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会讲话稿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会讲话稿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会讲话稿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会讲话稿

同志们:

经局党组研究决定,今天召开全市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研讨会。刚才,大家参观了现场,表彰了优秀案例获奖单位和个人。下面,我讲三个方面意见:

一、近年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取得长足的发展

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劳动争议处理制度逐步完善。1987年国务院制定《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恢复了劳动争议仲裁制度。1993年国务院颁布了《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从去年5月1日正式施行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这些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为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证。为贯彻实施这些法律法规,我省相继出台了《四川省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四川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议事规则》、《四川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三方例会制度、三方办案原则》等一系列规章制度,近几年来,各地坚持开展创建“优质服务”窗口活动,大力推行“阳光办案”,通过公开仲裁受理范围、仲裁程序、仲裁收费标准、仲裁员名单、内部管理制度、监督措施和落实仲裁员办案挂牌制度、社会监督员制度、错案追究制度、仲裁案件回访等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

监督,进一步增强了办案人员的责任心,提高了管理服务水平和社会公信力。

(二)劳动争议调解工作逐步加强。这些年来,全市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仲裁机构和工会、企协等组织坚持预防为主、调解为主、基层为主的方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扎实推进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制度、机制建设和方式、方法等方面进行了大胆探索和实践,将大量的劳动争议化解在了基层和萌芽状态。各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积极推行立案前调解、开庭审理前调解和仲裁裁决前调解,尽可能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化解纠纷,收到了较好效果。

(三)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逐步推进。截止目前,全省经市州编办批复成立的劳动争议仲裁院已达27个,其中市州级9个、县区级17个、区域性1个。广元市本级及其苍溪、剑阁、旺苍、青川4县,巴中市本级及其所属“4县区”,攀枝花市本级及其所属“4县区”全部建成了仲裁院。我市劳动争议仲裁院于2006年10月23日正式挂牌成立,蓬溪县也于2008年挂了牌。其他县也在积极推进这项工作。

(四)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力度不断加大。这些年来,全市各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以“双维护”为宗旨,依法及时妥善处理了大量劳动争议案件。特别是《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以来,面对案件“井喷”的态势,各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知难而上,

奋发有为,积极稳妥地处理了大量争议案件,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近两年来我市立案处理劳动争议案件3132件,结案率达95%以上。其中,快立、快审、快调、快结农民工、女职工、伤残病人等弱势群体劳动争议案件1872件;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624件、劳动关系争议598件、工伤赔偿争议1248件、劳动合同争议312件、社会保险争议350件。庭外调解劳动争议纠纷1235件次,为农民工追讨工资370余万元;劳动者获得经济补偿金2000余万元、工伤赔偿3500余万元;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完善社会保险240余万元。接待来电、来信、来访4560人次,努力提高了劳动争议处理能力,切实有效地维护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扩大了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社会影响。

通过不断的实践探索,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积累了不少经验。主要有以下四条: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与以和为先紧密相联,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作为调解仲裁工作的根本点。工作中,当劳动者劳动权、休息权、报酬权等基本权益发生矛盾、冲突乃至对抗时,我们始终坚持以和为先、和为贵,把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作为调解仲裁工作的根本取向。如果出现不和谐因素,可先通过调解使之自愿和,如若不可“调”和,则应通过仲裁使之强制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粤高法发[2008]13号)2008.06.23 实施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现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供办案时参考。如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民一庭或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二00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 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为了及时公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第一条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遵循平等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充分利用劳动仲裁资源和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合法公正及时、法不溯及既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等原则。 第二条下列争议,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发生的争议; (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失业、生育、医疗待遇和赔偿金的; (三)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降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损失的。 第三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不作劳动争议处理。 第四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劳动者对管理人列出的工资、经济补偿金、医疗费用等劳动债权清单提出异议,管理人不予更正,劳动者可以直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起诉。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是中级法院的,中级法院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上述案件。 第五条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因用工关系产生争议,应当将该单位或出资人列为当事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还应当将被借用营业执照的一方列为当事人。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作为实际施工人的自然人与其非法招用的劳动者产生纠纷,劳动者申请仲裁

