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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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

资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保监发[2009]43号

【失效依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03.19

【实施日期】2009.03.1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E0303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通知

(保监发〔2009〕43号)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规范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行为,防范管理运营风险,现就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保险机构)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以下简称债权投资计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机构按照《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指引(试行)》的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发起设立的债权投资计划。

二、保险公司投资债权投资计划的,除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外,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最近两个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保持在120%以上;

(二)具有公司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授权同意投资债权投资计划的决议,决议应当列明知晓和承担的风险,并由董事长或者董事会授权代表签署每一债权投资计划的风险知晓函;

(三)具有完善的投资债权投资计划的决策与授权机制、风险控制机制、业务操作流程、内部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四)具有职责明确、分工合理的资产管理部门组织架构,合理设置研究、投资、交易、清算、信用评估和风险管理等职能岗位;

(五)从事固定收益投资的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5年以上债券投资经验和相关专业资质的中级以上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具有3年以上债券投资经验的人员不少于2人,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债权投资计划的投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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