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继续教育学分的途径及学分计算办法
继续教育学分计算标准及要求(最新版)-(11033)

继续教育学分计算标准及要求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5~20学分,两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自治区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和一级防保机构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必须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10学分。
二、学分分类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自治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可授予I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卫生部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卫生部公布的项目。
2、自治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广西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广西区卫生厅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广西区卫生厅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
(二)Ⅱ类学分: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和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三、学分授予标准(一)I类学分计算方法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2、参加自治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
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1学分。
3、上述1、2中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25学分。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1、自学是继续医学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
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者,应制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执行。
写出综述,经审核,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2、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负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的有关四新的自学资料,学习后经考核,接委员会规定该资料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继续教育学分标准

继续教育学分标准继续教育是指在个人取得学历教育后,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和自身职业发展需要,继续接受教育培训的一种学习方式。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继续教育已成为现代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规范继续教育学分的认定标准,各地区和各个学校都制定了相应的继续教育学分标准。
在我国,继续教育学分标准主要由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来制定。
国家层面主要是由教育部门根据国家政策和教育发展的需要来确定继续教育学分的认定标准,而地方层面则是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和教育需求来制定相应的标准。
一般来说,继续教育学分的认定主要包括学习时间、学习内容和学习成果三个方面。
学习时间是指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累计学习时间,一般以学时或学分来计算。
学习内容是指继续教育活动的内容,包括课程设置、教学质量等方面。
学习成果是指参加继续教育活动后所取得的成绩和证书等。
根据继续教育学分的认定标准,个人可以通过参加各种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来获取学分,包括参加培训班、进修学习、参加学术会议、发表学术论文等。
而学校、培训机构等也可以根据学分标准来组织和开展相应的继续教育活动。
继续教育学分的认定标准对于个人的职业发展和社会的进步都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个人来说,通过参加继续教育活动获取学分可以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增加就业竞争力。
对于社会来说,规范的学分认定标准可以保证继续教育活动的质量,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总的来说,继续教育学分标准是继续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促进个人的职业发展和社会的进步都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各地区和各个学校能够根据国家政策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继续教育学分认定标准,为个人的学习和发展提供更好的支持和保障。
2022年继续教育学分计算标准及要求

继续教育学分计算原则及规定一、学分规定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规定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与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旳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5~20学分,两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自治区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和一级防保机构旳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必须通过参与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10学分。
二、学分分类继续医学教育旳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自治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可授予I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卫生部批准和发布旳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卫生部发布旳项目。
2、自治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广西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广西区卫生厅批准和发布旳项目。
(2)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广西区卫生厅发布旳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避免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旳项目。
(二)Ⅱ类学分:自学、刊登论文、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和单位组织旳学术活动等其他形式旳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三、学分授予原则(一)I类学分计算措施1、参与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与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2、参与自治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与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
