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国际法重点

国际法复习材料

(按照向老师所画重点进行整理)

1,国际法:国际法是一个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它是国家在相互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2,国际法的特征答:国际法是法律,因为它具有阶级性、规范性和强制性这一切法律所具有的共性。但是,国际法和国内法相比,又有不同于国内法的特征。国际法的特征主要表现在: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2>、国际法是国家以协议的方式来制定的。国内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按一定的法律程序制定,而国际法是在国家平等的基础上协议制定。国内法反映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国际法则是国家间的意志协议或协议意志。

<3>、国际法采取与国内法不同的强制实施方式。国内法主要依靠有组织的国家强制机关来实施,而国际法的实施,主要是靠国家本身的行动来执行。

3近代国际法的形成:一,众多主权国家和一个国际社会的存在是近代国际法产生的基础。二,《威斯特法利亚合约》是近代国际法形成的标志。

三,《战争与和平法》对国际法的形成与发展有重要作用

4国际法的渊源

是指国际法规则作为有效的法律规则存在和表现的形式。

一,国际条约二,国际习惯,三,一般法律原则

5国际习惯

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两个要素:必须有通例存在;存在的通例已被各国接受为法律。

6一般法律原则

是指能适用于国际关系的各国法律体系中的某些共有的原则。如(时效原则,禁止反言原则,善意原则)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1,国际法基本原则含义

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2,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的特征

一,国际社会公认

二,具有普遍约束力

三,适用于一切国际法领域

四,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

3,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一,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二,互不侵犯三,互不干涉内政四,平等互利五,和平共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

4,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

二,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适用武力的原则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四,不干涉内政原则(* )五,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六,国际合作原则七,民族自决原则

5,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每一国均享有充分主权之固有权利;每一国均有义务尊重其他国家之人格;国家之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得侵犯;每一国均有权利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社会、经济及文化制度;每一国均有责任充分并一秉诚意履行其国际义务,并与其他国家和平共处。

第四章

1,国家主体

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独立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2,构成国际法主体的要件主要有:

1有独立参与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

2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的能力;

3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

3、为什么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答: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指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处于一种主要的、基本的地位。

国家之所以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由国家的特性以及它在国际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决定的。具体是由以下

情况决定:<1> 、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始终处于最主要的地位和起着最重要的作用。国际关系是国际法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而国际关系,主要就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或者说,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是国际关系的主要内容和基本形式。

<2> 、只有国家才拥有完全的法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因此,国家可以独立自主的对外进行交往,行使国际法上的权利,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国家的这种能力是由国家具有主权这一特性决定的。

<3> 、国家之间的关系是国际法的主要调整对象。从国际法的内容来看,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规则、原则和规章的制度。这也充分说明只有国家才是国际法是基本主体。

4,国家的要素:

定居的居民

确定的领土

政权组织

主权

5,国家的基本权利:一,独立权:指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对内对外事务,不受他国的控制和干涉的权利。二,平等权:国家在国际上的地位平等的权利。

三,自保权:国家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的权利。

四,管辖权: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享受豁免权者除外)、物和所有发生的事件,以及其领域外的本国

人行使管辖的权利。

五, 国家主权豁免:国家根据国家主权平等原则而享有的不受他国管辖的特权。6,国际法上的承认:承认是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

7,承认的特征:

国际法上的承认意味着承认国对新国家的国家地位以及由此产生的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认

可和接受;承认国在承认条件存续期间,对这些权利义务不得加以否认;国家承认还可以在承认国

和被承认国之间确立某些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上的承认可以在两国间建立起全面的外交关

系;但承认并不是建交。国家承认对承认国的国家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具有约束力;承认引起

一定的法律效果。

8,承认的性质:

承认的构成说:

指认为新国家只有经过承认才能成为国际法主体的一种学说。19 世纪以来持这种观点的著名学者有斯特鲁普、奥本海、劳特派特、凯尔逊等。

承认的宣告说:

指认为承认只是宣告新国家业已成立的事实,国际法主体的产生不决定于他国的承认,承认只是宣告其存在并表示愿意和它建交而已。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主要有里维尔、孔慈、霍尔、布赖尔利、耶赛普等。

9有效统治原则:(对新政府承认原则)新政府必须在其控制下的领土有效地行使权力的条件下,各国才能予与承认。

10国家法上的继承:

指国家法的权利和义务由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11实际生存原则

国家动产的继承,不是单存以该动产的地理位置为依据,而是以该动产是否与所涉领土有关为依据,与所涉领土的活动有关的国家动产,应专属继承国。

国际法律责任

1,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国际法律责任是指国家法主体对其国际不当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2,国际法律责任的特征:一,主体与国际法的主体基本上是相同的。二,根据是国际不当行为或损害行为三,目的是要确定国际不当行为或损害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

3,国际不当行为责任:

是指国际法律责任主体所做的国际不当行为所引起的国际责任。

4,国际不当行为:

是指国际法律责任的主体所作的违背其国际义务的行为。它包括一般国际不当行为和国际罪行。5,国际损害责任:指国际法律责任主体在从事国际法不加禁止的活动中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国际责任。

领土法

1,领土主权:指国家对其领土行使最高的和排他的权力。

一,领土所有权

二,领土管辖权

三,领土主权不容侵犯

2,领土的组成

国家领土是由陆地,领水、领空以及领陆和领水的底土部分组成的立体的结构。领水附属于领陆,领空和底土则附属于领陆和领水。

3,传统领土变更方式

先占,亦称占领,是指国家有意识地取得无主地的领土主权。

先占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先占的对象必须是无主地

实行有效的占领

时效,

时效是指一国原先不正当地或非法地占有他国领土,而占有者已经长期而安稳地占有并行使事实上的主权,丧失国予以默认或不提出抗议,以致造成一种信念或错觉,以为事物的现状是合乎国际秩序的,占有国即取得被占领土的主权。

添附

是指由于自然的原因或人为的作用而形成的土地。

割让

征服

4,现代领土变更的新方式

民主自决

公民投票

收复失地

交换领土

5,国际地役国际地役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特定领土在一定范围内提供给他国为某种目的而永久使用。国际法上的地役与国内法上的地役不同:

国际法上的地役往往是基于不平等条约而产生的,而国内法上的地役则是基于双方自愿的意思表示。国内法上的地役以土地相邻为必要条件,而国际地役则不完全如此。

6 边界的划分原则与划分程序

原则:

一,以山脉为界时,边界的划分一般以分水岭为准。

二,以河流为界时,通航河流以主航道中心线为界,不通航河流则以中间线为界。三,河流上的桥梁以桥中间为界。

四,湖泊以中间为界。

程序:

