通过实践,能够领悟到经济法所追求的社会公平、正义和经济
秩序的价值目标。
03 经济法专业实践体会
理论联系实际的重要性
深化理论知识的理解
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通过实践,将理论知识与实际案例相 结合,有助于更深入地理解经济法的 原则和规定。
面对真实的经济法问题,需要运用所 学知识进行分析和解决,有助于提高 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发现理论与实践的差异
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和挑战,能够揭示 出理论和实践之间的差异,从而更好 地完善理论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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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对传统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反思和重构 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对传统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反思和重构 作者 安旻 周运 摘要: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成熟的部门法体系,其基本原则应该具有协调一致的内部逻辑,据此分析,结合“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经济法应当具有三大基本原则。 关键词:基本原则,内部逻辑,平衡和谐,合理分配,可持续发展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部逻辑 就法理学而言,部门法的价值取向和层级决定了部门法的原则核心与构成,虽然部门法一般都具有自由、秩序、公平、效率、正义等基本价值,但在不同部门法中这些价值的地位和内涵是有区别的,这种抽象的分别必须要经由部门法原则加以具体化,才能通过法律实践正确体现出来。 所以一个成熟的部门法体系,不仅要具有特定的价值和理念,更要有反映这些价值和理念的基本原则,以指导其具体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这些基本原则并非简单的并行关系,既不是从其他部门法基本原则“移植”而来,也不是法理学所归纳原则教条的“具体化”,而是内部逻辑协调一致的系统。这就要求这些原则不但能够互相印证彼此的关联性和各自的独特性,而且作为一个整体能够将体现该部门法本质的精神理念、基本价值传导到法律的实践过程中。“内部逻辑统一”恰恰是目前我国理论界对经济法作为独立部门法所包含基本原则的分析与研究所欠缺的重要方面。(注1) 我们先以比较成熟的部门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发展历程来粗略说明关注这个问题的重要性: 2
近代民法属于私法范畴,以维护个体权利为本位,多任意性规范,以私权神圣、身份平等、意思自治为其传统理念,其价值核心应当是自由,与其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对社会经济调控的主导地位相适应,包含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过错责任三大基本原则。进入现代社会民法的价值和理念遭到社会本位的冲击,三大基本原则也受到了修正:禁止权利滥用、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内容粉墨登场,加入到现代民法基本原则之中。但民法并没有因此真正改变最初确立的基本价值理念的内涵,否则就会丧失其独立存在的个性和意义。所以民法最初的三原则为本源,之后形成的三原则为发展,构成了清晰完备、逻辑统一的基本原则体系。因而在具体民事案件的审理中,当适用各大原则之间发生冲突时,就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正确确定冲突原则的优先级别,以贯彻民法的基本精神理念。 那么经济法呢?经济法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是任意性规范与强行性规范的统一体, 经济法价值理念的基础,在于公私法在深层次上的相互渗透和交融,在于法的时代精神对传统法律价值理念的革新。所以,经济法的价值核心是自由和秩序、效益和公平之间的一种和谐状态,其基本理念是站在社会本位的高度追求对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平衡协调。(注2) 进一步说,经济法通过对经济关系全方位的调整,在尊重经济发展规律,社会发展规律和物质世界发展规律的基础上,从微观层次上保障个人、社会组织与政府主体之间利益的平衡和谐,兼顾个人利益、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从宏观层次上对政府、社会、市场进行平衡协调,实现社会资源在整体上的优化配置,达致人、社会与自然的整体和谐。两方面的共同目的是实现以人的最终全面发展为核心的社会经济持续性发展。因此本文认为经济法主要有三个基本原则:营造平衡和谐经济环境原则、合理分配经济资源原则和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原则。三大原则并非互不干涉、独立适用,而是互为条件、相互依存。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既要体现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又要贯穿于经济法体系的始终,具有较强的涵盖性和衍生性,而不能只适用于经济法部门内的某一法域,当然在不同法域中此三原则各自的侧重点也有所不同。平衡和谐是贯穿于经济法调整社会关系过程始终的一种基调,而营造平衡和谐的经济环境原则更侧重于对市场规制法提出要求,涵盖了一些学者提出的平衡协调原则和维护公平竞争原则;合理分配经济资源原则的出现是法学与经济学相互渗透融合从而体现在经济法上的客观需要,更侧重于对宏观调控法提出要求,即以客观规律为指导防止贫富两极的严重分化、力求实现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这一过程体现了国家适度干预的特点,既是责权利效相统一,也是社 3
会总体经济效益优先、兼顾社会各方利益的公平体现;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原则是经济法的根本目的性原则,是对经济法本质在基本原则上的深层次体现,而营造平衡和谐的经济环境原则与合理分配经济资源原则是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保证与手段性原则。 二、经济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一)营造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原则 我们强调营造平衡和谐的环境,而不是简单地说平衡协调原则,是有深层次原因的。对经济关系进行平衡协调是经济法特有的功能,但如果单纯将平衡协调上升到经济法基本原则的高度就显得不够充分,并没有完全揭示出经济法的本质内容。 从字面上讲,和谐与协调两词的含义互通,这就是目前在许多法学著述中“和谐”与“协调”不分的原因。但是,在意境上说“和谐”和“协调”是有很大区别的:和谐是一种相互依存与共同发展的客观状态,是国家和市场都要顺应客观规律、应用客观规律的表现;而协调更强调的是主体间相互一致的积极行为,是带有主观意志色彩的一种行为模式。