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评定与管理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7年度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7年度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评定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知识产权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知办发管字[2017]38号【发布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日期】2017.09.01【实施日期】2017.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7年度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评定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发管字〔2017〕38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为进一步深化园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按照《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管理办法》(国知发管字〔2016〕43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决定开展2017年度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园区”)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定工作安排(一)评定时间。
2017年示范园区的评定工作于9月份启动,园区申报工作应于10月15日前完成,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统称“省局”)推荐工作应于10月底前完成;国家局集中评定工作拟于12月前完成。
(二)申报资格。
根据《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通过试点园区考核验收,且在考核验收后2年内的园区具备申报资格;此外,已开展示范园区培育工作的原试点园区在新办法(2016年印发)施行两年内具有申报示范园区的资格。
具备申报资格的园区名单见附件1。
(三)评定程序。
按照《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评定工作将按照“园区自愿申报、省局审核推荐、国家局集中评定”的程序进行。
1.园区自愿申报。
我局委托各有关省局受理辖区内园区申报。
申报园区按照《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明确园区类型和申报主体,填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申报自评表》(详见附件2),向省局提出申报,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列举表详见附件3)。
2.省局审核推荐。
各有关省局依据《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申报条件,对园区申报资格进行审查,对园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申报主体要符合《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要求,对于符合申报资格和本通知要求的园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行文予以推荐。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4年度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评定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4年度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评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4.06.24•【文号】国知办函管字[2014]259号•【施行日期】2014.06.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4年度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评定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管字〔2014〕2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为持续推进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建设工作,按照《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和管理办法》(国知发管字〔2014〕34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我局将开展2014年度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城区)(以下简称“示范城市”)评定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资格具备申报资格的城市为:原国家知识产权工作示范城市、参加过2013年示范城市评定的有关城市、截至2014年5月底示范培育满1年且工作成效显著的试点城市(名单见附件1)。
二、评定工作安排及要求(一)各省局按照《办法》第20条关于示范城市申报条件的规定,对本省具有申报资格且拟于今年提出示范申报的城市,进行审核和指标测评。
《评定示范城市指标体系》中的客观实力评价指标的测评,由省局于6月25日前提出申请,我局专利管理司提供支持。
(二)经过审核和测评,满足《办法》第20条规定的城市,由省局根据《办法》第21条的规定统一提出申报。
申报截止时间为7月25日。
(三)试点城市建设时未确定特色主题的城市,请于申报示范时选择特色主题,并在工作总结、考核指标表格等相关申报材料中体现。
三、申报材料(一)省知识产权局推荐函。
(二)申报城市人民政府向省知识产权局提出的申报函。
(三)城市知识产权工作基本情况表(样表见附件2)。
(四)省知识产权局对推荐城市进行测评的原始资料及测评分数,包括测评后的评定示范城市指标体系得分表(样表见附件3)。
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创建示范管理办法

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创建示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决策部署,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工作要求,做好纳入第三批全国创建示范活动保留项目的管理工作,加强商品交易市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促进线上线下市场融合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是指已批准纳入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创建名单的商品交易市场,通过重点培育建设,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在推动提升市场相关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管理能力,促进商品交易市场建立知识产权保护长效机制等方面具有示范标杆作用的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
第三条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创建示范工作以促进知识产权有效保护和规范管理为目标,每年培育认定一批线上线下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示范带动更多市场主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工作,提高消费者满意度,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第四条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创建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任务:指导市场经营管理主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能力,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满意度。
第五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统筹指导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的培育指导、认定和复查工作。
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本地区市场的推荐、日常管理、具体指导和认定初评工作。
第六条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创建示范工作按照自愿申报、择优推荐的原则开展,包括培育申报、评价认定、资格复查、动态管理等程序。
第七条各类符合条件的线上线下商品交易市场均可申报参与培育工作;已参与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工作的市场培育期满后可申请认定;已认定及2022年之前通过续延审查的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均需参与复查工作。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3.02.17•【文号】•【施行日期】2013.0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发管字[2013]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为进一步深化县域知识产权工作,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管理办法》(国知发管字〔2012〕133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我局将开展2013年度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县(区)(以下简称“试点县”),及全国首批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县(区)(以下简称“示范县”)评定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县评定(一)申报范围未实施过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且符合《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申报条件的县(区);或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期满且通过考核验收,成绩在70分以上的,且符合《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申报条件的县(区),均具备申报资格。