一,签订边界条约,确定两国边界的主要位置和边界走向。二,由缔约双方依据边界条约设立划界委员会,实地进行勘测,树立界桩,作为标志。

三,由双方起草边界议定书并绘制地图。

第八章 海洋法

1,内海的含义:

内海是指一国凌海基线的全部海域。它包括一国的港口、海湾和海峡以及领海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

内海的法律地位:

国家对其行使完全的、 排他的主权, 有关内海的法律地位

均 由各国国内法确定。由于内海的这种地位,外国船舶未经许

可不得驶入一国内海,也不得进行捕鱼和其他 海洋活动,否则,就构成了对沿岸国领土主权的侵犯。另外,公约规定,如果按照直线基线方法确定直线 的效果使原来并未认为是内水的区域被包围在内成为内水,则在此项水域内应允许外国船舶无害通过。外 国军用船舶要进入内海必须通过外交途径办理必需的手续。对于遇难船舶,各国一般允许进入,但其应严 5,大陆架的含义:

大陆架指从大陆沿岸逐渐地向外自然延伸直到大陆坡度平缓的海底区域。 (石油、天然气) 大陆架法律地位:

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 对大陆架行使主权利, 这种权利是专属的; 沿海国对大 陆架的权利,不取决于有效的占领,象征性的占领或明文公告;沿海国为了勘探开发大陆架,由建造人工 岛屿设施和结构的专属权;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大陆架上覆水域和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所有国 家有权在其他国家大陆架海底铺设电缆和管道,但其路线的划定要得到沿海国的同意。

公海

1,公海指不包括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和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的全部海域。

2,公海自由的内容 :航行自由;飞跃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捕鱼自由。

3,登临权 :是指各国的军舰在公海上对于有合理根据被认定为犯有国际罪行或其他违反国际法行为嫌疑 的商船,有登临和检查的权利。

4,紧追权 :是指沿海国对违反其他国家法律的外国船舶进行紧追,这种紧追必须是在沿海国内的内水、 领海内海与国家的陆地领土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

格遵守沿海国的规章、制度。

国家主权扩展于

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其海岸一带海域,称其领海 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安全或良好秩 领海必须遵守“无害通过”原则,即通过沿海国领海时必须

以 为原则;二、国家

领海的管辖权。不得违反沿海国海关、财政、

任何商品、货币或人员;不能有任何故意和严重的污染行为及

毗连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

海域划分图 24 海里。

2,领海的含义:

、无害通移民或卫生任何捕鱼活动

等。

或毗连区之内开始。

国际法上的人

1,国籍的含义:

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2,国籍的取得:因出生二取得;因加入而取得。

3,国籍的抵触:国籍的抵触是指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内具备两个以上国籍,或者不具有任何国籍的法律状态。

积极抵触:一个人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籍的情况,称为国籍的积极抵触。消极抵触: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籍的情况,称之为国籍的消极抵触。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一,各族人民平等地具有中国国籍原则。

二,不承认中国国籍具有双重国籍。三,在赋予原始国籍上采取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原则。

四,男女国籍平等原则。

五,国籍的加入、退出和恢复采取自愿申请和审批相结合的原则。5,外国人待遇的一般原则

一,国民待遇国民待遇是指国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外国人与本国公民相同的待遇。

二,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施惠国)给予另一国(受惠国)的国民或法人的待遇,不低于现时或将来任何第三国国民或法人在该国享受的待遇。

三,互惠待遇、互惠待遇是指国家之间根据平等互惠的原则,互相给予对方公民同等的待遇。

6,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一国对于在其境内的某一外国人因民族、种族、国籍、宗教、参加某一政治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观点而遭受其本国或居住地通缉、审判或判刑而给予庇护、拒绝将其交给本国或经常居住地。7,引渡是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被他国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

国籍习惯法规则:1,请求印度的主体,即有权请求引渡的国家,由以下三类:

(1),罪犯本人所属国。根据国家的属人优先权,国家对于本国人在外国犯罪行为具有管辖权,因此,罪犯的所属国有权要求引渡。

(2),犯罪行为发生国。根据国家的属地优先权,不管是否是本国人,只要犯罪行为发生在该国,该国就有权请求引渡。

(3),受害国。根据国家属地优先权的延伸原则,国家享有保护性管辖权。

8,引渡的对象:

被某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人。他可以是请求引渡的国民,也可以是被请求引渡的国家的国民,还可以是第三国的国民。印度罪犯原则上只限于外国人,本国国民一般不予引渡,这叫本国国民不印度原则。9,可引渡的犯罪:

可引渡的犯罪必须是请求引渡国和被请求引渡国双方法律都认定为犯罪的行为。这就是所谓相同原则。10,引渡程序:引渡的程序通常在引渡条约或有关引渡的国内立法中加以规定,引渡罪犯的请求与回复,一般

通过外交途径办理。

11,引渡的效果请求引渡国可根据其法律对罪犯进行审判。

条约法

一,条约的概念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以国际法为准则而缔结的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1986 年《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第二条规定:条约指一个或者更多国家和一个或更多国际组织间相互以书面缔结并受国家法支配的国际协议,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的文书或两项或更多有关文件内,也不论其特定的名称为何。

二,条约的特征:

(一),条约是具有缔约能力的国籍法主体间签订的协议。

缔结条约的各方必须是具有缔约能力的国际法主体,这些主题除国家外还有国际组织和民族解放组织。

(二),条约应以国际法为准

以国际法为准是指以国际法基本原则、1969 年和1986 年两个条约法公约所确立的条约法的原则和规则以及其他普遍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为准。

(三),条约的基本内容是缔约国(包括其他缔约者)间在某一问题或某些问题上的权利和义务。

(四),条约通常是书面形式的协议。

二,条约的名称:条约;协定;议定书;宪章、盟约、规定、通常用于建立国际组织的国际协定;换文;宣言。三,重点:缔约能力;缔约权;缔约程序缔约能力:是指独立缔结国际条约的能力。

缔约权是指拥有缔约能力的主体,根据其内部规则赋予某个机关或个人对外缔结条约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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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际组织、民族解放组织都具有缔约能力。

我国宪法第61 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同外国缔结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与废除。

第81 条规定: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批准与废除同国外缔结条约和重要协定。四,缔约程序:

谈判,签署,批准,交换批准书。五,重点: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三要件)

1 ,具备完全的缔约权和缔约能力。缔约能力是指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拥有的合法缔结条约的能力。主权

