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区直管公房公开招租工作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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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市区公有住房置换暂行办法 苏房(1999)4号

苏州市市区公有住房置换暂行办法 苏房(1999)4号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苏州市市区公有住房置换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盘活房地产存量,活跃房地产市场,联动消化空置商品房,扩大有效需求,引导居民的住房消费,改善居民居住条件,规范房屋置换行为,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公有住房(含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置换。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置换(以下简称“房屋置换”),是指承租人将其承租的公有住房按市场交换价值转让使用、换购商品住房或互换使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出租人,是指公有住房产权人。

本办法所称承租人,是指合法租用公有住房的本市市区居民。

第四条(主管部门)苏州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是本市房屋置换的行政主管部门。

苏州市房屋置换中心(以下简称“置换中心”)负责市区房屋置换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屋置换的原则)房屋置换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房屋置换的条件)凡取得承租房屋合法证明的公有住房,除下列情形外,均可进行置换:(一)未取得租赁住房合法证明的;(二)已列入拆迁范围且户籍被冻结的;(三)拖欠租金或有租赁纠纷的;(四)损坏房屋未予修复、赔偿的;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2022年度苏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单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2022年度苏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单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2022年度苏州市房
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布日期】2022.06.29
•【字号】苏住建房〔2022〕14号
•【施行日期】2022.06.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2022年度苏州市房屋安全
鉴定机构名单的通知
苏住建房〔2022〕14号各有关单位:
根据《苏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苏住建房〔2022〕9号),为推进我市房屋安全鉴定市场化,规范房屋安全鉴定行为,提升房屋安全鉴定质量,经单位自愿申报、县级市(区)住建部门初审、市住建局核查和公示,现将2022年度苏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单(19家)予以公布,并于7月1日起正式启用。

名单内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可在全市范围内依法受托开展既有房屋安全鉴定业务。

委托人选择名单内的机构委托实施既有房屋安全鉴定。

市住建局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实施鉴定机构和鉴定专用章对应编号管理(一家鉴定机构对应一个编号)。

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文书须加盖本机构持有的鉴定专用章。

市住建局对名单内鉴定机构开展信用评价,并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动态更新年度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单。

联系人:朱佳琦,联系电话:65233295。

附件:2022年度苏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单(19家)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6月29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2021年第三季度苏州市建筑业企业投标行为及标后履约考评结果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2021年第三季度苏州市建筑业企业投标行为及标后履约考评结果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2021年第三季度苏州市建筑业企业投标行为及标后履约考评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布日期】2021.09.28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9.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招标投标
正文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2021年第三季度苏州市建筑业企业投标行为及标后履约考评结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通知》(苏住建建〔2019〕50号)要求,经公示,现将2021年第三季度苏州市建筑业企业投标行为及标后履约考评结果予以公布。

本次考评结果于2021年第四季度全市建设工程评标时统一使用。

附件:2021年第三季度苏州市建筑业企业投标行为及标后履约考评结果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9月28日附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农村居民私有住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农村居民私有住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农村居民私有住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05•【字号】苏府[2009]2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农村居民私有住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苏府〔2009〕2号)各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现将《苏州市市区农村居民私有住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一月五日苏州市市区农村居民私有住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保障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农村居民私有住房建设的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苏州市市区范围的农村集体土地内农村居民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私有住房,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苏州市规划局是苏州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苏州市规划局各区分局和太湖度假区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农村居民私有住房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村居民私有住房建设规划管理实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规划核实意见》制度。

第五条农村居民私有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村布局规划以及村庄规划。

第六条规划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第七条凡属下列的情况之一的,禁止进行农村居民私有住房建设:(一)不符合农村居民私有住房申请建房条件;(二)违法建设的农村居民住房,未处理以及未处理完毕;(三)位于城市和建制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四)已列入拆迁(征收)范围以及市、区规划部门指定的范围;(五)未列入镇村布局规划的农村居民点内(原地、原面积、原高度、原朝向的危房翻建除外)。

