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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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公司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社会团体、企业等组织;派遣人员是指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我公司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有劳务派遣人员。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集团公司对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坚持“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和“合理规范使用、严格控制总量”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人力资源部是集团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宏观调控、政策拟定和监督考核。

用工单位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管理、考核及安全问题。

用工单位的行政负责人为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规划信息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使用中涉及的法律问题的把关和处理劳动争议等工作。

第六条管理岗位和涉及人财物、监督、库管、收费等重点岗位不得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第七条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本着节约、效能的原则,实行专项审批许可制。

第三章招用审批第八条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由用工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申请表”(见附表),并经分管领导审签,确定劳务派遣人员的人数、用工期限、工资标准等,报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审核汇总提交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同意,报集团公司党委研究决定后,由用工单位联系劳务派遣公司招聘劳务派遣人选,由人力资源部审核把关,提交分管领导(用工单位、人力资源部)、总经理、董事长签字同意后,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服务合同》。

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或劳动关系。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指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的10%。

第四章招用条件第九条所招用的劳务派遣人员具有适应工作岗位的文化程度;身体健康、遵纪守法,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以及用工单位根据工作要求规定的其他条件。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属国有企业深化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指引》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属国有企业深化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指引》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属国有企业深化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0.28•【字号】绵府办发〔2015〕70号•【施行日期】2015.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改革正文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属国有企业深化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指引》的通知绵府办发〔2015〕7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绵阳市属国有企业深化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指引》已经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深化三项制度改革工作标准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0月28日绵阳市属国有企业深化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指引为促进市属国有企业切实转换经营机制,增强活力和竞争力,实现企业内部三项制度与市场机制体制全面接轨,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意见》(绵委发〔2014〕11号)精神,现就市属国有企业(下称企业)深化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引。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以市场化为导向,以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为目标,坚持依法合规、积极稳妥原则,结合企业实际,深入推进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劳动用工、选人用人和激励约束机制,为市属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体制基础。

(二)主要目标。

2015年启动深化市属国有企业三项制度改革,2017年基本完成。

市属国有企业员工能进能出、管理人员能上能下、收入能增能减的机制不断优化,员工队伍整体素质明显提高,企业活力和竞争力明显增强。

二、主要任务(一)深化劳动制度改革,建立员工择优聘用、能进能出的用工制度。

通过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建立以合同契约化管理为核心、岗位管理为基础的市场化用工机制,优化用工结构、规范用工形式,畅通进出渠道,实现员工的正常流动。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分包和劳动用工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建管字[2015]25号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分包和劳动用工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建管字[2015]25号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分包和劳动用工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分包和劳动用工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建管字[2015]25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工程分包和劳动用工秩序,维护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提高建筑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4号)、《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09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切实加强我市建筑工程分包和劳动用工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依法承发包工程,强化工程分包管理(一)建设单位1.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发包工程。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2.建设单位不得违背总承包合同约定,强行指定分包单位、分包内容等。

3.建设单位须将总承包合同范围内的工程款拨付给总承包单位,不得直接拨付给分包单位。

建设单位对工程款拨付负总责,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总承包单位拨付工程款,并监督施工企业将工资发放到每个工人手中。

(二)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1.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不得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项目;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不得将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专业工程分包除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同时,施工总承包企业要负责制作工程项目分包公示牌,放置于施工现场用于记录工程分包情况。

2023工资管理制度_1

2023工资管理制度_1

2023工资管理制度2023工资管理制度1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我县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严格查处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推进建筑劳务用工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全覆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庆安县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等,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各施工企业必须遵照执行。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农民工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本单位农民工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下应支付的工资等。

第四条:在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直接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务和分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第五条:工程建设单位存在违法分包、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存在转包及违法分包行为,造成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由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承担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责任。

因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照施工进度和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以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设立农民工管理专门机构,将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管理范畴。

项目部劳务员负责该项目的农民工工资发放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在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施工企业,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费比例。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加强管理,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上级对工程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2、积极处理各种农民工工资纠纷,化解矛盾,确保稳定;3、建立健全农民工管理专门机构,实施强化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工资支付与发放情况等相关制度,提高建筑业农民工管理水平;4、规范分包合同管理。