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1学分。
3、上述1、2中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25学分。
(二)Ⅱ类学分计算措施:1、自学是继续医学教育旳一种重要形式。
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旳知识者,应制定出自学筹划,经本科室领导批准后执行。
写出综述,经审核,每字可授予1学分,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2、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负会制定或指定旳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旳有关四新旳自学资料,学习后经考核,接委员会规定该资料旳学分原则授予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学时授予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学时)授予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卫科教发(2000)477号)、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全继委发[2006]ll号)和《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02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积极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完成每年规定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学时)数。
第二条学分(学时)规定一、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必须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每年取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学时)不得少于25学分(120学时),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15—60学时),∏类学分不低于15—20学分(90—120学时)。
基层医疗卫生单位〈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个体诊所〉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取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得少于20学分(60-120学时),其中村卫生室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所获学分不得少于10学分(30-60学时)。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获取的学分(学时),本专业学分(学时)数占60%,相关专业学分(学时)数占40%。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30—60学时)。
二、三级医院、省级防保机构、省级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I类学分数不得低于7学分(21—42学时);市(州、地)级医疗卫生单位(不含三级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I类学分数不得低于6学分(18—36学时);县级医疗卫生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I类学分数不得低于5学分(15—30学时)。
民营医院参照县级医疗卫生单位执行。
三、省级医疗卫生单位、厅直属单位、三级医院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30学时)。
四、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取得的I、II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继续教育学分计算标准及要求

继续教育学分计算标准及要求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U类学分不低于15〜20学分,两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自治区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和一级防保机构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必须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10 学分。
二、学分分类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U类学分两类。
(一)1类学分: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自治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可授予I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卫生部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卫生部公布的项目2、自治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广西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广西区卫生厅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广西区卫生厅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
(二)n类学分: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和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n类学分。
三、学分授予标准(一)I类学分计算方法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2、参加自治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 6小时授予1学分。
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1学分。
3、上述1、2中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25学分。
(二)n类学分计算方法:1、自学是继续医学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
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者,应制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执行。
写出综述,经审核,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2、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负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的有关四新的自学资料,学习后经考核,接委员会规定该资料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继续教育学分折算办法

(2)论文在报刊上发表按国家、市、县级第一作者计4、3、2分,第二、三作者递减0.5(当年有效)。
8、参加书法获普通话考试三个等级分别计6、4、2分。(当年有效)
9、参加社会机构的专业课程培训,凭证书计10分。取得技能等级证书者按高、中、初级计5、3、1学分。
(2)参加市、区、校组织的主题研修活动,每半天1分,每年最高计5分。
(3)听取县级以上讲座、学术交流,1天2分。有论文交流发言再计2分(当年有效)。
(4)教师撰写教学反思与读书笔记,经校考核每2篇1分。1年最多2分。
(5)教师指导新教师,凭聘书和过程资料为导师和对象分别计2、1分(当年有效)。
(6)教师承担市、县、校级专题讲座、教学研究课等,计2、1、0.5分(当年有效)。。
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学分折算表
板块
学分折算办法
备注
师德教育
1、每学年结束时根据《重庆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评价办法》进行职业道德考核,获得合格及以上等级的计3学分一周期18分
现代教育技术
1、参加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培训合格,凭培训合格证书,国家级、市级和县级分别计14、12、10学分参加教师教育技术能力考试合格,凭考试等级证书,高、中、初级分别计6、4、2学分。