第八条农村居民私有住房建设不得影响消防、安全、交通、城市基础设施、公共绿地、公共设施,并应当妥善处理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3]66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3]66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3]66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03年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四月三十日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用地行为,切实提高土地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化进程的决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全市范围内农村村民自建居住房屋(含附房)使用宅基地,包括新建、移建、翻建和扩建房屋使用宅基地,均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宅基地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

第四条市和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内,镇规划区以及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内的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一律采取预拆迁办法,预先按拆迁规定进行补偿,并用定销房进行安置。

第六条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外,镇规划区以及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外的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域内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已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土地。

第七条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内,镇规划区内因城市建设需要,使用宅基地的,一律按有关规定进行拆迁补偿,用定销房进行安置。

对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外,镇规划区外因社会公共事业和经济建设需要,成片开发使用宅基地的,通过建造定销房(农民公寓)进行安置。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苏州市首期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苏州市首期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苏州市首期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布日期】2012.05.28
•【字号】苏住建规[2012]11号
•【施行日期】2012.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保障
正文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苏州市首期商品住宅专项
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
(苏住建规〔2012〕11号)
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土房产局:
根据《苏州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府规〔2012〕1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明确我市首期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如下:
一、交存标准
1.首期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数额,按照产权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具体标准为:不配备电梯的房屋按照75元/平方米交存;配备电梯的房屋按照120元/平方米交存;住宅小区内单一产权独立式房屋,无论是否配备电梯,均按30元/平方米交存;半地下室(车库)、地下室(车库),按照45元/平方米交存。

2.层高低于2.2米,产权登记未计建筑面积的阁楼、地面底层车库,按照房产测绘机构提供的套内建筑面积作为交存面积。

3.限价商品房(含动迁安置房等)统一执行上述交存标准。

二、执行范围
苏州大市范围。

三、执行时间
2012年8月1日起,新办理维修资金交存的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维修资金交存时按本文明确的交存标准执行。

在2012年8月1日前,开发建设单位已部分办理维修资金交存的住宅小区,仍按苏府〔2008〕67号文件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并启用2022年第三季度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并启用2022年第三季度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并启用2022年第三季度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布日期】2022.09.28
•【字号】苏住建建〔2022〕45号
•【施行日期】2022.09.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并启用2022年第三季度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通知
苏住建建〔2022〕45号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张家港保税区规建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苏住建建〔2020〕25号)等文件,经企业申报、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形成“2022年第三季度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初步结果”,于2022年9月20日至9月26日期间受理相关企业的申诉,经复核、确认,最终形成“2022年第三季度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汇总表”,现予以公布。

企业可登录“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查看本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得分详情。

自2022年10月1日起,苏州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装饰装修(不含幕墙)工程的评标工作,统一使用“2022年第三季度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信用分)”,2022年第二季度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
价结果同步废止。

附件:2022年第三季度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汇总表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9月28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苏府征[2013]6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苏府征[2013]6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苏府征[2013]6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31•【字号】苏府征[2013]6号•【施行日期】2013.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苏府征〔2013〕6号)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苏州高新区(虎丘区)横塘街道老镇改造(一期)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一、征收范围:晋源路北、文化路东地块:晋源路:180号;文化北路:17、19、21、23、25、27、29、29-1、31、33、35、37、39号;横塘南街:4至6、6-3、6-6至6-9、8至18、18-1、19至21、23至28、30、30-1至30-3、30-6、30-9、30-12、32-1、32-3至32-15、37、37-101至37-103、37-201至37-203,38至40、42-101、44-102、45-204、46、48-104、48-201至48-203、56、64至67、69至72、76、76-101至76-103、76-201、76-202-1至76-202-2、76-203号、公厕、泵房、泵房北侧(使用人新联保洁服务公司);横塘窑浜:1、3至15号;横塘西街庙场:1至4号;横塘西街:5、7、7-201至202、7-204、7-301至7-304、8-101至8-103、8-201至8-202、8-301至8-302、9、21-101至21-109、21-201至206、23、25、27、29、29-2、31、33、35至37、39-1、41、45、45-1、47、49、49-1至49-2、51、53、53-1、55、57、57-1、59、61、63、65、67、69、69-1、71、73、75、77、横塘西街房屋(使用人王七妹)、79号(上述门牌如有出入,以规划红线图确定的范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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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区直管公房公开招租工作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布日期】2013.11.27
•【字号】苏住建公[2013]9号
•【施行日期】2013.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区直管公房公开
招租工作规定》的通知
(苏住建公〔2013〕9号)
市直属房屋所、姑苏区住建局:
为进一步规范直管公房公开招租行为,提高资产使用和经营效益,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有关规定,结合直管公房管理实际,现将《苏州市区直管公房公开招租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苏州市区直管公房公开招租工作规定
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附件
苏州市区直管公房公开招租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直管公房资产管理,规范直管公房公开招租行为,提高资产使用和经营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和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住建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市财政局、监察局等《关于加强市级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房屋及其土地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苏财绩字〔2006〕1号)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由市住建局负责经营管理的直管公房非居住房需要出租的,应当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公开招租;直管公房居住房以协议租赁方式出租的,可以通过公开招租方式确定承租人。