国家拥有完整的、全面的缔约能力。

国家内部的行政机关、地方政府不能与外国缔结条约,除非得到国家的授权。缔约权是指拥有缔约能力的主体,根据其内部规则赋予某个机关或个人对外缔结条约的权限。此概念中包含如下要点:

(1)就国家而言,其国内法将规定哪些个人和机构有权代表国家对外缔结条约以及拥有的权限。即缔约机关是否具有缔约权取决于国内法的规定。

(2)缔约机关不得超越其国内法关于缔约权的一般限制。

(3)被授权缔约的代表不得超越对其权限的特殊限制。

(4)关于越权的处理,分两种情况:第一、一国不能以本国机关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一般限制的规定而主张其所缔结的条约无效,除非这种违反涉及到国家的根本性规则。

第二,对于被授权的缔约代表超越对其权限的特殊限制所缔结的条约,除非事先通知谈判国,其本国不得

2,

错误是指与缔约时假定存在并构成一国同意承受条约拘束的必要根据的事实或情势有关的错误。但是如果诈欺和贿赂是指在缔约时,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诈欺或对谈判代表进行贿赂,则受诈欺或受贿赂的国家可以强迫指对另一国或对另一国谈判代表的强迫。前者是指违反《联合国宪章》的原则以武力或武力威胁对一强行法是指国际社会公认为不能违背,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的规则才能改变的规则。条约必须符合强行法规则。如果条

约在缔结时与现行的强行法规则冲突,或者条约在缔结后与新产生的强行法规则相冲突,都是无效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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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条约的加入

条约的加入是在开放性的多变条约签署之后,未在条约上签署的国家表示同意受条约约束的一种法律行为。七,条约的保留

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之片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

八,条约与第三国条约是缔约国之间的协议,原则上只对缔约国由拘束力,对第三国是没有拘束力的。这被称之为“条约相对效力原则“。

九,条约为第三国创设义务的问题《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三十五条规定:如条约当事国有意以条约之一项规定作为确立一项义务之方法,且该项义务经一第三国一书面明示接受,则该第三国即因此项规定而负有义务。

一项条约对第三国创设并发生义务,必须具备两个条件:条约当事国必须有给第三国施加义务的意思;第三国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此项义务。

(对第三国规定义务的条约,必须经第三国书面明示接受,才对他发生义务)。

十,条约为第三国创设权利的问题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6 条规定:如条约当事国有意以条约之一项规定对一第三国或其所属一组国家或所有国家给予一项权利,而该第三国对此表示同意,则该第三国即因此项规定而享有该项权利。

一项条约要为第三国创设一项权利须具备两个条件:(1)条约当事国必须有给第三国创设权利的意思表示(2)第三国表示接受此项权利

(这种表示与接受义务表示不同,后者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而前者只要求表示同意,并不要求以书面形

式明示接受。

第36 条还规定:对给予第三国的权利如果该第三国无相反之表示应推定其表示同意。

国际法重点(1)教案资料

国际法重点( 1 )

1. 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重要地位是什么? 1)国际法是国家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 2)是全球治理与国际法治的需要 3)是个人(自然人)生活和福祉的需要 4)法人经营活动的需要 3. 比较国内法与国际法,阐述国际法的基本特征。 1)从主体来看,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公权机构 2)从调整的对象来分析,国际法调整的是国际关系 3)从形成的方式来考察,国际法的形成主要依靠各国长期反复实践中形成的国际习惯和彼此之间通过谈判缔结的各种协议,即条约 4)从调整的法律关系的相互性来看,国际法的大部分规则是相互的和对等的 5)从国际法规则的性质来分析,大部分规则都属于任意性规则,不具有强制性 6)从实施的方式来看,国际社会没有统一的行政机关来执行国际法 7)从司法权来看,国际社会没有统一的司法体系来适用和解释国际法并解决各种国际争端 4. 阐述国际法与国际社会、国际关系、国际政治之间的相互关系。国家是国际法产生和国际关系形成的前提国际关系是国际法形成和发展的社会基础国际法律从属于国际政治, 6. 近代国际法有哪些主要特征?其进步性、局限性和发动性是什么? 1)开创和发展了定期多边会议制度 2)促进了外交制度的法典化 3)带来了国际条约数量的明显增多和种类的多样化 4)明确地禁止奴隶买卖 5)推动了国际河流制度的建立 6)使战争法、人道主义法和国际争端解决法的编纂有了新的突破 7. 如何认识新中国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对近代国际法所做的贡献? 1)一贯主张和坚持公平、争议和进步的国际法发展方向 2)创造性地提出国际关系基本准则 3)不遗余力地促进世界范围内的和平、发展、人权和法治事业 4)全面参与国际立法与国际决策 5)积极参加国际条约和适用国际法 6)一贯主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并创造性的解决香港、澳门回归祖国的问题 8. 国际强行法有哪些特征?如何识别? 1)普遍性 2)强制性 3)优先性 10.为什么国际法在各国国内的适用方式有何不同? 1)习惯国际法大多数国家的占主导地位的理论和实践,都承认习惯国际法是其法律体系的一部分,不须经转化或特定的纳入程序即可在国内发生法律效力,可以在国内法院作为裁判依据 2)国际条约 (1)转化方式转化方式是指为使在国际法上对本国有效的条约在国内法律体系中生效,需要通过立法机关的立法程序将国际条约转变为自己国家的国内法 (2)并入方式并入方式是指通过宪法或法律的统一规定,从总体上将条约合并到一国法律体系中,无需采取立法的转化 大部分采取并入法的国家区分“自身可执行”和“非自身可执行”的条约或条款。自身可执行条约或条款可在法院直接适用,而非自身可执行条约或条款则要通过一个履行条约的立法才能在国内法院适用 1. 如何区分自身可执行条约和非自身可执行条约? 非自身可执行条约,法院不能直接适用,自然人或法人不能在国内法院援用为权利或义务的依据。例如,有些条约只作了框架性的规定,明确要求缔约国制定相关法律。 自身可执行条约或条款可在法院直接适用,而非自身可执行条约或条款则要通过一个履行条约的立法后才

