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沿线国家GDP统计表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GDP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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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1990年1月1日发布)-推荐下载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一九八九年九月三十日国务院批准一九九○年一月一日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统一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保证国家对工资进行统一的统计核算和会计核算,有利于编制、检查计划和进行工资管理以及正确地反映职工的工资收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各种合营单位,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在计划、统计、会计上有关工资总额范围的计算,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第二章工资总额的组成 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五条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 (二)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 (三)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四)运动员体育津贴。 第六条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二)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三)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第七条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生产奖; (二)节约奖; (三)劳动竞赛奖;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4号 现将《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公布,自1999年10月27日起施行。 局长:刘洪 1999年10月27日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部门统计调查的管理和监督,规范部门统计调查行为,提高统计调查的整体效率,减轻被调查者负担,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提高共享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国家级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经国务院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开展的统计调查,以及上述部门和单位与其他部门联合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法院、检察院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统计调查,是指部门搜集国民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情况,用于政府管理目的的各类统计调查。包括以数字形式、文字形式或混合形式;以表格、问卷、电讯(电报、电话、传真等)、磁盘磁带、网络通讯(网络表格、电子邮件等)等为介质的普查、经常性调查、一次性调查、试点调查等。 第二章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 第四条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统一管理和协调部门统计调查。国家统计局管理和协调国家一级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县及县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统计局管理和协调同级部门的统计调查。 第五条部门的综合统计机构统一组织、管理和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的

统计调查活动,制定本部门的统计调查总体方案。部门内其它职能机构无权单独制定统计调查项目。 第六条政府综合统计机构通过建立审批备案制度、有效期制度、调查项目公布制度、跟踪检查制度、举报制度,对部门统计调查进行管理。 第三章制定统计调查项目的基本原则与要求 第七条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国家级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经国务院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可以制定与职能范围相对应的统计调查项目。国务院临时机构,一般不得直接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工作需要的统计资料,应当向有关部门搜集、加工。确有需要调查的,须事先取得国家统计局的同意方可制定统计调查。法院、检察院可制定业务情况统计调查项目。 第八条统计调查项目的立项必须有充分的理由。调查要有明确的目的和资料使用范围。 第九条统计调查的内容和调查范围必须与部门的职能相一致,必须符合既定的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的分工原则。 第十条统计调查项目必须兼顾需要与可能,充分考虑基层调查人员和被调查对象的承受能力。必须符合精简、效能的原则。凡一次性调查能满足需要的,不搞定期调查;凡非全面调查能满足需要的,不搞全面调查。最大限度地减少调查频率,缩小调查规模,降低调查成本。 第十一条调查项目中的报表表式和文字说明必须规范;指标解释和计算方法必须科学;调查内容要简明扼要,不能与其他调查重复、交叉、矛盾。 第十二条调查项目中的统计标准和分类必须与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规定使用的标准和分类相一致。涉及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规定以外的专业标准和分类,要与有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相一致。尚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必须严格按照标准化科学及分类科学的原理进行归纳和设计,并在使用前征求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所使用的调查方法要科学合理。要结合调查目的和要求选择最适当的调查方法,以获得最大的调查效益。避免由于调查方法使用不当给基层造成过重负担和产生数据质量问题。 第十四条重大调查项目必须经过研究论证和试点,必须有完备的论证材

国家统计局――新中国政府统计历程.