(二)申报程序、评定方式及申报材料1.申报程序。
按照《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申报程序提出申报。
2.评定方式。
国家局对申报试点的县(区)进行集中评定。
2013年评定工作将于6月完成,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5月31日。
3.申报材料。
(1)省局推荐函;(2)申报县(区)人民政府向省局提出的申报函;(3)申报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基本工作状况表(见附件1);(4)试点工作方案;(5)《办法》第五条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至少包括以下材料:机构及专职人员的证明材料,具体包括县(区)关于机构、编制的批复,专职工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等。
知识产权工作资金的证明材料,具体包括财政局关于各部门预算的批复、通知等。
已向国家局提交试点申请的县(区),需由县(区)知识产权局补充提交有关材料,经省局审核后向国家局提交推荐函。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评定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评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3.09.10•【文号】•【施行日期】2013.09.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评定工作的通知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为进一步深化园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按照《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评定管理办法》(国知发管字〔2012〕84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我局将启动2013年度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园区”)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定方式及程序2013年示范园区的评定工作按计划于9月份启动。
评定工作将按照“园区自愿申报、省局测评推荐、国家局集中评定”的方式进行。
(一)园区自愿申报1.申报资格。
2013年度具备示范园区申报资格的园区为截至2013年底开展示范园区培育工作满1年的园区、原示范创建园区。
2.申报程序。
符合申报条件的园区填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申报表》(详见附件1),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列举表详见附件2);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各有关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辖区内园区申报材料的受理工作。
(二)省局测评推荐各有关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受理申报材料后,依据《办法》第十二条,对申报园区是否存在第(四)项所述4个“一票否决”的情形进行审查;依据《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考核指标》,对申报园区知识产权整体状况进行测评;对符合条件的园区填写《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申报表》中的推荐意见,择优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荐。
(三)国家局集中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评审组,根据《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考核指标》,对各有关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推荐的参评园区进行集中评审、综合评比,择优遴选一定数量的园区批准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
园区的申报工作应于10月15日前完成,省局推荐工作应于10月31日前完成;国家局集中评定工作拟于12月底完成。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7年度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7年度国家知识产权试
点、示范城市评定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知识产权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知办函管字[2017]586号
【发布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
【发布日期】2017.08.14
【实施日期】2017.08.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7年度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评定工作的通知
(国知办函管字〔2017〕5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持续推进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建设工作,按照《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管理办法》(国知发管字〔2016〕87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我局将开展2017年度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评定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示范城市评定
(一)示范城市申报资格
截至2017年7月31日示范培育满1年,且满足《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相关申报条件的副省级或地级试点城市具备申报资格。
(二)示范城市评定工作安排及要求
1.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省局”)按照《办法》第十八条关于示范城市申报条件的规定,对本省(区、市)具有申报资格且拟于今年提。
四川省成都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资助管理办法-

四川省成都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资助管理办法正文:----------------------------------------------------------------------------------------------------------------------------------------------------成都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资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贯彻落实《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意见》,提升企业、工业园区、县域的知识产权综合能力,促进知识产权与经济社会融合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市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资助资金(以下简称“试点示范资助资金”),主要用于鼓励和支持我市企业、园区和区(市)县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发挥知识产权制度的支撑和引领作用,不断增强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三条资助原则:择优资助、重点资助、不重复资助。
第四条资助对象:根据国家、省、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相关管理办法和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方案,获批开展国家级、省级、市级各类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我市相关单位。
第二章对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的资助第五条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新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30万元资助。
第六条对四川省知识产权局新评定的“四川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20万元资助。
第七条对成都市知识产权局评定的“成都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在首次复核合格后给予10万元资助。
第八条对成都市知识产权局评定的“成都市知识产权试点企业”,试点期满,验收结果为优秀、合格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资助。
第三章对试点示范区域和园区的资助第九条对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等国家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区(市)县,在试点示范期间新承担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项目,按照项目实际到位资金给予1:1的配套资助。
市知识产权项目评估评审管理办法【模板】

