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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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学概论---第四章---语法

语言学概论---第四章---语法

第四章语法一、名词解释1.语法2.客观存在的语法3.主观认识的语法4.历时语法和共时语法5.教学语法和面向信息处理的语法6.普遍语法和个别语法7.词法(形态学)和句法(造句法)8.组合规则和聚合规则9.核心语法(小语法)和外围语法(大语法)10.语法单位:语素、词、词组、句子、句组11.语法形式12.语法意义13.语法手段14.词法手段15.句法手段16.综合性语言17.分析性语言18.虚词、语类选择、语序19.语法范畴20.词法范畴、体词性范畴、谓词性范畴、句法范畴、类别范畴、关系范畴21.附加、屈折、异根、零形式22. 重音、轻读23.词类24.体词性词组、谓词性词组,向心词组、离心词组25.完全主谓句、不完全主谓句、非主谓句。

26.多重复句 27.句组二、简答和论述1.语法规则的性质和特点.2.请结合具体例子谈一谈语法和语音、语法和语汇、语法和修辞、语法和语境、语法和逻辑之间的关系。

3.语言学家研究语法,首先必须限定某个范围,确定自己的研究内容。

研究的内容不同,语法规则就会有所区别,这种区别最重要的有:4.历时语法与共时语法的区别:上面(1)5.教学语法与面向信息处理语法的区别:上面(2)6.普遍语法和个别语法的区别:上面(3)7.语法现象的分类(传统语法学、结构语法学和现代形式语法学分别怎样对语法现象进行划分?)8.词法规则、句法规则的区别:9.组合规则与聚合规则的关系。

10.为什么说每个语言成分都既处在组合关系中又处在聚合关系中?11.为什么说聚合规则是潜在的,组合规则是现实的?12.为什么说聚合规则和组合规则主要是指应用于词和句子的规则?13.现代形式语法学把语法分为核心语法和外围语法,为什么说这种语法分类是一种较新的观点,在理论和方法上都有重要的意义?14.语法单位之间的关系:15.怎样看待语素的语法地位?16.为什么说语法规律只有一种,而语法规则可以多种多样17.为什么说方言语法实际上是共时语法现象反映历时语法现象?18.为什么说形态丰富的语言中词法问题重要,而汉语中句法问题更重要?19.语法手段中的词法手段有哪些?20.语法手段中的句法手段有哪些?21.词的轻重音的作用:22.词的重叠的作用:23.语序的作用:24.语调的作用:25.类别范畴的表现形式:26.关系范畴的表现形式27.词缀和词尾有哪些不同?28.语法形式和语法意义有什么样的对应关系?29.词法范畴中的体词性范畴和谓词性范畴各包括哪些内容?30. 什么是句法范畴?请结合例子论述句法范畴所包括的内容.31.语法手段和语言类型有什么关系?32.不同语言的不同虚词形式:33.不同语言的不同语类选择形式.34.不同语言中相同的语法意义和不同的语法范畴.35.外语中的主句、小句、从句.36.英语的动词谓语句一般可以分为七种主要句型.37.汉语的动词谓语句分类和英语不同38.复杂结构单句、复谓结构单句与复句的区别39.为什么说词和句子是语法结构中最重要的两个单位?40.为什么说句子的意义和词的意义具有突出的地位?41.怎样看待语素的语法地位?42.划分词类可以有哪些不同的标准:43.各种语言词类划分结果的特点?44.为什么不同语言有不同的词类数量和类型?45.如何理解词组作为一种语法单位,它与词这种语法单位实际上是同质不同量的关系?46.词类和词组的聚合类的关系?47.汉语中比较重要的三种特殊词组:48.句子的类型49.什么叫复句,复句的判断标准是什么?50.直接组成成分分析法的定义及其原则:51.多重复句与句组的区别:52.要不要把句组作为一级语法单位?53.句组要不要作为语法单位?(请答出各种不同意见的根据所在)54.句组有哪些语法作用?55.句组的三种意义关系和三类衔接形式:参考答案一、名词解释1.语法:是语言中关于词的构成、变化和词构成词组和句子的规则。

全国自考大学课程(00394)各章节重要知识点(必背)

全国自考大学课程(00394)各章节重要知识点(必背)

全国自考大学课程(00394)各章节重要知识点(必背)1. 第一章:介绍重要知识点:- 本章主要介绍了课程的目的和内容。

- 课程旨在帮助学生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并培养其法律思维能力。

2. 第二章:法律的基本概念重要知识点:- 本章主要介绍了法律的定义和基本概念。

- 法律是指由国家制定和实施的有约束力的规范。

3. 第三章:法律的分类重要知识点:- 本章主要介绍了法律的分类和特点。

- 法律可以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等多个领域。

4. 第四章:法律的解释和适用重要知识点:- 本章主要介绍了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原则。

- 法律的解释可以分为字面解释和精神解释。

5. 第五章:法律责任重要知识点:- 本章主要介绍了法律责任的种类和要件。

- 法律责任可以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

6. 第六章:法律行为重要知识点:- 本章主要介绍了法律行为的要素和效力。

- 法律行为需要具备主体、客体、意思表示和合法性等要素。

7. 第七章:合同法重要知识点:- 本章主要介绍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内容。

-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和变更等方面的规定。

8. 第八章:侵权法重要知识点:- 本章主要介绍了侵权法的基本原则和分类。

- 侵权法可以分为民事侵权和刑事侵权两个方面。

9. 第九章:劳动法重要知识点:- 本章主要介绍了劳动法的基本概念和内容。

- 劳动法是指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

10. 第十章:公司法重要知识点:- 本章主要介绍了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和内容。