新中国政府统计历程 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即成立统计处。1952年8月7日,中央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国家统计局,着手创建全国统一的统计工作。在国民经济恢复的3年里,组织开展了第一次全国工业普查,摸清了解放初期全国工矿企业的基本情况;根据毛泽东主席的指示,进行了工农业总产值和劳动就业两项调查;在国民经济的主要领域开始建立统计报表制度。统计工作为国民经济恢复和编制“一五”计划作出了重要贡献。 从1953年起,我国进入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时期。为适应国家大规模经济建设的需要,1953年1月,政务院决定加强各级政府及各业务部门的统计机构和统计工作,并统一制定全国性的统计制度和统计方法。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迅速建立了统计机构,逐步建立健全主要专业统计制度。开展了第一次全国人口普查和其他多项普查;1953年首次发布统计公报。统计工作与计划工作密切配合,按照党的过渡时期总路线的要求,收集统计资料,开展统计分析,为国家编制和检查计划提供了重要依据。 “大跃进”开始后,党的实事求是思想作风被践踏,高指标、浮夸风盛行。在“左”倾错误思想和“全民办统计”、“统计大跃进”的口号指导下,统计工作的集中统一原则遭到破坏,中央及地方统计机构和人员被精简,一些重要统计数字严重不实,统计工作受到重大挫折。在此期间,一些统计人员坚持实事求是,对浮夸风进行了力所能及的抵制。 1961年初,党中央提出“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1962年4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简称“四四决定”);1963年3月,国务院颁发《统计工作试行条例》。“四四决定”和《条例》的贯彻实施,使统计工作获得很大发展。在此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认真核实了“大跃进”期间主要统计数字,为中央进行经济调整提供了决策依据;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反映经济调整进程;加强综合平衡分析研究,为调整国民经济比例关系提供参考;大力精简统计报表,加强统计调查管理;加强统计工作的集中领导,全国县以上统计机构全部单设。

中国历年GDP数据分析

中国历年GDP数据分析 1.调查项目概述 1.1 项目名称和目标 项目名称:中国历年GDP数据分析 项目目标:通过观察和分析中国历年GDP数据,来了解中国在这些年中发生的重大事件以及中国人民的生活水平。 1.2 项目时间 开始时间:2010年6月14日 结束时间:2010年6月14日 2. 调查数据

3. 调查分析 从数字中,我们可以归纳出如下变化: 1)1978年,国家财政收入较之1977年,有很大幅度增长。增幅大大高于GDP,这可以理解为一些工作从过去的混乱,开始步入正轨的一个表现。不过值得关注的是:1978年国家财政收入占GDP比例高达31.24%,这个数字非常惊人。可以把这理解为公有制计划经济的特点 2)1979-1982年,连续四年,GDP增长平均速度为9.96%,国家财政收入平均增长1.73%,CPI平均值3.8%。国家财政收入增长,不仅远低于GDP增长,也低于CPI增长,实际负增长。显示当时的财政政策,是黄老之术,让人民休养生息,培养民力。而对于通过改革而释放出来的个体经济活力和财富,政府没有进行任何征收;对于同步逐渐恢复的国有企业和经济,税收的负担也实际上下降。 3)1983-1985年,连续3年,GDP增长平均速度为19.31%,国家财政收入平均增长18.32%,CPI平均值4.87%。国家财政收入和GDP增长,大致保持相当。显示当时财政开始从活力恢复的国民经济中抽钱,可能是为了来应对当时政府启动城市改革所需资金。 4)1986-1988年,连续3年,GDP增长平均速度为18.62%,国家财政收入平均增长5.56%,CPI平均值10.60%。又回到了1978-1982年的状况,国家财政收入增长,远远低于GDP增长,甚至没有跑过物价水平,为实质负增长。显示再度回到黄老道路,藏富于民。 5)1988、1989两年,连续两年出现严重通胀,1989年GDP实际上负增长,国家财政收入亦然。 6)1990-1992,连续3年,GDP增长平均速度为16.49%,国家财政收入平均增长9 .35%,CPI平均值3.47%。经济增长从89年的衰退中走出,开始加快;国家财政收入增长也同步上升,但增长幅度仍大幅低于GDP增长。 7)1993-1995年,连续3年,借1992年1月小/平南巡的东风,中国经济迅速升温。出现连续3年的2位百分数的CPI上涨,CPI上涨年平均值高达16.30%。名义货币计算,GDP增长平均速度达到30.03%,国家财政收入平均增长21.49%,经济全面过热。但国家财政收入增长幅度仍大幅度低于GDP增长超过8个百分点。 8)1996-2007年,连续12年,在CPI保持低位、11年中有6年为实际下降的情况下,CPI年平均增长率仅为0.80%的前提下,国家财政收入年平均增速高达19.27%。远远高于GDP平均增速13.02%。 在1820-1952年期间世界经济取得了巨大的进步,而中国由于技术落后、内乱和外国列强入侵,人均GDP反而从600美元下降到538美元,中国占世界GDP的份额从1/3下降到1/20. 中国在1952-1978年期间实行了新的国家治理模式,经济增长明显加速,GDP增长率3倍;不过人均收入只增长了80%,年增长率只有2.3%,慢于世界平均2.6%的水平。屡屡发生的政治运动和种种体制缺陷导致了生产率下降。而1978年以来的30年改革时期中国经历了高速增长。在世界GDP的份额从5%增长到15%。全要素生产率每年增长接近3%,人均收入增长是世界平均水平的4倍。 中国在改革期间的经济表现相当卓越。分析人士总结8条原因:1)农业改革先行;2)保持了国家完整统一;3)海外华人的投资;4)起点低的后发优势;5)计划生育控制了人口