就经济环境状态的描述而言,“和谐”一词较“协调”更贴切,例如我们常说的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首先,“平衡和谐”充分体现了经济法治条件下经济环境应有的状态,强调的是不同主体的配合而不是对抗,又在哲学范畴“度”的问题上强调适当,而不能“过火”或“不及”。有学者认为平衡有均等的意思,因而不主张将其纳入经济法的理念,但我们认为这里的平衡不是均等的意思,而是“不失调”之意,例如人们常说“生态平衡”。 其次,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不是静止的而是动态的,不是一种中庸理念的体现而是建立在对客观经济规律认识基础上的一种应然的状态。在这样一种经济环境下,能够实现自由与秩序、公平与效率的平衡和谐,现实利益与未来利益的平衡和谐,国家、社会与个体之间的平衡和谐。 最后,经济法律的完善本身并不代表这种良好经济环境已经大功告成,由于社会经济体系是动态向前发展的,这就要求经济法制不断地“与时俱进”,具有前瞻性、规划性地从立法、司法和执法等方面来建立和维持这种环境。 当前,在国际上以和平与发展为主旋律的背景下,各国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日益突出,大都将实现可持续发 4
展作为根本目标。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有一个良好的环境,既包括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这个问题在上层建筑层次已经被纳入到环境保护法之中),也包括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而我国某些地方一级的政府和部门、行业的管理者显然对营造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的重要性缺乏应有的认识: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某些部门和行业长期垄断,损害了普通百姓的经济权益,也阻碍了该行业实现自身更大的发展,更有损于中国在世界的经济民主形象。平衡和谐的经济环境是我国加入WTO后与国际接轨的基本要求,是我国要获得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得到国际社会认同的基本要求,更是一个国家的整体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 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市场主体内部环境的平衡和谐 经济法实现社会经济生活的平衡和谐,并不是单纯靠一己之力完成的,而是通过建立和维持一种从总体上公平、高效、有序的环境,从而使民商法这些市场经济的基础性法律正常发挥作用实现的。民商法在维护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的优势是将现实的各种经济关系高度抽象化,形成统一的模式,让所有的市场主体自由平等地适用,从而产生高效率。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其缺陷也日益显露出来,就是它“拟人化”的法人制度问题:由于把个人和商业组织假设为实力对等的主体,而没有考虑到企业滥用优势地位、公司内部人控制等问题,市场主体由于经济实力的差距在现实中并非地位平等,结果造成了个别市场主体的畸形发展,反而导致社会整体经济失衡,阻碍了社会经济健康高效地发展,比如垄断的出现、公司大股东利用有限责任侵犯小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等情形。 经济法大胆地涉入民法强调“意思自治”一般不调整主体内部关系的“禁区”,通过将公司法、企业法等法律的有关内容渗入国家意志色彩,规制市场主体的内部关系,比如建立现代企业的产权制度、规定特殊行业的市场准入制度、加重企业组织的社会责任等等,先从组织内部营造一种平衡和谐的环境,以达致社会整体经济的平衡和谐。 2、市场主体之间的平衡和谐 市场主体关系包括市场竞争主体间的关系和市场经营主体与投资主体、消费主体之间的关系。 就市场竞争主体而言,有国有、集体和私营企业,或中资、外商独资、中外合营、中外合作企业之分,经济法要赋予这些竞争者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与公平的竞争环境,而不论该主体的所有制性质或资金来源情况如何。但不 5
同于民商法的抽象平等性,经济法通过对不同类型市场主体的具体规定,从社会整体的高度实现实际经济关系中的平等,这也可以说是公正、平等理念由私法到社会法的一种深化。 平等的自由竞争本身并不必然具备持续性,自由竞争残酷的优胜劣汰法则会促使经营主体为了生存采取违背商业道德的过度竞争行为,或导致企业通过联合兼并产生强大的垄断势力而反过来限制竞争,这些正是经济法中的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分别要解决的问题,从而为公平竞争营造一个平衡和谐的经济环境。 除了因自由竞争而形成的垄断外,还有自然垄断形式、行政垄断问题也是经济法关注的对象。尤其在我国,这两种“非竞争性”的垄断问题往往交织在一起,它们所导致的经济环境不平衡和谐,除了损害市场竞争主体利益外更会损害以市场消费主体为首的其他经济主体利益。自然垄断行业一般属于公用事业,其存在往往具有一定经济和政策上的合理性,但如果失去必要的约束就会极大损害市场消费主体的利益,而行政垄断则是我国过去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产生的遗毒,不但损害其他地区、部门经营主体的利益,更损害消费者和外国经营者的利益。我国这些年来长盛不衰的“铁老大”现象、电信行业暴利、地区之间的商贸封锁战就是最好的佐证。我国经济法对这些问题的规制明显还不到位,有损于平衡和谐环境在竞争领域的建立。 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企业的经营人员和证券交易人员相对于一般投资主体具有优势地位,容易通过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手段侵害投资人的利益;生产者、销售者相对于消费者处于经济强势地位,也容易通过故意增加对方义务并减轻己方责任的方式侵害社会公众的利益。而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招标投标法、证券法等恰恰就是经济法为防止上述情况出现,营造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的体现。 3、政府、市场和第三部门作为社会经济资源配置主体之间的平衡和谐 政府是国家在经济法主体上的代表人,而政府作为经济法主体身兼公共管理者与国有资产所有者两重身份。一方面,政府作为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主体之一要按照客观规律对经济进行管理、干预和协调,且这种管理、干预和协调必须依法进行;另一方面,政府作为和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一分子参与到市场经济中为市场行为时,必须要坚决遵守国家制定的法律、接受法律的约束。政府在其中既是经济规律的认识主体,又是国家意志的执行主体,从而构成了传统经济法的两大基本内容:政府规制经济之法和规制政府经济行为之法。 在这里我们强调的是政府对经济进行管理、干预和协调的职能,它实际上就是一种对经济资源和物质利益的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