-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形式、运营规则和股东权益等方面的规定。

11. 第十一章:知识产权法重要知识点:- 本章主要介绍了知识产权法的基本概念和种类。

- 知识产权法保护了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创造成果。

12. 第十二章:环境保护法重要知识点:- 本章主要介绍了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和内容。

- 环境保护法是为了保护环境并维护生态平衡而制定的法律。

13. 第十三章:国际法重要知识点:- 本章主要介绍了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和特点。

第四章-空场采矿法

第四章-空场采矿法

概 述
为了改善矿柱回采条件,事先对矿房进行充填,然后用其他
方法回采矿柱。
⑤ 在回采过程中,采场主要依靠暂留的矿柱或永久矿柱
进行自然支撑,有时辅以人工矿柱支撑。
第四章
空场采矿法
二、空场采矿法分类
空场采矿法目前应用比较广泛的几种方法是: 空

(1)房柱采矿法


(2)浅孔留矿法

(3)分段矿房法


(4)阶段矿房法(VCR)
基至更大。
第四章
空场矿法
② 矿体倾角

矿体倾角的大小对放矿影响很大,当阶段高度较大
时影响更加明显。因此,对于倾角不太陡,但还可以用留 孔
矿法开采的矿床,适宜采用30~40米的低阶段。

(例如大吉山钨矿,阶段高度50米,开采倾角60°~
矿 70°以上的矿体,回采和放矿都很顺利,但开采60°~
法 65°的矿脉,往往矿房上采到30米左右时,放矿就开始发 生困难)。
当围岩的稳固性好,可以采用较高的阶段高度;当围岩
留 的稳固性不太稳固时,则应采用较小的阶段高度,因为矿房 上盘岩石的暴露面积不宜太大,暴露的时间不宜太长。
矿 上盘岩石的暴露面积由阶段高度和矿房的走向长度决定。

围岩不太稳固时,采用30~40米的阶段高度;在围岩很
稳固,矿脉比较规整的条件下,采用40~50米的阶段高度,
第四章
空场采矿法
③ 天井掘进条件
用普通法掘进天井时,掘进的困难程度随着天井高度 浅 的增加而增加。一般情况下是当掘进工作面上升到25~30米
高时,通风和材料设备的运搬便渐趋困难,掘进效率降低。 孔
留 在能够保证安全和顺利回采的条件下,应当采用 矿 较大的阶段高度,以增加矿房矿量,从而减少矿石损 法 失。阶段高度越小,矿柱占矿块的矿量相对越大。今

JEM工作要素法

JEM工作要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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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按需确定工作要素
评估标准
最低要求要素的标志,当B值>=75,P
SC
值>=75,T值>=50,该要素确定为最低
要求要素;
特点:勉强合格的员工具备该要素,在实际过程
中将其作为甄选标准,不会导致太多的职位空缺,
忽略该要素时会带来较大的问题或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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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评估标准
RS
代表最低选拔要求要素,同时具
征,每个被提到的要素都应和这个工作相联系; • 成员们在提出工作要素时应该从工作的各个方面进行综合的考虑,以确保
这些工作要素可以完全覆盖目标工作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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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2、对搜集来的工作要素进行整理
基本相同的进行整合 内涵相近的放在一个类别中(二级维度) 在小类别中形成更高的类别(一级维度) 形成工作类属清单(见教材P111)
工作要素是指工作中不能再继续分解的最小活动单位,工
作要素是形成职责的信息来源和分析基础,并不直接体现在职
位说明书之中。例如,接听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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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JEM的主要内容
JEM是一种着重研究工作本身,并对组成该工作的 各个要素以及成功完成该工作所需具有的人员特征 进行分析研究的一种人员导向性的工作分析系统。
(S)对于挑选优秀员工 +:非常重要 √:有价值 0:没有区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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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评估指标的含义
3、评估麻烦出现的可能性:如缺乏则会 引起麻烦的要素
(T)如果不考虑它 +:带来很大麻烦 √:带来一些麻烦
0: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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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评估指标的含义
4、评估实际可行性:外部求职者是否能 够达到该要素的要求

民法基本知识

民法基本知识

第四章民法基本知识第一节我国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一、民法的概念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二、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平等”之内涵:主体以平等身份介入具体的社会关系原则上:地位平等、适用规则平等、权利保护平等例外:身份法领域中的监护关系、合同法领域的强制缔约、格式条款与对弱者(消费者)的特殊保护、不动产的征收征用的补偿扩展:平等主体难以穷尽,亦可以反面举例“非平等主体”,例如行政合同(二)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人格与身份关系非财产性、专属性、人格关系的固有性(与生俱来)(三)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财产归属和流转关系第二节民法定位及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关系一、民法的定位(一)民法系私法(二)民法系市场经济(商品关系)的基本法(三)民法系市民社会的基本法(四)民法系权利法(五)民法主要是实体法(六)民法是平等者之法二、民法与其他部门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二)民法与商法相对民商合一主义: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三)民法与行政法私法与公法平等主体与非平等主体(四)民法与经济法(五)民法与社会法跨越公法与私法的法律部门(六)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第三节民法的渊源及适用一、民法的渊源法的渊源简称为法源,民法的法源指的是民是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一)法源:正式法源与非正式法源1.正式法源:宪法、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司法解释、规章、习惯、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等关于政策:政策本身不是法源,如果国家政策涉及公共秩序、善良风俗,诸如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相关的内容,民事法律行为严重违反该政策将导致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善良风俗的,则可以通过《民法典》第153条第二款作为认定民事法律事实无效的依据。

即公序良俗就是政策、其他规范性文件进入法源的通道2.非正式法源:法理、会议纪要等司法指导性文件、判决例(如指导性案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判决例:“宪法司法化第一案”:山东齐玉苓案裁判文书不得直接引用宪法裁决案件,但是宪法可以成为裁判中论证说理的依据,如果适用法律出现复数解释,可依据宪法的原则、价值、规则为依据,确定文本含义,作出合宪性解释(三)关于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习惯1.习惯与习惯法。