内蒙古各地区GDP统计表

GDP排名旗/县/区2010年GDP(亿元)2011年GDP(亿元) 2012年GDP(亿元) 1 科尔沁区380. 2 446.47 520.00 2 霍林郭勒市202.00 239.06 295.00 3 开鲁县122. 4 153.27 185.10 4 扎鲁特旗111.6 135.84 180.30 5 科左后旗111 121.79 142.00 6 科左中旗99 121.58 139.70 7 奈曼旗96 112.61 133.20 8 库伦旗50 53.06 70.0 通辽市1172.2 1448.82 1691.85 近3年兴安盟各旗县GDP排名 GDP排名旗/县/区2011年GDP(亿元)2012年GDP(亿元) 2013年GDP(亿元) 1 乌兰浩特市110.38 124.35 136.19 2 科尔沁右翼前旗60.0 3 75 81.37 3 扎赉特旗58.07 70.3 76.26 4 突泉县46.56 56 60.59 5 科尔沁右翼中旗38.35 48 51.93 6 阿尔山市10.6 12. 7 13.82 7 兴安盟323.99 386.35 420.16 近2年呼伦贝尔市各旗县GDP排名 GDP排名旗/县/区2011年GDP(亿元)2012年GDP(亿元) 1 海拉尔区198.55 235.21 2 牙克石市153.85 190.20 3 满洲里市154.08 175.90 4 扎兰屯市126.54 148.40 5 阿荣旗109.37 129.20 6 鄂温克族旗80.02 92.63 7 莫力达瓦旗80.68 90.06 8 陈巴尔虎旗64.68 78.09 9 新巴尔虎右旗57.28 66.75 10 鄂伦春旗45.75 53.46 11 额尔古纳市32.00 37.00 12 根河市31.27 34.92 13 新巴尔虎左旗26.82 32.00 14 呼伦贝尔市1145.31 1335.82