建筑业企业劳务用工工资管理暂行规定

建筑业企业劳务用工工资管理暂行规定

台州市建筑业企业劳务用工工资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切实维护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按时足额领取劳动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及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暂行规定;第二条凡在台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建筑业企业,均适用本暂行规定;第三条建筑业企业含外地进台企业的分公司、办事处应加强对务工人员工资支付的管理,设立专门的劳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企业劳务用工劳动合同的签订管理,指导督促务工人员工资的发放,切实担负起企业主体责任;施工现场项目部应配备劳资员,具体负责本施工现场务工人员花名册的建立、务工人员工资发放清单的制订等;各建筑业企业要定期对各施工现场项目部的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解决;各级建设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质量安全检查时,应将务工人员工资支付情况纳入检查范围;第四条建筑业企业应与本企业所有从事劳务作业的务工人员签订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劳务用工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由台州市建设规划局统一制定,各建筑业企业可根据不同岗位的特点,经与务工人员协商一致,依法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其他条款;第五条所有施工现场应建立务工人员花名册,并根据工地人员变化即时更新;花名册内容包括企业自有作业人员及劳务分包企业作业人员由劳务分包企业提供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岗位、合同编号等;务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作为花名册附件;花名册及附件由建筑业企业或施工现场项目部保存,保存期限为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第六条有条件的建筑业企业或施工现场项目部,可建立务工人员工资委托银行发放制度;第七条各施工现场项目部应于每月15日前公示上月应付务工人员工资清单,并于每月底前将上月工资直接发放给务工人员,不得由“包工头”、班组长代领代发;工资发放清单应报建筑业企业劳资管理机构备案;工程完工后,施工现场项目部应在1个月内结清所有务工人员的工资;每年春节前5天,不论工程是否完工,施工现场项目部必须全部付清所有务工人员的工资;第八条建筑业企业应高度重视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投诉,对已发生过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施工现场项目部,予以严格的监管;对由于施工现场项目部将务工人员工资发放给“包工头”、班组长等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造成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建筑业企业应负责解决所拖欠的工资;对有务工人员到相关管理部门投诉拖欠工资问题的,建筑业企业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派人处理;第九条各施工现场项目部应在工地“五牌一图”处设立务工人员工资公示栏和务工人员维权告知牌;告知牌内容包括务工人员工资管理制度以及企业、工程所在地建设建筑业、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投诉受理、联系人、地址等;第十条因拖欠务工人员工资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各级建设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予以相应处罚;一务工人员到工程所在地政府、建设建筑业或劳动保障行政等主管部门集体投诉上访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项目经理给予暂停承接业务3个月自有资格承接业务之日算起,下同的处罚;二经当地建设建筑业或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相关建筑业企业未能及时解决造成再次投诉上访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项目经理给予暂停承接业务1年的处罚;对该企业给予暂停承接业务3个月的处罚;该企业属外地进台企业的,由台州市建设规划局予以清退,且2年内不得重新进台;三因建筑业企业未能及时处理,造成务工人员集体越级上访或其他严重社会影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项目经理给予暂停承接业务2年的处罚;对该企业给予暂停承接业务6个月的处罚;该企业属外地进台企业的,由台州市建设规划局予以清退,且3年内不得重新进台;第十一条本暂行规定由台州市建设规划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暂行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建筑业企业劳务用工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编号:甲方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 ,单位住所:委托代理人: ,本市或县市、区办公地址:乙方劳动者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街本市或县市、区住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合同期限第一条本合同期限为从下列A、B中选择:A、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B、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双方的具体约定为:第二条试用期约定为从下列A、B中选择:A、无试用期;B、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二、劳动岗位和工作内容第三条甲方安排乙方从事工种岗位;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在乙方能够胜任的前提下,甲方可以合理变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任务;乙方应完成甲方合理分配的生产任务;三、劳动报酬第四条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乙方工作岗位,确定乙方工资标准为从下列A、B、C中选择;无论采用何种标准,每月工资总额均不得低于项目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A、按月工资标准计算劳动报酬,每月工资为¥元人民币大写: ,含社会保险费用;B、按工日工资标准1工日=8工时、根据乙方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劳动报酬,每工日工资为¥元人民币大写: ,含社会保险费用;C、根据乙方完成工作量计算劳动报酬,具体标准为:含社会保险费用;第五条对于乙方非因本人原因而全天不能工作的,甲方按每天¥元人民币大写:的标准计算误工费,列入当月工资级别支付给乙方;第六条工资按月支付,具体支付、结算方式为下列A、B中选择;无论采用何种支付、结算方式,每月支付额均不得低于项目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A、每月日前结算付清上月工资;B、每月日前支付¥元人民币大写: ,余额款按如下约定结算支付:第七条工资发放方式为下列A、B中选择:A、银行代发:甲方为乙方在银行开立工资结算账户,工资发放均通过此账户进行;B、现金发放:甲方直接向乙方发放现金,乙方本人凭身份证原件领取并签名确认;四、工作时间第八条工作时间为下列A、B中选择:A、实行标准工时制;乙方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休息2天;B、甲方根据建筑业生产特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甲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我省有关规定,合理安排乙方的工作和休息时间;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第九条乙方未参加当地社会保险的,社会保险费用由乙方自行缴纳;六、劳动保护第十条甲方应按照国家和行业劳动卫生、安全生产等相关规定,向乙方提供合格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需的劳动工具、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第十一条甲方应对乙方进行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乙方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后持证上岗;第十二条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宿舍、食堂、饮用水、洗浴、公厕等基本生活条件应达到安全、卫生要求,其中建筑施工现场要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第十三条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对甲方管理人员漠视职工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七、劳动纪律第十四条甲方可以依法制定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对乙方实行管理,已经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应当及时告知乙方;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八、本合同的解除、变更、终止第十五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1、乙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招用条件的;2、乙方提供虚假身份证、资格证、上岗证、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3、乙方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4、乙方有偷窃、打架斗殴、赌博等行为,经教育仍不悔改的;5、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6、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甲方不能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4、甲方不能按照国家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确保劳动条件的;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再续订的;2、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完成的;第十九条本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甲方要与乙方进行工资结算,并一次性付清所有未发放工资;九、违约责任第二十条违约责任规定如下:1、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期限发放工资,且未征得乙方同意的,除须全额补发工资外,还应按每天¥元人民币大写: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自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发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2、乙方因工作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3、其他:十、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一条双方约定:十一、劳动争议处理第二十二条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任何一方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二、其他事项第二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现行法律法规、本省规定有抵触的内容,按法律法规和本省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合同经甲乙方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一份留企业,一份交项目部,乙方一份;甲方盖章:乙方签字:甲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年月日主题词:建筑劳务工资规定通知抄送:省建筑业管理局,局直管施工企业;台州市建设规划局办公室 2007年8月21日印发。