3、技能证中级计3分、高级5分、技师8分。
4、说课、上课、评课考核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分别计3分、2分、1分。(当年有效)
5、提高学历、学位进修、网络远程培训,凭结业证书或成绩证明按1科1分计算,总分不超过20分。教师挂职进修1年5分。
6、教学实践:(1)优质课(三课)竞赛获奖、论文获奖、课题研究或教改实验获奖按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6、5、4学分,市级5、4、3学分,县级4、3、2学分,校级3、2、1学分。(当年有效)
济宁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折算办法
济宁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折算办法继续教育学分是考察和衡量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而特设的一种计算单位,依据上级有关规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折算办法规定如下:1、凡参加各级政府人事部门组织开展或经人事部门同意由各部门、各单位按计划组织开展的各类培训、进修、自修或学术活动,所从事的科研、设计、管理工作取得的成果,正式发表的论文或出版的论著、译著等,均可按照本办法折算为继续教育学分.2、折算继续教育学分,应在登记继续教育学分时由负责办理登记手续的机构按规定进行,并经政府人事部门验审合格后有效。
3、经批准参加继续教育培训、进修,取得合格证书的,或按要求参加各种自学活动经考试合格的,均可按规定的学时数,每5学时折算为1学分。
按天数计算的,先按每天5学时计算出学时数,再折算出学分。
4、参加学术、技术讲座的人员,按实际听课时数,凭举办单位的通知或证明按第3条规定折算学分。
5、参加高级研修班的,按论文准备、集中研讨交流、成果推广应用三个阶段,分别计算学分:参加国家、省高研班的集中研讨交流,凭举办单位的通知或有关证明,每天计算3学分;参加市高研班的集中研讨交流,凭有权批准举办高研班单位的有关文件,每天计算2学分。
高研班的论文准备和成果推广阶段的学分计算办法,分别按论文或成果的学分计算办法进行折算.6、出国考察、讲学、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出国留学进修,持有关证明和考察报告,时间在一个月内的计15学分;一个月以上不满两个月的计20学分;两个月以上不满三个月的计25学分;三个月以上不满四个月的计30分;四个月以上至半年的计35学分;半年以上至一年的计40学分,一年以上的每增加两个月增计5学分。
7、经各级鉴定的科研、设计、管理或技术成果,鉴定证书中所列参加人员可按下列办法折算学分:县市区级成果l0学分; 市地级成果15学分;省部级成果20一25学分;国家级成果25—30学分。
同一成果被上级分别认定的,按最高级别计算学分,不重复计算。
最新继续教育学分计算标准及要求(最新版)
继续教育学分计算标准及要求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5~20学分,两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自治区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和一级防保机构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必须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10学分。
二、学分分类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自治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可授予I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卫生部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卫生部公布的项目。
2、自治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广西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广西区卫生厅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广西区卫生厅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
(二)Ⅱ类学分: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和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三、学分授予标准(一)I类学分计算方法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2、参加自治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
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1学分。
3、上述1、2中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25学分。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1、自学是继续医学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
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者,应制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执行。
写出综述,经审核,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2、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负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的有关四新的自学资料,学习后经考核,接委员会规定该资料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继续教育学分计算办法(1)
继续教育学分计算办法继续教育学分是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数量和质量的主要依据,其计算办法,国家、省有规定的,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行业主管部门与市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发文确定学分计算办法的,仍按原办法执行;没有规定的,按以下办法进行分类计算。
(一)培训类1、参加市和市区各部门(单位),以及经各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继续教育基地组织开展的各类继续教育培训,经考核(考试)合格后,以颁发的《结业证书》为依据登记学分。
为继续教育培训提供教学的,凭继续教育基地或施训机构出具的授课证明、本人备课记录,可获得所授课时的2倍学时计算学分。
2、参加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脱产、半脱产培训或进修,以及参加国家、省、市举办的高级研修班,按实际学习天数计算学时,以主办单位颁发的证书为依据登记学分。
参加上述两类培训,学分计算标准,一天为6个学时,每5个学时折算1学分。
每项培训计算和折算的学分,最多不超过20学分。
3、参加市和市区各部门(单位)以及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的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范等,参加人员按实际听课学时数,凭举办单位的证明,每5学时折算1学分。
4、参加国际和国家、省、市举办的各类学术交流(学术报告)、专题研讨会等,每次按实际天数计算学时,以主办单位颁发的证书或会议通知、与会人员名单为依据登记学分(参加不同级别、同一专题会议的,按最高级别登记,不得重复登记)。
同时做主题演讲的,以演讲稿等说明材料为依据,分别增计10学分、8学分、6学分、4学分。
5、出国考察学习的,以单位出具的证明和护照为依据,每次登记3学分;出国讲学或出国留学进修的,以单位证明或进修证书为依据,每次时间在半个月内的登记10学分;半个月以上至一个月的登记15学分;一个月以上不满二个月的登记20学分;二个月以上不满三个月的登记25学分;三个月以上不满四个月的登记30学分;四个月以上至半年的登记35学分;半年以上至一年的登记40学分;一年以上的每超过二个月增计5学分。
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试行办法