国家统计局文件

第十届全国统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评选结果 (以得票数为序) 课题论文奖 一等奖 统计指数理论的发展与应用研究上海财经大学徐国祥 统计调查质量的测度与评估方法兰州商学院傅德印 货币与金融统计国际接轨研究湖南大学许鹏 经济普查后行业常规年度统计数据修订方法研究国家统计局李强 我国居民家庭金融资产选择的统计研究西南财经大学史代敏 复杂数据统计推断理论、方法及应用中国人民大学田茂再二等奖 统计思想研究浙江工商大学李金昌 统计数据发布标准化体系研究国家统计局谢鸿光 中国经济统计学科建设30年回顾与评论天津财经大学肖红叶 中国经济统计学60年中央财经大学邱东 中国西部森林资源生态补偿问题研究国家统计局康君 中国环境经济核算体系范式的设计与阐释中国社会科学院李金华 缺失数据的统计推断方法与理论研究中国科学院王启华 城市可持续发展调控的可拓研究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学院凌亢 统计环比指数与季节调整方法研究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刘稚南 完善我国失业统计指标体系的构想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丁立宏 Model selection criteria for missing-data problems using the 云南大学唐年胜EM algorithm (运用EM算法处理缺失数据问题的模型选择准则) 中国分级抽样的方法研究及其数据模拟国家统计局张勇 我国R&D投入与使用政策研究中国人民大学袁卫 数据质量观、博弈与质量效应解析江西省统计局张启良 统计代理制研究湖南城市学院罗放华 西部大开发中“贫困陷阱”问题的经济计量模型及实证 河北大学顾六宝研究 统计数据质量及其公信力研究:基于公众参与的视角安徽财经大学宋马林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全文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全文 (一九八九年九月三十日国务院批准一九九○年一月一日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统一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保证国家对工资进行统一的统计核算和会计核算,有利于编制、检查计划和进行工资管理以及正确地反映职工的工资收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各种合营单位,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在计划、统计、会计上有关工资总额范围的计算,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第二章工资总额的组成 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五条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 (二)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 (三)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四)运动员体育津贴。 第六条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二)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三)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第七条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生产奖; (二)节约奖; (三)劳动竞赛奖; (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 (五)其他奖金。 第八条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一)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二)物价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第九条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第十条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

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国小康社会实现程度达80%

国家统计局:中国小康社会实现程度达 80% https://www.360docs.net/doc/c010816761.html, 2011年12月21日14:15 国际在线 “十五”和“十一五”时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比较图 四大区域比较图

国际在线消息:据统计局网站消息,统计局近日发布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统计监测报告,报告显示,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展顺利,实现程度由2000年的59.6%提高到2010年的80.1%。全国及各地区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道路上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报告全文如下: 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统计监测报告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本世纪头二十年的奋斗目标。根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计监测方案》[1],国家统计局统计科学研究所和各地统计研究部门对2000年~2010年全国及各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进行了统计监测。结果表明,过去的十年中,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我国努力克服了严重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生产成本上涨、“非典”疫情、罕见的冰雪灾害与大地震、泥石流,以及欧洲主权债务危机等众多不利因素的影响,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各项社会事业加快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生态建设与自然环境保护态势良好。全国及各地区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道路上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一、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展顺利,实现程度由2000年的59.6%提高到2010年的80.1% 据最新统计数据分析,2010年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现程度[2]达到80.1%,比2000年提高20.5个百分点,平均每年提高2.05个百分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六大方面: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生活质量、民主法制、文化教育、资源环境的实现程度都有较大的提高(见表1)。 表1:2000-2010年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及在六大方面的实现程度 单位:﹪

中国历年GDP数据

中国历年GDP数据 历年主要GDP指标(基于现价;GDP:百万元;人均GDP:元) 年份GDP(本币) GDP(美元) 增长率(%) 人均GDP(本币)人均GDP(美元) 人均GDP增长率(%) 2010 39,798,315 5,879,063 10.3 29,748 4,394 (N) 2009 34,090,281 4,990,526 9.2 25,605 3,748 8.6 2008 31,404,543 4,521,827 9.6 23,708 3,414 9.1 2007 26,581,031 3,495,664 14.2 20,169 2,652 13.6 2006 21,631,443 2,713,495 12.7 16,500 2,070 12.0 2005 18,493,737 2,257,619 11.3 14,185 1,732 10.7 2004 15,987,834 1,931,644 10.1 12,336 1,490 9.4 2003 13,582,276 1,640,966 10.0 10,542 1,274 9.3 2002 12,033,269 1,453,820 9.1 9,398 1,135 8.4 2001 10,965,517 1,324,818 8.3 8,622 1,042 7.5 2000 9,921,455 1,198,475 8.4 7,858 949 7.6 1999 8,967,705 1,083,279 7.6 7,159 865 6.7 1998 8,440,228 1,019,462 7.8 6,796 821 6.8 1997 7,897,304 952,653 9.3 6,420 774 8.2 1996 7,117,659 856,085 10.0 5,846 703 8.9 1995 6,079,373 727,981 10.9 5,046 604 9.7 1994 4,819,786 559,224 13.1 4,044 469 11.8 1993 3,533,392 613,223 14.0 2,998 520 12.7 1992 2,692,348 488,222 14.2 2,311 419 12.8 1991 2,178,150 409,173 9.2 1,893 356 7.7 1990 1,866,782 390,279 3.8 1,644 344 2.3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令第18号,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令第18号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已经监察部2009年2月9日第一次部长办公会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08年12月30日第十六次部务会议、国家统计局2008年11月6日第十八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监察部部长:马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 国家统计局局长:马建堂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惩处和预防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促进统计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处分规章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二)强令、授意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三)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行为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四条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给