法理学第四版张文显整理笔记

法理学第四版张文显整理笔记

法理学张文显主编第四版第一章法学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1.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包括对法的历时性研究、共时性研究;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又要研究外部方面;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2.凡属于与法有关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的研究范围内。

法律意识、法律关系、法律行为等都是法律现象,都是法学的研究对象。

作为整体的法学以整个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而部门法学以某个分支的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

3.法学体系,就是由法学内部各不相同但又相互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学科或知识系统。

(1)从法律部门的角度,将法学体系划分为: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等(2)从认识论的角度分为: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第二节法学的历史一、西方法学历史1)起始——古希腊:习惯法为主体的法律制度已有相当程度的发展。

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2)顶峰——古罗马:法学获得相对的地位,成为罗马法渊源之一。

3)最灰暗——中世纪:基督教主导,独立法学消失。

4)复兴——中世纪后期:出现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出现注释法学.专业资料.整理分享.派。

5)世俗化——文艺复兴:人文主义法学派产生。

6)蓬勃——资产阶级革命:出现法权世界观,自然法学派:表现为“社会契约论”“天赋人权论”,提出契约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原则。

7)流派——18世纪末: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标志法学作为独立学科出现)。

8)社会化——20世纪初:社会法学派、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新康德主义法学派。

9)振兴——20世纪50年代:新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新分析法学派等二、中国法学历史1)夏、商、西周:出现了以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明德慎刑”“以德配天”2)春秋战国:百家争鸣,大发展的时期,法家“以法治国”,法学一度非常昌盛。

3)西汉至清中:以儒家法律思想为核心的文化系统,出现律学(唐律疏议),王安石变法,明末进步法律思想。

法学导论知识点总结-终极版

《法學導論》知識點總結終極版第一章、法与法律1、法: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

2、法的表现形态:制度法、观念法、现实法3、法的基本属性:1、法的特殊规范性2、法的国家意志性、3法的明确公开性4、法的国家强制性、5、法的普遍约束性4、法的本质:一、法律所体现的意志的归属;二、法作为国家意志的表现形式;三、法最终取决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第二章、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现行法律部门所构成的统一整体,是由一国宪法作主导,由宪法在内的各个法律部门所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体。

1、法律体系是法律部门构成的统一整体2、法律体系由一国现行法律部门所构成法律部门的划分:1、依据:根本依据:法律所调整社会关系的性质;次要方法和辅助手段:法律调整方法主要的法律部门:宪法部门、民商法部门、行政法部门、经济法部门、社会法部门、刑法部门、诉讼法与非诉讼程序法部门、婚姻法部门、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部门、军事法部门法律体系的建构:内容上完备、结构上科学、形式上规范、价值上公正第三章、法律要素法律要素包括法律规范、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技术性规定法律规范:法律规范也被称为法律规则或发的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准则。

法律规范是构成法律的细胞,是法律的基本元素。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1、假定条件2、适用主体3、行为模式4、法律后果法律规范的种类:(不同分类方法)一、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授权性规范:指定一定主体可以作出某种行为或者不可以作出某种行为的规范义务性规范:规定一定主体应当或者必须做出某种行为的规范禁止性规范:指规定人们不得作出某种行为或者必须抑制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二、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三、确定性规范和非确定性规范第四章法律形式与效力法律形式:法律形式是法律存在的外在表现法律效力:法律作用的基本依据法律渊源:1、法律的终极来源,法律所依赖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2、法律的效力来源:包括立法习惯法理学说;3、法律的形式来源法律形式的种类:成文法、不成文法法律的效力形式:1、宪法和宪法性法律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国际条约法的种类(不同分类方法)1、根本法和普通法2、公法与私法3、国内法与国际法4、实体法与程序法5、一般法与特别法6、固有法与继受法法律效力:法律在什么时间什么地域对于什么人什么事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法律效力的条件:1、形式条件:1、必须是法定机关根据法定程序指定或认可的2、必须是公开公布的2、实质要件:不得与宪法抵触、不得与上位法抵触法律的时间效力:生效失效溯及力:指法律溯及既往的能力,即指新的法律对其实施以前的行为或事项是否具有效力。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第四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


机动车尾气污染领域,省级政府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排放标 准的机动车船大气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要报国务院批准。 目前,北京和上海已经制定实施了地方机动车尾气排放标 准。
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达标排放、超标违法”的 制度,即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 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并缴纳相应排污费。超标 排放的,应当限期治理并处1-10万罚款。
Ⅰ类—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 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
Ⅲ类—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 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Ⅳ类—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Ⅴ类—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排污交易:排污指标交易、排污权交易、可交易的许可, 交易的是污染物排放许可。
第二节 物质污染防治法
一、大气污染防治法:※
1979年,我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首次以法律形式对 大气污染防治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单选】
(一)一般规定:四个制度、一个管理体制
1、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体制:统一监督管理(各级环 保部门)与分部门监督管理(对机动车船污染由各级公安/ 交通/铁道/渔业部门监管)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3、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度:
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者按区域统一规划。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国 务院环保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水行政等部 门和有关省级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跨省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有关省级政府环保部门会 同同级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市县政府编制,经省级政府审 核,报国务院批准。