国际法重点

国际法重点 国际法的概念:是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法的特征: 1.从主体来看,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公权机构。 2.从调整的对象来看,国际法调整的是国际关系。 3.从形成的方式来看,各国之间的关系是平等者之间的关系。 4.从调整的法律关系的相互性来看,国际法的大部分规则是相互的和平等的。 5.从国际法规则的性质来看,大部分规则都属于任意性规则,不具有强制性。 6.从实施的方式来看,国际社会没有统一的行政机关来执行国际法。 7.从司法权来看,国际社会没有统一的司法体系来适用和解释国际法并解决各种国际争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或者接受,具有普遍约束力,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国际法的渊源: 主要渊源:国际条约(契约性条约造法性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性法律原则 其他渊源:司法判例、公学家的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 国际法在中国的适用: 1.条约:方式(并用) 1)在民商事领域,中国缔结和参加的条约可以优先适用国际条约,不需要转化,并且条约效力高于国民事法律。 2)单行法和WTO规则必须经过国法转化才能适用。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国际法基本原则 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主权:1.对的最高权2.对外的独立权3.防止侵略的自卫权) 二、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 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四、不干涉政原则 五、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六、民族自决原则(只适用于殖民地民族的独立) 七、国际合作原则 八、保护基本人权原则 国际法的主体 国家、国际组织、争取独立民族、法人 国家的构成要素 1.定居的居民 2.确定的领土 3.一定的政权组织和政府 4.主权(根本属性) 国家的类型 1.单一国 2.复合国 3.永久中立国(瑞士、奥地利、土库曼斯坦) 4.附属国 国家的基本权利 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管辖权(属地——优先属人保护性——还行为依据受害国与行为地均构成犯罪,双重犯罪原则,才能行使普遍性) 国家豁免 是指根据国家平等原则不受他国管辖的权利 不得援引国家豁免的诉讼:1.商业交易2.雇用合同3.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4.财产的所有、

国际法复习知识点整理

国际法复习知识点整理 第一章国际法导论 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通过协议形成的,或者在国际交往中各国公认的,协调各国意志的,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和。 为什么说国际法是一个特殊的法律体系?(国际法的特征) 1、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正在形成国家的民族。 2、国际法是由国家之间的协议和国际习惯形成的 3、国际法体现了国家之间的协调意志 4、国际法是由国家单独形成的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 国际法的规范体系 1、普通国际法(各国公认的国际法)和一般国际法(绝大多数国家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则的总体) 2、区域国际法 3、特殊国际法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通过签订双边条约的形式制定的仅适用于缔约双方的国际法规则。 国际法效力的依据 1、自然法学派国际法规则根植于人类理性表现的普遍同意,最终将人类理性作为法的根据和强制力的基础。 (1)、社会连带法学派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在于从国际社会的连带关系中产生的“各民族的法律良知。” (2)、规范法学派国际法和国内法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国际法规范高于国内法规范。 2、实在法学派从自然法中抽象出来的概念作为国际法效力的根据。主张在现实世界中起作用的是国家的意志,从而,国家的同意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3、格老秀斯学派折中 4、正确答案是国家之间的协调意志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国际法渊源 国际法作为有效法律规范之所以形成的方式和程序。 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融合于其中) 国际习惯的形成要件 一是物质要素,即通例的产生;二是心理因素,即法律确信。 试论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与实践 理论:国际法与国内法不仅可以自然调整,他们还是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的,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国际条约的适用方式:“纳入”:荷兰 “转化”:英国“混合式”:美国 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各国普遍承认的、在整个国际法体系中具有基础作用的原则称为“国际法基本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强行法与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关系1、包含与被包含关系区别(待商榷):2、强行法主要适用于条约关系,国际法基本原则适用于国际社会成员的一切行为 3、强行法是由国家实践和国际法判例发展而来的,而国际法基本原则都已明确载入包括《联合国宪章》在内的各类国际法律文件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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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复习材料 (按照向老师所画重点进行整理) 1,国际法:国际法是一个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它是国家在相互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2,国际法的特征答:国际法是法律,因为它具有阶级性、规范性和强制性这一切法律所具有的共性。但是,国际法和国内法相比,又有不同于国内法的特征。国际法的特征主要表现在: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2>、国际法是国家以协议的方式来制定的。国内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按一定的法律程序制定,而国际法是在国家平等的基础上协议制定。国内法反映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国际法则是国家间的意志协议或协议意志。 <3>、国际法采取与国内法不同的强制实施方式。国内法主要依靠有组织的国家强制机关来实施,而国际法的实施,主要是靠国家本身的行动来执行。 3近代国际法的形成:一,众多主权国家和一个国际社会的存在是近代国际法产生的基础。二,《威斯特法利亚合约》是近代国际法形成的标志。 三,《战争与和平法》对国际法的形成与发展有重要作用 4国际法的渊源 是指国际法规则作为有效的法律规则存在和表现的形式。 一,国际条约二,国际习惯,三,一般法律原则 5国际习惯 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两个要素:必须有通例存在;存在的通例已被各国接受为法律。 6一般法律原则 是指能适用于国际关系的各国法律体系中的某些共有的原则。如(时效原则,禁止反言原则,善意原则)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1,国际法基本原则含义 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2,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的特征 一,国际社会公认 二,具有普遍约束力 三,适用于一切国际法领域 四,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 3,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一,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二,互不侵犯三,互不干涉内政四,平等互利五,和平共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 4,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国际法重点

国际法学概论 ★★1、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 (1)转化:国家通过立法机关,将国际法有关具体规则变成国内法体系,以国内法的形式表现出来。 如果国内法缺失有关国际规则所要求的内容,则制定新的国内法; 如果国内法与国际法相冲突,则通过法律修改程序修改国内法。 (2)并入:国家在其国内法(通常是宪法)中作出原则性规定,从整体上承认国际条约是国内法的一部分。 ★2、国际法渊源 (1)国际条约:国际法主体之间以国际法为准则、为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书面协议;(2)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是指,各国在实践中形成的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则; (3)各国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 (4)确定法律原则的补助资料(司法判例、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 3、条约保留 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单方面声明,其目的在于摒除或更除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即免除或变更国家所需承担的某项义务。4、★★国际法基本原则 (1)含义: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2)特征 各国公认:主要表现为条约的缔结或者习惯被接受; 普遍约束力:公认之后适用于各个国家; 适用于一切国际法领域; ④国际法的基础:国际法的各个部门都是由国际法基本原则派生和引申出来的。 ★★★5、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独立自主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权力。 (2)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任何国家不得以侵害国家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的目的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 (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国家应寻求和平的方法解决国际争端,而不得诉诸战争。 (4)不干涉内政原则:国家在相互交往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他国主权范围内的一切内外事务,同时也指国际组织不得干涉属于成员国国内管辖的事项。 (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即条约必须遵守。 (6)民族自决原则:一个现存国家的人们自由选择其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制度;当领土主权的存在处于不确定的情况下,该领土上的人民拥有民族自决的权利;凡是殖民地、半殖民地或其他非自治领土的民族和人民均有权自由决定其政治命运;④受种族歧视的民族有自由表达其意愿、争取其政治地位的权利。 (7)国际合作原则:不管各国在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上有什么不同,都有义务在国际关系的各个方面彼此合作,以增进全人类福利。 6、国际强行法 国际强行法是指,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的一般国际法规则才能更改、不得以特殊国际法排除适用的国际法规则。 7、国际法的主体 国家;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法各章节重点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法各章节重点第一章导论 名词解释 1.国际法的渊源 2.国际习惯 3.一般法律原则 4.国际法的编纂 5.国际法主体 6.一元论 7.二元论 简答题 1.国际习惯形成的要素。 2.国际法与国际社会的关系。 3.国际法的法律性和国际性的特点。 4.国际法编纂的意义。 5."个人在国际法的主体资格。 论述题 1.论述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理论及实践。 2.结合实践,分析我国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实践。 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名词解释

