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产权转让方案
国有股权转让方案

国有股权转让方案企业社会化改革中转让院、所持有的国有股权操作程序院、所投资企业股权社会化,可通过转让股权、增资扩股、运作上市等多种方式实现。
国科控股和研究所部分或全部转让其持有的投资企业股权需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第一步:寻找合作伙伴国科控股和研究所要充分利用投资企业的技术、人才优势,以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和规模化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为目的,积极寻找适合的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合作伙伴,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转让企业国有股权。
第二步:取得同意进行股权转让的批准文件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以下简称3号令)规定,企业国有股权转让需获得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国科控股和研究所转让其持有的投资企业股权,需向院产业局提出申请,经产业局审核并由计划局会签同意后,发文批准。
申请转让投资企业国有股权需报送材料如下:1.国科控股和研究所作为转让方的书面申请报告。
2.国科控股同意转让的董事会决议;研究所同意转让的所长办公会议决议。
3.转让标的企业股东会同意转让的决议,全民所有制企业应由总经理办公会做出转让决议;转让决议应注明转让给法人还是自然人及转让股权比例。
4.企业国有股权转让方案,一般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股权的基本情况;(2)企业国有股权转让行为的有关批准或决定情况;(3)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经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4)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5)国有股权转让收益的处置方案,企业国有股权转让公告的主要内容;(6)如转让企业国有股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附送经债权金融机构书面同意的相关债权债务协议、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等。
5.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6.转让标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表。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3号令)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3号令)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日期:20040201 颁布单位:国资委、财政部令第三号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第三章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第四章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批准程序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国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六条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转让。
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
上市公司产权转让与资产处置实施办法

上市公司产权转让与资产处置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立项流程第四章决策流程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产权转让、资产处置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加强风险管理,保障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8号-资产管理》、《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各专业化公司的产权转让、资产处置以及减资与撤销等行为,包括立项、审核、审批决策等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专业化公司包括集团公司二级公司、平台化专业公司和具有平台功能的事业部、小组。
集团公司按照行权能力评价体系对专业化公司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采取一企一策的原则进行授权。
专业化公司负责管理平台内企业的产权转让与资产处置事项。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产权,是指集团公司及各专业化公司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集团公司及各专业化公司所形成的应当享有的权益(不含短期投资形成的证券资产)。
本办法所称产权转让行为,包括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的股权转让、非公开协议转让、无偿划转和产权置换。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公司及各专业化公司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是指允许国家出资企业按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决定的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转让行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包括集团公司及各专业化公司的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生产设备、信息设备、办公设备、在建工程、其他固定资产以及无形资产、债权等资产。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减资,包括对已投项目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因合作方增资或增持,导致我方持股比例被稀释的情形。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存量股权投资项目是指与集团已经存在股权关系的项目。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九条集团公司董事会、经董事会授权的总经理办公会、总经理及分管领导是产权转让和资产处置的决策机构/人员。
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规定,重大事项必须经集团公司股东会决定。
第十条集团公司对产权转让和资产处置项目进行分类分级授权管理,各专业化公司不得向下级公司再行授权。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流程及操作细则

二、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产权转让方
委托经纪会员 签订委托合同
递交转让材料
发布转让信息
登记受让意向
意向受让方
委托经纪会员 签订委托合同
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核
组织交易活动 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结算交易资金