法理学作业答案

第一章法理学绪论1、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答: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和全部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及其规律性,特别是社会主义法的基本问题,主要包括:一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二法律的本质和作用三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四法律的创制和实现五法律的价值2、法理学的基本范畴和基本问题答:法理学基本问题主要包括3个:法律是什么法律应该是什么如何认识法律前2个问题是法律的本体论问题,后1个问题则是法律的认识论问题.3、法理学在法学体系的地位答: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占有特殊地位,即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1法学的一般理论.法理学以“一般法”即整体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所谓“一般法”,首先指法的整个领域或者说整个法律现实,即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国际法等在内的整个法律领域,以及现行法从制定到实施的全部过程.其次指古今中外一切法.2法学的基础理论.法理学的对象是一般法,但它的内容不是一般法的全部,而仅仅是包含在一般法中的普遍问题和根本问题.法理学属于法学知识体系的最高层次,担负着探讨法的普遍原理或最高原理,为各个部门法学和法史学提供理论根据和思想指导的任务.3法学的方法论.除作为法的一般理论和法学基础理论之外,法理学还是法学的方法论.法理学通过研究法学的方法,建立起科学的方法论体系,为整个法学研究提供方法论4、法理学的学习方法有哪些答: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原则;一般的科学方法;具体的科学方法;法学特有的研究方法.第二章法学研究、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1、20世纪西方法学的理论发展答:20世纪以来,随着殖民地的独立,法律出现了社会化的趋势,一系列社会、劳动、教育、经济等社会立法大量出现.这时期的法学理论也异彩纷呈,原来的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等法学流派出现了新的面目,与此同时,一些新的法学流派又随着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而诞生,如行为主义法学、存在主义法学、经济分析法学等.西方法学的发展经历了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法学的发展与当时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有着密切的联系.2、中国法学的未来展望答: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理学经过了比较曲折的发展,形成了比较有自己特色的一门法律基础学科,预计将来会以更加蓬勃发展的态势向前迈进.一树立学科形象.大力进行法律人才的培养,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让法理学真正成为一门社会科学,并形成自己的学术传统.二增强法理学的社会实践属性法律是社会实践很强的一门学科.法理学固然有其深厚的理论特色,但是,他必须与社会生活相联系,其理论应该建立在具体的社会实践的基础之上.三法学流派的逐渐生成.四与其他学科之间日益密切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的联系随着社会生活的日益复杂化而逐步加强.五法理学学科的国际化.随着国际间经济、政治、文化交流方面的日益加强,我国法理学与外国法律理论法理学、法哲学方面的学者的交往也日益密切.3、谈谈当前中国法学教育的现状答:法学教育之存乎,则法治益兴,国家益盛.可见,法学教育关乎法治立与兴,国家安与盛.在法治建设不断开展和深入,法律信仰逐渐萌生的新时代背景下,法学教育成为了这整个过程的关键词之一.我国法学教育发展至今,毋庸置疑,已经在诸如办学规模,培养模式,教学方法和课程设置等方面取得了巨大的突破性发展.但也存在着与法律职业相脱节,国际竞争力不足,办学层次不合理以及就业前景不明朗等问题.通过改革和发展,中国法学教育最终走上持续稳定的健康之道,法治建设也将更好更快地得到发展.4、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发展前景答:在当代中国,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是中国社会和法律发展的必然,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正成为我国法治社会生活的内在要求,有着深刻而重要的现实意义.在我国法治进程中,法律职业共同体建立是员工必然趋势,是员工社会法治文明和法治化程度的重要标志,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产生和成熟相应的是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深入和完善.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以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家为核心的法律职业人员所组成的特殊的社会群体,是一群精通法律专门知识和运用法律的人,是现代社会中法律秩序和社会正义的守护者.他们是具有统一的法律知识背景、模式化思维方式、共同法律语言的知识共同体;它以从事法律事务为本, 是有着共同的职业利益和范围,并努力维护职业共同利益的利益共同体;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推进社会全面进步的精神力量、人力资源和制度保障.第三章历史的法1、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有什么区别答:法和原始社会的习惯都是社会行为规范,起着调整社会关系的作用,所以在一定条件下原始社会的习惯能够转化为法.并且,它们都具有某种强制力,相互具有历史的联系,在形式上相似.然而,二者存在以下的区别:一、二者产生的方式不同原始习惯的产生和发展并不经由特殊的权力机关,而是人们在共同生产和生活过程中从必然的和无数偶然的相互联系和关系中,逐渐地、自然而然地自发形成,并世代相传和演变下来的;法律是由国家有意识地制定或认可的,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基于自己的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并出于维护和发展这种利益的目的而有意识地对原始习惯加以选择、确认或自觉创制的.二、二者体现的意志不同原始社会习惯是在生产资料氏族公有制的经济基础上产生和存在的,原始习惯体现氏族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反映的是人们之间利益的一致性和平等关系;而刚刚产生的法是在生产资料奴隶主占有制的经济基础上产生和存在的,要反映社会统治集团的意志,维护掌握政权的社会集团的根本利益.三、二者调整的内容不同原始人依习惯而行事,在一般情况下无所谓是行使权利还是履行义务.而法律对行为的调整是以权利和义务的分离为条件.如果没有权利与义务的区分,法律就不可能实现对各种行为的调整功能.四、二者的根本目的不同原始社会习惯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在于维系氏族的血缘关系,维护原始人之间相互团结、平等互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维护共同利益;法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在于确立和维护有利于社会统治集团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由此可见,法律带有强烈的政治倾向;原始习惯具有平等性,而无政治色彩.五、二者适用的范围不同原始习惯限于在由血缘关系所结成的本氏族、部落范围内生效,适用于具有血缘亲属关系的同一氏族或部落的所有成员,与地域无关,遵循“属人主义”原则;法按地域划分其适用范围,即一般适用于一定地域中的所有居民,适用于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居民,而不分其属于何种血缘,即与血缘无关,遵循“属地主义”原则.六、二者实施的方式不同原始习惯和法律都有各自的实施方式和制裁手段.