劳动调解工作总结

劳动调解工作总结 篇一:劳动调解员个人工作总结 劳动调解员个人工作总结尊敬的领导:感谢您能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来看我这份年终总结,深感荣幸。不知不觉,XX年度即将过去。经过这一年度的工作实践,使我深刻地认识到把工作做好的艰辛与不易。其间,我有过困惑、有过疑问、有过自我否定、有过茫然,但在责任的推动及同事们的帮助下,一步一步的走了过来。问题与感慨同在。 XX 年度我主要从事了四部分工作。这四部分工作分布在两个时间段,分别是XX年1月至XX年5月、XX年5月至XX年12月。第一部分工作主要是从事湖北华夏劳动争议预防调剂中心管理制度的制订、调解员聘用流程、调解员培训资料的修订等,期间为XX年1月至XX年5月。在白总、张主任的指导、邓律师、金律师及各位同事的帮助下完成。第二部分工作是协助邓律师、金律师进行日常工作中问题的解答、资料的收集整理。包括武烟"虹之彩"汤大辉工亡事件的后续处理。期间是XX年1月至XX年5月。第三部分工作**区劳动争议预防调解中心调解员。主要从事调解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技能的学习、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调解案件案卷的制作。()期间为XX年4月至XX年12月。截止XX年12月共计调解劳动争议案件20件,其中调解结案案件或撤回

结案案件13件、转仲裁结案案件7件。在戴律师、付华等各位同事的帮助下,我完成对调解工作的一无所知到日渐娴熟的蜕变。同时,也逐步接手湖北华夏劳动争议预防调解中心电子杂志劳动争议案件案例的编写及劳动争议问题解答的选编。第四部分工作为接受公司指派到**区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从事调解工作。只要从事劳动争议案件咨询、接待当事人、工会劳动争议案件调解。工作期间为XX年5月至XX年12月。本年度还参加了劳动关系管理师的培训、**区"国建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电子商务创业项目暨人才选拔大赛的开幕工作、华夏才艺宝宝选拔的接待工作。以上的种种经历都是在湖北华夏创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这个大家庭的帮助下度过的。可以说没有大家的帮助,就没有我本年度一点一滴的进步。感谢华夏这个平台,感谢各位同事。在未来的日子里,我也一定会更加努力,为公司,也为自己。 篇二:工会劳动调解工作总结 劳动争议工作总结 一、工作职能: 1.负责处理辖区域内企业与职工之间以及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与其劳动合同制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2.负责区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释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释: 2008-03-16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一条 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解释】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劳动争议,也称“劳动纠纷”、“劳资争议”,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执行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过程中,就劳动的权利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劳动争议不同于民事争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存在管理和被管理关系,双方并不是处于平等主体的地位。劳动争议的特点是:第一,劳动争议的主体是劳动关系双方,即发生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二者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因而所发生的争议称为劳动争议;第二,劳动争议必须是因为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或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而引起的争议。有的争议虽然发生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但争议的内容不涉及劳动合同和其他执行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问题,如劳动者一方因为与用人单位发生买卖合同方面的纠纷,属于民事争议,不是劳动争议。 近几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经济结构调整进程的加快,企业制度改革不断深化,企业形式和劳动关系日趋多样化,劳动用工制度发生深刻变革,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大幅度上升,争议案件日趋复杂,争议内容、日益多样化,调处难度加大;同时,劳动争议处理周期长,劳动者维权成本高,以及仲裁与诉讼不衔接等问题的存在,影响了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公正及时处理。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有必要制定专门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制度,公正及时地解决劳动争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2007年8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经过三次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法。根据本法第一条的规定,本法的立法日的有三层含义: (一)公正及时地解决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试题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试题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试题 .[T]---00 2 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下列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的是(A)因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B)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C)因福利、培训发生的争议 (D)因承包经营发生的争议 [T/] [D] D [D/] .[T]---00 2 1 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确立的解决劳动争议的原则,表述有误的是(A)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 (B)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 (C)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D)着重调解的原则 [T/] [D] C [D/] .[T]---00 2 1 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应该是 (A)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B)调解、仲裁、诉讼 (C)仲裁、诉讼 (D)仲裁 [T/] [D] A [D/] .[T]---00 2 1 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中的“三方”指的是 (A)仲裁委员会、劳动者、用人单位 (B)政府代表、职工代表、企业组织代表 (C)劳动行政部门、职工代表、工会