XX市知识产权项目评估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知识产权项目评估评审活动的监督和管理,规范项目评估评审程序,保证项目评估评审工作廉洁高效,依法进行,借鉴国内外项目评估评审先进经验,结合XX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评估,是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按照公开、公平和竞争的原则,择优遴选具有知识产权项目评估能力的评估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法和标准,对项目进行的专业化咨询和评判活动。项目评审,是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组织知识产权、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法和标准,对项目进行的咨询和评判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市知识产权项目立项(含项目招标)、项目检查、项目验收等过程中的评估和评审活动。 第四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是市知识产权项目评估评审活动的管理部门。 第五条 项目评估或评审活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要求,坚持独立、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并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六条 评估机构的项目评估报告或者评审专家的项目评审意见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章 评估评审范围 第七条 项目评估的对象和范围主要有: (一)政策的研究、制定和效果。 (二)计划的执行情况与绩效。 (三)项目的前期立项、中期实施、后期效果。 (四)机构的综合实力和绩效。 (五)其他与知识产权工作有关的活动。 第八条 项目评审主要内容: (一)项目的必要性、立项意义。 (二)项目实施方案的可行性,包括总体目标、保障措施、具体实施方案等。 (三)项目申报单位条件,包括创新能力、知识产权管理基础、经费投入能力、人才团队情况等情况。 (四)项目的预期效益,包括知识产权产出、经济效益等情况。
第三章 评估评审方法 第九条 项目评估根据不同的评估对象和需求,可以采用不同的评估指标和方法,具体根据被评估的项目内容和要求确定。 第十条 项目评估的基本程序如下: (一)评估需求分析和方案设计。 (二)签订评估协议或合同。 (三)采集评估信息并综合分析。 (四)撰写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评估机构根据委托方的需求,在对评估范围、评估对象及评估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咨询和必要研究分析后,确定评估目标和评估方案。 第十二条 评估方案得到委托方认可后,评估机构应与委托方签订委托评估合同。 第十三条 项目评审一般采用专家会议评审,专家独立评审及网上评审三种方法。 (一)会议评审的基本程序如下: 1.评审方案的设计与确定。 2.评审专家组的抽取与确定。 3.专家小组个人定量打分。 4.专家小组讨论定性排序。 5.专家小组对项目进行评价、做出结论、阐述理由。 6.填写相应的评审意见表,专家签名。 (二)专家独立评审的基本程序如下: 1.评审方案的设计与确定。 2.评审专家组的抽取与确定。 3.专家个人定量打分、定性评价、做出结论、阐述理由并填写评审意见表。 4.组织评审部门汇总,形成评审结果。 (三)网上评审的基本程序如下: 1.评审方案的设计与确定。 2.评审专家组的抽取与确定。 3.专家网上审阅材料。 4.专家网上个人定量打分、定性评价、做出结论、阐述理由并填写评审意见表。 5.组织评审部门汇总,形成评审结果。 第十四条 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由中介机构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实施评审,但评审方法、指标、专家数量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确定。 第十五条 项目评估评审专家选择应遵循客观、公正、权威性、针对性、组成合理性和回避的原则,原则上每个项目的评估评审专家不得少于3人(单数),具体要求如下: (一)从专家库随机抽取所需要专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专家或干涉专家的抽取工作。 (二)专业对口,专家所从事工作的领域和评审项目的领域相同或接近。 (三)一个专家组内,同一单位的成员原则上只能1名。 (四)本办法第二十条所规定的应回避的专家不作为评审专家。 (五)信誉良好。 第十六条 每次抽取评审专家时,应当根据情况每组多抽取两名以上候补专家,并按顺序排列递补。评审专家抽取结果及通知情况应记录备案,以备后查。 第十七条 符合招投标条件的项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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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评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XX市引领型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完善园区知识产权工作体系,
进一步规范XX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的评定与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国
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评定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园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以知识产权制度促进园区技术创新、
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品牌建设为目的,以提升园区知识产权管理和服务水平为重点,推
动园区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和管理制度,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能力。
第三条 XX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的评定与管理,遵循“自愿申报、公正考评、
择优认定、动态管理”的原则,重点支持涉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相关园区。
第四条 XX市知识产权局负责XX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的评定考核与工作指
导。
各区知识产权局负责XX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的申报推荐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 申报与评定
第五条 申报XX市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产业园区;
(二)知识产权工作环境良好,建立园区知识产权管理机制,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机
构,出台知识产权政策,配备专业知识产权工作人员(具有专利代理师、专利工作者或
知识产权职称等证书),有一定知识产权工作经费投入;
(三)知识产权工作基础良好,园区每万人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不低于同期本市平
均水平的2倍,拥有有效专利的企业数量占园区属地企业数量的10%以上,拥有有效
商标的企业数量占园区属地企业数量的30%以上,近三年园区属地企业未发生严重侵
犯知识产权案件。
第六条 申报XX市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考核验收合格的XX市知识产权试点园区;
(二)构建了比较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出台园区知识产权工作规划或战略,
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能够有效开展专利工作和商标品牌的指导服务,配备2
名以上专业管理人员;近3年园区知识产权工作经费投入年增幅不低于10%;
(三)建立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服务机制,可以提供专利申请和商标注册、知识产
权运营转化、知识产权培训、知识产权维权、知识产权信息等相关服务;
(四)近五年园区属地企业未发生严重侵犯知识产权案件。
第七条 申报与评定流程:
(一)XX市知识产权局下发申报通知;
(二)符合申报条件的有关园区根据通知要求,向区知识产权局提交申报表、创建
试点或示范工作方案等相关材料;
(三)各区知识产权局向XX市知识产权局择优推荐;
(四)XX市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安排答辩,形成初
步意见报XX市知识产权局局长办公会审议;
(五)经审议通过的XX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名单,在XX市知识产权局网
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公示有异议的,XX市知识产权局对异议的内容进行核查,核查属实的,不
予认定。公示无异议的,予以认定。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八条 XX市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工作任务:
(一)基础工作:推动构建高质量创造、高水平保护、高效益运用、高品质服务、
高效能管理的工作格局,完备知识产权政策体系,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人才队伍建
设,培养知识产权实务人才,开展知识产权宣传,营造知识产权文化氛围;
(二)特色工作:引导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布局,积极培育高价值专利和高知名度商
标;推进专利商标协同运用,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强化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提供知
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支持和帮助企业通过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维护正当权益。
第九条 XX市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工作任务:
(一)巩固试点期间所取得的各项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