第三条市住建局(以下简称招租人)成立苏州市区直管公房公开招租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直管公房公开招租工作;市直属房屋所具体组织实施直管公房公开招租工作。

第四条直管公房公开招租应当邀请市财政局、监察局相关人员参加并接受监督。

第五条直管公房受托管理单位在公开招租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招租房源并提出公开招租申请;
(二)参与确定公开招租房屋底价,引导意向承租人踏勘拟租房屋;
(三)办理与承租人的协议签订手续,按协议约定向承租人交付出租房屋的使用权、收取租金和诚意保证金;
(四)监督承租人的装修和改造行为,加强对出租房屋的日常使用管理;
(五)做好终止租赁关系的承租户的清租、清退工作。

第六条直管公房公开招租采用公开招投标的形式,通过综合评分,由最高分值者取得承租权。

第七条招租人实施公开招租按下列程序操作:
(一)确定招租房源和招租底价
根据受托管理单位申报的招租房源,招租人确定出租房屋的底价及招租方案。

(二)拟定招租文件
招租人根据招租方案,拟定招租文件。

招租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出租房屋的位置、面积、功能和用途等基本情况;
2.对出租房屋的管理要求;
3.申请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4.竞价要求、竞价方案编制要求和竞价保证金交纳方式;
5.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
6.招租活动方案,包括招租组织机构、申请截止时间、招租时间和地点等;
7.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及租赁合同的签订方式;
8.其他事项的说明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发布招租信息
招租人根据确定的招租方案和招租文件,对外发布公开招租公告。

公告发布应包括以下内容:
1.出租房屋的位置、面积、功能和用途等基本情况;
2.房屋拟出租的期限、对象和必要的条件;
3.招租的方式、起讫日期和申请截止日期;
4.申请人申请的方法;
5.申请地点和联系方式;
6.其他信息。

招租公告应当在报刊和苏州市住建局政务网站上公开发布,并在房屋座落地张贴。

公告发布的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四)申请人申请
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招租人提出申请,填写《苏州市区直管公房承租申请书》,并提交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五)资格审查
招租人对申请人的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资产规模等进行审查。

申请人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3.具有良好的租赁诚信记录。

(六)入围招租
审查合格的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招租人申领招租文件,并按招租人规定的金额缴纳投标保证金。

第八条申请承租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含500平方米)直管公房的,申请人应当是苏州市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事业和企业单位。

申请承租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直管公房的,申请人可以是苏州市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事业和企业单位,也可以是具有市区常住户口并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九条申请人提交申请时,属机关、团体、事业和企业单位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属自然人的,须提交户籍证明、房产证、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委托他人代理的,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第十条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须在规定时间截止前,按招租底价的50%缴交投标保证金。

未中标的,投标保证金在招标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中标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租赁协议后转为房屋租金。

中标而自行放弃承租权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一条招租人建立直管公房公开招租评标人员名册,名册人数不少于15人,由各公房管理受托单位推荐相关管理人员择优确定。