1.国际法基本原则\ 2.国际强行法 3.主权 4.内政 简答题 1.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是什么? 2.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有何关系? 论述题 1.论述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国际法基本原则中的地位。2.如何理解国家主权的责任观念。 第三章国际法上的国家 名词解释 1.邦联 2.被保护国 3.永久中立国 4.自卫权 5.属地优越权 6.不承认原则 7.国家继承 8.法律上的承认 简答题

1.国家的基本权利。 2.法律承认的效果。 3.单一国与联邦国家的区别。 4.条约继承的国际法规则。 论述题 1.试述国家豁免制度。 2.结合实践,说明中国是一个单一的国际法主体,对于中国的承认与继承问题应适用的国际法制度。 第四章国际法上的个人 名词解释 1.国籍 2.国民待遇 3.最惠国待遇 4.外交保护 5.引渡 6.庇护 7.双重犯罪 简答题 1.我国国籍法的基本原则。 2.外国人待遇的一般原则及其适用。 3.外交保护的行使。

4.引渡制度。 论述题 1.试述我国引渡法制度。 2.如何认识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原则。 第五章国际人权法 名词解释 1.人权 2.国际人权法 3.人民自决权 4.人权的国际保护 5.难民 6.克减权 简答题 1.简述人权问题的历史发展。 2.简述国际人权的基本内容。 3.简述国际人权保护的实施制度。 4."核心国际人权条约有哪些? 论述题 1.试说明人权国际保护与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内政的关系。2.试述中国在人权问题上的立场。 3.分析国际人权保护实施制度的发展趋势。

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

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 国际法是国家间的法律体系,它规范国家间的行为和关系,并促进国家之间的合作与发展。国际法的主要知识点包括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的来源、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的主要领域以及国际法的争端解决机制等。本文将对这些知识点进行整理。 一、国际法的定义 国际法是国家间公认并遵循的一套规则和原则,它涉及国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国际法的定义包括国际法是一种国际社会规则的体系、国际社会关系中的法律规范、国家间法律关系的总和等。 二、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主权平等原则、领土完整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互利原则、合作原则、和平解决争端原则等。这些原则是国际法的基石,为国家间的合作与交往提供了准则。 三、国际法的来源 国际法的来源包括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国际法原则和国际司法实践等。国际公约是国家间通过签署和批准形成的国际法规范,国际惯例是国家长期实践所形成的法律规范,国际法原则是指导国际法发展和适用的基本原则。 四、国际法的主体

国际法的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个别个人和其他主体。国家是 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际组织则是由多个国家共同组成的法律实体, 个别个人和其他主体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作为国际法主体参与国际法律 关系。 五、国际法的主要领域 国际法涉及的主要领域包括国际人权法、国际人道法、国际经济法、国际海洋法、国际环境法、国际刑事法等。这些领域各自有不同的法 律原则和规范,为国际社会的发展与合作提供了法律框架。 六、国际法的争端解决机制 国际法的争端解决机制包括谈判、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国际 社会在解决争端时,可以通过协商和调解达成解决方案,也可以委托 仲裁庭或国际法院进行裁决和裁决。这些机制有助于维护国际法的权 威性和可行性。 综上所述,国际法的主要知识点包括国际法的定义、基本原则、来源、主体、主要领域以及争端解决机制等。了解和掌握这些知识点, 有助于我们理解国际法的本质和作用,进而在国际事务中具备更强的 法律分析和决策能力。

国际法相关基础知识点

国际法相关基础知识点 国际法是一个广阔而复杂的领域,它涉及到国家之间的交往和关系。以下是国际法相关的基础知识点,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个领域。一、国际法的定义和性质 国际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体系。它是各国在相互交往中形成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则,旨在规范国家行为,维护国际秩序和和平解决争端。国际法不同于国内法,因为它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而且各国对其态度和遵守程度也不同。 二、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法有许多基本原则,以下是其中一些重要的: 1、国家平等原则: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享有平等的主权和权利。任何国家都不得对他国进行支配或控制。 2、不干涉别国内政原则:任何国家都不得干涉他国内部事务,不得使用武力或以其他方式干涉他国主权。 3、国家主权原则:国家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对其领土和公民行使管辖权。其他国家不得侵犯他国主权。 4、保护人权原则:国际法规定,各国必须尊重和保护其公民的基本

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等。 5、国际合作原则:各国应本着平等、互利、共赢的原则,开展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问题,如气候变化、恐怖主义等。 三、国际法的实践应用 国际法在实践中有着广泛的应用。以下是一些典型案例: 1、国际法院: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构,负责审理各国提交的争端。国际法院根据国际法规则,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2、国际刑事法院:国际刑事法院是一个独立的国际司法机构,负责审判犯有严重罪行的个人。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基于国际法和各国加入的国际条约。 3、维和行动:联合国经常组织维和行动,以解决国际冲突和内战。这些行动受到国际法的约束,包括《联合国宪章》和相关决议的规定。 4、贸易争端解决:各国在国际贸易中有时会发生争端。国际法提供了多种机制,如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争端解决机制,用于解决这些争端。 5、外交关系:国际法规定了外交关系的基本规则,如大使馆、领事馆的设立和外交保护等。 四、国际法的重要性