审核出具交易凭证
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领取交易价款
协议转让
竞价转让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二、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受理转让申请 《受理转让申请操作细则》
01
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02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根据拟采用的竞价方式,转让方与经纪会员选择合适
03
的版本,签订《产权交易委托合同》。 拍卖 招投标 网络竞价
04
二、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二、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1、受理转让申请
准备、提交转让相关材料,录入交易系统
转让方: 1、《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转让方为全民企业的,提供本次转让的总经理办公会决议、集团批复 4、转让方为公司制企业的,提供章程、有效内部决议 5、转让所持全部股权或转让后不再控股,如有管理层、其他股东拟受让,出具 已完成国资委备案的承诺(备案程序) 6、《产权交易委托合同》 7、(标的企业未办理产权登记证的说明、转让不涉及职工安置的说明)
二、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1、受理转让申请
转让方、受托经纪会员责任
转让方应当对《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及《产权转让公告》 的填报内容和所提交附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转让方的经纪会员应当对其代理的产权转让信息发布事项进行 尽职调查,并对转让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 规性进行核实,一般应包括: (一)所披露的信息内容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存在重大遗漏、虚 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二)信息发布的内容与相关附件材料是否一致; (三)信息发布的附件材料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规范性问题, 是否符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有关规定。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办法

**公司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以下统称“公司”)国有产权转让管理,规范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推进财务集约化管理和资本集中运作,确保国有资本的安全性、收益性和公司产权结构的科学合理,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权,是指公司总部,公司所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各级单位”)在所投资企业中以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公司及各级单位所有的其他权益,包括:非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产权(股权)。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及各级单位将所持有的被投资企业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不包括产权划转和以产权进行对外投资。
本办法所称拟转让产权账面价值,是指转让方对拟转让产权的账面投资余额(扣除减值准备前)。
公司多个单位拟同时转让同一家被投资企业产权的,拟转让产权账面价值为各级单位拟转让产权账面价值之和。
第四条产权转让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本单位经营发展需要;(二)有利于公司资源集约化管理和产权结构优化;(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规范履行决策、审批、实施等程序;(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五)涉及公司系统内部转让的,不得直接或间接新增公司产权级次第五级(以公司总部为第一级)及以下投资。
第五条拟转让产权应当权属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存在纠纷或司法冻结的,不得转让;拟转让已经设立担保物权的产权,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转让产权存在质押的,须首先取得质权人的同意。
第六条公司产权转让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并通过财务管控产权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管控。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管理,规范转让行为,提高转让效率,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流转和有效利用,保护国有产权的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直属机构和中央属地方管理的企业在交易所、产权交易中心、拍卖场等公开市场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管理。
第三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依法行政、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护国有产权的权益,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流转和有效利用。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缴纳相关的税费,遵循市场化的原则,不得具有恶意炒作、哄抬价格和从事不正当竞争等违法经营行为。
第二章产权转让流程第五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流程应包括资产评估、产权转让公告、报名、竞价、交割等环节。
第六条产权转让的公告应在媒体进行广泛发布,报名应在公告期内,竞价应在报名期结束后的规定时间内进行。
第七条报名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产权转让的相关要求,竞价条件应当符合竞价规则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条产权交易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产权转让的信息发布、报名、竞价、交割等环节的制度,加强管理,防范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和合法权益。
第三章资产评估第九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确保产权转让的价格公正合理。
第十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确保评估结果客观、真实、准确、全面。
第十一条评估机构应当根据产权转让的类型、性质、规模等因素确定资产评估的方法和标准。
第十二条评估机构应当在评估前充分了解该企业的经营环境和资产状况,并加强风险控制和纪律教育,确保评估的公平公正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报告的编制、审核、签字等环节的管理。
