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复习知识汇总
《民法典》应当熟知的50个重要知识点

《民法典》应当熟知的50个重要知识点1.《民法典》是我国民法的总纲、总结、总称,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民法典》包括总则、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民事诉讼法等七个部分。
3.总则是《民法典》的核心部分,包括一般原则、人格权、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等。
4.物权编主要规定了个人和部分法人的对物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不动产权、动产权等。
5.合同编对民事合同进行了全方位的规范,明确了合同的基本原则、成立、效力、变更和解除等内容。
6.侵权责任编主要规定了因侵权行为而引发的民事责任,包括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等。
7.婚姻家庭编主要涉及婚姻、家庭关系的成立、变更和终止等问题,包括婚姻关系、抚养义务等。
8.继承编主要规定了我国的继承制度,包括继承权、继承顺序、继承标的等。
9.《民法典》强调公平公正,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10.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包括自由意思原则、平等保护原则、公平交易原则、善意善意原则等。
11.《民法典》规定了我国公民的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12.《民法典》明确规定了人格权的保护范围和内容,包括生存权、姓名权、肖像权等。
13.民法典对不动产权进行了重要规定,明确了不动产所有权的内容、取得和转让等。
14.《民法典》规定了合同的要素,包括当事人、意思表示、合同内容等。
15.民法典规定了合同的效力和解释方法,要求合同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
16.《民法典》强调安全意识,规定了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17.民法典明确了人身权利和姓名权的保护,包括禁止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和姓名。
18.《民法典》规定了婚姻关系的成立条件和解除情形,保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幸福。
19.民法典明确了子女对父母的抚养义务和亲属间的扶养义务,强调家庭成员之间的互助和支持。
20.继承编明确了继承权的取得方式和范围,保护遗产的平等分配和合法继承权的实现。
民法知识点总结之自然人(一)

民法知识点总结之自然人(一)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
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监护1、2017/51.夫妻离婚后还是其收养孤儿的爹妈余某与其妻婚后不育,依法收养了孤儿小翠。
不久后余某与妻子离婚,小翠由余某抚养。
现余某身患重病,为自己和幼女小翠的未来担忧,欲作相应安排。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余某可通过遗嘱指定其父亲在其身故后担任小翠的监护人B.余某可与前妻协议确定由前妻担任小翠的监护人C.余某可与其堂兄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堂兄为自己的监护人D.如余某病故,应由余某父母担任小翠的监护人考点:遗嘱监护、协议监护、附条件的委托监护、父母的法定监护1、命题点:遗嘱监护(1)法律依据:《民法总则》第二十九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2)具体到本题和结论:“A余某可通过遗嘱指定其父亲在其身故后担任小翠的监护人”,爹爹可通过遗嘱指定爷爷为孩子小翠的监护人。
符合民法总则法条规定,选A。
2、命题点:协议监护(1)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三十条,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
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协议监护的主体是有监护资格的人,这些人包括被监护人的父母。
意即爸爸妈妈可协议由一方做孩子的监护人。
(2)具体到本题和结论:“B.余某可与前妻协议确定由前妻担任小翠的监护人”,爸爸妈妈虽然离婚,但爸爸和妈妈都是孩子的监护人。
所以爸爸可以和妈妈协议确定由妈妈担任孩子小翠的监护人,选B。
3、命题点:附条件的委托监护(1)法律依据:《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民法典基础知识

民法典基础知识第一编总则1.《民法典》包括哪些内容?《民法典》共7编,1260条,包括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
2.为什么说《民法典》是一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非常广泛,它规范各类民事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百姓衣食住行、生老病死、生产经营等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是一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3.《民法典》的实施时间?《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4.《民法典》总则编有什么作用?《民法典》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由此可知,总则是《民法典》的序言和总纲,确立了《民法典》的基本制度、框架,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
5.《民法典》中的平等原则是什么?《民法典》第4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相互之间在法律地位上都是平等的,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他们的合法权益也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前提和基础,是国家立法规范民事法律关系的逻辑起点。
6.《民法典》中的自愿原则是什么?《民法典》第5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自愿原则,也称意思自治原则,就是民事主体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自愿从事民事活动,按照自己的意思自主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及其设立、变更和终止,自觉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
7.《民法典》中的公平原则是什么?《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要秉持公平理念,公正、平允、合理地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考《民法》复习题集(第496篇)