国际法知识重点

1.国际法的渊源 (1)国际条约,是国际法规则最主要的表现形式 (2)国际习惯,具有强制性 (3)一般法律原则,各国法律体系中所共有的原则,如善意等。 (4)国际法组织的决议,司法判例,国际法学被认为是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资料。 2.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联合国宪章》七项原则: (1)个会员主权平等原则(2)善意履行宪章义务(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4)禁止非法使用武力(5)集体协助联合国行动和不得协助联合国行动所针对的国家。(6)确保非会员国遵守宪章原则(7)不干涉任何国家的国内管辖事件。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2)互不侵犯原则(3)互不干涉内政原则(4)平等互利原则(5)和平共处原则民族平等和自决原则:该原则严格适用于殖民地族的独立,被外国统治和压迫的民族,都有平等的权利,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的事务,建立民族国家,确立民族的经济,文化制度。 3.引渡的n.基本做法、原则: n.是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的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 原则: (1)“双重犯罪原则”指请求引渡国和被请求引渡国都认定为犯罪行为。 (2)罪名特指的原则:指请求国只能就其请求引渡的所指控的犯罪行为对该引渡者进行审判和处罚。 (3)“政治犯不引渡原则”(4)“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 基本做法:引渡请求应以书面方式提出,引渡请求书应附有一些必要的证明材料,请求被接受的,由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安排移交罪犯的时间、地点、条件和交接方式。 4.难民:指有正当理由畏惧由于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的原因,遭受迫害而留在本国以外,并由于此项畏惧而不能或不

国际法考试重点简答题

考点一 国际法律体制和国际法律制度的简称.. 国际社会是国际法产生、形成和发展的基础 2.国际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 3.国际法是对国际社会所有成员具有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各国之间的协议.. 考点二 国际社会所公认 2.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 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4.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共同点:国际法基本原则也属于强行法的范畴 区别:强行法规则并不必然包含全局性、普遍性的特点 考点三 同意自卫反措施不可抗力危难紧急情况 考点四 1.国家机关的行为 2.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使节的行为 3.国家官员的行为 4.经授权行使政府要素的实体行为

5.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 6.越权或违背指示的行为 7.叛乱运动或其他运动的行为 8.经一国确认并当作其自身行为的行为 9.私人行为 考点五 引渡指一国应有管辖权的他国的请求;依据国际法和被请求国的有关规定;将犯有可引渡之罪而被他国通缉的域内之人送交他国进行审判或惩罚.. 特征 1.引渡的内容是一国将在该国受到他国通缉的人送交他国审判或惩处 2.引渡是国家间的刑事司法合作行为 3.引渡的法律根据是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有关规定 4.提出引渡请求的国家必须对所请求的事项具有刑事管辖权 5.引渡的对象是被请求国指控犯有可引渡之罪的人 一般原则 1.双重犯罪原则相同原则:引渡所涉对象的行为只有依请求国与被请求国的法律均构成犯罪丙应受刑罚处罚时;才能引渡 2.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3.专一原则同一原则、罪行特定:指请求国对被引渡的人;只能就引渡请求书中所指控的罪行进行追诉或处罚.. 4.本国公民不引渡原则.. 5.保护被请求引渡人合法权益原则..

国际法期末复习重点

国际法 第一章绪论 1、国际法:国际法是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P2 2、格老秀斯是近代国际法的奠基人;英国哲学家和法学家边沁提出了国际法的概念;丁韪良翻译了美国法学家惠顿的着作国际法原理万国公法P3 3、国际法的渊源是条约、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国际条约是国际法最主要的渊源;国际习惯是国际法的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P10 4、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方法:司法判例和公法学家说..P12 5、国际法的编撰;即国际法的法典化;是指把国际法全部或者一部分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系统地用类似法典的条文形式制定出来..P15 6、1947年;联合国大会决定设立国际法委员会;负责国际法的编撰与逐渐发展的任务..P17 7、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P21 1)一元论:国内法优于国际法;国际法优于国内法中国 2)二元论:国内法和国际法都是法律;都是国家的主权意志对内的行为;没有隶属关系是处于对等关系.. 3)中国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的实践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国际法和条约在国内的效力没有明文的规定..1986年的民法通则第1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使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

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中国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在国内是有直接的效力的;同时;他们的规定如果和国内法律不同应优先适用..P24 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 8、国际法基本原则: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的基础的法律原则.. 特征:1它们是各国公认的; 2)具有普遍意义的; 3)适用于国际法的属地、属人以及属时的效力范围; 4是国际法的基础.P34 9、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宣布的七项原则: 1)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者武力原则; 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3)不干涉内政原则; 4)国际合作原则; 5)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和自决权原则; 6)各国主权平等原则; 7履行以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P40 10、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意义: 1把五项重要国际法原则放在一起;形成一个系统和联结在一起的整体;以奠定国际法的基础; 2)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是一种提法;既强调了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有突出了相互的概念;从而表面主权不是绝对的;而是属于相对性质的原则; 3)把平等和互利联系在一起;使有法律平等和经济平等相结合的效果;从而平等是

国际法的知识点

国际法的特征: 1国际法上的主体主要是国家,也包括政府间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 2调整对象是国家间关系 3国际法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通过协议共同制订的 4国际法是由各国单独或集体采取强制措施来保证其实施的 国际法的渊源1.《国际法院规约》所规定的类型: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为各国公认的一般法律规则、司法判例=-和各国权威最高的公法学家学说 2.国际条约:造法性条约(即对国际法内容具有创设、确认、修订、补充作用的条约)才是渊源;国家间为特定事项缔结的契约性条约不算 3.国际习惯:构成要素——物质要素:各国长期、反复、一致的实践;心理要素:习惯为各国所公认和遵守;构成国际习惯的证据——国家间的各种文书和外交实践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理论类型 1一元论: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一个法律体系国内法优先说:认为国际法效力通过国内法实现,因此国际法效力从属于国内法国际法优先说:认为国际法规范高于国内法规范,则国际法效力也高于国内法2二元论:平行说,互不隶属、相互平等3我国采纳自然调整学说,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体系,但具有共性,是相互协调、相互联系、相互区别、相互渗透的关系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各国公认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重大法律原则。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各国之间进行交往的起码行为准则。国际法的大量具体原则、规则和制度,或者是国际法基本原则中派生、引申出来的,或必须符合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精神和要求并受他的制约,否则就是非法的、无效的 国际强行法 1定义:又称强制法、绝对法,是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具有同等性质之一的一般国际法始得更改的法2特点:全体公认性、普遍适用性、绝对强制性 《联合国宪章》规定的国际法基本准则(1)国家主权平等(2)切实履行宪章义务(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4)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5)对联合国依宪章规定而采取的行动尽力予以协助(6)不干涉别国内政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互相尊重主权及领土完整原则:指各国应相互尊

