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指导意见(节选)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21年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21年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2.22•【字号】京建发〔2021〕60号•【施行日期】2021.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21年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切实做好2021年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工作,现将《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1年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1年2月22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1年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工作要点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北京市委十二届十六次全会和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严格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的新要求,坚持首善标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进一步完善质量保障体系,全面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总体水平,努力开创首都建筑业新发展格局,努力推进“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以优异成绩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
一、构建首都特色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精神,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十二部门印发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建发〔2020〕351号)相关要求,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配套政策,强化示范引领,确保16项重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严格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要求,研究制定我市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具体实施办法,明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质量管理、质量保修首要责任,强化建设单位监督管理,建立建设单位质量管理激励机制,试点竣工验收信息公示制度,着力构建以建设单位为主导的质量责任体系。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3.17•【字号】豫建质安〔2020〕93号•【施行日期】2020.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现将《河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2020年3月17日河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扎实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实施,推进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省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是指符合国家、省有关政策和标准规范及本办法规定,能对本地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起到典型示范作用,经省厅认定公布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省厅成立河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省建设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省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按照自愿申报、总量控制、程序规范、优中选优的原则,每半年组织认定发布一次,每次数量不超过120项。
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地工程建设规模及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情况,每年年初确定和分配省级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推荐名额。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分配名额,择优推荐。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0.09•【字号】庆政办发〔2021〕17号•【施行日期】2021.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的通知庆政办发〔2021〕1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等文件精神,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着力提高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助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前期统筹预控管理(一)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和发包制度。
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进行工程建设。
严禁违法发包,不得肢解发包、违规指定分包单位。
(二)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
建设单位应科学合理确定工程建设工期和造价,严禁盲目赶工期、抢进度。
建设单位压缩定额工期的,应提出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工期的具体技术措施,根据技术措施测算确定要求工期,并按照规定列支相应费用。
压缩定额工期的幅度超过10%(不含)的,应组织专家对相关技术措施进行质量安全符合性和可行性论证,并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积极向财政部门争取,落实与建设需求相匹配的建设资金,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和时间支付费用,不得迫使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企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承揽任务。
(三)严格落实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
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应签署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明确本单位在该建设工程的项目负责人。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十二部门印发《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十二部门印发《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公布日期】2020.12.22•【字号】京建发〔2020〕351号•【施行日期】2020.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十二部门印发《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要求,逐步完善首都质量保障体系,全面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总体水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文物局、市科委、市金融监管局、北京银保监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2020年12月22日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严格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准确把握“十四五”时期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坚持首善标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以推进首都建筑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着力破除体制机制障碍,逐步完善质量保障体系,全面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总体水平,率先构建首都建筑业高质量新发展格局。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10.13•【字号】苏建规字〔2022〕2号•【施行日期】202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发文件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规字〔2022〕2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无锡、南通市市政和园林局,徐州市城市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工程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经2022年9月28日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10月13日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减少工程质量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等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和保修期内发生的工程质量缺陷的投诉处理活动。