原始习惯是通过社会舆论、氏族首领的威信、传统力量、人们的自觉和内心驱使等因素保证实施.或者说,原始习惯虽然也具有一定的外在强制属性,但不是由什么特殊的权力机关来强迫人们遵守,因此,不具有国家强制性.而法律是由国家这一特殊的暴力机关保证实施,因而具有国家强制性.2、试述法产生的一般规律答: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不同国家的法律产生过虽然有自己的特殊性但又具有一些共同的规律.1 伴随生产力发展进程渐变的规律.法律起源本身就取决于生产力发展的水平.2与国家同步产生的规律.法与国家是基于同一原因、同一条件、同一发展趋势而产生发展的.3与宗教、道德从融合到分化的规律.4法律的产生经历了由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漫长过程.3、什么是法的历史类型法律继承的根据和理由有哪些答:法的历史类型是按照法所据以产生和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的性质和体现的阶级意志的不同,对人类社会的法所作的分类.法的继承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和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法的继承的根据和理由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1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决定了法的继承性.2法的相对立性决定了法的发展过程的延续性和继承性.3法作为人类文明成果决定了法的继承的必要性.4法的发展的历史事实验证了法的继承性.4、试论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现实道路选择.答:首先,中国的法制化应当把尽快发展经济,提高效率作为其价值取向.在社会主义社会,由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所决定,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一方面,抓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使市场主体在经济生活中拥有广泛的选择自由,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利益,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打击经济犯罪,维护经济秩序,为经济的发展和效率的提高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其次,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另一个价值取向乃是实现社会正义.正义所蕴含的公平、公正、公道、平等、自由、权利等价值内涵,成为政治社会中所有价值体系追求的最高目标.社会正义也就自然构成中国法制现代化的价值理想.在当代中国,社会正义具体表现为:消灭阶级,消除两极分化,实现社会的共同富裕.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将关注和解决社会公平或社会正义问题作为自己的根本的价值取向.一方面通过立法确认和保护社会主体在机会和手段选择过程中的平等权利;另一方面,通过制定一系列有关公民社会经济文化权利的法律法规和保护弱者群体的法律法规,强化法律的利益调控职能,促进社会利益需求与实现的平衡发展,解决收入分配不公的现象,在目前经济政治环境允许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公正.当然,公平和公正的充分实现有赖于社会资源的极大丰富,在普遍贫穷的社会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公正与公平,充其量是自然经济基础上的平均主义.因此,经济的发展和物质的丰富是社会公正的基础.在发展经济成为核心任务的当代中国,公正会带来民心的归附和政治的稳定,但是发展会在更高的基础上实现社会的公正.“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反映了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价值观,因而也是中国法治现代化的价值选择.第四章静态的法1、什么是法的要素法的构成要素有哪些答:法的要素指法的基本成分,即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法的要素由规则、原则和概念三个要素构成.1.法律概念是指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一种权威性的范畴.法律概念具有以下功能即表达功能、认识功能、改进法律、提高法律科学化程度的功能.2.法律规则是法律当中明确赋予一种事实状态与法律意义的一般性规定.法律规则有严密的逻辑结构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指的是一条完整的法律规则是由哪些要素或成分所组成的,这些要素或成分是以什么样的联系结为一个整体的. 有三种:两要素说: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旧三要素说:假定、处理和制裁.新三要素说:条件预设、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2、如何正确认识法的本质答:有三分法和二分法之说.三分法: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法的最终决定因素:物质生活条件; 3. 经济以外因素对法的影响.二分法: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3、什么是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是怎样的答:法律规则是指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人们行为或活动的命令、允许和禁止的一种规范.法律规则有严密的逻辑结构,这是它与习惯和道德规范相区别的重要特征之一.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指的是一条完整的法律规则是由哪些要素或成分所组成,这些要素或成分是以何种逻辑联系结为一个整体的问题.一假定.假定是法律规则的必要成分之一,是法律规则中适用该规则的条件的规定.也把假定称为“条件”或“条件假设”.二处理.处理也是法律规则的必要成分之一,是法律规则行为模式的规定,即法律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和必须做什么的规定.三法律后果.法律后果也是法律规则的必要成分之一,是法律规则中对遵守规则或违反规则的行为予以肯定或否定的规定.4、试述法律原则的功能及与法律规则的关系答:法律原则的功能表现在:①它为法律规则和概念提供基础或出发点,对法律的制定和理解法律规则具有指导意义.②它可以作为疑难案件的断案依据,当某一案件的特殊事实导致适用原有规则不公正时,法律原则可作为断案依据.③许多法律原则还可作为审判依据,其作用与法律规则无异.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两者之间极有联系又有区别:一两者之间的联系:一是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都是法律规范的范畴;二是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都需要法律概念进行能够表述;三是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都是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法律规则可以反应处法律原则,法律原则可以弥补法律规则在适用过程中的不足和漏洞.法律原则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根源的综合性、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二两者之间的区别:1.来源的区别,法律规则在国家法上只能出自立法者,这在成文法国家中尤为突出;法律原则的来源较为广泛.2.内容的区别,法律规则是明确具体的;法律原则是笼统、模糊的.3.适用范围的区别,法律规则只适用于某一类行为,不具有普遍适用性;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性和抽象性.4.适用方式的区别,法律规则是以“全有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中;法律原则不是“全有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中,不同强度的原则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当中.5.