(D)职工代表、工会、企业联合会[T/] [D] B [D/] .[T]---00 2 1 遇有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情况,职业指导人员在指导劳动者维权时,下列方式中优先选择的是 (A)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B)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C)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D)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T/] [D] C [D/] .[T]---00 2 1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哪一组织申请调解? (A)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B)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C)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D)以上均可[T/] [D] D [D/] .[T]---00 2 1 当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不一致,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由()管辖。 (A)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的其他就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B)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C)上一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 (D)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T/] [D] D [D/] .[T]---00 2 1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 (A)60天

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条例

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条例 云阳县供电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保障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及时、有效地开展工作,妥善处理各种劳动争议,化解各种矛盾,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条例》。一公司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原则 1. 公司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本公司劳动争议的组织; 2. 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接受公司工会的指导; 3. 调解委员会应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做好调解的登记、档案管理和分析统计工作。 二公司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原则 1. 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公司工会; 2. 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公司工会代表担任; 3. 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当由具有一定劳动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办事公道、为人正派、密切联系群众的人员担任; 4. 调解委员会委员调离本公司或需要调整时,应由按规定另行推举或指定。三公司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1. 负责调解本公司内发生的各种劳动争议与劳动矛盾; 2. 检查和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3. 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四公司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范围 1. 因公司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 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 因劳动工作发生的各种矛盾。 5.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五公司调解委员会应当遵循的调解原则 1. 当事人自愿申请,依据事实及时调解; 2. 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3. 同当事人民主协商; 4. 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5. 公司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6. 对因劳动工作发生的各种矛盾应当无条件的接受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7年12月2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第三条解决,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发生,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发生,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发生,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条发生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析)

各位同学好! 日常法规学习:今天开始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读1-3。祝大家学习愉快!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读 1、哪些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发生劳动争议,如何进行协商?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3、处理劳动争议有哪几种方式?第五条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4、什么是协商?第五条 协商是指劳动关系双方采取自治的方法解决纠纷,根据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议或团体协议,双方相互协商,最后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协商解决是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基础的,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他方式。 5、什么是调解?第五条 调解是指劳动争议双方或法律指定的第三者介入争议,以帮助双方达成协议为目

的,为其提供劝说和斡旋等活动。 6、什么情形下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7、什么是劳动争议仲裁?第五条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自愿把劳动争议提交法定第三者处理,由其就劳动争议的事实与责任作出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判断和裁决。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必经程序,当事人如果要起诉到法院,必须先经过仲裁,否则法院将不予受理。 8、什么情形下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争议,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9、什么是诉讼?第五条 诉讼是法院依据司法程序对劳动争议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活动。 10、什么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发生劳动争议,由谁负责举证?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12、劳动者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吗?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七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13、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由谁建立?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14、哪些情形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者的保护性规定.doc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者的保护性规 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者的保护性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者的相应保护新规定: 1、对部分事实已经清楚的案件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先行裁决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庭在仲裁过程中对部分事实已经清楚的案件先行作出仲裁裁决。之所以规定先行裁决的程序,是考虑到大多数劳动争议案件集中于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经济补偿和赔偿等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问题,特别是对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本来用人单位就已经拖欠或克扣了劳动者几个月的工资,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已经没有着落,如果仍然按照既定的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进行,劳动者需要更长的时间才能拿到工资。实际生活中,有的用人单位不仅故意拖欠和克扣劳动者的工资,还故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在仲裁之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一审之后又提起上诉,一直拖延到走完全部程序,个别案件甚至拖三到五年。而规定先行裁决程序,对涉及劳动者基本生活的事项先行作出裁决,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基本生活。 2、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这是《劳动