2020年各项费用涉及会计与税法规定汇总参照模板

各项费用涉及会计与税法规定汇总 工资篇 一、定义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摘自《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89年第1号)) 应付工资科目核算小企业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 (摘自《小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4]2号)) 应付工资科目核算企业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 (摘自《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 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摘自《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财会[2006]3号))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6年第512号)) 二、工资总额 (一)、工资总额的范围 (1)计时工资: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 (a)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 (b)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 (c)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d)运动员体育津贴。 (2)计件工资: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 (a)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b)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c)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3)奖金: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 (a)生产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b)节约奖;包括各种动力、燃料、原材料等节约奖; (c)劳动竞赛奖;包括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各种奖和实物奖励; (d)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 (e)其他奖金、包括从兼课酬金和业余医疗卫生服务收入提成中支付的奖金等。 (4)津贴和补贴: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A)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_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一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保证国家对工资进行统一的统计核算和会计核算,有利于编制、检查计划和进行工资管理以及正确地反映职工的工资收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各种合营单位、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在计划、统计、会计上有关工资总额范围的计算,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第二章工资总额的组成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 计时工资; 二 计件工资; 三 奖金; 四 津贴和补贴; 五 加班加点工资; 六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五条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 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 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 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 二 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 岗位 工资; 三 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 学徒的生活费 ; 四 运动员体育津贴。 第六条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 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二 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三 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第七条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 生产奖; 二 节约奖; 三 劳动竞赛奖; 四 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 五 其他奖金。 第八条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一 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二 物价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第九条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第十条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 一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二 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第三章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2号)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2号)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6月2日国家统计局第1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宁吉喆 2017年7月14日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规范性、统一性管理,提高统计调查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减轻统计调查对象负担,推进部门统计信息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通过调查表格、问卷、行政记录、大数据以及其他方式搜集整理统计资料,用于政府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类统计调查项目。 第四条国家统计局统一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指导国务院有关部门开展统计调查,统一管理部门统计调查。 第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明确统一组织协调统计工作的综合机构,负责归口管理、统一申报本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第二章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执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决定和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开展统计活动的,应当制定相应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第七条制定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减少调查频率,缩小调查规模,降低调查成本,减轻基层统计人员和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可以通过行政记录和大数据加工整理获得统计资料的,不得开展统计调查;可以通过已经批准实施的各种统计调查整理获得统计资料的,不得重复开展统计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开展全面统计调查。 第八条制定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应当有组织、人员和经费保障。 第九条制定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