适用条件的区别,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相比具有优先适用性.6.表现形式的区别,任何法律规则均由嘉定、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组成;法律原则一般情况下无固定的表现构成形式.7.功能的区别,法律规则的基本功能在于对人们的行为提供确定的、可预测的导向;法律原则是法律规范的基础或在法律中较为稳定的袁立和准则,它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而具体的事实状态,也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第五章动态的法1、如何培养守法的意识答: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活动.守法是法律实施的基本要求守法的构成要素:守法的主体、守法的范围和守法的内容.衡量一个国家是否实现了法治一个重要的标志就是公民的法律意识如何公民的法律意识是不是积极的、主动的自愿的守法.从理论上说公民法律意识中的知法、守法观念、法律信仰及法律信念是可以通过教育培养的.在我国必须通过普法教育在内的多种手段才能实现.一方面要对普法的方式方法进行反思另一方面从思想上对普法教育的长期性、艰巨性有正确的认识.普法教育的终极目标是使受教育者养成守法的品质并且特别要重视的是普法的重点对象是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普法的内容上应该是让受教育者从心目中树立起正确的法制观念法制观念是守法的思想基础和精神条件是守法体系的核心.因此在普法过程中一方面要重视法律知识的普及另一方面更要重视法律观念和法制精神的教化和培养.2、当前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的问题和主要对策答:当前我国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执法主体太多.行政执法机构设置不合理设置混乱;二是执法依据不统一.无法可依、有法难依的现象依然存在并且严重;三是执法范围不能按照法律规定.滥用职权、越权执法的现象;四是执法效率低;五是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不力对策:一是加快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改革完善立法,使之更符合社会需要.二是培育行政执法人员的法治观念,使之遵循执法的原则.执法的原则合法性即依法行政的原则.合理性原则.效率原则.正当程序原则.三是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对行政执法的主体的执法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3、试述司法权的属性答:司法权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开展依其法定职权和一定程序,由审判的形式将相关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的专门化活动而享有的权力.司法权的独立性是司法权区别于行政权、立法权的基本属性;中立性就是司法权核心性特点,是司法权法理存在的基础和灵魂;司法权的程序性是指司法权的运作是依据程序法律所规定的顺序、步骤、程式所开展的表现形态;司法权简而讲之,就是对法律的适用权,司法权的公正性自然是源于法律的平等、公平、公正的价值内涵,如果没有法律的公正价值,则司法权的公正性就难于体现;司法权的统一性是指一国之内司法权对相同性质的案件纠纷之处理是一致的,其法律评价是一样的.4、我国现行法律监督机制及其完善.答:法律监督是指一切国家机关、政治或社会组织和公民对法的全部运作过程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制控和督导.在我国当前法律监督的主体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人民群众和大众传媒.客体是法律监督中被监督人的行为和活动.法律监督的内容是法律监督客体的活动的合法性.我国法律监督机制的完善:第一法律监督应以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充分分权和分权基础上的权力制约为基础. 第二法律监督应设立专门机构.第三监督权的实质化和监督操作的程序化.第四监督启动机制设置设计都应注意借助普通公民和组织对自己利益的关切,并力图使之成为监督的启动机制.第五对政党特别是执政党遵循宪法和法律情况的监督.第六章比较的法1、如何处理法与执政党政策的关系答:社会主义法与党的政策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首先它们都是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全国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其次它们都决定并服务于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是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再次它们都是在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导下,从实际出发,遵循客观规律的要求和人民的意愿制定的,都是我国人民用来建设社会主义的有力武器.总之党的政策和社会主义法具有内在的本质的一致性,党的政策代表了法的基本精神,法是党的政策的具体化.两者的区别:两者制定的机构不同.党的政策是由党的组织制定的,社会主义法是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两者表现的形式不同.党的政策通常以决议、决定、纲领、宣言、声明、通知、报告、纪要等党的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法表现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特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形式;两者实施的方式也不同.党的政策是党的主张和党的意志的表现,对党的组织和党员具有约束力,并以党的纪律制裁作为实施的保障;社会主义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全体人民意志的体现,对国家主权所及范围内的人具有普遍的效力,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法与政策是辩证的关系.两者从总体上是统一的,但在实践中,它们的实际地位和效力可能会存在某种冲突和矛盾.2、试论法与道德冲突.答:道德主要表现为一种人情世理,法主要表现为国法.因此经常会发生冲突,主要表现在:1.法与理的区别 2.法与情的区别.法与道德的冲突的原因1.法律移植和改革造成法与社会原来的道德相冲突.2.社会发展道德随之发展,但法律滞后. 3.道德价值与法律价值的多元.4.法律的形式化要求有时会偏离实质内容.5.法的评价方式与道德的评价方式不同.3、科技进步对法的影响答:科学技术对法的影响一般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科学技术对立法的影响1科技发展对一些传统法律领域提出了新的问题,使民法、刑法、国际法等传统法律部门面临着种种挑战,要求各个法律部门的发展不断深化.2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出现了大量新的立法领域,科技法日趋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3科技法的研究也随之广泛的开展起来,科技法学作为一个新的独立的学科也被广泛承认.2、科技进步对司法的影响司法过程中的三个主要环节: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法律推理越来越深刻地受到了现代科学技术的影响.3、科技进步对法律思想的影响1对立法起着指导作用的法律意识常常受到科技发展的影响和启迪.2科技进步促进了人们法律观念的更新,出现了一些新的法律思想和法学理论.3科技进步对历史上已经形成的各个法系及对于法学流派的产生、分化和发展也产生了重要影响.4、试论法律全球化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影响答:法律全球化就意味着整个世界生活在一个单一的法律制度之下的程度,即全世界都生活在单一的法律之下.说到底,法律全球化是其他众多领域全球化制度化的表现,没有其他领域制度化的发展,法律全球化就是无本之木;而没有法律的确认和保障,其他领域的全球化也只能是一句空话.。