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试行办法为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省卫生厅、人事厅《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和省人事厅《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教育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的分类和要求(一)学分分类1、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II类学分两类。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授予I类学分;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科研成果、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II类学分。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教育基地举办,由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中华医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教育委员会、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
4、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二)学分的要求1、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都要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以获得规定的学分。
2、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要求为:县及县以上医疗卫生单位的中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不得低于25学分;初级及乡镇卫生院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不得低于20学分,不要求必须获得I类学分。
3、在一个继续教育周期(五年)内,县及县以上医疗卫生单位的中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所取得的I类学分累计不得低于25学分,且省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中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所取得的I 类学分中有不低于10学分必须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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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继续教育学分的途径及学分计算办法
【出处:本站原创发表时间:2012/4/10查看次数:3020】
继续教育学分是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数量和质量的主要
依据,其计算办法,国家、省有规定的,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
行;行业主管部门与市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发
文确定学分计算办法的,仍按原办法执行;没有规定的,按以下
办法进行分类计算。 (一)培训类 1、参加市和市区各部门(单
位),以及经各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继续教育基
地组织开展的各类继续教育培训,经考核(考试)合格后,以颁发
的《结业证书》为依据登记学分。为继续教育培训提供教学的,
凭继续教育基地或施训机构出具的授课证明、本人备课记录,可
获得所授课时的2倍学时计算学分。 2、参加省级及以上主管部
门组织的脱产、半脱产培训或进修,以及参加国家、省、市举办
的高级研修班,按实际学习天数计算学时,以主办单位颁发的证
书为依据登记学分。 参加上述两类培训,学分计算标准,一天
为6个学时,每5个学时折算1学分。每项培训计算和折算的学
分,最多不超过20学分。 3、参加市和市区各部门(单位)以及
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的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范等,参加人员按实
际听课学时数,凭举办单位的证明,每5学时折算1学分。 4、
参加国际和国家、省、市举办的各类学术交流(学术报告)、专题
研讨会等,每次按实际天数计算学时,以主办单位颁发的证书或
会议通知、与会人员名单为依据登记学分(参加不同级别、同一专
题会议的,按最高级别登记,不得重复登记)。同时做主题演讲
的,以演讲稿等说明材料为依据,分别增计10学分、8学分、6
学分、4学分。 5、出国考察学习的,以单位出具的证明和护照
为依据,每次登记3学分;出国讲学或出国留学进修的,以单位
证明或进修证书为依据,每次时间在半个月内的登记10学分;半
个月以上至一个月的登记15学分;一个月以上不满二个月的登记
20学分;二个月以上不满三个月的登记25学分;三个月以上不
满四个月的登记30学分;四个月以上至半年的登记35学分;半
年以上至一年的登记40学分;一年以上的每超过二个月增计5学
分。 6、参加自学考试的,以单科合格证书或学校出具的有学籍
编号的成绩单等为依据,每门登记5学分;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国
家承认的各种学历教育的,以录取通知书、毕业证和成绩单为依
据,在规定的学制内每年登记10学分;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在职研
究生课程学习,以结业证书为依据一次性登记20学分;专业技术
人员参加在职申请硕士、博士学位教育者,以学位证书为依据一
次性分别登记30学分和50学分。 7、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所在单
位重大技术项目引进、安装、调试和重大技术项目改造期间,以
单位出据的有关证明(项目合同、验收报告复印件和单位证明)
为依据计算和登记学分,时间在半年内的计10学分,超过半年以
上的,每满1个月增计2学分,1年最多可计20学分。 (二)
科技成果类 获得的科技成果以获奖证书或文件为依据,计算登
记学分。 1、获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计200学分;获国家自然
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计150学
分,二等奖计100学分。 2、获省最高科学技术奖,计100学
分;获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技进步奖一等奖计80
学分,二等奖计60学分,三等奖计40学分。 3、获市科技进步
奖一、二、三等奖,分别计60学分、40学分、20学分。 4、获
市区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分别计20学分、15学分、10
学分。 5、获得国家专利局授予的发明专利的,署名前3名的专
利权人每项计40学分;获得国家专利局授予的实用新型专利或外
观设计专利的,署名前3名的专利权人每项计5学分。 6、承担
国家级课题研究与项目开发的,主课题(项目)组人员前5名每人每
年计20学分,子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每人每年计15学分;承
担省级课题研究与项目开发的,主课题(项目)组人员前5名每人每
年计15学分,子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每人每年计10学分;承
担市级课题研究与项目开发的,主课题(项目)组人员前5名每人每
年计10学分,子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每人每年计5学分。在
继续教育证书登记时,需提供课题管理部门下发的文件、课题申
请表、开题报告、课题阶段性检查材料,课题结题的还应提供结
题报告、结题证明等。 (三)论文着作类 1、发表的学术、技
术论文,以发表论文的刊物(具有全国统一刊号(CN、ISSN),
下同)为依据计算和登记学分。被SCI收录,第一至第三作者分别
计25、20、15学分;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第一至第三作者分
别计10、8、6学分;在省部级刊物上发表,第一至第三作者分别
计8、6、4学分;在市级刊物上发表,第一、二作者分别计4、2
学分。各种内部刊物上发表,第一作者计1学分。同一论文在不
同刊物上发表的,按最高级别登记学分,不得重复登记。 2、出
版的具有统一书号(ISBN)的着作、译着,以出版物为依据计算
和登记学分。主编、副主编、编委分别计20-25、15-20、5-10学
分。 (四)其他 1、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
试取得合格证书的,每个模块(专业)计2学分;参加全国职称
外语考试取得合格证书的,计2学分。 2、参加援藏、援外及到
基层、贫困地区参加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专业技术人
员,每年计10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