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具体确定。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施工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缺陷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信息网络、书信、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对涉及自身生命财产安全、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工程质量缺陷,或者涉及危害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工程质量缺陷,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请求处理的行为。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工程质量评价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工程质量评价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11.07•【字号】冀建质安函〔2022〕493号•【施行日期】2022.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工程质量评价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19〕92号)精神,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工程质量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办质函〔2021〕306号)要求,切实提升我省工程质量发展水平,本着积极稳妥、先行先试原则,我厅制定了《河北省建筑工程质量评价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11月7日河北省建筑工程质量评价试点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有序推进建筑工程质量评价试点工作,进一步提升我省建筑工程品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工程质量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办质函〔2021〕30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建筑工程质量评价试点,研究解决当前建筑工程质量不平衡不充分问题,逐步建立我省工程质量评价制度,完善工程质量差异化管理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进一步压实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责任。
同时,评估各地建筑工程质量整体发展水平,促进建筑工程质量均衡发展,切实提升我省建筑工程品质,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试点时间和评价范围(一)试点时间自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2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2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0.04.08•【文号】建司局函质〔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04.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2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建司局函质〔2020〕10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20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安排好今年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20年工作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20年4月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20年工作要点2020年,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按照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部署,以建筑工程品质提升为主线,以建筑施工安全为底线,以技术进步为支撑,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持续完善工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推进工程质量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改革完善工程质量保障体系,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一)贯彻建筑工程品质提升指导意见。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精神,指导和督促各地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突出重点任务,确保有关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出台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的规定,深入开展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等试点,完善工程质量责任体系,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社会监督机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若干措施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1.15•【字号】冀政办字〔2019〕66号•【施行日期】2019.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办字〔2019〕66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1月15日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若干措施为不断创新工程建设组织模式,推进绿色建造方式,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精神,制定如下措施。
一、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工程项目开工建设前,各方参建主体均须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法人授权书,建立工程质量信息档案,实现质量责任可追溯。
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实施质量责任标识制度,现场公示各方参建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信息,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实施举牌验收,落实工程质量责任。
工程项目在竣工验收时须设立永久性工程质量标牌,在交付使用前须设立质量保修责任单位信息公示牌,接受社会监督。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二、严格落实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责任。
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应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管理,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不得违法违规发包工程,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
建设单位与各方主体签订工程合同时,应考虑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停工对工期和造价的影响,并在合同中约定。
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应完善现场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推行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加强施工记录和验收资料管理,实现质量责任可追溯,并依法履行职工教育培训和建筑工人工伤保险责任,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不得转包、违法分包工程。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沈阳市房产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建设单位质量首要责任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沈阳市房产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建设单位质量首要责任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1.09.17•【字号】沈建发〔2021〕54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沈阳市城乡建设局、沈阳市房产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建设单位质量首要责任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沈阳市城乡建设局文件沈阳市房产局沈建发〔2021〕54号关于印发《沈阳市建设单位质量首要责任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市)城乡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责任体系,突出强化建设单位质量首要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请认真执行。
附件:《沈阳市建设单位质量首要责任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沈阳市城乡建设局沈阳市房产局2021年9月17日沈阳市建设单位质量首要责任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精神,完善工程质量责任体系,突出强化建设单位质量首要责任,加强对建设单位的质量监管,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打造符合我市创建国家中心城市整体形象定位的精品工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单位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及地铁工程,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其他类型的建设工程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三条沈阳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全市建设单位质量首要责任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辖区内建设单位质量首要责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政府类投资项目应明确建设单位责任主体及项目负责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
国务院转发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19年10月刘刚,等:大型酒店锅炉房抗爆墙的构造与施工•1233-不遭受破坏。
当泄爆屋盖为建筑物整体屋面的一部分时,泄爆屋盖应高于相邻建筑物整体屋面0.5m以上(本工程设计为0.6m)o轻型泄压屋盖分岩棉夹芯彩钢板屋盖和单层压型钢板复合保温盖板两种,本工程选用岩棉夹芯彩钢板屋盖。