争议调解仲裁法》的一个亮点。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这是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劳动关系的特殊情形,作出的进一步规定。劳动者是劳动关系中的弱者,之所以要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也往往是迫于无奈,被用人单位逼到不得不如此的地步。 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在申请仲裁时,劳动报酬、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已经有一段时间没有拿到了,生活已经发生了困难,在这种时候,如果还让劳动者提供担保,劳动者是难以提供的;如果因为劳动者不能提供担保,而取消了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权利,会让已经生活困难的劳动者雪上加霜。因而,规定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可以不提供担保,是符合我国劳动关系的实际情况的,也将是缓和劳动关系矛盾的一种有效方式。 3、合理确定了劳动关系双方的举证责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这一规定也是针对在劳动争议处理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拒绝提供对自己不利的相关证据,以逃避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劳动者则因为不掌握涉及劳动争议事项的相关证据,而处于不利的情形之中。《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用人单位举证责任的规定,明确了其拒绝提供相关证据的法律后果。 4、劳动者可以依据调解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汇报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汇报(20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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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提纲 中国石油大庆炼化公司 (2012年4月16日) 各位领导、同志们: 首先,我代表大庆炼化公司对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各位领导莅临检查指导工作表示热烈欢迎! 下面,按照省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调研组的要求,分五个方面作以简要汇报。 一、大庆炼化公司基本情况 大庆炼化公司于2000年10月由原大庆油田化工总厂和林源石化公司重组成立。2006年2月27日,受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对林源炼油厂进行托管。2007年5月底,完成了托管资产收购,并于6月1日起财务并账运行。企业占地21平方公里,在册员工1.17万人,平均年龄39

岁,企业固定资产原值132亿元,具有600万吨/年原油一、二次配套加工能力和20万吨/年润滑油,10万吨/年石蜡,10万吨/年聚丙烯酰胺以及30万吨/年聚丙烯和相当1.1万锭粗纺精纺针织绒、120万平米/年丙纶提花地毯织机等42套生产装置,可生产汽油、柴油、润滑油、石蜡、聚丙烯酰胺、聚丙烯、羊绒、针织绒、地毯等23个品种212个牌号的石油化工和轻纺产品,是集炼油、化工、轻纺生产和矿区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性石油化工生产企业。公司秉持中国石油“诚信、创新、业绩、和谐、安全”的核心经营理念,通过了质量、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三个管理体系认证,被中企联、中企协授予“全国企业文化示范基地”称号,并先后荣获国家“重合同守信用”先进企业、全国“五·一”劳动奖状等30多项荣誉。2011年,实现营业收入404.6亿元,迈上历史新台阶。 几年来,在中国石油的正确领导下,在省市地方党委和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我们牢牢把握“科学发展,构建和谐”两大主题,确立了建设“世界级聚丙烯生产基地、世界级油田化学品生产基地、高档润滑油基础油生产基地和全国企业文化示范基地”的发展方向,正在为打造精品炼化企业,推进“科技炼化、绿色炼化、和谐炼化”的目标而努力奋斗。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实践中的优点与不足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实践中的优点与不足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实践中的优点与不足 一、劳动争议的概念 论文联盟 劳动争议也称劳动纠纷,在非公有制企业和资本主义国家中,劳动争议又被称为劳资争议或劳资纠纷。现实生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纠纷十分普遍,如何界定劳动争议的内涵和范围,关系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能够在多大范围内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纠纷,关系到双方的合法权益是否能够受到劳动法律的保护。所谓劳动争议,从广义上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劳动关系所发生的一切纠纷;从狭义上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或工会因实现劳动权利或履行劳动义务发生的纠纷。[1] 劳动争议不同于民事争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存在管理和被管理关系,双方并不是处于平等主体的地位,因此需要有专门的法律来对此进行规定。200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这是继劳动合同法之后又一部保障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2008年5月1日起该部法律正式生效施行,实施两年来,该法弥补了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关系中的一些缺陷,完善了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的相关制度,但同时在实践的过程中仍然有一些不足之处,需要我们去改进。

二、《调解仲裁法》的优点 (一)劳动争议事项的范围得到了扩大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发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此基础上,将劳动争议事项扩大为六项,将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和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也纳入了劳动争议解决的范围,从而有利于劳动争议的依法公正解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自《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以来,我国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大幅度上升,争议案件日趋复杂,争议内容日益多样化,人们的维权意识得到了显著提高。 (二)部分争议案件可实行“一裁终决”节约了诉讼资源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