历年世界各国GDP排名 中国GDP总值、世界排名、人口及外汇储备统计数据

历年世界各国GDP排名中国GDP总值、世界排名、人口及外汇储备统计数据 (一)中国GDP总值、世界排名、人口及外汇储备统计数据 1949年中国GDP世界排名第X位:179.56亿美元(50年国家外汇储备:1.57亿美元)人口5.42亿 1952年中国GDP世界排名第X位:276亿美元[679亿](外汇储备:1.08亿美元)人口5.75亿 1962年中国GDP世界排名第X位:467亿美元[1149.3亿](外汇储备:0.81亿美元)人口6.73亿 1970年中国GDP世界排名第13位:916亿美元[2252.7亿](外汇储备:0.88亿美元)人口8.30亿 1978年中国GDP世界排名第15位:2683亿美元(国家外汇储备:1.67亿美元)人口9.63亿 1980年中国GDP世界排名第7位:3332亿美元(国家外汇储备:-12.96亿美元)人口9.87亿 1990年中国GDP世界排名第10位:3638亿美元(国家外汇储备:110.93亿美元)人口11.43亿 1995年中国GDP世界排名第7位:6913亿美元(国家外汇储备:735.97亿美元)人口12.11亿 2000年中国GDP世界排名第6位:10801亿美元(国家外汇储备:1655.74亿美元)人口12.67亿

2001年中国GDP世界排名第6位:11592亿美元(国家外汇储备:2121.65亿美元)人口12.76亿 2002年中国GDP世界排名第6位:12371亿美元(国家外汇储备:2864.07亿美元)人口12.85亿 2003年中国GDP世界排名第7位:14099亿美元(国家外汇储备:4032.51亿美元)人口12.92亿 2004年中国GDP世界排名第6位:19787亿美元(国家外汇储备:6099.32亿美元)人口12.99亿 2005年中国GDP世界排名第5位:22564亿美元(国家外汇储备:8189亿美元)人口13.09亿 2006年中国GDP世界排名第4位:26448亿美元(国家外汇储备:10663亿美元)人口13.10亿 2007年中国GDP世界排名第3位:29330亿美元/预测(汇率按7.8计算)(国家外汇储备:12020亿 (二)历年世界各国GDP排名 1970——2009世界GDP排名1970年世界各国(地区)GDP总值排名(除苏联外,按当时汇率) 01----美国--------1,0255亿美元 02----日本----------2068亿美元 03----西德----------2037亿美元

国家统计局身份认证系统使用手册及常见问题解答

国家统计局身份认证系统使用手册及常见问题解答

目录 一、申请证书的问题3 1.如何申请证书 (3) 2.何时需要重新申请自己的数字证书? (9) 3.如何重新申请证书? (9) 4.如何在本机查看已经申请的数字证书? (12) 二、“登录”企业一套表应用系统时的问题13 1.为什么点击“登录”时未弹出“客户身份验证”窗口,直接提示“该页 无法显示”? (13) 2.在弹出的“客户身份验证”框中点击本企业的用户证书名并确定后,出 现“该页无法显示”? (16) 3.进行数据报送时,选择证书提交后系统提示“证书已过期”或“您的证 书即将到期”,怎么办? (16) 4.进行数据报送时,弹出的“客户身份验证”窗口没有证书,怎么办? 16 5.选择证书后,提示“该证书与用户名不匹配”,怎么办? (16) 6.为什么弹出的认证窗口与常见的不同? (16) 三、废除证书时的问题17 1.什么情况下需要废除证书? (17) 2.如何废除证书? (17) 四、如何删除证书18 五、安全认证测试步骤20 六、其它问题23 1.如果我想更换我的PC机,是否还能连到直报系统? (23) 2.如何从浏览器中导入、导出个人证书? (23) 3.请确认您使用的计算机操作系统时间是当前时间 (23) 检查方法:双击您计算机桌面右下角的时钟,在弹出的“时间和日期属性” 中,检查并调整为当前时间。如当前时间为2011年8月6日16点26分时,如图27: (24)

数据上报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c010816761.html,/dr 申请证书的问题 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c010816761.html, 1.如何申请证书 进入证书在线服务系统的用户,将会看到如图1的界面,请首先阅读注意事项和证书申请步骤。 图 1 初次登录系统报送数据的用户,请根据“用户证书申请步骤”进行证书的安装。 第一步安装配臵工具 点击图1页面上的“根证书及配臵工具”,如图2:

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2017)