5.2岩棉夹芯彩钢板屋盖(1)岩棉夹芯彩钢板屋盖的夹芯彩钢板与屋盖擦条用泄爆螺栓固定,泄爆螺栓的型号与数量根据泄爆压力值选配。
发生事故时为不使夹芯钢板乱飞,采用牵引绞索控制。
每块板设2根牵引拉索,其长度为900mm,拉断力为20kN。
(2)岩棉夹芯板厚度一般为50~100mm(由工程设计根据热工需要确定),长度一般不大于12m,其技术性能指标和屋面建筑构造可参见J925-1-3《压型钢板、夹芯板屋面及墙体建筑构造》图集。
(3)按工程设计要求,泄爆屋面(岩棉夹芯彩钢板屋盖)需进行防水和抹灰施工。
其构造自下而上为:20mm厚1:2.5水泥砂浆找平层一>3+3mm厚自粘性聚合物改,注沥青防水卷材-30mm厚]:2.5水泥砂浆保护层(单向坡比2%~5%)o6抗爆墙性能检测6.1抗爆板物理性能检测检验依据为GBT7019—1997《纤维水泥制品试验方法》、GB8624—2012《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T17657-2013《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试验方法》。
样品规格为2400mm x 1200mm x9.5mm,检测指标为重量不大于25kN/m2,抗弯强度大于185MPa,弹性模量不小于72GPa,含水率不大于10%。
6.2抗爆板防火4h检测检验依据为GB/T9978.8—2008《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第8部分。
样品规格为2400mm x 1200mm x9.5mm,检测指标为耐火性能240min(隔热性和完整性)。
6.3抗爆板爆炸压力检测检验依据为Q/IEM3003.39—2011《门窗抗爆泄爆性能的试验方法》,样品规格为2400mmx 1200mm x9.5mm,检测指标为抗爆墙在等效静荷载冲击波作用下结构是否完成,板面有无明显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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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指导意见(节选)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以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建筑工程质量问题为切入点,着力破除体制机制障碍,逐步完善质量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工程质量抽查符合率和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总体水平。
二、强化各方责任
(一)突出建设单位首要责任。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和质量责任,不得违法违规发包工程。
建设单位应切实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
建立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制度,建设单位应主动公开工程竣工验收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二)落实施工单位主体责任。
施工单位应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岗位责任制度,设置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质量负责人,加强全面质量管理。
推行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推进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将质量管理要求落实到每个项目和员工。
建立质量责任标识制度,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实施举牌验收,加强施工记录和验收资料管理,实现质量责任可追溯。
(三)明确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
房屋所有权人应承担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
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应正确使用和维护房屋,严禁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房屋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管理服务单位要定期对房屋安全进行检查,有效履行房屋维修保养义务,切实保证房屋使用安全。
(四)履行政府的工程质量监管责任。
强化政府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监管,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和抽测,探索工程监理企业参与监管模式,健全省、市、县监管体系。
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和“互联网+监管”模式,落实监管责任。
强化工程设计安全监管,加强对结构计算书的复核,提高设计结构整体安全、消防安全等水平。
三、完善管理体制
(一)改革工程建设组织模式。
推行工程总承包,落实工程总承包单位在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控制、成本管理等方面的责任。
完善专业分包制度,大力发展专业承包企业。
积极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和专业化服务,创新工程监理制度,严格落实工程咨询(投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等领域职业资格人员的质量责任。
(二)完善招标投标制度。
完善招标人决策机制,进一步落实招标人自主权,在评标定标环节探索建立能够更好满足项目需求的制度机制。
简化招标投标程序,推行电子招标投标和异地远程评标,严格评标专家管理。
强化招标主体责任追溯,扩大信用信息在招标投标环节的规范应用。
(三)推行工程担保与保险。
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在有条件的地区推行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和工程保证保险。
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对采用最低价中标的探索实行高保额履约担保。
组织开展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加快发展工程质量保险。
(四)加强工程设计建造管理。
贯彻落实“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指导制定符合城市地域特征的建筑设计导则。
建立建筑“前策划、后评估”制度,完善建筑设计方案审查论证机制,提高建筑设计方案决策水平。
严格控制超高层建筑建设,严格执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制度,加强超限高层建筑抗震、消防、节能等管理。
(五)推行绿色建造方式。
完善绿色建材产品标准和认证评价体系,进一步提高建筑产品节能标准,建立产品发布制度。
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推进绿色施工,通过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降低施工过程对环境的不利影响。
建立健全绿色建筑标准体系,完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制度。
(六)支持既有建筑合理保留利用。
推动开展老城区、老工业区保护更新,引导既有建筑改建设计创新。
开展公共建筑、工业建筑的更新改造利用试点示范。
制定支持既有建筑保留和更新利用的消防、节能等相关配套政策。
四、健全支撑体系
(一)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
系统制定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精简整合政府推荐性标准,培育发展团体和企业标准,加快适应国际标准通行规则。
(二)加强建材质量管理。
建立健全缺陷建材产品响应处理、信息共享和部门协同处理机制,落实建材生产单位和供应单位终身责任,规范建材市场秩序。
强化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使用环节的质量管理。
鼓励企业建立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和施工安装全过程质量控制体系,对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实行驻厂监造制度。
(三)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加大建筑业技术创新及研发投入,推进产学研用一体化,突破重点领域、关键共性技术开发应用。
加大重大装备和数字化、智能化工程建设装备研发力度,全面提升工程装备技术水平。
(四)强化从业人员管理。
加强建筑业从业人员职业教育,大力开展建筑工人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建立职业培训实训基地。
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加快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建设,促进企业使用符合岗位要求的技能工人。
五、加强监督管理
(一)推进信用信息平台建设。
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加强信息归集,健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制度,及时公示相关市场主体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并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实现数据共享交换。
(二)严格监管执法。
加大建筑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力度,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责任落实,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和严重质量问题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查处曝光,加大资质资格、从业限制等方面处罚力度。
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对存在证书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注册执业人员,依法给予暂扣、吊销资格证书直至终身禁止执业的处罚。
(三)加强社会监督。
相关行业协会应完善行业约束与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自律。
建立建筑工程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公示制度。
企业须公开建筑工程项目质量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四)强化督促指导。
建立健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品质提升评价指标体系,科学评价各地执行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落实质量责任制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质量监督队伍建设、建筑质量发展、公众满意程度等方面状况,督促指导各地切实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各项工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