自考法理学笔记

法理学第一章法一、法的特征1.具有规范性2.具有国家意志性3.具有国家强制性4.具有普遍性,法的普遍性是指法作为一般的行为规范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和特性。

包括法的效力对象的广泛(即在一国范围之内,任何人的合法行为都无一例外地受法的保护)和法的效力的重复性(指法对人们的行为有反复适用的效力)。

法的普遍性与法的规范性有密切的关系,法的规范性是普遍性的前提和基础,而法的普遍性则是其规范性的发展与延伸。

5.具有程序性二、法的内容和形式1.法的内容,就是指构成法的各种内在要素,包括法律规范内容和法律技术内容两大部分。

从规范内容上看,其核心部分就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从结构上看,法律规范?-法律部门-法律体系。

2.法的形式,就是法的内容的表现方式,是法的内容要素的外在结构和组织形态。

仅就成文法来讲,其表现形式与内容相对应,也可分为三层次,即“法律条文-规范性法律文件-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

3.法的内容和形式的关系:法的内容决定法的形式,法的形式反作用于法的内容;新法的内容和旧法的形式、新法的形式和旧法的内容之间存在着历史继承、相互利用的关系或情况。

三、法的本质法的本质体现为三个方面或三个层次:(1)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或反映,但它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或反映,是阶级意志和国家意志的统一,是以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2)反映在法中的统治阶级的意志被一定历史条件所决定的人们的自由与纪律所制约,这种自由与纪律体现为一定社会条件下事实上的权利和义务。

(3)反映在法中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以及一定历史条件下的自由与纪律根源于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体现或反映社会发展,尤其是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从法的外部特征到法的阶级本质,再到法的社会本质,是我们对法的认识从现象到本质,从初级本质到深刻本质的不断深化三、权利和义务1.权利、义务的含义权利,即指法律权利,就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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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学习目标通过本章的学习,学生应该能够:1 .掌握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2 .了解法律规则的结构和分类、法律规则的功能;3 .熟悉中国现行的法律体系。

(一)法的要素研究法的要素问题,实际上是深入到法的内部,剖析法的微观结构,使人们对法的认识更清晰、更具体、更丰富。

法的要素的研究是把法本身作为一个整体或系统,进行结构要素分析,因此,法的要素是与法的系统或整体相对的一个概念。

即法的要素是指彼此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从而构成完整的法的系统的各种元素。

理解法的要素时,既要看到它们之间的相互区别,又要看到它们之间的相互联系。

(二)法的要素1.个别性或局部性:2.多样性或差别性:3.联系性或不可分割性。

(一)西方学者的认识西方自十九世纪以来才有了法的要素的学说,各家各派观点也不尽一致,代表性的观点有:1 .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 。

2 .哈特的“法律规则说” 。

3 .庞德的“律令、技术、理想说” 。

4 .德沃金的“规则、原则、政策说” 。

(二)中国学者的认识我国学者的研究起步于二十世纪 90 年代中后期,在法理学教科书中最早阐述这一问题的是 1994 年出版的沈宗灵教授主编的《法学基础理论》,此后的法理学教科书均有此内容。

目前,一般认为法主要包括以下三要素:。

第二节法律概念(一)法律概念的含义法律概念是指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或现象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简言之,法律概念就是具有法律意义或法律属性的概念,它有别于普通概念。

相对于普通概念来讲,其特点是法律性。

(二) 法律概念的特征法律概念的特征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分析,从哲学认识论的角度来看,法律概念具有主观与客观两重性;从语言学角度看,法律概念具有精要、理性、中立等特点;从法学的角度看,法律概念具有法律性。

总的来讲,法律概念相对于其他法律要素来讲,它的基本特征在于精要性,即法律概念以精炼的概要的语词人们对有关事实 (包括主观或客观的状态或过程 ) 的定性和分类。

“定性”即确定事实的自然的、社会的、法律的性质,并由此归并到一定的类别中。

(一)法律概念的地位法律概念是法的最基础的构成要素,是整个法的系统的建构基础。

缺乏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规则乃至法或法律本身都无以建立和存在。

法律概念凝聚了人类的法律智慧,体现了人类法律文明和法律科学发达的程度。

(二) 法律概念的功能1.归类、认定的功能2.识别、评价、预测的功能3.思维、表达的功能4.建构的功能。

三、法律概念的分类1 .内容不同分:涉人的概念、涉事的概念、涉物的概念。

有一种较细的分法:主体概念、关系概念、客体概念、事实概念、其他概念(如时间概念、空间概念、程序概念等)。

2.范围不同分:基础概念、共用概念、部门概念3.确定程度不同分:确定性概念、不确定性概念注意:法律概念与法学概念之间的区别。

(一)规范与法律规范“规范”的核心意义在于其是人们行为的指针和标准,对人们的行动起着一种指引作用。

规范有很多种,如社会规范、技术规范、语言规范等,其中社会规范又包括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法律规范等。

这些不同的社会规范,都能对人们的行为起到指引作用,从而使社会处于一种有秩序的状态。

(二)法律规范与法律规则辨析在中国目前的大部分法理学教材中,法律规范与法律规则也是互相通用的两个概念。

随着立法技术的改进,在现代成文法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法律原则,法律原则对主体行为进行指引和规范的方式与法律规则相比,有明显的不同。

因此,有必要将法律规范与法律规则加以区分,将法律规范作为上位概念,法律规范包括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两种规范形式。

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分别以不同的方式发挥对人的行为的指引和规范作用。

我们尝试将法律规范定义为:法律规范是指国家通过制定或认可的方式形成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来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而法律规则是明确具体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法律规则是法律规范的一种。

法律规范对主体行为的调整和规范主要通过法律规则来实现。

法律规则的结构是指一个法律规则由哪些要素构成,以及这些要素之间在逻辑上的相互连接结构。

三个要素构成。

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 1 ) 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

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况下法律规则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