公司工时制度细则

公司工时制度细则

公司工时制度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北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暂行办法》、以及市政路桥建材集团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本公司工作特点,及岗位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职工执行工时制度种类:根据部门、岗位的实际情况,分别执行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1、标准工时制度:实行标准工时制的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超出法定工作时间的,按延时加班处理;2、综合计算工时制: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职工,以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其工作时间,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并由公司在保证生产任务的情况下,集中安排休息或轮休,上班时间超出法定工作时间的,按加班处理;3、不定时工时制:因工作时间无法按标准时间衡量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在完成公司工作任务的情况下,根据公司工作需要自行合理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第三条、实行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的职工范围:1、实行标准工时制职工的范围:各部室管理岗位人员以及其他适合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人员;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范围:生产一线、技术部门及相关辅助部门的负责人、工作人员、工人岗位职工,须在劳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3、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工作时间不固定的职工、需要机动进行工作的职工、或其他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如企业中的部分高层管理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可以适当进行休息的值班人员、汽车司机、进行承包生产经营的员工等,须在劳动合同、协议中明确约定后,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第四条、工作与休息1、企业职工实行标准工时的,既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星期不超过44小时,超出部分按加班处理,法定节假日安排上班的,根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相关约定执行,并由各部门负责人严格做好本部门的考勤记录;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职工,以年综合计算其工作时间,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星期不超过44小时,并由公司统一安排休息,上班时间超出北京市综合工时制度有关规定的,按加班处理,并由各部门负责人严格做好考勤记录;3、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应在完成公司工作任务的情况下,根据公司工作需要自行合理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有存在加班的问题;第五条、加班工资的给付企业员工加班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加班工资以北京市当年最低工资为基数进行计算。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人员管理的意见-芜政办〔2015〕36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人员管理的意见-芜政办〔2015〕36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人员管理的意见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人员管理的意见芜政办〔2015〕3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各市属国有企业: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指导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国有企业人员管理,促进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国有企业员额控制(一)实行统一控制。