评估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企业和产权交易中心提供评估报告。
第四章竞价条件第十四条竞价条件应当明确规定竞价开始时间、竞价方式、竞价单位、交易方式、保证金和交割时间。
第十五条竞价的方式应当确定为集中竞价、协议竞价或组合竞价等方式,相应的竞价规则应当制定。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流程及操作细则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流程及操作细则一、确定产权转让方案1.确定产权转让的原因和目的,明确转让的对象和范围。
2.进行产权评估,评估产权的价值和所处市场的行业现状,确定产权转让价格。
二、编制产权转让公告1.由转让方委托产权交易中心或相关机构编制产权转让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产权转让标的、转让条件和要求、交易方式、产权评估结果等信息。
2.公告需通过媒体等渠道发布,确保信息公开透明。
三、寻找潜在买方1.产权转让方可以通过媒体广告、产权交易中心、相关机构等方式来寻找潜在买方。
2.筛选买方的资质与条件,保证买方具备资金实力和经营能力。
四、进行交易洽谈1.产权转让双方进行初步接触,了解对方的意向和要求。
2.签署保密协议并交换相关信息,进行尽职调查。
3.在商务谈判中就产权转让的条件、价格等进行详细讨论和洽谈。
五、签订意向协议并进行资产评估1.双方达成初步意向后,签署意向协议,明确双方的主要交易条件和要求。
2.进行资产评估,详细评估产权标的的价值和风险,确定最终转让价格。
六、签订正式合同1.在技术、法律、金融等方面对产权进行综合论证,确定产权转让的合同内容。
2.签署正式的产权转让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七、履行变更手续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办理产权转让的登记、备案等手续。
2.完成变更手续后,将产权转让的相关信息通知相关部门和机构。
八、交割和过户1.根据合同约定,买方支付货款并完成产权转让的交割。
2.进行产权变更登记、资产过户等手续,确保产权转让的合法有效。
九、办理相关手续和事项1.产权转让后,双方需办理相关税务、财务、人事等手续和事项。
2.确保办理完全,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总结: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一项复杂的程序,需要各方充分协商、尽职调查、资产评估等环节。
在整个转让过程中,保持信息的透明性和公平性至关重要,合法合规的手续和事项也必须严格遵守,以确保产权转让的合法有效。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国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权益。
第二章转让方与受让方第四条转让方是指依法出让国有产权的企业或其授权委托的机构。
受让方是指依法受让国有产权的企业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转让方应当对出让产权权属清晰、权能完整、无权属纠纷,并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受让方应当具备受让国有产权的资格条件,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第三章转让原则与方式第六条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第七条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四章转让程序与监督第八条国有产权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转让方案;(二)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三)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四)在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转让;(五)签订转让合同;(六)办理相关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转让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章转让合同与权益第十条国有产权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转让与受让双方的名称与住所;(二)转让标的、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方式和付款期限;(三)转让产权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四)转让产权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方案;(五)转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六)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七)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八)转让和受让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条款。
山西省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实施办法-晋政办发[2006]33号
山西省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实施办法正文:---------------------------------------------------------------------------------------------------------------------------------------------------- 山西省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实施办法(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2006年4月制定省政府办公厅2006年5月18日晋政办发[2006]33号文转发)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规范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省属企业,是指省国资委所监管的企业及省直各部门所管理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企业。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行为。
第四条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符合省人民政府经济结构调整、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目标和规划,有利于促进国有资本的优化配置,推动企业体制创新和机制转换。
第五条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在省国资委认定的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第六条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审批权限:(一)本轮企业改革中,企业改制、破产、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事项,其产权转让的审批权限按照上述工作的审批权限审批。
(二)除本条(一)款中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外,其他国有产权转让项目按下列权限进行审批:1.省国资委监管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由省国资委审批。
