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
《经济法基础》教学课件 第六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名额 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董事的任期为4年,经合营 各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 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责时,应当授权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代表合营企业。董事会会议每年 至少召开1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经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 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 能举行。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一)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申请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由中外合营者共同向审批机构报送下列正式文 件:① 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② 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 告;③ 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④ 由 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⑤ 审批机 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3)合营企业获得的毛利润,按我国税法规定缴纳合营企业所得 税后,扣除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 发展基金,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以前年度的 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 利润分配。
(4)合营企业应当向合营各方、当地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报送季 度和年度会计报表。合营企业的下列文件、证件、报表,应当经中国的 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方为有效:① 合营各方的出资证明书;② 合营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③ 合营企业清算的会计报表。
上述各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中第②、③、④项文件可同时用 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两种文字书写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二)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审批
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 准。批准后,由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给批准证书。
济南市投资促进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对《济南市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奖励政策实施办法》补充说明的通知

济南市投资促进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对《济南市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奖励政策实施办法》补充说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投资促进局,济南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1.14•【字号】济投促发〔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对《济南市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奖励政策实施办法》补充说明的通知各区县投资促进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各有关部门、单位:为贯彻落实《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济政发〔2017〕21号)文件精神,确保外资奖励政策用准用好用实,进一步完善外资奖励资金的申报和评审工作,针对实施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经研究决定对《济南市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奖励政策实施办法》(济投促发〔2018〕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作如下补充说明:一、对第五条中“我市境外上市企业返程投资当年实际到账外资”的补充说明该类项目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一)注册地在我市的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并进行股权融资,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在我市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当年实际到账外资。
(二)注册地在我市的企业,在境外上市并进行股权融资返回的当年实际到账外资。
二、对第五条“外商并购我市传统企业当年实际到账外资”中“传统企业”定义的补充说明实施办法中的“传统企业”指属于传统制造业和传统服务业的企业。
传统制造业指劳动力密集型的、以制造加工为主的行业;传统服务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服务业,采矿业中的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三、对第六条的补充说明对第六条要求的“外方投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除本通知第一条第(一)种情况中的申报项目需提供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明外,其它申报项目不需提供外方投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国际贸易第五章外国直接投资(FDI

外国直接投资
外国直接投资(FDI):是指一个公司在外国直接
投资建立新的设施以生产或营销某一产品。 也叫:外商直接投资、国际直接投资
美国商业部对FDI做了一个更精确的定义:FDI是 指一个美国公民、组织或附属集团在一个外国商业 实体中占有10%或以上的股权。一旦一个公司从事 FDI,它就成为一家跨国企业(跨国一词在此指一 个国家以上) 。
另外,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也加入到FDI投资的行列
FDI的接受国(中国到2004年已经排至第四位,2011
年升至第二,仅次于美国)
以1985~1995年间累积流入量为基础计算的FDI的主要东道国
1 9 8 5年到1 9 9 5年间大量 F D I流入美国有几个原因。作为世界 上最大和最富裕的消费市场,美国显然对外国投资者具有吸引力。 另外, 1 9 9 4年北美自由贸易协定( N A F TA)扩展到墨西哥, 这也促使外国公司更多地向美国投资,因为它们渴望在扩大了的市场 上获得更多的利益。 还有一点,在此期间,外汇市场上的美元价值急剧下跌,同时日元和 德国马克币值上升,这使日本和德国公司购买美国资产相对较便宜。 这似乎也是外国公司在美国的一些直接投资继续增加的一个原因。
外国直接投资的理论(三个角度)
1、为什么在可以通过直接出口和许可这两种方式打入国 外市场的情况下,公司还要费尽周折通过直接投资在国外 建立生产呢? 进行FDI最起码有以下的缺陷:
与出口和许可相比,外国直接投资可能费用更高:一个FDI公 司必须要在外国建立生产设施或者购买一家外国企业 与出口和许可相比,外国直接投资可能风险更大:在一个“游 戏规则”和文化背景与本国相差很大的国家做生意会遇到很多 问题。
案例:外国公司在越南幼稚汽车工业中的 直接投资
数据库中国法律法规大典(国家库)

【数据库】中国法律法规大典(国家库)【文献号】32689【时效性】有效【法规名称】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法规分类】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日期】2002年2月11日【实施日期】2002年4月1日【正文】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6号现公布《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二○○二年二月十一日第一条为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使外商投资方向与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并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规定和产业政策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投资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的项目以及其他形式的外商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外商投资项目)。
第三条《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进行部分调整时,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修订并公布。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是指导审批外商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有关政策的依据。
第四条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
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不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一)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的;(二)属于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三)适应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兴市场或者增加产品国际竞争能力的;(四)属于新技术、新设备,能够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五)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行政管理)南京市外经贸局行政执法依据(初步认定)南京市外经贸局行