其内容有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生效,在什么地域生效以及对什么人生效等。

( 2 )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

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的部分。

它是从人们大量的实际行为中概括出来的法律行为要求。

根据行为要求的内容和性质不同,法律规则中的行为模式分为三种:( a )可为模式,指在假定条件下,人们“可以如何行为的模式” 。

( b )应为模式,指在假定条件下,人们“应当或必须如何行为”的模式。

( c )勿为模式,指在假定条件下,人们“禁止或不得如何行为”的模式。

从另一个角度看,可为模式亦可称为权利行为模式,而应为模式和勿为模式又可称为义务行为模式。

它们的内容是任何法律规则的核心部分。

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做出符合或者不符合行为模式要求的行为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的部分,它是法律规则对人们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的态度。

根据人们对行为模式所做出的实际行为的不同,法律后果又可分为两种:( 1 )合法后果,又称肯定式的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按照行为模式的要求行为而在法律上予以肯定的后果,它表现为法律规则对人们行为的保护、许可或奖励。

( 2 )违法后果,又称否定式的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不按照行为模式的要求行为而在法律上予以否定的后果,它表现为法律规则对人们行为的制裁、不予保护、撤销、停止,或要求恢复、补偿等。

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则的,也不是任何条文都完整地表述一个规则的或只表述一个法律规则的。

在立法实践中,通常采取两种不同的方式来明示人们的行为界限,分别以不同的条文规定表现出来。

具体而言,大致有以下几类情形:( 1 )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由数个法律条文来表述;( 2 )法律规则的内容分别由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条文来表述;( 3 )一个条文表述不同法律规则或其要素;( 4 )法律条文仅规定法律规则的某个要素或若干要素。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规则进行分类。

常见的分类如下:按照法律规则所设定的行为模式的不同,可以将法律规则分为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权义复合规则。

一定行为的规则。

授权性规则是主体享有法定权利的依据,而且该类规则具有可选择性,主体可以行使授权性规则所赋予的权利,也可以放弃行使该权利。

形式为主体设定必要行为的尺度,该类规则具有强制性而不具有可选择性,主体对自己的法定义务只能履行而不能拒绝。

义务性规则分为两类:一类是命令性规则,即规定主体应当履行当为义务(亦称积极义务)的规则;另一类是禁止性规则,即规定主体不得作为的义务(亦称消极义务)的规则。

是有关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规则。

这类规则的特点是,一方面主体有权按照法律规则的规定做出一定行为,另一方面做出这些行为又是他们不可推卸的责任。

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 4-1 张某在路途中遭到流氓殴打,跑到附近的派出所向值班民警求救,民警要求张某给保“护费”,张某没有答应,于是民警拒绝给予保护,导致张某被打成残疾。

事后张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派出所民警行政不作为。

法院审理案件之后认为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张某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负有维持社会公共秩序、维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职责。

这种职责既是公安机关所享有的一种权力,同时也是一种必须履行的义务。

如果公安机关拒绝履行这种义务,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按照法律规则是否允许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自行设定权利和义务,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据此,行为主体必须遵守规则的规定,不允许他们自行协议解决问题,违反法定行为模式的协议是无效的。

一般说来,义务性的规则都是强行性规则。

案例 4-2 王某与同村的张某因为琐事打架,王某不慎失手将张某打死。

王某的父母向张某的父母求情,并表示愿意赔偿张家 40 万,希望张家不要向公安机关报案。

考虑到两家是世交,关系一直很好,王家又愿意赔偿,在经过一番讨价还价之后,张某的家人答应接受赔偿,不向公安机关报案,两家“私了”此事。

后来村里有人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介入此案,在查明事实后,移交给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经过审判之后,认为张某犯有过失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 3 年。

在该案当中,王某犯有过失杀人罪,按照刑法的规定,必须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由审判机关判决此案。

刑法的有关规定是强行性规则,必须依照这些强行性规则来处理此案。

张家和王家并没有权利自行达成协议,“私了”此事。

商自行设定彼此的权利与义务,只有在当事人没有协议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律规则的规定。

任意性规则在民商法、婚姻法等私法法律部门中比较常见。

例如在买卖合同关系中,合同当事人可以自行商定产品的质量标准,如果他们没有约定,当发生纠纷时,则依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方面的法律规定中的质量标准处理。

但有的公法法律部门中也有任意性规则,如刑法中的“告诉才处理”的法律规则。

案例 4-3 黄某( 男 )1996 年经人介绍与陈某结婚。

陈某系再婚,其前夫因病去世,遗有一子刘某。

婚后,黄某经常对陈某带来的儿子进行虐待,不让小孩吃饱饭,并对其拳打脚踢,造成孩子身上多处受伤,给孩子的身心健康带来严重伤害。

陈某稍加阻拦,黄某即对陈某拳脚相向。

无奈之下,陈某作为刘某的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

法院经过审理之后,判决黄某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 1 年。

根据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我国实行公诉主义,对犯罪分子由国家检察机关向审判机关提起公诉。

但对于某些刑事案件,如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案件、虐待案件、侮辱、诽谤案件等,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

就是说只有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法院才受理,而检察机关并不主动对这些案件提起公诉。

对于黄某所犯的虐待罪,检察机关并不提起公诉,而由受害人自主决定是否提起刑事诉讼。

如果陈某不愿意向法院提起公诉,则司法机关不会主动介入此案。

但是,假如陈某所犯的是盗窃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等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则必须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当事人之间无权自行协议解决。

规则。

大部分的法律规则属于确定性规则。

(授权)有关主体规定具体的规则内容的规则。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 44 条规定:对违法交通管理行为的处罚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这一条文规定的即为委托性规则。

援用、参照其他规则来使本规则的内容得以明确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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