2019年国家法考《民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甲乙夫妻的下列哪一项婚后增值或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013年卷三23题,单选)A、甲婚前承包果园,婚后果树上结的果实B、乙婚前购买的1套房屋升值了50万元C、甲用婚前的10万元婚后投资股市,得利5万元D、乙婚前收藏的玉石升值了10万元>>>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24章>第3节>夫妻财产关系【答案】:C【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夫妻财产关系。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就意味着,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中,孳息和自然增值的部分均属于个人财产。
选项A中的果实在收获之后,性质上是天然孳息,应属于个人。
选项8和D中的房屋和玉石的升值是自然增值,应属于个人。
C选项中的用婚前财产投资股市所得,属于投资收益,而且非孳息,亦非自然增值,应当认定为共同财产,故C项正确。
2.甲企业委托乙运输公司将一批活鱼从A地运往B地,甲企业按照约定预先支付了运费。
活鱼运到B地后,乙公司的经理打电话告知司机,由于甲企业尚拖欠乙公司5万元往来款,要求司机不要将活鱼交付给甲企业,司机于是将活鱼予以留置。
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哪一个?A、如果5万元的往来账属实,乙公司有权留置运输的活鱼B、如果乙公司享有留置权,乙公司留置后应当给甲公司两个月以上的履行债务的期间,期限届满甲公司不履行债务,乙公司有权就拍卖、变卖活鱼的价款优先受偿C、如果活鱼价值10万元,乙公司只能留置约5万元的活鱼D、如果乙公司接受了甲企业另行提供的担保,乙公司应当将活鱼返还给甲企业>>>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0章>第3节>留置权的取得【答案】:B【解析】:①根据《物权法》第231条,企业之间留置的,不要求留置的动产与担保的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故A选项正确。
成人高考复习:2023专升本《民法》考试知识点

成人高考复习:2023专升本《民法》考试知识点01一.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概念及其理论分类1.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理论分类(1)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广义的民法是指所有的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包括:名为民法的法律规范,如《民法通则》,存在于其他法律文件中的民事法律规范,如《土地管理法》中有关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规定,名称不叫民法但性质上属于民法的法律如《公司法》、《票据法》、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司法解释、地方性民事法规、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等。
狭义的民法指名为民法的法律规范。
(2)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和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指所有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不仅包括成文的民法典、其他成文的民事法律法规,也包括判例法和习惯法。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成文的、以民法典命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
(3)民法典与《民法通则》民法典是按照一定的体例,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制度编纂在一起的立法文件。
传统民法典,如《德国民法典》,一般包括总则、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及继承法五编内容。
《民法通则》是在我国制定民法典的条件尚不成熟的条件下,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规则的法律规范。
《民法通则》把总则和分则贯通加以规定,只包括民法典的一般原则性内容。
(4)民法和商法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大陆法系国家,有“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两种立法模式。
在“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中,民法和商法合为一体,在民法典之外不存在独立的商法典,商法规范是民法的特别法。
在“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下,民法典之外另有商法典,商法典有不同于民法典的特点。
我国基本上采取了“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没有专门的独立的商法典,但有如: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破产法、保险法、海商法等单行商事法。
(5)公法和私法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最早是由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来的。
法考《民法》复习题集(第4560篇)

2019年国家法考《民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甲委托乙购买一辆悍马汽车,但要求以乙的名义签订合同,乙同意。
乙与丙签订买卖汽车的合同后,由于甲的原因,乙不能按时向丙支付购车款。
在乙向丙说明了自己是受甲的委托的情况后,关于丙的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丙有权要求甲支付购车款B、丙请求甲支付购车款不能获得清偿时,可以要求乙支付购车款C、丙只能要求乙支付购车款D、可要求甲和乙承担连带责任>>>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5章>第1节>代理的类型【答案】:A【解析】:①乙受甲的委托,为了甲的计算,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丙订立合同,订立合同时,丙不知道乙与甲之间的代理关系,乙的行为构成隐名的间接代理。
根据《合同法》第403条第二款的规定,受托人乙因委托人甲的原因对第三人丙不履行义务,乙应当向第三人丙披露委托人甲,丙可以选择委托人甲或者受托人乙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
故A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
②丙的选择权属于形成权,丙一经选定相对人,不得变更。
如果丙要求甲支付购车款,意味着丙以推定的方式选择甲作为合同的相对人,丙就只能要求甲支付购车款,不得变更相对人,故B选项错误。
丙不得2.下列选项中技术合同无效的为:( )A、限制技术接受方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等的渠道或者来源的技术合同B、限制技术接受方实施合同标的技术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数量、品种、价格、销售渠道和出口市场的技术合同C、限制当事人一方从其他来源获得与技术提供方类似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的技术合同D、技术接受方对合同标的技术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或者对提出异议附加条件的技术合同>>>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23章>第1节>技术合同无效的特殊规定【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技术合同无效的问题。
《合同法》第329条规定,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法考民法复习题集第3357篇