国际法名词解释重点

国际法名词解释重点 国际法,简称“国际法”,是指按照一定的法律原则或其他规则所组成的国家间客观的行为准则,以满足当事国的合法利益和之间的关系的秩序。下面来解释国际法中的几个关键名词: 1.《国际公约》 《国际公约》是指不同国家之间签订的有效法律文件,它们有着独特的权威性,并被认为是国际法的组成部分。比较典型的国际公约有《关于气候变化的联合国框架公约》,《关于生物多样性的联合国框架公约》,《关于非法贸易黑市的国际公约》和《禁止核武器的国际公约》等。 2.《国际公约原则》 《国际公约原则》是指国际间实践的公约,它们被广泛认可,其目的是为了促进双方合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权和促进世界和平。三个最重要的国际公约原则是:(1)国家不得对另一国家实施入侵或其他侵犯性行为;(2)国家不得干涉另一国家内部事务;(3)国家应尊重其他国家的主权。 3.《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指国家之间缔结的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它们之间必须遵守国际法的规则,否则将承担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比较典型的国际条约有《关于繁殖和保护鱼类的国际条约》,《关于武器控制的国际条约》,《关于防止核扩散的国际条约》和《关于防止非法货物贸易的国际条约》等。

4.国际惯例” “国际惯例”是指形成的国家间的习惯,它们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它们被全球性的国家广泛接受,它们可以被视为国际法的补充。举例来说,“不再侵略”是一种国际惯例,它表明国家不应再对另一个国家发动入侵战争。 以上就是关于国际法名词解释重点的介绍,以上只是提供了国际法概念的简要介绍,要更全面的了解国际法的法律地位、内容、权威性和实施方式,还需要进行深入的学习和研究。希望在此基础上,人们能够更好地理解国际法,为人类的友好合作发挥重要的作用。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重点解析-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重点解析:国际法的基本 原则 - 1.国家主权公平原则。 该原则是现代国际法根本原则体系中的最重要原则,是指各国一律享有主权公平,各国不问经济、社会、政治或其他性质有何不同,均有公平权利和责任,并为国际社会之公平一员。该原则有以下要点:(1)主权不是国际法给予一个国家的,而是国家固有的。 (2)主权表达在三个方面:①对内权。②对外独立权。③自保权。包括防卫权。 (3)主权是国家最根本的属性。 (4)领土主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方面。 2.不干预内政原则。 该原则是指国家在相互关系中,不得以任何借口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预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的国内管辖事项,也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承受自己的意志、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 对该原则的把握要特殊留意“内政”的概念,内政一般以领土为根底,但内政不是一个地理概念。内政的范围不与领土范围完全相对应。即发生在一国领土内的事项并不肯定都属于内政的范畴,反之,也有在领土外从

事一国内政的状况存在。 [特殊提示]留意内政的概念。 依据两个标准对某一事项是否属于内政进展推断:(1)该事项在本质上是否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2)该事项中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已确立的国际法原则和规章。 3.不使用武力或武力威逼原则。 该原则包含以下要点:(1)该原则不仅制止侵略行为,制止非法进展武装攻击,而且制止关于侵略战斗的宣传;(2)各国在国际关系上不得以武力或武力威逼,侵害任何国家的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不得以任何与《联合国宪章》或其他国际法规章所不符的方式行使武力;(3)例外是,依《联合国宪章》的规定或其他国际法规章实行的集体强制措施,单独或集体的防卫,为争取民族自决和独立而进展的武装斗争。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该原则与防除战斗作为国家政策的工具相联系。1899年和1907年的两个海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公约、1919年《国际联盟盟约》都对国家的战斗权进展了限制,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首次把和平解决国际争端规定为一项普遍性的国际义务。 5.民族公平和自决原则。 该原则是指在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民族有自主打算自己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联合国宪章》是第一

国际法重点(1)教学提纲

1.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重要地位是什么? 1)国际法是国家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 2)是全球治理与国际法治的需要 3)是个人(自然人)生活和福祉的需要 4)法人经营活动的需要 3.比较国内法与国际法,阐述国际法的基本特征。 1)从主体来看,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公权机构 2)从调整的对象来分析,国际法调整的是国际关系 3)从形成的方式来考察,国际法的形成主要依靠各国长期反复实践中形成的国际习惯和彼此之间通过谈判缔结的各种协议,即条约 4)从调整的法律关系的相互性来看,国际法的大部分规则是相互的和对等的 5)从国际法规则的性质来分析,大部分规则都属于任意性规则,不具有强制性 6)从实施的方式来看,国际社会没有统一的行政机关来执行国际法 7)从司法权来看,国际社会没有统一的司法体系来适用和解释国际法并解决各种国际争端 4.阐述国际法与国际社会、国际关系、国际政治之间的相互关系。 国家是国际法产生和国际关系形成的前提 国际关系是国际法形成和发展的社会基础 国际法律从属于国际政治, 6.近代国际法有哪些主要特征?其进步性、局限性和发动性是什么? 1)开创和发展了定期多边会议制度 2)促进了外交制度的法典化 3)带来了国际条约数量的明显增多和种类的多样化 4)明确地禁止奴隶买卖 5)推动了国际河流制度的建立 6)使战争法、人道主义法和国际争端解决法的编纂有了新的突破

7.如何认识新中国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对近代国际法所做的贡献? 1)一贯主张和坚持公平、争议和进步的国际法发展方向 2)创造性地提出国际关系基本准则 3)不遗余力地促进世界范围内的和平、发展、人权和法治事业 4)全面参与国际立法与国际决策 5)积极参加国际条约和适用国际法 6)一贯主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并创造性的解决香港、澳门回归祖国的问题 8.国际强行法有哪些特征?如何识别? 1)普遍性 2)强制性 3)优先性 10.为什么国际法在各国国内的适用方式有何不同? 1)习惯国际法 大多数国家的占主导地位的理论和实践,都承认习惯国际法是其法律体系的一部分,不须经转化或特定的纳入程序即可在国内发生法律效力,可以在国内法院作为裁判依据 2)国际条约 (1)转化方式 转化方式是指为使在国际法上对本国有效的条约在国内法律体系中生效,需要通过立法机关的立法程序将国际条约转变为自己国家的国内法 (2)并入方式 并入方式是指通过宪法或法律的统一规定,从总体上将条约合并到一国法律体系中,无需采取立法的转化 大部分采取并入法的国家区分“自身可执行”和“非自身可执行”的条约或条款。自身可执行条约或条款可在法院直接适用,而非自身可执行条约或条款则要通过一个履行条约的立法才能在国内法院适用 1.如何区分自身可执行条约和非自身可执行条约? 非自身可执行条约,法院不能直接适用,自然人或法人不能在国内法院援用为权利或义务的依据。例如,有些条约