每年根据评标人员的履职情况和工作变动情况,适时对评标人员名册进行调整。

每次公开招租,招租人从评标人员名册中随机抽取5人组成评标小组。

第十二条评标标准按评分法计分,不同标的物可采用不同的评分标准。

评标标准中对诚实守信的原租赁人应当有适当的加分值,以体现“同条件下原租赁人优先承租”原则。

第十三条为防止招租过程中发生非理性竞价,招租人可设定招租房屋的招租最高限价。

最高限价一般为招租底价的2倍,投标时超过最高限价的投标方案均视为废标。

第十四条申请人应当按照招租文件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方案,投标方案应当对招租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十五条投标方案由申请人在投标开始时提交,由招租人在招租现场当场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评标人员评分应当在保密情况下进行。

评标人员应独立对投标方案进行评审和比较,按规定逐项打分,并对评分结果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评标小组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方案都不符合招租文件要求的,经招租人确认,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方案。

招租人应当重新招租。

第十八条评标小组完成评分后,去掉1个最高分和1个最低分,然后按算术平均当场计算出最后得分,经评标小组所有人员签字认可后,交招租人当场公布。

最高分值者为招租房屋的意向承租人。

招租人公开招租结束后应即向意向承租人发出意向承租通知书。

第十九条招租房屋为空置房的,意向承租人应当在收到意向承租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招租人签订租赁协议,租期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计算。

逾期未与招租人签订租赁协议的,视作放弃承租权。

招租房屋原有承租人的,如意向承租人为原承租人,应在原租赁合同到期前,签订新的租赁协议,租期自原租赁协议到期之日起计算。

如意向承租人为非原承租人,应在原租赁合同到期并在腾退原承租人后,签订租赁协议,租期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条招租房屋的租金原则上以半年为一个支付周期。

意向承租人在签
订租赁合同前,须先缴清首期租金和规定的诚意保证金。

按照“先付后用”的原则,剩余各个支付周期的租金,承租人必须在前一个租金支付周期届满前10日内缴清。

第二十一条招租房屋的租期一般为3年,对于一次性装修投入较大的旅馆、餐饮等用途的房屋租期可定为5年。

因特殊情况需要更长租期的,由领导小组审批决定,并报市财政局、监察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招租房屋原承租人不参加投标或投标淘汰的,应当在原租赁协议到期日无条件腾退房屋。

拒不腾退、移交房屋的,可通过诉讼解决。

第二十三条意向承租人如因招租房屋腾退或诉讼原因需延期签订租赁协议,不愿意再承租的,可作放弃处理,投标保证金退还(不计利息)。

该房屋应当在腾退、移交后再行招租。

第二十四条招租房屋有承租人的,招租人应当在租赁协议期满10日前完成公开招租工作。

第二十五条通过公开招租方式取得承租权的,承租人诚实守信履约,愿意在原租赁期满后按不低于10%的幅度提升租金的,可直接签订新一轮租赁协议,并视同为公开招租。

不愿意提升租金的,则进入公开招租程序。

租金提升幅度由招租人根据房屋性质、结构、楼层、区位及原租赁价格等因素确定。

第二十六条招租申请有效期内只有1名申请人的,经资格审查合格,可以不低于招租底价的租金取得租赁权。

公开招租时,只有1名申请人到场的,适合公开招租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七条除招租文件和本规定明确的条件外,招租人不得以其他条件或理由拒绝潜在申请人的投标申请。

第二十八条建立承租人诚信档案。

招租人应当加强对承租人承租后的履约
跟踪,建立履约诚信档案。

故意破坏承租公房的结构、未按期缴付租金、未按原租赁合同履约以及违规经营等,均应记入诚信档案。

第二十九条发现申请人有串标、围标和行贿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经核实,未开标的取消投标资格,已中标的取消承租权。

第三十条在直管公房公开招租工作中,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以权谋私,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苏州市市区直管非居住房屋公开招租管理办法(试行)》和《苏州市市区直管非居住房屋公开招租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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