(完整版)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流程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流程 一、当事人应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侵害之日起一年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二、申请书符合要求的,仲裁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自做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申请人可以就该争议事项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四、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仲裁庭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五、当事人接到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回申请处理,对被申请人可

以缺席裁决。当事人开庭迟到三十分钟以上的,视为拒不到庭。 六、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并将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七、劳动者对终局裁决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对终局裁决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八、当事人对非终局裁决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九、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号) (相关资料: 法律9篇行政法规5篇部门规章35篇司法解释3篇其他规范性文件5篇地方法规285篇裁判文书2370篇条文释义相关论文93篇条文释义1篇英文译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7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调解 第三章仲裁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申请和受理 第三节开庭和裁决

第四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3篇条文释义)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5篇裁判文书222篇条文释义相关论文7篇) 第三条【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裁判文书52篇条文释义) 第四条【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协商和解】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1(2).doc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1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向峨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完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提高劳动调解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一、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任务 (一)调解辖区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各类纠纷,防止纠纷激化; (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用工单位及劳动者遵纪守法。 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原则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守则 (一)劳动争议调解员要认真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熟练掌握调解工作要领,熟练掌握调解过程当中应掌握的进展以及导向技巧,使调解工作顺利开展。 (二)要熟练掌握和和运用依法调解的方法,在通知当事人

到庭调解前要熟悉案情,深入调解研究,进行实地考察,掌握事情真相,取证记录,对物证、书证及时收集、 备案,以利于在调解中及时说服、劝导、教育有过错或过失的一方当事人以及应当所负的责任。 (三)调解员调解前要宣布纪律和给当事人提出具体要求,以防止出现盲目现象和意想不到的情况。视情节宣布休庭和下次开庭的时间,对调解成功的案件所达成的协议要签字盖章以示负责。 (四)调解员要公正、公平,以理服人、以法教人,不徇私枉法,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四、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纪律 (一)自觉接受党委、政府和上级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管理。 (二)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解决矛盾问题和调处纠纷。 (三)不得徇私舞弊。 (四)不得对当事人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 (五)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 (六)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的个人隐私。 (七)不得收受当事人的礼物和馈赠,不得接受当事人的吃请。

劳动争议调解和劳动争议仲裁的异同(1)

试论劳动争议调解和劳动争议仲裁的异同 摘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劳动争议日益突出。为了确保劳动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得到有效的保护,产生纠纷的劳动关系就应该有相应的程序进行处理,正确处理好这些关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保证。那么出现了劳动争议之后该如何办?是进行调解还是请劳动部门进行仲裁,这就要求我们熟悉调解和仲裁的关系,掌握了这些关系,劳动关系当事人才能够出现纠纷时,正确的进行处理,取得法律的保护。 关键词:劳动争议仲裁委劳动部门 所谓的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因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又称劳动纠纷。其中有的属于既定权利的争议,即因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既定内容而发生的争议;有的属于要求新的权利而出现的争议,是因制定或变更劳动条件而发生的争议。那么出现劳动争议我们应该如何处理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如果当事人不愿意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对调解仲裁法律条文的解读,我们可以看出,劳动争议解决的方式主要分为调解和仲裁,这都是属于法律行为。在现实生活中,什么样的劳动纠纷应用于调解,什么样的劳动纠纷应用于仲裁,作为劳动当事人需要明白这些法律程序,才能更好的获取法律的保护。本文从劳动争议仲裁和调解的相同点和不同点进行论述。 一、劳动争议调解与劳动争议仲裁的含义 劳动争议调解是指在企业与员工之间,由于社会保险、薪资、福利待遇、劳动关系等发生争议时,由第三方(例如专业性的人才机构、争议调解中心等)进行的和解性咨询,通过劳动争议调解达到法律咨询、和解方式等的说明。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劳动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的相同点 1,两种方式都是第三者居中处理 在劳动关系发生纠纷之后,为了保障劳动关系当事人的法律权益,除了按照

