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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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事诉讼证明,是指当事人与法院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依照法律规定运用证据确定案件事实与权利义务归属的诉讼活动。如果以不同的诉讼构成阶段来划分,包括审前准备程序中的证明与开庭审理中的证明。证据固定是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中证明活动的关键部分,也是民事诉讼准备程序中证明的结果,对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和诉讼目的的实现起着重要的作用。关键词:民事诉讼;证据固定;法院一、证据固定的含义及特征证据固定,在狭义上即实质意义上是指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供的证据经过形式审查,具备了可以交付开庭审理的证据材料条件的证据,是作出裁判的证据基础,除非有例外情形不得以未经固定的证据作为判决的根据。广义上的证据固定,除前述含义外,还包括证据保全。因此在这个意义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所规定的“在开庭审理前,应当进行证据固定”,为我国民事诉讼确立了实质的审前准备程序。证据固定有以下特征:第一,证据固定是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阶段证明活动的结果;第二,证据固定表现为证据形式的固定,不对证据的证明力作出判断:第三,证据固定由当事人与人民法院共同进行。第四,证据固定的完成也表明审前准备程序阶段的结束,它与诉讼争点整理构成法庭调查的基础。二、证据固定与证据保全的关系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有可能毁损、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依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措施对证据进行保护,以保证其证明力的一项措施。证据保全的意义在于保护证据,使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材料不因有关情形的发生而无法取得,以此来满足当事人证明案件事实和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证据固定与证据保全的关系究竟为何,我国法律与相关司法解释都没有作出规定。在我国法律与相关司法解释都没有作出规定。在我国的法学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一般认为在广义上来讲,对于证据采取相应保全措施,是固定证据的一种方式,就该证据能予以证明的争议法律关系中的相关事实,可以免除有关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责任。这种观点在《证据规定》颁布之前是比较合理的,但是在《证据规定》颁布之后,加之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前证据保全,这种情况就发生了变化。《证据规定》的颁行,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确立了实质的审前准备程序,案件如果经过开庭审理的,开庭审理中所要审理的证据在准备程序中已经提交给了法院,经过人民法院初步审查具备合法的证据形式的证据材料。开庭审理裁判的作出通常不会以未经固定的证据为根据。由此可以看出,证据固定与证据保全有密切的联系,但是证据保全并不等于是证据固定。二者的区别体现在:第一,证据固定与证据保全的联系方面主要是证据保全可以成为固定证据的方法之一;第二,证据固定与证据保全的区别是性质上的根本差别,证据固定是审前准备程序中证明活动的结果,而证据保全只是准备程序中证明活动的一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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