国有企业根据经营特点、经营规模、人员现状等情况,提出企业员额控制数计划,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直接报送市国资委(下同),市国资委报市政府审定后下达企业员额控制数。

(二)加强动态管理。

国有企业因市场、业务等变化,确需调整员额控制数的,由企业提出员额调整计划,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市国资委,市国资委报市政府审定后,相应调整其员额控制数。

二、规范国有企业人员使用(三)领导人员任免。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属于市委管理的参照市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执行,其他领导人员由市国资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程序任免或者建议任免。

(四)中层管理人员任免。

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实行竞争上岗、定期轮岗,由企业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任免。

任免情况报市国资委备案。

(五)一般工作人员招聘。

国有企业一般工作人员应在核定的员额数内,按照逢进必考的原则,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

关于规范本市劳务派遣用工管理若干意见

关于规范本市劳务派遣用工管理若干意见

关于规范本市劳务派遣用工管理若干意见1.有关劳务派遣的问题你在这家国企不是正式工,因为你是跟劳务派遣公司签的合同,简单的说你根本就是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而不是该国企的员工。

你的工资包含该交的几金都是由那家国企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再由劳务派遣公司申报并支付给员工本人。

如果你一旦表现不好,即使在合同期内,因为你不是直接和这个单位签的合同,这个单位可以把你退回到劳务派遣公司,不需要支付任何赔偿给你。

当然单位的话也需要按每人每月N元向劳务派遣公司交纳管理费,劳务派遣公司就是一个中介机构。

之前曾经看到过一个女孩怀孕了,可能一直请假,照理说劳动法规定,怀孕期间公司是不可以开除该员工的,但是因为这个女孩签的是劳务合同,公司就把这个女孩子给退到劳务派遣公司去,理由是这个员工不适合现在的工作岗位,所以退回到劳务派遣公司,由派遣公司安排适合她的工作。

就是变相的开除啊~~~~~我觉得,签劳务合同一点好处也没有,坏处一堆,平时我看到是派遣用工一般连面试都不会去的。

就算这个派遣公司要你,你也得好好考虑下。

跟正式工干得是一样的活(说不定还多点),工资却比正式工差很多,而且一些单位的福利也享受不到。

至于你说的二类或三类派遣,这个可能是劳务派遣公司自己分的,具体可能还会有些不同。

不过我记得好像有一种是三个月以内的用工连基本的金都可以不用交。

2.在上海,劳务派遣工是否也要交公积金根据《关于规范本市劳务派遣用工管理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3号)文件三、依法履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纳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当指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依法履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纳义务。

劳务派遣用工行为发生在本市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务派遣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照本市标准,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

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本市注册设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的,由其子公司或者分公司为本市用工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照本市标准,为劳务派遣员工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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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指导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法》及东营市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
法。
二.适用范围
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员工均需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
利和义务,建立起合法的劳动关系。
三.劳动合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四.《劳动合同书》采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制定的文本。
五.1.在新进员工办理入职手续时,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书》,并规定
试用期限,试用期限通常为1至6个月,根据试用期间工作表现,试用期可提前
结束。
2.新招聘的有工作经验的员工必须出具与上一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书面材料后(若确实无法提供,至少应提交本人与其他单位都不存在劳动关系的
个人声明,个人声明要求由原单位盖章确认),公司方与之签订劳动合同。
3. 应届毕业生须先签订实习协议或是网上就业协议,待其正式领到毕业证
后方可签订劳动合同。
六、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工作任务为期限的三
种方式,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中的一种方式确定合同期限。
续签劳动合同时,原则上不低于原合同期限。
七.订立劳动合同应约定生效时间。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
间为生效时间。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的
时间为准。
八.公司每月25日之前支付员工上月的工资,员工工资不低于东营市最低
工资标准,以后可根据企业经营效益、当东营市公布的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
位、内部工资分配办法等调整其工资。
九.公司按国家和东营市有关规定为员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
伤保险。
十.公司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中约定应支付经济补偿条件
的,公司按国家和东营市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补偿。
员工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国家规定和公司离职管理办法等相关制
度执行。
十一.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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