其中,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由省国资委会签省财政厅批准。
2.省直各部门所管理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由省财政厅审批。
3.省直各部门所管理企业的其他子企业及子企业以下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由省直各部门审批。
4.省国资委监管企业的其他子企业及子企业以下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由各企业集团审批。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及增资流程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及增资流程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及增资流程,是指国家将部分或全部国有企业的产权转让给私人或其他非国有企业,并通过增资的方式向国有企业注入资金,以改善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和提高经济效益。
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及增资的流程。
一、评估与审批阶段1.首先,国有企业需进行产权评估,以确定产权的价值和价格,通常通过招标、竞价或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2.完成产权评估后,国有企业需向相关部门递交产权转让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产权评估报告和产权转让协议等文件。
3.相关部门将对产权转让申请进行审批,包括审核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符合性等。
4.如果申请获得批准,相关部门将颁发产权转让批复文件,作为产权转让的凭证。
二、公告与竞价阶段1.国有企业根据产权转让批复文件的要求,公告产权转让信息,并详细说明产权转让的条件、方式和要求等。
2.潜在购买者将通过报名参与产权竞价,并缴纳一定的保证金。
3.进行竞价的方式可以是现场竞价、网上竞价或公开拍卖等。
4.竞价结束后,国有企业将根据竞价结果确定最终的买方,与买方签订产权转让的协议。
三、产权过户与工商注册阶段1.完成产权转让协议后,买方需要支付产权转让款项,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2.根据产权转让协议约定,国家相关部门会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包括产权公证、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等。
3.买方还需向工商部门申请进行工商注册,并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相关手续。
四、增资与财务审批阶段1.在完成产权过户和工商注册后,买方需向国有企业完成增资购买手续。
2.买方根据产权转让协议约定,向国有企业注入资金,并办理相关的增资手续,包括办理增资协议、股东会决议等。
3.公司财务部门对增资资金进行审查,确保符合相关法规和政策要求。
五、监督与审计阶段1.监督部门将对产权转让和增资过程进行监督,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2.监督部门会委托专业机构对国有企业的财务和经营状况进行审计,以确保增资购买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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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样本)
一、转让标的企业的基本状况
1、企业生产经营状况
(1)指转让标的企业目前的运营状况。具体涉及管理效率、
职工状态、产品销售、市场竞争、营利水平等方面的情况。
(2)从财务指标角度可以反映企业历史经营业绩和目前状
态,如销售收入、税前利润、净利润、利润率、资产负债率、流
动比率、速动比率等。
2、企业技术状况
指企业现掌握的产品技术状况。如是否掌握核心技术、核心
技术的内容与形式(配方、工艺、设备)、核心技术和先进性(世
界首创、国际先进、国内先进)、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专利技
术、专有技术、合作开发技术、引进技术)、核心技术的可控程
度(对核心人员的依赖性、技术骨干的稳定性)、技术的法律保
障、技术优势的可持续性等。
3、企业人才状况
指改制企业的管理团队和技术团队的组成、专业水平、相关
资质、与企业的契约关系、薪酬以及激励制度等方面的基本情况。
4、企业资产构成及现金流状况
- 2 -
通过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进行表示。
5、国有产权基本状况
指企业产权中国有产权的界定、历史上的增减变化状况、目
前所占比例以及根据现有企业资产状况核算的损益状况等。
二、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有关论证状况
指经过前期可行性研究论证,提出的多个方案的优劣分析状
况,最终权衡优选的结论性方案及决策的依据。
1、产权转让的原因:
2、产权转让的可行性分析
3、提出产权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及设置该条件的原因
4、企业发展规划
5、企业内部决策情况和相关部门意见
6、其他
三、 职工安置方案
1、企业职工的基本情况
表述企业职工人数、男女比例、年龄分段;离退休人员状况
等。
2、劳动关系的处理
(1)劳动关系的变更;
(2)劳动关系的解除;
(3)重新确立新的劳动关系。
3、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
(1)应发的工资;
- 3 -
(2)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其它费用。
4、社会保险的接续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后,如果劳动关系发生变更或重新签订的
劳动合同,重组后企业必须及时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接续手续。
职工安置方案必须明确如何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接续手续。
5、企业职代会意见及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审核
意见
6、其他
四、 债权债务处理方案
1、债权债务的基本情况
必须全面真实反映转让标的企业全部债权债务,不得故意遗
漏、隐匿。
2、债权追缴计划
转让标的企业应与债务人达成还款安排,并实时催收。除此
之外,上述债务如有担保的人,还应告知担保人。
3、要明确债务的承担及清偿办法
债务处理方案应当依法根据债务的性质和种类分别提出不
同的落实解决办法。涉及到债权人担保物权的,要按照担保法的
有关规定处理;涉及到金融机构债权,要事先与金融机构协商,
作出适当的安排;涉及到对职工负债的,要按照劳动法和社会保
障法及相关政策的要求作出妥善处理。
4、要提出保障清偿的有效措施
- 4 -
在债务处理方案中,还必须就方案内容如何贯彻落实提出明
确保障措施,确保处理方案最终得到执行。
5、债权债务处理方案必须征得债权人(包括金融机构及其
他债权人)的书面同意。
6、债权债务处理方案的相关批准情况
五、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处置方案
按照转让收益优先用于安置企业职工原则,说明企业国有产
权转让收益用途及相关情况。
六、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
1、转让方式(整体转让、部分转让、项目融资等)
2、标的企业主要财务数据指标
3、中介机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事务所)提供的相关
报告文件
4、资产评估核准和备案情况
5、对受让方的要求
(1)受让方的资质、经营情况、商业信誉、财务状况、管
理能力、资产规模等方面要求
(2)对受让方其它方面的要求及依据
(3)说明有无管理层收购的意向