国际法重点归纳

1名词解释44 InternationalCustoms: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InternationalTreaty:国际条约;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就权利义务关系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 Dominion/Sovereignty:主权;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在国际法上是指国家有 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权利. Territory:领土领土是指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 水域以及陆地和水域的上空与地下层 Recognition:承认;承认是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 Nationality:国籍;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它表明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之间固定的法律联系. Diplomacy:外交;主要是指国家为实现其外交政策;由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 外交代表机关等进行的诸如访问;谈判;交涉;发出外交文件;缔结条约; 参加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等对外活动. DiplomacyRelations:外交关系;主要是指国家为了实现其对外政策;通过外交活动 而与其它国际法主体交往而形成的关系. SecurityCouncil:安理会;安理会是联合国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负主要责任的机关;是联合国组织体系唯一有权根据宪章采取执行行动来维 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机关;其决议对会员国有约束力. 重点:单选101多选102简答38红色为我猜的简答题;仅供参考→_→

1国际法约束力来源:1自然法学说:早期自然法学说:上帝或神.新自然法学说:“自然理性”如法律良知;正义观念或最高规范;自然法学派2实在法学说:各国在国际习惯或条约中表现出来的“共同意志”..国家意志如何体现:自我限制说;共同意志说;约定必须信守说;势力均衡说;政策定向说..实在法学派 3折衷学说:国际法分为自然国际法关于国家之间关系的自然法和意志国际法;自然法+国家共同同意/理性自然法+共同同意制定法;由国际法创造人格老秀斯的学说发展而来.格老秀斯派/折衷法学派 4意志协调说:承认国籍法的效力来自各国的意志;但是;认为这种意志既不是一个国家的意志;也不是各国的共同意志;而是各国意志在求同存异基础上的一种协调或协议.我国推崇 国籍法社会基础:1独立并存的主权国家和主要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是国际法形成和发展的最重要的社会基础 2各国之间某些共同的国家利益是形成国际关系的一根重要的纽带;而国际法则是协调各种国家利益的一种重要的手段 3平等的国际关系有助于国际法的成长;而强权政治和霸权主义可能扼杀国际法的生机;因而国际法受到国际关系各个方面的影响;特别是受到国 际政治的制约 4国际社会不断推动着国际法的演变;国际法的演变同国际社会的演进相伴而行;而且基本上是同步的 5人类组织化趋势明显强化了国际社会的造法功能和实施国际法的能力;从而强化了国际法的地位 2国际法在国内法适用:1国内法优先说:国际法和国内法从整体上构成一个统一的

国际法重点

国际法重点 国际法的主要渊源 条约国际习惯国际法的补充渊源——一般法律原则国际法渊源的辅助资料司法判例权威法学家的著作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和宣言等文件 国际法主体 国际法主体是指在国际关系中具有国际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实体 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具有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资格,这是成为国际法主体的先决条件。 2、具有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包括承担国际责任的能力, 3、属于参与国际法律关系的国际社会成员 国际组织 国际组织是国家为了达到某一特定目的而创设的国家之间的组织,它参与国际关系和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受其组织章程的限制,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也不像国家那样当然具有,而是其成员国通过协议赋予的,仅在在一定条件和范围下才具有国际法的主题资格,是一种特殊的国际法主体,其特殊性表现在: 1、国际组织是一种派生的国际法主体 而是由成员国赋予的。国际组织是由若干国家为特定目的通过条约而建立的,离开了成员国的授权,任何国际组织在法律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都不可能存在 2、国际组织一种有限的国际法主体 它参与国际关系、享受和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受它的组织约章的限制 国际组织的国际主体资格具体表现 1、国际组织在其组织约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有独立参与国际关系

的能力 2、国际组织在其职权内具有国际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国际组织有直接提起诉讼或采取其他合法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以及要求赔偿的能力 国际法的特征 1、国际法是法的一个独立体系 2、国际法是各国家共同制订的。 3、国际法是平等者之间的法律 4、国际法的社会基础与作用范围是国际社会。 5、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 6、国际法的强制实施主要依靠国家自身或通过国家的行动来 实现。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主要区别 1、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而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除国家外,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 2、国内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依一定程序来制定的,而国际法只能由国家之间在平等的基础上以共同同意的方式制定。 3、国内法调整的是自然人、法人相互之间及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而国际法主要调整的是国与国之间的国际关系。 4、国内法是国内社会的行为规范,是国家之内的法律,而国际法是国际社会的行为规范,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 5、国内法主要依靠有组织的国家强制机关国际法的强制实施,主要依靠国家本身的行动,国际上没有超越于国家之上的强制机关当代国际法规则的基本特征 1、国际法规则的创设上具有相互、对等性 国际法规则的相互性和对等性在国家遵守或实施国际法方面也表现得非常明显 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下列特征 1、各国公认 2、适用于一切国际法领域、具有普遍约束力v

国际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国际公法,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 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的特征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此外,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特 别是世界性的国际组织联合国; 2、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 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 3、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 4、在强制实施方面,国际法与国内法不同; 国际法主体的概念 指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 国际法主体的类型 一国家 二正在争取解放的民族或民族解放运动组织 法律地位 1、有一定的国际交往能力 2、不同程度地参加国际组织 3、有权采取包括武装斗争的不同方式来争取和维护独立,同时享有接受国际援助的权利 三国际组织 政府间国际组织/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四个人是不是国际法主体 国际法的渊源 一.条约 二.国际习惯两个因素构成: 1、物质要件:各国长期实践,反复采用 2、心理要件:法律确信 三、一般法律原则 第一章 导论 四、司法判例、权威法学家学说 五、公允及善良原则 六、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 七、“准条约”、“软法”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一、国际法原则宣言 一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 二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三不干涉内政原则 四国际合作原则 五民族平等与自决原则 六各国主权平等原则 七履行依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 国家的概念 指定居在特定的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之下的人的集合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一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二互不侵犯 三互不干涉内政

体; 国家四要素:一永久的人口二确定的领土三政府四主权 国家的基本权利 1、独立权 2、平等权 3、自卫权 4、管辖权 国家的基本义务 1、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任何其他方法侵犯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 2、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法直接地或间接地干涉别国的内政 3、用和平的方法解决与别国的争端 4、善意履行依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以及有效的国际条约所负的义 国家管辖豁免 一国家管辖豁免主体 1国家及其政府各种机关 2有权行使主权权力并以该身份行事的联邦国家的组成单位或国家政治区分单位3国家机构、部门和其他实体,但须它们有权力行使并且实际在行使国家主权权力4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事的国家代表 二国家豁免的范围 1、绝对豁免 2、限制豁免 3、我国坚持国家豁免原则下,对国家豁免规定了某些例外 国家承认概念 指既存国家对新产生的国家给予的认可,接受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与新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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