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2017) 【法规类别】统计指标与统计调查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19号 【发布部门】国家统计局 【发布日期】2017.06.26 【实施日期】2017.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 (第19号) 《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6月2日国家统计局第1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宁吉喆 2017年6月26日 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政府统计调查工作顺利进行,规范统计调查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统计调查证是统计调查人员依法执行政府统计调查任务时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统计调查人员依法进行政府统计调查活动时,应当主动向统计调查对象出示统计调查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工作人员也可以持本单位颁发的工作证执行政府统计调查任务。 全国性普查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持普查员证或者普查指导员证依法执行普查任务。 第三条统计调查证由国家统计局统一格式,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调查总队印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颁发。 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调查总队依照本办法建立统计调查证核发和管理制度。 第四条统计调查证可以颁发给下列人员: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工作人员中,直接执行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调查人员;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聘用的调查人员。 第五条取得统计调查证的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关的统计知识和调查技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行业分类标准

[1]农、林、牧、渔业 [01]农业 [02]林业 [03]畜牧业 [04]渔业 [05]农、林、牧、渔服务业 [2]采矿业 [06]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07]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08]黑色金属矿采选 业 [09]有色金属矿采选 业 [10]非金属矿采选业 [11]其他采矿业 [3]制造业 [13]农副食品加工业 [14]食品制造业 [15]饮料制造业 [16]烟草制品业 [17]纺织业 [18]纺织服装、鞋、帽 制造业 [19]皮革、毛皮、羽毛 (绒)及其制品业 [20]木材加工及木、 竹、藤、棕、草制品业 [21]家具制造业 [22]造纸及纸制品业 [23]印刷业和记录媒 介的复制 [24]文教体育用品制 造业 [25]石油加工、炼焦及 核燃料加工业 [26]化学原料及化学 制品制造业 [27]医药制造业 [28]化学纤维制造业 [29]橡胶制品业 [30]塑料制品业 [31]非金属矿物制品 业 [32]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 加工业 [33]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 加工业 [34]金属制品业 [35]通用设备制造业 [36]专用设备制造业 [37]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39]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业

[40]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41]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42]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43]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4]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44]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 [45]煤气生产和供应业[46]水的生产和供应 业 [5]建筑业 [47]房屋和土木工程 建筑业 [48]建筑安装业 [49]建筑装饰业 [50]其他建筑业 [6]交通运输、仓储及 邮政业 [51]铁路运输业 [52]道路运输业 [53]城市公共交通业 [54]水上运输业 [55]航空运输业 [56]管道运输业 [57]装卸搬运和其他 运输服务业 [58]仓储业 [59]邮政业 [7]信息传输、计算机 服务和软件业 [60]电信和其他信息 传输服务业 [61]计算机服务业 [62]软件业 [8]批发和零售业 [63]批发业 [65]零售业 [9]住宿和餐饮业 [66]住宿业 [67]餐饮业 [10]金融业 [68]银行业 [69]证券业 [70]保险业 [71]其他金融活动 [11]房地产业 [72]房地产业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73]租赁业 [74]商务服务业

中国国家统计体系简介()