南京市外经贸局行政执法依据(初步认定)目录第一部分行政执法组织领导 (2)南京市外经贸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南京市外经贸局关于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 (4)第二部分行政执法主体及法定依据 (9)一、行政执法主体 (9)二、南京市外经贸局行政执法依据 (11)第三部分行政执法行为 (14)一、行政许可 (14)二、其他行政行为……………………………………………. ..16第一部分行政执法组织领导南京市外经贸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组长:牟小玉南京市外经贸局局长副组长:翟善喜南京市外经贸局副局长王金宁南京市外经贸局纪委书记成员:向绍明南京市外经贸局办公室主任成鸣镝南京市外经贸局组织人事处处长吴哲南京市外经贸局政策法规处处长陈宏云南京市外经贸局监察室主任彭光辉南京市外经贸局外贸处处长梅永红南京市外经贸局外经处处长刘晓思南京市外经贸局外资处处长邹伟科南京市外经贸局投资处处长李维民南京市外经贸局技服处处长李善文南京市外经贸局机电处处长王朔南南京市外经贸局综合处处长刘丽娅南京市外经贸局开发区处处长庄岩南京市外经贸局财务处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吴哲、陈宏云兼任办公室主任,罗书琴、敖瑜、周宝生、陈九凤为办公室成员,共同负责局机关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宣传发动、监督检查和调查研究工作。
南京市外经贸局关于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以下简称《意见》)的有关规定,促进局机关依法行政再上新台阶,根据近几年来我局推行执法责任制工作的实践和我市外经贸工作实际,现就我局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从1997年至今,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先后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国务院也相继下发《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法[1999]23号)和《纲要》、《意见》等,就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作出了具体规定。
银发[2012]165号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20120614
![银发[2012]165号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20120614](https://img.taocdn.com/s3/m/876c8546767f5acfa1c7cd86.png)
银发[2012]165号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贯彻落实《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23号公布),便利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来华投资,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境外投资者应当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
)249号文印发)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开立境外机构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及一般存款账户。
二、一个境外投资者在境内只能开立一个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为存款人名称加“前期费用”字样。
境外投资者如为境外自然人,可以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申请开立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专门用于存放前期费用。
该账户的使用应当参照境外机构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进行管理。
银行将境外投资者开立的用于前期费用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备时,应当在“备注”最前面注明“前期费用”字样。
银行在为境外投资者开立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时,应当登录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该境外投资者是否已开立前期费用账户,已经开立的,不得再为其开立。
三、境外投资者开立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为存款人名称加“再投资”字样。
境外投资者为境外自然人的,可以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申请开立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专门用于存放再投资资金。
该账户的使用应当参照境外机构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进行管理。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概述

• 一、外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法的概念
• 外资企业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 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并拥有、由外国 投资者独立经营管理、独享利益和承担风险、 自负盈亏的企业 。
• 广义,外资企业法指调整外资企业在设立、 变更、终止及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狭义,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 法》2000年(修订本)
• (三)合同与章程
外商投资企业法
兰州商学院法学院
(四)合作企业的法律地位
1、法人企业不必采用股权式企业体制,可 以按照投资额承担责任,也可以约定投资 的责任。分为三种情况
① 各方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② 一方投资,另一方不投资,只提供劳务、 土地等,不参与企业管理,不参与盈亏, 只以合作条件分取固定的收益
• (1)企业资本部分或全部属于外 国投资者。
• (2)企业依据中国法律,住所在 中国境内。
外商投资企业法
兰州商学院法学院
二 、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基本原则
• 1、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原则
主权原则运用于经济领域,是指一国境 内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都要 遵守所在国法律进行经济活动,服从所 在国管辖。
• 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 义务,致使合营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 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亏损,无 力继续经营的。
• 5、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 6、合同、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外商投资企业法
兰州商学院法学院
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第五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外商投资企业法
兰州商学院法学院
•第一节 概述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

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发文代字:银发年份:2012文号:16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银发[2012]165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贯彻落实《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23号公布),便利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来华投资,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境外投资者应当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
)249号文印发)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开立境外机构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及一般存款账户。
二、一个境外投资者在境内只能开立一个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为存款人名称加“前期费用”字样。
境外投资者如为境外自然人,可以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申请开立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专门用于存放前期费用。
该账户的使用应当参照境外机构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进行管理。
银行将境外投资者开立的用于前期费用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备时,应当在“备注”最前面注明“前期费用”字样。
银行在为境外投资者开立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时,应当登录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该境外投资者是否已开立前期费用账户,已经开立的,不得再为其开立。
三、境外投资者开立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为存款人名称加“再投资”字样。
境外投资者为境外自然人的,可以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申请开立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专门用于存放再投资资金。
该账户的使用应当参照境外机构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进行管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
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
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改革开放政策的深入推进,外商投资在中国的规模也日益扩大。
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对于促进国内经济的发展和提升我国在国际经济舞台上的地位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在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中,保护外商投资的合法权益是重要一环。
依法保护外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吸引外商投资的重要保障。
规定明确了外商投资者在中国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应享受与中国境内企业一样的待遇。
同时,规定也明确了鼓励外商投资者参与国内创新和研发活动,并为其提供相应的政策保障和支持。
这些规定能够增强外商投资者的信心,提高他们在中国的投资意愿。
其次,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还促进了国际经济合作和贸易往来。
规定中特别强调了积极参与国际经济合作组织、开展跨国经营活动的重要性。
这意味着外商投资举办的投资性公司将更加积极地参与国际经济活动,推动贸易往来的便利化和一体化发展。
这对于我国的外贸进出口和国际竞争力的提升是非常有益的。
第三,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对外商投资的监管和管理。
规定中规定了外商投资经营范围、资本金和持股比例等重要指标,明确了外商投资者在中国的经营行为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此外,规定还对外商投资举
办投资性公司的行政审批和备案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加强了对其经营行为的监管和管理。
这有助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外商投资的规范和有序发展。
最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也强调了环保和社会责任问题。
规定中明确指出外商投资举办的投资性公司应遵守国家的环境保护和社会责任要求,并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这体现了中国政府在推动外商投资发展的同时,也注重推动可持续和社会责任意识的发展。
这使得外商投资者更加注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并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总之,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在促进国内经济的发展、推动国际经济合作和贸易、加强对外商投资的监管和管理、强调环保和社会责任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规定的出台和实施将为外商投资提供更加稳定、透明和可预期的发展环境,同时对于我国在国际经济舞台上的地位提升也将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