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 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粤高法发[2008]13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现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供办案时参考。如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民一庭或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二00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 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为了及时公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第一条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遵循平等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充分利用劳动仲裁资源和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合法公正及时、法不溯及既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等原则。 第二条下列争议,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发生的争议; (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失业、生育、医疗待遇和赔偿金的; (三)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降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损失的。 第三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不作劳动争议处理。 第四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劳动者对管理人列出的工资、经济补偿金、医疗费用等劳动债权清单提出异议,管理人不予更正,劳动者可以直接向受理破产申请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全文 - 副本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7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调解 第十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 第十二条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第十三条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 第十四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知识汇编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单选题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A (职工代表) B (劳动者家属) C (劳动者同事) D (第三方) 正确答案:(D)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申请调解。 A (调解组织) B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C (人民法院) D (人民检察院) 正确答案:(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申请仲裁。

A (调解组织) B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C (人民法院) D (人民检察院) 正确答案:(B)4、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提起诉讼。 A (调解组织) B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C (人民法院) D (人民检察院) 正确答案:(C)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A (街道) B (县级) C (市级) D (省级) 正确答案:(B)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指定。 A (企业负责人) B (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 C (职工代表) D (企业法人)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各项工作职责

白山昌泰建工集团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各项工作职责为进一步规范白山昌泰建工集团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完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提高劳动调解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任务 (一)调解集团公司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各类纠纷,防止纠纷激化; (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用工单位及劳动者遵纪守法。 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原则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守则 (一)劳动争议调解员要认真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熟练掌握调解工作要领,熟练掌握调解过程当中应掌握的进展以及导向技巧,使调解工作顺利开展。 (二)要熟练掌握和和运用依法调解的方法,在通知当事人到庭调解前要熟悉案情,深入调解研究,进行实地考察,掌握事情真相,取证记录,对物证、书证及时收集、备案,以利于在调解中及时说服、劝导、教育有过错或过失的一方当事人以及应当所负的责任。

(三)调解员调解前要宣布纪律和给当事人提出具体要求,以防止出现盲目现象和意想不到的情况。视情节宣布休庭和下次开庭的时间,对调解成功的案件所达成的协议要签字盖章以示负责。 (四)调解员要公正、公平,以理服人、以法教人,不徇私枉法,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四、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纪律 (一)自觉接受和上级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管理。 (二)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解决矛盾问题和调处纠纷。 (三)不得徇私舞弊。 (四)不得对当事人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 (五)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 (六)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的个人隐私。 (七)不得收受当事人的礼物和馈赠,不得接受当事人的吃请。 (八)对当事人要热情接待,做到以法教人,以理服人,以情感人。禁止简单粗暴、压制当事人。 (九)坚持请示汇报制度,向上级行政机关书面报告工作情况,遇特殊情况须及时报告。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如调解人员违反上述纪律,集团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五、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承诺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试题整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劳动法》于()年发布,其中第十章对劳动争议进行了规定。(2分) A.1993 B.1994 C.1995 D.1996 您的答案为: B 解析: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于() 年发布。(2分) A.2007 B.2008 C.2009 D.2010 您的答案为:D 解析: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于() 年发布。(2分) A.2001 B.2002 C.2003 D.2004 您的答案为:A 解析: 4.国务院《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于()年发布。(2 分) A.1990 B.1991 C.1992 D.1993 您的答案为:D 解析: 5.国务院《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于()年发布。(2 分) A.1985 B.1986 C.1987 D.1988 您的答案为:C 解析:

6.1987年至今,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处于()时期。(2分) A. 建立 B.中断 C.空白 D.恢复和发展 您的答案为: D 解析: 7.1956年至1986年,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处于()时期。(2分) A.建立 B.中断 C.空白 D.恢复和发展 您的答案为:B 解析: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于() 年发布。(2分) A.2005 B.2006 C.2007 D.2008 您的答案为:B 解析: 9.《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颁布的。(2分) A.2006年12月30日 B.2007年4月30日 C.2007年12月29日 D.2006年12月29日 您的答案为:C 解析: 10.《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颁布,()实施的。(2分) A.2006年12月30日,2007年4月30日 B.2007年12月29日,2008年5月1日 C.2007年5月1日,2008年12月29日 D.2006年12月29日,2007年5月1日 您的答案为:B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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