中国国家统计体系简介(三) ——统计数据的收集 郑京平 (中国统计,2002年第4期) 目前,中国官方统计系统收集统计数据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定期(全面)报表。 即官方统计部门向列入调查范围的全部统计调查机构单位发放报表,这些机构单位定期(如每月、每季、每半年或一年) 填好报表后,向发放报表的政府统计部门报送。该方法的运用范围比较广泛,几乎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 1.劳动综合统计报表制度。是国家统计局对各省级综合统计机构关于劳动统计的综合要求。各省级综合统计机构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布置地、县统计局收集各项劳动统计数据,并逐级汇总上报,最后由各省级统计机构报送至国家统计局。省级数据综合范围为辖区内全部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调查内容包括各单位从业人员数和劳动报酬。报告期分为年度和季度。 2.农林牧渔业综合统计报表制度。是国家统计局对各省级综合统计机构关于农业统计的综合要求。省级数据综合范围为辖区内全部农业生产单位。调查内容为:农业生产条件;主要农产品生产情况;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情况;农林牧渔业总产值、中间消耗等。数据来源为多种渠道,有的取自同级业务主管部门;有的取自国家统计局的抽样调查;有的利用相关资料推算。报告期分为年度、季度和季节。 3.工业综合统计报表制度。是国家统计局对各省级综合统计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工业、能源统计的综合要求。综合范围为年销售收入500 万元以上的全部工业企业,被调查企业总数约16 万家。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由各省级统计机构布置地、县统计局向企业搜集,并将分企业资料转报国家统计局。报告期分为年度、月度。 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由各省级统计机构布置地、县统计局按年度向企业搜集,并将汇总数据报送国家统计局。 主要工业产品生产能力——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按年度搜集报送。 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由各省级统计机构布置地、县统计局按月度向企业搜集,并将分企业资料转报国家统计局。 4.运输邮电业综合统计报表制度。是国家统计局对各省级综合统计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运输邮电业统计的综合要求。对各省级统计机构要求按年度报送辖区内全部民用车辆拥有量,对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求按年度报送公路、水上、港口、铁路、航空、管道运输、邮电的业务量、财务和能源消费数据;并按月度报送上述内容的主要数据。 5.建筑业综合统计报表制度。是国家统计局对各省级综合统计机构关于建筑业统计的综合要求。综合范围为辖区内资质等级4 级和4 级以上的全部建筑业企业,约4.8 万家。调查的主要内容为:按年度进行的生产情况价值量和实物量、财务状况和建筑材料消耗;按半年进行的生产情况和财务状况。 6.固定资产投资综合统计报表制度。是国家统计局对各省级统计机构关于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综合要求。综合范围为辖区内计划总投资50 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房地

中国历年GDP数据(1952年-2010年)2

历年主要指标 历年主要GDP指标(基于现价;GDP:百万元;人均GDP:元) 年份 GDP (本币) GDP (美元) 增长率 (%) 人均GDP (本币) 人均GDP (美元) 人均GDP 增长率(%) 2010 39,798,315 5,879,06310.329,7484,394(N) 2009 34,090,281 4,990,526 9.2 25,605 3,748 8.6 2008 31,404,543 4,521,827 9.6 23,708 3,4149.1 2007 26,581,031 3,495,664 14.220,1692,652 13.6 2006 21,631,443 2,713,495 12.716,500 2,07012.0 2005 18,493,737 2,257,61911.314,185 1,732 10.7 2004 15,987,834 1,931,644 10.112,336 1,490 9.4 2003 13,582,276 1,640,966 10.010,5421,274 9.3 2002 12,033,269 1,453,820 9.1 9,398 1,135 8.4 2001 10,965,517 1,324,818 8.3 8,622 1,0427.5 2000 9,921,455 1,198,475 8.4 7,858 949 7.6 1999 8,967,705 1,083,279 7.6 7,159 865 6.7 1998 8,440,228 1,019,4627.8 6,796 821 6.8 1997 7,897,304 952,653 9.3 6,420 774 8.2 1996 7,117,659 856,085 10.05,846 703 8.9 1995 6,079,373727,981 10.95,046604 9.7 1994 4,819,786 559,224 13.14,044 469 11.8 1993 3,533,392 613,22314.02,998 52012.7 1992 2,692,348 488,222 14.22,311 419 12.8 1991 2,178,150 409,173 9.2 1,893 356 7.7 1990 1,866,782 390,279 3.8 1,644 344 2.3 1989 1,699,232 451,311 4.1 1,519 403 2.5 1988 1,504,282 404,149 11.31,366 367 9.5 1987 1,205,862 323,973 11.61,112299 9.8 1986 1,027,518297,590 8.8 963 279 7.2 1985 901,604 307,023 13.5858 292 11.9 1984 720,805 309,757 15.2695 299 13.7 1983 596,265 301,799 10.9583 295 9.3 1982 532,335281,287 9.1 528279 7.5 1981 489,156 286,895 5.2 492 289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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