2019年国家法考《民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甲在报纸上发表声明称,对开发出猪流感疫苗者支付报酬100万元。
乙、丙分别于2009年5月1日、6月1日成功开发出猪流感疫苗。
丙于6月10日通知甲,甲以为只有丙开发成功,便向丙支付了全部奖金。
不料,乙于5天后通知甲,要求甲支付报酬。
对此,下列哪一个表述是正确的?A、乙有权要求甲支付报酬100万元B、乙有权要求丙向自己返还100万元C、乙只有权要求丙向自己返还50万元D、如果疫苗可以授予专利权,专利申请权应归属于甲>>>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7章>第1节>合同的成立【答案】:B【解析】:①甲的行为构成悬赏广告,相对人完成指定行为时,成立悬赏广告之债,甲应当依照承诺支付约定的报酬。
根据民法理论,如果指定行为由两人以上分别先后完成的,则只有最先完成的人享有报酬请求权,如果指定行为由两人以上共同完成或者分别同时完成,则由完成者共同取得报酬。
②本题中,乙、丙分别先后完成指定的行为,只有最先完成的乙享有报酬请求权,丙不享有报酬请求权。
同时,根据民法理论,如果悬赏人善意地向最先通知的人支付了报酬,其支付报酬的义务消灭。
本题中,甲善意地向最先通知的丙支付了全部报酬,甲支付报酬的义务消灭,乙无权要求2.因有机食品市场兴起,甲自家农场种植的有机蔬菜十分畅销,乙在市区经营餐饮,欲与甲建立长期的供货关系,于是甲、乙签订了一年期的供货合同并约定乙向甲交付1万元定金后合同方生效。
乙一直未交付定金。
合同签订以来的大半年里,甲一直按照合同约定定期送货给乙方。
就此。
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合同约定的为立约定金B、合同约定的为成约定金C、合同约定的为解约定金D、因乙一直未交付定金,主合同未生效>>>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4章>第2节>定金B:【答案】.【解析】:本题涉及定金的种类问题。
立约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订立而设立的定金,成约定金是指作为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的定金,解约定金是指用以作为保留合同解除权的代价的定金。
法考《民法》复习题集(第4255篇)

2019年国家法考《民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张某发现自己的工资卡上多出2万元,便将其中1万元借给郭某,约定利息500元;另外1万元投入股市。
张某单位查账发现此事,原因在于财务人员工作失误,遂要求张某返还。
经查,张某借给郭某的1万元到期未还,投入股市的1万元已获利2000元。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万元B、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2万元C、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25万元D、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万元及其孳息>>>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6章>第1节>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答案】:D【解析】:①《民通意见》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得利,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
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本条确定了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受益人应向受害人返还的范围包括:所受利益和孳息。
具体而言:(a)原物存在的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折价返还;原物毁损后存在代位物(如保险金、赔偿金、代位物)的,应返还原物和代位物。
(b)所受利益依其性质不能返还(如获利为物的占有和使用;再如获利为他人提供的劳务)的,应返还其价额(如相当期限的租金、相当数额的工资)。
(c)所受利益产生的2.关于合同解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一个?A、赠与合同的赠与人享有任意解除权,但赠与标的物所有权已经转移、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除外B、保管合同的寄存人和保管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权C、合同因违约被解除后,若合同约定有违约金,守约方仍有权在合同解除后请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D、当事人约定解除权成立条件的,自约定条件成就时,合同自动解除>>>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8章>第2节>合同解除的概念【答案】:C【解析】:①根据《合同法》第186条,赠与合同的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而非任意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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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复习知识汇总
《民法总则》复习
一、整体框架:民法总则是《民法通则》2.0
《民法通则》共九章,156条,包括:基本原则、民事主体(公民、法人)、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民事权利、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附则。
《民法总则》共十一章,206条,包括:基本规定、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附则。
除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已有专门的立法而不再纳入,《民法总则》的基本框架结构与《民法通则》基本一致。
因此,民法总则与其说是总则,不如说是民法通则2.0。
《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相比,大约有50来个条文基本相同,有50来个条文作出修改或重大调整,民法总则定位是民法典概览或者说是“小民法典”,甚至也可以叫做民事法律总体概览或民事法律指南(如法人部分、数据、虚拟财产、知识产权等部分,都需要有特别民事立法来支撑)。
尤其是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两章,不同于各国民法典的总则编。
二、基本规定
(一)基本原则
立法宗旨(第1条,略)
1.在民法层面,将学理上的“公序良俗”概念导入,删去了社会公德和国家政策,增加了习惯作为法源(第5、第10条)。
2. 增加了“绿色原则”(第9条,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3. 参考侵权责任法立法的作法,本法与特别法之间的关系(第11条)。
(二)自然人
1.胎儿利益保护(第16条)。
2.限制行为能力年龄的下降(10周岁→8周岁,第19条)。
3. 删去民法通则中“精神病人”的表述,而是采用“不能辨认”
和“不能完全辨认”来描述(第21条、第22条、第24条);增加了行为能力认定制度中的“有关组织”并加以明确定义(第24条;而民法通则第19条仅限于利害关系人)。
4. 明确了监护顺序(第28条)。
5.增加了遗嘱指定监护(第29条)。
6.增加了成年意定监护(第33条)。
7.规定了监护人资格的撤销、恢复及临时监护(第36条、第38条、第31条)。
监护制度改革中,民政部门的地位日益重要,包括申请恢复(第24条)、其他个人或组织任监护人时的同意(第27条、第28条)、监护人争议时的指定及临时监护人(第31条)、没有监护资格的人时的监护人(第32条)、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第36条)。
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成为监护制度改革的重要特点之一。
如协议监护时(第30条)、指定监护时(第31条)、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时(第35条,在成年监护时,特别强调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恢复监护资格时(第38条)。
监护制度中,单位的作用和地位在降低。
如第27条的其他人担任监护人时不再需要单位同意。
8.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
较之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完善了财产代管人制度,特别是增加了财产代管人责任的规定(第43条第3款)。
其他基本上是将民法通则意见的规定纳入了民法总则之中。
9. “两户”的规定。
较之民法通则,农村承包经营户,将其限缩为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中心的家庭经营,而不再是“按照承包合同从事商品经营”。
明确了户的概念与户籍的户的概念的区别。
例如,从事养猪场的经营,是否仍然是农村承包经营户,还是纳入个体工商户管理,有待明确。
此外,在责任承担方面,试图区分家庭财产、农户财产和农户部分成员财产的概念(第56条)。
(三)法人
《民法通则》中的法人分类套用当时国务院“编制管理”核定的机构分类标准,体现的行政管理思维,导致法人类型的制度供给严重
不足,难以容纳基金会、宗教活动场所等法人,而且使公法人与私法人的界限不明确。
民法总则采纳了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的基本分类,并规定特别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非营利法人中,既包括公益法人也包括非公益法人。
需要重点关注的制度变化主要有:
1. 明确行政法规为法人设立、法人终止时的管制规范(第58条、第68条)。
2. 明确了法人登记事项的公示和对抗力(第65条、第66条)。
3. 明确了清算义务人及其责任(第70条、第72条)。
4. 明确了法人分支机构的地位(第74条)。
5. 明确了法人设立人与法人之间的关系(第75条),尤其要注意第二款规定的第三人的选择权。
6. 明确了法定代表人行为的归属与归责(第61条源于合同法第50条;第62条的过错追偿)。
7. 营利法人规则,则主要是以公司法人为基础构建相关规则,主要要注意第83条、第84条及第86条。
滥用出资人权利、法人地位、有限责任及利用关联关系造成损害时的赔偿责任(第83条、第84条)。
8. 非营利法人,分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
民法通则规定的机关法人,被列入特别法人。
宗教法人或宗教团体依《宗教事务条例》第6条以下的规定,应依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理登记,因此可以成为社会团体法人;而宗教活动场所,则依民法总则第92条以下的规定,则登记为为捐助法人。
第94条涉及捐助法人的捐助财产的使用及决策机构决定的撤销问题。
非营利法人终止时的规则,则更多地参考了慈善法中关于慈善组织的规定。
捐助法人的新设,对于社会组织参与市民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其具体的规则,特别是与基金会条例、慈善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规范之间的衔接,值得关注。
9. 特别法人。
规定了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人以及基层群众性组织法人。
其中需要关注的是居委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组织被定位为法人,而不是法人的机关,这点与传统理论理解不同。
同时,对于业主大会等立法过程中呼吁较多的,并未将其规定为法人。
(四)非法人组织
1. 非法人组织,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应当依法登记。
2. 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合伙,并未得到延续。
3. 非法人组织的对外债务,由出资人或设立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 没有特别规定时,非法人组织可以适用法人的一般规则。
(五)民事权利
民法总则最终采纳了独立章节规定的模式,规定的一些权利或权利的客体,为民事特别立法提供了基本的授权和指南。
1. 新增了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第111条)、列举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第127条)、身体权(第110条)。
2. 规定了权利行使意思自治(第130条)、禁止权利滥用的原则(第132条)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第131条)。
3. 规定了自然人的一般人格权(第109条)。
(六)民事法律行为
未采纳法律行为的概念,仍然延续了民法通则“民事法律行为”的表述,但对于合法性不再要求。
该部分主要是结合合同法,对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